北京市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绩效考核试行办法
北京地区中小学教师考核试行办法

附件1:北京市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绩效考核试行办法为深化教育人事制度改革,推进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制度顺利实施,正确评价教职工的德才表现和工作业绩,加强教职工队伍建设,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绩效考核工作的指导意见》(教人发〔2008〕15号)和《北京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试行办法》(京人发〔2005〕103号)等精神,结合我市义务教育学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考核对象和原则第一条考核对象为列入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范围的学校中受聘于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上的在编在岗的工作人员。
义务教育学校中领导干部的考核,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二条考核要坚持客观、公正、准确的原则,对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与工勤技能岗位人员考核的具体内容和方法应符合相应岗位工作特点,有利于激励工作人员提高政治素质、职业道德修养、业务水平,为学校教育教学工作服务。
第二章考核内容、标准和结果第三条考核要突出对品德、能力、知识、业绩等方面的要求,具体内容包括:职业道德、工作表现和工作绩效。
职业道德:包括政治表现和师德师风。
对于教师主要考查执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情况。
工作表现:包括工作态度、业务能力、研究能力。
对于教师主要考查教学能力、教研能力及履行《教师法》、《义务教育法》规定的教师义务的情况。
工作绩效:包括完成工作的数量、时效、质量、取得效益及业务发展。
对于教师主要考查教学效果、教研成果、育人成效、专业发展的情况。
第四条以履行各级各类岗位职责的情况为考核标准。
对于教师要以《中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小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和《实施细则》以及本市对教师职责、任职条件的有关规定为基本依据。
详见附表一、附表二。
承担班主任工作的教职工,还须参加班主任工作考核,其考核结果作为发放班主任津贴的依据。
班主任绩效考核指标详见附表三。
第五条绩效考核要严格坚持标准,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
教师绩效考核实施方案及细则范文(精选三篇)

教师绩效考核实施方案及细则范文(精选三篇)实施方案是指对某项工作,从目标要求、工作内容、方式方法及工作步骤等做出全面、具体而又明确安排的计划类文书,是应用写作的一种文体。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教师绩效考核实施方案及细则范文(精选三篇),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第1篇: 教师绩效考核实施方案及细则为推进我校教职工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的顺利实施,进一步调动广大教师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促进学校各项工作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1、坚持有利于调动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有利于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有利于保持教职工队伍稳定的原则。
2、坚持不劳不得、多劳多得、定岗定酬、优绩优酬的原则。
奖励性绩效工资以工作业绩考核结果作为分配的主要依据。
3、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公开奖励性绩效工资考核分配的全过程,切实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4、坚持科学合理原则。
学校教职工奖励性绩效考核工作分配方案力求科学合理,适当拉开档次,适当向一线工作量大的教职工、教学业绩突出的教职工和骨干教职工倾斜。
二、实施范围和时间实施范围:当年在职在编的教职工。
实施时间:从20xx年2月25日起实施。
三、考核内容及分值1、教师绩效考核基础分为100分。
其中,考勤10分、工作量20分、教育教学过程20分、教学业绩50分。
2、非教学人员绩效考核基础分为100分。
以职业道德、考勤、考评组及服务对象评议、考核工作效果及工作量为考核内容。
四、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财政下拨年度奖励性绩效工资(即教职工绩效工资的30%部分)。
五、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计算办法1、高考科目教师以年级为单位,教师个人绩效工资=年级学期绩效工资总额/年级教师总得分×教师个人得分;2、非高考科目教师以非高考科目组为单位,教师个人绩效工资=学期绩效工资总额/教师总得分×教师个人得分;3、非教学人员以非教学组为单位,非教学人员绩效工资=学期绩效工资总额/非教学人员总得分×非教学人员个人得分。
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绩效工资考核分配方案

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绩效工资考核分配方案(试行)为深化教育人事制度改革,推进学校绩效工资制度顺利实施,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促进学校事业科学发展,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绩效考核工作的指导意见》(教人[2008]15号)、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和校长绩效考核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苏教人[2009]24号)和市局、区局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校教职工绩效考核分配方案.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服务和促进学校的科学发展为目标,以提高教职工队伍素质为核心,以促进教职工绩效为导向,着力构建符合教育教学规律和教师职业特点的导向明确、标准科学、体系完善的教师绩效考核评价制度,促进教师的全面发展,促进素质教育的全面实施,促进教育教学水平的全面提高。
