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会计准则下增值税的账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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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准则下增值税的账务处理的方法

新准则下增值税的账务处理的方法

新准则下增值税的账务处理的⽅法增值税是对从事销售货物或提供加⼯、修理修配劳务以及从事进⼝货物的单位和个⼈取得的增值额为课税对象征收的⼀种税。

按照企业规模⼤⼩和会计核算是否健全,增值税纳税⼈可以分为⼀般纳税⼈和⼩规模纳税⼈。

本⽂中所指的增值税纳税⼈均为⼀般纳税⼈。

增值税的会计处理新准则(应⽤指南)与旧准则(制度)的变化,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增值税会计科⽬的变化增值税会计科⽬的变化体现在两个⽅⾯:(⼀)总账科⽬的变化增值税原来在“应交税⾦——应交增值税”科⽬下进⾏核算;新的会计科⽬将“应交税⾦”改为“应交税费”,核算⼝径有所增⼤,不仅包括原来“应交税⾦”的相关内容,⽽且包括原来记⼊“其他应交款”中的教育费附加等内容,增值税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明细科⽬下进⾏核算。

(⼆)增值税下各明细栏⽬设置的变化过去在“应交税⾦——应交增值税”明细科⽬下设置了“进项税额”、“已交税⾦”、“转出未交增值税”、“减免税款”、“销项税额”、“出⼝退税”、“进项税额转出”、“出⼝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转出多交增值税”等栏⽬;⽬前,“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明细科⽬下设置“进项税额”、“已交税⾦”、“销项税额”、“出⼝退税”、“进项税额转出”等明细栏⽬对增值税进⾏核算,明细科⽬相⽐原来有所减少。

⼆、视同销售会计处理的变化增值税实施暂⾏条例规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为,视同销售货物:1.将货物交付他⼈代销;2.销售代销货物;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统⼀核算的纳税⼈,将货物从⼀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县(市)的除外;4.将⾃产或委托加⼯的货物⽤于⾮应税项⽬;5.将⾃产或委托加⼯的货物⽤于集体福利或个⼈消费;6.将⾃产、委托加⼯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7.将⾃产、委托加⼯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8.将⾃产、委托加⼯或购买的货物⽆偿赠送他⼈等视同销售⾏为应当征收增值税。

会计准则的增值税处理

会计准则的增值税处理

会计准则的增值税处理
会计准则的增值税处理涉及到以下几个方面:
1.确认收入和成本时,需要将增值税纳入考虑。

根据会计准则,
企业应以扣除增值税后的净额确认收入和成本。

这是因为增值税是一种价外税,不应计入企业的收入或成本。

2.在编制财务报表时,企业需要将增值税作为负债列示。

根据会
计准则,企业应将应付的增值税税额列示为负债,并按照税法规定的时间节点进行申报和缴纳。

3.在进行税务处理时,企业需要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增值税税额。

根据税法规定,企业应以销售收入为依据计算增值税税额,并按照规定的时间节点进行申报和缴纳。

同时,企业还需要关注增值税的抵扣问题,确保能够抵扣的进项税额得到正确处理。

总的来说,会计准则对增值税的处理要求企业以扣除增值税后的净额确认收入和成本,并在编制财务报表和税务处理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这样可以确保企业财务报告的准确性和合规性,同时也有利于企业税务管理的规范化和合法化。

新准则对增值税收入的财税处理

新准则对增值税收入的财税处理

新准则对增值税收入的财税处理一般情况下,新准则与税法对增值税的确认基本是一致的,在特殊情况下,由于会计与税法基于不同的目的和原则,税法上对增值税的确认宽泛于新准则的确认范围。

一、税法上对增值税收入的时限规定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确定为:(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

(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五)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的当天;在收到代销清单前已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当天;对于发出代销商品超过180天仍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视同销售实现,一律征收增值税,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代销商品满180天的当天。

二、新准则对增值税收入的确认的相关“亮点”1、根据新《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及《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规定: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1)收入包括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和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

(2)“日常活动”,是指企业为完成其经营目标所从事的经常性活动以及与之相关的其他活动,一般计入“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科目。

“非日常活动”产生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应作为“利得”,计入“资本公积”或“营业外收入”科目。

(3)在新准则体系下,收入被定义为日常活动中产生的经济利益总流入,费用被定义为日常活动中产生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出,非日常活动产生的经济利益流入和流出不包括在收入和费用之中,这样,收入减去费用就不等于利润了2、新准则在计量时采用公允价值模式原准则规定“收入应按企业与购货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金额或双方接受的金额确定”,即计量采用名义金额。

新会计准则增值税月末账务处理

新会计准则增值税月末账务处理

新会计准则增值税月末账务处理
新会计准则对增值税月末账务处理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
方面:
1. 会计政策变更,根据新会计准则的要求,企业可能需要对增
值税的会计政策进行调整。

