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重申工作纪律提高工作效能的几条规定的通知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政府部门下放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政府部门下放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6.30•【字号】•【施行日期】2022.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法制工作正文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政府部门下放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衡水高新区和滨湖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为持续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深化简政放权工作,着力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加快构建“审批事项最少、审批时间最短、审批费用最低”的“三最”营商环境,经市政府研究,决定下放一批行政权力事项,共29项,其中直接下放23项(含行政许可21项、其他行政权力2项),委托下放6项(含行政许可4项、其他行政权力2项)。
为确保下放事项衔接落实到位,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严格做好衔接落实工作。
要高度重视本次下放工作,及时衔接落实并依法实施。
县级承接部门要主动学习相关法律法规,优化审批流程,明确审批时限,按照我省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和行政许可标准化工作要求编制服务指南,确保承接的行政许可事项接得住、办得好。
市政府下放部门可采取集中培训、对口辅导等方式做好业务培训,确保下放事项平稳有序承接。
二、切实加强审管衔接工作。
各县市区要按照省、市进一步提高政府监管效能的工作要求,明确审批与监管职责,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确保监管职责落实到位。
建立审批与监管信息双向反馈机制,审批部门将审批信息及时推送到相关监管部门,监管部门将监督管理中发现的可能影响许可决定的行政处罚、抽查结果等信息及时反馈审批部门,确保审批与监管无缝衔接。
三、按规定时限完成衔接工作。
各县市区政府、衡水高新区和滨湖新区管委会应在本通知印发10个工作日内完成衔接落实工作,及时调整本级政务服务事项目录清单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附件:市政府部门下放行政权力事项目录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6月30日附件市政府部门下放行政权力事项目录。
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处理暂行规定

关于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和改进机关作风建设,进一步规范工作纪律,提高工作效能, 保证政令畅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机关及其所属部门和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及工作人员,以及经授权、委托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违反工作纪律行为,是指本规定适用范围内的单位及人员在履行职责时,违反工作规范,影响正常秩序,损害机关形象,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第四条机关工作人员在省、市暗访检查中被发现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其责任:一擅离工作岗位,无故缺勤的;二工作时间非本机关工作人员在其单位从事与工作无关事项的;三不执行AB顶岗制度的;四工作时间上网玩游戏、聊天、炒股、看视频、网上购物及处理与工作无关事项的;五工作时间不坚守岗位,睡觉、串岗、聚众聊天的;六工作日午间饮酒,影响干部形象的;七推诿扯皮、故意刁难、吃拿卡要,影响企业生产经营的;八对待办事群众态度生硬、冷漠、蛮横,工作作风简单粗暴,影响干部形象的;九在工作时间打牌、打麻将或参与洗浴、足浴、KTV等娱乐活动的;十其他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第五条机关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规定第四条所列情形的,采取下列处理方式:一机关工作人员有本规定第四条第一至三项所列行为的,视情况给予责任人通报批评、责令书面检查、诫勉谈话处理;二机关工作人员有本规定第四条第四至六项所列行为的,年内发现一次的,给予责任人效能告诫1次,不得享受当年度年终考核奖金和文明单位奖金,取消年度评优评先资格,一年内不能提拔使用;年内发现两次的,给予责任人当年度考核应定为不称职或不合格,并视情况给予调整工作岗位、待岗、解聘、停职、辞退,直至党政纪处分;三机关工作人员有本规定第四条第七至九项所列行为的,一律予以免职,并视情节予以党政纪处分,一般干部给予责任人纪律处分;第六条部门、单位有本规定第四条第四至六项所列行为的,采取下列处理方式:一年内被通报一次的,责令单位“一把手”写出书面检查;对责任人和分管领导要进行待岗培训,培训费用由个人承担,培训时间为5天,培训结束后进行考试,考试合格者方可回单位工作;二年内被通报两次的,给予单位“一把手”效能告诫处理;对责任人、分管领导和单位“一把手”要进行待岗培训,培训费用由个人承担,培训时间为10天,培训结束后进行考试,考试合格者方可回单位工作;三年内被通报三次的,责令单位“一把手”辞职或予以免职,并视情节予以党政纪处分;第七条采取不定期明查暗访等方式,对单位和工作人员工作纪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查处违反工作纪律行为;各单位应当加强作风建设,完善内部监督管理机制,严肃工作纪律,加强本部门、本单位监督检查,发现问题严肃处理,特别是各单位“一把手”负主要责任,应当把作风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抓紧、抓好、抓出成效;第八条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作出的处理决定,应当依照管理权限报送纪检监察、组织和人事部门备案;第九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其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依照本办法执行;第十条本规定由纪委监察局负责解释;第十一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5年衡水市政府系统承办工作要点的通知-衡政办字〔2015〕1号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5年衡水市政府系统承办工作要点的通知正文:----------------------------------------------------------------------------------------------------------------------------------------------------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5年衡水市政府系统承办工作要点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业新区、滨湖新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现将《2015年衡水市政府系统承办工作要点》印发。
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抓好落实。
2015 年1月5日2015年衡水市政府系统承办工作要点(2015年1月4日)2015年,是全面深化改革和推进依法治国非常重要的一年。
今年市政府系统承办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的指导思想是: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和省市委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关心关注的重点热点问题,完善机制,加强督导,提高质量,狠抓落实,适应新常态,为全面深化改革、绿色崛起、跨越赶超、依法治市和提前建成小康社会贡献力量。
一、实化细化目标,落实办理责任要继续实行承办工作目标任务绩效质量管理。
2015年确定全市承办工作5项责任目标为:代表建议政协提案按时办复率100%;答复函规范化率100%;解决采纳问题的比例达到60%以上;主办任务在10件以下的单位走访代表委员率达到100%,11件以上的达到50%以上;代表委员满意率确保95%以上。
各承办单位要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具体措施,细化工作标准,确保圆满完成各项目标任务。
