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禁止党员,干部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借机敛财的暂行规定
关于禁止党员,干部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借机敛财的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暂行规定适用于全县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及国有企事业单位所有工作人员。
第三条本暂行规定适用和参照对象在操办各种喜庆事宜中,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不准操办搬迁新房、庆贺生日、生育子女、子女升学、参军等宴请活动。
(二)不准借配偶子女名义以及自己和配偶兄弟姊妹及其他直系血亲名义为老人祝寿操办宴请活动。
第四条领导干部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不得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国家、集体和群众利益,严禁到管理和服务对象所属单位报销操办费用和要求其承办有关事项。
第五条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应带头移风易俗。禁止在社会上不顾影响大操大办,讲排场、摆阔气;禁止动用军警等特种车辆为迎亲、送葬队伍开道;特殊情况下需使用公务用车的,必须经单位领导批准,并按规定缴费;禁止进行封建迷信活动。
(三)不准以任何其它借口请客送礼。
第四条从简操办婚丧喜庆事项及报批程序:
关于严禁党员干部婚丧嫁娶大操大办的规1

关于严禁党员干部婚丧嫁娶大操大办的规1第一篇:关于严禁党员干部婚丧嫁娶大操大办的规1关于严禁党员干部借子女、直系亲属婚丧嫁娶大操大办的通知各基层党委、总支、支部、各基层单位党员干部借子女、直系亲属婚丧嫁娶大操大办是广大职工群众反映强烈的不正之风。
为有效遏制这种歪风,严肃党纪政纪,促进我局党风廉政建设的深入开展,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企业廉洁自律工作实际,决定对党员干部借子女、直系亲属婚丧嫁娶大操大办问题要求如下:一、严格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婚丧嫁娶大操大办是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内容,各部委办、科室及基层单位负责人要站在抓党风廉政建设的高度,在婚丧嫁娶中不仅要管好自身,还要对班子整体、本部门、本单位全体党员干部负总责,做到讲政治、讲规矩,不超标准、不超范围。
二、严格坚持婚丧嫁娶报告制度。
各部委办、科室及基层单位党员干部在办理此类事宜,必须事先向所在部门及单位负责人报告,主要内容是办事规模、标准、发邀请范围等,各部门及单位负责人要切实负起责任,严格把好第一关。
三、严格控制范围。
1、党员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要率先垂范,在婚丧嫁娶中要缩小宴请范围,不搞攀比。
2、只准在子女结婚、直系亲属去逝办理喜宴、丧宴,严格禁止借子女、亲属订婚、老人过寿等名义,邀请领导、同事赴宴等行为。
3、邀请赴宴人范围只限于亲属,不充许通知上下属单位。
四、严肃党纪政纪。
对不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事先不报告、不请示,超标准大操大办、借机敛财、顶风违纪,在群众中造成影响的,一经查实,严肃处理。
1、所收礼金全部没收。
2、视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党内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等处分,有行政职务的给予行政警告、行政记过、记大过、直至开除公职等处分。
3、对于用公款出礼的,其所用公款作为违纪资金,没收上缴林业局财务科。
并由承办人自已退赔给单位作为补偿。
同时视要礼金、礼品数量情节严重程度给予当事人党纪处分。
五、本规定适用于各部委办、科室及基层单位副科级以上干部。
关于坚决制止领导干部大办婚丧喜庆事宜和借机敛财行为的规定(试行)

关于坚决制止领导干部大办婚丧喜庆事宜和借机敛财行为的规定(试行)篇一:关于坚决制止大办婚丧喜庆事宜和借机敛财行为的实施办法关于坚决制止大办婚丧喜庆事宜和借机敛财行为的实施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坚决制止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和借机敛财行为,进一步加强干部作风建设,以良好的党风促政风带民风,根据临汾市《关于坚决制止大办婚丧喜庆事宜和借机敛财行为的实施细则》(临办发【20XX】32号)和翼城县《关于坚决制止大办婚丧喜庆事宜和借机敛财行为的实施办法》(翼办发【20XX】3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全局党员干部及职工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必须严格自律,带头移风易俗,做到节俭、廉洁、文明操办,认真执行中央、省、市、县和我局的相关规定。
二、领导机构及职责局成立制止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和借机敛财行为领导组组长:副组长:成员:局“红白理事会”组成人员: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各支部书记及各股室队负责人受局委托监督帮助和教育指导全局有关人员的婚丧事宜。
三、操办规定第三条全局党员干部及职工办理婚丧事宜遵守以下规定:1、不准讲排场,比阔气、铺张浪费、大操大办、宴请对象严格限制在亲属、好友当中,人数不得超过150人;婚礼车队般不得超过6辆;不得办奢华宴席;不得使用高档烟酒;不得举办奢华演出和低俗表演;不得在大街上或小区门口搭彩门、铺地毯、拉彩带。
2、不准分批分次、多处设宴请客变相大操大办(包括在生活小区、家属院中提前搭棚设宴待客)、或只收礼金不设宴席借机敛财。
3、不准动用公款、公物、公车操办。
