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技能鉴定规定
职业技能鉴定规程

大庆油田职业技能鉴定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企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管理,全面贯彻落实在全社会“实行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并重”制度,进一步健全体系,完善制度,规范秩序,保证质量,全面提高油田企业职工职业技能水平,依据集团公司颁发的有关鉴定政策和办法,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开展职业技能鉴定,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是油田企业实施人力资源开发战略的客观需要,是企业落实“以人为本”管理理念所采取的必要措施。
它对于提高油田职工职业(岗位)技能,市场竞争能力,增强企业经济效益,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推动企业改革都将产生重要作用。
第三条本规程所称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是我国劳动就业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一种特殊形式的国家考试制度。
其主要内容是指按照国家制定的职业标准或任职资格条件,通过政府认定的考核鉴定机构,对劳动者的技能水平或职业资格进行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评价和鉴定,对合格者授予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政策规定和实施办法。
第四条本规程所称职业技能鉴定是指按国家、行业或企业制定的职业标准或技术等级标准,通过国家授权集团公司认定的油田考核鉴定机构,对企业职工从事某种职业(工种)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水平进行客观公正、科学规范地评价与认证的活动。
职业技能鉴定是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五条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分为五个等级:初级(国家职业资格五级)、中级(国家职业资格四级)、高级(国家职业资格三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
技师、高级技师已列入国家职业资格等级序列,不再是高级工人中设置的中、高级技术职务或荣誉称号。
第二章鉴定管理第六条受集团公司委托中国石油大庆职业技能鉴定中心面向大庆地区的大庆石油管理局、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大庆炼化公司、大庆林源炼油厂、中油润滑油二厂等五个企业提供鉴定服务。
第七条油田企业所属二级单位人事劳资部门是本单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主管部门。
其职责:(一)贯彻落实集团公司下发的有关职业技能鉴定的政策、法规和办法。
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办法(标准版)

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办法(标准版)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职业技能鉴定的管理,规范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培养符合市场需求的高素质技能型人才,实现学历教育与职业能力培养的有机结合,根据国家有关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职业技能鉴定所是学校领导下,设置的专业工作机构,业务上接受重庆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指导,日常工作与职业培训部合暑办公,由职业培训部统筹协调各教学部门共同组织开展工作。
各鉴定场地和实施设备与学校教学资源共享。
第三条职业技能鉴定所面向本校学生和社会人员服务,对劳动者职业技能资格进行考核鉴定。
第二章职责第四条职业培训部职责:1、组织协调各教学部门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制订有关规章制度;2、统筹全校职业技能培训与技能鉴定工作计划,审核职业技能鉴定经费预算和开支;3、对技能鉴定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比和经验交流。
4、制定职业技能鉴定所的发展建设和规划,负责考评员队伍建设。
第五条系(部)职责:1、指定技能鉴定管理人员,负责本系(部)学生参加技能鉴定的宣传、报名登记和费用收取,统一缴学校财务处;2、负责安排技能鉴定场地、设施设备,以及维护专用仪器;3、与技能鉴定所一起协商安排本系(部)考评人员、监考人员和考务人员;4、负责本系(部)学生技能鉴定证书发放。
第六条技能鉴定所:1、受理参加职业技能鉴定人员的报名申请,对申请鉴定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对符合申报条件的签发准考证;2、在己取得考评员资格的人员中,聘任相应工种、级别的考评员组成专业鉴定小组;3、按照国家或市鉴定中心统一编制的试题,组织实施理论和操作技能鉴定;4、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鉴定情况,并对鉴定合格人员办理核发证书手续;5、协调职业技能鉴定所需的设备和场地,确保符合鉴定要求。
6、管理和培训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
第七条技能鉴定所接受国家、市有关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遵守有关规定和管理制度,并在市技能鉴定中心的指导下开展业务工作。
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办法(标准版)

