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领导工作分工的通知(衡政办
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水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水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衡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3.15•【字号】衡政[2003]14号•【施行日期】2003.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水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衡政〔2003〕1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衡水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本届政府第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三月十五日衡水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2003年3月3日第一次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总则一、为使市政府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工作规则》、《省政府工作规则》,结合市政府工作的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市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十六大精神和各项政策法规,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的指示以及市委的决定,贯彻执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充分发挥市政府职能作用,确保政令畅通;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按客观规律办事;坚持依法行政、从严治政,忠于职守、服从命令、创新进取、讲究效率;密切联系群众,尊重群众的首创精神,注重调查研究;加强廉政建设,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三、市政府各部门要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行政职权,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在各自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做好工作;精简会议、公文,减少事务性活动,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工作质量;树立大局意识,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全面贯彻落实市政府的各项工作部署。
市政府组成人员的职责四、根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市政府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政府组成部门的主任、局长等组成。
五、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
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工作。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水市贯彻落实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实施意见分工方案》的通知-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水市贯彻落实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实施意见分工方案》的通知正文:----------------------------------------------------------------------------------------------------------------------------------------------------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水市贯彻落实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实施意见分工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衡水高新区和滨湖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为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字〔2021〕68号),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现将《衡水市贯彻落实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实施意见分工方案》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
我市是全国32个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领跑者”行动重点推进城市之一,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是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的重要方面,对于减轻家庭养老育幼负担、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等都具有重要意义。
各县市区政府、衡水高新区和滨湖新区管委会要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将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作为一项重要职责和民生工程,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列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并定期向同级人大报告服务能力提升成效,接受人大监督。
二、明确职责分工。
市民政局牵头负责推动养老服务、市卫生健康委牵头负责托育有关工作。
各县市区和市直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快推进全市养老托育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进一步完善政策体系,优化市场环境,提升服务水平。
要按年度制定工作计划,明确阶段性目标成效、时间节点、具体措施、责任单位、责任人等,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地落细。
三、建立工作机制。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党史学习教育,切实为群众办实事解难题,聚焦服务“一老一小”,发挥政府主导作用,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建立“一老一小”工作推进机制,着重在组织机构、人员配备、经费投入等方面予以保障,加快补齐发展短板。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水市贯彻落实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实施意见分工方案》的通知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水市贯彻落实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实施意见分工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8.09•【字号】•【施行日期】2021.08.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水市贯彻落实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实施意见分工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衡水高新区和滨湖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为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字〔2021〕68号),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现将《衡水市贯彻落实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实施意见分工方案》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