4、不准搞封建迷信、聚众赌博等影响社会公共秩序和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活动。
必须服从所在股室和党支部及红白理事会的监督管理。
5、不准利用职权、岗位便利和职务影响借机敛财,不得邀请下属单位工作人员、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岗位职权有关的单位和人员参加或接受其礼金礼品,不得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人员的礼品礼金或人价证券。
关于规范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规定

关于规范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规定篇一:13关于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规定十二、关于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规定为严格规范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和其他喜庆事宜,倡导移风易俗,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关于规范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规定)根据中央和省委关于加强廉洁自律、改进作风、制止奢侈浪费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不准大操大办婚丧和其他喜庆事宜。
婚礼宴请人数一般不得超过200人(20桌),婚嫁双方同城合办婚宴的,宴请人数不得超过300人(30桌)。
葬礼应从严控制规模。
除婚礼、葬礼外,其他喜庆事宜禁止以任何方式邀请和接受亲戚(直系亲属、三代以内旁系亲属及近姻亲,以下同)以外人员参加。
第二条不准收受或者变相收受任何单位和亲戚以外人员的礼金及贵重礼品。
第三条禁止由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支付应由本人承担的操办费用。
第四条禁止动用执法执勤等特种车辆,不准违规动用公务用车。
婚礼车队和殡葬车队规模不得超过8辆。
第五条不准给亲戚以外操办婚丧和其他喜庆事宜的党和国家工作人员送礼金及贵重礼品。
第六条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应当在操办婚礼10个工作日前向本级或者本单位纪检监察机关(机构)报告,说明操办事宜、时间、地点、邀请人数及范围等情况,承诺遵守相关纪律,并于事后10个工作日内报告遵守承诺情况。
操办葬礼的,应于事后10个工作日内报告实际情况。
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主要负责人操办婚丧事宜,应向上级纪委报告。
第七条党和国家工作人员违反第一条至第六条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违规收受的礼金及贵重礼品,一律收缴。
第八条对党和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制止、查处不力的,依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对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予以问责,并取消单位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第九条本规定所称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党的工作人员和国家工作人员。
严禁领导干部借喜庆之事敛财-政府规章制度

严禁领导干部借喜庆之事敛财/政府规章制度近日,济南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转发了《市纪委、市监察局关于严格禁止领导干部大办婚丧喜庆事宜和借机敛财的暂行规定》。
该规定依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法律和规定,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
规定明确要求,全市各级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副处级以上干部,县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的副科级以上干部,乡镇等基层站所负责人员,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和国有控股企业中由国有投资主体委派或招聘的领导人员等必须严格遵守,按照从简、廉洁原则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严禁大操大办,或者化整为零变相大操大办;严禁借机敛财。
规定界定的婚丧喜庆事宜包括:领导干部为本人及配偶、子女、本人及配偶的父母等操办的婚庆、丧葬事宜和生日、迁居、晋职、升学、就业等喜庆事宜。
规定指出,领导干部在操办婚庆与生日、迁居、晋职、升学、就业等喜庆事宜时,禁止有下列行为:以任何途径和方式向所在单位、下属单位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的单位和人员发请柬、打招呼,邀请参加婚庆活动,接受礼金、礼品;收受或索取管理和服务对象的财物,或者让其提供便利条件、承担和报销应当由本人支付的有关费用;使用公款、公车、公物;其他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
其中,操办生日、迁居、晋职、升学、就业等喜庆事宜时,还应严格控制参加人员范围。
领导干部操办丧葬事宜,禁止有下列行为:接受所在单位、下属单位工作人员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的单位和人员的礼金、礼品;收受或索取管理和服务对象的财物,或者让其承担、报销应当由本人支付的有关费用;违规使用公款、公物;搞封建迷信活动;其他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
