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与利用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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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与利用工作
的意见
【法规类别】文物市场与文物进出口
【发文字号】内政字[2004]260号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政府
【发布日期】2004.07.30
【实施日期】2004.07.30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自治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5)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
加强文物保护与利用工作的意见
(内政字[2004]260号2004年7月30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二连浩特市、满洲里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目前,全区博物馆已发展到26座,收藏的文物和标本达50多万件,已初步查明各个时代的文物遗址15000余处。

其中,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36处,自治区重点文物保护单位158处,并被国家文物局认定为全国文物大区。

由于我区的文物事业起步较晚,在
文物保护管理、法制建设等方面存在较多问题。

主要是部分盟市盗掘古墓葬、古遗址猖獗,文物犯罪案件居高不下;文物保护经费严重不足,馆藏文物中有不少珍品得不到科学有效的养护,自然损毁和人为损毁严重,有些珍贵的历史文物流失海外。

为切实做好文物保护与利用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要加大对文物保护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通过采取多种形式,在全区范围内形成关爱文物、保护文物的良好氛围。

文物较多的盟市、旗县要成立由主要领导负责,文化、财政、发改、公安、司法、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参加的文物保护管理委员会,协调文物与旅游、城建、园林、宗教、交通、能源开发、环保、水利等部门的关系,解决文物保护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二、各级政府要认真落实文物保护的“五纳入”。

即:依法将文物保护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建设规划、财政预算、体制改革和各级领导责任制。

尚未做到“五纳入”的盟市、旗县要在2005年前全部落实。

同时要鼓励和引导国内外企业家、专家学者和社会各界人士,积极为我区的文物保护事业投入资金和智力支持。

三、各级公安、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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