要继续坚持实行主要负责同志负总责、分管负责同志直接抓、责任科室具体办、办公室总协调的“3+1”承办工作责任机制,即时将每一件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具体分解到分管领导、承办科室和承办人员身上,形成职责分明、协调有力、标准科学、运转高效的承办工作新格局。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水市2012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衡政办函[2012]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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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水市2012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正文:----------------------------------------------------------------------------------------------------------------------------------------------------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水市2012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衡政办函〔2012〕3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滨湖新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衡水市2012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0一二年五月二十九日衡水市2012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根据《河北省2012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2012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
一、总体思路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着力解决影响发展环境的突出问题,深入推进政风行风建设,不断提高纠风工作科学化水平,为促进加快发展、富民强市提供有力保证。
二、主要任务1、扎实推进民主评议工作。
继续强化部门和行业作风建设,深入开展创建人民满意的部门和行业活动,大力推行公共服务标准化,规范服务行为,提升服务质量。
大力加强干部作风建设,狠刹干部队伍中精力不集中、不干事、不作为之风,着力解决庸懒散问题;狠刹组织纪律观念不强之风,着力解决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不按组织原则和纪律办事等问题。
不断创新民主评议方式和途径,在全市扎实开展分类对口评议、民主评议基层所站和中层干部,医院和学校专题评议活动,拓展评议范围,增强评议效果。
不断拓宽群众反映问题、表达诉求和民主监督渠道,建立广播、电视、报纸、网站多种媒体配合的多层次立体监督网络,切实解决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
2、坚决纠正大型零售企业向供应商违规收费问题。
集中开展零售商向供应商违规收费问题清理整顿工作,市内大型零售商除向供应商收取进销差价、柜台租金、代销费、促销服务费外,严禁收取签订合同费、新品进店费、开户费等不合理费用。
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水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

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水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衡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2.09•【字号】•【施行日期】2021.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水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衡水高新区和滨湖新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衡水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第7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衡水市人民政府2021年2月9日衡水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决策草案的形成第一节决策启动和目录管理第二节公众参与第三节专家论证第四节风险评估第三章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第一节合法性审查第二节集体讨论决定和决策公布第四章决策执行和调整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明确决策责任,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令第713号)、《河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办法》(省政府令〔2019〕第12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以下称决策机关)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程序,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以下简称决策事项)包括:(一)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公共安全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二)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三)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四)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五)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本条第一款规定事项的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宏观调控决策,政府立法决策以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不适用本规定。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机关标准化管理工作的通知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机关标准化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衡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4.06•【字号】办字[2012]14号•【施行日期】2012.04.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机关标准化管理工作的通知(办字〔2012〕14号)市政府各部门:近年来,市政府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紧紧围绕科学执政、依法行政,不断规范行政行为、提高行政效能,取得了明显成效。
为进一步提升政府机关行政效能,加强服务型政府建设,市政府决定在市政府系统开展机关标准化管理工作。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开展机关标准化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机关标准化管理,是把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引入机关管理工作,建立覆盖各项工作、各个环节的制度体系,明确岗位职责、工作目标、管理流程和评价标准。
用制度培养习惯,用程序规范行为,用第三方评价促进工作改进,推进行政行为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实现转变作风、规范管理、提高效能的目标,使政府工作的公共决策更加科学、公共管理更加有效、公共服务更加优质。
当前,我市正处在加快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时期,全面落实市第三次党代会确定的各项战略部署,加快推进富民强市战略、和谐衡水建设,必须进一步规范行政行为和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提升行政效能和服务水平。
但在实际工作中,仍有一些部门和单位不同程度地存在职能不到位、管理不科学、行为不规范、作风不扎实、工作不落实以及管理粗放、效率低下等问题,影响了行政效能、服务质量和政府形象。
开展机关标准化管理工作,是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部署和要求的重要举措,是建设效能政府、责任政府、创新政府的有效载体和抓手。
