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党员干部大办婚丧喜庆事宜监督检查办法
关于农村村级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办法

关于农村村级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办法篇一:关于农村村级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办法关于规范农村村级党员干部廉洁自律的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党风廉政建设,规范农村村级党员干部廉洁自律,维护农村集体和农民群众利益,推动农村科学发展,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等其他有关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制定如下暂行办法。
一、坚决制止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或借机敛财1、“婚丧喜庆”事宜,是指党员干部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生儿育女、婚丧嫁娶、升学参军、过生日或祝寿、建房乔迁、开业庆典等。
2、党员干部操办父母丧葬、子女十岁、升学、婚嫁以外的其他各类事宜只能限于亲属人员范围,不准亲自或授意、默许他人向非亲属人员、管理和服务对象发请柬、打招呼,不准接受非亲属人员的礼金、礼品等。
3、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应带头抵制不良习俗,积极倡导新风正气。
严禁讲排场、摆阔气、铺张浪费,严禁封建迷信、聚众赌博等违纪违法行为发生。
4、党员干部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不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国家、集体和群众利益;不准违规使用、借用和非法占用、挪用公共财物;不准到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本人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报销有关费用和要求其承办有关事项;不准干扰和妨碍正常的工作、生活和交通等公共秩序。
5、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实行报告制度。
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必须在事前和事后向乡镇纪委(纪工委)按时、如实报告,不得隐瞒不报,并自觉接受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核查。
事前要及时报告发生操办事项、时间、地点、范围等;事后要在10天内,以书面形式报告简要报告操办过程、涉及人员、使用公款公物和其他需要说明等情况。
二、严格禁止公款招待和公款娱乐、外出学习考察等活动1、严格执行村级公务接待“零招待”规定,任何村级财务不得报销公务招待费用支出。
党员领导干部婚丧嫁娶规定

党员领导干部婚丧嫁娶规定篇一:规范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的管理办法严格规范干部职工办理婚丧喜庆事宜的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全体干部职工办理婚丧喜庆事宜,促进作风好转和廉政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云南省纪委省监察厅《关于规范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规定》、《德宏州严格规范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的实施办法》,以及中央和省委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制止奢侈浪费、加强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结合德宏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全体干部职工办理婚丧喜庆事宜,是指干部职工主持操办的本人及配偶、子女、父母的婚丧嫁娶事宜。
除婚丧嫁娶外,干部职工不得以子女升学、建房乔迁、工作变动、庆生祝寿、民族节庆等名目宴请亲戚(直系亲属、三代以内旁系亲属及近姻亲)以外的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县委党校在职干部职工,离退休干部参照执行。
第四条干部职工办理婚丧喜庆事宜要坚持文明、节俭、廉洁的原则,带头移风易俗,革除封建陋习,提倡简朴办事,自觉抵制大操大办、讲排场、比阔气等歪风。
第五条干部职工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或参与婚丧喜庆宴请,应遵守以下规定:1(一)严禁大操大办、借机敛财;(二)严禁借婚丧喜庆事宜收受与行使职权有关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单位、个人的礼金、礼品、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三)严禁用公款送礼;(四)严禁使用公车、公物服务于个人婚丧喜庆事宜。
第六条干部职工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应按照中央、省、州和县相关规定严格控制规模和消费标准,提倡不收受礼金、礼品。
同一婚事不得多处设席或多次操办;干部职工去世,其丧事活动以家庭办理为主,所在单位予以协助并悼念;干部职工亲属去世,不以单位名义制送花圈、祭幛。
办理婚丧喜庆事宜,不准造成不良影响。
第七条干部职工办理婚丧喜庆事宜违反上述规定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在30日内上交组织处理。
第八条干部职工办理婚丧喜庆事宜必须报告。
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具体事宜、时间、地点、宴请人员范围、数量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并签订廉政承诺,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后,按干管权限向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部门报告;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部门将报告情况存入干部职工廉政档案。
湖北省纪委婚丧嫁娶规定

