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构成要件及说明
《经济法》第四章合同法

《经济法》第四章合同法第一节合同法概述一、合同的概念与特征1、合同的概念合同是当事人之间产生、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为。
2、特征(1)合同是合法行为。
(2)订立合同的目的是为了产生某种民事法律上的效果。
(3)合同是双方的民事法律行为。
二、合同的种类1、依合同当事人双方是否互负义务:可分为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作此分类的意义(1)、如履行抗辩权,则仅发生于双务合同,而单务合同没有存在的基础。
(2)、风险负担的不一致。
双务合同有风险的负担问题;而单务合同没有对待给付与返还的问题。
2、根据当事人是否可从合同中获取利益:可分为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作此分类的意义(1)有偿合同的债务人的注意义务较无偿合同的为重。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定有关合同的效力问题。
3、根据合同是否以交付标的物为成立要件:可分为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作此分类的意义应注意合同成立要件的不一致。
4、根据合同是否需要特定的形式与手续:可分为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作此分类的意义对认定合同是否有效或者成立具有很重要的意义。
三、合同法四、合同法的基本原则1、平等原则2、自愿原则3、公平原则4、诚实信用原则5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五、合同法的适用范围根据《合同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法的适用范围1、合同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协议。
2、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具有财产性质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节、合同的成立一、要约(offer)1、要约的概念2、要约的构成要件(1)、要约务必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
A、要约人是确定的人。
B、要约人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要约务必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内容务必确定。
要约须是以缔结合同为目的的意思表示。
要约的内容务必完整与确定。
即要约的内容务必具备足以使合同成立的要紧条款。
根据《合同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合同的内容通常包含如下条款:A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与住所。
合同的构成要件

合同的构成要件
合同是法律上具有约束力的协议,为了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必须满足一定的构成要件。
合同的构成要件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意思表示,合同双方必须是出于真实意愿并进行自愿的意思表示,即双方都明确表达了自己的意愿并且没有受到任何形式的欺骗、威胁或者误导。
2. 完全合法的对象,合同的对象必须是完全合法的,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3. 能力和资格,合同双方必须具备签订合同的能力和资格,包括年龄、民事行为能力和法定代表权等方面的要求。
4. 确定的内容,合同必须具有明确的内容,包括合同的标的、数量、质量、价格、履行期限等必要条款。
5. 合法形式,合同的形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有些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或者公证形式才能生效。
作为合同范本专家,我会根据客户的实际需求,定制合适的合同范本,并确保范本中包含了合同的构成要件,以保证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如果您有任何关于合同构成要件的疑问或者需要进一步的咨询,欢迎随时与我联系。
我将竭诚为您提供准确而全面的建议和指导。
合同法6

关于缔约过失责任,还有以下理论知识点须了解: 1.缔约过失责任违反的是先合同义务而非合同义 务; 2.缔约过失责任是一种法定之债; 3.缔约过失责任发生于缔约过程之中. 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 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 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 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合同法》第43条规定,在缔约过程中不正 合同法》 43条规定,在缔约过程中不正 当使用或泄露对方商业秘密的,负缔约过失责任. 其实,对商业秘密的保护是多层面的,多个部门 法都有所规定: 1,《合同法》第43条:缔约过失责任; 合同法》 43条:缔约过失责任; 2,《劳动法》第102条: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违 劳动法》 102条: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违 约责任; 《劳动法》第102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 劳动法》 102条 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 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
二,适用情形
(三)泄露或不当Βιβλιοθήκη 用对方商业秘密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的,能为权利人带来 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用保密措施的 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具有秘密性,经济性,实用 性和保密性四大特征. 第四十三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 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 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6,《保险法》第32条:保险人,再保险人 保险法》 32条:保险人,再保险人 的保密义务. 《保险法》第32条 保险人或者再保险接受 保险法》 32条 人对在办理保险业务中知道的投保人,被 保险人,受益人或者再保险分出人的业务 和财产情况及个人隐私,负有保密的义务. 可见违反保密义务,可能承担多种法律责 任.