做好这项工作要从提高行政效能和依法行政入手,对机关办公制度进行全面的优化和重组,建立明确的工作质量评价标准,建立可持续改进的工作机制,建立全程可控制的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流程,对行政管理全过程进行有效监控,从而有效促进行政资源的优化配置,对优化政风、改进作风将起到很好的促进作用。
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水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2012年修订)

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水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2012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衡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3.20•【字号】衡政[2012]16号•【施行日期】2012.03.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水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衡政〔2012〕1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衡水湖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衡水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12年2月17日市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印发。
二0一二年三月二十日衡水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2012年2月17日市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一章总则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二、市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指示以及市委的决定,贯彻执行市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充分发挥市政府各部门和各级人民政府的作用,确保政令畅通;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
三、市政府工作的准则是,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
第二章组成人员职责四、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执政为民,忠于职守,求真务实,勤勉廉洁。
五、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工作。
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
六、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
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七、副市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
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政府进行外事等方面的活动。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水市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落实意见》的通知-衡政办字〔2016〕14号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水市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落实意见》的通知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6.01.29施行日期文号衡政办字〔2016〕14号主题类别机关工作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水市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落实意见》的通知衡政办字〔2016〕1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业新区、滨湖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衡水市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落实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1月29日衡水市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落实意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实施<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行动计划(2015-2016年)的通知》及《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河北省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实施方案>行动计划(2015-2016年)的通知》精神,深化我市标准化工作改革,发挥标准化对全市经济的技术支撑作用,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落实意见。
一、充分认识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的重要意义标准化是促进产业结构调整、转变发展方式的重要手段,是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提升产业竞争力的重要内容。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和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标准化的作用和地位日趋突出,已成为国家和地区核心竞争力和软实力的核心要素。
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已成为我市发展新型工业与现代农业、繁荣发展服务业的一项紧迫任务。
我市正处于综合配套改革和京津冀协同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不仅有利于提高我市产品质量、树立品牌,还有利于优化产业结构、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有利于提高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提升产业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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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重申工作纪律提高工作效能的几
条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纪检
【发文字号】衡政办[2012]17号
【发布部门】衡水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2.04.23
【实施日期】2012.04.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重申工作纪律提高工作效能的几条规定的通知
(衡政办〔2012〕1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滨湖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提出的“约法八章”,进一步加强政府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工作,严肃工作纪律,提高工作效能,确保政令畅通,特重申有关规定如下:
一、严明会议纪律
市政府会议是传达上级指示精神、统一思想、研究问题、部署工作的重要方式,是开展工作协调、推动工作落实的重要手段,参加会议本身就是学习提高的过程。
遵守会议纪律是最基本的要求,也是对与会者最基本的尊重。
一要严格会议请假制度。
各级、各部门领导必须按照通知要求参加市政府召开的会议,除参加上级会议和身体原因外,一
律不得请假。
确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会议的,必须提前向市政府报告并说明情况,经主持会议领导批准后方可安排指派相关负责人代替参会;未经批准不能缺席会议也不能指派其他人员参加会议。
二要严格会场纪律。
参加会议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会场纪律,按要求的时间签字报到、对号入座,不能迟到、早退;穿着要整洁,严格按要求着装;会议期间,关闭手机或将手机调为振动模式,会场内不允许接听电话,不能随意走动和出入会场,不能做与会议无关的事情,更不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