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各部门及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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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枣庄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的通知-枣政办发〔2019〕10 号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枣庄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的通知-枣政办发〔2019〕10 号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枣庄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的通知正文:----------------------------------------------------------------------------------------------------------------------------------------------------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枣庄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的通知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各大企业:《枣庄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11月29日枣庄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促进依法行政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枣庄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委员会下设法律顾问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法律顾问办公室),法律顾问办公室设在市司法局,具体负责市政府法律顾问的聘任、联络、组织、协调等日常工作。

根据工作需要,调整充实枣庄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委员会成员名单。

第三条法律顾问办公室建立枣庄市法律专家库,向有关高等院校、科研单位、法律实务部门及律师事务所等法律咨询服务机构征集符合条件的人选进入专家库;拟定法律顾问选聘方案,从专家库中遴选有关人员,经考察、公示等程序,报市政府批准后聘任。

第四条市政府法律顾问 (以下简称法律顾问)从宪法、行政法、民商法、经济法、金融法等领域的专家学者、律师等法律实务工作者中聘任。

市政府设首席法律顾问 1 名,其他法律顾问若干名。

法律顾问聘期 2 年,期满可以续聘。

第五条法律顾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道德修养;(二)受过系统的法律及其他领域专业教育,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务工作经验;(三)具有副教授、副研究员等副高以上职称或者从事法律教学、研究、法律实务工作 5 年以上;(四)无刑事犯罪记录,近五年内未受过纪律处分、行政处分或者行业处分;(五)在所从事领域成绩显著,享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和影响力;(六)熟悉市情、社情、民情和政府工作规则,热心社会公共事业。

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281号——武汉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281号——武汉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281号——武汉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9.02•【字号】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281号•【施行日期】2017.10.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281号《武汉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已经2017年8月15日市人民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万勇2017年9月2日武汉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工作,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提高立法质量,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下简称《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国务院令第322号,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规章(以下简称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解释、备案、评估、清理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制定规章应当遵循《立法法》和《条例》确定的立法原则、权限范围及程序,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行政机关的权力与责任,从本市实际需要出发,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制定规章,限于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

应当制定地方性法规但条件尚不成熟的,因行政管理迫切需要,市人民政府可以先制定规章。

规章施行满2年需要继续施行规章所规定的行政措施的,由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规章制定工作,研究解决规章制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将规章制定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规章制定工作的组织、指导和协调等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含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武汉化学工业区管委会,下同)、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相关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要求,积极配合做好规章制定工作。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城市更新实施办法的通知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城市更新实施办法的通知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城市更新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10.16•【字号】马政〔2022〕49号•【施行日期】2022.10.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城市更新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现将《马鞍山市城市更新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2022年10月16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市更新规划第三章城市更新实施方案第四章保障与监管第五章附则马鞍山市城市更新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为人民”重要理念,推动城市空间调整优化和城市建设品质提升,转变城市开发建设方式,奋力打造安徽的“杭嘉湖”、长三角的“白菜心”,争做“三高地、两先锋”、全力建设现代化“生态福地、智造名城”,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更新是指由政府、物业权利人或者其他符合规定的主体,对城市更新规划范围内的旧工业区、旧商业区、老旧小区、棚户区及其他政府认定的城市更新地区实施综合整治、功能改变、拆除重建等活动。

市区范围内的城市更新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更新遵循以下原则:(一)统筹规划、系统推进。

将城市更新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坚持高质量发展要求和现代化城市建设需要,高起点确定城市发展定位,统筹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系统治理“城市病”等突出问题,高标准谋划城市更新,不断增强城市的整体性、系统性、生长性,提高城市的承载力、宜居性、包容度,促进城市全生命周期的可持续发展。

(二)政府推动、市场运作。

强化政府对城市更新的规划管控、政策引导和要素保障,统筹整合各类资源,调动各方力量,探索各类投资主体通过公平、公开、公正的市场竞争参与城市更新的实施模式,实现共享共赢。

坚持改革创新,建立健全适应高质量发展要求的城市更新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推动城市发展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促进城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盐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5.24•【字号】盐政办发[2010]46号•【施行日期】2010.05.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盐政办发〔2010〕4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盐城市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四日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盐城市委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盐委〔2010〕8号),设立市政府办公室,为市政府工作部门,挂市政府研究室牌子。