湖北省纪委婚丧嫁娶规定篇一:中共湖北省纪委关于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监督检查办法中共湖北省纪委关于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监督检查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全省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情况的监督检查,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党纪处分条例》)、《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国家法律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党员干部”包括全省各级党组织中的共产党员、党和国家工作人员。
第三条党员干部应当坚持节俭办一切婚丧喜庆事宜,带头移风易俗,倡导文明新风。
党员干部确需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应当严格控制在亲戚(直系血亲、旁系血亲和近姻亲,下同)范围内。
第四条禁止党员干部大办婚丧喜庆、生日祝寿、就学出国、就业入伍、乔迁履新等事宜。
禁止党员干部利用婚丧喜庆、生日祝寿、就学出国、就业入伍、乔迁履新等名义,收受下属以及有利害关系单位和个人的礼金礼品。
禁止党员干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和影响用公款、公物在本单位或者有业务往来单位的宾馆、饭店、招待所、食堂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禁止动用本单位、下属以及有利害关系单位的公务用车参与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禁止长时间、分批次、多地点或者采取“化整为零”的方式操办婚丧喜庆事宜。
婚事限定一事一天一地办理。
在职党员干部不得担任亲戚之外的婚庆主婚、证婚、司仪等,不得参与亲戚之外的婚庆迎宾、敬酒等活动。
第五条乡(科)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应当履行报告制度,报告所办事宜与本人的关系、时间、地点、邀请对象的范围及规模、有关承诺等。
报告经本人签字后一式三份,分别送本单位党组织和同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
党政主要负责人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应当向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报告。
第六条对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应当重点检查以下内容:(一)操办的喜庆事项。
关于规范全市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实施细则修订本

关于规范全市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实施细则哈纪发〔2014〕10号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全市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区、县(市)纪委、监察局,市直各纪检组(纪委、纪工委)、监察室(处):经市纪委常委会讨论同意,现将《关于规范全市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哈尔滨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哈尔滨市监察局20XX年12月29日关于规范全市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制止大操大办、铺张浪费和借机敛财,引导全社会形成移风易俗、勤俭节约、健康向上的良好风气,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意见》、《关于厉行节约反对食品浪费的意见》、省纪委《关于规范省管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通知》、《哈尔滨市行政问责规定》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市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党员干部,是指中共党员或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企业事业社会团体等单位人员,法律法规授权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和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本细则所称婚丧喜庆事宜,是指党员干部为本人或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近亲属等操办的,或者委托他人操办的结婚、丧事礼仪和以生日、迁居、晋职、升学、出国、入伍、开业、就业等各种名义召集他人共同庆祝的事宜。
第二款所称近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
第四条全市党员干部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带头执行中央、省、市有关规定,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时要移风易俗,摒弃陈规陋俗,倡导婚事新办、丧事简办、其他喜庆事宜不办,自觉抵制讲排场、比阔气、铺张浪费等不正之风,做破除封建迷信、厉行勤俭节约、倡导文明新风的表率。
关于严格规范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规定

关于严格规范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规定篇一:规范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的管理办法严格规范干部职工办理婚丧喜庆事宜的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全体干部职工办理婚丧喜庆事宜,促进作风好转和廉政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云南省纪委省监察厅《关于规范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规定》、《德宏州严格规范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的实施办法》,以及中央和省委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制止奢侈浪费、加强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结合德宏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全体干部职工办理婚丧喜庆事宜,是指干部职工主持操办的本人及配偶、子女、父母的婚丧嫁娶事宜。
除婚丧嫁娶外,干部职工不得以子女升学、建房乔迁、工作变动、庆生祝寿、民族节庆等名目宴请亲戚(直系亲属、三代以内旁系亲属及近姻亲)以外的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县委党校在职干部职工,离退休干部参照执行。
第四条干部职工办理婚丧喜庆事宜要坚持文明、节俭、廉洁的原则,带头移风易俗,革除封建陋习,提倡简朴办事,自觉抵制大操大办、讲排场、比阔气等歪风。
第五条干部职工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或参与婚丧喜庆宴请,应遵守以下规定:1(一)严禁大操大办、借机敛财;(二)严禁借婚丧喜庆事宜收受与行使职权有关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单位、个人的礼金、礼品、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三)严禁用公款送礼;(四)严禁使用公车、公物服务于个人婚丧喜庆事宜。
第六条干部职工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应按照中央、省、州和县相关规定严格控制规模和消费标准,提倡不收受礼金、礼品。
同一婚事不得多处设席或多次操办;干部职工去世,其丧事活动以家庭办理为主,所在单位予以协助并悼念;干部职工亲属去世,不以单位名义制送花圈、祭幛。
办理婚丧喜庆事宜,不准造成不良影响。
第七条干部职工办理婚丧喜庆事宜违反上述规定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在30日内上交组织处理。
第八条干部职工办理婚丧喜庆事宜必须报告。
关于规范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规定