普通委托合同的构成要件

普通委托合同的构成要件普通委托合同的构成要件在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会接触到各种合同,其中普通委托合同是一种常见且重要的合同形式。
本文将对普通委托合同的构成要件进行全面的评估和探讨,旨在帮助读者更深入地理解这一主题。
一、定义让我们明确普通委托合同的定义。
普通委托合同是指受托人在受委托人的要求下,以合同为依据,代表受委托人实施一定的行为或处理一定的事务的法律关系。
它是一种典型的民事合同,涉及到两个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构成要件普通委托合同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主体要件普通委托合同的主体要件是指合同当事人必须是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在合同的订立过程中,当事人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即能够独立地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
只有当事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合同才具有法律约束力。
2. 客体要件普通委托合同的客体要件是指合同必须有明确的委托事项和受托事项。
委托事项是指受委托人授权受托人代表其实施的具体行为,受托事项是指受托人需要处理或处理的事务。
合同双方必须明确约定委托事项和受托事项,并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3. 合同要件普通委托合同的合同要件是指合同必须具备合同的共同要素,包括合同的订立方式、合同的形式以及合同的内容等。
合同的订立方式可以通过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其他方式进行。
合同的形式可以是约定形式合同或不定形式合同。
合同的内容必须合法、合规,并明确表达双方的意思表示。
4. 动态要件普通委托合同的动态要件是指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必须具备一定的动态性。
受委托人必须按照受托事项的约定,及时、妥善地履行代理行为或处理事务。
受委托人在履行过程中需要保持一定的专业素质、遵守法律法规,并及时向受委托人进行报告和汇报。
三、个人观点对于普通委托合同的构成要件,我个人认为合同的主体要件和客体要件是最基本且最核心的要素。
如果合同当事人没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合同没有明确的委托事项和受托事项,那么合法性和可执行性将受到严重影响。
经济法 第四章 合同法

三、合同订立的程序
合同订立的基本程序
1、要约
2、承诺
(一)要约
1、要约的涵义 要约,也叫报价、发盘,是一方当 事人向他方发出的希望和他人订立合 同的意思表示。
发出要约的当事人为要约人,要 约所指向的对方当事人为受要约人。
要约与要约邀请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 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要约邀请的目的是让对方对自己 发出要约,是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 并不直接产生法律效效、绝对无效、当然无效。
无效合同的确认权归人民法院和 仲裁机构。
我国《合同法》规定的无效合同包括: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 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 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例:2001年6月,某钢厂和某村民委员会签订 一份粮食买卖合同。合同规定:由某村民委员会 向钢厂供应稻谷50吨,总价款6.4万元,需方付 给供方定金1.2万元。后来双方发生纠纷并申请 仲裁。经查,合同内容违反了国务院《粮食收购 条例》的规定:除具备法定条件的国有粮食收储 企业外,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直接向农民和其他 粮食生产者收购粮食。因此,仲裁委员会确认该 合同为无效合同,并作出供方将1.2万元定金返 还给需方的裁决。对此,供方不服,理由是需方 违约,需方已失去了要求返还定金的权利。
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 变更的,视为新要约。 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 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 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 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实质性 变更。