一、职责调整(一)强化服务职责,加强应急、督查、调研和离退休干部服务等工作,进一步发挥参谋助手和运转枢纽作用。

(二)增加指导、监督全市政府信息公开、新闻发布等工作职责;增加负责全市政府系统电子政务的规划、管理和组织建设工作。

(三)将市口岸管理办公室的职责划入市政府办公室,不再管理市无线电管理处。

二、主要职责(一)负责市政府会议的准备工作,承办市政府组织的重大活动。

(二)协助市政府领导同志组织起草或审核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公文。

负责办理市政府的日常公文收发工作。

办理党中央、国务院及国家机关、省政府及省级机关发送市政府的公文。

研究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市、区)请示市政府的事项,提出审核意见,报市政府领导同志审批。

指导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的公文处理工作。

(三)负责起草市政府领导同志工作所需的各类文稿。

(四)根据市政府领导同志的要求,协调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县(市、区)的工作。

(五)协助市政府组织实施市政府会议决定事项,督促检查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对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会议决定事项及市政府领导同志交办工作的贯彻落实情况,并及时向市政府领导同志报告。

成都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成都市政府令第37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成都市政府令第37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正文:---------------------------------------------------------------------------------------------------------------------------------------------------- 成都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1993年11月12日成都市政府令第3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成都市人民政府的工作,依法行使职权,提高办事效率和质量,保证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成都市人民政府是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成都市国家行政机关。

市人民政府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省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成都市人民政府领导全市各级人民政府,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保证宪法、法律、法规和市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在全市行政机关中贯彻实施。

组织动员全市各族人民,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发挥中心城市的功能,促进社会全面进步,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物质文化生活水平。

第二章职权职责第四条成都市人民政府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执行中共成都市委、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和国务院、省政府的命令、决定、指示,依法制定行政规章,发布决定和命令;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其他议案;(二)领导所属各工作部门和各区(市)县人民政府的工作;(三)改变或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和各区(市)县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命令、指示;(四)依法任免、培训、考核、奖惩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五)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算、决算,领导和管理全市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计划生育、城乡建设、环境保护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司法行政、外事、侨、台、监察、民族、宗教事务等行政工作;(六)保护国有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财产和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维护社会秩序;(七)保障城乡企业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有的自主权;(八)办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与市政府工作有关的提案、意见、建议、批评等事项;(九)办理国务院、省政府和市委交办的其他事项;(十)协助管理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委托代管单位和外地驻蓉机关、企业、事业单位。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潍坊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潍政发〔2019〕10号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潍坊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潍政发〔2019〕10号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潍坊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潍坊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各重点企业,各高等院校,各人民团体:《潍坊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已经2019年12月20日市政府第四十九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潍坊市人民政府2019年12月30日潍坊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推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政令统一,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由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行政规范性文件一般采用“规定”“办法”“决定”“规则”“细则”等名称。

第三条行政机关制定的内部工作制度、人事任免决定、对具体事项的处理决定、工作部署、向上级行政机关的请示和报告以及其他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没有直接影响、不具有普遍约束力、不可以反复适用的公文,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我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起草、审查、发布、备案、评估、清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下列机构不得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一)临时机构;(二)议事协调机构;(三)部门内设机构;(四)政府工作部门的派出机构。

第六条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下列原则:(一)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二)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三)符合上级行政机关的命令、决定等;(四)符合本行政机关的法定职权范围;(五)符合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

鹰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鹰潭市政府部门行政权力清单的决定

鹰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鹰潭市政府部门行政权力清单的决定

鹰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鹰潭市政府部门行政权力清单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鹰潭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6.30•【字号】鹰府发〔2015〕24号•【施行日期】2015.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鹰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鹰潭市政府部门行政权力清单的决定鹰府发〔2015〕2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龙虎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鹰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信江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推行“三单一网”工作的通知》(赣府厅字〔2015〕10号)和《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鹰潭市全面推行“三单一网”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鹰府办字〔2015〕27号)要求,市“三单一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单位,参照《省政府部门权力清单》,对《鹰潭市市本级行政职权目录(试行)》进行了调整和完善,编制了《鹰潭市政府部门行政权力清单》。

