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词及补充意见 - 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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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词及补充意见-法律文书

尊敬的审判员:

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接受合肥XX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的委托,委派苏勇律师担任XX公司诉合肥市XXXX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代理人,现就本案发表以下代理意见,供法庭参考:

一、被告XXXX公司违约事实明显。

因图纸、选型等原因,被告单方面要求解除合同,致原告蒙受较大经济损失。其违约的根本原因在被告身上,而与原告无涉。在双方交流协商过程中,被告也曾对违约事实予以承认。总价款1522000元的合同,只履行了很少的一部分,从常理上推断,原告是愿意继续履约的,被告违约事实明显。

二、同时主张违约金与经济损失,有其合理合法的原因。

双方《采购合同》第十条第7项明确约定:“任何一方未经对方同意而单方面终止合同的,应向对方赔偿相当于本合同总价款的10%违约金。”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为了保证合同的有效履行,原告付出了较大努力,其中损失也远远超过总价款的10%。同时,10%的规定也并不是违约金的法定上限。因此,代理人认为,在本案中,同时主张违约金与经济损失,合法合理。

三、被告主张的产品质量问题,不能被有效证明。

首先,被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及时打款,并未向被告反映产品质量问题。

《采购合同》第六条明确表述,“货到验收合格后付款80%”,被告也即时将款项打入原告账户,这表明,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对产品质量是认可的。

其次,《采购合同》对产品质量问题有着明确的约定。

《采购合同》第七条、第八条明确提出产品质量问题异议的时间及程序,但并未就此赋予被告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被告并未按合同约定提出异议,却在原告起诉后,重提质量问题,实为自己的违约开脱。

再次,被告对产品质量问题的质疑存在缺陷。

被告举证证明了所检测的XX石内的钢筋直径不足Xmm,但其并未证明所检测XX石为原告提

供;另一方面,XX石的作用主要是为行人行走设计,如未经车辆辗轧或其他外力,并不能轻易破碎,被告应当举证XX石的破碎的确是在无外力作用的情况下因为质量问题产生。

综上所述,代理人认为,被告违约事实明显,原告方无过错,被告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希望法庭能够充分考虑以上代理意见。

苏勇律师

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

二○一五年三月二日

关于证人证言的质证意见

及补充代理意见

尊敬的审判员:

合肥XX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诉合肥市XXXX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正在贵院审理中,鉴于被告XXXX公司提出了新的证据,即四份证人证言,原告代理人苏勇律师提出以下书面质证意见,并就本案发表补充代理意见。

一、证人证言瑕疵过多,证明力弱。

从几份证人证言形式上来看,所盖公章为项目部,资料专用章,其本身效力是有可以置疑的。正如在诉讼中,项目部不具有主体资格,那么其在诉讼中能否有充当证人的主体资格,也是有很大疑问的。至于资料章,就更不能证明资料章上表明的主体真实地要作出证明的意思表示。此为其一。

其二,在当面质证的过程中,证人本身也存在诸多疑点。

作证证人都不能有效证明自己与盖章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证人罗XX、张XX目前已不在其证明所盖章的公司工作,可是现在却能将公司材料调出,详细说明两年前的工作情况。其他证人在描述中也有很多含糊的表达,但书面材料却非常详尽。

其三,假设单位证人的作证是真实的,但其与被告的关联性让证言证明力减弱。

单位能否作为证人,这是目前存在争议的问题。而四份证明上显示的单位,其与被告之间存在着诸多的利益关系,比如招投标合作等等,所以,其证明力减弱。

因此,被告提供的四份证人证言,代理人认为,其仍不能有效证明被告主张的原告所提供的

产品存在质量问题。

二、合同纠纷应尊重合同本身

为论述的需要,代理人先声明,此部分不能作为原告对于自身产品存在质量问题的认可。

代理人认为,尊重合同是民法“契约自由”的要求,也符合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条至第八条明确表明合同是受到尊重的。无论如何,合同条文只要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都应当受到尊重。被告主张原告产品的质量问题,却以此要求解除合同,这是完全不尊重合同的结果。

合同条文中对于质量问题有着明确的约定,即如发现质量问题,可以要求维修,可以要求更换,却未以此赋予原告解除合同的权利。

退一步说,XX石是供人行走的,被告主张其中钢筋不足Xmm的问题,在质量上是存在瑕疵,但其究竟能对产品使用造成多大的损害,是值得商榷的,其能否够成根本上的违约,是否能够成被告声称的无法实现合同目的,这也存在很大争议。

代理人认为,被告违约解除合同的事实是清楚的,如果原告方的产品真实存在质量问题,被告也不能以此解约。所以被告应承担违约责任是无法回避的。

代理人谨提以上补充意见,供法庭参考。

苏勇律师

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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