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成立省环保厅应急与信访办公室的通知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省环保厅关于开展制度廉洁性评估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省环保厅关于开展制度廉洁性评估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1.03.17•【字号】鄂环办[2011]77号•【施行日期】2011.03.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省环保厅关于开展制度廉洁性评估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鄂环办[2011]77号)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为认真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开展制度廉洁性评估工作的方案的通知》(鄂办发〔2010〕42号)精神,进一步加强预防腐败制度建设,经厅领导同意,现将《省环保厅关于开展制度廉洁性评估工作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三月十七日省环保厅关于开展制度廉洁性评估工作的实施方案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纪委关于开展制度廉洁性评估工作的方案>的通知》(鄂办发〔2010〕42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预防腐败和廉政风险防控体系制度建设,确保我厅制度廉洁性评估工作顺利进行,制定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我厅制度廉洁性评估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落实《关于开展制度廉洁性评估试点工作指导意见》(中纪办[2010]152号)和《省纪委关于开展制度廉洁性评估工作的方案》精神,按照权力配置科学、界限明确、行使依法、运行公开的要求,坚持内部自评与第三方评估相结合,组织评审与专家评估相促进,日常性的全面评审与专项性的重点审查相统一,紧紧围绕建立健全反腐倡廉制度体系,认真查找和防范地方性法规、规章及其它规范性文件中存在的廉洁性风险,切实从体制机制上铲除腐败滋生蔓延的土壤和条件,为进一步深化源头治理腐败工作、形成有效预防腐败的长效机制提供有力保障。
二、组织领导厅制度廉洁性评估工作在厅党组统一领导下进行,建立党组统一领导,相关处室配合协作的制度廉洁性评估工作机制。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成立省环保厅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委员会的通知-鄂环办[2013]1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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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成立省环保厅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委员会的
通知
正文:
----------------------------------------------------------------------------------------------------------------------------------------------------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成立省环保厅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委员会的通知
(鄂环办[2013]136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
根据环保部《关于印发<全国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标准>和<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环发〔2011〕97号)要求,为加强和规范全省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管理工作,省环保厅决定成立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委员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职责
负责组织全省环境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二级、三级达标验收和复检工作,并对各地标准化建设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二、组成人员
主任:李国斌厅党组成员、副厅长
副主任:李瑞勤省环境监察总队总队长
朱津桥厅规划与财务处处长
徐松厅人事处处长
卢梅驻厅纪检监察室主任
成员:孟树国、刘爱华、孙斌、陈孝华、黄冬生、魏娜、张莉
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由孟树国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具体工作由省环境监察总队承担。
办公室成员为:黄冬生魏娜张莉。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3年5月23日
——结束——。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环境保护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环境保护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08•【字号】鄂政办发[2009]118号•【施行日期】2009.1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环境保护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鄂政办发〔2009〕118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湖北省环境保护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8号)和《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鄂文〔2009〕18号)精神,设立湖北省环境保护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挂湖北省核安全局牌子。
一、职责调整(一)将原省环境保护局的职责划入省环境保护厅。
(二)将排污费征收职责划给省地方税务局。
(三)将进入省级自然保护区缓冲区开展教学科研、进入省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参观旅游审批的职责划给省林业局。
(四)增加组织实施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职责。
(五)增加核安全和辐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六)增加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指导和监督管理职责。
(七)增加指导生态文明创建、推动全民环保行动、组织城乡环境综合整治考核、审定省级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职责。
(八)加强环境政策、规划和重大问题的统筹协调职责,环境治理和对生态保护的指导、协调、监督职责,落实国家减排目标职责和环境监管、监察职责。
(九)加强武汉城市圈“两型社会”建设和鄂西生态文化旅游圈环境保护职责。
(十)加强为大企业提供“直通车”服务的职责。
(十一)取消、下放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
取消、下放相关职业技能鉴定、颁证职责。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成立湖北省环保厅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通知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成立湖北省环保厅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0.03.09•【字号】鄂环办[2010]34号•【施行日期】2010.03.09•【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成立湖北省环保厅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通知(鄂环办[2010]34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厅机关各相关处室、厅属各相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9]61号),环境保护部成立了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
