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第一章 民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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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民法概述

第一章 民法概述

第一章民法的基本原理重点与难点1、民法的概念2、民法的调整对象3、民法的适用范围(效力)一、民法的概念: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其定义包括三层含义:①民法是一国法律体系中的一个法律部门,是一定法律规范的总和,因而是有国家强制力的社会生活规范。

②民法是调整社会生活中的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而不是调整其他领域的社会关系。

③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

二、形式民法:指民法典实质民法:指所有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民法规范的总称,包括民法典和其他民事法律、法规。

注意:①先有实质民法,后有形式民法②可以没有形式民法,不能没有实质民法三、《国法大全》又称《民法大全》《罗马法大全》是历史上最完备的一部奴隶制成文法典。

《国法大全》由《查士丁尼法典》《法学阶梯》(又称《法学总论》)《学说汇纂》《新律》组成1804年《法国民法典》开创了实体法与程序法分别立法的先例。

确认人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贯彻了所有权绝对、契约自由和过失责任三大原则。

1896年《德国民法典》被法制史学者称为19世纪德国法律科学的集成。

是潘德克顿法学的产物。

20世纪初叶,具有划时代意义的民法典是《瑞士民法典》,是世界上第一部采取民商合一的民法典。

世界上第一部社会主义民法典:1922年《苏俄民法典》《中华民国民法》是我国第一部民法典,采取民商合一,分为总则、债、物权、亲属、继承五篇。

民法典:是按照一定的体例,系统地把民法的各项制度编纂在一起的立法文件。

包括罗马式和德国式两种编纂体例。

《民法通则》是关于民事活动应当遵循的基本行为规则的法律规定。

民事普通法:是指统一规定民事基本制度,适用于全国领域并且没有适用时间限制的民事法律。

民事特别法:是指规定的民事制度,或者适用于特定区域,或适用上有时间限制的民事法律。

注意:在法律适用的效力上,民事特别法的适用应优先于民事普通法。

第一章 民法概述课件

第一章  民法概述课件

第一章民法概述通过本章教学,使学生明确民法的概念、性质和调整对象,掌握民法与邻近法律部门,特别是经济法、行政法的关系,明确民法基本原则的含义及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

第一节民法概念与性质一、民法概念(civillaw)近代各国的民法一词来源于古罗马法中的市民法(Jus civile)。

汉语中的民法一词则是经由日本传入。

日本学者津田真道氏将欧洲语词中的市民法省略为民法,被日本学界接受并为立法所采纳,明治1898年法典称为日本帝国民法。

津田氏的依法已被中国学界接受,自光绪30年(1908年)起草大清民律以来,这个部门法就叫民法,至今不改。

民法一词并非我国固有。

案例:甲醉酒后违规超速,撞倒路人乙后逃逸,乙来不及救治而死亡。

(1)乙家属可向甲主张何种权利?(2)甲应负何种刑事责任?(3)主管机关对甲采取何种处罚?有关法条:刑法133条规定;因逃逸致人死亡,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15日以下拘留,暂扣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驾驶证,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社会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民法有形式民法和实质民法、广义民法与狭义民法、普通民法和特别民法之分。

形式民法,是指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以“民法”、“民法典”或“民法通则”命名的法律,如日本民法典、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实质民法,是指调整民事社会生活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是国家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部门法,不仅包括成文的民法法典,还包括一切具有民法性质的法律、法规及判例法、习惯法。

在人类法律发展史上,是先有实质意义上的民法,后有形式意义上的民法。

广义的民法,也可以称为实质民法,是指调整民事活动的所有法律规范的总称,它不仅包括形式上的民法或民法典,也包括单行的民事法规和其他法规中的民事法律规范。

狭义的民法,是指形式上的民法。

1章 民法概述

1章 民法概述

民法学体系第一编民法总论第二编民法物权(总论、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占有)第三编债权(债法总论、合同之债、侵权之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等)第四编人身权(人格权、身份权)第五编亲属及继承第六编知识产权(or)第七编民事责任(or)目录民法总论包括第一部分:基础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二章民法基本原则第三章民事法律关系第二部分:主体第四章自然人第五章法人第六章合伙第三部分:权利义务第七章民事权利第八章民事法律行为第九章代理第十章民事义务与民事责任第十一章时效和期间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一节民法概念词源和历史发展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和含义第三节民法的本质第四节民法与其它法律关系第五节民法的渊源第六节民法的适用第七节民法的解释和民法解释学第一节民法概念词源和历史发展一、民法的概念(一)民法的词源在古代罗马早期,调整罗马本国公民即市民相互之间关系的法律被称为市民法(jus civile)。

