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孙长永著《沉默权制度的基本内容研究》有感
《论沉默权制度在我国之构建》范文

《论沉默权制度在我国之构建》篇一一、引言沉默权,又称为沉默权制度,是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项重要法律保障措施。
这一制度起源于西方国家,强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面对侦查机关的询问或指控时,有权保持沉默,不作任何陈述或辩解。
这一制度在保障人权、促进司法公正等方面具有积极意义。
在我国,随着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和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沉默权制度的构建显得愈发重要。
本文将探讨沉默权制度在我国之构建的必要性和可能性,以及其实施的具体建议。
二、沉默权制度构建的必要性1. 保障人权沉默权是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之一,是保障人权的重要体现。
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其合法权益容易受到侵犯。
沉默权制度的构建,可以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其受到不当的指控和迫害。
2. 促进司法公正沉默权制度的构建有助于促进司法公正。
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进行辩护和陈述,但同时也可能面临来自侦查机关的强制询问和指控。
如果没有沉默权制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会因为恐惧或压力而作出不真实的陈述或辩解,影响司法公正。
而沉默权制度的实施,可以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自由意志和自主选择权,使其能够更加真实地陈述和辩护。
三、沉默权制度构建的可能性在我国构建沉默权制度是可行的。
首先,我国宪法已经明确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其中包括了表达自由和辩护权等权利。
这些权利为沉默权的实施提供了法律基础。
其次,我国刑事诉讼制度已经相对完善,具备了构建沉默权制度的法律框架和司法实践基础。
最后,随着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和司法改革的深入进行,我国司法机关的执法水平和公正性不断提高,为沉默权制度的实施提供了良好的司法环境。
四、实施沉默权制度的建议1.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首先需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沉默权的适用范围、行使方式和程序等。
同时,还需要对现有法律法规进行清理和修订,消除与沉默权相冲突的条款和规定。
2. 加强司法机关的执法水平司法机关的执法水平和公正性是实施沉默权制度的关键。
也谈沉默权——关于沉默权的价值分析与理性选择

也谈沉默权——关于沉默权的价值分析与理性选择内容摘要沉默权作为刑事司法制度反映出一国刑事程序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保障状况和诉讼民主进步的程度。
所谓“沉默权”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接受警察的讯问或出庭受审时,有保持沉默而拒不回答的权利。
这项权利所反映的不仅仅是警察与犯罪嫌疑人之间怀疑与辩解,公诉人与被告人之间指控与辨护的关系,更重要的是突出反映了政府与个人之间在整个刑事诉讼领域的相互关系。
也可以更清楚的发现政府在追究公民刑事责任方面的强大权力,把两者对照起来进行分析,可以从中发现在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之间,实体真实与正当程序之间,政府与个人利益之间的相互关系方面,立法者与司法者的立场。
本文从以下几方面对沉默权进行分析:1.协议的有效性问题与沉默权的产生及沉默权的概念;2. 有关沉默权的争论及其理由;3,我国现行法否定沉默权的几个主要原因;4,沉默权的正当根据;5,我国确立沉默权制度的必要性。
沉默权制度以反对自我归罪原则为主旨,在我国法律中设立该制度,对推进我国法治建设,提高文明办案水平,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以及在国际交往中与外国进行司法协助,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因此,我国应尽快尽早在立法中确立沉默权制度。
关键词:关键词1沉默权、关键词2人权、关键词3文明、关键词4人道、关键词5法治、关键词6协议、关键词7尊严、关键词8无罪推定。
沉默权是当代世界许多国家刑事司法制度中体现人权保障的重要内容之一,它现在已经成为国际人权法确认的一项基本人权。