我市是全国32个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领跑者”行动重点推进城市之一,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是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的重要方面,对于减轻家庭养老育幼负担、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等都具有重要意义。
各县市区政府、衡水高新区和滨湖新区管委会要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将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作为一项重要职责和民生工程,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列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并定期向同级人大报告服务能力提升成效,接受人大监督。
二、明确职责分工。
市民政局牵头负责推动养老服务、市卫生健康委牵头负责托育有关工作。
各县市区和市直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快推进全市养老托育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进一步完善政策体系,优化市场环境,提升服务水平。
要按年度制定工作计划,明确阶段性目标成效、时间节点、具体措施、责任单位、责任人等,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地落细。
三、建立工作机制。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党史学习教育,切实为群众办实事解难题,聚焦服务“一老一小”,发挥政府主导作用,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建立“一老一小”工作推进机制,着重在组织机构、人员配备、经费投入等方面予以保障,加快补齐发展短板。
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2018)-衡政规〔2018〕7号

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2018)正文:----------------------------------------------------------------------------------------------------------------------------------------------------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衡政规〔2018〕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衡水高新区和滨湖新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深化政府机构改革,确保我市各项改革措施有效落实,按照国务院、省政府统一安排部署,我市对2017年12月31日前制定的与“放管服”、行政审批制度、商事制度等各项改革措施不一致的及不符合招商引资、优化营商环境要求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第30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
一、对不符合清理要求或已被新文件替代的9件,予以废止;对已超有效期且不需再执行或阶段性工作已完成的4件,宣布失效。
二、对与清理要求或上级政策不符,需对个别条款进行调整的3件,进行修改。
三、对与清理要求或上级政策不符,且修改内容较多的16件,另行修改。
对于列入废止或失效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对于此次修改的规范性文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各部门、各单位做好相关衔接工作;对列入另行修改目录的规范性文件,各责任单位提出修改意见后报市政府。
附件:1、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3、另行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衡水市人民政府2018年8月16日附件1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称发文字号主要实施部门废止或失效原因1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落实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有关政策的通知衡政办函〔2006〕46号市卫计委废止。
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调整,文件不适应社会管理需要2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衡水市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分的通知衡政函〔2007〕44号,根据2011年9月1日衡政(2011)78号文件修正市环保局废止。
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正文:----------------------------------------------------------------------------------------------------------------------------------------------------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衡水高新区和滨湖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为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全市营商环境,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冀政办字〔2021〕64号)等有关文件要求,对现行的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
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
一、对1件市政府规章予以保留;二、对105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予以保留;三、对2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对18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四、对12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
凡宣布失效和废止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本次公布保留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重新计算有效期限。
凡列入修改的,由主要实施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务必于2021年12月10日前完成相关修改任务。
予以修改的规范性文件在修改任务完成前暂时有效,防止出现“管理真空”。
各县市区政府,衡水高新区、滨湖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要切实依法履行职责,认真落实本次清理结果,做好衔接工作,确保全市政策统一。
附件:1.保留的市政府规章目录2.保留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3.宣布失效和废止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4.修改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衡水市人民政府2021年9月27日附件1保留的市政府规章目录序号文件名称主要实施部门清理意见1衡水市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衡水市人民政府令〔2020〕1号)市气象局保留附件2保留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称发文字号主要实施部门及清理意见1衡水市市级财政资金收付管理制度改革试行办法衡政〔2005〕48号(根据2011年9月1日衡政〔2011〕78号修正)市财政局(保留)2衡水市人民政府投资项目投融资管理暂行办法衡政函〔2009〕60号(根据2013年3月21日衡政〔2013〕22号修正)市财政局(保留)3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综合治税大格局的实施意见衡政〔2012〕41号市财政局(保留)4衡水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衡政办〔2013〕36号市财政局(保留)5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衡政办〔2014〕17号市财政局(保留)6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水市市级