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西城区医疗机构预约诊疗服务管理办法》向社会公开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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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门诊预约挂号管理办法

医院门诊预约挂号管理办法

医院门诊预约挂号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预约挂号管理,规范预约挂号服务,提高门诊医疗服务质量和效率,方便群众就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医院门诊的初诊、复诊、出院随诊和社区转诊的预约挂号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中所称“专家”系指有由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评定的具备本专业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

第四条门诊实行首诊负责制,各科要推动层级就诊模式,对疑难病例由接诊医师建议上级医师会诊,挂号室优先满足通过层级就诊方式预约的复诊患者。

第五条各临床科室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实行专家上下午错峰出诊制度,有效分流就诊患者。

第六条挂号室负责预约挂号工作,预约挂号可通过人工、电话(114北京市预约挂号统一服务平台)、网络(北京市预约挂号统一平台)、社区转诊等多种方式实现。

挂号室必须指定专人及地点负责办理人工预约和电话预约挂号服务,以及北京市预约挂号统一服务平台信息的录入及传送。

第七条预约挂号采取实名制。

患者预约和就诊时,应提供真实、有效的实名身份信息和证件。

挂号室应在预约挂号时核实患者实名身份信息。

第八条复诊预约挂号由出门诊医师(病房医师)根据患者病情决定是否需要复诊,如需复诊,医生应在患者就医(出院)当日开具复诊预约单,确定复诊时间,并嘱患者到门诊挂号室预约挂号窗口登记备案。

第九条预约挂号采取分时段预约的方式,合理安排预约患者数量,减少患者候诊时间。

第十条门诊窗口挂号的号源均可提供预约挂号服务,具体投放的预约号源比例由各科室结合实际需要确定。

第十一条医院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依据双向转诊标准建立医院社区转诊预约机制,为患者提供转诊预约挂号服务。

第十二条各社区卫生服务站的转诊预约挂号工作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指派专人负责,填写转诊预约挂号单,传到医院门诊挂号室,预约挂号员登记备案后,将预约挂号结果反馈给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通知患者。

第十三条出专家门诊医生停诊,应按规定审批,尽可能安排同一专业同一级职称的专家接诊,并及时与患者沟通,确保专家门诊质量。

《关于加强医疗保障基金社会监督员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关于加强医疗保障基金社会监督员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关于加强医疗保障基金社会监督员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医疗保障局,国家医疗保障局,国家医疗保障局•【公布日期】2024.09.05•【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关于加强医疗保障基金社会监督员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根据工作安排,我们研究起草了《关于加强医疗保障基金社会监督员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以书面或电子邮件的形式向我局反馈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4年9月11日17:00。

电子邮箱:***************.cn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小街甲2号,国家医保局基金监管司,邮编:100830国家医疗保障局2024年9月5日关于加强医疗保障基金社会监督员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疗保障局:为建立健全社会监督制度,更好动员社会各界参与医疗保障基金监督,切实维护基金安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医疗保障基金监管制度体系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2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常态化监管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3〕17号)要求,现就加强医疗保障基金社会监督员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始终把维护医保基金安全作为首要任务,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医保基金监督,强化体制机制和管理创新,筑牢基金监管群众基础,推动社会监督制度不断完善,社会监督员队伍更加稳定,实现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的良性互动,逐步构建全方位基金监管新格局。

二、重点工作(一)严格社会监督员选任条件社会监督员主要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媒体代表、定点医药机构代表、有关领域专家学者、参保群众及其他热心医疗保障事业相关人士中选任。

社会监督员应当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原则,公道正派,遵纪守法,保守秘密,关心、支持医疗保障事业,熟悉医疗保障领域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有较强社会责任感,坚守为民情怀,善于联系群众,能够履行监督员职责。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医疗机构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医疗机构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医疗机构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公布日期】2014.06.25•【字号】京卫医政字[2014]100号•【施行日期】2014.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医疗机构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卫医政字[2014]100号)各区县卫生局,各有关医疗机构:《北京市医疗机构许可管理办法》已于2014年6月18日经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第5次委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北京市中医管理局2014年6月25日北京市医疗机构许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市医疗机构许可管理工作,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原卫生部、外经贸部令第11号)、《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医院管理暂行办法》(卫医政发〔2010〕109号)、《北京市发展中医条例》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若干政策的通知》(京政办发〔2012〕35号)等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许可工作。

