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位[2015]40号附件: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学科和专业学位授权类别动态调整办法(试点后修订稿)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印发《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发展方案(2020-2025)》的通知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印发《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发展方案(2020-2025)》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公布日期】2020.09.25•【文号】学位〔2020〕20号•【施行日期】2020.09.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正文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印发《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发展方案(2020-2025)》的通知学位〔2020〕2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学位委员会,军队学位委员会,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已审议通过《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发展方案(2020-2025)》,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发展方案(2020-2025)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2020年9月25日附件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发展方案(2020-2025)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大会和全国研究生教育会议精神,根据《中国教育现代化2035》和《加快推进教育现代化实施方案(2018-2022年)》,加快推进新时代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成就与挑战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是培养高层次应用型专门人才的主渠道。
自1991年开始实行专业学位教育制度以来,我国逐步构建了具有中国特色的高层次应用型专门人才培养体系,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重要贡献。
一是完善了我国学位制度,开辟了高层次应用型专门人才的培养通道,实现了单一学术学位到学术学位与专业学位并重的历史性转变。
二是探索建立了以实践能力培养为重点、以产教融合为途径的中国特色专业学位培养模式。
三是培养输送了一大批人才。
截至2019年,累计授予硕士专业学位321.8万人、博士专业学位4.8万人。
四是有力支撑了行业产业发展,针对行业产业需求设置了47个专业学位类别,共有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5996个,博士专业学位授权点278个,基本覆盖了我国主要行业产业,部分专业学位类别实现了与职业资格的紧密衔接。
硕士学位授权学科和专业学位授权类别动态调整实施细则

福建农林大学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学科和专业学位授权类别动态调整实施细则(试行)为进一步优化学位授权点结构,增强学位授权点质量保证主体意识,建立健全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长效机制,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加强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和监督体系建设的意见》(学位〔2014〕3号)、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开展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学科和专业学位授权类别动态调整工作的通知》(学位〔2015〕40号)和福建省学位委员会《关于开展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学科和专业学位授权类别动态调整工作的通知》(闽学位〔2016〕2号)的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基本原则1.服务需求。
以满足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为前提,紧紧围绕福建省高水平大学建设要求,立足现有学位授权点布局情况,科学预测学位授权体系建设和人才培养需求,有针对性地对学位授权点进行结构调整,着力打造新兴、交叉和特色学科,调整优化学科结构,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特色现代农业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
2.质量优先。
以保障学位授权点建设质量为前提,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建立以提高质量为导向的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把资源配置和工作重点集中到提高质量上来。
3.有序推进。
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撤销需求不足、水平不高或不符合办学目标定位要求的学位授权点,增列符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优势突出、特色鲜明、符合学校学科发展规划要求的学位授权点,限制增列当前培养规模偏大、招生困难、就业困难的学位授权点。
坚持各学位授权点申请调整与学校整体统筹相结合,统筹兼顾,精心组织,稳步实施,确保动态调整工作平稳有序、扎实有效。
二、动态调整范围本办法所规定的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学科和专业学位授权类别动态调整,系指:1.撤销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学位授权点,包括撤销博士或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博士或硕士学位授权二级学科、博士或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
2.撤销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学位授权点并增列其他学位授权点,包括如下几种情形:(1)撤销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增列其他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已为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或为拟同时增列的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或博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或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或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或工程硕士专业学位下的授权工程领域。