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 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
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
变更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
居间合同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居间合同的构成要件有哪些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必须具有相应的订立合同的行为能力。
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
合同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一般来说,只要该合同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那该合同就是有效。
而没有盖章只是程序问题,只是没有盖章不能否定合同本身的效力。
热门城市:商洛律师佛山律师安平县律师友好区律师龙城区律师富锦市律师翠峦区律师景县律师新青区律师了解合同的构成要件,在签约合同时是很重要的,今天小编以居间合同的构成要件为例,详细的说明各个要件部分的含义与重要作用,以后大家在签订合同时也就不再陌生了,详细内容请阅读全文。
居间合同的构成要件及说明1、合同名称:合同的名称要做到言简意赅,如果是常用的合同类型尽量采用它们习惯性的名称,如果是不常用的,或者要拟定的合同有特殊情况须要突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自拟合同名称,但要注意用语的明了和准确。
2、合同编号:合同编号的目的主要是方便对合同的查找和管理,在企业和机构中,由于相同名称的合同大量存在,为方便合同的查找和管理须要按一定的规则给合同编号,合同编号的规则没有统一的规定,只要便于查找和管理就可以,如果只是个人偶尔签订的合同,很少存在重复,就没有必要给合同编号了。
3、合同签约方:合同的签约方是合同的必备条款,也是重要条款,该条款不仅仅是注明签约方的名称,还包括代称(即甲方、乙方等)、法定代表人(适用于以企业为签约方)、身份证号码(存在同名情况,方便区分)、职务(适用于以企业为签约方,法律对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资格有一定的限制,如不具有一定的职务,要担当企业的代表人就须要企业出具委托书或其他证明)、代理人、地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电子信箱、银行帐户号(特别是以金钱为给付任务的合同),当然,这些项目要根据合同具体的需要灵活选取。
4、自愿立约条款:法律规定合同的订立若是存在胁迫、重大误解等非自愿的情况,合同便可以被撤销,在合同中约定自愿立约条款,承诺立约的自愿性,便可以有效地保证合同的效力。
合同的构成要件

合同的构成要件
合同的构成要件是指在法律上认定为有效合同的最基本的要求和条件。
在法律上,为了保障合同的有效性和合法性,要求合同必须满足以下的基本构成要件:
1. 意思表示要素:合同必须是当事人真实、自愿地做出的意思表示,当事人之间有真实的意愿来达成合同。
也就是说,合同不能是被欺骗、胁迫或者误解的结果而产生的。
2. 定性要素:合同必须明确约定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明确约定合同目的和范围。
合同必须具有明确的约定内容,不能是不确定或者不完整的。
3. 法定要素:合同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和要求。
合同的目的和内容不能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比如,合同的内容不能违背公共利益,不能涉及违法、犯罪的活动,不能违背社会道德。
4. 客体要素:合同必须有明确的客体,也就是合同的物品、服务或者权益。
合同的物品或者服务必须是可以被转让、提供或者使用的。
5. 代理要素: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代理人来达成合同。
代理人与委托人之间应当建立代理关系,并且代理人必须有代理的权限和能力来进行合同的订立和履行。
6. 合法要素:合同的目的和内容必须是合法的。
合同的目的和内容不能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共秩序。
7. 形式要求:一般情况下,合同并不要求特定的形式,可以是口头约定或者书面约定。
但是对于一些特殊类型的合同,法律对其形式有特别的要求。
总的来说,合同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意思表示要素、定性要素、法定要素、客体要素、代理要素、合法要素和形式要求。
这些要件保证了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可执行性,为当事人之间的合作提供了法律保障。