第三条市和区县卫生计生(含中医)行政部门依照本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实施医疗机构许可工作。

许可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本市鼓励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优先支持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鼓励社会资本举办中医类别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及特色专科医院。

鼓励有资质人员依法开办个体诊所。

第二章设置审批第五条市和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行政区域内的人口、医疗资源、医疗需求和现有医疗机构的分布状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并向社会公示。

北京市医疗机构门诊预约诊疗服务管理规范

北京市医疗机构门诊预约诊疗服务管理规范

北京市医疗机构门诊预约诊疗服务管理规范前言:随着人民健康意识的提高和医疗技术的进步,门诊预约诊疗服务在医疗机构中得到了广泛应用。

为了更好地规范门诊预约诊疗服务,提高患者就医体验,保障公平合理的医疗资源分配,北京市制定了本《北京市医疗机构门诊预约诊疗服务管理规范》。

一、总则1.本规范是为了规范医疗机构门诊预约诊疗服务,提高患者就医体验,保障医疗安全。

二、门诊预约诊疗服务的范围1.适用于北京市的各级医疗机构,包括综合医院、社区卫生服务站、专科医院等。

三、门诊预约诊疗服务的要求1.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门诊预约诊疗服务的制度和流程,确保患者能够顺利预约诊疗。

3.医疗机构应当为门诊预约诊疗服务专门设立相关部门或岗位,并明确人员职责,提供专业的服务。

4.医疗机构应制定预约挂号时间安排,确保患者能够在合适的时间段内预约到医生号源。

5.医疗机构应加强对预约患者的信息管理,确保患者的隐私安全。

四、门诊预约诊疗服务的流程2.医疗机构应及时确认患者预约信息,并向患者发送预约成功通知。

3.患者按照预约的时间到医疗机构进行诊疗,医生按照预约顺序进行诊疗。

4.如果患者无法按照预约时间就诊,应当及时取消或修改预约,以免浪费医疗资源。

五、门诊预约诊疗服务的管理1.医疗机构应当建立预约诊疗服务的绩效考核机制,对预约患者的就诊率、等待时间等进行监测和评价。

2.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公布预约诊疗服务相关的指标和数据,接受社会监督。

3.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患者满意度调查机制,及时获取患者对预约诊疗服务的评价和意见。

4.医疗机构应当建立与其他医疗机构的协同机制,共享医疗资源,提高服务质量。

5.相关政府部门应加强对医疗机构门诊预约诊疗服务的监管,对违规行为进行严厉处罚。

六、门诊预约诊疗服务的保障措施1.医疗机构应加强对门诊预约诊疗服务相关流程的培训和管理,确保服务质量。

2.医疗机构应提供相关指导和帮助,确保患者能够正确、便捷地进行预约挂号。

3.医疗机构应根据患者的实际情况,提供个性化的服务和差异化的就诊安排。

国家卫健委关于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国家卫健委关于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国家卫健委关于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11.26•【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关于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为贯彻《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行为促进合理医疗检查的指导意见》,推进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通互认,降低人民群众就医负担,国家卫生健康委医政医管局组织起草了《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详见附件)。

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社会公众可通过以下方式反馈意见:一、电子邮箱:*************.cn二、信函:北京市西城区北礼士路甲38号国家卫生健康委医政医管局,邮编:100044。

请在信封上注明“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三、传真:************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12月12日。

附件: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国家卫生健康委医政医管局2021年11月26日附件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依据】为进一步提高医疗资源利用率,减轻人民群众就医负担,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检查结果,是指通过超声、X线、MRI、电生理、核医学等手段对人体进行检查,所得到的图像或数据信息;所称检验结果,是指对来自人体的材料进行生物学、微生物学、免疫学、化学、血液免疫学、血液学、生物物理学、细胞学等检验,所得到的数据信息。