它虽然表现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面对官方讯问时的诉讼权利,但通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的待遇和权利反映一个政府是否是个法治政府。
一位美国大法官曾经说过:“一个民族的文明质量大体上可以用它执行刑法所使用的方法来衡量”。
(注1)现在世界许多国家已经将沉默权作为公民的一项权利规定下来,但我国法律却没有规定沉默权。
随着1998年我国政府对《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签署,沉默权成了一个不容回避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
沉默权论文

沉默权论文篇一:浅论沉默权浅论沉默权作者――刘长全*【摘要】沉默权是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无罪推定的重要内容,同时也是现代法制国家刑事司法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
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一项重要诉讼权利,是其真正享有辩护权的基础所在,是对国家公权力的制约权。
但它也是一项充满争议的制度。
而我国是否应该确立此项制度,更是近几年法学界争论的一个焦点。
【关键词】沉默权无罪推定刑讯逼供【Abstract】 The right to silence is an important component of human rights is an important aspect of the presumption of innocence. modern legal system is also an important part of the criminal justice system. It is a criminal suspect, accused of a major litigation rights, the right to defense is the real basis of lies, restricting the right of the state public power. But it is also a very controversial system. And whether Taiwan should establish such systems, but also a focus of controversy in recent years circles. China should establish such a system, but should be considered in conjunction with China's national conditions.【Key Words】Privilege of silence The presumption of innocenceExtorting confessions by torture沉默权从产生至今,经历了几百年的时间,当今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都在确立沉默权规则,并将其作为现代法治国家刑事司法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
沉默权制度研究

沉默权制度研究沉默权制度是指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个人可以选择保持沉默,而不受法律追究的权利。
这个制度在司法制度中被广泛使用,以保护被告人的权益和确保公正的审判。
本文将就沉默权制度的起源、作用、现状以及争议展开讨论。
沉默权制度起源于古代罗马法,当时认为被告人在审判过程中应当享有沉默的权利,以免自证其罪。
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一制度逐渐被其他法律体系所采纳。
美国宪法的第五修正案也授权被告人在审判中保持沉默,以避免自证其罪。
在现代法律制度中,沉默权制度被视为一项重要的法治原则,以确保公正和平等的审判。
沉默权制度的主要作用是保护被告人的权益。
被告人在面临司法审判时,通常处于劣势地位,而沉默权可以让被告人免受不公平的质问和逼迫。
此外,沉默权制度也可以保护被告人免受任意刑讯逼供,以确保审判的可信度和公正性。
通过保护被告人的权益,沉默权制度有助于维护法治和社会公正。
在现实中,沉默权制度的运行面临着一些挑战和争议。
一方面,有些人认为被告人的沉默可能会给陪审团或法官产生负面影响,使得正义难以得到伸张。
另一方面,沉默权制度也可能被滥用,使得罪犯逃脱惩罚。
因此,在实践中,沉默权制度需要与其他程序权利和证据规则相互配合,以维护司法的公正和效率。
尽管沉默权制度存在一些争议,但它在大部分国家的司法体系中得到了广泛应用。
许多国家的宪法和刑事法典中都包含了沉默权的规定,以确保被告人在司法程序中享有这一权利。
同时,也有很多判例和法律文件对沉默权制度进行了解释和规范,以确保其正确的适用。
综上所述,沉默权制度作为司法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原则,旨在保护被告人的权益和确保公正的审判。
