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工伤安全事故管理办法
煤矿工伤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

煤矿工伤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近年来,由于煤矿行业的高风险和安全措施不到位,导致了一系列令人痛心的煤矿工伤事故,给社会和家庭带来了无法弥补的损失。
为了加强对煤矿工伤事故的管理和防范,2017年4月,国家安监总局颁布了《煤矿工伤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对煤矿工伤事故进行规范化管理,以下是本文对《规定》的详细解读。
一、规定的适用范围《规定》适用于我国国内的煤矿生产企业及其子公司、分公司和其他从事煤炭采选作业的单位。
其中,煤炭采选作业指采掘煤炭、筛选煤炭、运输煤炭及安装维修煤矿机电和设备等作业。
二、报告处理程序1.事故报告当发生煤矿工伤事故时,生产企业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安全监管部门报告,同时启动应急救援预案。
安监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后立即组织力量前往现场进行调查并挂牌督办。
2.事故调查指派专家组对事故场所展开全面深入的调查,搜集事故现场的证据材料,并查清事故原因、责任分配以及后果影响等事宜。
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安监部门进行调查,同时进行内部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及时报告。
3.事故处理在事故调查的基础上,安监部门应当依法依规对事故责任单位进行处罚。
企业应当及时纠正整改问题,加强安全管理工作,避免类似的事故再次发生。
三、煤矿安全管理制度生产企业应当建立科学的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责任制和监管职责,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并严格执行“安全第一,防范为主”原则。
对于违反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要依法追究责任。
四、矿工安全保护装备企业应当为矿工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保护装备,包括安全帽、安全鞋、防护服、呼吸器等等,并定时对设备进行维护保养,确保安全设备符合国家标准。
五、煤矿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生产企业应当定期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安监部门应当加大监管力度,加强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力度,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挂牌督办,确保事故隐患得到及时解决。
六、对违规违法行为的处罚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制度,对于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和处罚,对于违章指挥、违法生产等严重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刑事处罚,并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煤矿关于工伤、工亡事故的处罚和管理规定(暂行)

煤矿关于工伤、工亡事故的处罚和管理规定(暂行)
马龙煤矿关于工伤、工亡事故的处罚和管理规定(暂行)
为了强化安全管理,充分发挥经济杠杆作用,提高广大干部职工的紧迫感和危急感,把安全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特作此规定:
一、井上、下生产单位及生产辅助、服务单位发生人身伤害事故,当班必须立即向安全科汇报,说明情况,进行登记,对于谎报和不报的单位队长和当班班长处以不低于100元的罚款。
二、发生轻伤事故,对直接责任人处以不低于20元罚款,对所在班组罚款不低于50元。
月累计5次轻伤事故单位按重伤事故进行处罚。
三、发生重伤事故,除对直接责任人进行处罚外,对事故单位处以不低于全队当月工资额的1%罚款,单位队长罚款300元,跟班队长罚款200元,当班班长罚款100元,部门主管罚款100元,主管技术员罚款50元,当班区域安全监察员罚款100元。
月累计三次以上重伤事故按工亡事故对单位进行处罚。
安全科接到事故通知后,应立即到事故现场调查事故原因,并走访事故见证人,写出事故通报,通报全矿。
四、发生工亡事故,对事故单位处以不低于全队当月工资总额的5%罚款,单位队长罚款500元,跟班队长罚款300元,当班班长罚款200元,直接责任人扣罚当月所有工资并予以开除,部门主管罚款200
元,全矿取消安全奖。
安全科接到事故通知后,应立即到事故现场调查事故原因,并走访事故见证人,写出事故通报,通报全矿。
五、对于工伤治疗费用单据,必须有安全科出具的有关盖章证明方可到财务部门报销,否则财务部门不得给予报销。
煤矿员工工伤保险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煤矿员工在发生工伤事故和职业病后能够及时得到医疗救治和合理赔偿,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矿所有在职员工,包括合同工、临时工等。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规范煤矿工伤保险管理,确保工伤保险制度的顺利实施,降低工伤事故风险,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二章组织与管理第四条成立煤矿工伤保险领导小组,负责全矿工伤保险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第五条设立工伤保险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工伤保险业务,包括工伤认定、待遇支付、理赔等。
