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注销证明书车辆回收证明书

机动车注销证明书车辆回收证明书
机动车注销证明书车辆回收证明书

机动车注销证明书车辆回收证明书

篇一:机动车注销证明书

机动车注销证明书

在我所登记的下列机动车,因报废已办理注销登记。车辆类型:重型普通半挂车

车辆号牌:冀BZ492挂

机动车品牌:太极牌

机动车型号:TX9400

车辆识别代号:AL9M3MM0H385488

机动车所有人:贾学伟

注册登记日期:XX-04-18

注销日期:XX-03-17

我所以收回:机动车号牌、机动车行驶证、机动

车登记证书

唐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管所

(盖章)

XX年3月17日

篇二:机动车注销证明书

机动车注销证明书

篇三:报废汽车回收证明

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办理内容:报废车辆注销登记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

3、《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02号)

申请条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注销登记。

(一)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二)机动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三)机动车属于被盗抢的;

(四)机动车与该车档案记载内容不一致的;

(五)机动车在抵押登记、质押备案期间的;

申请材料:申请表、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

办理程序:机动车所有人向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机动车时,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确认机动车并解体,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报废的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车辆管理所的监督下解体。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在机动车解体后七日内将申请表、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提交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

车辆管理所应当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机动车登

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出具注销证明。

收费标准:不收费

办理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日内

办理单位:机动车登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

根据《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07号)、《财政部、商务部、中宣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财建[XX]333号)的有关规定,现将启用新《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汽车以旧换新信息管理系统将于XX年8月10日正式运行启用,该系统运行启用后,各地应使用新的全国统一样式、规格的《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各盛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此前印制的《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停止使用。

二、新的《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印制、发放和管理(样式附后,各地须从商务部网站下载)。

三、为便于汽车以旧换新信息管理系统套打,《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的内容、尺寸、表格边框间距必须与本通知规定样式一致,除注明监印单位外,各地不能自行更改,纸张规格应为适用于普通打印机的A4纸(80克)。

四、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要抓紧完成《报废汽车回收证

明》的印制和发放工作,确保汽车以旧换新有关工作顺利进行。

办理机动车注销登记

办理机动车注销登记 一、所需资料 1、填写《机动车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 2、填写《机动车停驶、复驶/注销登记申请表》; 3、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 (个人:身份证/户口簿;单位: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原件/复印件加公章、单位证明等); 4、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 5、机动车行驶证原件; 6、机动车号牌; 7、《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 8、车架号码和发动机号拓印膜; 9、根据新规定需要提交的有关资料; 二、办事流程

三、温馨提示 1、机动车所有人向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机动车时,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确认机动车并解体,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 2、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在机动车解体后7日内将《机动车停驶、复驶/注销登记申请表》、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交回车辆管理所; 3、因机动车灭失申请注销登记的,需提交有关灭失证明; 4、机动车所有人逾报废期不办理注销登记的,车辆管理所公告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作废,注销机动车档案; 5、因交通事故等原因无法在登记地交售报废机动车的,机动车所有人向车辆报废地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机动车后,应当向车辆报废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出具机动车异地解体证明; 6、机动车所有人领到《注销通知书》后,请持有关资料到地税、公路、交通等部门办理注销车辆使用税、路费等有关手续; 7、复印件必须用A4型纸复印,不足A4型纸的证明资料的,须将证明资料粘贴在A4型白纸上; 四、回收公司全称:东莞市物资再生利用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东莞市东城莞温路温塘西路269号; 预约免费拖车/咨询电话: 22631483、22297035、22293916 五、办公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节假日除外) 六、业务咨询电话:22291131、23087795;投诉监督电话:22265900

车辆报废流程

机动车管理 如何办理机动车注销(报废)登记 发布时间:2014-10-11 14:49:00 阅读(3059) 标签:机动车,报废,机动车注销 一、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向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机动车时, 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确认机动车并解体,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报废的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车辆管理所的监督下解体。 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在机动车解体后七日内将申请表、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提交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出具注销证明。 二、除上述情形外,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 (一)机动车灭失的; (二)机动车因故不在我国境内使用的; (三)因质量问题退车的。 属于本条第(二)项和第(三)项规定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三、机动车所有人申请注销登记的,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登记证书; (二)机动车行驶证; (三)属于机动车灭失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灭失证明; (四)属于机动车因故不在我国境内使用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和出境证明,其中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海关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 (五)属于因质量问题退车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制造厂或者经销商出具的退车证明。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机动车登记证书、 号牌、行驶证,出具注销证明。

