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技能鉴定规定
职业技能鉴定法律、政策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69条

职业技能鉴定法律、政策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69条:国家确定职业分类,对规定的职业制定职业技能标准,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由经过政府批准的考核鉴定机构负责对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考核鉴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8条:实施职业教育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同国家制定的职业分类和职业等级标准相适应,实行学历证书、培训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国家实行劳动者在就业前或者上岗前接受必要的职业教育的制度。
三、《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劳部发[1993]134号)《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对职业技能鉴定的组织管理、鉴定场所、考评人员、命题管理、考务管理、证书核发与管理等做出了具体的规定,要求建立职业技能鉴定社会化管理体制,由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客观评价和认证劳动者的职业技能水平,以服务于劳动力市场培育和发展。
四、《职业资格证书规定》(劳部发[1994]98号)职业资格证书是国家对申请人专业(工种)学识、技术、能力的认可,是求职、任职、独立开业和单位录用的主要依据。
职业资格证书制度遵循申请自愿,费用自理,客观公正的原则。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获准在我国境内就业的其他国籍的人员都可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程序申请相应的职业资格。
五、《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6号)六、《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规则》(劳培司字[1996]58号)七、《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工作规程》(劳社培就司函[2003]126号)八、《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管理工作规程(试行)》(劳社培就司函[2003]117号)九、《江苏省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管理工作细则(试行)》(苏劳社鉴[2004]11号)十、《江苏省职业技能鉴定考务管理规程》(苏劳社鉴[2001]3号)十一、《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年检制度》(苏劳社鉴[2003]16号)十二、《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技师职业资格社会化鉴定实施办法的通知苏劳社鉴》([2004]14号)十三、《江苏省职业技能鉴定收费管理办法》(苏价费[2004]465号、苏财综[2004]160号)。
职业技能鉴定规定

职业技能鉴定规定职业技能鉴定是指对个体在某个特定职业领域内所掌握的专业知识、技能和实际工作能力进行评测、认定和证明的一项评价工作。
通过职业技能鉴定,能够客观地评估个体在特定职业领域的能力水平,并为其提供相关的证书或资格。
本文将就职业技能鉴定的相关规程、标准等进行探讨。
一、职业技能鉴定的目的及意义职业技能鉴定旨在为广大从业人员提供一个能力认定的平台,使其通过评测和认证得到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增强自身的竞争力和就业机会。
职业技能的鉴定结果,对于雇主、用人单位和职业培训机构具有重要意义。
雇主能够通过鉴定结果来了解求职者的实际工作能力,从而更好地选择合适的人才。
用人单位则能够依据职业技能鉴定的结果来制定职位岗位要求,从而为员工提供恰当的培训和发展机会。
职业培训机构可以依据职业技能鉴定的结果来调整和完善培训课程,提高培训效果。
二、职业技能鉴定的程序职业技能鉴定一般分为以下几个步骤:申请、资料提交、评测、评定和认定。
1. 申请:个体需要向相关鉴定机构提交申请表格,申请参加职业技能鉴定。
申请表格通常包括个人基本信息、所要参加的职业领域及级别、相关工作经验和学历等。
2. 资料提交:个体需将所要求的相关材料,例如身份证、学历证书、工作经验证明等,提交给鉴定机构进行核实。
3. 评测:根据评测要求和标准,对个体所申请的职业技能进行测试和测评。
评测方式可以有理论考试、实践操作、现场观察等多种形式。
4. 评定:鉴定机构根据评测结果和评定标准,对个体的职业技能进行综合评定。
评定结果可以分为合格、优秀等级别,并进行相应的证书发放。
5. 认定:个体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并获得证书后,可以依据该证书进行职业就业、升职或职业转型等。
总之,职业技能鉴定的程序是一个严格规范和标准化的过程,旨在客观、公正地评估个体在特定职业领域的实际能力和综合素质。
三、各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分类不同行业领域的职业技能鉴定内容和标准存在差异。
以下将举几个行业的例子,以便更好地说明各行业的职业技能鉴定规定。
职业技能鉴定管理规定

职业技能鉴定管理规定甘肃省第43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有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23站目录1、职业技能鉴定申报管理规定2、鉴定考场管理规定3、鉴定考试试卷管理规定4、鉴定所工作人员管理规定5、考评员管理规定6、鉴定站管理制度7、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员管理规定8、职业技能鉴定成绩管理规定职业技能鉴定申报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保证职业技能鉴定的质量,加强对鉴定工作的管理,规范鉴定工作的秩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职业技能鉴定实行定期鉴定制度。