二、基本原则实施绩效考核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尊重规律、以人为本。
尊重教育规律,尊重教师的主体地位,充分体现教师教书育人工作的专业性、实践性、长期性特点。
(二)以德为先、注重实绩.把师德放在首位,注重教师履行岗位职责、实施素质教育的实际表现和贡献。
(三)激励先进、促进发展.鼓励教师全身心投入教书育人工作,引导教师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教育教学能力。
(四)客观公正、简便易行。
根据学校实际,坚持实事求是、民主公开,科学合理、程序规范、讲求实效.三、考核对象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义务教育学校正式工作人员(含完全中学教职工)。
四、考核内容与项目(一)考核内容1.教师绩效考核的内容主要是:根据《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对教师服从工作安排,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任务情况进行全面考核,重点考核工作实绩,包括师德、教育教学、班主任工作等方面的实绩.师德主要考核教师遵守《中小学教师道德规范》的情况,特别是为人师表、爱岗敬业、关爱学生的情况。
2024小学教师绩效考核工作实施方案

2024小学教师绩效考核工作实施方案(精选)为切实做好我校绩效工资工作,根据《关于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绩效考核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实验小学教职工绩效考核实施细则》。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遵循按劳分配,多劳多得,优绩优酬等原则,逐步建立和完善符合学校特点的分配制度和充满活力的运行机制,调动和激发广大教师献身教育事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促进学校各项工作健康稳步发展,为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打下坚实基础。
二、考核原则1.尊重规律,以人为本。
尊重教育规律,尊重教育人才成长规律。
坚持教育以育人为本,以学生为主体;办学以人才为本,以教师为主体。
2.以德为先,注重实绩。
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把师德放在首位;注重教职工履行岗位职责的实际表现和贡献。
3.激励先进,促进发展。
建立竞争激励机制,鼓励教职工全身心投入工作,引导他们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的能力。
4.客观公正,简便易行。
坚持实事求是、民主公开,科学合理、程序规范,讲求实效、力戒繁琐。
三、考核对象考核对象为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义务教育学校正式工作人员。
四、组织领导学校成立绩效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绩效考核工作的具体实施。
人员名单如下:组长:XXX成员:XXX(五)考评与监督成立考评、监督小组,由工会组织推荐产生。
五、考核内容考核内容以教职工履行法定职责、岗位职责和完成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1.校长(含副校长)绩效考核的主要内容是:履行《教育法》《义务教育法》和《教师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校长法定职责,以及完成规定的岗位职责和工作任务的实绩,包括师德、学校发展、教育教学管理、教师专业发展、学生全面发展等方面的实绩。
2.教师绩效考核的主要内容是:履行《义务教育法》、《教师法》和《教育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教师法定职责,以及完成学校规定的岗位职责和工作任务的实绩,包括师德、教育教学、班主任工作等方面的实绩。
教师绩效工资发放方法

教师绩效工资发放方法按照“事业单位在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按照规范的分配程序和要求,采取灵活多样的分配形式和办法,自主决定本单位绩效工资的分配。
绩效工资分配应以工作人员的实绩和贡献为依据,合理拉开差距”之规定,在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政策没有正式出台前,为落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绩效工资分配,维护广大教职工利益,稳定基层教师队伍,明确内部分配政策,特制定本办法(试行)。
一、指导思想以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绩效工资实施为契机,建立科学规范的中小学收入分配机制,充分发挥绩效工资的杠杆作用,真正做到干与不干不一样、干多干少不一样、干好干坏不一样,激励广大教职工爱岗敬业,扎实工作,开拓进取,积极主动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目标,努力推进全市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二、实施对象全校教职工。
三、考核分配原则1、坚持“不劳不得、多劳多得、优绩优酬”的原则。
绩效工资以工作绩效考核结果作为分配的主要依据。
无论什么原因,只要没有岗位绩效考核结果,就不能参与绩效工资分配发放。
2、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绩效工资考核分配的全过程公开,切实做到公平、公正。
3、坚持“科学合理”原则。
全市义务教育学校绩效考核工资分配方案要力求科学合理,绩效工资差距不宜过大。
四、绩效工资发放形式学校教职工绩效工资分上半年(1-6月)、下半年(7-12月)两次考核造册,由学校统一发放。
五、绩效考核内容及量化计分办法(一)绩效考核项目及计分标准考核共计100分,其中考勤10分、工作量30分、教育教学过程30分、教育教学业绩30分。
1、考勤(10分)。
主要考核教职工出勤情况。
病假3天扣1分、事假1天扣1分、矿工1天扣3分,本项得分扣完为止,不计负分。
婚丧嫁娶产等假期按有关规定执行。
考核依据为学校考勤记载。
2、工作量(30分)。
量化出学校所有岗位周工作量。
全体教职工周工作量相加,得出学校各个岗位周工作量总和,除以全校教职工总数,得出学校教职工周人均工作量。
最新教职工奖励性绩效工资考核

