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江河湖泊生态环境保护项目资金绩效
湖泊生态环境保护项目绩效核查报告

对收集到的数据进行分 析,对比项目实施前后 的变化。
邀请相关领域的专家对 项目的各项指标进行评 估,给出评分。
对项目的投入和产出进 行计算和分析,评估项 目的经济效益和环境效 益。
评估结果总结与建议
结果总结
经过评估,项目在水质改善、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生态修复等方面取得了显著的 成效,达到了预期的目标。专家的评分也表明,项目的实施效果良好。
建议
继续加强对湖泊生态环境的监测和保护工作,同时加大资金投入和政策支持, 推动项目的可持续发展。此外,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合作,共同推进湖泊生态环 境保护工作。
05
项目经验总结与展望
项目经验总结
高效的团队协作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团队成员能 够快速响应、密切配合,充分发 挥各自的专业优势,确保项目各 项任务顺利完成。
创新技术应用 项目团队积极引入新技术手段, 如无人机监测、智能巡检等,提 高了项目执行效率和数据准确性 。
科学规划和管理 项目团队在前期制定了详细的项 目计划,明确了各项任务的时间 节点和责任人,为项目的顺利实 施奠定了基础。
注重培训和宣传 项目团队注重对当地居民进行培 训和宣传,提高了他们对湖泊生 态环境保护的认识和参与度。
对项目的投入与产出进行对比分 析,评估项目的经济效益和环境 效益。
评估过程描述
1. 确定评估指标
2. 收集数据
3. 数据分析
4. 专家评估
5. 成本效益分析
根据湖泊生态环境保护 项目的特点,选取了水 质改善、生物多样性保 护、生态修复等关键指 标。
通过实地调查、监测和 数据收集,获得了项目 实施前后的相关数据。
06
参考文献与附件
参考文献列表
湖泊生态环境保护项目绩效核 查方法与标准
湖泊生态环境保护项目绩效核查报告

湖泊生态环境保护项目绩效核查报告为加快推进江河湖泊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引导建立健全江河湖泊生态环境保护长效机制,增强财政政策效益,根据自治区财政厅、环保厅《关于开展湖泊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绩效检查的通知》(新财建〔2015〕60号)精神,环保厅、财政厅联合检查组一行6人自2015年4月下旬至5月中旬先后对博斯腾湖、赛里木湖、喀纳斯湖和乌伦古湖生态环境保护项目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了现场核查。
本次核查工作主要采取听取工作汇报、查阅资料档案、项目实地检查的方式,全面掌握了湖泊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实施情况,并根据环保部绩效评价指南对四个湖泊的绩效进行了复核评价、打分,形成了各有关湖泊生态环境保护绩效复核报告,主要包括生态环境效益核查评价、投融资效率评价、管理效力核查评价、存在的主要问题、后期整改意见五个方面。
现将本次核查的整体情况报告如下:一、总体进展情况1.项目进展情况湖泊项目进展缓慢。
除赛里木湖项目实际开工比例等于计划开工比例外,其他湖泊均小于计划开工比例。
除乌伦古湖项目实际完工比例等于计划完工比例外,其他湖泊均小于计划完工比例。
其中:博斯腾湖计划开工项目33个,实际开工项目23个,完工项目20个,在建项目3个。
赛里木湖计划开工项目24个,实际开工项目24个,完工项目17个,在建项目7个。
喀纳斯湖计划开工项目13个,实际开工项目8个,完工项目6个,在建项目2个。
乌伦古湖计划开工项目11个,实际开工项目10个,完工项目8个,在建项目2个。
总体上,博斯腾湖进展缓慢程度要大于其他湖泊。
湖泊生态环境保护项目进展情况截止2015年5月,博斯腾湖项目总融资资金为32975.06万元,总支出资金为26344.37万元,剩余总资金为6630.69万元。
赛里木湖项目总融资资金为15894.58万元,总支出资金为11370.22万元,剩余总资金为4524.36万元。
乌伦古湖项目总融资资金为3378万元,总支出资金为2437.69万元,剩余总资金为940.31万元。
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5.07.09•【文号】财建[2015]226号•【施行日期】2015.07.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5]2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环境保护局: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部署,加强水污染防治和水生态环境保护,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我们制定了《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环境保护部2015年7月9日附件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安排,专门用于支持水污染防治和水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管理。
第四条专项资金由财政部会同环境保护部负责管理。
第五条专项资金重点支持范围包括:(一)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二)水质较好江河湖泊生态环境保护;(三)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四)地下水环境保护及污染修复;(五)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六)跨界、跨省河流水环境保护和治理;(七)国土江河综合整治试点;(八)其他需要支持的有关事项。
第六条专项资金根据各项水污染防治工作性质,主要采取因素法、竞争性等方式分配,采用奖励等方式予以支持。
采用因素法分配的,主要为目标考核类工作,考核结果作为专项资金分配的参考依据;采用竞争方式分配的,主要为试点示范类工作,通过竞争审定工作方案,财政部会同环境保护部按照工作通知确定的程序组织竞争性评审。