经2015年6月25日市政府第六十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决定,市政府部门保留对外公布的行政权力4189项,其中:行政处罚2708项、行政强制191项、行政征收74项、行政给付55项、行政裁决9项、行政确认142项、行政奖励101项、其他行政权力901项,共性权力8项(在2014年市本级行政审批项目集中清理中决定保留、并联实施和承接省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作为权力清单一部分,详见鹰府发〔2014〕16号、21号、43号文件,本文件不再重复)。

根据《关于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5〕21号)“垂直管理部门设在地方的具有行政职权的机构,其权力清单由其上级部门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和必要性审核确认,并在本机构业务办理窗口、上级部门网站等载体公布”有关规定,驻鹰单位的行政权力清单由其上级单位审核,并同时公布。

现将《鹰潭市政府部门行政权力清单》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1.严格执行行政权力清单。

第二章 当代中国政府的权力结构及其关系

第二章 当代中国政府的权力结构及其关系
当代中国政府与行政(第三版)
21世纪公共行政系列教材
第二章 当代中国政府的权力结构及其关系
2.1 2.2 2.3 2.4 政党与政府 人民代表大会 国家元首 国家军事机关、审判机关与检察机关
中国权力传统与现状
• • 权力,在其本质上是一种以强制力为基本依据和保障的支配力、影响力。 中国的权力传统 1、百代皆行秦政制。中央集权制、君主制、权力等级分明、家天下 2、民国的“五权分立”、军阀割据 3、枪杆子里出政权 4、党领导一切 5、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与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 中国的权力现状
1、中国共产党的政治权利具有最高领导地位 2、军权作为强力部门由党中央指挥 3、人大权力是党中央权力的一部分 4、行政权力对党中央和人大负责 5、司法权力党中央和人大负责 6、民主党派和无党派具有参政、议政的协商性质
中国的权力结构仍然表现出中央集权特点,政治权力、军权、立法权、司法权力、行政权力都表现出中央集权的倾 向,概括为下级服从上级、全党服从中央的体制,尤其以政治权力、军权和司法权为突出;2015年出现了司法权上收和 法权下放的特点;从中央到地方都坚持党委的最高领导地位;微观上说,在中央,掌握政治权力和军权的总书记掌握最 高权力,在地方,各级党委书记掌握最高权力;集权带来的家天下现象在重演,权力家族腐败现象触目惊心;集权的传 统在传承,分权的趋势在萌芽,依法治国在路上。
权力
政党
法律
人民代表 大会
各民主党派情况
党派名称
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民革) 中国民主同盟(民盟) 中国民主建国会(民建) 中国民主促进会(民进) 中国农工民主党(农工党) 中国致公党 九三学社 台湾民主自治同盟(台盟)
成立时间
1948年1月1日 1941年3月19日 1945年12月16日 1945年12月30日 1930年8月9日 1925年10月10日 1946年5月4日 1947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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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组成部门及各职责2008-05-31 10:00:48| 分类:资料|举报|字号订阅市政府组成部门32个市政府办公室市发展改革委市经贸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民宗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劳动保障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建设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局市人口计生局市卫生局市审计局市统计局市环保局市广电局市粮食局市乡企局市规划局市城管局市物价局一、行政职权行政职权是国家通过法律针对一定组织(通常是行政机关)就行政权进行权能、权限设定的结果。

简言之,行政职权是组织从国家手中分配到的行政权,它通过权能、权限予以全面表达。

某一组织因这种行政权的授予而成为行政主体。

二、行政职责行政职责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进行行政活动过程中,必须承担的法定义务。

行政职责的核心是依法行政,基本要求是合法行政和合理行政。

不同的行政主体有不同的行政职责,但从总体上说,它们包括下列内容:1.履行义务,不失职;2.遵守权能和权限,不越权;3.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权,不滥用职权;4.注重证据,合理认定事实;5.正确适用法律,避免适法错误;6.遵守法定程序,防止程序违法;7.遵循合理原则,避免行政不当。