最新教职工奖励性绩效工资考核实施方案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指导意见的通知》、《教育部关于做好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绩效工资工作的指导意见》、《邻水县教育局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奖励性绩效工资考核试行办法》(邻教政[xx]66号)的精神,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按劳分配、优绩优酬,公正、公平、公开,科学合理、总量控制的原则,结合我校实际,经学校行政和绩效考核领导小组研究定出讨论稿,交全体教师充分讨论后,于xx年12月10日由教代会审议,全票通过,特形成本实施方案。
一、考核对象及内容(一)校长。
主要考核校长的德、能、勤、绩、廉等五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具体考核细则由教育局制定并由上级主管部门组织考核。
1、德:主要考核校长的思想政治素质、人格素养、职业道德等方面的情况(10%)。
2、能:主要考核校长的办学理念和教育思想,以及科学决策、依法治校、民主管理、沟通协调、教育教学和引领教师专业发展等方面的能力(10%)。
3、勤:主要考核校长的工作作风、履行职责及上课等方面的情况(30%)。
4、绩:主要考核校长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改善办学条件、建设平安校园、引领学校师生发展以及自身教育教学质量等方面的实绩(40%)。
5、廉:主要考核校长校务公开、经费使用、人事管理等方面廉洁自律的情况(10%)。
(二)副校长(专职副书记、工会主席)、中层干部和兼课服务人员。
主要考核学校管理和个人学科教学两个方面,绩效考核总分按比例进行分配,副校长学校管理工作和个人学科教学之比为6:4,中层干部及兼课的服务人员为5:5。
中层干部学校管理工作考核办法参照对校长的考核办法进行,兼课服务人员根据所从事的服务工作学校另制定考核细则;个人学科教学工作考核内容及计分办法与科任教师考核办法相同。
(三)科任教师。
主要考核履行《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等法律法规的法定职责,履行学校规定的岗位职责和完成工作任务的实绩,主要包括德、能、勤、绩等方面,重点考核工作量和工作成绩。
绩效考核办法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绩效考核试行办法》的通知京教人…2009‟14号各区县教委、人力社保局:为加强本市义务教育学校教师队伍建设,推进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工作,促进教育事业科学发展,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绩效考核工作的指导意见》和《北京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试行办法》,我们制定了《北京市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绩效考核试行办法》,已经市教委2009年第9次主任办公会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附件:1.北京市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绩效考核试行办法2.北京市中小学教师岗位考核登记表(表样)3.北京市中小学非教师岗位考核登记表(表样)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八日附件1:北京市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绩效考核试行办法为深化教育人事制度改革,推进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制度顺利实施,正确评价教职工的德才表现和工作业绩,加强教职工队伍建设,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绩效考核工作的指导意见》(教人发…2008‟15号)和《北京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试行办法》(京人发…2005‟103号)等精神,结合我市义务教育学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考核对象和原则第一条考核对象为列入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范围的学校中受聘于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上的在编在岗的工作人员。
义务教育学校中领导干部的考核,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二条考核要坚持客观、公正、准确的原则,对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与工勤技能岗位人员考核的具体内容和方法应符合相应岗位工作特点,有利于激励工作人员提高政治素质、职业道德修养、业务水平,为学校教育教学工作服务。
第二章考核内容、标准和结果第三条考核要突出对品德、能力、知识、业绩等方面的要求,具体内容包括:职业道德、工作表现和工作绩效。
职业道德:包括政治表现和师德师风。
对于教师主要考查执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情况。
教师绩效考核及绩效工资办法

教师绩效考核及绩效工资办法Revised on November 25, 2020教职工绩效考核及奖励性绩效发放办法(第五届教职工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为了深化教育体制改革,健全教师绩效考核制度,推进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绩效工资顺利实施,充分调动教职工教书育人的积极性,进而提高我校办学水平及办学效益,根据区教育局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本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一、绩效工资发放对象:除学校党支部书记、校长以外的在编在岗人员(含交流、支教教师)二、绩效工资发放时间:教职工绩效考核每学期组织一次。
每学期的绩效考核和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工作在下一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完成。
三、绩效工资构成及发放办法:教师绩效工资由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两部分构成。
其中基础性绩效工资占绩效工资总量的70%,奖励性绩效工资占绩效工资总量的30%,其具体发放如下:(一)基础性绩效工资的发放基础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和岗位职责等因素。
对遵守工作纪律,履行了岗位职责,完成了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任务的教师,按月全额发放基础性绩效工资。
反之,视具体情况相应扣减基础性绩效工资。