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三河三湖及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三河三湖及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08.29•【文号】财建[2012]601号•【施行日期】2012.08.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三河三湖及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2]601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环境保护厅(局):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1] 26号)及国务院关于加大三河三湖及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力度的要求,为加强三河三湖及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进一步支持流域水污染防治项目建设,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流域水环境质量改善,我们制定了《三河三湖及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
请根据此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加强项目资金管理。
附件:三河三湖及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环境保护部2012年8月29日附件:三河三湖及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1]26号)及国务院关于加大三河三湖及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力度的要求,为加强三河三湖及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进一步支持流域水污染防治项目建设,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流域水环境质量改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三河三湖及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设立的用于淮河、海河、辽河、太湖、巢湖、滇池等三河三湖以及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实行中央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专项转移支付,具体项目建设管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负总责。
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制度设计,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具体项目落实,同级财政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应加强组织协调和项目资金监督管理。
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中小河流治理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暂行

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中小河流治理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水利财务物资专项资金管理【发文字号】财建[2011]361号【发布部门】财政部水利部【发布日期】2011.05.30【实施日期】2011.05.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中小河流治理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1]36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水利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水务局:为积极推进中小河流治理项目绩效评价工作,规范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行为,建立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体系,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中小河流治理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水利部二○一一年五月三十日中小河流治理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中小河流治理财政资金管理,强化支出责任,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11]285号)、《财政部关于开展中央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绩效评价工作的指导意见》(财建[2004]729号)、《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全国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1]156号)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绩效评价,是指对中小河流治理的项目前期工作、建设管理、资金管理、工程建设成果及治理效果、工程验收及后期管护,运用定量、定性指标相结合的评价方法和统一的评价标准,综合评价中小河流治理的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第三条绩效评价遵循科学、规范、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绩效评价工作实行统一组织,分级实施。
具体包括项目法人自评、省级复核汇总、财政部和水利部组织抽查并审定三个步骤。
评价方式包括单位自评、专家评审、抽样调查和公众评议等多种形式。
(一)财政部、水利部负责全国中小河流治理绩效评价工作的管理、监督和指导,组织开展全国中小河流治理绩效评价工作,对各省(区、市,以下简称省)项目绩效评价结果进行抽查,并根据审定后的绩效评价结果,采取相应奖惩措施等。