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职业技能鉴定的管理,规范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培养符合市场需求的高素质技能型人才,实现学历教育与职业能力培养的有机结合,根据国家有关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职业技能鉴定所是学校领导下,设置的专业工作机构,业务上接受重庆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指导,日常工作与职业培训部合暑办公,由职业培训部统筹协调各教学部门共同组织开展工作。
各鉴定场地和实施设备与学校教学资源共享。
第三条职业技能鉴定所面向本校学生和社会人员服务,对劳动者职业技能资格进行考核鉴定。
第二章职责第四条职业培训部职责:1、组织协调各教学部门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制订有关规章制度;2、统筹全校职业技能培训与技能鉴定工作计划,审核职业技能鉴定经费预算和开支;3、对技能鉴定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比和经验交流。
4、制定职业技能鉴定所的发展建设和规划,负责考评员队伍建设。
第五条系(部)职责:1、指定技能鉴定管理人员,负责本系(部)学生参加技能鉴定的宣传、报名登记和费用收取,统一缴学校财务处;2、负责安排技能鉴定场地、设施设备,以及维护专用仪器;3、与技能鉴定所一起协商安排本系(部)考评人员、监考人员和考务人员;4、负责本系(部)学生技能鉴定证书发放。
第六条技能鉴定所:1、受理参加职业技能鉴定人员的报名申请,对申请鉴定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对符合申报条件的签发准考证;2、在己取得考评员资格的人员中,聘任相应工种、级别的考评员组成专业鉴定小组;3、按照国家或市鉴定中心统一编制的试题,组织实施理论和操作技能鉴定;4、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鉴定情况,并对鉴定合格人员办理核发证书手续;5、协调职业技能鉴定所需的设备和场地,确保符合鉴定要求。
6、管理和培训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
第七条技能鉴定所接受国家、市有关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遵守有关规定和管理制度,并在市技能鉴定中心的指导下开展业务工作。
第三章技能鉴定的实施第八条每学期开学初,技能鉴定所根据教学计划,结合职业培训工作特点,制定技能鉴定工作计划,并上报重庆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职业技能鉴定管理规定制度

职业技能鉴定管理规定1 目的为进一步加强与规范公司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全面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提高员工队伍素质,制定本规定。
2 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合同化员工、市场化员工、属地劳务派遣机构派出的操作岗位员工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工作。
3 术语和定义3.1 职业技能鉴定本规定所称的职业技能鉴定是指由集团公司批准的鉴定机构,对公司员工的技能水平按国家职业资格标准分(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技师/二级、高级技师/一级)所进行的资格认证活动。
3.2 职业技能考评员本规定所称的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以下称考评员)是指在国家规定的职业(工种)、等级和类别范围内,按照统一的标准对劳动者进行职业技能鉴定的考评人员。
4 职责4.1 人事处(党委组织部)(以下简称人事处)4.1.1 在公司未设立集团公司直属职业技能鉴定站前,归口管理公司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4.1.2 负责委托有职业技能鉴定资质的机构对本公司员工进行职业技能鉴定;4.1.3 组织职业技能鉴定考试、考核工作,并对鉴定质量进行内部督导;4.1.4 组织开展公司职业技能竞赛活动,组织选拔、评审公司技术能手及推荐“集团公司技术能手”人选;4.1.5 负责职业技能鉴定资料立卷归档,编制统计报表,并报集团公司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备案。
4.2 所属各单位人事部门4.2.1 负责审查本单位参加鉴定人员的资格;4.2.2 组织申报技师、高级技师鉴定人员的综合业绩考核;4.2.3 聘用、管理技师、高级技师,组织技师、高级技师三年聘任期满后的考核、续聘或解聘。
5 管理内容5.1 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应遵循的原则a) 坚持公司需要、服务员工的原则紧密结合公司生产实际,以提高员工技术素质为目的,促进职业技能鉴定与员工培训、使用、待遇相结合。
b) 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保证鉴定的工作质量,实现鉴定公开、公平、公正,鉴定的结果应能客观准确地反映员工的实际技能水平。
c) 坚持科学规范的原则以职业技能鉴定相关的法律、法规为准则,以国家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为依据,做到职业技能鉴定管理科学,方式、内容、程序规范。
职业技能鉴定资格审查有关政策规定

职业技能鉴定资格审查相关政策规定为切实做好职业技能鉴定资格审查工作,集团公司根据国家、铁路总公司和集团公司相关文件,整理汇集了各等级职业技能鉴定资格审查相关政策规定,供各单位参照执行。
一、政策依据(一)国家及铁路总公司规定1.《国家职业标准》2。
《铁路高技能人才工作实施办法》(铁劳卫[2006]236号)3.关于明确规范动车组有关工种职名的通知(劳卫组函[2007]59号)4。
《全路技术能手评选表彰办法》(铁劳卫函[2009]100号)5。
