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团体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平安团体险合同模板

平安团体险合同模板承保范围第一条本合同由以下承保险种组成:1.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2. 重大疾病保险3. 医疗保险4.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第二条保险期间为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合同终止之日止。
第三条本合同承保范围包括以下情况:1. 保险被保险人在工作时间内或者工作地点内遭受意外伤害,或者患有重大疾病导致的医疗费用;2. 保险被保险人在合同有效期间内因疾病或意外导致的住院医疗费用;3. 保险被保险人因交通事故、自然灾害等意外事件导致的医疗费用;4. 保险被保险人在旅途中因意外事件导致的医疗费用。
保险费用第四条保险费用根据被保险团体的人数、年龄、健康状况、保险金额等因素确定,每年交纳一次。
第五条保险费用可以由团体全额或部分承担,也可以由个人全额或部分承担。
第六条保险费用的支付方式可以分为一次性支付、分期支付或者按月支付。
理赔规定第七条保险被保险人在合同有效期内发生意外伤害或患重大疾病的,应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核实后可以获得理赔。
第八条保险公司在收到理赔申请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审核,并给予理赔决定,若符合理赔条件,则应及时给予理赔款项。
第九条保险公司有权派出专业人士对理赔申请进行调查核实,被保险人应积极配合。
终止合同第十条保险合同终止的情况包括以下几种:1. 被保险人死亡;2. 合同到期;3. 被保险人放弃保险;4. 被保险人提前终止合同;5. 保险公司提前终止合同。
第十一条在保险合同终止后,保险公司不再承担任何理赔责任。
其他条款第十二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由保险公司和被保险团体协商解决。
第十三条本合同一式两份,保险公司和被保险团体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签署日期:年月日保险公司(盖章):被保险团体(盖章):。
太平盛世团体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阅 读 指 引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投保人,以下含义相同).............理解条款....,对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合同提供的保障...........................第四条 您有按约定退保的权利.....................................第十九条&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本合同有责任免除条款,请您注意..............................第五条 您应当如何交纳保险费.......................................第七条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第八条 您有及时向我们通知保险事故的责任...........................第十条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损失,请您慎重决策......................第十九条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请您注意释义..............第二十一条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第二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第三条 投保范围第四条 保险责任第五条 责任免除第六条 保险期间第七条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第八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第九条 受益人第十条 保险事故的通知第十一条 保险金申请 第十二条 保险金给付第十三条 诉讼时效第十四条 被保险人的变动第十五条 合同内容的变更第十六条 通讯地址的变更第十七条 资料提供第十八条 年龄错误第十九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第二十条 争议处理第二十一条 释 义(以下简称本公司)太平盛世团体重大疾病保险条款(2010年6月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阅读提示:一、 本公司根据本合同中所述第四条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二、 在部分情况下,本合同不承担保险责任,请留意第五条;三、 解除保险合同会造成一定的损失,请留意第十九条。
平安附加团体疾病身故保险条款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附加团体疾病身故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附加保险合同须附加于各种团体人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保险合同”)。
主保险合同所附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凡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相关者,均为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
凡涉及本附加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若主保险合同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为准。
本附加保险合同未尽事宜,以主保险合同的条款规定为准。
第二条 订立本附加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附加保险合同上批注。
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保险责任第三条 被保险人因遭受疾病身故,保险人按其疾病身故保险金额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责任免除第四条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一)投保人的故意行为;(二)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三)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四)被保险人接受整容手术及其他内、外科手术;(五)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六)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七)恐怖袭击;(八)被保险人犯罪或拒捕;(九)被保险人从事高风险运动或参加职业或半职业体育运动。
平安综合团体医疗保险

提示:条款正文中背景突出显示的文字内容为免除本公司保险责任的条款,请注意仔细阅读。
平安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综合团体医疗保险条款(平保健发[2009]32号,2009年9月呈报中国保监会备案)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被保险人名册等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
第三条投保范围中国大陆境内的机关、院校以及企事业单位等合法团体可作为投保人,为其所在团体中符合参保资格的成员以及配偶与子女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投保时年龄在65周岁以下(含),能正常工作、劳动和生活的团体全职在职人员可作为主被保险人参保;其65周岁以下(含)能正常工作、劳动和生活的配偶可以作为连带被保险人参保。
主被保险人及其配偶可续保至70周岁;主被保险人19周岁以下(含)的子女(全日制学校学生至23周岁且未婚)可以作为连带被保险人参保。
主被保险人和连带被保险人统称为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为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需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签发的工作签证或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留证或长期居住权,并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固定居住地址。
第四条保障区域本合同保障区域为中国大陆地区,另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