基于2016—2018年全国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的数据分析

基于2016—2018年全国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的数据分析作者:宋婷杨佳丽郭向明来源:《教育教学论坛》2020年第36期[摘要] 自2016年起,全国范围内已开展了三次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目前全国动态调整撤销学位点1405个,增列767个,撤销幅度远远大于增列幅度。
国家启动学位点动态调整工作,高校可自主撤销与增列学位点。
无论是撤销还是新增,都是高校运用学科调整自主权不断完善自身学科体系,优化学科布局的表现。
[关键词] 动态调整;学位授权点;学科建设[作者简介] 宋婷(1989—),女,陕西西安人,管理学硕士,西安理工大学研究生院,初级职称,主要从事学科建设方向研究;杨佳丽(1986—),女,陕西西安人,工学硕士,西安理工大学研究生院,初级职称,主要从事学科建设方向研究;郭向明(1981—),男,陕西西安人,管理学硕士,西安理工大学研究生院,高级职称,主要从事学科建设方向研究。
[中图分类号] G642 ; ;[文献标识码] A ; ;[文章编号] 1674-9324(2020)36-0028-03 ; ;[收稿日期] 2019-11-122015年11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印发了《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学科和专业学位授权类别动态调整办法》(学位〔2015〕40号),明确自2016年起,各高校可自行开展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学科和专业学位授权类别动态调整工作,每年开展一次。
各高校自主调整学位授权点,是指各高校主动撤销或自主增列学位授权点。
调整中拟增列学位授权点的数量不得超过主动撤销学位授权点的数量,主动撤销学位授权点后不同时增列学位授权点的,可在今后自主调整中增列。
本文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印发的《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下达2016年动态调整撤销和增列的学位授权点名单的通知》(〔2017〕15号)《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下达2017年动态调整撤销和增列的学位授权点名单的通知》(学位〔2018〕3号)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下达2018年动态调整撤销和增列的学位授权点名单的通知》(学位〔2019〕8号),以国家公布的名单为依据,主要对我国学位点动态调整数据进行统计分析。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高等学校开展学位授权自主审核工作的意见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高等学校开展学位授权自主审核工作的意见各学位授权自主审核单位:为深化学位授权审核改革,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决定稳步推进高等学校开展学位授权自主审核工作。
根据《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相关规定,现就做好自主审核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高等学校开展学位授权自主审核工作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加快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实现高等教育内涵式发展”的重要举措,是学位授权审核改革的重要内容,在激发办学活力、提高学科水平、发展交叉学科、形成特色优势、加快创新人才培养、开展高水平研究生教育、提升服务需求能力等方面都具有重要意义。
二、高等学校开展学位授权自主审核工作应坚持“服务需求、保证质量、前瞻引领、规范稳妥”的原则,新增学位授权点既要符合国家发展需求,又要符合本单位办学定位;既要严格按照标准新增,又要体现高水平研究型大学办学水平;既要反映学科发展趋势超前部署,又要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既要程序规范、科学严谨,又要稳步有序、避免一哄而上。
三、学位授权自主审核工作分为新增《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以下简称《学科目录》)内的一级学科和专业学位类别,新增《学科目录》外的交叉学科,以及对现有学位授权点的调整。
学位授权点调整按照动态调整办法的规定进行。
四、高等学校应在制订学校发展规划的同时,制订学科建设与发展规划,明确本单位学科建设发展目标、整体布局、阶段任务与保障措施。
通过后的学科建设与发展规划应向社会公开,并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查。
期中可进行一次修订。
自主审核新增的学位授权点必须是已列入本单位学科建设与发展规划的学科或专业学位类别。
五、高等学校应制订新增学位授权点标准,其标准应体现本单位办学水平,必须高于国家同类学科或专业学位类别的申请基本条件。
新增学位授权点标准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向社会公开。
要根据《自主审核单位新增学位点论证报告编写参考提纲》(见附件),制订本单位新增学位点论证报告编写提纲。
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学科和专业学位授权 类别动态调整办法

学位[2015]4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委员会,中国人民解放军学位委员会: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31次会议决议,经总结前期试点工作经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对《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学科和专业学位授权类别动态调整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学科和专业学位授权类别动态调整办法》(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
同时,决定自2016年起,将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学科和专业学位授权类别动态调整工作的实施范围扩大到全国。
请你们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开展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学科和专业学位授权类别动态调整试点工作的意见》(学位〔2014〕1号)和《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学科和专业学位授权类别动态调整办法》,组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各学位授予单位做好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工作。