检查检验结果不包括医师出具的诊断结论。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第四条【互认原则】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以保障质量安全为底线,以质量控制合格为前提,以降低患者负担为导向,以满足诊疗需求为根本,以接诊医师判断为标准”的原则,开展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2024年改善医疗服务工作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2024年改善医疗服务工作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2024年改善医疗服务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3.20•【字号】•【施行日期】2024.03.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政医管正文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2024年改善医疗服务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区卫生健康委、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市中医药局、市医管中心,各有关医疗机构: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关于开展改善就医感受提升患者体验主题活动的通知》(国卫医政发〔2023〕11号),结合《关于印发〈北京市改善就医感受提升患者体验主题活动实施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京卫医〔2023〕49号)要求和12345服务热线诉求情况,市卫生健康委制定了《北京市2024年改善医疗服务工作方案》。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2024年3月20日北京市2024年改善医疗服务工作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关于开展改善就医感受提升患者体验主题活动的通知》(国卫医政发〔2023〕11号),结合《关于印发〈北京市改善就医感受提升患者体验主题活动实施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京卫医〔2023〕49号)要求,制定2024年改善医疗服务工作方案。

一、工作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以切实改善人民群众看病就医感受为目标,聚焦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调查研究中发现的重点问题和“接诉即办”市民反映的医疗服务突出问题,以患者需求为中心、以服务提升为目标,以“三医”联动信息化建设为支撑,全面梳理医疗服务流程,着力推进优化服务创新举措,持续优化资源配置,改善就医体验。

二、重点任务(一)优化门急诊服务,提升就医体验1.优化预约挂号服务。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预约诊疗服务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预约诊疗服务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预约诊疗服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08.18•【文号】卫办医管发[2011]111号•【施行日期】2011.08.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健康促进正文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预约诊疗服务工作的通知(卫办医管发[2011]1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卫生部关于在公立医院施行预约诊疗服务工作的意见》(卫医管发[2009]95号)印发以来,各地积极推进公立医院开展预约诊疗服务,方便了群众看病就医,取得了明显的成效。

国务院办公厅《2011年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作安排》(国办发[2011]10号)对医院实施预约诊疗提出了明确要求。

为进一步推进预约诊疗服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对预约诊疗服务的组织领导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研究制订本省(区、市)医院实施预约诊疗服务的总体目标和年度任务,细化和落实各项工作措施。

各级各类医院特别是三级医院要把开展预约诊疗服务作为加强医院管理和推进改革的重点内容,加大工作力度,完善规章制度,改进服务流程,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二、进一步方便和引导群众预约就诊(一)规范预约诊疗服务平台。

省级或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组织辖区医院共享平台开展预约诊疗服务,有条件的三级医院应当结合病人管理和随访建立预约平台,通过电话、短信、网络、门诊窗口、自助挂号机、医护工作站、基层转诊等多种形式提供预约。

不论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组织还是医院自行开展预约,都要尽量整合资源,优化服务流程,不同平台间或不同预约方式间争取作到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减少中间环节,方便群众预约。

(二)扩大开放门诊挂号预约号源。

三级医院要逐步增加用于预约的门诊号源,达到绝大部分号源开放给患者预约。

到2011年12月底,所有普通门诊号源要开放预约,不低于85%的专家门诊号源要开放预约。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加强医疗机构预约挂号工作的通知-京卫医字[2009]160号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加强医疗机构预约挂号工作的通知-京卫医字[2009]160号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加强医疗机构预约挂号工作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加强医疗机构预约挂号工作的通知(京卫医字〔2009〕160号)各区县卫生局,各三级医院:预约挂号工作是优化医疗服务流程,提升医疗服务效率,改善患者就诊秩序,减少候诊时间,方便群众就医的有效措施。

开展预约挂号工作是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切实提升医院医疗服务内涵,提高患者对医疗服务满意度的重要工作,是体现医疗卫生行业政风行风建设效果的重要内容,应加以强化和推广。