第六条各部门应积极配合工伤保险办公室的工作,共同推进工伤保险制度的落实。
第三章工伤认定第七条员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第八条工伤认定程序如下:1. 员工发生事故后,立即向部门负责人报告,部门负责人应及时上报至工伤保险办公室;2. 工伤保险办公室接到报告后,组织调查核实,形成工伤认定意见;3. 将工伤认定意见报送至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4.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工伤认定意见进行审核,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第四章工伤待遇第九条工伤待遇包括:1. 工伤医疗费;2. 工伤伤残津贴;3. 工伤死亡赔偿金;4.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待遇。
第十条工伤待遇的支付按照以下规定执行:1. 工伤医疗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2. 工伤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3. 工伤死亡赔偿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4. 其他待遇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五章安全生产与预防第十一条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员工安全。
第十二条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十三条定期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四条完善应急救援预案,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第六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制度由煤矿工伤保险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煤矿工伤现场处置和急救管理办法

煤矿工伤现场处置和急救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加强煤矿工伤现场处置和急救工作,切实提高现场救援人员急救意识和急救能力,在煤矿发生工伤事故后,准确汇报信息,迅速、科学、正确的抢救受伤人员,确保受伤人员第一时间得到有效救治,特制定本办法。
一、工伤现场处置和急救原则工伤现场处置和急救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生命至上”的原则,健全完善工伤现场处置和急救工作机制,提高工伤急救能力,规范工伤急救处置程序,全力抢救受伤人员,轻伤必须视同重伤进行全面检查、救治,最大限度降低伤残率。
二、工伤现场处置和急救程序(一)发生工伤事故,现场作业人员能够保证在不发生次生、衍生灾害前提下,及时护送受伤人员出井的,执行以下规定:1.工伤事故现场人员要立即开展自救、互救,同时现场人员迅速向矿调度室汇报现场情况。
2.矿调度室接到汇报后,详细记录受伤人员情况,通知矿专(兼)职救护队、井口医疗急救站人员赶赴井下现场开展救援工作,及时运送伤员出井。
3.矿调度室立即通知与本矿签订医疗急救协议的医疗机构做好急救准备。
(二)发生工伤事故,现场需进行抢险救援工作后,才能将受伤人员救出的,执行以下规定:1.工伤事故单位在开展先期处置时,同时通知与本矿签订医疗急救协议的医疗机构和签订救护协议的救护队伍前往救援,矿调度室30分钟内将事故详细信息汇报至**煤业集团总调度室。
2.**煤业集团总调度室接到汇报后,通知救援队伍立即赶赴现场增援。
3.救护队员、医护人员到达现场后与事故现场指挥人员联系,确定救援场地,并掌握事故种类、时间、地点、伤员人数等信息,必要时组织医务人员赶赴井下现场开展救援工作。
4.各地区煤矿要在医疗救护服务协议中明确“工伤送达医院后,院长必须亲自挂帅、亲自跟踪、组织会诊”的条款。
5.救援过程中,再次发现事故征兆时,现场指挥人员必须立即组织人员,按照应急预案中的避灾路线有序撤离。
三、急救人员和急救器材配备1.采掘工作面正副班组长必须经过工伤现场处置和急救知识培训,并具备现场急救能力,经培训中心考试合格,颁发《现场急救能力考核合格证》,持证上岗。
煤矿工伤管理制度

煤矿工伤管理制度一、总则煤矿工伤管理制度是为了保障煤矿职工的生命安全和健康,预防和减少工伤事故发生,保障煤矿生产经营活动正常进行而制定。
该制度适用于所有煤矿企业及其职工。
二、工伤管理责任1. 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工伤管理机构,明确工伤管理部门负责人及职责,并制定相关工作制度和流程。
同时,煤矿企业应当加强工伤预防和管理培训,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2. 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完善工伤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和评估制度,及时准确地登记、报告和处理工伤事故,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履行申报手续,并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和处理。