这是民法的最初渊源。

在我国,法律意义上的民法一词产生于近代,来源多种说法:一是通说:“民法”来源于古罗马的市民法。

1866年日本学者津田真道在介绍欧洲法律时把荷兰语“Burgerlyk Reget”转译“市民法”时,没有直接翻译为“市民法”,而是采用了“民法”的用语。

后世学者认为,津田真道主要考虑到日本为农业社会,没有城市。

而古罗及马欧洲为城邦市民社会。

二说:认为民法一语,袭自法语的droit civil,德语的burgerliches Recht,荷语的Burgerlykregt,相当于“市民法”(civil law),为规律市民相互间社会生活关系之基本原则(刘得宽著《民法总则(增订四版)》P3) 。

也有人认为:民法来自魏晋时著作《尚书•孔氏传:“咎单,臣名。

主土地之官,作《明居民法》一篇,亡。

”但此处之“民法”并非现代“民法”的词源。

也有人认为:我国清末从日语转译作为法学意义的“民法”。

欧洲人心目中市民亦即国民、公民的观念。

1第一章民法概述1

1第一章民法概述1

第一章民法概述一、民法概念界定的前提及私法的界定(一)民法概念的界定前提对民法概念予以界定的前提条件是对公法、私法予以界定和划分。

民法属于私法的范畴。

法律体系中的法律部门,可以划分为两大类,即公法和私法。

关于公法和私法的划分标准,长期存在争议,没有取得一致的看法。

我们认为,公法主要调整国家利益和社会整体利益关系,私法主要调整私人利益关系。

民法是私法的最基本法之一。

或者说,私法主要说的是民法。

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是对民法概念进行界定的前提条件。

在上述案例中,甲与乙的车相撞,乙受伤以及乙购买甲的食品属于私法关系,甲乘坐交警的车受伤的赔偿问题以及甲没有取得卫生许可证而被处罚属于公法关系。

(二)私法的界定私法调整私人之间的私人利益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私法主要包括民法、商法。

对此,可从以下方面把握私法:1.私法调整私人之间的私人利益关系,且以私权为主要内容。

私权以私人利益为其核心内容。

私权主要包括民事权利和商事权利。

2.私法关系的主体即私人的法律地位具有平等性。

3.私法实行意思自治性,即实行私法自治原则或者意思自治原则。

其核心在于:自己的命运自己决定,自己对自己所做决定及其行为的后果负责。

4.私法规范中含有大量任意性规范。

5.私法责任具有明显的赔偿性、补偿性和是否追究私法责任的可协商性、可免责性。

结合本章引导案例说明。

二、民法的基础(一)民法的经济基础——商品经济。

商品经济是民法的经济基础。

民法与商品经济的关系最为密切。

民法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它是为了适应调整商品经济的需要而产生部门法。

商品经济是民法的经济基础。

民法与商品经济的关系最为密切。

(当代可以说,市场经济是民法的经济基础,民法与市场经济的工作最为密切。

)是调整商品经济最基本、最重要的部门法之一。

1.民法确立了商品交换双方的平等地位,为商品交换的进行提出了前提条件。

2.民法规定了商品交换客体的条件和类型。

如商品交换客体条件:有用性;可支配性;合法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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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法调整对象的具体内容

任何一部法律都不可能调整全部的社会 关系,而只能截取其中的部分社会关系进 行调整,民法也不例外,根据我国民法通 则第2条的规定,我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 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一)平等主体





1.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当事人在参与民事法律关系 时,其地位是平等的,任何一方当事人都不具有凌驾或者 优越于另一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 2.当事人适用法律规则的平等。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 系和人身关系,不因主体不同而适用不同的法律规范。 3.例外: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但这种关 系也存在例外。 (1)在身份法领域,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可能不是平等的, 如亲子关系。 (2)随着现代民法对实质正义的强化,在形式的平等 之外,民法开始追求实质平等,而强调对消费者、劳动者 等弱势群体的保护。




3.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的特点 (1)非财产性。人身关系不能直接表现为一种财产利益, 其体现的是主体精神上和道德上的利益。尽管人身关系具 有非财产性,但其与财产关系具有密切的联系。 (2)专属性。人身关系中所体现的利益与主体的人身往 往是难以分离的,尽管有一些人身权的内容可以由权利主 体转让,但与财产权相比,其专属性更为突出。 (3)人格关系的固有性。人格关系中的利益大多是民事 主体必须具备的利益,如生命权、健康权等,否则,民事 主体就很难享有人格独立和自由,甚至很难作为民事主体 而存在。当然,身份权不一定具有固有性。
(三)民法典


