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7年度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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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7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7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7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7.05.04•【字号】赣人社发〔2017〕27号•【施行日期】2017.05.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7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赣人社发〔2017〕27号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及中央驻赣单位,赣江新区管委会:根据《江西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办法(试行)》要求,为做好2017年度我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人员范围(一)在我省各类企事业单位(不含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上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且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人员(不含公务员和离退休人员)。

有其他规定的按相应规定执行。

(二)省外来赣人员须按《省外来赣人员专业技术资格确认暂行办法》(赣人社发〔2012〕41号)办理专业技术资格确认后,方可在我省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

(三)符合现行各系列(专业)资格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按规定向所在单位(或人事代理机构)申报并提交材料。

(四)外省或中央驻赣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委托我省评审的,须向省职称办办理有关委托手续后,评委会组建部门方可受理。

二、资格条件(一)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执行《江西省专业技术资格条件(2011年修订版)》(赣人社发〔2011〕47号)。

卫生高级、会计高级按新修订的资格条件执行。

建设工程中级资格暂按《江西省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江西省建设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赣人发〔2005〕10号)执行。

有其他规定的按相应规定执行。

(二)取得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并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按有关规定可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

(三)大学专科毕业生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及中专毕业生申报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学历资历条件按《关于2002年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有关问题的通知》(赣人发〔2002〕18号)执行。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7年中小学正高级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7年中小学正高级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7年中小学正高级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7.08.29•【字号】•【施行日期】2017.08.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7年中小学正高级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省直有关部门:根据人社部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7年度中小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7〕67号),省人力社保厅《关于做好2017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发〔2017〕38号)和省教育厅、省人力社保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浙教人〔2017〕81号)等文件精神,现将2017年度中小学正高级教师职称评审工作通知如下:一、评审和推荐名额根据人社厅发〔2017〕67号文件精神,2017年中小学正高级教师数量仍实行总量控制,核定我省评审指标共133名。

各设区市和省直属学校推荐名额共205名,具体见附件。

二、评审和推荐的范围对象及要求(一)范围对象。

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及教研、电教、少年宫等校外教育机构的在职在岗高级教师。

教研、教科、进修学校等整合设置的教科研修机构,整合前按照中小学教师系列参加职称评审,整合后仍从事教研工作的,可纳入推荐范围。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教师,必须符合当地有关部门延迟退休的文件规定,且按干部管理权限提供同意延迟退休批复证明,方可参加评审。

(二)有关要求。

1.具有高级教师职称但未被聘任至高级教师岗位的任教年限,不计入高级教师任职年限。

2.教研员在中小学教学一线的任教经历作为推荐评审的重要参考,但不再将10年教学一线任教经历作为申报的前置条件。

3.实行多校区办学并达到一定规模的,推荐名额可由各地在分配名额内统筹确定,但要从严把握,每个校区推荐名额不超过1名。

哈尔滨市教育局关于开展2017年度全市中小学教师中高级职称补评工作的通知

哈尔滨市教育局关于开展2017年度全市中小学教师中高级职称补评工作的通知

哈尔滨市教育局关于开展2017年度全市中小学教师中高级职称补评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18.04.20•【字号】•【施行日期】2018.04.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哈尔滨市教育局关于开展2017年度全市中小学教师中高级职称补评工作的通知各区、县(市)教育局,各有关直属单位,在哈且执行属地化职称评审的各有关单位:根据《黑龙江省人社厅教育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黑人社发〔2016〕34号)精神,现就做好2017年度全市中小学教师中、高级职称补评工作通知如下:一、时间安排2017年度全市中小学教师中、高级职称补评工作从2018年4月中旬开始。

4月24日至5月9日为个人申报、学校考核推荐和区、县(市)资格审查阶段。

市级接收申报材料和评审时间待定。

二、工作程序(一)个人申报。

符合《黑龙江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评价标准》(黑人社发〔2016〕34号)规定的中小学教师,依据人社部门核定的学校中、高级职务岗位数额,结合学校要求,可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向聘用学校提出竞聘相应岗位申请。