虽然存在一些争议,但沉默权制度在维护法治和司法公正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我们应当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和规范沉默权制度,以确保其正确的适用,维护司法的公正和稳定。
沉默权制度的思考

沉默权制度的思考沉默权制度的思考:沉默权制度是保障人权的一项重要司法制度,目前在许多国家得到普遍确立。
而在我国法律上还未得到确认,随着我国对人权保护问题的进一步重视,同时也为了和国际接轨,沉默权制度最终将会在法律上得到确认。
本文从沉默权制度的概念、我国确立沉默权制度的必要性、沉默权的行使及限制三个方面展开论述,力图通过本文来引起人们的普遍关注。
:沉默权,必要性,行使,限制“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刑事政策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执行已近半个世纪,它对我国有着不可磨灭的功勋。
基于此原因“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政策在人们头脑中的地位可以说是根深蒂固,而要实行与其背道而驰的沉默权制度又谈何容易呢?因此,确立沉默权将是一个颇费周折的过程。
一、沉默权制度的概念沉默权制度是指犯罪嫌疑人对司法机关的讯问有权拒绝陈述,不被强迫自证其罪。
并且不因拒绝陈述而被司法机关作出对其不利的法律推定的制度。
西方学者对沉默权的理解主要从四个方面出发的:(一)是犯罪嫌疑人没有义务向追诉一方或法庭提供任何可能使自己陷入不利境地的陈述或其它证据。
追诉一方不得采取任何非人道或有损犯罪嫌疑人人格尊严的方法强迫其就某一案件事实作出供述或提供证据。
(二)是犯罪嫌疑人有权拒绝回答追诉官员的讯问,有权在讯问中始终保持沉默。
(三)是警察、检察官应及时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这一权利,并不得因犯罪人行使这一权利而作出对其不利的推论。
(四)是犯罪嫌疑人有权就案件事实作出有利或不利于己的陈述,法庭不得将犯罪嫌疑人出于非自愿而是迫于外部强制或压力所作出的陈述作为定案的根据。
从以上四点可以看出,沉默权实际上是法律赋予犯罪嫌疑人的一种特权,在不利于己的情况下保持沉默。
在有利于己的情况下打破沉默,作有利于己的陈述。
也就是说,犯罪嫌疑人既享有在沉默与陈述之间进行选择的权利。
又享有如何进行陈述的权利,即在提供有利于己的陈述和不利于己的陈述之间进行选择的权利。
因此沉默权又被称为反对自我归罪的一种特权。
沉默权制度研究——对我国现行口供制度的反思

完全 保持沉 默以及侵 犯沉默权 所取得 的证据原则 上不得 作 为不利 于被追诉者的证据的权 利。 我国现行法律语境 在
的看 法是 , 这种 观点体 现的是程 序工具 主义 的思 想 , 为 认 犯罪嫌 疑人 、 被告人 只不 过是刑诉程序 中查 明真相的一种 手段 。 它违反 了人 的主体原则 , 是对人的基本人格 、 基本尊 严 的侵犯 。而正如康德所言 :人不 是事物 , 是可 以只被 “ 不 用做手段 的东西 , 而是必 须在他的全部行动 中总是被 当作 自身 的 目的。”我们不能在诉讼 中绝不 以程序取代人担任 ④ 主体 。当我 们意识到人性 的主体地位 时 , 沉默权 则成为显 而易见 的权 利 , 正如 黑格 尔所言 :不是把罪犯 看成是单纯 “ 的客体 , 即司法 的奴 隶 , 而是把罪犯 提高到一个 自由的 、 自 我决定 的地位 。” 法律 的一个 重要作用就在 于确定人 的 自然权利 , 而沉 默权作 为人 的一项 自然权利 , 有道德 的支持 , 当被法 拥 应
l 月 5日 0 签署 了联合 国《 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公约》全 国 公 ,
法 律 研 究 ☆
沉 默权 制 度研 究
对 我 国现 行 口供 制 度 的反 思
侯 斯 弓 最
( 中国政法大学 法律硕士学院 , 北京 1 24 ) 0 2 9
摘 要 :沉默权 制度源 自英国, 后为各个法律发达 国家所继承 , 其反映 了一个 国家刑事诉讼法律对 于人调嫌疑人 的“ 如实供述” 义务 , 忽略其沉默权 , 使得公 民的多项权利难 以得到有力的保 障。 文 本 从沉默权 的历史依据和理论依据 出发 , 分析我 国现行 口 供制度 的缺憾 , 阐明引入 沉默权 制度 的必要性。
《论沉默权制度在我国之构建》

《论沉默权制度在我国之构建》篇一一、引言沉默权,又称沉默权制度,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接受司法机关的调查、询问时,有权保持沉默、不作答或拒绝回答有关问题的权利。
这一制度在保障人权、促进司法公正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近年来,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沉默权制度在我国的构建和实施显得愈发重要。
