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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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户籍实施方案

衡水户籍实施方案

衡水户籍实施方案
衡水市作为河北省的重要城市之一,户籍制度的改革一直是社会关
注的焦点。

为了更好地适应城市化发展的需要,促进人口流动和就
业机会,衡水市对户籍实施方案进行了全面调整和优化,以期为市
民提供更便利的公共服务,推动城市经济社会的发展。

首先,衡水市将逐步取消非农业人口的户籍限制。

这一举措将使得
来自农村的人口能够更加便利地在城市落户,享受城市公共服务。

同时,也为城市的经济发展提供了更多的劳动力资源,促进了城市
的繁荣和稳定。

其次,衡水市将加大对农村人口的户籍改革力度。

通过简化相关手
续和流程,使得农村人口能够更加便利地进入城市,融入城市生活。

同时,也将建立健全的社会保障体系,为农村人口提供更多的保障
和福利,吸引他们在城市中生活和工作。

另外,衡水市还将加强对外来人口的管理和服务。

通过建立健全的
登记制度和信息管理系统,对外来人口进行登记和管理,保障他们
的合法权益。

同时,也将加大对外来人口的社会服务力度,为他们
提供更好的生活和工作环境。

最后,衡水市将加强对户籍制度改革的宣传和推广。

通过各种渠道和形式,向社会公众宣传户籍改革的政策和举措,增强公众对户籍改革的理解和支持。

同时,也将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确保户籍改革政策的贯彻执行,保障政策的顺利实施。

总的来说,衡水市的户籍实施方案将为城市的发展和人口流动提供更加便利的环境和条件,促进了城市的经济社会的发展,提高了城市的吸引力和竞争力。

相信在不久的将来,衡水市将成为一个更加包容和开放的城市,吸引更多的人口来此生活和工作。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水市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工作考评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水市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工作考评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水市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工作考评办法》的通知(2017修改)【法规类别】信息公开【发文字号】衡政办字[2017]75号【发布部门】衡水市政府【发布日期】2017.08.09【实施日期】2017.08.0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水市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工作考评办法》的通知(衡政办字〔2017〕7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业新区、滨湖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为进一步提高信息工作的质量和水平,根据信息上报工作的变化,结合我市信息工作实际,对《衡水市政府系统信息工作考核评比办法》(衡政办函〔2011〕14号)进行了修改。

现将修改后的《衡水市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工作考评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相应措施,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衡水市政务信息部门分类考核单位名单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8月9日衡水市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工作考评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政务信息工作,促进信息报送和考评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央及省、市有关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衡水市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工作考评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章报送内容及要求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务信息,主要指反映中央和省、市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以及本地本单位重点工作推进情况、典型做法、取得成效、存在问题、对策建议等,重点报送以下内容:(一)围绕中央和省、市确定的各项决策部署,及时反映重要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情况、实施效果及经验做法,着重反映各地各部门在推进率先建成全面小康社会和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市等工作中所取得的新成效,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工作建议等内容。

(二)密切关注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变化,加强监测预警和分析研判,全面、及时、准确地报送重要情况,提出有前瞻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意见、建议。

(三)灵活运用多种调查方式,深入。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水市进一步深化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水市进一步深化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水市进一步深化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7.20•【字号】衡政办字〔2020〕33号•【施行日期】2020.07.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正文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水市进一步深化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衡水高新区和滨湖新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衡水市进一步深化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

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7月20日衡水市进一步深化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字〔2019〕48号),进一步应对人口老龄化,加快我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全面提升养老服务质量,根据《河北省民政厅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河北省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三年行动方案(2020—2022年)的通知》(冀民〔2019〕91号)精神,结合我市具体工作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发展目标到2022年,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更加完善,社会力量主体作用充分发挥,社区养老服务能力明显增强,养老机构床位结构更加合理,全面建立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功能完善、规模适度、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体系。

形成“9073”养老服务模式,即90%的老人通过自我照料和社会化服务实现居家养老、7%的老人通过社区组织提供的专业化服务实现社区养老、3%的老人通过入住养老机构实现集中养老。

城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有效提升。

在城市街道、社区打造15分钟居家养老服务圈,每个城镇街道和县城均建有1所以上符合标准的综合型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每个城镇街道至少建设3个社区嵌入式养老机构,每个社区至少建设1个居家养老服务站点。