民法典,是按照一定的体例,系统地把涉及 民事关系的各项法律规范和基本制度有机编撰在 一起的立法文件。私法的系统化、法典化是大陆 法系的近代现象和流行趋势。 我国现在还没有民法典,但民法典正在制定之 中,按照立法规划,我国将于2010年颁布民法典, 从学界讨论以及民法典草案反映的情况来看,我 国民法典更多的采纳的是德国民法典的立法体例, 但也作出了一些重要的修改。

第一章民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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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一节民法的概念一、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民法通则》第2条)二、起源:民法一词来源于罗马法的市民法。

市民法民法(日本)罗马法万民法1911年,沈家本、松冈义正等人完成《大清民律草案》,民法一词遂为我国所采用。

三、纵观各国民事立法,民法一词有着多种含义,应加以区别:第一,民法可分为形式上的民法和实质上的民法。

形式上的民法民法典实质上的民法包括民法典、其他民事法律、法规第二,民法还可分为广义的民法和狭义的民法。

广义所有调整民事关系的成文法和不成文法狭义仅指调整一定范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不包括婚姻法、继承法和属于传统商法内容的法律法规第三,民法典和民法通则。

罗马式:人法、物法、诉讼法民法典德国式:总则、物权、债权、亲属、继承我国《民法通则》第四,民法学。

指以研究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民事法律规范为对象的学科。

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一、概念: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民法通则》第2条)这一调整对象的界定,包括三个要素,即财产关系、人身关系和平等主体。

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即横向财产关系。

纵向财产关系是非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如征税、征收、罚款等发生的财产关系,就不是民法调整的对象,而是行政法的调整对象。

二、财产关系就是以财产为媒介发生的社会关系。

物质的有形的物无形的物个人的内在的(人的各种能力)财产(资源)外在的(信誉、商誉等)经济的(受稀缺法则的支配)自由的(不受稀缺法则的支配)一切因素要成为财产,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必须具有效用,即能满足人的需要。

(2)、必须具有合法性。

(3)、必须具有稀缺性,即不能无限量地存在。

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的特点:(1)、民事主体在民法上的地位是平等的。

(2)、当事人意思表示自由。

民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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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民法的概念
一、民法的词源 “民法”一词最早源于罗马法的市民法。在
罗马法中,市民法是相对于万民法而言的。 所谓市民法是调整罗马市民之间关系的法律, 万民法是调整罗马市民与异邦人之间以及异 邦人与异邦人之间关系的法律。后世法学家 一般认为,市民法是民法的词源,万民法是 国际私法的词源。
A.平等主体的财产关系,包括财产所有关系与 财产流转关系
B.财产所有关系与财产流转关系有着密切联系 C.财产流转关系往往是发生财产所有关系前提 D.财产流转关系往往是实现财产所有关系的手
段与媒介 E.财产所有关系与财产流转关系,主要是指商
品关系,表现为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 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商品买卖
二、民法的两种含义
(一)形式意义上的民法
1.概念:形式意义上的民法就是指民法典。 而民法典就是指按照一定的体系结构将各 项基本的民事法律制度加以系统编纂从而 形成的规范性文件。
2.民法典的特点
(1)它是体系化、系统化的产物,至少 满足了形式理性的要求;
(2)民法典是对基本民事法律制度的规 定,所以民法典中大量存在的是普遍适用 的基本民事法律规范。
(二)实质意义上的民法 1.概念:实质意义上的民法是指所有调整民
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包括民法典和 其他民事法律法规。
2.特点 (1)注重调整平等主体的法律规范的性质和
内容本身,而并不注重其外在的形式。 (2)在法源上意义更为宽泛。不仅包括法律
法规,而且包括大量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司 法解释,所以,实质意义上的民法也被称为 广义的民法。
(3)财产所有关系与流转关系的联系: 财产所有关系往往是发生财产流转关系的 前提,通常只有财产的所有人才有权处分 该财产,从而使之发生流转;财产流转关 系往往是实现财产所有关系的手段与媒介, 当事人与他人发生财产流转关系,产生债, 通常是为了取得财产所有权或与之相类似 的利益。

001民法(典)第一编总则——第一章民法概述

001民法(典)第一编总则——第一章民法概述

第一编总则(民法总论)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一节民法概况一、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的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立法目的。

1条: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民法典首次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立法目的,体现了“依法和以德”治国特色。

民法典是基本法律,依据宪法制定。

二、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的调整对象。

2条:平等的民事主体(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财产关系的特点:①主体法律地位平等,②包括财产所有和财产流转两种关系。

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

3条: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人身关系的特点(在下面人身权中详讲)三、民法的性质①民法是调整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②民法为权利法;③民法为私法;④民法为市民法;⑤民法为实体法。

