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法律法规汇编

合集下载

招标投标法律汇编

招标投标法律汇编

招标投标法律汇编招标投标法律汇编第一章绪论1.1 招标投标法律的概述1.2 招标投标法律的目的和意义1.3 招标投标法律的适合范围1.4 招标投标法律的基本原则第二章招标程序2.1 招标公告2.1.1 招标公告的内容要求2.1.2 招标公告的发布方式2.1.3 招标公告的修改与撤销2.2 招标文件2.2.1 招标文件的组成部份2.2.2 招标文件的编制要求2.2.3 招标文件的修改与补充2.3 投标准备2.3.1 投标文件的编制和提交2.3.2 投标保证金和投标保险2.3.3 投标保证金的退还2.4 投标评标2.4.1 投标评审委员会的组成与职责2.4.2 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排名2.4.3 投标文件的质疑和答复2.4.4 中标通知的发布2.5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处理2.5.1 不当串标2.5.2 调整投标文件2.5.3 信息泄露和商业贿赂2.5.4 违规控制竞标第三章合同履行3.1 中标通知书和合同签订3.1.1 中标通知书的内容和送达3.1.2 合同签订的基本要求3.1.3 合同条款的解释和争议解决3.2 合同履行保证金3.2.1 履约保证金的缴纳和退还3.2.2 违约责任和赔偿3.3 合同履行过程管理3.3.1 工期控制和质量管理3.3.2 变更管理和索赔处理3.3.3 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第四章行政监管4.1 招标投标监管机构4.1.1 角色和职责4.1.2 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处理4.2 监督检查和违规处理4.2.1 监督检查的程序和要求4.2.2 违规行为的认定和处理措施4.3 争议解决机制4.3.1 行政诉讼和仲裁申请4.3.2 司法审查和执行程序第五章相关附件附件一:招标公告模板附件二:招标文件样本第六章法律名词及注释1. 招标:一种公开或者限定条件下的邀请投标的活动,是一种供需双方通过竞争来达成交易的方式。

2. 投标:招标方接到邀请后,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条件和要求,向招标方提供能够满足需求的承诺书或者报价书。

招投标法规汇编

招投标法规汇编

招投标法规汇编一、前言在现代经济社会中,招投标活动成为了政府采购、工程建设、企事业单位采购等领域中非常重要的一环。

招投标的规范与完善对于维护公平竞争、促进市场发展至关重要。

本文将对招投标涉及的法规进行汇编,旨在为各方了解和遵守招投标法规提供便利。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是我国招标投标活动的基本法律。

该法规定了招标投标的基本原则、程序、要求以及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招投标法明确了政府采购和工程建设领域各类主体的法律地位和责任,促进了公平竞争和资源的高效配置。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是针对政府采购活动制定的法律。

政府采购是国家财政投资的重要组成部分,严重影响着国家财政支出和资源配置效率。

政府采购法规定了政府采购的基本原则、程序、方法和管理要求,旨在推动政府采购透明化、公正公平、规范高效的进行。

四、工程建设领域相关法律法规1.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是针对建设工程领域制定的管理办法。

该法规定了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基本要求、程序和管理办法,确保了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公平竞争和合理运行。

2. 中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条例《中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条例》规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解除等方面的具体规定。

该条例保护了工程建设参与主体的合法权益,规范了施工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流程。

3.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是针对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制定的法规。

该条例规定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基本要求,包括施工单位的资质要求、项目质量验收条件等。

通过加强质量管理,确保了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和工程的可持续发展。

五、企事业单位采购相关法律法规1. 中国企事业单位采购管理办法《中国企事业单位采购管理办法》规定了企事业单位采购活动的基本原则、程序、方法和管理要求。

该办法对企事业单位采购活动进行了规范,促进了采购过程的透明化和采购结果的公正公平。

招投标法律法规文件汇编

招投标法律法规文件汇编

招投标法律法规文件汇编招投标法律法规文件汇编一、引言招投标法律法规文件汇编是针对招标投标过程中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整理和归纳的。

此旨在为招标单位、投标人提供参考,使其能够了解并遵守招投标的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招投标过程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二、适用范围本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招标单位和投标人,包括国有企业、民营企业以及国际投标人等。

