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示范文本使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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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解读与适用

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解读与适用

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文本)》解读与适用2017年10月,住建部公布了修订后的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文本)》(GF-2017-0201),与2013年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文本)》,本次修订就计日工、缺陷责任期、质量保证金三大类共9个条款进行了修订。

从修订容看,新版合同主要是为了迎合2017年6月住建部发布的《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7第138号文),统设施工过程中质保金和缺陷责任期的相关约定。

为此,我们拟结合138号文的相关规定,对本次修订进行解读。

一、结算条款的修订:2017版合同进一步明确“计日工”计价方式的适用(一)“计日工”条款修订容2013版原文如下:10.9 需要采用计日工方式的,经发包人同意后,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计价方式实施相应的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的计日工计价项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应的计日工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2017版原文如下:10.9需要采用计日工方式的,经发包人同意后,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计价方式实施相应的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的计日工计价项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应的计日工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计日工的单价。

(二)何谓“计日工”?建设工程领域有两种计价模式:定额计价和清单计价。

定额计价系按照国家或省一级建设主管部门确定的建设工程计量单位消耗的人材机等标准消耗量,套用定额单价,最终得到工程总价的计价模式。

定额计价参照的是单位工程社会平均消耗量和单价,个体之间不产生差异。

清单计价系由编制方按照图纸及施工情况编制工程量清单,由施工方依据清单自行报价的计价方式。

清单计价模式下,工程量清单项目分为一般项目、暂定金额项目和计日工项目。

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2020-0216

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2020-0216

GF-2020-0216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说明为指导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管总局对《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试行)》(GF-2011-0216)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20-0216)(以下简称《示范文本》)。

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一、《示范文本》的组成《示范文本》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件和专用合同条件三部分组成。

(一)合同协议书《示范文本》合同协议书共计11条,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合同工期、质量标准、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合同文件构成、承诺、订立时间、订立地点、合同生效和合同份数,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

(二)通用合同条件通用合同条件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实施及相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

通用合同条件共计20条,具体条款分别为:第1条一般约定,第2条发包人,第3条发包人的管理,第4条承包人,第5条设计,第6条材料、工程设备,第7条施工,第8条工期和进度,第9条竣工试验,第10条验收和工程接收,第11条缺陷责任与保修,第12条竣工后试验,第13条变更与调整,第14条合同价格与支付,第15条违约,第16条合同解除,第17条不可抗力,第18条保险,第19条索赔,第20条争议解决。

前述条款安排既考虑了现行法律法规对工程总承包活动的有关要求,也考虑了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的实际需要。

(三)专用合同条件专用合同条件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不同建设项目的特点及具体情况,通过双方的谈判、协商对通用合同条件原则性约定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合同条件。

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制订推行合同示范文本工作的意见

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制订推行合同示范文本工作的意见

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制订推行合同示范文本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09.03.19•【字号】鄂工商合[2009]44号•【施行日期】2009.03.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租赁合同正文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制订推行合同示范文本工作的意见(鄂工商合[2009]44号)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工商局:为规范当事人签约行为,维护交易秩序,建立合同示范文本制度,根据《合同法》、《湖北省合同监督条例》和国家工商总局“四个统一”的要求,结合我省合同监管工作实际,现就全省工商系统制订推行合同示范文本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下放合同示范文本制订与发布权限(一)涉农合同、加工承揽合同、财产租赁合同、动产抵押登记合同和电、水、热、气、有线电视信号供用合同示范文本由市工商局(含市、州、直管市、林区工商局,下同)制订或商同级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联合制订,报省工商局审核备案,由市工商局发布,在本辖区推行使用。

(二)辖区企业特种供应合同、销售合同示范文本由市工商局制订或商相关企业联合制订,报省工商局备案,由市工商局发布,在本企业或本辖区相关企业中推行使用。

(三)借款合同、保险合同、电信合同、邮政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其他合同示范文本由市工商局制订或商同级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联合制订,报省工商局发布,或由省工商局制订发布,或商省级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联合制订发布,在全省推行使用。

(四)国家工商总局、省工商局已发布的合同示范文本继续使用,需要修订的,根据合同种类,由上述规定的制订发布机关负责修订发布。

市工商局修订合同示范文本,报省工商局备案。

二、规范合同示范文本制订程序合同示范文本的制订与发布按以下程序进行:(一)立项调研:发布机关组织制订合同示范文本调查研究,根据辖区经济发展重点、社会关注热点、消费投诉焦点,找准辖区经济活动的主要问题,有针对性地确立制订合同示范文本的项目,形成制订合同示范文本调查研究报告。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合同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示范文本,适用于在建设工程中,结合实际情况,明确项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