报废汽车回收证明

报废汽车回收证明 办理内容:报废车辆注销登记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 3、《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02号) 申请条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注销登记。 (一)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二)机动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三)机动车属于被盗抢的; (四)机动车与该车档案记载内容不一致的; (五)机动车在抵押登记、质押备案期间的; 申请材料:申请表、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 办理程序:机动车所有人向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机动车时,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确认机动车并解体,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报废的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车辆管理所的监督下解体。 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在机动车解体后七日内将申请表、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提交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 车辆管理所应当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出具注销证明。 收费标准:不收费 办理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日内 办理单位:机动车登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 根据《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07号)、《财政部、商务部、中宣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关于印发<汽车以旧换新实施办法>的通知》(财建[20xx年8月10日正式运行启用,该系统运行启用后,各地应使用新的全国统一样式、规格的《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各盛

机动车注销证明

机动车注销证明 二、办理地点(一)因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申请注销登记或外省市机动车在本市申请异地注销登记的,在机动车所有人交售机动车的机动车回收企业所属车管分所(点击查询)办理; (二)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灭失的,到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记载的住所地址所属车管分所(点击查询)办理; (三)机动车登记被依法撤销办理注销登记的,在做出撤销决定的车辆管理所或车管分所(点击查询)办理。 (四)使(领)馆、境外人员或者机构的机动车、本市机动车在外盛市车辆管理所办理异地注销登记的、因其他情况办理注销登记的,在车辆管理所(点击查询)办理。 三、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办结。 四、收费不收费。 五、提交的资料(一)属于机动车报废解体申请注销登记的,应提交下列资料: 1、《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 2、机动车登记证书; 3、机动车行驶证; 4、机动车号牌; 5、《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 6、属于需要监销的大型载客汽车、中型以上载货汽车

及其他营运车辆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查验记录表。 (二)属于机动车灭失申请注销登记的,应提交下列资料: 1、《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 2、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原件; 3、由代理人代理的,还需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代理人为单位的,还需提交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以及机动车所有人的书面委托; 4、机动车登记证书; 5、机动车行驶证; 6、机动车灭失证明。 (三)属于因机动车质量问题退车申请注销登记的,应提交下列资料: 1、《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 2、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原件; 3、由代理人代理的,还需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代理人为单位的,还需提交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以及机动车所有人的书面委托; 4、机动车登记证书; 5、机动车行驶证; 6、机动车制造厂或者经销商出具的退车证明。 (四)属于机动车因故不在我国境内使用申请注销登记

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资格核准办事操作指南

广州市天河路351号912室;邮政编码:510620 5.咨询回复 (1)咨询回复方式:按实际咨询方式,采取电话、信函、电子邮件、网上等相应方式回复。 (2)负责回复的内部机构:贸易管理处。 (3)回复时限:自收到咨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回复。 (十二)办理流程 1.流程图 项目建设完成,企业向省商务厅提出验收申请→省商务厅受理、审批 2.提交申请 (1)窗口提交。接收部门:广东省商务厅贸易管理处;接收地址:广州市天河路351号912室。 (2)网上提交。在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省商务厅窗口系统注册、登录后,点击“在线申办”可提交相关材料。网址: (3)信函提交。接收部门:广东省商务厅贸易管理处;通讯地址:广州市天河路351号912室;邮政编码:510620 3.提交时间 窗口、信函提交: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 14:00—17:30

网上提交:除要求限制时间段接受申请的事项外,均为7X24小时接收网上申办。 4.受理 ——收件凭证。工作人员接收申请人提交行政审批申请后,不能当场进行审核与作出受理决定的,应进行登记并向申请人出具行政审批材料收件凭证。 ——补正材料。接到申请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能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的,工作人员应出具补正材料告知书;不能当场一次性告知的,应向申请人出具行政审批材料收件凭证,同时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补正材料告知书,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受理凭证。对于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出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出具受理凭证。申请事项依法不需审批的或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即时做出不受理决定,并出具书面凭证。 本事项在网上办事大厅办理,本厅在受理环节,企业可在网上打印相关的收件凭证、补正材料通知及受理凭证。 5.办理进度查询 申请人登陆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省商务厅窗口系统,点击“我的办件”或直接输入受理编号,可进行办理进度查询。 6.办理结果 批准文件发至企业,抄送所在地级以上市商务主管部门及工商、国税、地税、公安部门,并核发《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资格认定书》(有效期5年,被审批人在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以书面形式向发证部门提出换证申请),上报商务部备案。 省商务厅自审批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公众网站()公开办理结果,并通过网上办事窗口、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可选择自取或者邮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自取地址:广州市天河路351号912室。 (十三)法律救济 1.投诉的渠道 (1)窗口投诉。地址:广州市天河路351号。 (3)网上投诉。网址: (4)信函投诉。投诉受理部门名称:省商务厅监察室;通讯地址:广州市天河路351号;邮政编码:510620。 2.投诉的回复:自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根据实际投诉方式,采取窗口、电话、网上、信函等形式回复。 4.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申请人认为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广东省人民政府或商务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如何办理机动车注销(报废)登记