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衡政规〔2021〕3号市财政局(保留)7衡水市古树名木管理办法衡政〔2011〕88号(根据衡政字〔2016〕25号修改)市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局(保留)8衡水市绿地树木认种认养管理办法衡政〔2011〕89号(根据衡政字〔2016〕25号修改)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保留)9衡水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2006〕第3号(根据2013年3月21日衡政〔2013〕22号修正)市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局(保留)10衡水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管理办法〔2006〕第4号(根据2013年3月21日衡政〔2013〕22号修正)市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局(保留)11衡水市市区集中供热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10〕第4号市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局(保留)12衡水市城市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暂行办法衡政规〔2019〕4号市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局(保留)13衡水市城市排水管理暂行办法衡政规〔2019〕5号市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局(保留)14衡水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办法衡政规〔2019〕6号市城管综合15衡水市居住区绿化管理办法衡政〔2011〕87号(根据衡政字〔2019〕25号修正)市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局(保留)16衡水市市区广场游园管理规定市政府令〔2008〕第2号(根据衡政字〔2019〕25号修正)市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局(保留)17衡水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暂行办法衡政〔1997〕14号(根据2011年9月1日衡政〔2011〕78号修正)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保留)18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对《衡水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暂行办法》作出补充规定的通知衡政函〔2001〕25号(根据2011年9月1日衡政〔2011〕78号修正)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保留)19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扩面征缴清欠工作的意见衡政〔2005〕40号(根据2011年9月1日衡政〔2011〕78号修正)市人力资源20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水市健全企业工资分配四项基本管理制度的意见的通知衡政办〔2007〕27号(根据2011年9月1日衡政〔2011〕78号修正)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保留)21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企业养老保险基金收支挂钩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办字〔2008〕35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保留)22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河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意见的通知衡政函〔2009〕161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保留)23衡水市市直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纳入养老保险统筹实施办法衡政办〔2011〕24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保留)24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衡政〔2014〕46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保留)25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创新水价形成机制利用价格杠杆促进节约用水的意见衡政〔2014〕57号市发展改革委(保留)26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物价局等四部门《关于推广“一提一补”农业节水机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办字〔2014〕79号市发展改革委(保留)27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实施意见衡政发〔2015〕18号市发展改革委(保留)28衡水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衡政办发〔2015〕2号市发展改革委(保留)29衡水市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衡政规〔2020〕1号市发展改革委(保留)30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政府投资管理的意见衡政规〔2020〕2号市发展改革委(保留)31衡水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实施办法衡政规〔2018〕6号市发展改革委、市行政审批局(保留)32衡水市企业开办全程网上办管理办法(试行)衡政规〔2019〕10号市行政审批局(保留)33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省级开发区企业投资项目“标准地+承诺地”改革实施意见衡政规〔2020〕3号市行政审批局(保留)34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水市政府投资“双基”项目“一会三书一证”管理办法的通知衡政规〔2020〕4号市行政审批局(保留)35衡水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04〕第2号(根据2013年3月21日衡政〔2013〕22号修正)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保留)36衡水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衡政字〔2016〕11号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保留)37衡水市绿色建筑管理办法衡政字〔2016〕12号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保留)38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去库存的若干意见衡政发〔2016〕18号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保留)39衡水市农民工工资应急周转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衡政办字〔2017〕53号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保留)40衡水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办字〔2014〕82号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保留)41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衡政规〔2018〕16号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保留)42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被动式能耗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衡政规〔2021〕4号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保留)43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见衡政〔2007〕96号市民政局(保留)44衡水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