《铁路职业技能竞赛技术规程》(铁劳卫函[2009]162号)6.《铁路职业技能培训规范》(铁劳卫[2010]75号)7.《关于批准崔宝山等1810名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通知》(劳卫组函[2011]81号)8.《中国铁路总公司技师、高级技师考评聘任管理办法》(铁总劳卫[2016]182号)9.《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开展铁路技能人才岗位聘任制改革试点的通知》(铁总劳卫函[2017]535号)10。
《中国铁路总公司劳卫部关于做好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工作的通知》(劳卫组电[2017]118号)11. 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公布《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铁总劳卫[2017〕338号)12。
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公布《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管理办法的通知》(铁总劳卫[2017〕339号)(二)集团公司规定1。
《上海铁路局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上铁劳卫发[2011]57号)2.《关于进一步明确职业技能鉴定部分规定的通知》(劳工函[2012]9号)3.《关于进一步明确持证上岗有关事项的通知》(劳工函[2012]113号)4。
《上海铁路局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管理办法》(上铁劳卫[2013]153号)5。
《上海铁路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岗位星级管理的指导意见》(上铁劳卫[2015]639号)6.《上海铁路局关于表彰2016 年度路局职业技能竞赛优秀选手的通知》(上铁劳卫函[2017]108 号)7。
《上海铁路局技师、高级技师考评、聘任管理实施办法》(上铁劳卫[2016]583号)8。
职业技能鉴定规定

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第一章总则进一步完善职业技能鉴定制度,实现职业技能鉴定的社会化管理,促进职业技能开发,提高劳动者素质根据《工人考核条例》,制定本规定。
高级技师(以下统称技师)资格的考评。
(一)劳动部综合管理全国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制定规划、政策和标准;审查批准有关行业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综合管理本地区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审查批准各类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和站(所),制定以下有关规定和办法:1.参加技能鉴定人员的申报条件和鉴定程序;2.专业技术知识、操作技能考核办法;3.考务、考评人员工作守则和考评小组成员组成原则及其管理办法;4.职业技能鉴定站(所)考场规则;5.《技术等级证书》的印鉴和核发办法(三)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负责组织、协调、指导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四)职业技能鉴定站(所),具体实施对劳动者职业技能的鉴定。
职业技能鉴定站(所)。
第二章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参与制定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和组建国家职业技能鉴定题库;开展职业分类、标准、技能鉴定理论研究及咨询服务;推动全国职业技能竞赛活动。
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所属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主要职责是:组织本地区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和具体实施考评员的资格培训;开展职业技能鉴定有关问题的研究和咨询服务;推动本地区职业技能竞赛活动。
,有关行业可建立行业的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主要职责是:参与制定国家职业技能标准以外非社会通用的本行业特有工种的职业技能标准;组织本行业特有工种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和考评员的资格培训;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及有关问题的研究和咨询服务;推动本行业的职业技能竞赛活动。
(所)是具体承担对待业人员、从业人员、军地两用人才、各级各类职业技术院校和其他职业培训机构的毕(结)业生,进行职业技能鉴定的事业性机构。
在管理上实行站(所)长负责制。
第三章职业技能鉴定的组织和实施。
(一)建立职业技能鉴定站(所)的条件是:1.具有与所鉴定工种(专业)及其等级或类别相适应的考核场地和设备;2.具有与所鉴定工种(专业)及其等级或类别操作技能考核相适应的、符合国家标准的检测仪器;3.有专(兼)职的组织管理人员和考评员;4.有完善的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技能鉴定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技能鉴定规范(一)(考核大纲)初级平版印刷工鉴定的基本要求一、适用对象从事平版印刷机的操作人员。
二、申报条件1.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1)本工种学徒工学徒期满;(2)技工学校、职业高中本专业毕业;(3)高中毕业或具有相当学历,经过本工种初级工孙业技能培训。
2.身体健康三、考评员1.理论知识考试:每20名考生配备1名监考人员(20:1),监考人员不得少于2人。