鉴定所(站)根据企业或需求者需要的实际情况,报请省或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同意后,负责制定鉴定计划并下发通知。
鉴定辖区单位、个人按照自愿申请原则组织报名。
第三条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应按照规定程序履行报名手续。
申报条件必须严格执行公司有关文件规定精神,严禁越级或达不到规定间隔年限人员申报。
否则按公司绩效考核办法对资格审查直接负责人及所在单位进行处罚,情节严重者要进行全公司通报或按厂纪厂规予以处罚。
第四条职业技能鉴定实行申报单位、鉴定所(站)、集团公司三级备案制。
个人申报表要写明申报鉴定的工种名称、等级、文化程度、原证书编号、身份证号、原级别、第几工种等详细情况。
单位资格审查部门要有专人负责审核,并签署意见及名章,加盖单位负责人名章及单位公章。
鉴定成绩合格后,申报表要返回单位一份备份。
第五条申报人员要按有关规定缴纳鉴定费。
鉴定所(站)要向申报人员出具统一的行政事业收费单据。
第六条履行有关手续且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报省、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核准后,由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签发准考证。
第七条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要按时发布鉴定计划,并组织协调培训部门开展鉴定培训工作。
第八条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归鉴定所。
甘第43号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有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23站2009年7月26日职业技能鉴定考场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程序,保证职业技能鉴定质量,根据国家《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规则》,特制定本规定。
职业技能等级鉴定标准

职业技能等级鉴定标准
职业资格技术等级鉴定标准
1、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鉴定初级工:
(1)参加工作即可,无需工作证明;
2.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鉴定中级工:
(1)在本职业连续工作5年以上者;
(2)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年以上;
(3)技工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可直接参加技能鉴定;
3.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鉴定高级工:
(1)在本职业连续工作10年以上,单位出具工龄证明,加盖单位公章;
(2)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年以上;
(3)取得高级技工学校或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高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高等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证书(相关专业只能鉴定中级工);。
4.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鉴定技师:
(1)在本职业连续工作20年以上,单位出具工龄证明,加盖单位公章;
(2)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并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者;
5.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评审高级技师:
(1)取得本职业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
需要交的材料:
1、1寸照片2张
2、2寸照片4张
3、学历复印件1张
4、资格证书复印件1张
5、工龄证明一份
6、身份证复印件2张
联系人:韩老师156******** QQ1449165133。
高级工职业技能鉴定标准

高级工职业技能鉴定标准具体如下:
1. 申报条件:取得本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后,
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5年(含)以上。
具有大专及以上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并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2年(含)以上。
2. 技能要求:能运用专门技术和特殊能力完成复杂的、非常规性的工作;
掌握本职业的关键技术技能,并有一定的自我开发和创新能力;在本职业领域具有一定的技术创新能力。
3. 知识要求:系统掌握本职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理论知识,并具有较高的
理论水平;熟悉与本职业相关的标准、规范、规程和国内外最新技术发展动态;掌握本职业的工艺要求、材料性能、加工设备及工艺装备的技术参数和操作技能;熟悉本职业相关的计算方法和实验/检验方法、精度要求。
4. 业绩要求:取得技师资格证书后,曾作出过以下业绩之一:参与完成或
主持制定过重要的生产技术、工艺规程或管理制度,并经实践证明具有较高的实用价值;在技术改造、技术革新、技术攻关和解决本工种高难度生产工艺问题方面,取得过显著的成果和经济效益;在传授技艺、培养中级技能人员方面做出了较大贡献。
5. 论文要求:在任技师期间,至少有2篇技术论文在省级以上刊物上发表
或在省级以上学术会议上交流。
6. 培训要求:任技师期间,参加过高级技师的培训和研修活动,并取得相应的结业证书。
7. 职业道德要求: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敬业精神。
请注意,具体的申报条件和要求可能会因地区和行业而有所不同。