(二)学校考核推荐。

各中小学校要在人社部门核定批复的岗位结构比例和岗位数额内,按照一定比例差额推荐符合条件的教师参加职称评审。

各中小学校要按规模大小成立由7-13人组成的推荐领导小组(推荐委员会),负责本校的教师职务评议和推荐工作,考核推荐委员会成员中一线教师不能低于三分之二。

要完善学校教师职务评聘考核推荐办法,并经学校教代会通过。

考核推荐要坚持重师德、重能力、重业绩、重贡献的基本原则,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要认真贯彻“五公开”(政策规定、岗位数额、推荐程序、任职条件和推荐结果公开)、“一展示”(业绩成果展示:包括教师自我叙事为主要内容的述职和成果展示)、“一测试”(教育教学水平能力测试及答辩)制度。

青海中小学职称评价标准

青海中小学职称评价标准

青人社厅发〔2017〕134号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青海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青海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称(职务)评价标准》的通知各市、自治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局,各有关单位: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7年度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7〕67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在全面总结2016年度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评审工作的基础上,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和我省实际,进一步修订完善了评价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青海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青—1—海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人社厅发〔2016〕86号)所规定的条件,与此标准不一致的,按照此标准执行。

附件:青海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称(职务)评价标准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青海省教育厅2017年9月29日—2—青海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称(职务)评价标准为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完善符合中小学教师职业特点的职称评价制度,建设高素质、专业化的中小学教师队伍,结合我省中小学教师队伍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一章总则一、具备《教师法》规定的合格学历,取得相应教师资格,符合教师专业技术职称(职务)基本条件、资格资历、业绩成果等要求,在中小学教育教学一线任教的教师,可申请评审相应级别的教师专业技术职称(职务)资格。

二、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称(职务)等级分为:三级教师、二级教师、一级教师、高级教师和正高级教师。

三、本评价标准适用范围为:全省普通(民办)中小学、职业学校、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特教班和残疾儿童康复教育机构的教师及按事业单位管理的各级教科研、电化和装备教育、青少年校外教育机构及其他教育机构中具有中小学教师资格的在职教育教学人员。

第二章基本条件—3—申报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须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拥护党的领导,胸怀祖国,热爱人民,遵守宪法和法律,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忠诚于教育事业,立德树人,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爱岗敬业,关爱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7年全省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甘人职〔2017〕32号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7年全省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甘人职〔2017〕32号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7年全省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发布时间:2017-07-0416:25:16阅读次数:14605甘人职〔2017〕32号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部门人事处(职改办),各企业集团人力资源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77号)要求,我们正在抓紧制定我省全面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本着制定实施意见不停、日常职称工作不断、新旧制度衔接不乱的工作思路,经研究决定,现就做好2017年全省职称评审中的相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加强学习,做好新制度实施各项准备各级人社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用人单位要在网上下载中办发〔2016〕77号文件,认真学习,领会精神,吃透政策,做好我省实施意见出台后全省实施的各项准备。

当前,在全力做好2017年职称评审工作的基础上,各系列(专业)主管部门,要突出品德、能力、业绩导向,以职业属性和岗位需求为基础,体现行业特色、突出专业特点,坚持国家标准、地区标准和单位标准相结合,定性评价与定量评价相结合,着力加强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专家充分论证,加快修订本系列(专业)量化评审条件工作步伐,为2018年评审工作打下坚实基础。

未制定正高层次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的要全部制定。

具备按专业评审条件的系列,要按专业制定评审条件。

卫生系列要按医、药、护、技、中医中药、公共卫生等专业制定评审条件,并准备按专业单独组织评审。

过去未制定本系列(专业)评审条件,使用全省通用条件评审的相关部门、单位从2018年起,仍然未制定本系列(专业)职称评审条件的,不予开展职称评审。

省工信委、省审计厅、省统计局要抓紧做好全省正高级经济师、正高级审计师、正高级统计师评审试点。

省财政厅要尽快完成全省正高级会计师的评审试点。

从2018年起,我省中小学教师、卫生、农业技术系列将实行县及以下基层单位单独分组、单独评审,省教育厅、省卫生厅、省农牧厅要抓紧组织人员调查研究制定评审办法,做好实施各项准备。

汉中市2017年度教师职务评审工作的通知

汉中市2017年度教师职务评审工作的通知

汉中市2017年度教师职务评审工作的通知各县区教育体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汉中经济开发区社会发展局,市直相关教育单位:根据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陕人社发[2016]15号)文件中有关教师职称评审要求,结合教师队伍实际,现将我市2017年度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务评审工作安排如下:一、评审对象全市公办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教研室、电教馆(站)、青少年活动中心和教师进修学校等在职在岗,并符合晋升教师职称(职务)条件的教师在空岗编制范围内可以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职称。