四、民法的渊源(一)法的渊源的法理知识1、法的渊源的概念和分类法的渊源是一种形式上的渊源,或说法的外在表现形式,指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或者认可的具有不同法律效力、不同法律地位的法律的不同表现形式。

法的渊源分正式渊源和非正式渊源正式渊源指已经在国家制定的一些规范性的法律文件中以明确条文形式显示的;非正式渊源具有法律意义,但还没有明文的得到一种权威性的体现,如正义标准、理性原则、公共政策、道德信念、社会思潮、习惯等。

2、当代中国的法的渊源主要是制定法,主要掌握以下方面:①宪法;②法律;③行政法规,名称为“条例、规定或办法”;④地方性法规;⑤规章(地方性规章和部门规章);⑥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在当代中国的法律渊源中成为单独的一类;⑦国际条约、国际惯例。

国际条约是参加的,国际惯例是承认的,但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⑧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中国法的渊源除了制定法以外还有习惯,10条: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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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法的本位
• (一)义务本位 • (二)权利本位 • (三)社会本位
第三节 民法的基本原则
• 一、民法基本原则概述 • (一)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与特点 • (二)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
二、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
• (一)平等原则 • (二)自愿原则 • (三)公平原则 • (四)等价有偿原则 • (五)诚实信用原则 • (六)公序良俗原则 • (七)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 (一)民法对人的效力 • (二)民法的空间效力 • (三)民法的时间效力
• 三、民法的适用规则 • (一)特别法优于普通法 • (二)强行法优于任意法 • (三)例外规定排除一般规定 • (四)具体规定优于一般条款
【综合案例分析】

在1995年高考中,江苏考生陈某的笔试总成绩
为591分,英语口试成绩为5-;刘某的笔试总成绩
为533分,英语口试成绩为5分。他们的第一志愿均
为某高校。当年,某高校在江苏的招生计划为9人。
陈某的笔试总成绩排在第二,刘某则排在前12名之
后。某高校录取了刘某,而以英语口试成绩未达5分
为由将陈某退档。陈某后被另一高校录取。1995年
12月,陈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令被告某高校
“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1.5万元”。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一来自 民法概述【本章重点】
• 1.民法的概念与调整对象; • 2.民法的渊源; • 3.民法的本质与本位; • 4.民法的基本原则。
【司法考试要点】
• 1.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特点; • 2.民法基本原则的应用; • 3.民法的适用范围; • 4.民法的适用规则。
第一节 民法的概念与调整对象
• 【引读案例】 • 甲是一位从事熟肉食品加工的个体工商
户。一日,本地工商管理部门接到群众举报, 称甲用死鸡加工烧鸡,工商管理部门即派乙 前往调查。经检验,情况属实,乙当场查封 了全部烧鸡。甲不服,与乙发生冲突。在争 执中,甲将乙的手机摔坏。请分析以下问题: (1)乙查封烧鸡的行为是否属于民法调整? (2)甲摔坏乙手机的行为是否属于民法调 整?
被告则认为,原告的起诉是没有道理和法律依据的,
法院应驳回其起诉。
复习思考题:
• 1.如何理解民法的调整对象? • 2.判例和法理能否成为我国民法的渊源? • 3.如何理解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 • 4.民法在适用时应当遵循哪些规则?
第四节 民法的渊源与适用
• 一、民法的渊源 • (一)民法渊源的概念与特征 • (二)我国民法的制定法渊源 • (三)习惯 • (四)国家民事政策 • (五)判例 • (六)法理
二、民法的效力
• 【引读案例】 • 甲是法国人、乙系英国人,两人均在中
国某大学任外教。2006年5日5日,两人在 观看法国队与英国队的足球比赛时发生冲突, 甲将乙打伤。于是,乙要求甲按照英国法律 赔偿损失。请分析以下问题:(1)甲将乙 打伤的行为是否属于民法调整?(2)甲将 乙打伤的纠纷应当适用哪国法律解决?
一、民法的概念
• 1.形式民法与实质民法 • 2.普通民法与特别民法 • 3.成文民法与不成文民法
二、民法的调整对象
• (一)民法调整对象的概念 • (二)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 • 1.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 • 2.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第二节 民法的本质与本位
• 一、民法的本质 • (一)民法是市民社会的法 • (二)民法是私法
【课堂讨论案例】
• 甲、乙系中学同学,二人与其他人经常
在一起赌博,乙先后欠甲赌资近3万元。因 乙无力偿还赌资,甲、乙遂协商,乙到甲所 开设的企业工作一年,用以抵顶赌资。乙在 甲的企业工作半年后,因无法承受劳动强度, 便提出不再去甲的企业工作。甲认为乙违约, 要求乙继续工作半年或者偿还赌资。
• 问:甲、乙之间的协议是否有效?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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