本文将从沉默权制度的理论基础、我国当前现状及构建路径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沉默权制度的理论基础1. 人权保障:沉默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基本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体现了对个体权利的尊重和保护。
2. 司法公正:沉默权有助于防止司法机关滥用权力,保护被追诉人的合法权益,实现司法公正。
3. 防止强迫自证其罪:沉默权制度可以防止司法机关通过强制手段迫使被追诉人自证其罪,保障被追诉人的合法权益。
三、我国当前沉默权制度的现状目前,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并未明确规定沉默权制度,但在司法实践中,被追诉人有权保持沉默已成为一种普遍认识。
然而,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导致司法实践中对沉默权的理解和应用存在差异,影响了司法公正和效率。
此外,我国在刑事诉讼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如司法机关滥用权力、侵犯人权等,这些都使得沉默权制度的构建显得尤为重要。
四、我国构建沉默权制度的路径1. 完善相关法律:应在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沉默权制度,确保被追诉人在接受司法机关调查、询问时有权保持沉默或拒绝回答有关问题。
同时,还应制定相关实施细则,明确沉默权的适用范围、行使方式等。
2. 强化司法机关的职责:司法机关应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尊重被追诉人的沉默权,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其自证其罪。
同时,应加强对司法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法律素养和职业道德水平。
3. 完善证据制度:在构建沉默权制度的同时,应完善证据制度,确保在缺乏被追诉人供述的情况下,其他证据能够充分证明案件事实。
同时,应加强对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防止司法机关通过非法手段获取证据。
4. 加强监督和救济机制:应建立完善的监督和救济机制,对司法机关在处理涉及沉默权案件时的行为进行监督,确保其严格遵守法律规定。
浅谈我国沉默权制度的设立样本

浅谈国内沉默权制度设立【内容提纲】沉默权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接受讯问或出庭受审时,有保持沉默而拒不回答权利。
它具备体现刑事诉讼价值,丰富刑事诉讼职能,实现刑事诉讼构造公正,完善刑事诉讼证据规则作用。
没有沉默权权利体系是不完备权利体系,该制度在世界上诸多国家都已经确立了。
本文试图通过对沉默权浅述,并联系国内详细司法实际,阐述在国内设立沉默权重要意义。
【核心词】沉默权米兰达警告完善制度在欧美警匪片中,警察在铐住犯人时所念那套家喻户晓说词大意为“你有权保持沉默,但是你说一切也许在法庭上用作对你不利证词”。
这套说词就是知名“米兰达警告”,也即沉默权在西方国家司法实践中重要体现。
一、沉默权概述(一)沉默权缘起“米兰达警告”来源于1966年美国最高法院审理一起案件:一种18岁姑娘被人绑架强奸,她指认是米兰达所为。
警方审讯了米兰达,并以她供词作为开庭时证词。
米兰达被判有罪后上诉到最高法院,理由是警方没有告知她有保持沉默权利,而她供词是迫于压力编造。
她说如果事先告诉她有沉默权,她是不会供认。
考虑了种种论证之后,美国最高法院裁决米兰达供词在法庭审判中无效,由于这一判例,此后警方在逮捕和审问被控犯罪人时,都要说“米兰达警告”。
这便是沉默权在司法制度中诞生。
(二)沉默权性质沉默权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讯问官员提问依法可以保持沉默或回绝回答,不因而而受到追究。
讯问官员则有义务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此项权利,是国家赋予犯罪嫌疑人在受到侦查人员讯问时有保持沉默权利。
同步,沉默权也是一项自然权利,是一项人权构成某些,是一项无罪推定重要内容。
(三)沉默权内容沉默权最核心内容就是对于讯问保持沉默权利,但为了可以行使这一权利就必要一方面享有被告知权,否则,权利主体主线就不懂得自己享有这项权利,如何行使?因而,被告知权隐含在沉默权之中。
另一方面,既然是权利,那么权利主体就可以行使也可以放弃,并且不因行使权利而致不利之后果,这是权利本质所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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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孙长永著《沉默权制度的基本内容研究》有感
作者简介:
孙长永,男,1964年8月生,安徽寿县人。
现任西南政法大学副校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兼任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部主任、法律硕士学院院长。