如何办理机动车注销(报废)登记 一、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向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机动车时,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确认机动车并解体,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报废的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车辆管理所的监督下解体。 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在机动车解体后七日内将申请表、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提交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出具注销证明。 二、除上述情形外,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 (一)机动车灭失的; (二)机动车因故不在我国境内使用的; (三)因质量问题退车的。 属于本条第(二)项和第(三)项规定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三、机动车所有人申请注销登记的,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登记证书; (二)机动车行驶证; (三)属于机动车灭失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灭失证明; (四)属于机动车因故不在我国境内使用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和出境证明,其中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海关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 (五)属于因质量问题退车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制造厂或者经销商出具的退车证明。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出具注销证明。 四、因车辆损坏无法驶回登记地的,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向车辆所在地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报废机动车。交售机动车时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确认机动车并解体,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报废的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报废地车辆管理所的监督下解体。 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在机动车解体后七日内将申请表、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提交报废地车辆管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全文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全文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已经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第4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下文是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最新版全文,欢迎阅读!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报废汽车回收活动,加强对报废汽车回收的管理,保障道路交通秩序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报废汽车(包括摩托车、农用运输车,下同),是指达到国家报废标准,或者虽未达到国家报废标准,但发动机或者底盘严重损坏,经检验不符合国家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或者国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 本办法所称拼装车,是指使用报废汽车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前后桥、车架(以下统称“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组装的机动车。 第三条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组织全国报废汽车回收(含拆解,下同)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报废汽车回收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报废汽车回收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

级人民政府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报废汽车回收活动实施有关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国家鼓励汽车报废更新,具体办法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会同财政部制定。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报废汽车回收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各有关部门依法采取措施,防止并依法查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六条国家对报废汽车回收业实行特种行业管理,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实行资格认定制度。 除取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的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 不具备条件取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或者未取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 第七条报废汽车回收企业除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企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依照税法规定为一般纳税人; (二)拆解场地面积不低于5000平方米; (三)具备必要的拆解设备和消防设施; (四)年回收拆解能力不低于500辆;

关于汽车报废证明模板

关于汽车报废证明模板 近年来,有私家车的市民越来越多,当车辆到了报废年限,车主想申请车辆报废,为车辆报废做一个证明,车辆报废证明有哪些呢?下面是的车辆报废证明资料,欢迎阅读。 办理内容:报废车辆注销登记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 3、《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02号) 申请条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注销登记。 (一)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二)机动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三)机动车属于被盗抢的; (四)机动车与该车档案记载内容不一致的; (五)机动车在抵押登记、质押备案期间的; 申请材料:申请表、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 办理程序:机动车所有人向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机动车时,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确认机动车并解体,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

明》。报废的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车辆管理所的监督下解体。 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在机动车解体后七日内将申请表、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提交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 车辆管理所应当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出具注销证明。 收费标准:不收费 办理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日内 办理单位:机动车登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公安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0〕1202号)文件规定: 一、9座(含9座)以下非营运载客汽车(包括轿车、含越野型)使用15年。 二、旅游载客汽车和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 三、上述车辆达到报废年限后需继续使用的,必须依据国家机动车安全、污染物排放有关规定进行严格检验,检验合格后可延长使用年限。但旅游载客汽车和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可延长使用年限最长不超过10年。

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资格核准办事操作指南

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资格核准办事操作指南 Company number【1089WT-1898YT-1W8CB-9UUT-92108】