第五条保险责任投保人为被保险人首次投保本保险或非连续投保本保险时,被保险人因疾病需要住院治疗的,自本合同生效日起30日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疾病需要门诊治疗的,自本合同生效日起15日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疾病需要牙科门诊治疗的,自本合同生效日起3个月为等待期。
投保人为被保险人连续投保本保险的或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的无等待期。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平安重大疾病保险条款(20180529095238)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重大疾病保险条款注册号:C00001732612018052803051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应为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自然人。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
第四条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第五条保险期间内,本保险合同可承保下列一项或多项保险责任,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并在保险单中载明:(一)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自保险期间开始且保险单载明的等待期满之日起(续保从续保生效日起),至保险期间终止之日止,被保险人经符合本保险合同释义约定的医院(以下简称“释义医院”)初次确诊罹患本保险合同释义规定的重大疾病(以下简称“重大疾病”)的,保险人按重大疾病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其患重大疾病的,无等待期。
(二)特定部位原位癌保险金责任自保险期间开始且保险单载明的等待期满之日起(续保从续保生效日起),至保险期间终止之日止,被保险人经释义医院初次确诊罹患本保险合同释义约定的特定部位原位癌(以下简称“特定部位原位癌”)的,保险人按特定部位原位癌保险金额给付特定部位原位癌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三)特定部位恶性肿瘤保险金责任自保险期间开始且保险单载明的等待期满之日起(续保从续保生效日起),至保险期间终止之日止,被保险人经释义医院初次确诊罹患本保险合同释义约定的特定部位恶性肿瘤(以下简称“特定部位恶性肿瘤”),保险人按特定部位恶性肿瘤保险金额给付特定部位恶性肿瘤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保险期间开始前、或自保险期间开始且保险单载明的等待期满之日内(续保除外),被保险人经任何医疗机构确诊罹患重大疾病、特定部位原位癌或特定部位恶性肿瘤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并向投保人无息返还已缴纳的保险费,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平安女性安康团体重大疾病保险(说明)

平安女性安康团体重大疾病保险(说明)
1、参保范围:企、事业单位年满16-64周岁女职工或男职工配偶
2、保险期限:一年(每年续保)
3、保险费:一次性缴费
4、保险责任:
①观察期(30天)
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30日内(续保除外)初次患“原发性妇科癌”(原位癌除外),保险公司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保险责任终止。
②乳腺癌保险金
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罹患原发性乳腺癌(原位癌除外)的,本公司按乳腺癌保险金额给付“乳腺癌”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③其它妇科癌保险金
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罹患原发性其它妇科癌(原位癌除外)的,本公司按其它妇科癌保险金额给付“其它妇科癌”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5、保险利益表:
原发性其它妇科癌指:原发性的子宫癌、子宫颈癌、卵巢癌、输卵管癌、阴道癌。
被保险人发生原发性妇科癌的时间以明确诊断该疾病的病检标本提取日为准。
团体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诚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团体重大疾病保险条款合同的订立第一条合同构成本合同是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投保人与本公司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第二条合同成立及生效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的成立日、生效日以保险单记载的日期为准。
第三条投保年龄投保年龄是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见释义)计算,本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16周岁至65周岁。
提供的保障第四条保险金额本合同项下各被保险人名下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第五条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1年,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开始,至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期间期满日的24时止。
第六条等待期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内罹患本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向投保人退还其为该被保险人交纳的本合同项下的保险费,这30日称为保险责任等待期。
投保人为同一被保险人连续投保本合同,保险责任无等待期。
第七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医院(见释义)初次确诊罹患本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本公司按本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名下的保险金额向该被保险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本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载明于本合同“重大疾病定义”。
第八条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者注射毒品(见释义);(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释义)、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释义),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释义)的机动车(见释义);(5)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者患艾滋病(见释义);(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者武装叛乱;(7)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8)遗传性疾病(见释义),先天性畸形、变形或者染色体异常(见释义)。
平安企业团体保险内容
平安企业团体保险内容平安企业团体保险是一种为企业和组织提供的综合性保险产品,旨在保障企业及其员工的利益和安全。
该保险内容涵盖了多个方面,包括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医疗保险、财产保险等,以满足企业在不同领域的保险需求。
在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方面,平安企业团体保险为企业和员工提供了全面的保障。
不论是在工作场所还是在工作外的活动中,员工都可能面临意外伤害的风险。
该保险将为员工提供一定的保险金额,以应对因意外伤害导致的伤残、伤病和死亡等情况,帮助员工及其家庭度过困难时期。
医疗保险是平安企业团体保险的另一个重要内容。
无论是工作中的意外伤害还是日常的疾病,都可能给员工带来医疗费用的压力。
平安企业团体保险通过为员工提供医疗费用的保障,减轻了员工的经济负担,让员工能够及时得到高质量的医疗服务。
这不仅提升了员工的幸福感,也提高了企业的凝聚力和竞争力。
在财产保险方面,平安企业团体保险为企业提供了全方位的保护。
无论是企业的固定资产,如厂房、设备,还是流动资产,如货物、库存,都可能面临各种风险,如火灾、水灾、盗窃等。
平安企业团体保险将为企业提供相应的保险保障,保障企业的财产安全,帮助企业度过突发事件带来的损失,保持企业的正常运营。
平安企业团体保险还可以根据企业的实际需求,提供其他附加保险项目,如企业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等。
