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法律法规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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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法律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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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法律汇编招标投标法律汇编第一章绪论1.1 招标投标法律的概述1.2 招标投标法律的目的和意义1.3 招标投标法律的适合范围1.4 招标投标法律的基本原则第二章招标程序2.1 招标公告2.1.1 招标公告的内容要求2.1.2 招标公告的发布方式2.1.3 招标公告的修改与撤销2.2 招标文件2.2.1 招标文件的组成部份2.2.2 招标文件的编制要求2.2.3 招标文件的修改与补充2.3 投标准备2.3.1 投标文件的编制和提交2.3.2 投标保证金和投标保险2.3.3 投标保证金的退还2.4 投标评标2.4.1 投标评审委员会的组成与职责2.4.2 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排名2.4.3 投标文件的质疑和答复2.4.4 中标通知的发布2.5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处理2.5.1 不当串标2.5.2 调整投标文件2.5.3 信息泄露和商业贿赂2.5.4 违规控制竞标第三章合同履行3.1 中标通知书和合同签订3.1.1 中标通知书的内容和送达3.1.2 合同签订的基本要求3.1.3 合同条款的解释和争议解决3.2 合同履行保证金3.2.1 履约保证金的缴纳和退还3.2.2 违约责任和赔偿3.3 合同履行过程管理3.3.1 工期控制和质量管理3.3.2 变更管理和索赔处理3.3.3 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第四章行政监管4.1 招标投标监管机构4.1.1 角色和职责4.1.2 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处理4.2 监督检查和违规处理4.2.1 监督检查的程序和要求4.2.2 违规行为的认定和处理措施4.3 争议解决机制4.3.1 行政诉讼和仲裁申请4.3.2 司法审查和执行程序第五章相关附件附件一:招标公告模板附件二:招标文件样本第六章法律名词及注释1. 招标:一种公开或者限定条件下的邀请投标的活动,是一种供需双方通过竞争来达成交易的方式。

2. 投标:招标方接到邀请后,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条件和要求,向招标方提供能够满足需求的承诺书或者报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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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法规汇编一、前言在现代经济社会中,招投标活动成为了政府采购、工程建设、企事业单位采购等领域中非常重要的一环。

招投标的规范与完善对于维护公平竞争、促进市场发展至关重要。

本文将对招投标涉及的法规进行汇编,旨在为各方了解和遵守招投标法规提供便利。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是我国招标投标活动的基本法律。

该法规定了招标投标的基本原则、程序、要求以及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招投标法明确了政府采购和工程建设领域各类主体的法律地位和责任,促进了公平竞争和资源的高效配置。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是针对政府采购活动制定的法律。

政府采购是国家财政投资的重要组成部分,严重影响着国家财政支出和资源配置效率。

政府采购法规定了政府采购的基本原则、程序、方法和管理要求,旨在推动政府采购透明化、公正公平、规范高效的进行。

四、工程建设领域相关法律法规1.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是针对建设工程领域制定的管理办法。

该法规定了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基本要求、程序和管理办法,确保了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公平竞争和合理运行。

2. 中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条例《中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条例》规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解除等方面的具体规定。

该条例保护了工程建设参与主体的合法权益,规范了施工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流程。

3.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是针对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制定的法规。

该条例规定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基本要求,包括施工单位的资质要求、项目质量验收条件等。

通过加强质量管理,确保了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和工程的可持续发展。

五、企事业单位采购相关法律法规1. 中国企事业单位采购管理办法《中国企事业单位采购管理办法》规定了企事业单位采购活动的基本原则、程序、方法和管理要求。

该办法对企事业单位采购活动进行了规范,促进了采购过程的透明化和采购结果的公正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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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法律法规文件汇编招投标法律法规文件汇编一、引言招投标法律法规文件汇编是针对招标投标过程中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整理和归纳的。

此旨在为招标单位、投标人提供参考,使其能够了解并遵守招投标的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招投标过程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二、适用范围本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招标单位和投标人,包括国有企业、民营企业以及国际投标人等。