为确保我省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有序推进、取得实效,我厅将对应成立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
现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组成及办公室职责通知如下:一、领导小组组成人员组长:李兵党组书记、厅长副组长:周歆昕党组成员、副厅长成员:李永福省环保厅办公室主任李瑞勤省环保厅规划与财务处处长刘义荣省环保厅科技与合作处处长程新华省环保厅污染防治处处长张金星省环保厅污染防治处调研员周水华省环保厅环境影响评价处处长王虚谷省环保厅自然生态和农村环境保护处处长朱津桥省环保厅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处处长张文漫省环保厅监测处处长刘成付省环境科学研究院院长张志祥省环境监测中心站站长高水生省环境监察总队总队长唐必武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主任二、领导小组办公室组成人员主任:程新华省环保厅污染防治处处长(兼)副主任:张金星省环保厅污染防治处调研员(兼)唐必武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主任(兼)宋国强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副站长成员:段光耀李伟周嵘杨立群刘真贞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环保厅污染防治处三、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一)负责湖北省重金属污染防治省直相关单位协调会的组织、联络和协调工作;(二)负责省环保厅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的联络、协调和日常工作;(三)组织编制湖北省和重点区域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规划并监督实施;(四)拟定重金属污染防治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五)指导市、县级环保部门开展重金属污染防治相关工作;(六)组织实施重金属污染治理与修复示范工程;(七)承办领导小组交办事宜。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省环保厅“治庸问责”督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省环保厅“治庸问责”督查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1.08.24•【字号】鄂环办[2011]212号•【施行日期】2011.08.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省环保厅“治庸问责”督查工作方案》的通知(鄂环办[2011]212号)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现将《省环保厅“治庸问责”督查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四日省环保厅“治庸问责”督查工作方案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直机关“治庸问责”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强力推进治庸问责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办文[2011]72号)和《关于下发<省环保厅开展治庸问责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鄂环党[2011]37号),为确保“治庸问责”工作取得实效,现制定省环保厅“治庸问责”督查工作方案。
一、督查目的开展“治庸问责”督查旨在进一步加强作风建设,增强机关及直属单位工作人员的法纪意识、责任意识、服务意识,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推动我厅“治庸问责”工作顺利开展,确保“治庸问责”工作取得实效。
二、主要职责坚持客观公正、深入实际和注重实效的原则,对机关及直属单位开展“治庸问责”情况进行督查,发现正面典型,及时推广;查找“庸懒散软”问题,促进整改到位、有效实施问责。
三、方式方法1.明查与暗访相结合。
明查由督查组每周进行一次,暗访按照督查内容采取不打招呼不拘形式,走访管理对象,了解真实情况,或者不定期进行网上后台监管。
2.日常检查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日常检查按照治庸内容全方位开展检查;专项检查根据某一重点工作和重大安排进行检查。
3.重点抽查与跟踪督查相结合。
重点抽查采取随机抽样的方式对“治庸问责”督查内容进行有重点的检查。
4.专班检查与交叉检查相结合。
专班检查即由厅督查工作专班组织的检查。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省环保厅关于开展制度廉洁性评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省环保厅关于开展制度廉洁性评估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廉政【发文字号】鄂环办[2011]77号【发布部门】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发布日期】2011.03.17【实施日期】2011.03.1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省环保厅关于开展制度廉洁性评估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鄂环办[2011]77号)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为认真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开展制度廉洁性评估工作的方案的通知》(鄂办发〔2010〕42号)精神,进一步加强预防腐败制度建设,经厅领导同意,现将《省环保厅关于开展制度廉洁性评估工作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三月十七日省环保厅关于开展制度廉洁性评估工作的实施方案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纪委关于开展制度廉洁性评估工作的方案>的通知》(鄂办发〔2010〕42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预防腐败和廉政风险防控体系制度建设,确保我厅制度廉洁性评估工作顺利进行,制定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我厅制度廉洁性评估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落实《关于开展制度廉洁性评估试点工作指导意见》(中纪办[2010]152号)和《省纪委关于开展制度廉洁性评估工作的方案》精神,按照权力配置科学、界限明确、行使依法、运行公开的要求,坚持内部自评与第三方评估相结合,组织评审与专家评估相促进,日常性的全面评审与专项性的重点审查相统一,紧紧围绕建立健全反腐倡廉制度体系,认真查找和防范地方性法规、规章及其它规范性文件中存在的廉洁性风险,切实从体制机制上铲除腐败滋生蔓延的土壤和条件,为进一步深化源头治理腐败工作、形成有效预防腐败的长效机制提供有力保障。
二、组织领导厅制度廉洁性评估工作在厅党组统一领导下进行,建立党组统一领导,相关处室配合协作的制度廉洁性评估工作机制。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环保厅“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通知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环保厅“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3.09.26•【字号】鄂环办[2013]240号•【施行日期】2013.09.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环保厅“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通知(鄂环办[2013]240号)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湖北省环保厅“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已经厅党组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2013年9月26日湖北省环保厅“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切实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推进我厅“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以下简称“三重一大”)决策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三重一大”决策坚持以下原则:(一)民主集中制原则;(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原则;(三)集体研究决定原则;(四)广泛征求意见原则。