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中未能按规定谢绝和退还的礼金礼品等财物,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在一个月内上交组织处理。
领导干部应当自觉抵制大办婚丧喜庆事宜的不正之风,禁止有下列行为:违反规定用公款、公车、公物为他人办理婚丧喜庆事宜,或者为他人承担、报销相关费用;参加其他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操办的婚丧喜庆活动,或者赠送礼金、礼品;参加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或者损害党和政府形象的任何婚丧喜庆活动,或者赠送礼金、礼品。
关于严禁领导干部利用操办婚庆丧葬等事宜借机敛财的暂行规定

关于严禁领导干部利用操办婚庆丧葬等事宜借机敛财的暂行规定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中央和省委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弘扬和树立新风正气,防止和纠正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庆、丧葬等事宜借机敛财行为,依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法律和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领导干部,是指省、市(州)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的副处级以上干部,县(市、区)上述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的副科级以上干部,省及省以下国有控股企业中层以上干部。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婚庆、丧葬等事宜,是指领导干部本人及家庭成员的婚礼、丧葬及其他各种名义的庆典事宜。
第四条领导干部办理婚庆事宜要坚持从简、节约、自律的原则,严禁有下列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庆事宜借机敛财行为:(一)本人或授意他人向所在单位、系统和下属人员以及与本人履行职责有关的单位和人员发放请帖,或以其他方式变相通知、邀请上述单位或人员参加婚庆事宜,接受礼金、礼品;(二)利用管理和服务对象提供的便利条件操办婚庆事宜,收受或索取管理、服务对象的钱物,或者要求其承担、报销应当由本人支付的有关费用;(三)用公款、公物、公车办理婚庆事宜;(四)在办理婚庆事宜中有其他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
第五条领导干部办理丧葬事宜要遵守国家有关丧葬规定,移风易俗,摒弃陈规陋习,不搞封建迷信活动,严禁有下列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操办丧葬事宜借机敛财行为:(一)接受所在单位、系统和下属人员及与本人履行职责有关的单位和人员的礼金、礼品,收受或索取管理、服务对象的钱物,或要求其承担、报销应当由本人支付的有关费用;(二)用公款、公物办理丧葬事宜;(三)在办理丧葬事宜中有其他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
第六条严格禁止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以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之名,邀请所在单位、系统和下属人员及与本人履行职责有关的单位和人员参加,操办庆贺生日、升学等其他各种庆典事宜借机敛财。
关于农村村级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办法

联丰村党总支关于规范农村村级党员干部廉洁自律的暂行办法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党风廉政建设,规范农村村级党员干部廉洁自律,维护农村集体和农民群众利益,推动农村科学发展,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等其他有关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制定如下暂行办法。
一、坚决制止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或借机敛财1、“婚丧喜庆”事宜,是指党员干部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生儿育女、婚丧嫁娶、升学参军、过生日或祝寿、建房乔迁、开业庆典等。
2、党员干部操办父母丧葬、子女十岁、升学、婚嫁以外的其他各类事宜只能限于亲属人员范围,不准亲自或授意、默许他人向非亲属人员、管理和服务对象发请柬、打招呼,不准接受非亲属人员的礼金、礼品等。
3、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应带头抵制不良习俗,积极倡导新风正气。
严禁讲排场、摆阔气、铺张浪费,严禁封建迷信、聚众赌博等违纪违法行为发生。
4、党员干部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不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国家、集体和群众利益;不准违规使用、借用和非法占用、挪用公共财物;不准到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本人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报销有关费用和要求其承办有关事项;不准干扰和妨碍正常的工作、生活和交通等公共秩序。
5、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实行报告制度。
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必须在事前和事后向乡镇纪委(纪工委)按时、如实报告,不得隐瞒不报,并自觉接受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核查。