三、招投标法律法规文件汇编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1.1 采购活动范围1.2 招标方式1.3 报名资格及审查1.4 投标文件的编制和提交1.5 投标保证金及履约保证金1.6 开标及评标1.7 中标及结果公示1.8 合同签订及履行1.9 争议解决2.《招标投标法》2.1 招标信息的发布2.2 招标文件的编制和修改 2.3 投标的准备和提交2.4 开标和评标2.5 中标及合同签订2.6 投诉和争议解决2.7 监督检查3.《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法》 3.1 招标程序及要求3.2 投标文件的编制和提交 3.3 评标和中标3.4 合同签订及履行3.5 竣工验收和结算4.《电力工程招标投标办法》4.1 招标程序及要求4.2 投标文件的编制和提交4.3 评标和中标4.4 合同签订及履行4.5 工程验收和结算5.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文件5.1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5.2 《政府采购项目管理办法》5.3 《建设工程竞争性谈判办法》5.4 《招标文件样本及示范文本》...四、附件清单1. 采购合同范本2. 投标文件模板3. 招标文件样本4. 合同履约保证金保函样本5. 监督检查记录表...附件清单根据具体需要进行补充,并将相关附件文件与该一同保存。

五、法律名词及注释1. 采购活动范围:指政府组织的采购行为所涉及的商品、工程和服务的范围。

2. 招标方式:指招标单位组织投标人竞争性地报价,选择中标人的方式。

3. 投标保证金:投标人为证明其投标诚意和经济能力,向招标单位缴纳的一定比例的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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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法律法规汇编招投标法律法规汇编1.法律法规概述1.1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适用范围●基本原则●招标方式●投标文件及评审1.2 《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采购的范围●采购方式●投标及评审●合同签订与履行2.投标人资格要求2.1 注册资格与资质条件●注册资格的要求●资质条件的认证2.2 经济实力与财务状况●资金实力的要求●财务状况的审查标准2.3 经验与技术能力●类似项目经验要求●技术人员及设备要求3.招标文件与投标报价3.1 招标文件的组成●文件的目录结构●投标须知及相关要求●技术规范与标准3.2 投标报价的要求●报价的格式与内容●报价的保密及有效期●报价的核算与调整4.投标评审与中标公示4.1 投标文件的评审●文件的合格性评审●技术标的评审标准●报价的评审方法4.2 中标候选人的评定●中标候选人的确定●中标候选人的资格审查●中标候选人的评审结果4.3 中标结果的公示●公示的形式与内容●申诉及处理程序●中标结果的生效与变更5.合同签订与履行5.1 合同的签署与效力●合同签署的要求●合同的效力及履行5.2 合同履行的监督与变更●履行期限及验收●合同变更及索赔5.3 合同解除与违约责任●解除合同的情形●违约责任的判定标准●违约责任的补救措施6.附件法律名词及注释:●招标:指需要在市场上向经营者竞争订货或工程实施的方式;●中标:指投标人在招标过程中被采购人选定;●招标人:即采购人,指发起招标的单位或个人;●投标人:指参与招标活动并提交投标文件的单位或个人;●标的物:指招标所涉及的货物、工程或服务;●评审:指对投标文件进行审查、评估和比较,在招标过程中确定合格投标人;●中标公示:指公开发布中标结果,确保公平、公正、透明;规定双方权益与义务;●履行:指按照合同要求完成约定的工作、提供货物、提供服务等;●违约责任:指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需要承担经济或法律责任。

附件:本文档涉及附件,请参阅具体附件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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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法律法规汇编招投标法律法规汇编一、招投标法律法规概述招投标法律法规是指涉及招投标活动的法律法规文件,包括中央和地方政府颁布的规范招投标行为的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

这些法规的实施,旨在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保证招投标活动的透明度、公正性和合法性,促进社会经济发展。

二、招投标法律法规分类2.1 招投标基本原则法律法规2.1.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该法旨在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证政府采购和工程建设项目的公平竞争。

法律中规定了招投标的基本原则、程序和责任等内容。

2.1.2《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该条例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细化和补充,详细规定了各种招投标的具体实施办法、程序等。

2.2 政府采购法律法规2.2.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该法规定了政府采购的范围、程序和原则,并规定了政府采购的监督机构和程序。