合同生效的构成要件

合同生效的构成要件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合同在签订之后想要产生法律效力的,是需要具备一定构成要件的,只有在满足之后才算是合法的合同,因此我们在签订的时候一定要了解。
那么下面我为你整理了合同生效的构成要件的相关知识,欢迎阅读,希望能帮到你。
一、合同生效的构成要件1、合同生效,是指合同具备一定的要件后,便能产生法律上的效力。
换句话说,只要是符合法定生效要件的合同,都可以受到法律的保护,并能够产生合同当事人所预期的法律效果。
那么合同生效要件是什么呢?2、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合同法》第9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行为人只有具备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能够正确理解自己行为的性质和后果、独立表达自己意思的能力,才能成为合同的主体,其合同行为才能发生法律效力。
3、意思表示真实。
所谓意思表示真实,是指表意人的表示行为应当真实地反映其内心的效果意思。
4、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从法律上看,合同之所以能产生法律效力,就在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
对合法的意思表示,法律赋予其法律上的约束力,不合法的合同显然不能受到法律保护,也不能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果。
合同不违反法律,是指合同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行性规定,也不得规避法律。
5、合同必须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形式。
《民法通则》第56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法律规定用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
”二、合同成立与生效的区别1、内容判断上不一致合同的成立是指合同订立过程的完成,也即主体对合同的基本内容达成一致意见。
合同的生效则指依法成立的合同为使其具有法律所赋予的约束力而产生的效力。
合同的成立与否属于事实判断问题,其着眼点在于判断合同是否存在,而合同的有效与否则是法律价值判断问题,其着眼点在于判断合同是否符合法律的精神和规定,能否发生法律上的效力。
判断合同是否成立,其结果只能是成立或不成立的事实,而判断合同是否有效,其结果则有生效、无效、效力待定、可变更、可撤销等多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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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构成要件及说明
一、合同名称:
合同的名称要做到言简意赅,如果是常用的合同类型尽量采用它们习惯性的名称,如果是不常用的,或者要拟定的合同有特殊情况须要突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自拟合同名称,但要注意用语的明了和准确。
二、合同编号:
合同编号的目的主要是方便对合同的查找和管理,在企业和机构中,由于相同名称的合同大量存在,为方便合同的查找和管理须要按一定的规则给合同编号,合同编号的规则没有统一的规定,只要便于查找和管理就可以,如果只是个人偶尔签订的合同,很少存在重复,就没有必要给合同编号了。
三、合同签约方:
合同的签约方是合同的必备条款,也是重要条款,该条款不仅仅是注明签约方的名称,还包括代称(即甲方、乙方等)、法定代表人(适用于以企业为签约方)、身份证号码(存在同名情况,方便区分)、职务(适用于以企业为签约方,法律对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资格有一定的限制,如不具有一定的职务,要担当企业的代表人就须要企业出具委托书或其他证明)、代理人、地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电子信箱、银行帐户号(特别是以金钱为给付任务的合同),当然,这些项目要根据合同具体的需要灵活选取。
四、自愿立约条款:
法律规定合同的订立若是存在胁迫、重大误解等非自愿的情况,合同便可以被撤销,在合同中约定自愿立约条款,承诺立约的自愿性,便可以有效地保证合同的效力。
五、目的条款:
合同的目的在合同中具有重要的作用,尤其是在合同的其他条款约定不明,或遗漏的时候,合同的目的便可以用来解释合同的其他条款,并可以为遗漏的条款指明可以使用的合同的习惯性规定。
六、标的物:
标的物是合同权利和义务的载体,约定明确的合同标的物,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也就相应地增加了确定性。
在约定标的物条款时,要根据具体情况约定标的物的种类、数量、型号、颜色、产地、重量、质量等信息,总之,要使标的物尽量的准确,保证合同目的的实现。