2.操作技能考核:每5名考生配备1名考评员(5:1),考评员不得少于2人。
四、鉴定方式和时间1.理论知识考试:要求采用闭卷考试。
题型配分比例为:填空题20%,选择题20%,计算题10%10%,简答题30%,叙述题20%。
考试时间为120分钟。
满分100分,60分及格。
2.操作技能考核:要求进行实际操作,考核时间为45分钟。
满分100,60分及格。
五、鉴定工具、设备的要求1.10倍放大镜1个,千分尺1把,彩色反射密度计1台。
2.胶印机及调节机器所用的全部工具。
3.PS版、橡皮布、纸张、油墨等。
鉴定试题样例初级平版印刷工理论知识鉴定试题样例一、填空题(每空1分,共20分)1.公元11世纪我国的______发明了活字印刷术。
公元1440年德国人发明了铅活字铸字技术。
2.印刷按照印版表面图文和非图文部分的相对位置或形式分为__________印刷、_________印刷、________印刷和_______印刷等四大类。
3.完成一件印刷品的复制,一般要经过_______、_______、_______等三个过程。
4.平版印刷与其它印刷方式在印版上的主要区别是印版的图文部分和空白部分几乎处在__________。
5.平版印刷的基本原理是利用______不相溶的自然规律,通过改变版材表面性能,达到分别________油墨和润版液的目的。
6.胶印油墨是由______、______、______经充分搅拌,反复研磨而成的均匀有色胶粘状流体。
国家职业技能鉴定申报条件及流程

国家职业技能鉴定申报流程一、国家职业资格各级别申报条件:国家职业资格五级(初级)申报条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1、经本职业初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对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从业人员在本职业工作满1年,经本单位出具从事本职业工作年限证明。
国家职业资格四级(中级)申报条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1、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2年以上,经本职业中级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取得经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审核认定的,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等以上职业技术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生,可申报相应职业中级资格鉴定。
3、各技工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班学生可申报相应职业中级资格鉴定。
4、对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从业人员在本职业工作满3年,经本单位出具从事本职业工作年限证明,可申报相应职业中级资格鉴定。
国家职业资格三级(高级)申报条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1、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2年以上,经本职业高级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对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从业人员在本职业工作满5年者,经本单位出具从事本职业工作年限证明,可分别申报高级资格鉴定。
3、具有高级技工学校或取得经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审核认定的,以高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高等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生。
4、高职高专院校毕业班学生和大学本科毕业班学生可申报相应职业(工种)高级资格鉴定。
国家职业资格二级(技师)申报条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1、取得本职业(工种)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种)工作3年(含3年)以上。
2、职业技术学院、高级技工学校毕业,并取得本职业(工种)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种)2年(含2年)以上。
3、取得大专、本科、硕士、博士毕业者,从事本职业(工种)累计工作年限分别满10、9、7、6年以上。
(在校学习期间计算评审年限)4、取得助理工程师、助理讲师、助理经济师、助理会计师等助理级专业技术职务后,并在生产一线从事本职业(工种)工作3年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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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完善职业技能鉴定制度,实现职业技能鉴定的社会化管理,促进职业技能开发,提高劳动者素质根据《工人考核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职业技能鉴定是指对劳动者进行技术等级的考核和技师、高级技师(以下统称技师)资格的考评。
第三条职业技能鉴定实行政府指导下的社会化管理体制。