第二条本合同所涉及的主体包括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以及监理单位。

第三条本合同的签署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建设工程施工管理规定。

第四条本合同的目的在于确保建设工程的安全、质量和进度,并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合同的主要内容第五条本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建设工程的范围、施工进度、质量要求、工程款支付等。

第六条建设工程的范围应详细描述各项工作的内容、方法和要求。

第七条施工进度应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进行合理的安排,并明确各个节点的时间要求。

第八条质量要求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建设工程施工质量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第九条工程款支付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和进度进行支付。

第三章合同的履行方式第十条本合同的履行方式包括施工单位进行施工,建设单位进行监督和支付工程款。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的要求进行施工,并保证施工质量和进度的合理达标。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对施工单位的施工进行监督,并及时支付工程款。

第四章保证和索赔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的要求进行质量保证,并承担由质量问题引起的返工和修复费用。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如遇到不可抗力等无法控制的因素,应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五条如发生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能解决,则可依法进行仲裁或诉讼。

第五章附则所涉及附件如下:1. 工程施工图纸2. 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如下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 建设工程:指按照设计文件所规定的要求进行施工的工程。

2. 施工单位:指承担建设工程施工任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3. 建设单位:指拥有或使用土地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委托施工单位进行工程建设。

4. 监理单位:指受建设单位委托,对施工单位的施工进行监督和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务院有关部门: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市场管理,规范市场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我们制定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简称《示范文本》),现印发给你们,并对《示范文本》贯彻实施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凡在我国境内开展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签订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时,应参照本《示范文本》订立合同,请各地区、各部门做好推广使用工作。

二、签订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的委托人应当是法人或自然人,咨询人必须具有法人资格,并应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造价咨询资质证书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示范文本》的合同条件分“合同标准条件”和“合同专用条件”两部分。

1.“合同标准条件”应全文引用,不得删改。

2.“合同专用条件”则应按其条款编号和内容,根据咨询项目的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补充,但不得违反公正、公平原则。

四、《示范文本》的解释权属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施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给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市场规范管理司。

五、《示范文本》自二○○二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GF-XX-0212第一部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__________(以下简称委托人)与__________(以下简称咨询人)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咨询人为以下项目提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1.项目名称:2.服务类别:二、本合同的措词和用语与所属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条件及有关附件同义。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1.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2.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3.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执行中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咨询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11-0216

《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11-0216

《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11-0216《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11-0216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甲方与乙方根据平等、自愿、公平的原则,就乙方对某项目进行总承包工程实施达成协议,并依法签订本合同。

本合同适用于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第二条甲方是项目的委托方,乙方是总承包方。

项目的委托方是指根据招标文件或项目需求,通过竞价或协商等方式确定的与总承包方签订合同并支付合同价款的机构或个人。

总承包方是指同意承包委托方全部或部分工作任务,并根据合同实施工程的机构或个人。

第三条为明确本合同的性质和约束范围,本合同所涉及的所有法律行为和权益均以合同文本约定为准。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涉及本合同且未作出约定的有关事宜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建筑法律法规及其他与工程建设相关的法律行为。

第四条本合同由甲方提供的招标文件和投标人报名资料、工程方案以及乙方投标文件、谈判记录等资料构成。

在本合同中,如有重要条款和附件,应以书面形式明确。

第二章项目工程总承包的范围和内容第五条乙方承包的工程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土石方工程、结构工程、建筑装修工程、给排水工程、电气工程等。

乙方应按合同约定的质量、进度、安全、成本等要求完成工程。

第六条乙方承包的工程总价款为【具体工程总价款】。

工程总价款应当包括乙方合同价款、合同价格调整、合同约定工程变更价款等。

第七条乙方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应当按照甲方的要求提供工程进度计划、质量保证书、安全措施、施工方案等相关文件。

甲方有权对这些文件进行审核。

第三章合同价款的支付和结算第八条乙方在合同签订后,根据工程进度和合同约定,按照合同价款的比例分期支付。

甲方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约定支付相应款项。

第九条乙方应在工程竣工后的【具体天数】内向甲方提供工程竣工结算书。

甲方在收到结算书后,应在【具体天数】内确认并支付结算款项。

第四章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第十条甲方有权在工程建设期间进行监督和检查,以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符合合同约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实行广告发布业务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实行广告发布业务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实行广告发布业务合同示范
文本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1992.09.25
•【文号】工商同字[1992]第281号
•【施行日期】1992.09.25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广告管理
正文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废止有关工商行政管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6月30日实施日期:2004年6月30日)废止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实行广告发布业务合同示范文本的
通知
(工商同字〔1992〕第28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了进一步完善广告管理制度,规范广告经营行为,指导当事人正确签订广告发布业务合同,明确广告责任,避免或减少无效合同和合同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决定从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起向全国推行广告发布业务合同示范文本。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广告发布单位与广告客户或广告客户代理人签订广告发布业务合同,应使用本通知规定的广告发布业务合同示范文本(见附件)。