凡在我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民办中小学、幼儿园任教或在公办中小学、幼儿园任教的临聘人员,且符合晋升教师职称(职务)条件的教师,可以参照公办学校教师评审程序,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职称。

二、评审条件(一)基本条件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胸怀祖国,热爱人民,遵守宪法和法律,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

2.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具有高尚的师德修养和良好的职业道德,爱岗敬业,关爱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3.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及专业知识和教育教学能力,在教育教学一线任职,切实履行岗位职责和义务。

4.申报人员任现岗位近5年以来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以上等次,申报高级教师、一级教师须有1次以上为优秀等次。

5.教师继续教育培训年均不少于72学时(其中少先队辅导员年均少年队专业培训不少于24学时)。

6.身心健康。

(二)业务条件1.三级教师(1)基本掌握教育原则和方法,能够正确教育和引导学生;(2)具有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法的基础知识,基本掌握所教学科的专业知识和教材教法,能够较好完成所教学科的教学工作;(3)具有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在幼儿园、小学、初中教育教学岗位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或者具有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在幼儿园、小学教育教学岗位见习1年期满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年,并考核合格。

天津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定规定

天津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定规定

天津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定规定根据《市人力社保局市教委关于下放中小学教师高级职称评审权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7)91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现就2017年度中小学教师高中级职称评审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按照深化中小学职称制度改革的方向和总体要求,稳步推进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不断完善评审机制,促进中小学管理水平的提升,努力造就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为办好人民满意教育提供有力支持。

二、参评范围截止到12月31日在编在岗的中小学(含幼儿园、成人学校)教师。

已办理“退休”、“离岗”手续的人员,不在参评范围之内。

三、使用职数依据《天津市中小学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称结构比例设置方案》(津人社局发(2016)24号),在不超过相应类别学校高级结构比例上限和高、中级总量结构比例的条件下,核定我区各级各类学校的结构比例方案和本年度高、中级教师职称的使用职数,经区人力社保局审核同意后由区教育局投放使用指标。

四、政策说明(一)我区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按《天津市中小学教师职称水平评价标准》《天津市中小学教师职称评价办法》和区人力社保局的有关文件执行。

(二)参评人员的任教年限和任职年限均计算到12月31日。

(三)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学习任务且成绩合格。

(四)申报教师职称人员须具备相应类别的教师资格。

(五)参评人员的学历必须是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举办并承认的国民教育学历。

申报中学实验系列的教师必须为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2017年取得的学历不能作为参评学历。

(六)申报学科必须是国家或我市《中小学课程计划安排》所规定的学科课程;申报学科原则上应与任教学科、所学专业相同或相近。

现岗任教学科不满一年的,可按原任教学科、学段申报。

(七)申报高级教师职称,任现职以来,做校级及以上公开课或示范课两次以上;所培养的青年教师(须有师徒合同、培养计划、培养过程记录)取得区级以上优秀成绩;校领导须现岗兼任学科教学课程,近五年以来,兼课不少于五个学期,周课时不得少于2课时,或者承担并完成两项市级教育教学研究课题;幼儿园园长每学期须参加听课、评课、教研活动等不少于五次;其他行政人员必须现岗兼任学科教学课程,近五年以来必须连续兼课,周课时不得少于4课时。

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7.08.15•【字号】浙教人〔2017〕81号•【施行日期】2017.08.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正文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浙教人〔2017〕81号各市、县(市、区)教育局、人力社保局,省级有关部门: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7年度中小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7〕67号)和我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有关政策精神,现就做好我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推进中小学教师职称改革(一)落实“谁评审谁发证”的要求。

2017年起,高级教师评审结果由设区市人力社保局和教育局发文公布并发放证书,报省人力社保厅和省教育厅备案。

(二)探索学校自主评审。

在优化岗位管理的基础上,探索把一级教师及以下职称的评审权下放给学校,提高学校的用人自主权。

学校在核定的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内,根据事业发展和教师队伍建设需要,在保证重点、保证质量、预留发展空间的前提下,确定年度职称评聘计划,分类制定评聘标准。

规范评审程序,严格执行公示制度,确保自主评聘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择优,调动广大教师的工作积极性,让更多优秀教师脱颖而出。

