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政策解读
医疗救助暂行办法(最新)

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医疗救助服务,改善救助方式,提升救助水平,有效缓解困难群众的医疗负担,切实发挥医疗救助在医保体系中的底线作用,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64X 号)和X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医疗救助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政府主导、民政主管、部门协作、社会参与;(二)统筹城乡发展,推进医疗救助城乡一体化;(三)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商业保险机构有效衔接;(四)依托X省社会救助监控系统,全面拓展医疗救助“一站式”服务;(五)分类施救,以特困供养人员、低保对象救助为重点,对低收入对象(建档立卡贫困户)、特定救助对象(重点优抚对象)的救助为补充;(六)公开、公平、公正、简便。
第二章救助对象第三条医疗救助对象包括:(一)特困供养人员(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城市三无人员);(二)低保对象;(三)低收入对象(建档立卡贫困户);(四)特定救助对象: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伤残军人、7—10级旧伤复发残疾军人);(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凡享受公费医疗保险的国家公务员、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原则上不享受医疗救助,若遭遇灾难性医疗费用支出,按照相关政策及相应程序给予一定数额的临时救助。
第三章救助方式与标准第四条医疗救助采取住院医疗救助、门诊医疗救助、资助参合(参保)救助相结合的救助方式:(一)住院医疗救助:分为基本医疗住院救助、重特大疾病住院救助、全费用定额医疗救助三种方式。
1.基本医疗住院救助:是指救助对象因病住院经农村新型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医疗报销后,医疗救助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部分不超过当地大病保险起付线的,分类分档核算给予救助。
(1)特困供养人员住院救助:个人自付费用给予全额救助;(2)低保对象住院救助:个人自付费用暂按70%比例救助,年度累计封顶线暂定为1.5万元人民币;即:低保对象:自付部分(合疗<居民医疗>合规总费用-合疗<居民医疗>报销费用)×70%≤1.5万元(3)低收入对象住院救助:个人自付费用暂按50%比例救助,年度累计封顶线为1.2万元。
特殊困难群体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

特殊困难群体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横贯为进一步健全社会救助制度,保障基本特殊困难中产阶层的基本生活,救济因病致贫、大病返贫等特殊困难群体,设立特殊困难群体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基金。
根据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管理模式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特殊困难群体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基金,是指通过新区公共财政预算、社会各界捐助等渠道筹集,用于新区困难群众患重特大疾病筹募无力筹措治疗费用或治疗后经各类医疗保险报销、市政管理大病医疗救助、临时救助,个人支付医疗费用仍负担过重的补充医疗救助专项基金。
第三条交通安全疾病医疗救助基金的基本第三条原则:政府引导和社会参与的原则;产业发展可持续的原则;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基金救助与个人开销负担相结合的原则;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建立新区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金基金第四条专户,用于办理公募基金的筹集、核拨、支付等业务,实行分账核算,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第二章资金筹集第五条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基金来源主要等等:(一)新区财政收入根据本地区开展医疗救助工作的实际需要,在公共财政预算中安排的除省市政策规定的民政救助资金之外的,专项用于描述困难群众的医疗救助资金;(二)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团组织、团体、个人的捐助资金;(三)医疗救助公募基金形成的救助利息收入。
第三章救助对象和条件第六条救助对象(一)具有本辖区户籍的城市三无该县人员、城乡低保人员、农村五保人员、孤儿、重点优抚对象及新区社会重点卫生局、新区农林水务局认定的其他失地农民及扶贫对象。
(二)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困难群众,按照一事一议的市场导向,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给予式救助:1.新区登记注册单位已缴纳社会养老保险半年以上的困难职工(不包括其家属);2.新区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生活困难个体工商户;3.新区生活2年以上的暂住困难人口(需持有公安部门签发的暂住证)。
第七条下列人员可申请医疗救助:(一)救助对象因病(含不属于第三方责任的意外伤害性事故)在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设点就医,经各种类型医疗保险报销、重特大该病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后,个人支付医疗费用亦负担过重,明显超过其家庭承受能力,并造成生活严重困难的;(二)血癌救助对象因患重特大疾病需要尿毒症,但一次性个人支付治疗费用数额巨大,其中产阶级无力支付妥善或无法及时筹措的。
农村如何申请大病医疗救助

成功申请案例介绍
案例一
王某,患有尿毒症,家庭贫困,通过大病医疗救助,获得20万元救助金,成功进行治疗并康复。