为进一步规范和推动预约挂号工作,现提出以下工作要求:一、全市二级及以上医院要积极开展预约挂号工作,确定专门机构、指定专人负责预约挂号工作。

要切实加强门诊预约挂号管理,按照“公开、公平”的原则,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和流程,规范预约挂号运行方式。

并通过多种形式(网站、显示屏、公示栏、短信等)及时、准确地公示各种门诊挂号信息,方便患者查询。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医疗机构预约挂号工作的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并纠正问题,确保预约挂号工作顺利开展。

二、预约挂号服务应由医疗机构自行组织实施。

从2009年第四季度起,全市三级医院都要开展预约挂号服务,并逐步推广到二级医院。

三、各医院要进一步完善与对口支援社区服务机构的双向转诊制度和机制,优先为社区转诊的病人提供方便、有效的门诊预约就诊服务。

同时,鼓励大医院结合医改方案,建立覆盖周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协作机制。

四、预约挂号采取实名制。

复诊预约挂号比例不低于40%,口腔科、产科复诊预约比例应达到100%,出院病人门诊复查预约率要达到6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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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西城区医疗机构预约诊疗服务管理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为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预约诊疗服务,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改善医疗机构就诊秩序,缓解看病难,落实分级诊疗制度建设,根据西城区全民健康信息互联互通和信息便民服务试点工作统一安排,西城区卫计委开发了区级分级诊疗平台。

为配合分级诊疗平台顺利上线,区卫生计生委研究并牵头制定了《西城区医疗机构预约诊疗服务管理办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如有意见建议,请于12月20日12:00前将书面意见通过信函、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送西城区卫生计生委信息规划科。

公示期为2018年12月13日至20日。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枣林前街2号605室,邮政编码100053)传真:83365454,邮箱xcwjw-xxghk@附件:《西城区医疗机构预约诊疗服务管理办法》北京市西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8年12月13日附件西城区医疗机构预约诊疗服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预约诊疗服务,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改善医疗机构就诊秩序,缓解看病难,落实分级诊疗制度建设,根据《卫生部关于在公立医院施行预约诊疗服务工作的意见》(卫医管发〔2009〕95号)以及《北京市医疗机构门诊预约诊疗服务管理规范(试行)》(京卫医〔2011〕225号)、《国家卫计委关于印发<进一步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国卫医发〔2017〕73号)、《北京市分级诊疗制度建设2018-2020年度重点任务》(京卫医〔2017〕267号)、《北京市卫计委关于印发<进一步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2018-2020年)实施方案>的通知》(京卫医〔2018〕6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预约诊疗服务是指西城区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通过西城区分级诊疗信息平台(以下简称“区分级诊疗平台”)开展的预约诊疗和预约转诊服务,方便患者就医、提前为患者安排就医计划的一种服务方式。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接入西城区分级诊疗信息平台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预约诊疗服务管理工作。

第四条西城区倡导就诊者通过网络预约、现场预约、诊间预约、社区转诊等方式提前向医疗机构预约诊疗服务。

第二章职责第五条北京市西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卫生计生委”)负责指导辖区医疗机构开展预约诊疗服务工作,组织建立区分级诊疗平台,提供统一的预约诊疗服务渠道。

第六条区卫生计生委通过制定统一的技术标准,督促指导各医疗机构建立统一标准的可预约医疗资源管理库,形成区分级诊疗平台,并具备以下功能:(一)提供全区预约诊疗服务的统一入口;(二)提供预约诊疗实名制身份认证等基础服务;(三)提供预约诊疗信息的采集分析、社会公示、信用名单管理等监管服务;(四)执行国家和本市信息安全相关规定。

第七条区卫生计生委委托北京市西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信息中心(以下简称“委信息中心”)具体负责区分级诊疗平台的建设和运营管理,并监督区分级诊疗平台的服务,定期开展评估工作。