衡政办〔2010〕2号市民政局(保留)45衡水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实施细则衡政办〔2010〕66号市民政局(保留)46衡水市临时救助办法市政府令〔2015〕第3号市民政局(保留)47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通知衡政发〔2016〕22号市民政局(保留)48衡水市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实施办法衡政办〔2012〕2号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保留)49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衡政〔2013〕67号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保留)50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衡政〔2012〕66号市水利局(保留)51衡水市水权交易办法(试行)衡政规〔2017〕7号市水利局(保留)52衡水市非常规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衡政规〔2019〕2号市水利局(保留)53衡水市节约用水奖励办法(试行)衡政规〔2019〕3号市水利局(保留)54衡水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衡政规〔2018〕4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留)55衡水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衡政规〔2018〕5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留)56衡水市气象灾害防御实施细则市政府令〔2013〕第1号市气象局(保留)57衡水市气象探测工作管理规定衡政规〔2018〕14号市气象局(保留)58衡水市防雷减灾管理规定衡政规〔2018〕15号市气象局(保留)59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家庭农场发展的意见(试行)衡政〔2013〕68号市农业农村局(保留)60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和促进家庭农场发展的通知衡政办〔2014〕12号市农业农村局(保留)61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工商资本租赁农地监管的实施意见衡政办字〔2016〕20号市农业农村局(保留)62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水市养殖水域滩涂规划(2018—2030年)的通知衡政规〔2018〕11号市农业农村局(保留)63衡水市公共机构节能办法市政府令〔2015〕第2号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保留)64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试行)衡政发〔2015〕4号市公安局(保留)65衡水市居住证实施办法(试行)衡政字〔2016〕27号市公安局(保留)66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全市公安监所被监管人员实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通知衡政办字〔2016〕21号市公安局(保留)67衡水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衡政规〔2017〕8号市公安局(保留)68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主城区货运车辆限行的通告衡政规〔2019〕8号市公安局(保留)69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实施意见衡政字〔2015〕16号市审计局(保留)70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衡水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决定衡政规〔2018〕1号市审计局(保留)71衡水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衡政规〔2018〕13号市交通运输局(保留)72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衡政办字〔2016〕28号市卫生健康委(保留)73衡水市医疗废物管理暂行办法衡政字〔2016〕6号市卫生健康委(保留)74衡水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市政府令〔2014〕第1号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保留)75衡水市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管理办法衡政办字〔2016〕58号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保留)76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城市棚户区和城中村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衡政规〔2018〕10号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保留)77河北省衡水湖湿地和鸟类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02〕第19号(根据2011年9月1日衡政〔2011〕78号修正)滨湖新区管委会(保留)78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河北省衡水湖湿地和鸟类自然保护区规划建设审批工作的通知衡政函〔2002〕66号(根据2011年9月1日衡政〔2011〕78号修正)滨湖新区管委会(保留)79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见义勇为确认和保障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衡政办字〔2017〕70号市委政法委(保留)80衡水市竞技体育奖励办法衡政规〔2018〕17号市体育局(保留)81衡水市主城区非国有博物馆扶持办法(试行)衡政规〔2018〕19号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保留)82衡水市行政机关制定规范性文件指导规则衡政〔2010〕5号市司法局(保留)83衡水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工作规则衡政〔2012〕15号市司法局(保留)84衡水市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暂行办法衡政办发〔2017〕12号市司法局(保留)85衡水市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暂行规定衡政办发〔2017〕13号市司法局(保留)86衡水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衡政规〔2017〕1号市司法局(保留)87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衡政规〔2017〕6号市司法局(保留)88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衡政规〔2018〕7号市司法局(保留)89衡水市人民政府立法程序规定衡政规〔2018〕8号市司法局(保留)90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衡政规〔2019〕9号市司法局(保留)91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衡政规〔2021〕2号市司法局(保留)92衡水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市政府令〔2010〕第2号(根据2013年3月21日衡政〔2013〕22号修正)市司法局(保留)93衡水市依法行政考核办法市政府令〔2012〕第3号市司法局(保留)94衡水市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实施细则市政府令〔2012〕第4号市司法局(保留)95衡水市行政复议决定书网上公开办法衡政办字〔2017〕第111号市司法局(保留)96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水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衡政规〔2021〕1号市司法局(保留)97衡水市灭火与消防应急救援社会联动工作机制办字〔2014〕50号市消防救援支队(保留)98衡水市电动车消防安全管理办法(试行)衡政规〔2019〕7号市消防救援支队(保留)99衡水市物业消防安全管理办法衡政规〔2020〕7号市消防救援支队(保留)100衡水市职工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办法(试行)衡政规〔2019〕11号市医疗保