三、工伤预防管理1. 煤矿企业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定期开展安全检查、职业健康检查和隐患排查,及时整改并建立完善隐患记录,确保生产设施和环境安全。
2. 煤矿企业应当加强职工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定期组织安全教育示范、应急演练等活动,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加强职工自我保护能力。
3. 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劳动保护制度,购买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和设备,并严格执行相关规定,确保职工的生命安全和健康。
四、工伤事故处理1. 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工伤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工伤事故发生后应当立即组织救援和报告有关部门,同时按照规定进行必要的善后处理和赔偿。
2. 煤矿企业应当配备专业人员和必要的救援设备,定期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应急救援能力,确保在发生工伤事故后能够迅速、有效地进行救援和处理。
五、工伤赔偿管理1. 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工伤赔偿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履行工伤赔偿手续,及时足额地发放工伤赔偿金和医疗费用。
2. 煤矿企业应当在职工入职时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工伤赔偿条款,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同时建立健全的工伤赔偿记录和档案,确保赔偿合法、公平、及时。
六、工伤管理考核1. 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工伤管理考核制度,对工伤预防和处理工作进行定期考核,对考核结果进行分析和总结,及时整改不足,确保工伤管理工作的持续改进。
煤矿工伤事故申报与管理的规定

煤矿工伤事故申报与管理的规定
为理顺工伤事故的申报与管理程序,保障工伤事故人员的及时抢救及伤后管理,结合矿实际情况,特作如下规定:
1、工伤事故申报与分析由安全科统管理。
2、凡矿员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出现的人身伤害事故,如人体各部位骨折、脑部受伤、胸腹内伤等,均属工伤。
3、工伤分轻伤、重伤、死亡三类。
按工伤鉴定有关规定由卫生所负责鉴定。
4、生产中如出现人身伤害事故,应及时向调度室报告。
由调度室及时组织卫生所、行政办公室及有关现场人员紧急救治。
5、工伤责任单位轻伤应在24小时内、重伤及以上三日内向安全科申报工伤报表,若隐瞒不报或拖延,每次罚责任单位2000元,责任单位行政负责人200元。
对超期补报工伤的一律不承认,伤者出现的遗留问题由该单位届时任职的主要行政负责人承担。
6、工伤事故出现三日内,安全科应按照“三不放过”的原则组织分析,并编报防范措施及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意见,报分管矿长。
7、工伤治疗及休假期在一年内的,由责任单位承担,其工资按《岗位工资实施意见》执行,一年以上的交公司卫生所统管理。
8、工伤人员在治疗或伤愈后,必须按矿要求上班。
否则,矿将停发工资,解除劳动合同。
煤矿工伤管理处罚办法

煤矿工伤管理处罚办法煤矿工伤是指煤矿生产作业中因违反安全生产规定或者管理制度,导致职工受伤、死亡或者患职业病的行为。
煤矿工伤管理处罚办法是为了规范煤矿安全生产,保障职工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加强对煤矿企业的监管和管理,减少和遏制煤矿工伤事故的发生,保护煤矿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煤矿安全生产秩序而制定的。
一、违反安全生产规定或者管理制度,导致职工受伤、死亡或者患职业病的,煤矿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责任,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处罚。
对于因煤矿企业违反安全生产规定或者管理制度,导致职工受伤、死亡或者患职业病的,煤矿企业应当立即停止违法行为,进行整改,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二、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明确相关责任人员的权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追究档案,对因煤矿企业违反安全生产规定或者管理制度,导致职工受伤、死亡或者患职业病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三、煤矿企业应当加强对职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职工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确保职工在生产作业中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定和管理制度,做到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四、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定期进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对发现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及时进行整改,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确保煤矿安全生产。