三、招投标法律法规文件汇编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1.1 采购活动范围1.2 招标方式1.3 报名资格及审查1.4 投标文件的编制和提交1.5 投标保证金及履约保证金1.6 开标及评标1.7 中标及结果公示1.8 合同签订及履行1.9 争议解决2.《招标投标法》2.1 招标信息的发布2.2 招标文件的编制和修改 2.3 投标的准备和提交2.4 开标和评标2.5 中标及合同签订2.6 投诉和争议解决2.7 监督检查3.《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法》 3.1 招标程序及要求3.2 投标文件的编制和提交 3.3 评标和中标3.4 合同签订及履行3.5 竣工验收和结算4.《电力工程招标投标办法》4.1 招标程序及要求4.2 投标文件的编制和提交4.3 评标和中标4.4 合同签订及履行4.5 工程验收和结算5.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文件5.1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5.2 《政府采购项目管理办法》5.3 《建设工程竞争性谈判办法》5.4 《招标文件样本及示范文本》...四、附件清单1. 采购合同范本2. 投标文件模板3. 招标文件样本4. 合同履约保证金保函样本5. 监督检查记录表...附件清单根据具体需要进行补充,并将相关附件文件与该一同保存。

五、法律名词及注释1. 采购活动范围:指政府组织的采购行为所涉及的商品、工程和服务的范围。

2. 招标方式:指招标单位组织投标人竞争性地报价,选择中标人的方式。

3. 投标保证金:投标人为证明其投标诚意和经济能力,向招标单位缴纳的一定比例的款项。

(完整word版)招投标法律法规汇编(word文档良心出品)

(完整word版)招投标法律法规汇编(word文档良心出品)

招投标法律法规汇编一、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3号》《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工信部令2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4号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详细内容》《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二、基本原则1、关于肢解项目规避招标的规定《招标投标法》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工信部令27号】》第二十二条通信工程建设项目已确定投资计划并落实资金来源的,招标人可以将多个同类通信工程建设项目集中进行招标。

招标人进行集中招标的,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本办法有关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规定。

2、关于必须招标范围的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3号》第二条规定必须招标范围: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三)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3号》第四条规定必须招标范围: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包括:(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三)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3、关于必须招标规模的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3号》第七条,上述5、6条规定的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招投标法律法规汇编

招投标法律法规汇编

招投标法律法规汇编招投标法律法规汇编1.法律法规概述1.1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适用范围●基本原则●招标方式●投标文件及评审1.2 《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采购的范围●采购方式●投标及评审●合同签订与履行2.投标人资格要求2.1 注册资格与资质条件●注册资格的要求●资质条件的认证2.2 经济实力与财务状况●资金实力的要求●财务状况的审查标准2.3 经验与技术能力●类似项目经验要求●技术人员及设备要求3.招标文件与投标报价3.1 招标文件的组成●文件的目录结构●投标须知及相关要求●技术规范与标准3.2 投标报价的要求●报价的格式与内容●报价的保密及有效期●报价的核算与调整4.投标评审与中标公示4.1 投标文件的评审●文件的合格性评审●技术标的评审标准●报价的评审方法4.2 中标候选人的评定●中标候选人的确定●中标候选人的资格审查●中标候选人的评审结果4.3 中标结果的公示●公示的形式与内容●申诉及处理程序●中标结果的生效与变更5.合同签订与履行5.1 合同的签署与效力●合同签署的要求●合同的效力及履行5.2 合同履行的监督与变更●履行期限及验收●合同变更及索赔5.3 合同解除与违约责任●解除合同的情形●违约责任的判定标准●违约责任的补救措施6.附件法律名词及注释:●招标:指需要在市场上向经营者竞争订货或工程实施的方式;●中标:指投标人在招标过程中被采购人选定;●招标人:即采购人,指发起招标的单位或个人;●投标人:指参与招标活动并提交投标文件的单位或个人;●标的物:指招标所涉及的货物、工程或服务;●评审:指对投标文件进行审查、评估和比较,在招标过程中确定合格投标人;●中标公示:指公开发布中标结果,确保公平、公正、透明;规定双方权益与义务;●履行:指按照合同要求完成约定的工作、提供货物、提供服务等;●违约责任:指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需要承担经济或法律责任。

附件:本文档涉及附件,请参阅具体附件内容。

招投标法律法规汇编

招投标法律法规汇编

招投标法律法规汇编招投标法律法规汇编一、招投标法律法规概述招投标法律法规是指涉及招投标活动的法律法规文件,包括中央和地方政府颁布的规范招投标行为的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