案例二
李某,因车祸导致重度伤残,家庭无经济来源,通过大病医疗救助,获得50万元救助金,现已逐渐康 复。
成功申请经验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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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政策
在申请前需充分了解大病医疗 救助政策,包括申请条件、申
充分准备材料
确保申请材料齐全、准确,以 提高申请成功率。
及时申请
一旦符合救助条件,应尽快申 请。
关注后续治疗
获得救助后,应继续关注后续 治疗情况,确保治疗效果。
THANKS
感谢观看
村(居)委会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 行初审,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上 报乡镇(街道)民政部门。
审核时间一般为5-10个工作日,具体 时间视各地情况而定。
审核标准及注意事项
审核标准包括申请人是否符合救助条件、申请材料是否齐全 、是否符合规定程序等。
注意事项包括申请人需如实提供申请材料、不得虚报冒领救 助资金等。同时,救助对象需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申请,逾期 提交的不予受理。
农村如何申请大病医 疗救助
汇报人: 2023-11-26
目 录
• 农村大病医疗救助政策概述 • 农村大病医疗救助申请流程 • 农村大病医疗救助申请材料及审核流程 • 农村大病医疗救助相关政策和法规 • 农村大病医疗救助成功案例分享
01
农村大病医疗救助政策 概述
农村大病医疗救助的定义
农村大病医疗救助是指政府通过给予 一定的经济支持,帮助因病致贫的农 村居民解决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 减轻其医疗负担的一项制度安排。
VS
政策分析
对政策实施效果的评价和分析,包括对救 助对象、救助标准、救助方式等方面的分 析。
2024年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基金实施方案

2024年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基金实施方案____年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基金实施方案一、背景介绍____年,我国正面临着严重的疾病问题,在这种情况下,为了帮助患重特大疾病的人们获得更好的医疗救助,我国政府决定实施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基金。
该基金旨在为患者提供医疗费用补助和相关服务,以减轻患者和家庭的经济负担,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
二、基金来源1.政府投入。
____年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基金的主要资金来源将来自政府财政投入。
政府将通过财政预算划拨资金,确保基金获得足够的财政支持。
2.社会筹资。
为了增加基金的规模和资金来源,政府将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基金筹资活动。
可以通过企事业单位的社会捐赠、个人志愿者捐赠等多种渠道筹集善款。
三、基金管理1.设立机构。
为了有效管理和使用基金,政府将设立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负责基金的收支、项目管理、信息披露等工作。
2.公开透明。
基金的运作将实行公开、透明原则,定期公布基金的收支情况和使用情况,接受社会和公众的监督。
四、基金使用范围1.符合条件的患者。
基金将主要用于资助符合条件的低收入、特殊困难的患者,包括农村贫困人口、城镇低保户、残疾人等。
2.医疗费用补助。
基金将用于补助患者的医疗费用,包括住院费用、手术费用、药品费用等。
3.相关服务。
基金将提供相关服务,如医疗救助咨询、康复服务、心理疏导等,以帮助患者更好地康复和恢复生活能力。
五、基金申请和资格认定1.申请条件。
患者必须提交相关的申请材料,包括身份证明、诊断证明、收入证明等。
并符合国家规定的贫困线和相关治疗费用的报销规定。
2.资格认定。
基金管理机构将根据患者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核实其经济困难和患病情况,确定其是否符合基金支援的资格。
六、基金资金使用管理1.资金监管。
基金管理机构将对基金资金的流向进行严格监管,确保资金使用的安全和合法性。
2.项目管理。
基金将设立专门项目组,负责对患者的申请进行审批,并根据其疾病状况和经济状况确定其补助金额。
青岛大病救助政策相关

青岛大病救助政策相关20XX年青岛大病救助政策一、关于大病医疗救助的条件与范围(一)救助条件。
参加本市社会医疗保险的患者,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统筹支付待遇基础上享受大病医疗救助待遇,优先保障困难参保人员大病医疗救助待遇。
(二)救助范围。
符合《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235号)第三十八条条件的医疗费用纳入大病医疗救助。
其中,特药、特材救助实行专项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纳入特药、特材救助的药品和医用耗材见附件1。
非疾病治疗项目、特需医疗服务项目、主要起营养滋补作用的药品费用等不予纳入大病医疗救助范围,具体内容见附件2。
二、大病医疗救助待遇资格(一)特药、特材救助待遇资格参保患者享受特药、特材救助待遇,应当符合特药、特材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的准入条件与遴选标准,并按以下程序申请特药、特材救助待遇资格。
1、申请。
参保患者持相关医疗文书(住院病历、含有记录特药、特材治疗方案的门诊大病病历、医学检验检查报告、基因检测报告、病理诊断报告等)、《青岛市特药特材救助专家评估表》、本人门诊大病证等相关材料,并填写《青岛市特药特材救助待遇申请表》,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
参保患者申请特药、特材待遇资格,不受特药、特材协议约定救助人数上限限制。
2、核准。
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参保患者即时核准,并将核准信息录入医疗保险信息管理系统。
特药、特材救助待遇资格自核准日起生效。
参保患者因抢救生命临床急需使用特材的,须在使用后3个工作日内补办待遇资格申请手续。
3、评估。