企业责任保险可以为企业在日常经营中产生的第三方责任风险提供保障,保护企业不受因此而产生的巨额赔偿影响。
而雇主责任保险则可以为企业在雇佣员工过程中可能面临的风险提供保障,如员工意外伤害、职业病等。
平安企业团体保险作为一种综合性保险产品,为企业和组织提供了全面的保障。
无论是在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医疗保险还是财产保险方面,平安企业团体保险都能够满足企业在不同领域的保险需求。
同时,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还可以提供其他附加保险项目,以进一步增强企业的保险保障。
企业选择平安企业团体保险,不仅可以保护员工的利益和安全,也可以保障企业的正常运营,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平安少儿平安福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平安少儿平安福重大疾病保险条款在孩子的成长过程中,健康始终是父母最为关注的焦点。
为了给孩子提供一份坚实的健康保障,平安少儿平安福重大疾病保险应运而生。
然而,要真正了解这份保险的保障内容和相关规定,就需要深入研究其保险条款。
接下来,让我们一起详细解读平安少儿平安福重大疾病保险条款的主要内容。
一、保险责任(一)重大疾病保障在保险期间内,如果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将按照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种类涵盖了多种常见且严重的疾病,如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脑中风后遗症等。
(二)特定轻度重疾保障若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特定轻度重疾,我们将按照合同约定的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额给付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
特定轻度重疾的种类包括早期恶性病变、原位癌、皮肤癌等。
需要注意的是,每种特定轻度重疾最多给付一次,且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的给付以三次为限。
(三)少儿特定重疾保障针对少儿群体,本合同还提供了特定的重疾保障。
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 25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前,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少儿特定重疾,我们将按照合同约定的少儿特定重疾保险金额给付少儿特定重疾保险金。
少儿特定重疾包括白血病、严重心肌炎等。
(四)身故保障若被保险人不幸身故,我们将按照合同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
需要注意的是,在被保险人 18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前身故,我们将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在被保险人 18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后(含 18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身故,我们将按照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二、保险金额和保险费(一)保险金额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额、少儿特定重疾保险金额则根据合同约定的比例确定。
(二)保险费您需要按照合同约定向我们支付保险费。
保险费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期限在保险合同中会有明确规定。
如果您未能按时支付保险费,可能会导致保险合同效力中止或终止。
平安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平安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应为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自然人。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应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
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伤残保险金受益人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伤残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伤残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且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不超过保险金额。
(一)身故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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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团体重大疾病保险条款(平保养发[2009]105号,2009年9月呈报中国保监会备案)提示:条款正文中加粗显示的文字内容为免除本公司保险责任的条款,请注意仔细阅读。
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被保险人名册等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
第三条投保范围团体可作为投保人,为其成员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参保成员的配偶与子女也可参加本保险。
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内容执行。
第四条保险责任投保人为被保险人首次投保本保险或非连续投保本保险时,自本合同生效日起30日为等待期,投保人为被保险人连续投保本保险的或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导致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的无等待期。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对投保人返还该被保险人对应的所交保险费,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除等待期期间依前款约定外,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的,本公司按其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在投保前发生重大疾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五条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三)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五)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八)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并向该被保险人退还其对应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发生上述其它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并向投保人退还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第六条保险金额与保险费本合同的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于保险单中载明。
投保人须在投保时一次性交清保险费。
第七条保险期间与续保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1年。
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投保人可向本公司申请续保本保险,本公司审核同意后为投保人办理续保手续,并按续保当时被保险人的风险性质重新厘定费率并收取保险费。
第八条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会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本合同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会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它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或取消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资格。