这些法规的实施,旨在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保证招投标活动的透明度、公正性和合法性,促进社会经济发展。

二、招投标法律法规分类2.1 招投标基本原则法律法规2.1.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该法旨在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证政府采购和工程建设项目的公平竞争。

法律中规定了招投标的基本原则、程序和责任等内容。

2.1.2《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该条例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细化和补充,详细规定了各种招投标的具体实施办法、程序等。

2.2 政府采购法律法规2.2.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该法规定了政府采购的范围、程序和原则,并规定了政府采购的监督机构和程序。

2.2.2《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该条例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具体细化和补充,包括政府采购的组织方式、招标方式等。

2.3 建设工程招标法律法规2.3.1《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该办法规定了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管理办法,包括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程序、组织方式、评标办法等。

2.3.2《建设工程领域反不正当竞争办法》该办法是为了规范建设工程领域的竞争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保护中小企业的利益。

三、招投标独立法律法规3.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该法规定了反垄断的范围和具体实施办法,旨在保护市场竞争,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3.2《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该法规定了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范围和对策,保护市场经济的秩序和正常竞争。

四、其他相关法律法规4.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该法规定了合同的基本原则和内容,适用于招标文件和中标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4.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该法规定了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和质量保证,对工程项目的招标和中标有着重要影响。

5、附件如下:- 附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全文- 附件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全文- 附件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全文- 附件四:《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全文- 附件五:《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全文- 附件六:《建设工程领域反不正当竞争办法》全文- 附件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全文- 附件八:《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全文- 附件九:《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全文- 附件十:《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全文6、法律名词及注释:- 招标:公开邀请供应商就特定货物、工程或服务提交书面报价或投标的过程。

招投标法律法规文件汇编

招投标法律法规文件汇编

招投标法律法规文件汇编招投标作为一种重要的经济活动方式,在市场经济中发挥着关键作用。

为了确保招投标活动的公平、公正、公开和有序进行,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

以下是对部分重要招投标法律法规文件的汇编与解读。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这部法律是招投标领域的基础性法律,它明确了招投标活动的基本原则和程序。

首先,强调了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要求招投标活动必须在阳光下进行,杜绝暗箱操作和不正当竞争。

在招标程序方面,规定了招标的方式,包括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并对招标条件、招标文件的编制和发布等环节作出了详细规定。

同时,明确了投标人的资格条件和投标文件的要求。

评标环节是确保招标公正的关键,法律规定了评标委员会的组成、评标方法和标准,保障评标过程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在法律责任方面,对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设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罚款、吊销资质证书、追究刑事责任等,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作为对《招标投标法》的细化和补充,《实施条例》进一步增强了法律的可操作性。

针对实践中存在的规避招标、虚假招标、串通投标等突出问题,《实施条例》明确了具体的认定标准和处理办法。

对于投诉处理机制,规定了投诉的受理条件、处理程序和时限,保障了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在合同签订和履行方面,加强了对中标后的监管,防止中标人擅自变更合同实质性内容,确保招投标成果得到有效落实。

三、《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规政府采购领域的招投标活动,除了遵循招标投标法的一般规定外,还要符合《政府采购法》的要求。

《政府采购法》强调了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支持节能环保等。

在采购方式上,除了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还规定了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方式,并明确了各自的适用条件。

同时,对政府采购的预算管理、采购程序、监督检查等方面进行了全面规范。

四、相关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国家各部委还出台了一系列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明确了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范围和规模标准。

招投标法规汇编

招投标法规汇编

招投标法规汇编招投标法规汇编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法规定,为规范政府和社会团体开展招投标活动,保障公众利益,促进社会和经济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招投标活动,是指政府和社会团体在履行政府采购、工程建设、土地开辟等活动中,向社会公开征求、评审、选择、合同订立和履行等环节的综合过程。

第三条开展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

第四条政府和社会团体在开展招投标活动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强监督和管理,提高透明度和公信力。

第二章招标第五条政府和社会团体进行招标活动时,应当广泛地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制定公平、公正、合理的招标条件和标准。

第六条招标人应当履行公告义务,明确招标项目的名称、内容、要求、投标文件的递交方式和期限,评标办法及标准、合同约定事项等。

第七条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中明确招标保证金的缴纳方式、金额、保管地点和期限等。

第八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人的要求编制、封装并提交投标文件,不得有抄袭、欺骗等行为。