事前要及时报告发生操办事项、时间、地点、范围等;事后要在10天内,以书面形式报告简要报告操办过程、涉及人员、使用公款公物和其他需要说明等情况。
二、严格禁止公款招待和公款娱乐、外出学习考察等活动1、严格执行村级公务接待“零招待”规定,任何村级财务不得报销公务招待费用支出。
上级来人一律由乡镇负责接待就餐,确因工作紧迫的实行“碰餐”制,并由上级来人自己全额支付。
关于规范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规定

关于规范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规定篇一:13关于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规定十二、关于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规定为严格规范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和其他喜庆事宜,倡导移风易俗,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关于规范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规定)根据中央和省委关于加强廉洁自律、改进作风、制止奢侈浪费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不准大操大办婚丧和其他喜庆事宜。
婚礼宴请人数一般不得超过200人(20桌),婚嫁双方同城合办婚宴的,宴请人数不得超过300人(30桌)。
葬礼应从严控制规模。
除婚礼、葬礼外,其他喜庆事宜禁止以任何方式邀请和接受亲戚(直系亲属、三代以内旁系亲属及近姻亲,以下同)以外人员参加。
第二条不准收受或者变相收受任何单位和亲戚以外人员的礼金及贵重礼品。
第三条禁止由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支付应由本人承担的操办费用。
第四条禁止动用执法执勤等特种车辆,不准违规动用公务用车。
婚礼车队和殡葬车队规模不得超过8辆。
第五条不准给亲戚以外操办婚丧和其他喜庆事宜的党和国家工作人员送礼金及贵重礼品。
第六条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应当在操办婚礼10个工作日前向本级或者本单位纪检监察机关(机构)报告,说明操办事宜、时间、地点、邀请人数及范围等情况,承诺遵守相关纪律,并于事后10个工作日内报告遵守承诺情况。
操办葬礼的,应于事后10个工作日内报告实际情况。
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主要负责人操办婚丧事宜,应向上级纪委报告。
第七条党和国家工作人员违反第一条至第六条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违规收受的礼金及贵重礼品,一律收缴。
第八条对党和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制止、查处不力的,依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对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予以问责,并取消单位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第九条本规定所称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党的工作人员和国家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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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八条借领导干部婚丧喜庆之机给领导干部以钱物的,按有关党纪政纪条规,追究直接责任人的纪律责任。
第九条对领导干部利用婚丧喜庆事宜大操大办、借机敛财的突出问题不制止、不查处,导致直接管辖范围内违纪行为屡禁不止的,按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发[1998]16号)第十二条,追究主要负责人的纪律责任。
第七条领导干部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违反本规定,不构成违纪的,给予谈话、诫勉谈话、责令检查、整改、通报批评、免职等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追究党纪责任,并按《行政监察法》、《国家公务员法》、《国家行政
机关公务员行政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关于禁止领导干部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的通知
盐纪发【20XX】5号
各县(市、区)委、政府、纪委、监察局,盐城经济开发区工委,市委各部委办,市各委办局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监察室,市各直属单位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监察室,省属驻盐单位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监察室,市纪委各派驻纪检组:
三、严禁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便利,动用公款、公物或指派下属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喜庆活动;不得用公款以个人名义送花篮等礼仪用品或慰问品(金)。
四、严禁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接受非亲属婚丧喜庆宴请。
五、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县处级领导干部凡操办婚丧喜庆事宜,须在事前填写《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报告表》,并提供拟邀请的县处级亲属名单,向市纪委报告。