军队系统各学位授予单位学位授权点的动态调整意见和办法,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学位委员会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意见和办法另行制定,并统一组织实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委员会及中国人民解放军学位委员会每年的调整结果,须于当年6月底前报送至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附件: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学科和专业学位授权类别动态调整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2015年11月10日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学科和专业学位授权类别动态调整办法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开展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学科和专业学位授权类别动态调整试点工作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规定的动态调整,系指撤销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学位授权点并可以增列其他学位授权点。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学位授权点,包括:1. 博士学位授权学科(仅包含博士学位授予权,不包含同一学科的硕士学位授予权);2. 硕士学位授权学科;3. 博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4. 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5. 工程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下的授权工程领域。
第四条撤销博士学位授权学科、硕士学位授权学科,可按以下情况增列其他学位授权点:1.撤销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可增列下述之一:(1)其他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但所增列学科应已为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或为拟同时增列的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2)其他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3)博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4)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5)工程硕士专业学位下的授权工程领域。
高校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办法

高校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办法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开展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学科和专业学位授权类别动态调整工作的通知》(学位〔2015〕40号)精神,按照省学位委员会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调整原则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要坚持以服务需求、提高质量为导向,以优化人才培养的学科和类别结构为重点,推动内涵发展,提高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和水平。
服务需求。
紧密结合我校综合改革与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重大战略决策,以国家、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需求及学科发展趋势为导向,提升学位授权点主动适应社会需求的能力。
强化质量。
提高质量是研究生教育改革和发展最核心最紧迫的任务,要充分发挥各培养单位研究生教育主体责任,增强自主办学、自我发展、自我约束、质量优先的意识。
突出优势。
坚持“做西部文章,创一流大学”的办学理念,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为重点,以优化学科布局为抓手,把学科特色转化为发展优势,以特色发展支持优势学科向一流学科迈进。
发展内涵。
强化学科建设龙头作用,围绕学位授权点加强队伍建设,提高科学研究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搭建学科平台,扩大国际交流与合作,通过提升学科建设水平带动学校整体跨越。
二、调整方式动态调整是指学校主动撤销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学位授权点并自主增列其他学位授权点,调整中拟增列学位授权点的数量不超过撤销学位授权点的数量。
(一)撤销博士学位授权学科、硕士学位授权学科,可按以下情况增列其他学位授权点:1.撤销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可增列下述之一:(1)其他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但所增列学科应已为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或为拟同时增列的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2)博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
2.撤销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可增列下述之一:(1)其他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2)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3)工程硕士专业学位下的授权工程领域。
3.撤销未获得博士学位一级学科授权的某一级学科下所有博士学位授权二级学科或撤销未获得一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的某一级学科下所有硕士学位授权二级学科,视同撤销一个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或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博士、硕士学位论文质量管理办法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博士、硕士学位论文质量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学位授予质量,加强指导教师队伍建设与管理,完善研究生教育质量保障机制,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加强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和监督体系建设的意见》(学位〔2014〕3号)、《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印发〈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办法〉的通知》(学位〔2014〕5号)、《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学科和专业学位授权类别动态调整办法(试行)》(学位〔2014〕2号)以及《湖北省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实施办法》(鄂学位〔2014〕12号)等文件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位论文作者是本人学位论文质量的直接责任人,导师与导师组是学位论文质量的监管责任人。