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解除本合同或取消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资格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解除本合同或取消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资格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本合同或取消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资格;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九条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
第十条受益人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保险金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本公司。
本公司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第十一条保险事故通知投保人或受益人应当在知道保险事故后10日内通知本公司。
如果投保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它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第十二条保险金申请由重大疾病保险金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一)保险合同;(二)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三)医院出具的附有病理显微镜检查、血液检验及其它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的疾病诊断证明书;(四)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它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申请人申请重大疾病保险金时,如提供的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第十三条保险金给付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
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内容执行。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会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第十四条诉讼时效受益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十五条被保险人变动(一)投保人因参保的团体成员变动需加保的,应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审核同意并收取相应保险费后,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二)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因参加本保险的团体成员离职或丧失会员资格需退保的,应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对相应被保险人(含该成员及其非投保团体成员的配偶和子女)的保险责任自该成员离职或会员资格丧失之日起终止。
本公司对投保人退还相应被保险人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三)本合同的被保险人少于具有参加本保险资格人数的75%时,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对投保人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
第十六条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一)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
(二)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1.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或取消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资格,并向投保人退还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本公司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第九条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
2.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
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会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投保人。
第十七条地址变更投保人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本公司将按本合同注明的最后地址发送有关通知。
第十八条合同内容变更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本公司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
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本公司在原保险单或者其它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本公司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第十九条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如投保人申请解除本合同,须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本公司提供下列资料:(一)保险合同;(二)投保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有效身份证明。
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
本公司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第二十条争议处理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不能协商解决的,可以达成仲裁协议通过仲裁解决,也可依法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一条释义【本公司】指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团体】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5名以上(含5名)成员且非因购买保险而组织的合法团体。
包括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
【被保险人】指本合同所附被保险人名册中所载人员。
【成员】团体为机关或企事业单位的,成员指该团体中身体健康、正常工作的在职员工;团体为社会团体的,成员指该团体的会员以及正式工作人员。
【配偶】指投保时与被保险人存在合法婚姻关系的丈夫或妻子。
【子女】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出生30日以上(并且已健康出院的),未满23周岁且未婚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合法收养的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连续投保】指投保人为被保险人续保同一险种,且续保保单的生效日为原保单到期日的次日。
【意外事故】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医院】指本公司与投保人约定的定点医院,未约定定点医院的,则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合法经营的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院。
【重大疾病】指被保险人初次发生符合下列定义的疾病,或初次接受符合下列定义的手术。
该疾病或手术应当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
以下重大疾病是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与中国医师协会制定了规范定义的疾病。
(一)恶性肿瘤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