2.2.2《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该条例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具体细化和补充,包括政府采购的组织方式、招标方式等。

2.3 建设工程招标法律法规2.3.1《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该办法规定了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管理办法,包括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程序、组织方式、评标办法等。

2.3.2《建设工程领域反不正当竞争办法》该办法是为了规范建设工程领域的竞争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保护中小企业的利益。

三、招投标独立法律法规3.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该法规定了反垄断的范围和具体实施办法,旨在保护市场竞争,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3.2《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该法规定了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范围和对策,保护市场经济的秩序和正常竞争。

四、其他相关法律法规4.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该法规定了合同的基本原则和内容,适用于招标文件和中标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4.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该法规定了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和质量保证,对工程项目的招标和中标有着重要影响。

5、附件如下:- 附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全文- 附件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全文- 附件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全文- 附件四:《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全文- 附件五:《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全文- 附件六:《建设工程领域反不正当竞争办法》全文- 附件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全文- 附件八:《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全文- 附件九:《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全文- 附件十:《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全文6、法律名词及注释:- 招标:公开邀请供应商就特定货物、工程或服务提交书面报价或投标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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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法律法规汇编《招投标法律法规汇编》文档模板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节法律地位第二节适用范围第三节基本原则第二章招标第一节招标方式第二节招标程序第三节招标文件编制第四节投标保证金第五节技术要求和评标标准第六节投标文件的提交第七节开标和评标第八节中标与结果公示第三章中标文件第一节建立合同的程序第二节合同的签订与备案第四章履约保证第一节履约保证的种类与方式第二节履约保证金的退还第五章违约与追究责任第一节违约的形式与后果第二节违约责任的追究第六章纠纷处理第一节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第二节纠纷处理程序第七章监督检查与处罚第一节监督检查的机构与职责第二节处罚的种类与程序第八章附则第一节法律责任第二节法律效力第三节其他规定附件:1. 招标文件模板2. 投标文件模板3. 合同范本4. 履约保证金退还申请表格5. 违约责任追究流程图6. 纠纷处理申请表格7. 监督检查报告模板法律名词及注释:1. 招标:指单位或个人在购买商品、工程和服务等方面,通过发布公告,采取竞争性的方式选择供应商或承包商的活动。

2. 中标:指招标活动中,被招标人选定为最终供应商或承包商的结果。

3. 履约保证金:指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为保证履行合同义务而支付的一定金额的财物。

4. 违约:指合同当事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未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

5. 纠纷处理:指对招投标合同争议进行调解、仲裁或者诉讼等法律手段解决的过程。

本文档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困难及解决办法:1. 招标文件编制过程中遇到疑问:在招标文件编制过程中,如果遇到模糊的法律规定或不确定的操作要求,可以咨询招标法规专家或相关部门,以确保招标文件的合规性。

2. 开标和评标过程中产生争议:如果在开标和评标过程中发生争议,可以依据招投标法律法规进行申诉或投诉,要求相关机构进行调查并进行处理。

3. 违约责任的界定和追究:在违约责任的界定和追究过程中,应根据合同的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判断和处理,确保追究责任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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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法律法规文件汇编招投标作为一种重要的经济活动方式,在市场经济中发挥着关键作用。

为了确保招投标活动的公平、公正、公开和有序进行,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

以下是对部分重要招投标法律法规文件的汇编与解读。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这部法律是招投标领域的基础性法律,它明确了招投标活动的基本原则和程序。

首先,强调了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要求招投标活动必须在阳光下进行,杜绝暗箱操作和不正当竞争。

在招标程序方面,规定了招标的方式,包括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并对招标条件、招标文件的编制和发布等环节作出了详细规定。

同时,明确了投标人的资格条件和投标文件的要求。

评标环节是确保招标公正的关键,法律规定了评标委员会的组成、评标方法和标准,保障评标过程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在法律责任方面,对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设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罚款、吊销资质证书、追究刑事责任等,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作为对《招标投标法》的细化和补充,《实施条例》进一步增强了法律的可操作性。