导师对学位论文负有指导义务,导师组负有协同指导与监督检查义务。
落实导师负责制与强化导师组的责任,有利于完善学位质量保障和监督体系,减少或杜绝“存在问题学位论文”(以下简称“问题论文”)和“质量不合格学位论文”(以下简称“不合格论文”)。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问题论文”包括下列情形:(一)被国务院学位办或湖北省学位办抽中检查(以下简称“校外抽检”),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论文以供抽检的;(二)在学术不端行为检测中,相似比达30%及以上的(包括校内检测以及校外抽检时发现的论文;其中,对校内首次检测中相似比在15%以上且30%以下的论文视为“需要修改论文”);(三)在校外抽检中,首轮三位专家评议中至少有两位专家给出“不合格”意见的;(四)在校外抽检中,首轮三位专家评议中有一位专家给出“不合格”意见,且第二轮复评两位专家中仍有专家给出“不合格”意见的。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不合格论文”包括下列情形:(一)在校外抽检中,首轮三位专家评议中有一位专家给出“不合格”意见,但第二轮复评中两位专家均给出“合格”意见的;(二)在学校组织的校外盲评和答辩中,被认定为“不合格”的。
第五条学校对出现上述“问题论文”和“不合格论文”的研究生、导师和导师组,将依照规定,分别在学位授予、导师资格认定以及导师组招生名额分配等方面追究相关主体责任。
高校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的实践与思考——以湖南科技大学为例

高校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的实践与思考——以湖南科技大学为例作者:高文华,刘俪喆来源:《当代教育理论与实践》 2018年第2期摘要:学位点动态调整是在研究生教育综合改革的背景下,研究生培养单位优化学科结构,实现研究生教育“服务需求、提高质量”的重要举措。
在分析湖南科技大学学位点布局与结构的基础上,介绍该校2016年动态调整工作的具体做法,并就学位点建设与学科建设的关系和动态调整过程中的共性问题进行探讨。
关键词: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合格评估;学科建设中图分类号:G521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4-5884(2018)02-0123-04多年来,我国很多高校把学位授权点的数量作为学校的实力来体现,超越办学基础盲目扩大学位点规模,重申报轻建设,导致学位点设置与市场脱节,与学校发展的主要方向脱节,形成了高校学位点师资力量薄弱、培养的人才逐渐无法适应市场需求等局面。
2013年以来,国家陆续颁布了一系列研究生教育综合改革的文件,标志着新一轮研究生教育综合改革拉开序幕。
2013年3月,教育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联合下发了《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明确指出我国研究生教育要“基本稳定学术学位授予单位和学位授权学科总体规模,建立学科动态调整机制,鼓励学科交叉与融合,进一步突出学科特色和优势”[1]。
为了贯彻落实改革意见的文件精神,切实推进研究生教育的内涵发展,2014年教育部先后下发了《关于开展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学科和专业学位授权类别动态调整试点工作的意见》《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学科和专业学位授权类别动态调整办法》,允许在总量不变的前提下,撤销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学位授权点的同时,可以自主增列其他学位授权点[2]。
2016年第一轮全国范围的学位点动态调整实施后,共有25个省份的175所高校撤消了567个学位点,25个省份的178所高校增列了366个学位点[3]。
国务院学位办把相关权力下放至省级学位委员会和研究生培养单位,在加强省级统筹的同时,扩大了高校的办学自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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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学科和专业学位授权
类别动态调整办法
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开展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学科和专业学位授权类别动态调整试点工作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规定的动态调整,系指撤销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学位授权点并可以增列其他学位授权点。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学位授权点,包括:
1. 博士学位授权学科(仅包含博士学位授予权,不包含同一学科的硕士学位授予权);
2. 硕士学位授权学科;
3. 博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
4. 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
5. 工程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下的授权工程领域。
第四条撤销博士学位授权学科、硕士学位授权学科,可按以下情况增列其他学位授权点:
1.撤销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可增列下述之一:
(1)其他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但所增列学科应已为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或为拟同时增列的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
(2)其他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
(3)博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
(4)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
(5)工程硕士专业学位下的授权工程领域。
2.撤销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可增列下述之一:
(1)其他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
(2)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
(3)工程硕士专业学位下的授权工程领域。
3. 撤销未获得一级学科授权的一级学科下已有二级学科,按以下情况处理:
