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保证合同纠纷代理词范文2篇
2024版合同纠纷代理词

2024版合同纠纷代理词
尊敬的仲裁员:
我代表甲方,就与乙方之间的合同纠纷案件,提出以下代理词:
一、案件事实概述
甲方与乙方于2023年6月签订了一份服务合同,合同编号为XXXXXX,合同期限为一年。
合同约定乙方为甲方提供特定的服务,甲方则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服务费用。
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未能按照约定提供服务,导致甲方遭受了严重的经济损失。
二、合同条款分析
根据合同第XX条,乙方应于2023年12月31日前完成服务。
然而,乙方直至2024年2月28日仍未能履行合同义务。
根据合同第XX条,乙方逾期履行合同义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三、违约责任
乙方的违约行为违反了合同的约定,根据合同第XX条,乙方应支付违约金人民币XXXX元,并赔偿甲方因乙方违约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XXXX元。
四、请求仲裁裁决
基于以上事实和合同条款,甲方请求仲裁庭作出如下裁决:
1. 乙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XXXX元。
2. 乙方赔偿甲方经济损失人民币XXXX元。
3. 本案仲裁费用由乙方承担。
五、证据材料
为支持上述请求,甲方提交以下证据材料:
1. 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2. 乙方逾期履行合同的证明文件。
3. 甲方因乙方违约造成的经济损失的证明文件。
六、结论
甲方认为,乙方的违约行为严重违反了合同约定,给甲方造成了经济损失。
甲方请求仲裁庭依法作出公正裁决,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此致
仲裁委员会
甲方代理人:[代理人姓名]
[代理人联系方式]
[日期]。
保险合同纠纷代理词(5篇)

保险合同纠纷代理词(5篇)第一篇:保险合同纠纷代理词保险合同纠纷代理词范文3篇《保险法》第十条规定:“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是投保人和保险人;保险合同的内容是保险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今天小编要与大家分享的是:3篇保险合同纠纷代理词相关范文。
具体内容如下,欢迎阅读!保险合同纠纷代理词范文篇一仲裁员:湖南天恒健律师事务所接受申请人王育林的委托指派我参加今天的仲裁庭开庭活动。
通过开庭前本代理人对案件细致的调查了解和刚刚进行完的庭审活动,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以供参考:一、保险合同中第八条免责条款未明确说明不发生法律效力,保险公司不应免责《保险法》第十七条二款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双方签订的交强险保险合同中第八条中约定“死亡赔偿限额负责赔偿:......、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保险公司在该格式条款中规定仅仅为法院判决或调解确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方才在理赔范围内,而免除了保险公司对于其他方式达成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理赔责任。
免责条款的范围不仅应包含免除任何方式确定的保险公司责任的相应条款,也应包含免除部分方式确定的保险公司责任的相应条款。
因此对于本保险合同中第八条的格式条款免除了保险公司对于法院判决或调解以外的其他方式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理赔责任。
对此条款保险公司应在双方签订保险合同时,应该对条款的概念、性质、法律后果等进行明确说明。
但实际上保险公司在双方签订合同时未对该免责条款进行明确说明,因此该条款未产生法律效力。
合同纠纷诉讼代理词(5篇)

合同纠纷诉讼代理词____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因与____信息有限公司的____纠纷一案,聘请____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乙方)的律师为代理人,经双方协议,订立下列条款,双方共同遵照履行: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律师____、____为甲方一、二审及执行代理人。
二、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详见授权委托书)三、乙方律师必须认真负责,依法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如因故不能出庭,乙方应指定其他律师接替,并事先征得甲方同意。
四、证据提供与案情介绍1.甲方应在不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十日,向乙方提供与本案有关的所有证据。
乙方律师收到证据后,应向甲方出具收据。
2.如甲方不能由本人或派人与律师共同参加证据交换、质证和出庭,则应在举证期限内书面向乙方完整陈述案情;甲方口头陈述并由乙方制作由陈述人签名的笔录,视为书面陈述。
3.乙方可对案情进行必要的调查取证,但对调查取证的结果不作任何承诺。
4.乙方如发现甲方隐瞒或捏造事实、隐瞒或伪造证据、弄虚作假,有权终止代理,所收费用不予退还。
五、甲方的协助义务1.甲方应尽量由本人或委托最了解本案事实的人员一名,与乙方共同参加诉讼活动,其主要职责是向法庭陈述本案事实。
2.如需乙方单独出庭(包括交换证据和质证程序),则乙方向法庭所作事实陈述仅以已取得的证据和甲方的书面陈述中披露的事实为限。
六、如乙方无故终止履行合同,代理费全部返还甲方,如甲方无故终止合同,代理费不予退回。
七、根据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协商按下列规定收取/交纳费用:本合同的律师代理费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代理费依收回金额的____%,甲方在实际收到每一笔债权款项后____日内支付相应律师费。
八、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本合同履行地为乙方所在地。
九、本合同壹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
甲方:__________技术有限公司乙方: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合同纠纷诉讼代理词(二)尊敬的审判员:四川英特信联合律师事务所受本案被告成都溢阳茶壶餐饮娱乐有限公司、雷云友、王仕春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参与诉讼的代理人。