五、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制度,对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置和报告。
六、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演练,提高应对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的能力和水平,保障职工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七、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制度,对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并及时向社会公布调查处理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八、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对因违反安全生产规定或者管理制度,导致职工受伤、死亡或者患职业病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并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
煤工伤管理制度

煤工伤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保障煤矿工人的健康和生命安全,预防和减少煤矿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保护煤矿工人的合法权益,形成保护和促进煤矿工人健康的管理体系,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煤炭生产、煤矿开采和煤矿生产辅助工作的员工,以及与煤矿有直接工作联系的其他人员。
三、工伤管理机构煤矿应当设立专门的工伤管理机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制定工伤预防和管理制度,负责工伤的预防、应急救援和事后处理工作。
四、工伤预防1. 加强安全教育:煤矿应当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知识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风险防范能力。
2. 定期检查:煤矿应当定期组织卫生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员工身体异常情况。
3. 安全设施:煤矿应当加强安全设施的建设和管理,确保生产场所的安全性。
五、事故应急处理1. 发生工伤事故时,煤矿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救援人员进行救援和治疗。
2. 事故调查:煤矿应当对工伤事故进行及时调查,并制定相应的事故处理措施和预防措施。
3. 事故记录:煤矿应当对工伤事故进行记录和报告,做到事情真相清楚、责任明确。
六、工伤赔偿1. 工伤认定:煤矿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工伤事故进行认定,确定工伤赔偿范围和标准。
2. 赔偿处理:煤矿应当及时为受伤员工提供救济,并提供必要的医疗和康复服务。
七、职业健康管理1. 职业病预防:煤矿应当对可能导致职业病的作业环境和工艺进行监测和评估,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
2. 职业病诊治:煤矿应当为员工提供定期的职业病筛查和治疗服务,并对职业病患者进行隔离和保护。
八、监督检查1. 定期检查:煤矿应当定期进行工伤预防和管理情况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 外部监督:煤矿应当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工会组织等的工伤管理监督,保证制度的执行和完善。
九、法律责任对于违反工伤管理制度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和追究责任。
十、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如有需要进行修订,应当经过煤矿企业人事部门及劳资双方协商一致,并报煤矿企业领导、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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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工伤安全事故管理办法
一、目的:
规范工伤事故处理程度,提高员工安全生产意识,预防和控制工伤事故的发生,最大限度地降低工伤事故风险。
二、适用对象:
适用于为矿在册在职员工。
三、工伤的认定
1、工伤的认定:
A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事故伤害的。
B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C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屣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D患职业病的。