为盐城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作贡献,经市纪委常委会研究并报市委同意,特作如下通知:
一、严(:关于禁止党员,干部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借机敛财的暂行规定)禁以各种形式邀请下属单位工作人员、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岗位职权行使有关的人员,参加本人或以父母、配偶、子女等家庭直系亲属名义操办的婚丧喜庆活动。
二、严禁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便利,借操办婚丧喜庆活动之机,收受管理和服务对象、下属单位和其他单位或个人赠送的钱物、礼金、有价证券和其他支付凭证。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是指省委、省政府各部门,市(州)县(市、区)党委、政府及其各部门,乡镇党委、政府,街道办事处党政组织的副科级(含副科级)以上干部;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以委任、派遣等形式任命的副科级(含副科级)以上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的副科级(含副科级)以上人员。
关于禁止党员,干部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借机敛财的暂行规定
篇一:关于严禁领导干部利用婚丧喜庆事宜大操大办借机敛财的规定
关于严禁领导干部利用婚丧喜庆事宜大操
大办借机敛财的规定
湘纪发[20XX]12号
(20XX年9月2日)
为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规范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行政处分条例》等党纪政纪条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利用婚丧喜庆事宜大操大办、借机敛财是指领导干部以本人及配偶、本人及配偶的父母、子女及子女配偶结婚、去世、升迁、调动、升学、乔迁等为由大操大办,从中收钱敛财的行为。
第三条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只能限于亲属范围,不得亲自或授意他人向亲属以外的人员发请柬、通知,严禁收受管理和服务对象的礼金、礼品以及在“礼尚往来”名义下收受钱物。
第十条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所收受的பைடு நூலகம்金、礼品,按规定予以收缴。
第十一条各级各单位可依照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第十二条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的副科级(含副科级)以上干部参照本规定执行。第十三条本规定由省纪委、省监察厅负责解释。第十四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篇二:关于禁止领导干部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的通知
第四条领导干部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不得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国家、集体和群众利益,严禁到管理和服务对象所属单位报销操办费用和要求其承办有关事项。
第五条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应带头移风易俗。禁止在社会上不顾影响大操大办,讲排场、摆阔气;禁止动用军警等特种车辆为迎亲、送葬队伍开道;特殊情况下需使用公务用车的,必须经单位领导批准,并按规定缴费;禁止进行封建迷信活动。
近年来,中央和省、市多次强调,严禁领导干部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一度使这一不正之风得到了有效遏制。但近一时期,少数领导干部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时讲排场、比阔气、大操大办的现象较为严重,且有蔓延趋势。有的宴请人数多、规模大、规格高,有的甚至动用公款公物,不仅严重影响了党员干部学习、工作的精力,而且损害了党员干部的形象,败坏了党风政风,助长了奢侈浪费之风。最近,中央纪委五次全会和省纪委六次全会明确要求“严禁领导干部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或借机敛财”。为贯彻落实中省纪委全会精神,进一步严明纪律,狠刹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的歪风,引导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树立厉行节约、清正廉洁的优良作风,营造文明节俭的良好社会风气;进一步促进领导干部转变作风,把领导干部从繁杂的应酬中解脱出来,集中精力学理论、认真研究新问题、扎扎实实抓工作,
第六条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须按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中办发[1997]3号)文件要求,作为个人重大事项的内容向党组织报告。市州、省直单位主要负责人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情况,应及时直接向省纪委报告,其他省管干部向单位党委(党组)报告,报告时间均为办理事宜后一个月内。党委(党组)应于每年4月、10月分两次将省管干部个人的《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情况报告表》汇总报送省纪委,存入领导干部本人廉政档案。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市(州)和县(市、区)管理的干部可比照上述要求和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