办公室工作职责(一)负责起草、审核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出的各类文件、电报,管理市政府印章;(二)负责市政府会议的筹备工作,组织落实会议决定的事项;(三)负责督促、检查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区政府对国家法律法规,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文件、会议、指示、命令、决定及市政府领导重要指示的贯彻执行情况,并及时向市政府领导报告;(四)研究市政府各部门和县、区政府请示市政府的问题,提出审批意见,报市政府领导决定;(五)负责协助市政府领导办理需由市政府直接处理的突发性事件和重大事故;(六)负责收集整理政务信息,准确及时地向上级政府和本级政府上报,并提出建议;(七)负责市政府重大调查研究活动安排组织工作,提供具有前瞻性、可行性的调研报告,供领导决策参考;(八)负责办理省人大、省政协和市人大、市政协交办的有关提案、议案、建议。

(九)负责协助处理人民来信来访,及时向市委、市政府领导报告来信来访中涉及的重要情况;(十)负责市政府重要活动的安排组织工作,负责市政府值班、安全保卫工作;(十一)负责行政事务、机关人事、思想政治工作,搞好后勤保障和服务工作;(十二)负责市政府接待事务、对外联络事务,负责市政府驻外机构和管理和友好城市的缔结及有关工作的办理;(十三)按规定办理市政府办公室、市扶贫开发办公室(药博办)和市经济信息中心(市政府信息化管理办公室)和市政府驻外机构的中层干部的任免工作;(十四)负责办理市政府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司法局是负责本市司法行政工作的市政府组成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研究起草司法行政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编制本市司法行政工作的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组织、指导对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

(三)负责本市司法行政系统的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

(四)研究制订本市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总体规划,组织、指导、协调全市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五)负责管理本市律师、法律援助工作和公证机构及公证活动;研究律师、公证工作的改革与发展,并提出实施办法。

(六)负责管理本市法律服务机构和在京设立的国(境)外律师机构;监督、指导本系统的社会团体工作。

(七)指导本系统法学教育及业务培训工作。

(八)负责指导区、县司法行政部门管理人民调解工作、社区矫正工作及司法助理员、基层司法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

(九)负责本市司法行政系统的外事工作和对外宣传、交流工作。

(十)指导和管理本市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

(十一)负责本市仲裁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

(十二)负责本市国家司法考试工作。

(十三)负责社区矫正工作(十四)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管理北京市监狱管理局和北京市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局。

民政局作为一个社会行政管理职能部门,对社会起着稳定器的作用。

它的工作内容范围主要是做好社会保障范畴内的救灾救济、优抚安置、社会福利、最低生活保障等工作;基层政权建设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工作;行政区划和地名管理、边界勘定、民间组织管理、婚姻登记管理、殡葬管理、儿童收养、救助管理等,并承担着拥政爱民、拥军优属等协调工作。

它是人民政府与普通群众之间的一条纽带,军政之间的一座桥梁。

工作职责是服务于整个社会,上为中央分忧、下为百姓解困。

因而,民政工作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党和政府的威信,关系到社会的稳定以及两个文明建设的进程。

因此,民政部门承担着更多的社会责任。

社会事业的发展需要改革,需要有一个宽松的外部环境;民政事业的发展更需要党委政府的关心与支持,需要全社会的帮助与理解。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市场经济的确立完善,各行各业均在与国际大环境接轨,经济的全球化趋势必然对固有的传统观念、发展模式带来许多全新的课题。

在挑战与机遇面前,努力探索新形势下民政工作发展的新路子是摆在我们民政工作决策层面上的重要的问题。

环保局1、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方针、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研究拟定我区环境保护的规范性文件,协同有关部门参与制定与环境保护相关的经济、技术、资源配置和产业政策。

受区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协助上级环保行政管理部门监督实施重点区城、重点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生态保护规划。

2、监督检查并组织协调全区各部门、各单位执行上级关于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规定和标准,对违反《环境保护法》的单位行使法律赋予的职权。

3、根据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提出本区环境保护中长期规划和工作计划,纳入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后实施。

4、组织实施各项环境管理制度;负责全区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按国家、省、市的规定审核、审定开发建设活动环境影响报告书,指导城乡环境综合整治,负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指导全区生态示范区建设和生态农业建设。