保险合同纠纷代理词范文

保险合同纠纷代理词范文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安徽金六州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六安市鑫凯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诉讼代理人,依法出庭参加诉讼,现就本案的事实和适用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案件基本事实皖N81301挂皖NH058投保于被告公司,投保险种为国内公路货物运输定期定额保险____元及交强险、商业三者险____万、不计免赔险等,保险期限为____年____月____日时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时。
____年李少清驾车在云南省开远市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上运输的山宝牌PYED_____1300破碎机损坏,路政设施损坏,后原告方赔偿路政设施损失____元,施救费____元,并与上海永鹏物流公司协商达成协议,永鹏物流公司考虑到原告方李少清的实际困难破碎机损失____元仅要求原告方赔付____元。
二、被告依法应承担赔偿原告方保险理赔款____元。
1、原告方投保时被告方未明确告知原告方减轻、免除责任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____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保险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案通过庭审调查我们知道原告在买保险时除了保险单也没有收到其他任何关于保险合同相关的资料,保险单上也没有记录相关责任免除的内容,仅有的一句话:争议处理办法也看不到投保人的签名盖章,岂不知哪里来的责任免除之说;再从保险人提供的国内货物运输保险投保单也看不出来有责任免除的内容,备注项关于免赔等都是空白,就连投保人签章也没有,根本看不出免赔的内容,更不用说明确告知了。
同时从保险法____条我们也清楚的知道如果保险公司对保险合同免责条款尽了明确的说明义务,应当由被告负完全的举证责任,而本案被告没有列举任何相关证据。
保证合同纠纷代理词范文

2020保证合同纠纷代理词范文Contract Template保证合同纠纷代理词范文前言语料:温馨提醒,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第三编规定。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文便于学习和使用,下载后内容方可修改调整及打印。
本文内容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保证合同纠纷代理词范文篇一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我受重庆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下称原告或某汽车销售公司)的委托,担任该公司诉重庆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下称被告或运输某公司)汽车消费借款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的代理人,通过详细了解案情,分析证据和查阅相关法律法规,现就该案发表以下代理意见,供合议庭审理参考:一、本案案由应定为保证合同纠纷本案中,被告某公司为拓展挂靠业务而找到购车人,购车人到某汽车销售公司购车后挂靠在某运输公司,应付车款由某公司集中起来统一分期交给某汽车销售公司,再由某汽车销售公司付给银行,并且某公司为所有挂靠在其名下而从某汽车销售公司购车的购车人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
本案原告某汽车销售公司是依据双方于20xx年10月19日签定的《协议》而起诉某公司,该无名《协议》从内容上不难看出实际上是一份保证合同,因此本案定性为保证合同纠纷为妥。
二、根据现行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在连带担保责任中债权人有通过起诉债务人和担保人,或者单独起诉保证人实现自己诉权的选择权。
本案仅列某公司为被告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6条的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可以将债务人或者保证人作为被告提起诉讼,也可以将债务人和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
”该条款是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合同纠纷诉讼代理词7篇

合同纠纷诉讼代理词7篇篇1尊敬的审判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我受托担任[客户姓名]与[被告姓名]之间的合同纠纷案的诉讼代理人。
在此,我将就本案的事实、法律适用及诉讼请求进行详细的阐述,以供审判庭参考。
一、案件事实[客户姓名]与[被告姓名]于[合同签订时间]签订了一份合同,约定[被告姓名]向[客户姓名]提供[具体服务内容]服务。
合同中明确规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违约责任。
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被告姓名]的原因,导致[具体问题],从而引发了本次纠纷。
二、法律适用本次纠纷案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
具体法律条款包括但不限于:[具体法律条款1]、[具体法律条款2]等。
这些法律条款明确规定了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违约责任。
因此,本案应当依法进行审理,并作出公正的判决。
三、诉讼请求基于以上事实和法律适用,我代表[客户姓名]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 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姓名]继续履行合同,即[具体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内容];2. 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姓名]赔偿因违约给[客户姓名]造成的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具体损失内容];3. 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姓名]支付违约金,金额为合同总金额的[具体比例];4. 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姓名]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四、事实和法律理由1. 关于继续履行合同:[被告姓名]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违约行为,但考虑到合同的继续履行对双方都有利,因此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姓名]继续履行合同。