其中,对长期病假人员可根据《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试行办法》(国发[1981]52号)规定确定其基础性绩效工资数额。
扣减基础性绩效工资工作由学校行政会研究确定,报区教育局审核后,在发放下一个学期的基础性绩效工资时实施。
扣除基础性绩效工资的部分核入本校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
(二)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包括:班主任津贴、教育教学过程奖励、多代课奖励、测试成绩奖励、获奖情况奖励、访万家工作情况奖励、出勤考核奖励、人均奖等,具体奖励办法如下:教职工个人奖励绩效工资(元)=班主任津贴+教育教学过程奖励+多代课奖励+测试成绩奖励+获奖情况奖励+访万家工作情况奖励+出勤考核奖励+基本任务完成奖(人均奖)。
具体考核办法如下;1、班主任津贴:占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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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北京市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绩效考核试行办法为深化教育人事制度改革,推进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制度顺利实施,正确评价教职工的德才表现和工作业绩,加强教职工队伍建设,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绩效考核工作的指导意见》(教人发…2008‟15号)和《北京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试行办法》(京人发…2005‟103号)等精神,结合我市义务教育学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考核对象和原则第一条考核对象为列入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范围的学校中受聘于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上的在编在岗的工作人员。
义务教育学校中领导干部的考核,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二条考核要坚持客观、公正、准确的原则,对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与工勤技能岗位人员考核的具体内容和方法应符合相应岗位工作特点,有利于激励工作人员提高政治素质、职业道德修养、业务水平,为学校教育教学工作服务。
第二章考核内容、标准和结果第三条考核要突出对品德、能力、知识、业绩等方面的要求,具体内容包括:职业道德、工作表现和工作绩效。
职业道德:包括政治表现和师德师风。
对于教师主要考查执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情况。
工作表现:包括工作态度、业务能力、研究能力。
对于教师主要考查教学能力、教研能力及履行《教师法》、《义务教育法》规定的教师义务的情况。
工作绩效:包括完成工作的数量、时效、质量、取得效益及业务发展。
对于教师主要考查教学效果、教研成果、育人成效、专业发展的情况。
第四条以履行各级各类岗位职责的情况为考核标准。
对于教师要以《中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小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和《实施细则》以及本市对教师职责、任职条件的有关规定为基本依据。
详见附表一、附表二。
承担班主任工作的教职工,还须参加班主任工作考核,其考核结果作为发放班主任津贴的依据。
班主任绩效考核指标详见附表三。
第五条绩效考核要严格坚持标准,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
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优秀:表现突出,全面履行所聘任岗位职责,高质量完成工作任务,并在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或做出突出贡献。
合格:表现较好,能够履行所聘任岗位职责,全面完成工作任务。
基本合格:表现一般,部分履行聘任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存在不足。
不合格:表现差,不能履行聘任岗位职责,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有第八条所列的情况。
聘任在不同岗位等级的教职工在业务水平和工作业绩方面,对于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的等次标准应有不同的要求。
第六条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数以区县为单位计算不超过本市规定的优秀比例。
各学校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数由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各学校的实际情况确定。
第七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年度考核结果不能评为优秀:(一)不能认真履行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
(二)有违反规定的办学行为的有关责任人。
(三)出现一般责任事故的。
(四)全年病、事假累计超过一个月的。
(五)学年度绩效考核中,综合评价获得“不合格”评价在30%以上的。
第八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年度考核结果评定为不合格:(一)有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或有其他严重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行为的。
(二)在工作日期间到校外社会办学机构兼职兼课、有偿培训,组织学生接受有偿家教或培训,经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其他时间从事有偿家教或未经学校同意从事兼职等活动影响本职工作,情节严重的。
(三)出现严重责任事故的。
(四)以非法方式表达诉求、干扰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损害学生利益的。
(五)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
(六)拒不接受培训、交流、支教、班主任、教学安排及其他工作任务,情节严重的。
(七)因违法违纪行为受到纪律处分的。