5、贯彻执行国家、省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物标准,实施大气、水体、土壤、噪声、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以及机动车辆等的污染防治措施和办法,参与编制全区可持续发展纲要和规划。

6、负责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的组织协调、调度检查。

督促有关单位搞好污染防治,负责组织排污申报登记、排污许可证、限期治理、征收排污费等环境管理制度的实施。

7、负责全区环境监测、统计、信息工作;组织实施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及时掌握全区环境质量状况及发展趋势,提出改善的措施和意见。

8、组织、指导、协调全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推动公众和非政府参与环境保护;负责全区环境保护系统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

9、组织全区辐射、放射性废物管理工作;承办区人大、区政协有关环境保护的议案、提案及环境信访污染纠纷、污染事故的查处工作。

10、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教育局工作职责一、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贯彻实施国家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研究制定全市教育工作的地方性行政措施并监督执行。

二、研究全市教育发展战略思路,统筹规划、协调指导全市教育体制和办学体制等方面的改革;研究制定全市教育事业的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综合管理全市基础教育(含学前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以及扫盲等工作;负责全市普通高中、职业中学和市区初中的设立与变更;负责市区初中、普通高中、职业高中、职业中专新生录取和学籍管理工作;负责教育督导、评估与检查。

四、统筹管理本部门教育经费;提出市财政预算内教育经费预算方案的建议;负责统筹管理省拨和市下达的教育经费,并归口管理国外、境外对本市教育的援助和贷款;协同市财政部门指导和管理市属高校的财务工作;组织协调局管学校教育经费的审计监督工作。

五、综合管理全市教育系统的劳动人事工作,协同市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局管各学校(单位)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的意见;组织指导各级各类学校教师资格证书制度的实施和教师资格的认定工作;统筹规划并指导除部、省属大中专院校以外的其他学校的教师和教育行政干部队伍的建设工作;指导教育人事制度改革;负责全市中小学校高级、中级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审核工作。

六、归口管理全市的学历教育、社会力量办学工作,负责市属成人中专的设置、撤销、更名,社会力量办学机构的设立与变更审批工作。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战略、方针和政策,研究提出相应的政策措施;研究提出本市经济、社会和城市发展战略,组织编制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研究提出结构调整、发展速度和总量平衡的预期目标及调控政策;衔接、平衡各主要行业的发展规划。

(二)研究提出本市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主要预期目标,组织编制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大作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报告;加强国民经济运行的预测、预警和监控,针对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及时提出调控政策建议。

(三)研究经济体制改革和扩大对内对外开放中的重大问题,指导和推进总体经济体制改革;负责拟定完善市场经济体制、以改革开放促进发展的政策;组织研究、论证和拟定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参与并协调有关专项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参与研究和论证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的重大问题,协调推进分级管理体制和社区管理体制的进一步完善;研究提出公共部门和社会组织改革的总体思路、方案和相关政策;指导行业协会、市场中介机构的改革和发展。

(四)研究提出推进市场化改革以及所有制结构调整的政策;研究提出推动非公经济发展和促进多种所有制经济公平竞争、共同发展的政策:负责研究推进以股份化改造和发展混合经济为重点的企业改革。

受市政府委托,负责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审批工作。

(五)负责提出本市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投资结构,编制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组织规划重大项目;负责审批(核准)按规定需要综合平衡和享受政策的重大投资项目,负责审核并上报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核准)的投资项目;安排政府财力建设项目,指导监督政策性贷款的使用方向;引导社会资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方向。

依法组织和管理政府投资项目和重大项目稽察工作。

(六)根据国家产业政策,提出本市产业发展的导向和政策;加强各产业间的发展协调,推进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和信息化的发展;研究提出产业布局及各类开发园区的设立、调整和产业导向的意见。

(七)分析全社会资金动态,研究提出政府性投资的重大项目融资方案;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和实际可能,对全社会资金包括财政预算资金和政府性资金,以及国有资产的平衡协调提出意见,参与本市财税政策的研究;负责企业债券发行的审核、报批和监管;研究本市金融发展战略,参与直接融资的协调管理;参与对各项社会保障基金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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