(1)撤销该一级学科下的全部博士学位授权二级学科,视同撤销一个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可按本条第1项的规定增列其他学位授权点。
(2)撤销该一级学科下的全部硕士学位授权二级学科,视同撤销一个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可按本条第2项的规定增列其他学位授权点。
按本条规定撤销后仍在本单位增列博士学位授权学科和硕士学位授权学科的,应为与撤销授权点所属学科不同的其他一级学科。
第五条撤销博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工程硕士专业学位下的授权工程领域,可按以下情况增列其他学位授权点:
1. 撤销博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可增列下述之一:
(1)其他博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
(2)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
(3)工程硕士专业学位下的授权工程领域。
2.撤销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或工程硕士专业学位下的授权工程领域,可增列下述之一:
(1)其他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
(2)工程硕士专业学位下的授权工程领域。
第六条对于属同一学科的博士学位授权学科和硕士学位授权学科,不得单独撤销硕士学位授权学科保留博士学位授权学科。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委员会(下称“省级学位委员会”)对博士学位授权点的调整,只能在博士学位授予单位内和博士学位授予单位之间进行;对硕士学位授权点的调整,可在博士和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内,以及博士和硕士学位授予单位之间进行。
学位授予单位自主调整学位授权点只能在本单位范围内进行。
学位授予单位自主调整
第八条学位授予单位自主调整学位授权点,指学位授予单位主动撤销并可以自主增列学位授权点。
调整中拟增列学位授权点的数量不得超过主动撤销学位授权点的数量,主动撤销学位授权点后不同时增列学位授权点的,可在今后自主调整中增列。
第九条学位授予单位自主确定拟增列学位授权点,须由学位授予单位聘请同行专家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规定的学位授权点基本条件、省级学位委员会和学位授予单位规
定的其他要求进行评议。
学位授予单位拟主动撤销和拟自主增列的学位授权点,须经本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并在本单位内进行不少于1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条学位授予单位将主动撤销和增列的学位授权点以及开展调整工作的有关情况报省级学位委员会。
省级学位委员会对学位授予单位调整工作是否符合规定的程序办法进行审查,审查通过的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
省级学位委员会统筹调整
第十一条省级学位委员会统筹调整学位授权点,包括:1.制定学科发展规划,指导本地区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
制定支持政策,引导学位授予单位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撤销和增列学位授权点。
2.对于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根据有关规定撤销学位授权点,以及学位授予单位主动撤销后不再增列其他学位授权点的,省级学位委员会可在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筹组织增列学位授权点,拟增列学位授权点的数量不得超过撤销学位授权点的数量,具体增列时间由各省级学位委员会统筹安排。
第十二条省级学位委员会组织开展增列学位授权点工作,按以下程序和要求进行:
1.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增列学位授权点,须经本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
2.省级学位委员会聘请同行专家,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制定的学位授权点基本条件和省级学位委员会规定的
其他要求,对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增列的学位授权点进行评审。
参加评审的同行专家中,来自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的专家不少于二分之一。
3.省级学位委员会对专家评审通过的申请增列学位授权点进行审议,并将审议通过的拟增列学位授权点在经过不少于15个工作日的公示后,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
批准及复核
第十三条省级学位委员会于每一年度规定时间,将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学位授予单位拟主动撤销和自主增列的学位授权点以及省级学位委员会审议通过的拟增列学位授权点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按程序批准。
第十四条按本办法增列的学位授权点在批准授权3年后,需接受复核。
复核工作按照《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办法》第十四条关于专项合格评估的规定进行。
学位授权点如经复核撤销,不得再按本办法增列其他学位授权点。
其他
第十五条按本办法主动撤销的学位授权点在3年内实行有限授权。
在有限授权期内停止招生,但保留对已招收研究生的学位授予权。
3年期满后完全撤销授权,仍未毕业研究生由学位授予单位转由本单位其他学位授权点培养并授予学位,或向其他学位授予单位申请授予学位。
第十六条学位授予单位按本办法主动撤销的学位授权点,不得在5年内再次按本办法增列为学位授权点。
第十七条按本办法增列下列种类学位授权点的,按以下情况处理:
1. 增列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中医学专业学位授权类别的,还应满足下述条件:
(1)增列博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的,应具有临床医学本科专业和相应的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并至少有一所直属附属医院为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
(2)增列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的,应具有临床医学本科专业,并有至少一所附属医院为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
2. 增列建筑学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的,应按有关规定经全国高等学校建筑学专业教育评估委员会评估通过后,方可决定增列。
3. 新增军事学门类授权学科及军事类专业学位授权类别的,需经中国人民解放军学位委员会同意后,方可决定增列。
4. 新增警务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的,需经全国警务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同意后,方可决定增列。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