2. 关于赔偿经济损失:[被告姓名]的违约行为给[客户姓名]造成了实际经济损失,这些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具体损失内容]。
因此,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姓名]赔偿这些经济损失。
3. 关于支付违约金:[被告姓名]的违约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根据合同条款,违约方应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的金额为合同总金额的[具体比例]。
因此,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姓名]支付违约金。
4. 关于诉讼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败诉方应承担诉讼费用。
担保合同纠纷代理词

担保合同纠纷代理词
尊敬的法官:
在本案中,我们作为原告方的代理人,针对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提出以下代理词:
一、案件事实概述
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一份担保合同,约定被告为原告提供担保,以确保原告与第三方之间的债务履行。
然而,当第三方未能履行其债务时,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履行担保责任,导致原告遭受了经济损失。
二、合同有效性
原告与被告之间的担保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的结果,且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该合同是有效的。
三、被告的违约行为
被告在第三方违约时未能及时履行担保责任,违反了合同约定,构成了违约行为。
四、原告的损失
由于被告的违约,原告未能从第三方获得应得的款项,造成了直接的经济损失。
原告已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损失的具体数额。
五、请求法院判决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我们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履行担保责任,赔偿原告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六、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条等相关法律规定,被告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综上所述,我们请求法院依法判决,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代理人:[代理人姓名]
[日期]。
保险合同纠纷代理词范文3篇

保险合同纠纷代理词范文3篇代理词一:保险公司存在违约行为,要求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尊敬的裁判长、评议员:我是某甲公司的法律代理人,代表申请人委托敝事务所提起本案诉讼。
本案涉及申请人与被告A保险公司之间的一起保险合同纠纷。
一、案情简介申请人曾与A公司签订了一份交通事故责任保险合同(下称“合同”),合同约定:被保险人若因交通事故造成第三方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保险公司将依约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但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金额。
2018年9月某日,申请人在行驶中因被A司机追尾,导致申请人及其车辆损失严重,经鉴定属实。
因此,申请人向A保险公司提出了索赔请求。
然而,A保险公司仅同意赔偿部分损失,并以“事故过失未明确”为由拒绝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故申请人对此提出异议,认为A保险公司行为违约且不诚信,故要求其依约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二、案件分析根据合同约定,被保险人若因交通事故造成第三方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保险公司将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本案中,申请人因A司机追尾而遭受损失,符合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范围。
A保险公司以“事故过失未明确”为由拒绝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这是不合理的行为。
事故责任的认定应当由公安部门进行,而A保险公司仅仅因为不明确认定事故责任,就拒绝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显然是不合法并具有风险规避的色彩。
此外,在保险案件中,保险公司属于专业较为强的一方,对保险条款的约束对被保险人较为强制。
因此,保险公司在该件案件中应当诚信协商,尽义务,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三、法律依据1.《保险法》:第39条规定:“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承担保险责任,不得擅自改变或者限制保险合同的约定”。
2.《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四、诉求及理由申请人认为,A保险公司存在明显的违约行为,要求其依约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并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代理词二:保险公司违规退保,应当赔偿申请人全部损失尊敬的裁判长、评议员:我是某甲公司的法律代理人,代表申请人委托敝事务所提起本案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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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合同纠纷代理词范文2篇保证合同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达成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代为履行或连带责任的协议。