特药、特材救助待遇资格核准后,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要求参保患者提供由责任医师出具的临床评估意见及复查材料等。
对不符合评估要求、达不到临床适用标准或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临床评估(复查)的参保患者,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终止其特药、特材救助待遇资格。
(二)大额救助待遇资格。
大额救助待遇资格由医疗保险信息管理系统平台汇总参保患者个人医疗年度内的医疗费用结算信息自动生成。
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方案(最新)

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方案为缓解我区城乡贫困家庭因患重大疾病导致的医疗困难问题,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保障城乡困难群众生命健康权益,根据《X省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方案》、《X市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方案》及各级对民生工程的总体工作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救助对象凡在我区行政区域内居住,具有我区常住户口的以下五类对象,均可申请困难群众医疗救助:(一)持有区民政局发放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且正在享受低保待遇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下简称城乡低保对象);(二)重点优抚对象;(三)持有区民政局发放的《农村五保供养证》的农村五保户;(四)城乡低收入居民。
城市低收入居民是指城市居民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现行城市低保标准的1.5倍的居民;农村低收入居民是指农村居民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现行农村低保标准1.5倍的居民;(五)城市低保对象中的“三无”(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人员。
二、救助病种(一)恶性肿瘤或再生障碍性贫血;(二)急性脑中风;(三)肾功能衰竭(尿毒症);(四)严重心脏病;(五)重症肝炎及并发症;(六)艾滋病;(七)晚期血吸虫病;(八)重症精神病;(九)系统性红斑狼疮;(十)风湿病并致关节畸形、功能障碍,或合并其他脏器损害,影响正常生活;(十一)特发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十二)肝豆状核变性。
三、救助标准及定点医疗机构救助对象在扣除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各类商业医疗保险可支付部分、单位应报销部分及社会互助帮困等部分后,个人负担的年医疗费用将给予定额救助,当年救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10000元。
我区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指定医院参照区医保中心和区合管局指定的当年医疗定点机构。
四、救助办法(一)资助农村五保户、农村低保户和重点优抚对象参加X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代其缴纳个人应负担的全部参合资金。
(二)资助“三无”人员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代其缴纳个人应负担的参保资金;其他城市低保居民个人缴费部分按50%比例给予补助。
2024年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基金实施方案范文(二篇)

2024年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基金实施方案范文____年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基金实施方案一、引言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人们的医疗需求不断增加,尤其是在面对重特大疾病时,医疗费用的负担常常给家庭带来沉重的压力。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国于____年启动了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基金。
本文将在____字的篇幅内,对该基金的实施方案进行详细阐述。
二、基金的设立依据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健康权益,维护人民的生命安全,促进全体人民的身体健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纲要(____-2025)》提出了“全方位、全周期、全覆盖的医疗保障体系”建设目标。
依据上述法律法规和规划,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基金应运而生。
三、基金的目标和原则1. 目标:为重特大疾病患者提供全周期、全方位的医疗救助,减轻其经济负担,保障其生活安全和健康权益。
2. 原则:(1)公平原则:基金的利益分配要公平公正,不偏袒任何一方。
(2)制度设计和运行透明原则:基金的制度设计要合理,运行要透明,使广大人民群众了解并信任该基金。
(3)急需救助原则:基金将重点救助重症急重、罕见病等急需救助的患者。
(4)综合干预原则:基金将通过综合干预措施,促进患者的康复治疗和生活品质的提高。
四、基金的资金来源和管理1. 资金来源:(1)财政拨款:政府每年从财政预算中拨付一定金额作为基金的初始资金。
(2)社会捐款:基金可接受社会各界爱心人士的捐款,鼓励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积极参与捐助活动。
(3)其他合法收入:基金可通过投资运营、资产盈利等方式取得其他合法收入。
2. 资金管理:(1)建立专门的基金管理机构:根据基金的规模和运行需要,设立专门的基金管理机构,负责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2)资金监督和审计:加强对基金的监督和审计,确保资金的合法、规范、透明运作。