合同文本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承印企业印制。

广告发布单位按所需数量,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并交纳工本费。

广告发布单位有某些特殊要求,确需自行印制合同文本的,经所在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查同意后,方可制订和印刷,并只限本单位使用。

请各地接此通知后,及时传达到有关广告经营单位,并认真做好实施前的准备工作。

附件:广告发布业务合同(略)
一九九二年九月二十五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推行合同示范文本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推行合同示范文本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推行合同示范文本有关问
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9.06.04
•【文号】工商市字[2009]110号
•【施行日期】2009.06.04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
正文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推行合同示范文本有关问题的通

(工商市字〔2009〕1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进一步加强对合同示范文本的宣传和推广力度,根据合同监管工作的需要和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要求,现将总局制定的各类合同示范文本77个,以及各地制定发布的部分合同示范文本31个,共108个合同示范文本予以下发,请认真组织宣传推广。

合同示范文本对于规范当事人的合同签约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矫正不公平的合同格式条款,避免或减少合同欺诈和纠纷,有着十分积极的作用。

制定、推行合同示范文本,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交易秩序而实施的重要行政指导职能。

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高度重视这一工作,积极制定适合本地区特点的合同示范文本,做好合同示范文本的宣传和推广工作,大力提倡和引导合同当事人使用合同示范文本,使当事人了
解、掌握示范文本的内容特点。

各地在推广使用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总局市场规范管理司反馈。

附:推行的合同示范文本(略)
二○○九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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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则
1.1为规范合同签订行为,降低合同签订风险,提高合同审查效率,规范使用《XXXXXXX 有限公司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简称“示范文本”),根据公司实际,现制定以下管理办法。

1.2本办法由XXXXXXX 部控制和保持。

2、合同示范文本,是指由XXXXXXX 部根据公司实际,结合合同业务部门意见起草设计的公司合同格式文本。

3、XXXXXXX 部将根据公司实际,结合相关业务部门的需求,逐步建立和完善合同示范文本体系,不断完善合同示范文本的内容。

4、合同示范文本原则上实行年度修订制度,特殊情况除外。

每年年底前由XXXXXXX 部修订下发下一年度的合同示范文本。

5、各单位对若发现相关经常发生的业务公司尚未制定示范文本,可向XXXXXXX 部提出申请,申请的内容包括:合同类型、业务内容、付款方式、付款时间、运输方式、违约责任以及生效条件等;
6、XXXXXXX 部针对业务部门申请,在对示范文本的通用性、使用频率等因素进行评估后,决定是否制订示范文本。

7、业务部门在签订合同时,对于合同文本的选用应坚持以下原则:
7.1凡国家或行业强制规定使用标准合同文本的,业务部门应采用国家规定的标准合同文本;
7.2国家或行业无标准合同文本,但公司有示范文本的,业务部门应优先采用公司合同示范文本;
7.3暂无标准或示范文本的,由业务部门与对方根据法律、法规通过谈判协合同示范文本使用管理办法
文件编号:HL/III- 共 页 第1页 修改状态
实施日期
商制订;
7.4除对方当事人提供的国家或行业通用的标准合同文本外,业务部门签订合同时原则上不得使用对方当事人提供的合同文本,特殊情况下需要使用的,须经XXXXXXX部审查同意。

8、公司合同示范文本不等于取代当事人的特殊需求,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出自己特殊要求,经各方协商后可对示范文本做出相应调整。

9、合同签订前,业务部门应对本部门业务范围内合同项目和内容的合法合规性、经济性、技术性、可行性以及签约方资质、资信、履约能力做必要调查并书面记录。

10、相关业务部门若使用非合同示范文本签订合同,则应提报XXXXXXX部审查。

本处所指的非合同示范文本包括:
(1)客户提供的合同文本;
(2)加工商/供应商提供的合同文本;
(3)在合同示范文本基础上进行修改或补充后形成的合同文本;
(4)其它非合同示范文本。

11、各单位在合同业务中发现合同示范文本需要根据实际进行完善的,可将修改意见及时反馈给XXXXXXX部,由XXXXXXX部根据部门的建议及时修改并下发;
12、各单位在使用公司合同示范文本时,应将示范文本中的合同条款全部填写,不需要填写的条款应予以删除。

13、各单位填写合同条款时,应使用符合业务实际的合同类型范本,合同语言应准确,规范,避免产生歧义或误解;
14、各单位对合同示范文本中的主要合同条款如违约责任、合同管辖进行修改时,应将修改情况一并报XXXXXXX部;
15、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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