例如,新准则可能对增值税的确认时间、计提方法等方面有所调整,因此企业需要根据新准则的要求对增值
税的会计政策进行调整,并及时进行月末账务处理。

2. 会计科目的调整,新会计准则可能对增值税的会计科目设置
有所调整,例如,对增值税的征收、计提、支付等环节可能会有所
变化,因此企业需要根据新准则的要求对相关会计科目进行调整,
并在月末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

3. 税务申报的调整,新会计准则对增值税的税务申报要求可能
有所变化,企业需要根据新准则的要求及时调整增值税的税务申报
流程,并在月末进行相关的税务处理。

4. 财务报表的编制,新会计准则可能对财务报表的编制要求有
所调整,企业需要根据新准则的要求对增值税在财务报表中的披露
进行调整,并在月末进行相关的财务报表处理。

总之,新会计准则对增值税月末账务处理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会计政策变更、会计科目的调整、税务申报的调整以及财务报表的编制等方面。

企业需要根据新准则的要求及时调整相关的账务处理流程,确保增值税的处理符合新准则的要求。

新会计准则下免、抵、退税会计处理(1)

新会计准则下免、抵、退税会计处理(1)

新会计准则下免、抵、退税会计处理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2]7号)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货物,除另有规定外,增值税一律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

通知所述生产企业,是指独立核算,经主管国税机关认定为一般增值税纳税人,并且具有实际生产能力的企业和企业集团。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自产货物继续实行免征增值税办法。

生产企业出口自产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产品,实行免征消费税办法。

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免”税,是指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增值税:“抵”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动力等所含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退”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在当月内应抵顶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对未抵顶完的部分予以退税。

1、具体计算方法与计算公式(1)当期应纳税额的计算: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一(当期进项税额一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一上期留抵税额其中: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率一出口货物退税率)一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和抵减额出口货物离岸价(FOB)以出口发票计算的离岸价为准。

出口发票不能如实反映实际离岸价的,企业必须按照实际离岸价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同时主管税务机关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核定。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免税购进原材料包括从国内购进免税原材料和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其中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价格为组成计税价格。

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货物到岸价+海关实征关税和消费税如果当期没有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前述公式中的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以及后面公式中的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就不用计算。

关于增值税的会计处理怎么做

关于增值税的会计处理怎么做

关于增值税的会计处理怎么做增值税是以商品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相关的会计处理怎么做?下面是小编为你整理的增值税的会计处理,希望对你有帮助。

(一)按月缴纳增值税的会计处理平时,企业在“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多栏式明细账户中核算增值税业务;月末,结出借、贷方合计和差额(余额,下同)。

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为借方差额,表示本月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应继续留在该账户借方,不再转出;若为贷方差额,表示本月应交增值税税额,通过“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账户,转入“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账户的贷方。

作会计分录如下: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贷: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由于以一个月为纳税期限的企业不存在当月预缴当月税款的情况,月末也不会有多交情况。

若月末“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有借方余额,只能是当月尚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以后月份继续抵扣)。

(二)按日缴纳增值税的会计处理若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纳税人按日(1、3、5、10、15日)缴纳增值税,则平时按核定纳税期纳税时,属预缴*质;月末,在核实上月应交增值税后,应于下月10日前清缴。

平时,企业在“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账中核算增值税业务。

其中,当月上交当月增值税额时,作会计分录如下: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贷:银行存款(月末,结出该账户借方、贷方合计和差额)。

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账户为贷方差额,表示本月应交未交增值税税额,应转至“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的贷方,作会计分录如下: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贷: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账户为借方差额,由于月中有预缴税款的情况,故该借方差额不仅可能是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而且还可能包含了多交的部分。

多交税额是多少,尚未抵扣额又是多少,一般有以下三种情况:1.当“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借方差额大于“已交税金”合计数时,表明当月已交税金全部为多交。

小企业会计准则下增值税账务处理

小企业会计准则下增值税账务处理

小企业会计准则下增值税账务处理增值税应交税费在小企业会计准则下怎么具体做账户处理呢?本文为您详细介绍一下该账务处理的流程。

应交税费(1)本科目核算小企业按照税法等规定计算应交纳的各种税费。

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和教育费附加、矿产资源补偿费、排污费等。

小企业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等,也通过本科目核算。

(2)本科目应按照应交的税费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应交增值税还应当分别“进项税额”“销顼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已交税金”等设置专栏。

小规模纳税人只需设置“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不需要在“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中设置上述专栏。

(3)应交税费的主要账务处理。

应交增值税的主要账务处理A.小企业采购物资等,按照应计入采购成本的金额,借记“材料采购”或“在途物资”“原材料”“库存商品”等科目,按照税法规定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借记本科目(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按照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

购入物资发生退货的,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购进免税农业产品,按照购入农业产品的买价和税法规定的税率计算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借记本科目(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按照买价减去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后的金额,借记“材料采购”或“在途物资”等科目,按照应付或实际支付的价款,贷记“应付账款”“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B.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按照收入金额和应收取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借记“应收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税法规定应交纳的增值税销项税额,贷记本科目(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按照确认的营业收入金额,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