关于规范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规定篇一:13关于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规定十二、关于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规定为严格规范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和其他喜庆事宜,倡导移风易俗,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关于规范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规定)根据中央和省委关于加强廉洁自律、改进作风、制止奢侈浪费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不准大操大办婚丧和其他喜庆事宜。
婚礼宴请人数一般不得超过200人(20桌),婚嫁双方同城合办婚宴的,宴请人数不得超过300人(30桌)。
葬礼应从严控制规模。
除婚礼、葬礼外,其他喜庆事宜禁止以任何方式邀请和接受亲戚(直系亲属、三代以内旁系亲属及近姻亲,以下同)以外人员参加。
第二条不准收受或者变相收受任何单位和亲戚以外人员的礼金及贵重礼品。
第三条禁止由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支付应由本人承担的操办费用。
第四条禁止动用执法执勤等特种车辆,不准违规动用公务用车。
婚礼车队和殡葬车队规模不得超过8辆。
第五条不准给亲戚以外操办婚丧和其他喜庆事宜的党和国家工作人员送礼金及贵重礼品。
第六条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应当在操办婚礼10个工作日前向本级或者本单位纪检监察机关(机构)报告,说明操办事宜、时间、地点、邀请人数及范围等情况,承诺遵守相关纪律,并于事后10个工作日内报告遵守承诺情况。
操办葬礼的,应于事后10个工作日内报告实际情况。
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主要负责人操办婚丧事宜,应向上级纪委报告。
第七条党和国家工作人员违反第一条至第六条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违规收受的礼金及贵重礼品,一律收缴。
第八条对党和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制止、查处不力的,依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对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予以问责,并取消单位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第九条本规定所称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党的工作人员和国家工作人员。
关于严格规范干部职工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规定

关于严格规范干部职工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规定篇一:13关于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规定十二、关于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规定为严格规范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和其他喜庆事宜,倡导移风易俗,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央和省委关于加强廉洁自律、改进作风、制止奢侈浪费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不准大操大办婚丧和其他喜庆事宜。
婚礼宴请人数一般不得超过200人(20桌),婚嫁双方同城合办婚宴的,宴请人数不得超过300人(30桌)。
葬礼应从严控制规模。
除婚礼、葬礼外,其他喜庆事宜禁止以任何方式邀请和接受亲戚(直系亲属、三代以内旁系亲属及近姻亲,以下同)以外人员参加。
第二条不准收受或者变相收受任何单位和亲戚以外人员的礼金及贵重礼品。
第三条禁止由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支付应由本人承担的操办费用。
第四条禁止动用执法执勤等特种车辆,不准违规动用公务用车。
婚礼车队和殡葬车队规模不得超过8辆。
第五条不准给亲戚以外操办婚丧和其他喜庆事宜的党和国家工作人员送礼金及贵重礼品。
第六条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应当在操办婚礼10个工作日前向本级或者本单位纪检监察机关(机构)报告,说明操办事宜、时间、地点、邀请人数及范围等情况,承诺遵守相关纪律,并于事后10个工作日内报告遵守承诺情况。
操办葬礼的,应于事后10个工作日内报告实际情况。
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主要负责人操办婚丧事宜,应向上级纪委报告。
第七条党和国家工作人员违反第一条至第六条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违规收受的礼金及贵重礼品,一律收缴。
第八条对党和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制止、查处不力的,依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对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予以问责,并取消单位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第九条本规定所称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党的工作人员和国家工作人员。
党的工作人员,是指党的各级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和党的基层组织中专职、兼职从事党内事务的人员。
关于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监督检查办法心得体会