七、权利条款:
在约定权利条款时,要注意全面地顾及到从合同着手订立到合同履行完毕的全过程,对每一个须要控制合同相对方的环节都要约定自己相应的权利,同时约定合同相对方相应的义务,从而保证对合同过程的控制,顺利实现合同目的。
此外,在约定合同权利的时候要注意
自己所享有的权利与所要履行的义务的平衡性,也要注意到合同相对方所享有的权利与所要履行的义务的平衡性,不使权利义务失去平衡,使得一方负担过重,影响合同的订立,一定意义上,合同要达到互利的目的。
八、义务条款:
参照权利条款说明。
九、交付条款:
在此条款中要约定交付标的物的时间、地点、须提交的凭证、交付的对象、因交付行为所产生的成本费用的承担等项目,要根据合同的具体情况灵活选定约定的项目。
十、验收条款:
要严格按照对合同标的物的约定拟定验收条款,对于不符合合同标的物的交付要约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如拒收、提存、标的物损失的承担等等。
十一、保密条款:
在合同双方的合作中往往会知晓相对方的一些机密,如果对这些机密保护不当很有可能给机密相关的签约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为此有必要对相关的机密做好保护,如重要的生产技术、客户资源、产品来源地、产品成本等等。
十二、保证条款:
可用来使签约人声明保证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保证自己具有签约的能力,保证履行合同等等情况,使那些较难控制的事项得以确定,一旦违反便可据此追究责任。
十三、声明确认条款:
参考上一条款说明。
十四、违约责任条款:
约定违约的类型、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赔偿的范围、数量、测算赔偿数量所依据的标准等等。
十五、合同变更、解除、终止、续展条款:
由于合同是面向未来的,而未来又面临着许多的不确定性,为了不使自己在出现特殊情况导致履行合同已无可能,或者明显违背合同订立的目的,可能使自己遭受重大损失时,不致受到既定合同约定的刻板限制,须要事先预测自己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遇到的特殊情况和风险,对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续展的条件做出约定。
十六、担保条款:
合同签约一方可能对另一方的履约能力不够信任,为此须要引入适当的保证,在约定保
证条款时,要说明保证的种类、期限、范围、是连带或一般保证、担保物的交付、保存、担保物受损灭失的的责任承担、担保物的提存、保证人的基本信息和联系方式等。
十七、不可抗力条款:
主要约定自身所可能遇到的特殊的不可抗力,其他有关不可抗力的规定可以参照法律的相关规定,不在合同中约定也可以。
十八、通知条款:
合同的双方会有密切的往来与合作,对相关事项的及时准确通知是保证合作关系的重要基础,要对须要通知的事项、通知的时间、方式、未尽通知义务的责任等明确约定。
十九、其他条款:
要根据合同的具体情况补充相关约定。
二十、生效条款:
合同的生效意味着合同所约定的权利义务开始对签约人产生效力,对合同生效的时间、条件做出明确的约定,增加了合同的确定性,减少了纠纷的可能。
二十一、有效期限条款:
此条款使得合同对签约人的限制适时解除,在拟定合同时要注意明确约定。
二十二、争议解决条款:
解决争议的方式、地点对于签约人可能意味着不同的胜算几率和成本支出,为此,要尽量争取对自己有利的争议解决方式和地点。
二十三、解释条款:
合同中的有些用语可能存在多种含义,或者含义不够明确,为保证合同的准确性,有必要对这些条款做出必要的解释,当然,对于含义明确的合同用语就无需解释了。
值得一提的是,由于不同的人去解释,合同用语的含义可能会有不同,对签约方的影响也会有不同,为此,要尽量争取自己对合同用语的最终解释权,最大限度地保证自己对合同的控制,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利益。
二十四、合同份数:
对合同份数的约定可以强化对合同的管理,也可以防止合同造假,最好在合同中约定本合同的份数、合同的持有人、合同不一致时以哪份合同为准。
在此,还要提醒的是,在签订合同前一定要核实几份合同的一致性,如未能核实对方的合同与自己的合同的一致性,最好约定,合同不一致时以自己手中的合同为准,当然,前提是你对自己手中的合同的内容要详细了解。
二十五、签章:
签章关乎合同的效力,签章不仅必不可少,而且在签章的时候还要保证是合同所约定的签约人所签,避免代签,最好对签约过程拍照留证。
另外,由于合同可能存在几页纸,为保证合同中的某页不被替换,最好盖上骑缝章,使合同的所有页面成为一个整体。
二十六、签约日期:
签约日期通常是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期,在合同中必不可少,签约时要注意签约日期的准确性,还要注意几份合同的统一性,最后要保证签约日期未被涂改,如涂改,就要重签,或者对涂改处签章说明。
二十七、签约地点:
签约地点在合同中意义重大,它关系到合同纠纷的管辖,在涉外合同中还会关乎到合同纠纷所适用的法律,为此要严格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