发生销售退回的,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随同商品出售但单独计价的包装物,应当按照实际收到或应收的金额。

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按照税法规定应交纳的增值税销项税额,贷记本科目(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按照确认的其他业务收入金额,贷记“其他业务收入”科目。

新准则下税务会计处理

新准则下税务会计处理

新准则下税务会计处理-增值税专题(一)增值税会计之一(会计科目的设置)增值税会计科目的设置1、“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账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账户的借方发生额反映企业购进货物、接受应税劳务所支付的进项税额、实际已交纳的增值税以及月末转入“未交增值税”明细账户的当月发生的应交未交增值税额;“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账户贷方发生额,反映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应交纳的增值税、出口货物退税、转出已抵扣的进项税额以及月末转入“未交增值税”明细账户的当月多交的增值税额;“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账户有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尚未抵扣完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二级账户下,可设以下明细项目:⑴“进项税额”项目。

记录企业购入货物、接受应税劳务而支付的、并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额;若发生购货退回或者折让,应以红字记入,以示冲销的进项税额。

⑵“已交税额”项目。

记录企业本期应交而实际已交的增值税额。

企业已交纳的增值税额,用蓝字登记;退回多交的增值税额用红字登记。

⑶“减免税款”项目。

记录企业按规定直接减免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额。

按规定,直接减免的增值税用蓝字登记,应冲销增值税直接减免的用红字登记。

⑷“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项目。

记录内资企业及1993年12月31日以后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直接出口或者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按规定的退税率计算的出口货物的进项税额抵减内销产品的应纳税额。

⑸“转出未交增值税”项目。

记录企业月终时将当月发生的应交未交增值税的转账额。

作此转账后,“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的期末余额不再包括当期应交未交增值税额。

⑹“销项税额”项目。

记录企业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所收取的增值税额。

若发生销货退回或者折让,应以红字记入。

⑺“出口退税”项目。

记录企业出口适用零税率的货物,向海关办理报关出口手续后,凭出口报关单等有关单据,根据国家的出退税政策,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退税而收到退回的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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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在新的准则体系下,不再包括未交增值税部分,在缴纳时也不再区分是本期还是上期的增值税,一律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科目中核算。
例2:甲公司
2007年5月份缴纳增值税共5000元,其中应缴增值税额为6000元;
2007年6月缴纳增值税8000元,其中本月应交增值税额为6000元,上月应交增值税额为1000元,多交了增值税1000元。
二、视同销售会计处理的变化
增值税实施暂行条例规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5.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等视同销售行为应当征收增值税。
原来对于视同销售的处理是:
按照产品、商品或材料的成本结转成本,按照计税价格(或市场售价)核算增值税,不核算收入;新的处理规定是与销售做同样的处理,即确认收入,同时结转成本。下面举例说明关于视同销售行为新旧会计核算的差异。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0
贷:
库存商品2000
在视同销售行为中,改变前后增值税的计算与核算并未有实质性的变化,而是收入确认与否的变化。新的准则体系下要对视同销售行为确认收入、成本,核算利润,会影响所得税的计算与缴纳。
三、增值税月末与缴纳时会计核算的变化
过去将增值税分为两部分,一部分为应交增值税;另一部分为未交增值税。月末要将未交或多交的增值税转入未交增值税中。在缴纳时,区分是缴纳本月的增值税还是其他期的增值税。本月缴纳本月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本月尚未缴纳或多交的增值税转入未交增值税中:
旧的会计处理为:
2007年5月份:
借: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 5000
贷:
银行存款5000
借: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1000
贷:
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年6月份:
借: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7000
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1000
贷:
银行存款8000
借:
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1000
贷: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 1000
而新的会计处理如下:
2007年5月份:
借: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 5000
贷:
银行存款年6月份:
借: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 8000
贷:
银行存款8000
(二)增值税下各明细栏目设置的变化
过去在“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下设置了“进项税额”、“已交税金”、“转出未交增值税”、“减免税款”、“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转出多交增值税”等栏目;目前,“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下设置“进项税额”、“已交税金”、“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等明细栏目对增值税进行核算,明细科目相比原来有所减少。
若为应缴纳而尚未缴纳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若为多交的增值税,则借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科目;本月缴纳上期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一、增值税会计科目的变化
增值税会计科目的变化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总账科目的变化
增值税原来在“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下进行核算;新的会计科目将“应交税金”改为“应交税费”,核算口径有所增大,不仅包括原来“应交税金”的相关内容,而且包括原来记入“其他应交款”中的教育费附加等内容,增值税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下进行核算。
例1:甲公司将自产的产品用于个人消费,该批产品的成本价为200万元,市场售价为300万元。假设甲公司为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为17%。
旧的会计处理为:
借:
应付工资25100
贷:
库存商品2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100
新准则体系下的会计处理为:
借:
应付职工薪酬35100
贷:
主营业务收入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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