重庆市首批学术技术带头人、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和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咨询专家、中国诉讼法学研究会刑事诉讼法学专业委员会委员,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
他的主讲课程有:《刑事诉讼法学》、《证据法学》、《外国刑事诉讼法学》等。
他的主要研究兴趣:刑事诉讼法、证据法、国际人权法。
1985年7月毕业于安徽师范大学政教系,获法学学士学位。
1988年7月毕业于西南政法学院研究生部,获法学硕士学位,并留校任教。
1993年12月破格晋升为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副教授。
1995年8月受原国家教委派遣,以访问学者身份赴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进修,1998年1月回国。
1998年10月至2001年8月,先后出访比利时、法国、德国、英国、美国,进行学术交流和实地考察。
1998年9月起,在职攻读西南政法大学诉讼法专业(刑事诉讼法方向)博士研究生。
2001年7月获得法学博士学位。
2000年12月,晋升为法学教授,2000年度荣获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
2001年10月起,任西南政法大学诉讼法学博士生导师。
2001年11月,受聘担任湘潭大学法学院教授。
2003年10月,受聘担任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
读《沉默权制度的基本内容研究》感想:
沉默权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讯问官员的提问依法可以保持沉默或拒绝回答,不因此而受到法律的追究,讯问官员则有义务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此项权利的权力。
沉默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一项诉讼权利。
简单的说法是沉默权就是不回答问题的权利。
沉默权与反对强迫自我归罪权有着密切的联系也有着一定的区别,沉默权的理论基础是“反对自我归罪”的原则,确立沉默权有助于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强迫自我归罪,而这将对司法实践中人权的保障有着极大的帮助。
首先,确立沉默权制度是贯彻无罪推定原则的必然要求,《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我认为,没有沉默权作保障的无罪推定原则是不充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的责任应当由控方承担,犯罪嫌疑人不承担指控自己有罪的责任。
并不是每个犯罪嫌疑人都是真正的罪犯,对于那些本身无罪的嫌疑人,若是没有沉默权的保护,他们将在讯问中处于十分不利的境地。
因此,我们应当注重保障嫌疑人的权利,尤其是保障他们不说话的权利,这将有效防止嫌疑人被强迫自我归罪,进而导致错案发生。
其次,沉默权有助于保障人权。
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曾被称为“证据之王”,因此,对侦查机关具有特殊的重要性,也是侦查人员获知案件真相的最直接最简单的方法。
获取口供往往成为侦查人员侦破案件的主要方法,而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手段也因此常常发生在案件的侦查阶段。
侦查人员一旦采用正常方法收集口供失败后,就很可能为获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而采取劝供、诱供、精神折磨和刑讯逼供等不人道手段强迫嫌疑人自我归罪。
若是嫌疑人有沉默权的保护,那么,我国的刑讯逼供现象将会大大减小,冤假错案将会减少。
最后,我认为,沉默权有助于实现程序公正。
在我国侦查实践中,犯罪嫌疑人与侦查机关的力量对比是十分悬殊的。
侦查机关拥有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先天性地处于优于犯罪嫌疑人的地位。
然而现代的刑事诉讼,是以强调程序之正当性与当事人对等的诉讼构造为特征的,当事人对等诉讼构造,要求控辩双方地位平等、力量平衡,就侦查程序而言,即要求侦查机关与犯罪嫌疑人之间的地位平等、力量平衡。
虽然绝对的平等是不可能的,但是我们应当尽量保障弱势一方的的权利。
做到尽可能的平等。
而沉默权就有助于提高嫌疑人的力量,使其
有一定的保护自己的能力。
总之,沉默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一项应有诉讼权利,也是一项极其重要的权利,通过了解沉默权后,我认为,确立沉默权是十分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