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环保厅关于对2016年部分环境监测站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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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环境保护条例(2016年)

湖北省环境保护条例(2016年)

湖北省环境保护条例(2016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6.12.01•【字号】•【施行日期】2016.12.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环境保护条例(1994年12月2日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12月3日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修订我省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12月1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集中修改、废止部分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环境监督管理第三章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第四章保护和改善生活、生态环境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生态环境,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第三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环境保护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整治、化害为利和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

坚持环境保护与经济建设、城乡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的方针,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的统一。

第五条县(含县级市,下同)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质量负责,实行行政首长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保护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和推广运用;支持发展环境保护产业;重视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提高全民环境意识和环境保护法制观念;对环境保护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湖北省环保局、省监察厅关于挂牌督办环境污染问题的通知

湖北省环保局、省监察厅关于挂牌督办环境污染问题的通知

湖北省环保局、省监察厅关于挂牌督办环境污染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监察厅,湖北省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06.10.23•【字号】鄂环发[2006]42号•【施行日期】2006.10.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环保局、省监察厅关于挂牌督办环境污染问题的通知(鄂环发[2006]42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监察局:近年来,在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中,全省各地为加大环境执法力度和集中解决突出的环境污染问题,对重点违法排污案件实行挂牌督办,严肃整治和查处环境违法行为,有效遏制了环境污染问题的发生,保障了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促进了科学发展观的贯彻落实。

但是,一些地方环境污染问题仍然比较突出,一些企业违法排污的问题仍然比较严重,有的严重影响了当地群众的生产生活,中央和省领导多次批示,仍未得到彻底解决。

少数地方甚至对挂牌督办的违法排污案件挂而不督、督而无果。

为坚决纠正企业违法排污行为,切实解决当前突出的环境污染问题,省环保局、省监察厅决定对咸宁洁丽雅家纺有限公司等七家企业的环境污染问题实行挂牌督办。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要充分认识加强环境保护的重要意义。

环境保护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加强环境保护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执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重要举措,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有力保障,是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内在要求。

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环境保护,并采取了一系列重大政策措施。

各地要从构建和谐社会的政治高度,充分认识加强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对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不断加大环境保护执法工作力度,切实解决环境污染问题,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维护群众的环境权益。

对辖区内挂牌督办的环境污染问题,要本着对党、对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不推诿,不护短。

湖北省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环境管理责任追究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环境管理责任追究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环境管理责任追究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08.03.12•【字号】鄂环办[2008]38号•【施行日期】2008.03.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环境管理责任追究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鄂环办[2008]38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现将《湖北省环境管理责任追究若干规定》(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三月十二日湖北省环境管理责任追究若干规定(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科学的发展观,强化责任追究,加强行政监察,促进依法行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结合环境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对我省环保系统实施环境管理的各职能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以及提供环境保护技术咨询和评估的中介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责任追究。

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条省环保局成立环境管理行政监察委员会,负责环境管理责任追究行为的调查、认定和追究工作。

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省环保局监察室),负责定期组织对系统内环境管理和服务行为实施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形成初步意见提交委员会讨论,由委员会集体作出立案调查和处理决定。

各级环保部门应成立相应的环境监察委员会,负责对本辖区内环境管理责任行为的调查、认定和追究工作。

第四条开发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一)越权审批建设项目的;(二)批准建设国家和省明令禁止、违反产业政策项目的;(三)对建设项目配套污染防治设施或生态保护措施不按规定进行验收,达不到验收标准而准予通过验收的;(四)在建设项目日常监督管理中不依法履行职责,发现问题不及时处理或处理不当,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后果的;(五)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评审、审批中收取费用的;(六)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应当追究责任的违法违纪行为。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2016年上半年查处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及数据弄虚作假情况的通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2016年上半年查处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及数据弄虚作假情况的通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2016年上半年查处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及数据弄虚作假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07.12•【文号】环办环监函[2016]1285号•【施行日期】2016.07.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监察正文关于2016年上半年查处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及数据弄虚作假情况的通报环办环监函[2016]128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2016年上半年,杭州市环境保护局等单位查办了8起典型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及数据弄虚作假案件并依法予以处罚,公安机关对2起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第三方运维单位的共5名违法行为人、6起排污单位的共9名违法行为人依法行政拘留。

现将上述违法案件的查处情况通报给你们(见附件),供全国各地环保部门学习借鉴。

为持续保持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及数据弄虚作假违法行为严厉打击的高压态势,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各地应将查处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及数据弄虚作假违法行为列入执法检查重点,加强法律法规和业务技术知识的学习培训,解决不会查、查不出的问题。