针对实践中存在的规避招标、虚假招标、串通投标等突出问题,《实施条例》明确了具体的认定标准和处理办法。

对于投诉处理机制,规定了投诉的受理条件、处理程序和时限,保障了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在合同签订和履行方面,加强了对中标后的监管,防止中标人擅自变更合同实质性内容,确保招投标成果得到有效落实。

三、《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规政府采购领域的招投标活动,除了遵循招标投标法的一般规定外,还要符合《政府采购法》的要求。

《政府采购法》强调了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支持节能环保等。

在采购方式上,除了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还规定了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方式,并明确了各自的适用条件。

同时,对政府采购的预算管理、采购程序、监督检查等方面进行了全面规范。

四、相关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国家各部委还出台了一系列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明确了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范围和规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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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法规汇编招投标法规汇编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法规定,为规范政府和社会团体开展招投标活动,保障公众利益,促进社会和经济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招投标活动,是指政府和社会团体在履行政府采购、工程建设、土地开辟等活动中,向社会公开征求、评审、选择、合同订立和履行等环节的综合过程。

第三条开展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

第四条政府和社会团体在开展招投标活动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强监督和管理,提高透明度和公信力。

第二章招标第五条政府和社会团体进行招标活动时,应当广泛地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制定公平、公正、合理的招标条件和标准。

第六条招标人应当履行公告义务,明确招标项目的名称、内容、要求、投标文件的递交方式和期限,评标办法及标准、合同约定事项等。

第七条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中明确招标保证金的缴纳方式、金额、保管地点和期限等。

第八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人的要求编制、封装并提交投标文件,不得有抄袭、欺骗等行为。

第九条投标人应当按要求缴纳招标保证金,并遵守有关规定,否则将扣除或者没收招标保证金。

第十条招标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对所有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公正、公平地评判和选定中标人,并签订合同。

第三章投标保证金第十一条投标保证金是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为表明其认真参加投标而向招标人提供的保证金,用于保障中标人履行合同的利益。

第十二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人的要求缴纳招标保证金,招标人应当为保证金的安全保管和妥善使用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中标人应当按要求在签订合同时交纳履约保证金,未交纳或者不足交纳的,招标人应当提出书面要求履行义务,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的,招标人可以解除合同,并扣除或者没收履约保证金。

第四章招标诚信第十四条招标人和投标人应当自觉履行诚信义务,不得采用欺骗、贿赂、串标、暗箱操作、虚报等手段干扰和搞砸招投标活动。

第十五条招投标活动中发现有欺骗、贿赂、串标、暗箱操作、虚报等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责任,并责令住手招投标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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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法律法规汇编招投标法律法规目录第一章国家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4、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投标办法(国家七部委局30号令)第二章省内其它地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办法1、合肥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2、合肥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3、蚌埠市招标采购交易监督管理暂行办法4、马鞍山市招标采购监督管理办法(试行)5、黄山市招标采购监督管理试行办法6、芜湖市招标采购管理办法7、铜陵市招投标采购管理暂行办法8、淮南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暂行办法9、淮北市招标采购监督管理办法10、安庆市招标采购监督管理办法(试行)11、滁州市招投标采购监督管理办法(试行)12、六安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办法(试行)13、宣城市招标投标管理办法14、池州市统一招投标和交易运行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五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七条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及有关部门的具体职权划分,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章招标第八条招标人是依照本法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九条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

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

第十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第十一条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第十二条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二)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三)有符合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条件、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库。

第十四条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其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从事其他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其资格认定的主管部门由国务院规定。

招标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第十五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本法关于招标人的规定。

第十六条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第十七条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本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事项。

第十八条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国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第十九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国家对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有规定的,招标人应当按照其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相应要求。

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第二十条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一条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第二十二条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

第二十三条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四条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第三章投标第二十五条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依法招标的科研项目允许个人参加投标的,投标的个人适用本法有关投标人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国家有关规定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投标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

第二十七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招标项目属于建设施工的,投标文件的内容应当包括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和拟用于完成招标项目的机械设备等。

第二十八条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

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

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第二十九条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

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三十条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第三十一条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

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

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第三十二条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第三十三条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第四章开标、评标和中标第三十四条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第三十五条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第三十六条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三十七条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前款专家应当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由招标人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确定;一般招标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特殊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三十八条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第三十九条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四十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

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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