五、基金的救助范围和救助标准1. 救助范围:(1)重点救助重症急重患者:包括严重损伤、急性器官衰竭、危重感染等急危重症患者。
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方案

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23)42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政办发(2023)12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减轻困难群众和大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提升医疗救助制度托底保障能力,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防范因病致贫返贫风险,筑牢民生保障底线,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坚持共同富裕方向,发挥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统称三重制度)综合保障作用,增强托底保障功能,确保应保尽保、应助尽助。
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建立健全防范和化解因病致贫返贫长效机制,确保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有保障,不因罹患重特大疾病影响基本生活。
坚持公平统一、规范高效,2023年在全市范围内实现救助范围、救助标准、经办服务、信息系统“四统一二坚持系统集成、协同发展,促进三重制度综合保障与慈善救助、商业医疗保险等有效衔接,构建政府主导、多方参与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
二、明确医疗救助对象范围医疗救助公平覆盖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困难居民和职工,按照救助对象类别实施分类救助。
医疗救助对象包括六类困难人员: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低保边缘家庭成员、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以及未纳入以上救助对象范围但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大病患者(简称因病致贫重病患者)。
具有上述多重身份的救助对象,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实行救助。
县级以上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按上述救助对象类别给予相应救助。
(牵头单位:市医保局。
配合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乡村振兴局)三、落实医疗救助对象参保资助标准困难居民和职工依法参加基本医保,按规定享有三重制度保障权益。
对救助对象参加居民基本医保个人缴费部分,由医疗救助资金实行分类资助,减轻救助对象个人参保缴费负担,其中对特困人员给予全额资助;对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及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给予定额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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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政策解读
【核心提示】
何为“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制度?符合哪些条件才可以申请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按照什么标准进行救助?如何申请享受该救助?除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外,我市还有哪些针对困难群体的医疗救助政策?针对上述市民关注的热点问题,本报今天对此进行详细解读。
【热点关注】
问:什么是“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
答: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是指参加了基本医疗保险的收入型贫困医疗救助对象和支出型贫困医疗救助对象,由于患重病需住院医治,政府为减轻他们的经济负担,按照一定比例,对其社保报销后的住院和特定病种门诊费用给予救助的一项制度。
问:符合哪些条件可申请享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
(一)收入型贫困医疗救助对象。
参加了本市社会医疗
保险,持有由市民政部门核发的《广东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中山市低收入家庭救助证》或《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的人员:
1、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2、低收入家庭成员;
3、特困供养人员(城镇“三无人员”、农村五保供养人员)。
(二)支出型贫困医疗救助对象。
参加了本市社会医疗保险的本市户籍人员,在申请救助当月起过去一年内在本市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含特定病种门诊医疗),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单次或累计超过其家庭自申请救助当月起过去一年可支配总收入的60%,且家庭资产总值低于规定上限的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
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政策规定,包括:整个家庭产权房屋不超过1套;家庭人均存款、有价证券人均市值不超过12个月低保金总额;家庭无非营运用机动车辆、无企业商业所有权登记等等。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中有两人及以上患病住院(含特定病种门诊医疗)的,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可合并计算。
问:门诊费用能申请医疗救助吗?