第八条各医疗机构负责本机构预约诊疗服务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

医疗机构应当合理划分专病或专业门诊,以患者需求为导向合理安排不同职称医师出诊。

鼓励有条件的医疗机构除门诊预约诊疗服务外,也提供影像、检验、超声、体检、住院、日间手术等多种资源预约服务,逐步将所开展的各类门诊及适合的服务项目纳入预约诊疗服务范围,并做好以下工作:(一)指定专门部门、专门人员负责管理预约诊疗服务工作;(二)建立健全门诊预约诊疗服务管理制度,明确预约服务相关工作流程、工作标准和工作要求等内容;(三)完善预约诊疗服务系统,提供多种方式的预约诊疗服务;(四)在门诊大厅设置预约咨询服务台和规范、清晰、易懂的服务标识,配备方便患者预约的公用设备;(五)在分诊台设置连接本单位预约和挂号系统的工作站,配备分诊人员;(六)接收社区转诊的医疗机构,原则上应在挂号处设立专门窗口并悬挂“西城区预约转诊取号专用窗口”或类似标识,或者配备院内自助服务设备自助取号。

第九条医疗机构提供门诊预约诊疗服务时,应当根据准入的诊疗科目,公示各专业不同级别出诊医师的数量与出诊时间,但不得公示医师姓名。

第十条医疗机构开展预约诊疗服务时,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要求提供号源:(一)至少将全部号源的80%用于各种方式的预约;(二)各医疗机构通过区分级诊疗平台为居民提供两类号源,一类为直接面向签约居民提供的预约诊疗服务号源,另一类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预约转诊服务号源;(三)将除预约以外的其余号源投放到本单位挂号窗口;(四)大力推行分时段预约诊疗和集中预约检查检验,三级医院分时段预约诊疗精确到30分钟,二级综合医院分时段预约诊疗精确到1小时,其他机构根据医院自身条件逐步推行分时段预约诊疗。

第十一条各医疗机构要根据北京市分级诊疗工作的有关要求,及时足额保障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经家庭医生转诊签约居民的预约就诊需求,原则上各医疗机构根据预约号源总量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一定比例的优先预留号源,并按照实际情况动态调整。

各医疗机构对社区预约转诊患者实行优先就诊、优先检查、优先住院,引导基层首诊、双向转诊。

第十二条各医疗机构需在区分级诊疗平台完成可预约医疗资源的注册。

注册信息应包括:(一)医疗机构注册:医疗机构的名称、地址、等级、联系电话、网站链接、医院简介、医疗机构类型、到院方式、医疗机构简称。

(二)科室信息注册:医疗机构下具体科室的名称、简介、集成科室大类、基础科室名称、科室编码、基础科室与实际科室对应关系维护。

(三)医生信息注册:医生姓名、工号、医师资格证号、手机号、特长、所属医院、所属科室、专业职称、医生简介。

(四)医技资源名称、检查检验套餐名、检查检验套餐编码、检查检验明细、费用、适应症。

(五)日间手术名称、专家团队维护、费用、手术简介、手术符合条件、注意事项。

(六)住院资源标识、住院资源名称、住院资源数量。

(七)其他根据业务工作需要需维护的信息。

第十三条委信息中心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要求,保障区分级诊疗平台服务的公益性质和非营利性质,统筹管理各医疗机构提供的可预约资源,建立并完善区分级诊疗平台与医疗机构预约诊疗服务系统之间的数据交互机制。

委信息中心应当建立完善的内控管理制度,强化区分级诊疗平台运行维护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职业素质培养,确保号源管理和预约服务的规范、公平和高效。

定期开展服务情况分析与评估,不断提高服务效率和服务质量,并会同医疗机构建立健全不诚信预约制约机制。

第三章预约挂号第十四条本区实行门诊首诊按专业科室、按医师职称的挂号制度。

第十五条本区实行实名制挂号和就诊。

就诊者应当凭有效身份证明进行挂号和就诊。

第十六条预约诊疗服务时,预约人应提供以下信息,并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一)预约就诊者的姓名;(二)预约就诊者的居民身份证、军官证、有效护照或港澳通行证的号码;(三)预约就诊者的联系方式;(四)社区预约转诊时,还要通过区分级诊疗平台提供就诊者相关疾病信息以及健康档案基本信息。