今天要与大家分享的是:2篇保证合同纠纷代理词相关范文。
具体内容如下,欢迎阅读!保证合同纠纷代理词范文篇一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我受重庆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下称原告或某汽车销售公司)的委托,担任该公司诉重庆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下称被告或运输某公司)汽车消费借款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的代理人,通过详细了解案情,分析证据和查阅相关法律法规,现就该案发表以下代理意见,供合议庭审理参考:一、本案案由应定为保证合同纠纷本案中,被告某公司为拓展挂靠业务而找到购车人,购车人到某汽车销售公司购车后挂靠在某运输公司,应付车款由某公司集中起来统一分期交给某汽车销售公司,再由某汽车销售公司付给银行,并且某公司为所有挂靠在其名下而从某汽车销售公司购车的购车人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
本案原告某汽车销售公司是依据双方于20xx年10月19日签定的《协议》而起诉某公司,该无名《协议》从内容上不难看出实际上是一份保证合同,因此本案定性为保证合同纠纷为妥。
二、根据现行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在连带担保责任中债权人有通过起诉债务人和担保人,或者单独起诉保证人实现自己诉权的选择权。
本案仅列某公司为被告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6条的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可以将债务人或者保证人作为被告提起诉讼,也可以将债务人和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
”该条款是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以及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也有两种基本方式即《担保法》第18条规定的约定连带责任保证以及第19条规定的推定连带责任保证。
由此可见,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责任不是一般保证的补充责任,即保证人无先诉抗辩权,债务人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自主选择由债务人来履行债务还是由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无论选择谁,债务人或保证人都无权拒绝。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3条对保证合同纠纷发生时被告的确定根据不同的情况做了详细的规定,该条款规定“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除保证合同明确约定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外,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债权人仅起诉被保证人的,可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
”换而言之,在连带责任保证纠纷中,如债权人对保证人和债务人均提起诉讼,则应将保证人和债务人列为共同被告;如债权人仅起诉债务人而放弃对保证人的诉权,则仅将债务人作为被告;如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且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的,只将保证人列为被告。
本案中,某汽车销售公司与某运输公司《协议》第四条明确约定了某公司的连带责任也适用《中国银行个人汽车消费借款合同》等的规定,该系列文件中均明确规定了某运输公司为连带责任保证。
因此,原告仅起诉被告某运输公司是合法的,法院应只将保证人某运输公司列为被告,而无须追加购车人进入诉讼程序,增加讼累。
三、本案中原告的请求未超过诉讼时效,并且形成了新的保证合同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时效中断的,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原告对被告的欠款多次催还,并且20xx年12月5日,双方对帐认可了欠款数额,诉讼时效中断,重新开始计算。
截止原告起诉时,甚至今天,都没有超过诉讼时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应当如何认定保证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后又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问题的批复》(法释 [20xx] 4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保证期间届满债权人未依法向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的,保证责任消灭。
保证责任消灭后,债权人书面通知保证人要求承担保证责任或者清偿债务,保证人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的,人民法院不得认定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但是,该催款通知书内容符合《合同法》和《担保法》有关担保合同成立的规定,并经保证人签字认可,能够认定成立新的保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保证人按照新保证合同承担责任。
”之规定,本案被告与原告对帐确认欠款数额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新的保证合同,应当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四、本案欠款数额的确认应以诉讼请求为准通过对账,总欠款数额为120xx2.18元,利息9321.27元(计至20xx年7月17日)。
至于8865元保险赔款有争议,但某运输公司无法出具相关证据,因此原告认为,法院应该支持原告请求。