答: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主要针对住院费用,但肾移植术后
(限抗排斥治疗)、骨髓移植术后(限抗排斥治疗)、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限长期透析治疗)、肝移植术后(限抗排斥治疗)、血友病及恶性肿瘤(放、化疗)等特定病种所产生的门诊费用,可视同住院申请医疗救助。
问: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与其他医疗救助政策有何不同?答: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是针对困难群体医疗开支的专项救助政策,与城乡基本医疗救助制度和临时困难救助相比,有以下特点:一是侧重点不同。
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主要对困难群众的住院费用进行救助,城乡基本医疗救助制度主要资助“双低”家庭成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临时困难救助为家庭发生重大变故而导致基本生活出现困难的家庭提供临时救助;二是救助标准不同。
重特大疾病市级年度救助限额为20万元,平均救助比例达到了80%以上。
临时困难救助个人年度救助限额按目前低保标准计算最高为8064元。
问: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的救助标准是多少?
答:医疗费用通常由医保统筹、自付费用和自费费用三部分构成。
根据《中山市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办法》规定,救助对象医疗费用经医保报销后,市一级主要解决自付费用,各镇区主要解决自费费用。
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标准
问:一年内申请的市级医疗救助金已超过20万元,且在镇区也申请了医疗救助,但家庭生活仍然困难,怎么办?
答:医疗救助对象在接受市、镇两级医疗救助后,基本生活仍然存在困难的,可向民政部门申请临时困难救助。
此外,我市鼓励公益慈善组织、社会人士对医疗负担较重、基本生活存在困难的居民给予人道主义救助。
问:申请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的程序是怎样的?
答:(一)实行低保、低收入、特困供养人员对象住院及特定病种门诊就医“一站式”结算服务,低保、低收入、特困供养人员对象在社保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医疗保险待遇结算时同步完成医疗救助结算。
(二)支出型贫困医疗救助对象通过到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申请医疗救助。
问:申请人需要提供什么资料?
答:救助对象持有效的社会保障卡、身份证,并出示由市民政部门核发的《广东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中山市低收入家庭救助证》或《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定点医疗机构将减免其住院押金,及时给予救治,并对其应享受的社会医疗保险待遇、医疗机构费用减免以及市级医疗救助费进行一次性结算。
未获“一站式”结算服务的医疗救助对象(即支出型贫困医疗救助对象),先行支付医疗费用,再到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申请医疗救助,申请时需提供以下资料:(一)如实填写的《中山市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资金申请审批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三)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医疗费用结算单据原件;
(四)银行存折(卡)原件及复印件;
(五)收入型贫困医疗救助对象提交市民政部门核发的《广东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中山市低收入家庭救助证》或《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原件及复印件;
(六)支出型贫困医疗救助对象提交《救助申请家庭经济及财产状况申报表》、《申请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家庭成员经济收入证明及存款(有价证券、房产)情况材料。
(七)市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问:目前,医疗救助审批时限是多久?