E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F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H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作的其他情形。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纳入工伤事故的申报范围
A因不服从领导指派安排而发生的伤亡事故。
B未经任何授权、许可便擅自行事而发生的伤亡事故。
C违反工作或操作流程而发生的伤亡事故。
D从事不利于公司经营发展的工作而在工作场所发生的伤亡事故。
E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3、工伤的种类:按安全事故的严重程度,工伤事故导致
的因工负伤可分为轻伤、重伤、死亡等种类。
4、工伤认定负责部门:安监科、医务室、综合办组成小
组,按国家有关法律执行,
员工如有异议,可向国家有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裁决。
四、工伤的申报程序
1.申报责任
部门负责人承担本部门的工伤、安全事故的申报责任,因迟报、瞒报所致的事故责任增加部分由部门责任人(科、队长)承担;
2.申报范围:
1)在本部门所辖范围内,本部门所管辖的员工发生的一切工伤、安全事故、不受时间限制。
2)对公司已投保的员工的“人身意外伤害险和人身意外伤害医疗险”所涉及的范围,包括员工上下班途中,因工作所致的伤害。
3.申报内容(详见附表一)
1)事故(疾病)人的姓名、年龄;
2)事故(疾病)人家属联系方式及电话;
3) 事故(疾病)人的到岗工作时间;
4)事故前的具体服务部门及工作性质;
5)事故发生时的具体岗位或具体位置;
6)上岗前是否过该项工作的安全知识培训;
7)是否有从事该项工作的国家承认的操作证;
8)工伤的伤势程度的初步估计;
9)是否已住院、医院名称及地址。
4.受理部门及责任:
办公室人力资源组是本办法规定的受理部门,受理责任执行首问责任制,即办公室人力资源组的任何一个人在首先接到工伤安全事故申报时,受理人必须立即进行登记,因推诿受理或受理后瞒报、缓报而导致的施工责任增加部分由第一受理人承担;
五、安全事故的分析与处理:
1.矿成立事故调查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负责负责每起工伤安全事故的原因分析,填制工伤安全事故分析报告表(表格详见附表三),并在事故出现后一个工作日内将分析报告表转交给办公室人力资源组予以执
行。
2.分析报告必须由以下内容组成:
1)事故当事人的姓名、年龄、服务部门、具体岗位和到岗时间;
2)事故的具体经过;
3)事故的原因分析;
4)事故责任的初步认定及理由;
5)小组的处理意见;
6)事故的整改与预防措施。
六、工伤事故处罚规定
1、计件单位出现轻伤罚单位5000元,队长1000元;
计件单位出现重伤罚单位8000元,队长2000元;
计件单位出现死亡事故罚单位20000元,队长5000元。
计时单位出现轻伤罚负责人1000元;
计时单位出现重伤罚负责人2000元;
计时单位出现伤亡罚负责人5000元。
2、医疗费由矿承担;
计件单位:工伤生活费及护理费由各责任单位承担,(具体护理人员由各单位视情况而定,护理费和工伤补助参考以下标准)。
计时单位:工伤生活费及护理费由各责任单位承担工伤基本工资(井下一线暂定65元,井下辅助暂定40元,井上暂
定30元)
护理工资在县城每日30元,阳泉、晋中35元,太原45元(注异地护理费包括护理人员生活费)。
3、工作事故医疗补偿标准:
当确定为因工负伤后,将事故分为非本人不可抗因素所致与个人有一定操作失误责任两种情况,根据工伤的严重程度,对员工按分别依以下标准给予补偿:
(一)事故非本人不可抗因素所致,或非本人过失所致:轻伤一般为皮外伤
7天以内:享受100%的基本工资
7-30天内:享受80%的基本工资
30天以上:享受60%的基本工资
重伤一般为头部、胸部重伤、骨折
1-2个月:享受100%的基本工资
2个月-6个月:享受80%的基本工资,痊愈后仍可到矿上班。
6个月以上至8个月:享受60%的基本工资,
超过8个月自动解除劳动合同。
死亡因抢救无效而死亡,并参照有关工伤规定一次性抚恤补偿标准执行。
(二)事故因本人过失或操作不符合操作规程所致:
类别伤情程度医疗期间公司负担的医疗费用工资及待遇
轻伤一般为皮外伤 7天以内不计,享受80%的基本工资7-30天享受60%的基本工资
30天-60天享受40%的基本工资
60天以上不再造发基本工资,并解除劳动工资
重伤一般为头部、胸部重伤、骨折
1-2个月:享受80%的基本工资
2-6个月:享受60%的基本工资,痊愈后仍可到矿上班。
6个月以上自动解除劳动合同。
死亡因抢救无效而死亡,并参照市社保局有关工作工伤规定一次性抚恤补偿标准执行。
注:矿预付工伤医疗费用,保险公司理赔冲抵工伤医疗费用。
七、工伤安全事故的申报及规定:
1、工伤安全事故的处理:
1)、所有在工作场所和工作时间内,因公致伤的先予以处理。
2)、处理原则是尽快安抚和救治伤者,预防类似事件发生。
3)、工伤安全事故事后对事故当事人的处理:
八、工伤医疗费用的报销:
1、请报销时必须准备以下资料准备:
1)、工伤事故当事人的身份证明;
2)、事故分析报告;
3)、本部门出具的意外伤害事故报告;(如外出差的交通事故与安全事故还需出具交通部门或公安部门的报告。
)4)、县级以上公立医院或保险公司或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诊断证明;
5)、病历;
6)、医疗、医药费原始单据;
7)、费用结算明细表;
九、如因员工本人违反安全操作规程,或不服从上级的工作安排等原因而发生工伤事故
并且给矿造成了损失的,矿不承担责任,同时根据当事人行为造成的对矿利益的损害程度,对其进行行政和经济处罚。
十、工伤争议:当因判断是否为工伤事故而出现争议,并在矿内部进行协调后无效时,当事人在事故发生后30日内可向劳动部门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仲裁,仍不服从劳动争议仲裁判定的,可向法院提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