非就诊者本人预约的,还应当提供预约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

第十七条区分级诊疗平台原则上提供两周以内的预约诊疗和预约转诊服务。

预约截止日期为就诊前一日15时,剩余资源应立即返回各医疗机构,供现场挂号使用。

就诊者通过区分级诊疗平台预约诊疗服务应当遵守以下规则:(一)同一预约就诊者,同一就诊日的预约总量不得超过2次,且在同一医疗机构的同一科室只能预约1次;(二)同一预约就诊者,同一科室连续七日内的预约总量不得超过3次。

第十八条预约成功的,提供预约诊疗服务的单位应当通过短信、预约转诊单等形式告知预约人就诊时段、就诊科室、医师的职称、取消预约的方式以及对不取消预约且未按时就诊者的制约机制。

第十九条委信息中心应当确保区分级诊疗平台及时将就诊者成功预约信息及时准确地反馈给相应的医疗机构和预约就诊者。

第二十条就诊者通过社区转诊方式进行转诊预约的,享受优先预约及原则上不超过3日内安排就诊的优惠政策。

第二十一条开展社区转诊服务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要求做好以下转诊预约工作:(一)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授权具备相应资质的医师进行预约转诊;(二)患者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首诊后,对确需转诊至其他医疗机构的患者,由家庭医生在区分级诊疗平台上选择合适的机构和服务项目进行预约转诊;(三) 预约转诊时应以患者病情为依据,高血压、糖尿病、冠心病、脑血管病等四类慢性疾病是预约转诊工作的重点,具体的转诊标准按照《北京市分级诊疗制度建设2016-2017 年度重点任务》所附转诊标准执行。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其派出的社区卫生服务站的转诊预约工作。

第二十二条通过区分级诊疗平台开展社区预约转诊服务的就诊者,应与西城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完成家庭医生服务签约,并建立个人健康档案。

第二十三条开展社区转诊服务的医疗机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安排社区预约转诊服务,解决预约转诊过程中的问题。

第二十四条接诊医师应当按照以下规则,为就诊者提供诊间预约服务:(一)对需要复诊的,为其预约下次就诊号源;(二)对需要本科室上级医师诊治、需到相关专业科室就诊或者需要会诊的,为其预约相应就诊号源。

第二十五条预约就诊者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准时、有序、文明就诊。

预约就诊者因故不能按约就诊的,应在预约就诊时间前一天取消预约。

第四章就诊第二十六条预约成功的就诊者应当凭预约时使用的身份证件,在预约就诊时段到约定的医疗机构挂号窗口或自助服务设备取号就诊。

第二十七条开展预约诊疗服务的医疗机构要加强对医师的出诊管理,原则上不得以医师停诊为由取消已预约的诊疗服务。

出诊安排一经确定,原则上在一周时间内不作变动。

(一)开展门诊预约诊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如发生医师门诊停诊或排班改变,相关医疗机构应至少提前2天更新停诊信息,并以短信或电话通知预约就诊者更改预约或安排同一专业的同级或更高级别的医师替诊。

如同一专业没有其他同级别医师的,相关医疗机构应当及时与预约者协商调整预约时间。

(二)超出规定时间的特殊停诊由相关医疗机构直接通知预约就诊者。

第二十八条预约转诊接收机构接收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转诊患者,经相应诊疗后,对于病情稳定、已无需继续住院或特殊治疗,但需要维持、康复医疗的病例应通过区分级诊疗平台转回到相应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继续管理,并将病例相关诊疗信息、后续治疗和康复方案,通过区分级诊疗平台转到相应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九条区卫生计生委应加强对医疗机构预约诊疗服务的考核,考核结果纳入医疗机构综合评价、绩效考核等范围。

第三十条各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要求,加强预约诊疗服务过程中居民健康信息安全和隐私保护工作。

第三十一条医务人员利用工作之便扰乱正常预约诊疗秩序,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根据相关的法律规范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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