审核符合条件的,颁发《资格认定书》;不符合条件的,驳回申请并说明理由。? (七)实施机关:? 1.实施机关的名称:广东省商务厅? 2.实施机关的权限: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资格核准? 3.实施机关的类别:行政机关? (八)办件类型:承诺件? (九)办理时限:? 申请时间:不限? 受理时间:不限? 法定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第八条:拟从事报废汽车回收业务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对申请审核完毕。)? 承诺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专家评审时间不计算在内)? 专家评审:10个工作日? (十)审批收费? 本审批事项:不收费? (十一)咨询? 1.窗口咨询。地址:广州市天河路351号912室? 3.网上咨询。网址:? 4.信函咨询。咨询部门名称:广东省商务厅贸易管事理处;通讯地

址:广州市天河路351号912室;邮政编码:510620? 5.咨询回复? (1)咨询回复方式:按实际咨询方式,采取电话、信函、电子邮件、网上等相应方式回复。? (2)负责回复的内部机构:贸易管理处。? (3)回复时限:自收到咨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回复。? (十二)办理流程? 1.流程图? 项目建设完成,企业向省商务厅提出验收申请→省商务厅受理、审批? 2.提交申请?

(1)窗口提交。接收部门:广东省商务厅贸易管理处;接收地址:广州市天河路351号912室。? (2)网上提交。在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省商务厅窗口系统注册、登录后,点击“在线申办”可提交相关材料。网址:? (3)信函提交。接收部门:广东省商务厅贸易管理处;通讯地址:广州市天河路351号912室;邮政编码:510620? 3.提交时间? 窗口、信函提交: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 网上提交:除要求限制时间段接受申请的事项外,均为7X24小时接收网上申办。? 4.受理? ——收件凭证。工作人员接收申请人提交行政审批申请后,不能当场进行审核与作出受理决定的,应进行登记并向申请人出具行政审批材料收件凭证。???? ——补正材料。接到申请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能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的,工作人员应出具补正材料告知书;不能当场一次性告知的,应向申请人出具行政审批材料收件凭证,同时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补正材料告知书,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受理凭证。对于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出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出具受理凭证。申请事项依法不需审批的或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即时做出不受理决定,并出具书面凭证。? 本事项在网上办事大厅办理,本厅在受理环节,企业可在网上打印相关的收件凭证、补正材料通知及受理凭证。? 5.办理进度查询? 申请人登陆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省商务厅窗口系统,点击“我的办件”或直接输入受理编号,可进行办理进度查询。?

机动车注销证明书车辆回收证明书

机动车注销证明书车辆回收证明书 篇一:机动车注销证明书 机动车注销证明书 在我所登记的下列机动车,因报废已办理注销登记。车辆类型:重型普通半挂车 车辆号牌:冀BZ492挂 机动车品牌:太极牌 机动车型号:TX9400 车辆识别代号:AL9M3MM0H385488 机动车所有人:贾学伟 注册登记日期:20XX-04-18 注销日期:20XX-03-17 我所以收回:机动车号牌、机动车行驶证、机动 车登记证书 唐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管所 (盖章) 20XX年3月17日 篇二:机动车注销证明书 机动车注销证明书 篇三:报废汽车回收证明 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办理内容:报废车辆注销登记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3、《机动车登记规定》 申请条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注销登记。 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机动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机动车属于被盗抢的; 机动车与该车档案记载内容不一致的; 机动车在抵押登记、质押备案期间的; 申请材料:申请表、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 办理程序:机动车所有人向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机动车时,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确认机动车并解体,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报废的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车辆管理所的监督下解体。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在机动车解体后七日内将申请表、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提交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 车辆管理所应当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出具注销证明。 收费标准:不收费

机动车灭失注销登记

机动车灭失证明是指: 1.因自然灾害造成机动车灭失的证明是,自然灾害发生地的街道、乡、镇以上政府部门出具的机动车因自然灾害造成灭失的证明; 2.因失火造成机动车灭失的证明是,火灾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部门出具的机动车因失火造成灭失的证明; 3.因交通事故造成机动车灭失的证明是,交通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因交通事故造成灭失的证明 问:机动车灭失证明的具体规定: 答:1.因自然灾害造成机动车灭失的证明是,自然灾害发生地的街道、乡、镇以上政府部门出具的机动车因自然灾害造成灭失的证明; 2.因失火造成机动车灭失的证明是,火灾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部门出具的机动车因失火造成灭失的证明; 3.因交通事故造成机动车灭失的证明是,交通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因交通事故造成灭失 机动车注销登记 信息提供日期:2012-05-28 [内容纠错]