农村居家养老服务统筹推进。

有条件的乡镇要建设具备综合功能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结合乡村振兴战略,统筹规划农村互助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覆盖70%以上农村行政村。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落实<河北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规定>实行居住证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落实<河北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规定>实行居住证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落实<河北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规定>实行居住证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衡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4.20•【字号】办字[2012]22号•【施行日期】2012.04.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落实〈河北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规定〉实行居住证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办字〔2012〕2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滨湖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衡水市关于落实〈河北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规定〉实行居住证制度的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0一二年四月二十日衡水市关于落实《河北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规定》实行居住证制度的实施方案为切实加强我市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服务管理工作,改革创新工作机制,保障流动人口合法权益,根据《河北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规定》的要求,我市将全面实行居住证制度。

为确保此项工作取得实效,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河北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等有关政策、法律、法规为依据,加强部门协作,节约社会资源,提高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能力,实现对流动人口的人性化、动态化、信息化管理,为办好国际马拉松赛事,建设生态宜居北方湖城,迎接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创造平安和谐的社会治安环境。

二、工作目标1、实行滚动式排查,基本实现流动人口、出租房屋底数清、情况明,实行居住证制度,实现动态化管理:对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实行滚动式清查核实、登记,进一步澄清底数;逐步融合相关部门职能、整合相关社会资源,实现信息共享。

对流动人口、出租房屋、用工单位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完善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基础工作数据信息,确保信息准确、鲜活。

全市实行居住证制度,为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口全部办理居住证。

2、实现部门协作、综合服务:以居住证制度为纽带、以出租房屋管理为基础,加强对流动人口的劳动培训、工商注册、养老保险、法律援助、计划免疫、用工查询、计生服务、免费中介等服务,将多证并一证(居住证),实现“一证通”功能。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冀政〔2012〕54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办发〔2012〕9号)精神,促进全省人口合理有序流动,加快新型城镇化进程,推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国家有关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遵循城镇化发展规律,统筹推进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促进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引导非农产业和农村人口有序向建制镇和城市转移。

加强配套政策措施的有效跟进,消除农村居民向城镇转移的体制性障碍,保障进城转户人员合法权益,逐步实现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以满足符合条件的农村人口落户需求,进一步推进全省城镇化进程。

二、基本原则(一)统筹兼顾,服务大局。

正确处理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与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事业进步的关系。

通过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促进社会管理创新、城乡结构调整、城镇化进程和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综合配套,协调发展。

通过管理创新和调整完善,充分整合社会资源,建立配套政策保障体系,制定切实有效的跟进措施,创造有利于人口向城镇集聚的社会环境,让农村居民进城转户后能够享受同等基本公共服务保障。

(三)因地制宜,有序推进。

坚持从实际出发,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和城市综合承载能力的发展水平,特别是容纳就业、提供社会保障的能力,分步骤、分阶段、分区域放宽小城镇和城市的落户条件,积极稳妥地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

(四)坚持自愿,保障权益。

充分考虑农民的当前利益和长远生计,尊重农民在进城和留乡问题上的自主选择权,切实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三、迁移政策(一)在县级市市区、县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有合法稳定职业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衡水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积极有效利用外资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衡政字〔2018〕46号

衡水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积极有效利用外资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衡政字〔2018〕46号

衡水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积极有效利用外资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正文:---------------------------------------------------------------------------------------------------------------------------------------------------- 衡水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积极有效利用外资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衡政字〔2018〕4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衡水高新区和滨湖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关于积极有效利用外资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衡水市人民政府2018年9月29日关于积极有效利用外资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外资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39号)和《国务院关于积极有效利用外资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19号)以及《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积极有效利用外资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冀政字〔2018〕35号)精神,以高水平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政策推动建立更加公平透明便利、更有吸引力的投资环境,大力提升我市利用外资规模水平,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贯彻落实全省对外开放大会精神,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大幅度放宽市场准入,提升投资自由化水平(一)全面落实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

切实执行《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8年版)》,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各级各部门不得专门针对外商投资准入进行限制。

(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市行政审批局牵头,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衡水高新区、滨湖新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二)进一步扩大开放领域。

扩大金融领域开放,取消银行业外资股比限制,将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寿险公司的外资股比放宽至51%。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实名制管理工作的通知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实名制管理工作的通知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实名制管理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村镇集镇建设【发文字号】办字[2011]47号【发布部门】衡水市政府【发布日期】2011.10.31【实施日期】2011.10.3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实名制管理工作的通知(办字〔2011〕4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滨湖新区管委会: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的意见》(冀政〔2010〕79号)精神,深入推进全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开展,做好、做实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根据《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在全省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实名制管理工作的通知》(冀人社发〔2011〕69号)安排,决定在全市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实名制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目标任务按照“整合资源、夯实基础、规范服务、整体推进”的要求,有计划、有步骤地在全市实行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实名制管理。