三河三湖及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考核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建2011 251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三河三湖及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考核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1]251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及国务院关于加大三河三湖及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力度的要求,为加强三河三湖及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考核奖励资金管理,进一步支持三河三湖及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项目建设,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改善流域水环境质量,我部制定了《三河三湖及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考核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
请根据此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加强专项资金管理。
附件:三河三湖及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考核奖励资金管理办法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三日附件:三河三湖及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考核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及国务院关于加大三河三湖及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力度的要求,为加强三河三湖及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考核奖励资金管理,进一步支持三河三湖及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项目建设,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改善流域水环境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三河三湖及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考核奖励资金(以下简称奖励资金)是指中央财政设立的用于淮河、海河、辽河、太湖、巢湖、滇池等三河三湖以及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的专项奖励资金。
第三条奖励资金实行中央对省级政府专项转移支付,具体项目实施管理由省级政府负责。
第四条奖励资金管理实行“公开、公平、公正、透明”原则,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奖励资金管理根据国务院节能减排工作部署、三河三湖及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进展情况等适时调整。
第二章奖励资金分配原则和标准第六条奖励资金管理实行以奖代补。
其中,70%根据国务院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考核结果进行奖励,同时兼顾各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难易程度,难易程度系数根据流域控制单元个数等确定;30%根据国务院考核认定的各省化学需氧量(COD)、氨氮等主要污染物实际削减量进行奖励。
生态环境保护河湖水库监控工程绩效目标

生态环境保护河湖水库监控工程绩效目标摘要:一、生态环境保护河湖水库监控工程的背景和意义二、工程的绩效目标三、实现绩效目标的措施和方法四、工程实施的效果和影响正文:一、生态环境保护河湖水库监控工程的背景和意义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生态环境保护已成为国家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
其中,河湖水库是水资源的重要载体,对于保障国家水安全和维护生态环境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在过去的一段时间里,我国河湖水库面临着严重的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问题,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我国政府启动了生态环境保护河湖水库监控工程。
二、工程的绩效目标生态环境保护河湖水库监控工程的绩效目标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提高河湖水库水质:通过监控工程,实时掌握河湖水库的水质情况,对污染水源进行及时处理,从而提高水质。
2.保护河湖水库生态环境:通过对河湖水库周边生态环境的监控,及时发现和处理生态环境破坏行为,保护河湖水库的生态环境。
3.保障水资源安全:通过监控工程,及时掌握河湖水库的水资源情况,保障国家水资源的安全。
4.提高生态环境保护意识:通过监控工程的实施,提高全社会对生态环境保护的意识,推动全社会参与生态环境保护。
三、实现绩效目标的措施和方法为了实现上述绩效目标,生态环境保护河湖水库监控工程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和方法,包括:1.建立健全河湖水库监控体系:通过建立监控站、安装监控设备等手段,构建起覆盖全国河湖水库的监控网络。
2.强化水质监测:定期对河湖水库水质进行监测,及时掌握水质情况,对污染水源进行及时处理。