第二章决策形式及事项范围第三条“三重一大”决策以厅党组会议和厅长办公会议两种形式进行。
第四条“重大事项决策”主要包括以下事项:(一)厅党组会议决策的事项:1.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省委重要会议、文件精神的贯彻落实;2.厅系统党的建设、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精神文明建设等事项以及国家安全、机要保密和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等方面重大事项;3.以厅党组名义向省委呈报的重要请示、报告;4.厅党组成员及厅级干部的分工确定与调整,厅系统公务员考录工作人员招聘和人才引进及其试用期满转正和任职;5.厅全局性的重大工作部署、重大发展规划;6.审定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年度目标完成情况;7.厅机关和厅属单位内部常设机构的设置与变更,厅系统人员编制增减与调整;8.厅系统管理制度的审定、修改和废止;9.厅系统干部出国(境)公务活动计划;10.省环境保护政府奖候选获奖集体和个人建议、全省环保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审定及向外单位表彰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推荐候选对象;11.管理权限范围内的厅系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定;12.推荐国家和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和享受有关津贴人选;13.处理厅系统干部违法违纪案件;14.其他需要厅党组会议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环境保护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环境保护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3.12.25•【字号】鄂环办[2013]309号•【施行日期】2013.1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环境保护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鄂环办[2013]309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为切实提高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保证环境应急工作有序开展,及时、妥善处置突发环境事件,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10〕113号)和《湖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鄂政办发〔2010〕72号)有关规定,我厅制定《湖北省环境保护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现印发你们。
请各市(州、林区、直管市)环保局参照本预案制定本级环境应急预案,并报省环保厅备案。
各厅处室(单位)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2013年12月25日湖北省环境保护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一、目的及依据为提高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保证环境应急工作有序开展,及时、妥善处置突发环境事件,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10〕113号)和《湖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鄂政办发〔2010〕72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预案。
二、适用范围及时间本预案适用于全省范围内突发环境事件及次生、衍生环境事件的应急工作,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超出事发地市(州)政府处置能力的突发环境事件以及由省政府及环保部门认定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工作。
核与辐射环境污染事件信息处置、应急响应等工作按照核与辐射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三、指挥机构省环保厅环境应急指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一指挥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应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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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成立省环保厅应急与信访办公
室的通知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鄂环办[2011]71号
【发布部门】湖北省环境保护厅
【发布日期】2011.03.31
【实施日期】2011.03.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成立省环保厅应急与信访办公室的通知
(鄂环办[2011]71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
为适应新形势下环境应急与信访工作的需要,依据环保部《“十二五”环境保护规划》和《全国环保部门环境应急能力建设标准》(环发[2010]146号)的有关要求,厅党组决定成立厅应急与信访办公室(简称应急信访办),履行厅环境应急与信访工作职能。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厅应急信访办组成
目前厅应急信访办由6人组成:张金星、李志军、李俊华、屈华、陈实、葛红波,张金星行使负责人职责。
应急信访办办公地点:
厅主楼508室电话:87167135
厅副楼515室电话:87166810(应急、传真)
87163060(信访)
邮箱:xinfangban@
应急信访办设立应急信访值班室,值班室设在厅副楼一楼,值班员由应急信访办人员轮流担任,主要负责受理电话投诉、接待群众来访和应急值班等,应急值班和信访投诉电话87167153。
二、厅应急信访办基本职能
厅应急信访办基本职能为协调配合处置突发环境事件以及组织处理环境信访事项。
具体工作职责
(一)负责全省环境应急管理工作,编制、修订省环境安全应急预案;
(二)负责环境应急信息通报和应急预警工作;
(三)负责督导检查涉危、涉重以及有毒有害化学品生产经营等企业环境应急预案编制、环境应急演练、环境应急处置和环境应急物资储备等工作;
(四)按照应急响应机制组织协调省内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和跨区域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
(五)指导、协调地方政府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协助有关单位组织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损失评估等工作;协调处理因其它事故造成的次生环境污染事件;
(六)统筹谋划全省环境应急与信访能力建设,组织应急与信访岗位培训;
(七)负责全省环境信访督导检查工作,受理本级和上级交办的环境信访事项并负责信息报送;
(八)参与涉及环境安全的涉危、涉重等有毒有害化学品生产经营的环境管理工作;
(九)统筹谋划全省环境应急与信访信息化建设。
三、有关要求
环境应急与信访工作责任重大、任务繁重、涉及面广,各单位要按照通知要求理顺本部门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