答:(一)市民政部门委托镇政府(管委会、街道办事处)民政工作机构受理医疗救助申请并对申请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初审。
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在《中山市重特大疾病医疗救
助资金申请审批表》上加具意见,并于次月5日前将申请资料转送市民政部门;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将处理结果以市民政部门名义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市民政部门自收到医疗救助申请的全部资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给予医疗救助的决定,对不予救助的,应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未实施“一站式”结算服务的医疗救助申请,市级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资金负担的医疗费用在市民政部门作出医疗救助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给申请人。
(四)镇(区)财政负担的医疗救助金暂不实行“一站式”结算,由救助对象向户籍所在地镇政府(管委会、街道办事处)民政工作机构提出申请,具体申请程序按镇政府(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医疗救助程序执行。
(五)镇(区)财政负担的医疗救助金,应在同意给予医疗救助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给申请人。
问:哪些不属于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的范围?
答: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列入救助范围:
(一)定点医疗机构按有关政策规定减免的费用;
(二)不符合社会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就医的;
(三)由于个人故意行为所导致的医疗费用,如自杀、自伤等(精神和智力残疾人除外);
(四)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应由第三方支付的医疗费用;
(五)患者个人违法行为导致伤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问:申请人骗取医疗救助金,要承担什么后果?
答:医疗救助申请人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救助资金的,由市民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追缴其违法领取的救助资金,并在3年内取消其医疗救助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问:有关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事宜应该咨询哪个部门?打哪个电话?
答:可以咨询市镇两级民政部门社会救助服务窗口。
各级社会救助服务窗口联系方式
【救助示例】
A 户籍低收入家庭成员
低收入家庭成员周某某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在定点医疗机构患病住院治疗,医疗费用合计16573.49元,其中医保统筹支付10522.06元,剩余的个人缴费部分为自付费用3445.07元、自费费用2606.36元。
经审核,周某某符合医疗救助条件,具体医疗费用及救助金额构成如下:
B户籍低保家庭
低保户梁某某,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在定点医疗机构因患重病住院治疗,医疗费用合计145628元,其中医保统筹支付109497元,剩余的个人缴费部分为自付费用20911元,自费费用15220元。
经审核,梁某某符合医疗救助条件,具体医疗费用及救助金额构成如下:
C 特困供养人员
特困供养人员,除市级医疗救助外,剩余所需负担费用100%由镇区财政解决。
即表示特困供养人员无需自付费用。
D 支出型贫困医疗救助对象
“支出型贫困医疗救助对象”,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的所有费用(自付+自费),单次或累计超过其家庭自申请救助当月起过去一年可支配总收入60%以上部分,由市财政按80%给予救助,年救助限额20万元。
普通家庭重病患者李某,患先天性心脏病,过去一年医疗总费用17万多元,社保报销后个人负担约9万多元。
经调查核实,李某家庭虽然不属我市低保、低收入家庭,但由于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已大大超过其家庭过去一年的可支配收入(为5.8万元)的60%,且家庭资产情况符合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政策有关规定。
经审核,李某符合支出型医疗救助条件,具体医疗费用及救助金额构成如下:
【相关链接】除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制度外,民政部门还有哪些政策可以帮助困难群众解决医疗问题?
我市通过市镇两级城乡基本医疗救助金,逐步对低保户、特困供养人员、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对象等困难群众参加社会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进行全额补贴。
目前,“双低家庭”成员已基本享受社会医疗保险待遇。
此外,市镇两级民政部门还采取临时困难救济金形式对患危重病、发生突发意外等情况的困难群众给予临时救助。
2016年全市共发放临时困难救济金530万元,救助庭3572人次,其中大部分救助对象属医疗负担过重而寻求临时救助。
市级临时救助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