(一)劳动部综合管理全国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制定规划、政策和标准;审查批准有关行业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综合管理本地区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审查批准各类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和站(所),制定以下有关规定和办法:1.参加技能鉴定人员的申报条件和鉴定程序;2.专业技术知识、操作技能考核办法;3.考务、考评人员工作守则和考评小组成员组成原则及其管理办法;4.职业技能鉴定站(所)考场规则;5.《技术等级证书》的印鉴和核发办法(三)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负责组织、协调、指导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四)职业技能鉴定站(所),具体实施对劳动者职业技能的鉴定。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和各级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职业技能鉴定站(所)。
第二章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第五条劳动部所属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主要职责是:参与制定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和组建国家职业技能鉴定题库;开展职业分类、标准、技能鉴定理论研究及咨询服务;推动全国职业技能竞赛活动。
第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所属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主要职责是:组织本地区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和具体实施考评员的资格培训;开展职业技能鉴定有关问题的研究和咨询服务;推动本地区职业技能竞赛活动。
第七条经劳动部批准,有关行业可建立行业的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主要职责是:参与制定国家职业技能标准以外非社会通用的本行业特有工种的职业技能标准;组织本行业特有工种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和考评员的资格培训;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及有关问题的研究和咨询服务;推动本行业的职业技能竞赛活动。
第八条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是事业性机构,在管理上实行中心主任负责制。
第九条职业技能鉴定站(所)是具体承担对待业人员、从业人员、军地两用人才、各级各类职业技术院校和其他职业培训机构的毕(结)业生,进行职业技能鉴定的事业性机构。
在管理上实行站(所)长负责制。
第三章职业技能鉴定的组织和实施第十条建立职业技能鉴定站(所)。
(一)建立职业技能鉴定站(所)的条件是:1.具有与所鉴定工种(专业)及其等级或类别相适应的考核场地和设备;2.具有与所鉴定工种(专业)及其等级或类别操作技能考核相适应的、符合国家标准的检测仪器;3.有专(兼)职的组织管理人员和考评员;4.有完善的管理办法。
(二)申请建立职业技能鉴定站(所)的单位,根据上述条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具体规定,报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由其发给《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明确鉴定的工种(专业)范围、等级和类别,同时授予统一的职业技能鉴定站(所)标牌。
(三)鉴定技术等级的职业技能鉴定站(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规定审批权限;鉴定技师资格的职业技能鉴定站(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并报劳动部备案。
(四)行业特有工种的职业技能鉴定站(所),一般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审批;跨地区的行业特有工种的职业技能鉴定站(所)和中央、国家机关、解放军各总部机关直属单位的职业技能鉴定站(所),由劳动部审批。
第十一条职业技能鉴定站(所),享有独立进行职业技能鉴定的权利,有权拒绝任何组织或个人更改鉴定结果的非正当要求。
第十二条劳动部组织有关行业或单位的专家、名师,根据现行《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和《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统一编制职业技能鉴定试题,建立职业技能鉴定题库。
第十三条职业技能鉴定站(所)必须遵守劳动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实施办法。
职业技能鉴定试题必须从国家规定的试题库提取,不得自行编制试题。
第十四条职业技能鉴定站(所),应受理一切符合申报条件、规定手续人员的职业技能鉴定,要严格执行考评员对其亲属的职业技能鉴定回避制度。
第十五条职业技能鉴定的对象:(一)各类职业技术学校和培训机构毕(结)业生,凡属技术等级考核的工种,逐步实行职业技能鉴定;(二)企业、事业单位学徒期满的学徒工,必须进行职业技能鉴定;(三)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以及社会各类人员,根据需要,自愿申请职业技能鉴定。
第十六条申报职业技能鉴定的单位或个人,可向当地职业技能鉴定站(所)提出申请,由职业技能鉴定站(所)签发准考证,按规定的时间、方式进行考核或考评。
第十七条国家实行职业技能鉴定证书制度。
(一)对技术等级考核合格的劳动者,发给相应的《技术等级证书》;对技师资格考评合格者,发给相应的《技师合格证书》或《高级技师合格证书》;(二)《技术等级证书》、《技师合格证书》和《高级技师合格证书》是劳动者职业技能水平的凭证,同时,按照劳动部、司法部劳培字[1992]1号《对出国工人技术等级、技术职务证书公证的规定》,是我国公民境外就业、劳务输出法律公证的有效证件;(三)上述证书由劳动部统一印制,劳动行政部门按规定核发。
第十八条单位或个人申报职业技能鉴定,均应按照规定交纳鉴定费用。
(一)职业技能鉴定费用支付项目是:组织职业技能鉴定场地、命题、考务、阅卷、考评、检测及原材料、能源、设备消耗的费用;(二)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财政部、劳动部(92)财工字第68号《关于工人考核费用开支的规定》,由当地财政、物价部门做出具体规定。