障局(保留)101衡水市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衡政办〔2003〕17号(根据2011年9月1日衡政〔2011〕78号修正)市医疗保障局(保留)102衡水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衡政规〔2018〕18号市医疗保障局(保留)103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实施意见衡政规〔2020〕5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保留)104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水市推动职业教育加快发展的二十项政策措施》的通知衡政规〔2020〕6号市教育局(保留)105衡水市有突出贡献残疾人运动员教练员奖励暂行办法衡政函〔2011〕74号市残联(保留)附件3宣布失效和废止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称发文字号主要实施部门清理意见1衡水市市级部门“三公”经费管理办法(试行)衡政〔2013〕102号市财政局废止2衡水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衡政字〔2015〕15号市财政局废止3衡水市市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办法衡政规〔2017〕5号市财政局废止4衡水市市本级非税收入缓减免管理办法衡政办字〔2016〕60号(根据衡政字〔2019〕25号修正)市财政局废止5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全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衡政办发〔2016〕7号市发展改革委废止6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民间投资的意见衡政规〔2017〕2号市发展改革委废止7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城市“三无”老人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衡政办发〔2015〕3号市民政局废止8衡水市推进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规划衡政办函〔2012〕3号市教育局废止9关于印发衡水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5—2020年)的通知衡政发〔2015〕17号市行政审批局宣布失效10衡水市投资审批中介服务市场管理暂行办法衡政规〔2017〕3号市行政审批局废止11衡水市贯彻落实省政府《计量发展规划(2013—2020年)实施意见》的实施方案衡政办〔2014〕25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宣布失效12衡水市融资担保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衡政〔2012〕2号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废止13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林下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衡政函〔2013〕37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废止14衡水市数字城市地理空间框架建设与使用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15〕第4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废)废止15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主城区储备土地安置的试行意见衡政〔2014〕50号根据2016年9月4日衡政字〔2016〕25号修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废)废止16衡水市农村公路管理办法衡政办发〔2015〕15号市交通运输局(废)废止17衡水市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暂行管理办法衡政规〔2018〕12号市体育局(废)废止18衡水市城市计划节约用水管理办法衡政规〔2019〕1号市水利局(废)废止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强全市防震减灾工作意见》的通知衡政函〔2008〕39号市应急管理局(废)废止20衡水市市直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衡政办〔2003〕16号(根据2013年3月21日衡政〔2013〕22号修正)市医疗保障局(废)废止附件4修改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称发文字号主要实施部门清理意见1衡水市市区城市污水处理费收缴暂行办法市政府令〔2010〕第5号(根据2013年3月21日衡政〔2013〕22号修正)市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局拟修改2衡水市滏阳河风景区管理办法衡政字〔2016〕10号市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局拟修改衡水市农村联村集中供水工程运行管理暂行办法衡政〔2010〕113号(根据2013年3月21日衡政〔2013〕22号修正)市水利局拟修改4衡水市地名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14〕4号市民政局拟修改5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衡政办〔2014〕15号(根据衡政字〔2015〕24号修改)市农业农村局拟修改6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水市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和衡水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通知衡政办字〔2017〕62号市应急管理局拟修改7衡水市住宅小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办字〔2013〕79号市消防救援支队拟修改8衡水市劳动密集型企业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办法衡政办字〔2015〕111号市消防救援支队拟修改9衡水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衡政办字〔2016〕74号市消防救援支队拟修改10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野生动物禁猎区和规定禁猎期的通知衡政规〔2017〕4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拟修改11衡水市区“退二进三”土地处置管理办法衡政规〔2018〕9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拟修改12河北衡水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旅游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05〕第4号(根据2011年9月1日衡政〔2011〕78号、2015年12月17日衡政字〔2015〕24号、衡政规〔2018〕7号修正)滨湖新区管委会拟修改相关政策解读文件链接:art_101_365760.html——结束——。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水市职工劳动模范管理规定》的通知-衡政办发〔2015〕4号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水市职工劳动模范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水市职工劳动模范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业新区、滨湖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衡水市职工劳动模范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 年 1 月 29 日衡水市职工劳动模范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职工劳动模范的管理工作,充分发挥职工劳动模范在推动科学发展、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文化文明和社会文明中的骨干带头作用,根据《河北省职工劳动模范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职工劳动模范是指经衡水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由衡水市人民政府命名的企业、事业、机关、团体等单位的职工身份的劳动模范。