3.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通过举办各类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全社会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
4.严格生态环境保护执法监管:对违反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保护河湖水库的生态环境。
四、工程实施的效果和影响生态环境保护河湖水库监控工程的实施,取得了以下效果和影响:1.提高了河湖水库水质:通过工程的实施,全国河湖水库水质得到了显著改善,水资源安全得到了有效保障。
国家出台江河湖泊生态环境保护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生态修复与保护 、环境监管能力建设5 个方面。三是明确中央和 地方 责任 ,提出江河湖泊生态环境保护1 二 作 由省人民政府负总
责 ,以地 方 投 入 为 主 。 中央 通 过 安排 专 项 资 金 予 以适 当支 持 ,
并加 强对地方工作 的指导监督。
同推进 江河 湖泊生态环境保护各项l 丁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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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江河湖泊生态环境保护项目资金绩效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环境保护【发文字号】财建[2014]650号【发布部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发布日期】2014.11.14【实施日期】2014.11.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江河湖泊生态环境保护项目资金绩效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4]65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环境保护厅(局):为加快推进江河湖泊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引导建立健全江河湖泊生态环境保护长效机制,增强财政政策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11〕285号)、《江河湖泊生态环境保护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3〕788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江河湖泊生态环境保护项目资金绩效评价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反映,以便适时修改和完善。
财政部环境保护部2014年11月14日江河湖泊生态环境保护项目资金绩效评价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快推进江河湖泊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引导建立健全江河湖泊生态环境保护长效机制,增强财政政策效益,根据国家预算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绩效评价,是指财政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办法,对江河湖泊生态环境保护项目资金的效益性、效率性和经济性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三条绩效评价对象是在已纳入中央财政江河湖泊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支持范围的江河湖泊生态环境保护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中包括的所有项目资金。
专项资金安排用于国土江河综合整治等试点项目资金不适用于本办法。
第四条绩效评价工作由省级财政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财政部和环境保护部负责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绩效评价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绩效目标与评价指标设置第六条绩效目标主要包括生态环境效益、投融资效率和管理效力三部分内容。
绩效目标应指向明确、具体量化、合理可行、相应匹配。
具体绩效目标通过编制实施方案等方式明确。
实施方案由省级环境保护部门、财政部门根据国家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报送省级人民政府批复后实施(计划单列市实施方案由本市政府批复)。
在实施方案编制过程中,环境保护部组织技术单位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出具指导意见。
经批复后的实施方案由省级环境保护部门、财政部门联合报环境保护部、财政部备案。
对国家重点支持的江河湖泊,财政部、环境保护部与相关省级人民政府签署江河湖泊生态环境保护协议书,进一步明确绩效目标。
第七条绩效评价指标用于衡量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相关工作进展情况。
由财政部、环境保护部综合考虑江河湖泊生态环境保护实际工作要求研究设置,分别赋予一定的权重和分值。
各类绩效评价指标权重为:生态环境效益评价指标满分100分,权重40%;投融资效率评价指标满分100分,权重30%;管理效力评价指标满分100分,权重30%。
绩效评价得分计算公式为:江河湖泊生态环境保护项目资金绩效评价得分=生态环境效益指标各项得分加总×40%+投融资效率评价指标各项得分加总×30%+管理效力评价指标各项得分加总×30%。
第三章绩效评价组织实施第八条绩效评价由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环境保护部门组织实施。
财政部、环境保护部选取部分绩效评价指标进行动态监测,并结合江河湖泊生态环境保护实际工作需要采用抽查等方式实施绩效再评价。
第九条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环境保护部门于每年12月份进行绩效评价。