(四)因车辆损坏无法驶回登记地的,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向车辆所在地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报废机动车。交售机动车时应当填写《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确认机动车并解体,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报废的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报废地车辆管理所的监督下解体。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在机动车解体后七日内将申请表、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提交报废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报废地车辆管理所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并通过计算机登记系统将机动车报废信息传递给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登记地车辆管理所自接到机动车报废信息之日起一日内办理注销登记,并出具注销证明。 (五)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管理所公告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 1、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机动车所有人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的; 2、机动车登记被依法撤销后,未收缴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 3、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被依法收缴并强制报废的; 4、机动车所有人办理注销登记时未交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注销登记: 1、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2、机动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3、机动车属于被盗抢的; 4、机动车与该车档案记载内容不一致的; 5、机动车在抵押登记、质押备案期间的。 申请材料 1、《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机动车查验记录表》; 2、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3、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机动车号牌; 4、《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 备注:机动车灭失的,需提供灭失证明;因质量问题退车的,需机动车制造厂或经销商出具的退车证明;机动车因故不再我国境内使用的,需提供出境证明;机动车登记被撤销的,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公安交通管理撤销决定书》;被依法收缴并强制报废的,需机动车被依法收缴的法律文书;机动车在异地报废的,由异地负责报废,并将信息传到登记地车管所,由登记地车管所办理注销登记,出具注销

机动车注销证明

机动车注销证明一、办理注销登记的情形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灭失或者机动车因故不在我国境内使用、因质量问题退车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申请注销登记。 二、办理地点(一)因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申请注销登记或外省市机动车在本市申请异地注销登记的,在机动车所有人交售机动车的机动车回收企业所属车管分所(点击查询)办理; (二)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灭失的,到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记载的住所地址所属车管分所(点击查询)办理; (三)机动车登记被依法撤销办理注销登记的,在做出撤销决定的车辆管理所或车管分所(点击查询)办理。 (四)使(领)馆、境外人员或者机构的机动车、本市机动车在外盛市车辆管理所办理异地注销登记的、因其他情况办理注销登记的,在车辆管理所(点击查询)办理。 三、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办结。 四、收费不收费。 五、提交的资料(一)属于机动车报废解体申请注销登记的,应提交下列资料: 1、《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 2、机动车登记证书; 3、机动车行驶证; 4、机动车号牌; 5、《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 6、属于需要监销的大型载客汽车、中型以上载货汽车及其他营运车辆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查验记录表。 (二)属于机动车灭失申请注销登记的,应提交下列资料: 1、《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 2、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原件; 3、由代理人代理的,还需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代理人为单位的,还需提交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以及机动车所有人的书面委托; 4、机动车登记证书; 5、机动车行驶证; 6、机动车灭失证明。 (三)属于因机动车质量问题退车申请注销登记的,应提交下列资料: 1、《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 2、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原件; 3、由代理人代理的,还需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代理人为单位的,还需提交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以及机动车所有人的书面委托; 4、机动车登记证书; 5、机动车行驶证; 6、机动车制造厂或者经销商出具的退车证明。 (四)属于机动车因故不在我国境内使用申请注销登记的,应提交下列资料: 1、《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 2、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原件; 3、由代理人代理的,还需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代理人为单位的,还需提交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以及机动车所有人的书面委托; 4、机动车登记证书;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 编辑锁定讨论999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是中国即将出台的法规,该《办法》将允许将符合条件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再制造、再利用,这将对新车消费和二手车消费起到促进作用。 2019年2月22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在北京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 中文名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 发布机构 国务院 发布时间 2019年2月22日(吹风会) 拟取代法规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 目录 1. 1出台背景 2. 2发展历史 3. 3内容解读 4. 4办法全文 5. 5修订内容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出台背景 编辑 随着中国汽车产销量增长,报废汽车数量也逐年增加。2001年6月由国务院发布的《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中的一些规定已不适应新的情况。[1]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发展历史 编辑 2019年1月3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修订草案。 2019年2月22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在北京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请商务部副部长王炳南、商务部市场建设司负责人郑书伟、司法部立法二局负责人张要波介绍《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修订草案)》有关情况,并答记者问。[2]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内容解读