建议在申报前仔细阅读相关文件或咨询相关部门。
职业技能鉴定规定

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第一章总则进一步完善职业技能鉴定制度,实现职业技能鉴定的社会化管理,促进职业技能开发,提高劳动者素质根据《工人考核条例》,制定本规定。
高级技师(以下统称技师)资格的考评。
(一)劳动部综合管理全国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制定规划、政策和标准;审查批准有关行业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综合管理本地区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审查批准各类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和站(所),制定以下有关规定和办法:1.参加技能鉴定人员的申报条件和鉴定程序;2.专业技术知识、操作技能考核办法;3.考务、考评人员工作守则和考评小组成员组成原则及其管理办法;4.职业技能鉴定站(所)考场规则;5.《技术等级证书》的印鉴和核发办法(三)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负责组织、协调、指导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四)职业技能鉴定站(所),具体实施对劳动者职业技能的鉴定。
职业技能鉴定站(所)。
第二章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参与制定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和组建国家职业技能鉴定题库;开展职业分类、标准、技能鉴定理论研究及咨询服务;推动全国职业技能竞赛活动。
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所属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主要职责是:组织本地区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和具体实施考评员的资格培训;开展职业技能鉴定有关问题的研究和咨询服务;推动本地区职业技能竞赛活动。
,有关行业可建立行业的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主要职责是:参与制定国家职业技能标准以外非社会通用的本行业特有工种的职业技能标准;组织本行业特有工种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和考评员的资格培训;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及有关问题的研究和咨询服务;推动本行业的职业技能竞赛活动。
(所)是具体承担对待业人员、从业人员、军地两用人才、各级各类职业技术院校和其他职业培训机构的毕(结)业生,进行职业技能鉴定的事业性机构。
在管理上实行站(所)长负责制。
第三章职业技能鉴定的组织和实施。
(一)建立职业技能鉴定站(所)的条件是:1.具有与所鉴定工种(专业)及其等级或类别相适应的考核场地和设备;2.具有与所鉴定工种(专业)及其等级或类别操作技能考核相适应的、符合国家标准的检测仪器;3.有专(兼)职的组织管理人员和考评员;4.有完善的管理办法。
职业技能鉴定与管理实施办法

职业技能鉴定与管理实施办法一、引言在当今竞争激烈的就业市场中,职业技能的水平对于个人的职业发展和企业的竞争力都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为了客观、公正、准确地评价劳动者的职业技能水平,提高劳动者素质,促进就业和经济发展,特制定本职业技能鉴定与管理实施办法。
二、职业技能鉴定的范围与对象(一)范围涵盖各类职业(工种),包括但不限于制造业、服务业、建筑业、信息技术业等领域的常见职业。
(二)对象1、各类企业的在职职工。
2、职业院校的在校学生。
3、社会其他人员,包括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劳动力等。
三、职业技能鉴定的组织机构(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负责统筹协调、指导和监督本地区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制定鉴定工作规划和相关政策。
(二)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具体实施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组织鉴定考核。
四、职业技能鉴定的标准与内容(一)鉴定标准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和行业规范,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鉴定标准。
(二)鉴定内容1、理论知识考核,包括职业基础知识、专业知识等。
2、操作技能考核,考查实际操作能力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五、职业技能鉴定的申报条件(一)初级工具备初中及以上学历,经过一定时间的岗位培训。
(二)中级工取得初级工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一定年限。
(三)高级工取得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一定年限,并具有一定的工作业绩。
(四)技师和高级技师在取得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的基础上,还需具备相应的工作经验、技术创新成果等条件。
六、职业技能鉴定的流程(一)报名申请人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向职业技能鉴定所(站)提交报名材料,包括个人身份证明、学历证明、工作经历证明等。
(二)资格审核鉴定所(站)对报名人员的资格进行审核,确认其是否符合申报条件。
(三)培训对于需要培训的人员,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培训,提高其职业技能水平。
(四)考核按照鉴定标准和内容,分别进行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考核。
(五)成绩评定由考评人员对考核成绩进行评定,确定是否合格。
职业技能鉴定和管理规定