二、发现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及数据有弄虚作假嫌疑的,要及时取证,主要包括:照片、视频、数据等资料;现场封存有关样品、试剂等物质,送交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出具比对结果;制作现场调查问询笔录等,防止证据灭失。

三、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为衡量标准,现场检查人员作为第一责任人,应当区分自动监控设备不正常运行与故意弄虚作假、人为主观故意违法与运行维护能力差的不同性质问题,确定主要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提出明确的处理建议并提供完整、合规的证据材料,不得主观臆断,随意移交、报告。

四、有管辖权的地方环保部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关于印发〈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的通知》(环发〔2015〕175号)等的规定,以及证据材料对发现的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及数据弄虚作假案件进行审理、做出处理处罚决定并监督落实。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开展重点案件后督察检查后情况的通报-鄂环办[2009]63号_1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开展重点案件后督察检查后情况的通报-鄂环办[2009]63号_1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开展重点案件后督察检查后情况的通报正文:----------------------------------------------------------------------------------------------------------------------------------------------------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开展重点案件后督察检查后情况的通报(鄂环办[2009]63号)各有关市环保局:根据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重点案件后督查的通知》要求,华南督查中心及省厅于2009年11月9-13日对全省有关市重点环境违法案件的企业整改情况进行了后督查,重点核实了环境违法案件行政处罚执行情况、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现将检查情况通报如下:一、现场检查情况此次督查共检查了49家企业及市政排污口(包括重复企业2家,实际需整改企业47家),其中未整改到位的企业(市政排污口)有21家,占总检查企业数的45%,在26家整改措施落实到位的企业中,仍有2家存在其他环境违法问题。

二、存在问题(一)要求取缔关闭的企业关停不彻底。

如:随州市源丰化工有限公司老厂10万吨/年的生产线、阳新县下洼选厂、郧县伟毅丝绸工贸有限公司主要生产设施仍未拆除。

(二)部分企业整改措施落实不到位。

如:武汉市武警新训基地、鄂州全兴化工厂、十堰市丹江口开泰激素有限责任公司等18家企业。

(三)少数企业存在其他环境违法问题。

如:荆州市沙隆达化工厂在线采样点位不规范,未设在总排放口;荆州市监利县大枫纸业深度处理设施建设滞后,超标排污。

(四)宜昌市东阳光生物制药有限公司总排口排水量超出标准要求。

该企业年产红霉素2000吨,根据《发酵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3-2008),红霉素类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为850m3,因此该企业日均排水量不能超过4658m3,目前企业每日排放冷却水量达4万吨,已超过标准要求7.56倍。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国控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超标情况调查处理工作的通报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国控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超标情况调查处理工作的通报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国控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超标情况调查处理工作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3.12.16•【字号】鄂环发[2013]63号•【施行日期】2013.12.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国控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超标情况调查处理工作的通报(鄂环发[2013]63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境保护局:2013年7月26日,省厅下发了《关于加强国控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超标情况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鄂环办〔2013〕191号),要求各地进一步深化全省国控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应用,全面落实运用自动监测数据查处超标排污行为。

根据省厅污染源自动监控综合管理平台超标报警功能统计,现将有关超标调查处理工作情况通报如下:一、超标统计情况截止2013年11月30日,我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综合管理平台接收各市(州)国控污染源企业361家、512个排污口的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数据。

全省16个市(州)中,有287家企业、380个排污口共122012条超标报警数据,其中,武汉、黄石、襄阳、鄂州总超标异常数据条数比例均超过10%。

超标异常数据条数统计情况和超标企业排污口详见附表1、3。

全省122012条超标数据仅有19668条超标数据启动超标流转,占总条数的16.12%,其中,荆州、恩施、宜昌、襄阳、随州、仙桃、十堰超标数据启动率较高。

全省122012条超标数据中仅有18056条超标数据进入调查和反馈程序中,占总条数的14.8%,宜昌、襄阳、荆州、随州、恩施所占比例较高。

其中,有4522条超标数据会审完结,宜昌、十堰处理超标流转事件比例较高。

(详见附表2)二、存在的问题(一)部分地市环保部门极不重视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传输有效率考核工作,具体工作人员未能及时将数据传输有效率75%作为总量减排“一票否决”指标汇报给局主要领导。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完成情况的通报-鄂政函〔2016〕43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完成情况的通报-鄂政函〔2016〕43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完成情况的通报正文:----------------------------------------------------------------------------------------------------------------------------------------------------省人民政府关于“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完成情况的通报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十二五”以来,全省各地、各部门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决策部署,积极践行“绿色决定生死、市场决定取舍、民生决定目的”三维纲要,切实将污染减排作为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重要抓手,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部门联动、科学谋划布置、强力推动实施,全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成效明显。