编辑 新办法对新旧企业、内外资企业一视同仁、标准一致,符合条件就可以从事回收拆解工作。通过这样的标准调整,可以有效促进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的竞争,促进行业发展,对提高报废回收行业技术水平产生重要作用。 此外,新办法还取消了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的数量控制,由市场来决定报废机动车回收的价格等等,这将有助于激发市场活力,吸引更多资本进入,提升绿色循环发展的水平。 针对机动车报废过程中可能产生的污染问题,新办法增加了环境保护有关规定,明确要求报废回收企业在存储拆解场地、设施设备、拆解操作规范等方面要符合环保要求,并要求对环保违法行为加大处罚力度。 新办法一大特点是允许将符合条件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出售给再制造企业,提高回收价值。这将明显提升报废汽车回收利用的价值,提高车主报废积极性。 汽车报废拆解是汽车流通的最后一个环节,通过调整回收拆解的价格,提高车主报废拆解积极性,将会给新车消费置换出空间。[1]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办法全文 编辑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报废汽车回收活动,加强对报废汽车回收的管理,保障道路交通秩序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报废汽车(包括摩托车、农用运输车,下同),是指达到国家报废标准,或者虽未达到国家报废标准,但发动机或者底盘严重损坏,经检验不符合国家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或者国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 本办法所称拼装车,是指使用报废汽车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前后桥、车架(以下统称“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组装的机动车。 第三条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组织全国报废汽车回收(含拆解,下同)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报废汽车回收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报废汽车回收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报废汽车回收活动实施有关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国家鼓励汽车报废更新,具体办法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会同财政部制定。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报废汽车回收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各有关部门依法采取措施,防止并依法查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六条国家对报废汽车回收业实行特种行业管理,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实行资格认定制度。 除取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的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

报废车辆回收证明

报废车辆回收证明 报废车辆回收证明办理报废汽车回收证明 办理回收报废汽车、摩托车手续流程图车主提供: 1. 《机动车停驶、复驶/注销登记表》(签字盖章) 2. 经办人或理代人身份相关证明 3. 单位机构代码证或身份证复印件(盖章) 4. 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前后牌、机动车登记证 业务部仓储部: 将报废车拖运到本公司拆解场过磅、交接入库 行政服务部 1. 办理《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 2. 代办车管所车籍注销手续 3. 代办提前报废车辆补贴手续 业务部财务部 代送车主或单位报废车辆注销手续和残值款 其他车辆报废标准 1. 营运性车辆(指出租车、大客车、微型货车)使用年限为8年; 2. 营运性车辆转为非营运性车辆或非营运性车辆转为营运车辆,一律按营运车辆的规定报废; 3. 9座以下的非营运载客汽车(包括轿车、含越野型)使用年限15年; 4. 旅游载客汽车和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使用年限10年; 5. 载货车辆(微型货车除外)使用年限10年; 6. 不能继续使用或经车辆管理部门检验不合格的车辆要求报废 财政部商务部关于调整汽车以旧换新 补贴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 财建2009年第995号 各盛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商务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商务主管部门: 为完善汽车以旧换新政策,提高政策吸引力,进一步加快老旧汽车报废更新,扩大汽车消费,促进节能减排和资源有效利用,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现就调整汽车以旧换新补贴标准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符合《关于印发的通知》(财建[2009]333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提前报废老旧汽车、“黄标车”并换购新车的,补贴标准调整如下: (一)报废老旧汽车的补贴标准: 报废中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13000元; 报废轻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9000元; 报废微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6000元; 报废中型载客车,每辆补贴人民币11000元。 (二)报废“黄标车”的补贴标准: 报废重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18000元; 报废中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13000元; 报废轻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9000元; 报废微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6000元; 报废大型载客车,每辆补贴人民币18000元;

车管业务知识(正式版)

机动车业务知识 (共535题) 1 .《机动车登记规定》(共238题) 1.1选择题(共90题) 1.1.1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身份证明是 _____________ 。 A、《营业执照》 B、《税务登记证书》 C、《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D、《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加盖单位公章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答案:D 1.1.2已破产的企业的身份证明是_________ 。 A、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证明 B、依法成立的财产清算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 C、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 D、技术监督局出具的有关证明答案:B 1.1.3已撤销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身份证明是 _____________ 。 A、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证明 B、依法成立的财产清算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 C、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 D、技术监督局出具的有关证明答案:C 1.1.4已注销的企业的身份证明是_________ 。 A、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吊销证明 B、依法成立的财产清算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 C、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 D、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证明答案:D 1.1.5外国驻华使馆、领馆和外国驻华办事机构、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的身份证明 A、国家外事部门出具的证明 B、省级外事部门出具的证明 C、《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D、该使馆、领馆或者该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出具的证明答案:D 1.1.6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的身份证明是 A、《居民身份证》 B、入境的身份证明和居留证明 C、外交部核发的有效身份证件 D、该使馆、领馆或者该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出具的证明 答案:C 1.1.7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统一采购并调拨到下属单位未注册登记的机动车, 其来历证明是________ 。 A、全国统一的机动车销售发票 B、该部门出具的调拨证明