第九条投标人应当按要求缴纳招标保证金,并遵守有关规定,否则将扣除或者没收招标保证金。

第十条招标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对所有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公正、公平地评判和选定中标人,并签订合同。

第三章投标保证金第十一条投标保证金是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为表明其认真参加投标而向招标人提供的保证金,用于保障中标人履行合同的利益。

第十二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人的要求缴纳招标保证金,招标人应当为保证金的安全保管和妥善使用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中标人应当按要求在签订合同时交纳履约保证金,未交纳或者不足交纳的,招标人应当提出书面要求履行义务,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的,招标人可以解除合同,并扣除或者没收履约保证金。

第四章招标诚信第十四条招标人和投标人应当自觉履行诚信义务,不得采用欺骗、贿赂、串标、暗箱操作、虚报等手段干扰和搞砸招投标活动。

第十五条招投标活动中发现有欺骗、贿赂、串标、暗箱操作、虚报等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责任,并责令住手招投标行为。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招投标法律法规汇编一、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3号》《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工信部令2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4号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详细内容》《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二、基本原则1、关于肢解项目规避招标的规定《招标投标法》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工信部令27号】》第二十二条通信工程建设项目已确定投资计划并落实资金来源的,招标人可以将多个同类通信工程建设项目集中进行招标。

招标人进行集中招标的,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本办法有关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规定。

2、关于必须招标范围的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3号》第二条规定必须招标范围: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三)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3号》第四条规定必须招标范围: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包括:(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三)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3、关于必须招标规模的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3号》第七条,上述5、6条规定的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4、一个完整的招投标程序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签订合同及项目实施三、招标方式分类及相关法律规定1、招标《招标投标法》第十条必须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工信部令27号】》对邀请招标的规定第六条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通信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有前款第一项所列情形,招标人邀请招标的,应当向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全部潜在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超过1.5%,且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由招标人申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认定。

)2、非招标采购方式经查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关于非招标方式采购,法律中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4号---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中三种方式即: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4号---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二条:竞争性谈判是指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第二十七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三)非采购人所能预见的原因或者非采购人拖延造成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四)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人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方式。

询价是指询价小组向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发出采购货物询价通知书,要求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采购人从询价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3、关于比选的规定比选为非正式的采购方式,无法律法规的要求;也无具体时间要求;移动在采购金额较小不属于公开招标的项目中经常采用此类采购方式。

四、招标程序和时间性要求的相关法律规定1、招标1)、资格预审公告或招标公告发布的规定《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工信部令27号】》第十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通信工程建设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除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依法指定的媒介发布外,还应当在“管理平台”发布。

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应当一致。

2)、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发售期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招标人应当按照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

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

招标人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收取的费用应当限于补偿印刷、邮寄的成本支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3)、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提交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

4)、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澄清和修改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或者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5)、投标人对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异议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

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6)、关于招标文件中标段划分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招标人对招标项目划分标段的,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不得利用划分标段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得利用划分标段规避招标。

7)、关于投标保证金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

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投标单位,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

招标人不得挪用投标保证金。

8)、关于标底和最高投标限价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招标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编制标底。

一个招标项目只能有一个标底。

标底必须保密。

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不得参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也不得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或者提供咨询。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

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

9)、关于招标文件中中标人区域和份额的规定《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工信部令27号】》第二十三条招标人进行集中招标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工程或者有关货物、服务的类型、预估招标规模、中标人数量及每个中标人对应的中标份额等;对与工程或者有关服务进行集中招标的,还应当载明每个中标人对应的实施地域。

10)、关于歧视性条款和地域限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一)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四)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2、投标1)、关于投标文件的送达和接收《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逾期送达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招标人应当如实记载投标文件的送达时间和密封情况,并存档备查。

《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八条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

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

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2)、投标截止日期的规定《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四条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3、开标、评标和中标1)、开标时间、地点和投标人数量的规定《招标投标法》第三十四条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工信部令27号】》第二十七条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少于3个的,不得开标,招标人在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划分标段的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某一标段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该标段不得开标,招标人在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应当依法对该标段重新招标。

投标人认为存在低于成本价投标情形的,可以在开标现场提出异议,并在评标完成前向招标人提交书面材料。

招标人应当及时将书面材料转交评标委员会。

2)、开标文件密封性和唱标的规定《招标投标法》第三十六条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