心得体会
学习《关于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监督检查办法》
有感--
近日,儿保科全体人员学习了鄂纪发【2014】5号文件《关于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监督检查办法》的通知,和房纪发【2014】9号文件《省纪委关于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监督检查办法》的通知。
全体人员对照检查办法认真学习,领会了省、县两级文件的精神实质,现综述如下:
一、认真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儿保科认认真真做好教育实践活动,作为一名国家工作人员,坚决按照办法执行;
二、严格要求自己,禁止大办各种喜庆宴席;
三、若婚丧嫁娶确需操办,要缩小范围,坚决控制在除亲戚外这个范围;
四、操办喜庆宴席之前,要填写房县党员干部、国家公职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申报备案表,经单位审核后进行操办;
五、操办期间不动用公款、公车、聚众赌博、搞封建迷信活动。
儿童保健科
2014年6月23日。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党员干部大办婚丧喜庆事宜监督检查办法
篇一:关于党员干部大办婚丧喜庆事宜监督检查办法
关于党员干部大办婚丧喜庆事宜监督检查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全省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情况的监督检查,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以下简称《廉政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党纪处分条例》)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国家法律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党员干部”包括全省各级党组织中的共产党员、党和国家工作人员。
第三条党员干部应当坚持节俭办一切婚丧喜庆事宜,带头移风易俗,倡导文明新风。
第四条禁止党员干部大办婚丧喜庆、生日祝寿、就学出国、就业入伍、乔迁履新等事宜。
党员干部确需操办上述事宜的,应当严格控制在亲戚(直系血亲、旁系血亲和近姻亲,下同)范围内。
严禁党员干部利用婚丧喜庆、生日祝寿、就学出国、就业入伍、乔迁履新等名义,收受下属以及有利害关系单位和个人的礼金礼品。
第五条乡(科)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应当履行报告制度,报告所办事宜与本人的关系、时间、地点、邀
请对象的范围及规模、有关承诺等。
报告经本人签字后一式三份,分别送本单位党组织和同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
党政主要负责人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应当向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报告。
第六条对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应当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操办的喜庆事项。
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具体情形,以及与本人的关系。
(二)参加的人员范围。
包括参加婚丧喜庆事宜的人数以及人员范围,是否存在邀请或者接受除亲戚外的其他个人和单位参加。
(三)收受礼金礼品情况。
是否存在接受下属以及有利害关系单位和个人的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以及礼品等财物的行为。
(四)使用公车公物情况。
是否存在使用本单位、下属以及有利害关系单位的公务用车、办公设施以及其他公物的行为。
(五)费用开支情况。
是否存在违反规定用公款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或者向下属以及有利害关系单位和个人转嫁、摊派、报销操办费用的行为。
(六)领导干部履行报告制度的情况。
领导干部是否按照规定向本单位党组织或者有关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报
告,报告内容是否全面属实,事后实际情况是否与报告情况以及承诺不符。
(七)其他需要检查的事项。
第七条纪检监察机关可以依纪依法采取信访处理、明察暗访、集中检查、巡视督查等方式,对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对经查实的党员干部大办婚丧喜庆事宜问题,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一)大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借机敛财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一条的规定追究党纪责任。
(二)违反规定用公款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或者由下属以及有利害关系单位和个人报销、支付应由本人或者亲属承担的操办费用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党纪责任。
(三)违反规定使用公务用车或者其他公物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责令补缴相应费用,并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党纪责任。
(四)领导干部不按照规定报告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依照《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中办发?20XX?16号)的规定进行处理。
(五)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过程中聚众赌博、搞封建迷信活动或者有其他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行为的,分别依照《党纪处分条
例》第一百六十二条、一百六十四条、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追究党纪责任。
(六)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违反规定所收受的礼金、礼品,依照相关规定予以收缴。
(七)大办婚丧喜庆事宜,情节轻微,不需要立案查处的,依照相关规定对其进行约谈或者诫勉谈话。
党员干部有前款规定的行为,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九条纪检监察机关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党员干部借领导干部婚丧喜庆之机给领导干部送钱物的,应当予以批评教育;构成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纪律责任。
第十条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将贯彻执行禁止大办婚丧喜庆事宜或者借机敛财规定的情况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内容,对发现的有关地区和单位不履行监管职责,导致直接管辖范围内的大办婚丧喜庆事宜行为屡禁不止的,依照相关规定追究负有领导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中共湖北省纪律检查委员会、湖北省监察厅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二:中共湖北省纪委关于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监督检查办法中共湖北省纪委关于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监督检查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全省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情况的监督检查,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党纪处分条例》)、《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
定(试行)》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国家法律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党员干部”包括全省各级党组织中的共产党员、党和国家工作人员。
第三条党员干部应当坚持节俭办一切婚丧喜庆事宜,带头移风易俗,倡导文明新风。
党员干部确需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应当严格控制在亲戚(直系血亲、旁系血亲和近姻亲,下同)范围内。
第四条禁止党员干部大办婚丧喜庆、生日祝寿、就学出国、就业入伍、乔迁履新等事宜。
禁止党员干部利用婚丧喜庆、生日祝寿、就学出国、就业入伍、乔迁履新等名义,
收受下属以及有利害关系单位和个人的礼金礼品。
禁止党员干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和影响用公款、公物在本单位或者有业务往来单位的宾馆、饭店、招待所、食堂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禁止动用本单位、下属以及有利害关系单位的公务用车参与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禁止长时间、分批次、多地点或者采取“化整为零”的方式操办婚丧喜庆事宜。
婚事限定一事一天一地办理。
在职党员干部不得担任亲戚之外的婚庆主婚、证婚、司仪等,不得参与亲戚之外的婚庆迎宾、敬酒等活动。
第五条乡(科)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应当履行报告制度,报告所办事宜与本人的关系、时间、地点、邀请对象的范围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