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

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1.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代理人持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填写《机动车停驶、复驶、注销登记申请表》,向机动车管辖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机动车注销登记。 2.车辆管理所检验车辆后,符合规定的,出具《机动车报废证明》。 3.报废车回收企业凭《机动车报废证明》回收报废车辆,经车辆管理所监督车辆解体后,出具《报废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代理人凭《报废车回收证明》向车籍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办理机动车注销登记。 报废车补贴标准: 1.车长7.5米以上(含7.5米)且乘座人数(包括驾驶人)23人以上(含23人)的载客汽车,补贴标准为每辆车4000元人民币。车长9米以上(含9米)且当年更新的汽车排放标准符合国三阶段要求的城市公交车,补贴标准为每辆车15000元人民币。 2.总质量在12000kg(千克)以上(含12000kg)的载货汽车及准牵引总质量在12000kg(千克)以上(含12000kg)的半挂牵引车,补贴标准为每辆车4000元人民币。没有动力装置的全挂车、半挂车不属于补贴范围。 符合上述补贴范围的老旧汽车车主,可按有关规定,凭《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有效身份证明和更新车辆购车发票等凭据申请补贴资金。 根据《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发布〈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2〕742号)等有关规定,车长大于4.8米(含4.8米)、小于7.5米的农村客运车辆,补贴标准为每辆车10000元人民币。 申请人取得《资格认定书》后,应当依照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的规定向公安机关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 申请人持《资格认定书》和《特种行业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报废汽车回收业务。 盛自治区、直辖市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取得资格认定的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备案,并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予以公布。 第九条经济贸易管理、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必须严格依照本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依据各自的职责对从事报废汽车回收业务的申请进行审查;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得颁发有关证照。第十条报废汽车拥有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办理机动车报废手续。公安机关应当于受理当日,向报废汽车拥有单位或者个人出具《机动车报废证明》,并告知其将报废汽车交售给报废汽车回收企业。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要求报废汽车拥有单位或者个人将报废汽车交售给指定的报废汽车回收企业。

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实施工作意见

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实施工作意见 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实施工作意见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川办函〔〕258号)要求,为规范报废汽车行业经营活动,保障道路交通秩序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促进汽车消费,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科学规划,严格准入 (一)按照《市城市总体规划》(-2020)、《科技城商业网点规划》(-2010)有关规定,设立和迁建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应选址在城市河道下游、城市下风口,靠近城市二环线,与生活区和城市重要公共设施边界相距500m以上,且须通过环境影响评价,不得影响城市环境、交通和居民生活。 (二)设立和迁建报废汽车回收企业须达到《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07号)、《报废机动车拆解环境保护技术规范》(国家环保总局第28号令,hj348-)、《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gb22128-)有关规定。已注册的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应尽快组织实施改造升级工作并补办环境影响评价报批手续。整改完毕后向市商务局提出验收申请,市商务局组织公安、工商、环保等相关部门进行现场查验,符合条件的由市商务局转报省商务厅;由省商务厅会同省公安厅、省环保厅、省级相关部门聘请专家组现场验收,达到条件和标准的,按程序报商务部、财政部公示后,由商务部门发放《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公安部门予以备案。验收合格的企业,允许其继续开展经营业务;验收不合格的企业,工商部门变更其经营范围或注销登记,不得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活动。 (三)在国家新的报废汽车回收管理法规政策未出台前,各级工商部门不再注册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商务部门不得发放《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公安部门不得受理备案。 二、依法经营,规范操作 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要严格按照《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报废机动车拆解环境保护技术规范》等有关要求,加大投入,不断提高企业技术装备和现代化管理水平,进一步规范经营行为,自觉维护报废汽车回收行业秩序。 (一)未经市商务局、市公安局、市工商局等部门批准或登记备案的企业,不得在本市辖区范围内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活动。 (二)建立健全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登记台帐,开发应用报废汽车信息管理系统。要按照“一车一档”的原则,建立完整的报废汽车档案,逐一登记回收的报废车辆,并按照有关部门要求定期上报回收拆解报表,提供档案备查。 (三)按照《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管理的要求,认真做好回收证明的填报和统计工作。严禁买卖或伪造回收证明,严禁以收费代替回收报废汽车。一旦发现回收的报废汽车中有盗窃、抢劫或者其他犯罪嫌疑的,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四)积极主动走访车辆单位和车主,大力宣传有关报废汽车的法律法规、报废程序、车辆报废更新补贴及汽车以旧换新等相关政策,配合商务、财政等部门做好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申请和发放工作。 (五)在当地商务、公安、工商、交通、农机等部门的指导和监管下,依法设立回收网点,开展回收业务;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设立回收网点和代办点。 三、明确职责,依法行政 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属特殊行业,涉及安全、环保、资源等公共利益,做好回收拆解工作既有利于社会安定,也有利于汽车产业和汽车市场可持续发展,促进汽车消费。各级商务、公安、工商、环保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形成协同配合、联合执法的工作机制。大力支持发展