其中:生态环境效益等方面的绩效评价主要由环境保护部门负责,投融资效率等方面的绩效评价主要由财政部门负责,管理效力等方面的绩效评价由财政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共同负责。
绩效评价实施后,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环境保护部门完成绩效评价报告,对绩效评价情况(含评价得分)进行汇总、分析及说明等。
绩效评价报告于次年2月底前由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环境保护部门联合报省级人民政府和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备案。
在实施方案实施期最后一年进行绩效评价时,应重点说明是否按期按质实现绩效目标和已完成项目运行维护方案等情况。
第十条财政部、环境保护部从绩效评价指标中选取一部分指标进行动态监测,定期获取监测数据信息。
环境保护部从生态环境效益评价指标中选取湖(库)滨自然岸线率、流域范围内植被覆盖率、生态建设与恢复面积等,利用卫星遥感系统对其进行动态监测。
财政部从投融资效率指标中选取投资完成进度、地方及社会投入、专项资金预算执行率等,借助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的力量,利用财政专项建设系统对指标进行动态监测。
具体事宜由财政部另行通知。
第十一条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可结合实际工作需要,每年选取部分江河湖泊生态环境保护项目资金组织开展绩效再评价,或者将“地方及社会投入”等指标情况在各江河湖泊之间进行横向比较和排序,并按10分、5分、0分三档打分,分值作为各江河湖泊生态环境保护项目资金绩效评价得分的加分项。
绩效再评价可以在实施方案实施期内组织实施,也可以在实施方案实施期结束后的一定时期内组织实施。
具体事宜由财政部、环境保护部结合工作实际情况另行通知。
绩效再评价结果与绩效评价结果不一致时,以绩效再评价结果为准。
第四章绩效评价结果反馈与应用第十二条绩效评价结果主要表现为分值。
第十三条绩效评价结果由省级财政部门、环境保护部门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选择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报刊等方式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国家重点支持江河湖泊动态名录和国家一般引导江河湖泊动态名录将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实行滚动管理,建立递补和退出机制。
绩效评价结果持续较差的退出动态名录。
绩效评价结果较好的,对国家重点支持江河湖泊,继续纳入国家重点支持江河湖泊动态名录予以支持;对国家一般引导江河湖泊,在后续安排中优先考虑纳入国家重点支持江河湖泊动态名录加大支持力度。
第十五条在实施方案实施期内,专项资金原则上按控制投资额的一定比例安排。
对重点支持江河湖泊,在实施方案实施期内累计安排专项资金东部不超过控制投资额的40%,中西部不超过45%。
对一般引导江河湖泊,在纳入重点支持江河湖泊范围之前累计安排专项资金不超过控制投资额的1/3。
第十六条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专项资金安排的重要参考。
在年度预算安排过程中,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将绩效评价分值进行排序,根据排序分档安排年度专项资金预算。
第十七条实施方案实施期结束后,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专项资金奖罚的重要参考。
对绩效评价结果较好的,按照控制投资额的5%安排奖励资金;对绩效评价结果持续较差的,按照控制投资的5%扣减已安排专项资金。
第十八条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将绩效评价中发现的由于故意或过失造成项目资金绩效持续较差、重要数据信息造假等违法违纪行为提请有关部门对相应单位或负责人问责和处理。
第五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环境保护部负责解释。
财政部、环境保护部根据实际工作情况适时进行修订。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14年11月30日起施行。
附件1:江河湖泊生态环境保护项目资金绩效评价指标与评分方法附件2:江河湖泊生态环境保护项目资金绩效评价报告提纲附件2江河湖泊生态环境保护项目资金绩效评价报告提纲根据相关要求,××年××月,省级财政部门、环境保护部门联合对××江河湖泊生态环境保护项目资金实施绩效评价。
按照××江河湖泊生态环境保护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总体方案),实施期为××年-××年,此次评价期为××年(总体方案起始年份)-××年(绩效评价年份),评价结果为××分。
一、生态环境效益评价(得分××)(一)评价结果1.湖体水质类别(得分××)根据总体方案和年度方案,到××年(实施方案期末年份),湖体水质目标为××类;到××年(绩效评价年份),湖体水质类别年度目标为××类。
经评价,湖体水质实际为××类。
根据省级政府关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包括地表水环境功能区或水功能区)的相关批复文件,××湖泊/水库具有饮用水水源功能。
经评价,饮用水水源水质××(是/否)达标。
2.入湖(库)河流水质类别(得分××)根据总体方案,到××年(实施方案期末年份),入湖库河流断面总数共××个,其中:国控断面××个,××断面水质为××类,××断面水质为××类,××断面水质为××类,……;非国控断面××个,××断面水质为××类,××断面水质为××类,××断面水质为××类,……。
根据年度方案,到××年(绩效评价年份),入湖库断面共××个,其中,国控断面××个,××断面水质为××类,××断面水质为××类,××断面水质为××类,……;非国控断面××个,××断面水质为××类,××断面水质为××类,××断面水质为××类,……。
经评价,入湖库所有断面水质达标率为××,其中,国控断面水质达标率为××。
3.主要水质特征指标改善状况(得分××)从COD、总氮、总磷或其他特征指标中选择××指标作为主要水质特征指标。
对照各断面基准年数据、总体目标和年度目标以及评价年数据进行评价,××断面××指标改善指数为××,××断面××指标改善指数为××,××断面××指标改善指数为××,……水质特征指标改善综合指数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