第三条由河北省委、政府各系统按程序评选命名并明确享受市级劳模待遇的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以及由衡水市委、政府在特殊时期、特定工作中,表彰并明确享受市级劳动模范待遇的模范先进个人,在按规定办理换发《衡水市级职工劳动模范荣誉纪念证书》后,按市级职工劳动模范管理。
第四条市总工会负责全市职工劳动模范的统一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总工会,市行业主管部门、中直省属在衡单位的工会组织具体负责职工劳动模范的日常管理,并应当设专人或兼职人员负责劳动模范的管理工作。
劳动模范退休、去世,所在单位应逐级上报至市总工会。
第五条工会组织应当做好职工劳动模范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及时解决职工劳动模范在工作、学习、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宣传职工劳动模范事迹,弘扬劳动模范精神。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市政府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的通知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市政府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衡政办字[2015]101号【发布部门】衡水市政府【发布日期】2015.11.06【实施日期】2015.11.0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市政府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的通知(衡政办字〔2015〕10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业新区、滨湖新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经市政府研究确定,成立市政府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协调小组组成人员及主要职责(一)组成人员。
市长杨慧担任协调小组组长,常务副市长吕志成担任副组长,市政府秘书长白金芳,市政府副秘书长马凤民、何立涛、李亚美、李益旺,市编委办主任马金骥,市政府督查室主任袁向前为成员。
(二)主要职责。
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新时期深化行政体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的决策部署,对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职能工作做出安排部署,统筹研究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的重大改革措施,研究拟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有关重要事项,协调推动解决改革中遇到的困难和重点难点问题,指导县(市、区)相关工作,督促各地各部门落实改革措施。
协调小组下设行政审批改革组、投资审批改革组、职业资格改革组、收费清理改革组、商事制度改革组、教科卫体改革组、文化广电改革组7个专题组和综合组、督查组、法制组、专家组4个功能组。
二、协调小组专题组组长、副组长及主要职责(一)行政审批改革组。
组长由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马金骥(市编委办主任)担任,副组长由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刘占杭(市编委办副主任)担任。
负责牵头推进市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衔接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取消下放审批事项,进一步取消下放市级审批事项,全面清理和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研究制定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指导意见,建立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研究提出规范市政府部门证照管理的工作方案;规范和改进行政审批行为,防止和纠正变相审批,约束自由裁量权,提高政府服务水平。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水市重大产业项目攻坚年实施方案的通知-衡政办字〔2015〕22号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水市重大产业项目攻坚年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关于印发衡水市重大产业项目攻坚年实施方案的通知衡政办字〔2015〕2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业新区、滨湖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衡水市重大产业项目攻坚年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2015年4月1日衡水市重大产业项目攻坚年实施方案为充分发挥重大产业项目的引领带动作用,省委、省政府决定2015年在全省开展“重大产业项目攻坚年”活动,全年抓10亿元以上重大产业项目(包括续建、新开工和前期谋划项目)1500个以上,并将任务进行量化分解,分解到我市10亿元以上重大项目104个,年终对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为切实把工作落到实处,加大重大产业项目攻坚推进力度,全面完成省确定的任务目标和市重点建设任务,参照省的做法,制定《衡水市重大产业项目攻坚年实施方案》,将我市重点项目“四个一百”工程和10亿元以上重大产业项目进行量化分解。
一、指导思想按照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大力实施项目立市战略,把项目建设放在首位,进一步明确任务、加压推进、强化保障,加快实施一批引领产业转型升级、创新驱动示范的重大项目,为我市实现跨越赶超、绿色崛起提供战略支撑。
二、工作目标以加快结构调整、激发发展活力、提高发展质量为目标,实施重点项目“四个一百”工程,落实省分解到我市的104个10亿元以上项目目标任务,对全市投资增长和经济发展形成强有力支撑。
(一)全年实施重点项目“四个一百”工程,即全市重点抓好100项计划开工项目,100项续建保投产项目,100项推进前期项目,谋划100项10亿元以上立市立县重大项目(2015年衡水市重点项目“四个一百”工程目标任务分解表见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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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领导工作分工的通知
(衡政办函[2013]64号)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衡政办函[2013]64号
【发布部门】衡水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3.08.31
【实施日期】2013.08.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领导工作分工的通知
(衡政办函〔2013〕6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业新区、滨湖新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
现将市政府领导工作分工通知如下:
根据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法和衡水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规定,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
杨慧市长领导市政府全面工作。
分管市监察局、市审计局。
董晓宇常务副市长负责市政府常务工作。
负责政府机关运转、经济调控、项目建设、财税金融、食品药品安全等方面的工作。
分管市政府办公室、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重点项目办公室、市财政局、市国税
局、市地税局、市统计局、市金融工作办公室、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市政府新闻办公室、市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市政府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市物价局、国家统计局衡水调查队、市档案局(市档案馆)、市政府招待处、衡水银行。
协调管理市各投融资平台公司。
联系中国人民银行衡水中心支行、衡水银监分局和驻衡各银行业机构。
协助市长负责监察、审计方面的工作。
负责与市人大、市政协的工作联系。
任民副市长负责综合改革、农业农村、国土资源、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涉军等方面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