车辆赔偿协议书范本

车辆赔偿协议书范本车辆赔偿协议书该注意些什么呢?车辆丢失了该怎么办呢?小编收集了一些车辆赔偿的相关法律知识,车主停放在停车场的车辆丢失后,往往要求停车场承担车辆丢失的损害赔偿责任,此类案件近来在各地出现多宗,要处理此类纠纷,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就是对车主与停车场间的法律关系进行定性。此篇希望对您有所帮助!从已审结的案件的判决书来看,车主与停车场间的法律关系一般有以下几类:1、车辆保管合同关系在这种关系之下,若是车辆有偿保管合同,停车场一般都应当承担车辆毁损、灭失的赔偿责任,除非能举出法定免责事由。若是车辆无偿保管合同,停车场只有在举出自己对车辆毁损、灭失没有重大过失时才能免责。 2、场地租赁法律关系 3、法定保管合同关系这类关系是指顾客到星级宾馆、酒楼、商场等消费营业场所进行消费时,将车辆停放在该类消费场所的停车场,则该类消费场所与顾客间就成立了法定保管合同关系,此时,尽管双方并无车辆保管的合意,但消费场所对顾客的车辆仍承担保管义务,并承担车辆毁损、灭失后的赔偿责任。4、消费服务合同的附随义务顾客到星级宾馆、酒楼进行消费时,双方构成了消费服务合同,宾馆等为顾客看管车辆是其应当承担的附随义务,若车辆毁损灭失,宾馆等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关系之一:车辆保管合同关系 (1)实践中,停车场向车主颁发了保管凭证且车主接受的,就可以证明双方关于车辆

保管的意思表示已经达成了一致。 (2)交易的惯例。比如,某甲每天都将车辆停放于乙停车场,双方长期以来均是建立的车辆保管合同。某日甲的车辆在停车场丢失,在对甲乙双方间的法律关系进行认定时,可依照双方间长期以来的惯例认定其达成的是车辆保管的合意。 (3)行业的习惯与性质。如果某地停车场的通常习惯是为车主保管车辆,或者停车场的相关开办文件上载明了其是经营车辆保管服务,相反,如果某地的习惯仅仅是停放车辆而停车场不承担保管义务,或者停车场的经营范围并不包括车辆保管,在没有其它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当认定为双方未达成车辆保管的合意。 (4)停车场的客观条件。如果停车场的设施比较先进,安全保卫比较严密,那么一般可认定双方达成了车辆保管之合意,如果停车场的保卫设施比较简陋或者车辆根本无人看管(自动投币),从社会一般人的角度来分析,车主一般不可能与停车场订立车辆保管合同,而且停车场一般也不会订立保管合同,所以可以认定双方未达成车辆保管之合意。案一年某日,福建省周宁县国税局驾驶员许某将桑塔纳轿车停在宁德市闽东宾馆的停车场,次日取车时发现车辆丢失。国税局遂向蕉城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宾馆赔偿车辆损失。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是当天许某驾车驶入宾馆停车场内而宾馆未提出异议时,原、被告是否就该车达成保管协议。一审蕉城区法院认为当许某将车停在被告停车场内而被告未提出异议时,原、被告就该车达成保管协议。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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