至于405#、411#已还牌照,所谓欠款无法追回,这是某运输公司内部管理的范围,不能对抗原告的债权和其连带保证责任,因此,该11375.48元也不能扣除。
综上所述,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请法院依法判决,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维护法制社会秩序和法律的尊严。
此致重庆市XXX区人民法院重庆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李国意20xx年三月二十六日保证合同纠纷代理词范文篇二尊敬的审判员:浙江秦国光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姚旭伟的委托,指派何高峰律师、周军渠实习律师担任宣XX诉姚XX民间借贷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的诉讼代理人。
现根据庭审质证和认证的证据及相关的法律规定,围绕法庭归纳的争议焦点,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一、原告作为出借人没有履行款项的出借义务,被告作为保证人无需承担保证责任1、本案讼争款项的实际所有权人是楼XX,而非原告宣哲琼;原告并没有按《借条》约定以现金方式出借30万元给主债务人陈XX。
本案中,虽原、被告及主债务人陈XX于20xx年12月11日签订了《借条》。
《借条》约定:原告作为出借人向主债务人陈XX出借人民币30万元,并以现金方式支付。
这是本案的一个基本事实。
但从庭审调查及原告的陈述可以证明,原告没有依约以现金方式出借给债务人陈XX款项,即原告并没有履行《借条》约定的以现金方式出借30万元款项的出借义务,故《借条》作为民间借贷合同并没有得到实际履行。
相反,依照原告提供的证据及双方在庭审中的陈述,可以确定的一个客观事实是:20xx年12月11日案外人楼XX通过浙江省农村信用社(合作银行)以转帐的形式,向案外人(主债务人)划入现金30万元人民币。
关于案外人楼XX划款的性质问题,虽依据主债务人陈云义在法院的询问笔录陈述,其认为该款项属借款。
但由于原告拒不同意陈XX作为诉讼主体参加诉讼活动,陈XX无法就该笔款项的性质在庭审时作出相应的解释和说明,无法就其所作的解释和说明提供证据和接受原、被告的质询;又,案外人楼XX又未能出庭作证。
故就通过浙江省农村信用社(合作银行)以转帐的形式划转的30万元款项,由于转出户和转入户均未出庭,且均非本案的诉讼主体,该款项的性质、用途无从考证,不能作为本案的定案、认定事实的依据。
即该证据不能作为本案的有效证据使用。
打个比方,该款项非唯一指向系案外人之间的借款,即不能排除系案外人楼XX和陈XX之间的正常货物买卖款项或其它合同性质的款项!2、本案的两个主要证据---《借条》和《银行划转票据》系两个独立的合同,双方之间互相独立,并不重叠。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合同的形式可以是多种的,包括书面形式和其它形式,而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合同书、数据电文等可以有形表现出来所载内容的形式。
本案中即存在两份合同,一份是《借条》,以合同书形式签订确认;一份是银行的划转票据,以客户回单联的形式确定。
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无论是借款合同或是其它民事合同,均遵循合同相对性原则。
本案中,《借条》的合同主体是原告、陈XX与被告,它们之间是借款担保合同关系;而《银行票据》的合同主体是案外人楼XX和陈XX,它们之间的合同关系尚不能确定。
由于两份合同关系、合同主体均不一致,两者之间互相独立、并不重叠。
退一步讲,如果按原告的说法,银行票据系《借条》的履行方式,那么如何解释票据中转出户名的不一致呢?如何解释借款方式从现金方式变更为银行划转的不一致呢?再退一步讲,如果按原告的角落解释,该款项系原告通过或委托楼XX的帐户来履行出借义务。
那么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借款的主体就变更成了楼XX 而非原告了,即原告委托(或通过)楼XX出借30万元给案外人陈云义,那么本案的合同性质是委托贷款合同,而非借款合同。
其主体应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委托贷款协议纠纷诉讼主体资格的批复》,而且由于合同性质从借款协议变更成委托代款协议,被告作为保证人自然不再承担原借款协议中的保证人责任。
另外,通过或委托案外人履行借款义务其合同主体的确定,到目前为止的法律依据只有是合同相对性原则,原告认为原告即是借款主体没有法律支持。
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四条规定,被告对原告主体资格提出异议,并提供证据足以证明债权凭证的持有人并非债权人或债权受让人的,可以驳回起诉。
本案有充足证据证明款项并非原告所有和原告出借,故依法应驳回原告的起诉。
3、案外人楼XX对于其银行卡及卡内的款项享有完全所有权,不存在由原告代持或原告委托楼金亚代持的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65条规定:私人合法的储蓄、投资及其收益受法律保护;《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28条规定:个人申领银行卡(储值卡除外),应当向发卡银行提供公安部门规定的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经发卡银行审查合格后,为其开立记名账户;凡在中国境内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单位,应当凭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开户许可证申领单位卡;银行卡及其账户只限经发卡银行批准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和转借;《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第2点规定:严格规范民间借贷行为,民间个人借贷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遵循自愿互助、诚实信用的原则。
民间个人借贷中,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属于其合法收入的自有货币资金,禁止吸收他人资金转手放款。
通过上述法律,清晰地指出持卡人的定义以及持卡人对卡及卡内款项所有权的确定。
且不说该款项与原告之间的关系,即使按原告的说法该款项系原告通过楼XX卡内转款,其行为亦是原告与楼XX之间的关系,与被告无关。
综合以上,代理人认为从本案可以确定的两个基本法律事实:案外人楼XX 在其帐内划转30万元给案外人主债务人陈XX;原告与案外人主债务人陈云义、被告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以现金方式出借3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