职业技能鉴定和管理规定职业技能鉴定是当前社会普遍的一种评估和认证职业技能水平的评估方式,也是国家和地方政府推进职业教育、发展职业人才的重要手段。
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在职业技能鉴定和管理方面也进行了一系列规范和规定,本文将对《职业技能鉴定和管理规定》进行分析和解读。
一、背景及意义为促进培训、评估和认证职业技能,提高职业人才的岗位适应性,国家在职业技能鉴定和管理方面制定了相关的规定。
《职业技能鉴定和管理规定》的颁布,为优化我国职业教育、推进应用型人才培养,提供了体制和制度保障。
该规定主要涉及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职业技能鉴定对象、职业技能鉴定过程、职业技能鉴定评价、职业技能鉴定认定等多个方面。
规定了职业技能鉴定对象应具备的基本条件、职业技能鉴定实施规范、相关评价标准和职业技能鉴定认定的程序等条款,实现对职业技能政策执行的规范和普及。
二、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规定了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包括人员、场所、设施、鉴定方法等方面。
鉴定机构应当具有一定的人员规模,并且有专门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求进行招聘和配备。
同时,为确保职业技能鉴定的公正性和权威性,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必须确保检测和评估的标准得到充分的技术和关注,实现客观、科学和有效的评价。
在职业技能鉴定的实施过程中,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还需合法合规地保护使用鉴定结果,防止非法使用鉴定结果、借机谋取私利等行为。
三、职业技能鉴定对象规定了职业技能鉴定对象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包括年龄和资格条件等方面。
为确保职业技能鉴定评价的公正性和有效性,职业技能鉴定对象必须在具有基本的年龄条件的同时,具备相应的职业技能和知识背景,经过相关机构的确实培训和认证等前置认定。
此外,职业技能鉴定对象在进行职业技能鉴定过程中还需遵守规章制度及其他有关规定,确保实现职业技能鉴定的公正和正当性。
四、职业技能鉴定过程规定了职业技能鉴定的具体实施细节和过程,包括职业技能鉴定方法、考评标准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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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技能鉴定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完善职业技能鉴定制度,实现职业技能鉴定的社会化管理,促进职业技能开发,提高劳动者素质根据《工人考核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职业技能鉴定是指对劳动者进行技术等级的考核和技师、高级技师(以下统称技师)资格的考评。
第三条职业技能鉴定实行政府指导下的社会化管理体制。
(一)劳动部综合管理全国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制定规划、政策和标准;审查批准有关行业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综合管理本地区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审查批准各类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和站(所),制定以下有关规定和办法:
1.参加技能鉴定人员的申报条件和鉴定程序;
2.专业技术知识、操作技能考核办法;
3.考务、考评人员工作守则和考评小组成员组成原则及其管理办法;4.职业技能鉴定站(所)考场规则;
5.《技术等级证书》的印鉴和核发办法
(三)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负责组织、协调、指导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四)职业技能鉴定站(所),具体实施对劳动者职业技能的鉴定。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和各级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职业技能鉴定站(所)。
第二章职业技能鉴定机构
第五条劳动部所属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主要职责是:参与制定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和组建国家职业技能鉴定题库;开展职业分类、标准、技能鉴定理论研究及咨询服务;推动全国职业技能竞赛活动。
第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所属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主要职责是:组织本地区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和具体实施考评员的资格培训;开展职业技能鉴定有关问题的研究和咨询服务;推动本地区职业技能竞赛活动。
第七条经劳动部批准,有关行业可建立行业的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主要职责是:参与制定国家职业技能标准以外非社会通用的本行业特有工种的职业技能标准;组织本行业特有工种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和考评员的资格培训;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及有关问题的研究和咨询服务;推动本行业的职业技能竞赛活动。
第八条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是事业性机构,在管理上实行中心主任负责制。
第九条职业技能鉴定站(所)是具体承担对待业人员、从业人员、军地两用人才、各级各类职业技术院校和其他职业培训机构的毕(结)业生,进行职业技能鉴定的事业性机构。
在管理上实行站(所)长负责制。
第三章职业技能鉴定的组织和实施
第十条建立职业技能鉴定站(所)。
(一)建立职业技能鉴定站(所)的条件是:
1.具有与所鉴定工种(专业)及其等级或类别相适应的考核场地和设备;