按照“一人一卡、一村一册、一乡一柜、一县一库”的要求,建立实名制管理服务长效机制,更好地实施动态管理和公共就业服务。

到“十二五”末,全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实名制基本实现规范化、专业化、信息化、动态化目标。

借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网络,运用计算机信息管理技术,适时掌握全市农村适龄劳动者的基本情况和就业动态变化,建立起转移就业动态管理服务体系和公共就业人性化服务的工作制度。

农村劳动力能够就近享受到优质、高效、便捷的就业服务。

二、实名制管理范围、内容和方式(一)范围1、具有我市农村户籍、年龄在16-60周岁、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农村劳动力;2、从统计时间算起,一年内在非农产业就业达到6个月及以上的农村劳动力。

(二)内容实名制管理的内容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和就业信息。

个人信息包括:姓名(以本人身份证上姓名为准)、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社保卡号码、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户籍所在地、文化程度等、联系电话等;就业信息包括:就业状态、求职意愿、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去向、就业时间、单位、劳动合同签订、工资待遇、社会保险参保情况、联系电话等。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鼓励和支持民间投资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鼓励和支持民间投资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鼓励和支持民间投资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9.23•【字号】衡政办发〔2016〕38号•【施行日期】2016.09.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托与投资正文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鼓励和支持民间投资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衡政办发〔2016〕3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业新区、滨湖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关于鼓励和支持民间投资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9月23日关于鼓励和支持民间投资的实施意见民间投资是稳增长、调结构、促就业的重要支撑力量,民间投资的活跃程度,在很大程度上反映地区经济的内生动力水平。

近年来,在国家及省一系列鼓励民间投资政策和措施的引导扶持下,我市的民间投资规模不断扩大,2015年,我市民间投资达到994.2亿元,占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的比重为88%。

但近两年,我市民间固定资产投资增速持续放缓,2014年同比增长18%,2015年同比增长12.5%,2016年上半年同比增长8.5%。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的决策部署,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引领,以加快新旧动能转换为关键,着力扩大民间投资,为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特制定如下意见:一、强化政策落实。

近年来,围绕如何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国务院出台了《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号),国家有关部委制定了相关实施细则,省政府也相继出台了《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冀政〔2011〕93号)、《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实施意见》(冀政〔2015〕32号)等文件,市本级出台了《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实施意见》(衡发改投资〔2015〕609号),形成了较为完备的政策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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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的实
施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户籍与身份证
【发文字号】衡政办字[2017]58号
【发布部门】衡水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7.06.22
【实施日期】2017.06.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衡政办字〔2017〕5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业新区、滨湖新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
《关于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的实施意见》已经2017年6月9日市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做好贯彻落实。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22日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动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72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字〔2017〕8号)的精神,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举家进城落户,进一步扩大内需、改善民生,推进我市新型城镇化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及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贯彻省第九次党代会和市第四次党代会精神,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人的城镇化为核心,以京津冀协同发展为引领,以建设城乡一体化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为主线,以理念创新为先导,以体制机制改革为动力,紧紧围绕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实现新型城镇化率先突破为目标,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加快完善财政、土地、社保等配套政策,为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持久强劲动力,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奠定坚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
统筹设计,协同推进。

统筹推进本地和外地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实行相同的落户条件和标准。

统筹户籍制度改革与相关配套制度改革创新,确保城市新老居民同城同待遇。

存量优先,带动增量。

积极推动进城时间长、就业能力强、能够适应城市产业转型升级和市场竞争环境的非户籍人口落户,形成示范效应,逐步带动新增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

因地制宜,分类施策。

充分考虑城市综合承载能力,赋予县、市(区)更多操作空间,充分尊重群众自主定居意愿,坚决打破“玻璃门”,严格防止“被落户”。

问题导向,消除瓶颈。

立足不同地区和不同层级的发展实际,深入剖析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有针对性地消除城市落户瓶颈和制度障碍。

(三)主要目标。

“十三五”期间,城乡间户籍迁移壁垒加速破除,配套政策体系进一步健全,到2020年,全市户籍人口城镇化率提高到45%左右,达到全国平均水平。

二、畅通落户通道
(一)认真落实户籍制度改革政策。

全面开展城镇落户情况专项调查,全面了解城市非户籍人口落户瓶颈,尽快解决有落户意愿人群在城市落户问题。

将城中村居民全部纳入城镇户籍人口登记管理范围,实现户口登记上的身份转化,将原村民委员会依法改建为社区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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