第四章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第十九条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必须具有高级工或技师、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资格;鉴定技师资格的考评员必须具有高级技师、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资格。
第二十条考评员由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进行资格考核,由劳动行政部门核准并颁发考评员资格证书和带有本人照片的职业技能鉴定资格胸卡。
第二十一条鉴定技术等级的考评员资格认定和合格证书的核发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核准。
第二十二条职业技能鉴定站(所)要在取得考评员资格证书的人员中聘任相应工种、等级或类别的考评员。
聘期三年,并应采取不定期轮换、调整考评员的方式组成专业考评小组。
第二十三条考评员要严格遵守考评员工作守则和执行考场规则。
第五章罚则第二十四条劳动行政部门对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实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和职业技能鉴定站(所)的工作人员。
在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视情节轻重,由其所在单位根据人事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并停止其在指导中心或鉴定站(所)的工作;考评人员如有上述行为者,吊销考评员资格证书。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和第十八条(二),造成不良影响的职业技能鉴定站(所),由劳动行政部门吊销其《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对乱收费的,没收其非法所得费用。
没收的费用,专项用于职业技能鉴定事业。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第三条(二)中第五项和第十七条(三),伪造、仿制或滥发《技术等级证书》、《技师合格证书》、《高级技师合格证书》的,除宣布其所发证书无效外,还应视情节轻重,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对其中通过滥发证书获取非法收入的,应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所得五倍以上的罚款;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八条本规定由劳动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松开的记忆,飘落的莫名的尘埃,像起伏的微风,拂过脑海,留下一份情愁。
一条街,没有那些人,那些身影,却能来回徘徊穿梭。
街,行走时,纵然漫长,漫长,有时只为听一颗流动的心的呓语。
沉默,倔强,回望,忘记,记住,一切像断了的弦,有时希望生活简单就好,有时却又莫名的颓废其中。
有些路,只能一个人走;有些事,只能一个人去经历。
粗读加缪、萨特的存在主义,它告诉我,人就是非理性的存在。
光秃秃的枝桠、清寂的清晨、流动的阳光,飘落于心,或快意,或寂寥,映照心境,然而,有时却只属于那一刻。
总之,一切只是心情。
人生的画面一幅幅地剪辑,最后拼凑出的是一张五彩斑斓的水彩画,有艳丽的火红色,凝重的墨黑以及一抹忧郁的天蓝色。
人的记忆很奇特,那些曾经的过往,就像一幅幅的背景图,只有一个瞬间,却没有以前或以后。
比如,只能记得某个瞬间的微笑,只能在记忆的痕迹寻觅某时刻骑着单车穿过路口拐角的瞬间,却都不知晓为何微笑,为何穿过街角。
一切,有时荒诞得像一场莫名情景剧。
然而,这就是生活。
曾经的梦,曾经的痛,曾经的歌,曾经的热情相拥,曾经的璀璨星空。
人生的画面一幅幅地剪辑,最后拼凑出的是一张五彩斑斓的水彩画,有艳丽的火红色,凝重的墨黑以及一抹忧郁的天蓝色。
人的记忆很奇特,那些曾经的过往,就像一幅幅的背景图,只有一个瞬间,却没有以前或以后。
比如,只能记得某个瞬间的微笑,只能在记忆的痕迹寻觅某时刻骑着单车穿过路口拐角的瞬间,却都不知晓为何微笑,为何穿过街角。
一切,有时荒诞得像一场莫名情景剧。
然而,这就是生活。
曾经的梦,曾经的痛,曾经的歌,曾经的热情相拥,曾经的璀璨星空。
也许,多年以后,再也见不到的那些人,和着记忆的碎片飘荡而来,曾经伴着我们走过春华秋实。
天空蔚蓝,杜鹃纷飞,飞过季节,曾经萍水相逢,欢聚一堂,蓦然回首,唯歌声飘留。
让人忆起《米拉波桥》里的诗句:夜幕降临,钟声悠悠,时光已逝,唯我独留。
人在天涯,绵绵的思绪随着微风飘浮,从布满礁石的心灵海滩上穿过千山万水,来到游荡的身躯里,刻下一篇篇笺章。
而这,或许在多年以后,当再次翻动时,原以为什么都已改变,若能觅得一方喜欢的山水,在空旷的风里,种上淡暖如许,清欢如许。
我愿用无尘的诗句,沾染些许晨露,轻叩那些老去的时光,让曾经的你我,重走一遍依旧开满鲜花的小径。
时光里的我们,不说话。
只是凝望着彼此旧时的模样,任凭花落清溪,任凭日暮烟霞。
陌上的时光,匆匆如流。
指尖,一直贪恋着世间所有的暖香。
而那些没有着落过往,早已随风而散。
往事已旧,一切,终会在念与不念,忘与不忘之间,莞尔一笑,变得风轻云淡。
岁月的风,就这样翩跹而过。
还好,总有一些不离不弃的相伴,安暖着岁月的荣辱沧桑。
然后,在玲珑的小字里尘埃落定。
珍惜着,不早也不晚的缘分。
愿你永远在我文字的四季,可以与那些草木葳蕤的深情一样,青青又青青。
纵使某天,错过了所有,只剩下一个人忧伤,也不要怪罪时光。
时光里那些牵过的手,给错的爱,都是情不由衷。
开始与结束,一样美丽。
我们应该,原谅时光,记住爱!那些过往里的施与舍,恩与惠,何必计较太多。
我们在山水间喂养清风,在草木间描摹明月,云淡风轻一天又一天。
任凭年华一去不返,依旧无怨无悔,不负岁月,不负时光。
那些风花雪月的重逢与离别,终将陨落在时光深处,被过往的烟尘一一覆盖。
当时光里,那些被岁月漂白的光阴,再回首时,风住尘香,缘已渺渺,我们也不必遗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