2.具有与所鉴定工种(专业)及其等级或类别操作技能考核相适应的、符合国家标准的检测仪器;
3.有专(兼)职的组织管理人员和考评员;
4.有完善的管理办法。
(二)申请建立职业技能鉴定站(所)的单位,根据上述条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具体规定,报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由其发给《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明确鉴定的工种(专业)范围、等级和类别,同时授予统一的职业技能鉴定站(所)标牌。
(三)鉴定技术等级的职业技能鉴定站(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规定审批权限;鉴定技师资格的职业技能鉴定站(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并报劳动部备案。
(四)行业特有工种的职业技能鉴定站(所),一般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审批;跨地区的行业特有工种的职业技能鉴定站(所)和中央、国家机关、解放军各总部机关直属单位的职业技能鉴定站(所),由劳动部审批。
第十一条职业技能鉴定站(所),享有独立进行职业技能鉴定的权利,有权拒绝任何组织或个人更改鉴定结果的非正当要求。
第十二条劳动部组织有关行业或单位的专家、名师,根据现行《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和《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统一编制职业技能鉴定试题,建立职业技能鉴定题库。
第十三条职业技能鉴定站(所)必须遵守劳动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实施办法。
职业技能鉴定试题必须从国家规定的试题库提取,不得自行编制试题。
第十四条职业技能鉴定站(所),应受理一切符合申报条件、规定手续人员的职业技能鉴定,要严格执行考评员对其亲属的职业技能鉴定回避制度。
第十五条职业技能鉴定的对象:
(一)各类职业技术学校和培训机构毕(结)业生,凡属技术等级考核的工种,逐步实行职业技能鉴定;
(二)企业、事业单位学徒期满的学徒工,必须进行职业技能鉴定;
(三)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以及社会各类人员,根据需要,自愿申请职业技能鉴定。
第十六条申报职业技能鉴定的单位或个人,可向当地职业技能鉴定站(所)提出申请,由职业技能鉴定站(所)签发准考证,按规定的时间、方式进行考核或考评。
第十七条国家实行职业技能鉴定证书制度。
(一)对技术等级考核合格的劳动者,发给相应的《技术等级证书》;对技师资格考评合格者,发给相应的《技师合格证书》或《高级技师合格证书》;
(二)《技术等级证书》、《技师合格证书》和《高级技师合格证书》是劳动者职业技能水平的凭证,同时,按照劳动部、司法部劳培字[1992]1号《对出国工人技术等级、技术职务证书公证的规定》,是我
国公民境外就业、劳务输出法律公证的有效证件;
(三)上述证书由劳动部统一印制,劳动行政部门按规定核发。
第十八条单位或个人申报职业技能鉴定,均应按照规定交纳鉴定费用。
(一)职业技能鉴定费用支付项目是:组织职业技能鉴定场地、命题、考务、阅卷、考评、检测及原材料、能源、设备消耗的费用;(二)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财政部、劳动部(92)财工字第68号《关于工人考核费用开支的规定》,由当地财政、物价部门做出具体规定。
第四章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
第十九条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必须具有高级工或技师、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资格;鉴定技师资格的考评员必须具有高级技师、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资格。
第二十条考评员由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进行资格考核,由劳动行政部门核准并颁发考评员资格证书和带有本人照片的职业技能鉴定资格胸卡。
第二十一条鉴定技术等级的考评员资格认定和合格证书的核发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核准。
第二十二条职业技能鉴定站(所)要在取得考评员资格证书的人员中聘任相应工种、等级或类别的考评员。
聘期三年,并应采取不定期轮换、调整考评员的方式组成专业考评小组。
第二十三条考评员要严格遵守考评员工作守则和执行考场规则。
第五章罚则
第二十四条劳动行政部门对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实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和职业技能鉴定站(所)的工作人员。
在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视情节轻重,由其所在单位根据人事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并停止其在指导中心或鉴定站(所)的工作;考评人员如有上述行为者,吊销考评员资格证书。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和第十八条(二),造成不良影响的职业技能鉴定站(所),由劳动行政部门吊销其《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对乱收费的,没收其非法所得费用。
没收的费用,专项用于职业技能鉴定事业。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第三条(二)中第五项和第十七条(三),伪造、仿制或滥发《技术等级证书》、《技师合格证书》、《高级技师合格证书》的,除宣布其所发证书无效外,还应视情节轻重,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对其中通过滥发证书获取非法收入的,应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所得五倍以上的罚款;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由劳动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