第三章考核方法和程序第九条考核的方法要注重实效,简便易行,宜于操作,实行领导和群众相结合,平时和定期相结合,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单项与综合相结合。
考核要充分听取本人、其他教师以及相关人员的意见。
具体可采取自评、其他教师和相关人员测评等方法进行。
第十条考核分为日常考核、学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
日常考核随时进行,学年度考核在每学年末进行,聘期考核在聘用结束前进行。
日常考核是学年度考核的基础。
义务教育学校以学年度考核为主,其考核结果是聘期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学年度考核的基本程序是:(一)被考核人个人总结。
(二)教职工在一定范围内进行述职,进行无记名考核测评,由被考核人的主管负责人听取其他教职工和有关人员意见,根据考核情况和被考核人的总结,写出考核评语,并提出考核建议等次。
(三)学校考核小组对主管负责人提出的考核评语和建议等次进行审核,并确定考核等次。
(四)将考核结果书面通知被考核人,并由本人签字确认。
被考核人在考核登记表中拒不签字时,考核小组可以出具情况说明,连同考核登记表一并存入本人档案。
第十二条教职工对考核结果如有异议,可以在接到考核结果通知次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考核小组申请复核。
考核小组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以书面形式通知教职工本人。
如对复核意见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复核意见次日起10个工作日内再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第十三条特殊情况考核等次的确定。
参照《北京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试行办法》(京人发…2005‟103号)中第九条的意见执行。
第四章考核结果的使用第十四条日常考核与基础性、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分配相结合,与按月发放的绩效工资相结合。
学年度考核与学年奖发放相结合。
第十五条学校应根据考核等次确定本校学年奖标准,获得优秀等次的学年奖标准要高于合格等次。
第十六条教职工在学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优秀、合格等次,具有教师资格认定、岗位聘任、职务晋升、工资晋升、培养培训、表彰奖励的资格;学年奖按本校学年奖标准全额发放。
第十七条教职工参加学年度考核未定等次、被确定为基本合格或未参加学年度考核:(一)未定等次的人员,学年奖以本校学年奖合格等次标准的50%为基数,按照实际工作月份的情况发放。
(二)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的人员,应积极查找原因,提出书面整改措施,并认真落实;学年奖按不超过本校学年奖合格等次标准的50%发放。
(三)未参加学年度考核的人员,学年奖不予发放。
第十八条教职工学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应予以低聘、转岗或解聘;学年奖不予发放。
(一)聘在教师岗位的人员原则上不能继续受聘在原岗位,如继续任教须低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后再聘任到相应教师岗位;如流动到其他专业技术岗位须根据情况予以低聘;如流动到管理或工勤技能岗位按新岗位进行聘任。
(二)聘在非教师岗位的人员,学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原则上须在本岗位低聘一个等级。
(三)受聘人员无正当理由不同意调整其工作岗位的,或者到新的岗位后学年度考核仍不合格的,学校按照有关教职工岗位聘任办法予以解聘,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人事关系转出,同时报区、县教委备案。
第十九条各学校必须建立健全教职工绩效考核档案。
被考核人及相关单位应具体、真实地填写考核登记表。
考核工作结束后,要将考核结果及时存入本人档案。
调动工作时,绩效考核档案随同人事档案一并转移。
第五章考核的组织领导第二十条学校设立考核小组,在校长领导下负责考核工作。
考核小组一般由五至十三人组成,由学校党、政、工负责人和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有教育教学经验的教师代表参加。
考核小组的成员必须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具有较高的政策、业务水平,在群众中有威信。
考核小组中的教师代表由教师民主选举产生,人数不少于考核小组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一条考核小组的职责是:(一)依据有关规定制定学校考核工作的具体实施细则。
(二)组织、指导、监督本校考核工作。
(三)审核教研组长或年级组长或中层行政领导写出的考核评语以及提出的考核等次意见。
(四)受理教师对考核结果不服的复核申请。
第二十二条参加考核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按照规定要求,实事求是地进行考核,对在考核过程中有徇私舞弊、打击报复行为的,必须严肃处理。
第二十三条考核工作结束后,应及时根据考核结果,分析学校教职工队伍现状,总结经验,找出不足,提出整改意见,并将考核结果报送区、县教委。
第二十四条各区、县教委和学校可结合本区、县和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本市教育行政部门所属中等及以下未列入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范围的学校和教育机构教职工的绩效考核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原《北京市中小学教师考核试行办法》(京教人字…1994‟第45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北京市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表一: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岗位绩效考核指标备注:1、测评时请在相应栏目内画“○”,并统计各项评价的百分率。
2、综合评价是考核结果的依据,单项评价是给教职工反馈意见的依据。
附表二:义务教育学校非教师岗位绩效考核指标备注:1、测评时请在相应栏目内画“○”,并统计各项评价的百分率。
2、综合评价是考核结果的依据,单项评价是给教职工反馈意见的依据。
附表三:义务教育学校班主任绩效考核指标备注:1、测评时请在相应栏目内画“○”,并统计各项评价的百分率。
2、综合评价是考核结果的依据,单项评价是给教职工反馈意见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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