现将全省“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完成情况通报如下:一、目标完成情况经省环保厅核算考核,全省17个市(州)均完成“十二五”减排目标任务(具体完成情况见附表)。

其中,武汉市、宜昌市、荆门市减排工作力度大,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好,为全省减排工作作出了积极贡献。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一)省级减排目标责任书重点项目尚未全部完成。

截至2015年底,全省纳入国家“十二五”总量减排目标责任书的重点项目共198个,已全部按期完成;纳入省级“十二五”总量减排目标责任书的重点项目共260个,已完成251个,还有9个项目尚未建成,进度严重滞后。

具体为:沙洋官垱镇污水处理厂(沙洋十里铺污水处理厂替代项目)、大悟县污水处理厂二期(大悟县河口镇污水处理厂和宣化镇污水处理厂替代项目)、英山县汉德污水净化有限公司二期、赤壁市赤壁镇污水处理厂(赤壁市车埠镇污水处理厂替代项目)、赤壁市官塘驿镇污水处理厂、赤壁市赵李桥镇污水处理厂、赤壁市城市污水处理厂二期、随州城南污水处理厂、仙桃市陈场镇污水处理厂。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0.03.29•【字号】鄂环发[2010]3号•【施行日期】2010.03.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监测正文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鄂环发[2010]3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境保护局:为提高全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水平,规范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确保监测数据和信息的准确可靠,我厅制定了《湖北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北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试行)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九日附件:湖北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全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水平,规范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确保监测数据和信息的准确可靠,为环境管理和政府决策提供科学、准确的依据,根据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湖北省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所属的环境监测机构。

第三条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是指在环境监测的全过程中为保证监测数据和信息的代表性、准确性、精密性、可比性和完整性所实施的全部活动和措施,包括质量策划、质量保证、质量控制、质量改进和质量监督等内容。

第四条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是环境监测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应贯穿于监测工作的全过程。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五条湖北省环境保护厅领导全省的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研究拟订并组织实施环境监测的地方性法规、政策、规划和制度。

监督地市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并授权湖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对全省环境监测质量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

第六条地市级、县(市、区)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领导和监督辖区内的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

第七条湖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在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方面的职责:(一)协助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开展全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二)负责全省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和上岗证管理工作;(三)组织开展全省环境监测比对、考核和环境监测数据核查工作;(四)建立全省环境监测标准、技术规范和规定、质量管理工作的动态信息库;(五)对下级环境监测机构进行技术指导,组织开展全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技术交流和培训,指导下级环境监测机构开展质量管理和计量认证(资质认定)/实验室认可评审工作;(六)制定全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计划和规划,向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和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提交全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报告;(七)建立本机构的质量管理体系,保证其有效运行和持续改进,确保本机构质量管理工作符合计量认证和实验室认可准则要求,对本机构报出的监测数据和报告质量负责;(八)参加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和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等机构组织的质控考核、能力认证、比对、方法验证、质量监督、量值溯源及量值传递等质量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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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环保厅关于对2016年部分环境监测站予以通报批评的
决定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鄂环发[2017]11号
【发布部门】湖北省环境保护厅
【发布日期】2017.06.12
【实施日期】2017.06.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湖北省环保厅关于对2016年部分环境监测站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鄂环发〔2017〕11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
2016年,环保部对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网进行了大幅度调整,湖北省国控监测断面(点位)从51个增加到168个。

由于部分地方环境监测站对国控断面调整缺乏认识,未引起重视,没有按要求及时调整监测工作,导致2016年4月份全省有11个新增国控断面未监测,在2016年国家“水十条”考核中,经环保部复核,认定其中5个断面为缺测,包括大富水应城公路桥断面、黄石大冶湖闸断面、滠水孝感大悟河口、长江江陵柳口和石首调关断面,考核结果判定为不达标。

此外,有4个断面由于数月监测指标不全也被判定为不达标,分别为长江巴东黄腊石断面、厥水随州厉山断面、涢水随州平林断
面和蛮河宜城朱市断面。

由于上述9个缺测缺项断面水质被判定为不达标,致使我省2016年“水十条”考核等次降档。

经调查,荆州市、孝感市监测站收到省站关于调整监测工作的通知后,工作部署不及时、不到位,致使相关县级站没有落实按月监测的频次要求,依旧采取逢单月监测的频次,进而导致部分断面4月份缺测,在收集汇总辖区4月份监测数据时也没有及时督促相关县级站进行补测。

大冶市监测站收到黄石市站的通知后没有及时开展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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