各设区市教育和人力社保部门要落实“放管结合”,指导学校按规定做好自主评审的各项准备工作,不得进行岗位结构比例之外、与岗位聘用相脱离的资格评审。

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立随机复审机制,对学校自主评审工作进行复审。

对自主评审工作中标准把握不严、程序不规范,造成教师投诉较多、争议较大或复核中发现问题严重的学校,要责成学校立即纠正;经整改仍无明显改善的,取消其自主评聘的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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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人社函…2017‟314号
关于做好2017年度中小学教师
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体)局,省属有关单位: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7年度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7‟67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湘办发…2017‟33号)及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7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湘人社发…2017‟72号)有关精神和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我省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推进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向纵深发展,结合湖南实际,现就做好2017年度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完善评价标准
各市州要依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湘人社发…2016‟50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的5类教师水平评价基本标准条件,根据本地中小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实际,充分考虑不同地域、不同学段、不同学科的特点和要求,进一步改进完善中小学教师职称评价
标准。

(一)坚持以德为先。

把师德放在中小学教师评价的首位,通过个人述职、考核测评、征求学生和家长意见等方式全面考察教师的职业操守,对师德问题“零容忍”,实行“一票否决制”。

(二)突出教育教学实绩。

注重考察教师教书育人的工作业绩和实际贡献,切实改变过分强调学历、论文的倾向,继续教育作为申报参评上一级职称的重要条件,不将论文作为限制性条件,探索以教案、研究报告、工作总结等教学成果替代论文要求。

评价标准要综合考虑乡村学校和教学点实际,对在农村和艰苦边远地区工作满20年和30年,目前分别还是初级、中级职称的中小学教师,申报上一级职称时,学历可放宽一个“台阶”。

对长期在农村和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中小学教师,不作论文、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侧重考察其实际工作业绩和服务基层年限、效果等,提高实际工作年限的考核权重。

(三)确保农村和艰苦边远地区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现有倾斜政策落实到位。

严格落实•实施方案‣和湖南省教育厅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中对农村学校或薄弱学校任教经历要求的处理意见‣(湘教通…2016‟570号)关于中小学教师评聘中、高级职称服务基层年限要求,并加大对服务基层效果的考核评价。

二、进一步创新评价机制
(一)进一步下放评审权限。

中小学正高级教师职称由省里组织评审;高级教师职称由市州组织评审;中级及以下教师职称由县(市、区)组织评审。

(二)丰富职称评审方式。

推荐评审程序参照•实施方案‣中的评审办法执行。

职称评审采取实地考核和集中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积极探索利用现代化信息技术手段实施评审。

坚持以同行专家评审为基础的业内评价机制,注重参考工作单位考核推荐意见,探索学校、学生、家长共同参与的多方评价形式。

坚持采用说课讲课、面试答辩、专家评议等多种评价方式相结合,倡导“推门听课”、“随机抽题说课”等形式,增加基本能力素质的考核。

从2017年起,高级职称评审必须设置业绩述职面试环节。

(三)向农村和艰苦边远地区倾斜。

鼓励有条件的市州单独建立农村和艰苦边远地区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组,进行单独评审,评审通过率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副高通过率可以在55%的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

在乡村学校任教(含城镇学校教师交流、支教)3年以上、经考核表现突出并符合具体评价标准条件的教师,同等条件下优先评聘。

鼓励抽取异地评委评审和直接进行异地评审。

三、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
(一)自2017年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不再进行
中小学教师职称资格条件审查,由中小学校成立群众代表、同行专家、单位领导共同组成的评议组,对申报教师的资格、基本条件、职业道德、工作表现及工作业绩进行考核初审,评审机构评审时进行复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教育部门要加大服务力度,做好材料规范、职数核对、汇总呈报等工作,要加强对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资格审查工作的检查和指导。

2017年起,参评人员不再单独填写资格审查表,一律填报新版•湖南省中小学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称(职务)评审表‣(附件1)。

(二)建立职称评审失信惩戒机制,严格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77号)和湘办发…2017‟33号文件精神,对学术造假实行“一票否决”;对通过弄虚作假、隐瞒歪曲事实真相、不如实填报相关信息、暗箱操作及程序不当等违纪违规行为取得的职称资格,一经查实,一律予以撤销。

健全完善评审监督机制,同级纪检监察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职称评审的监督,全程参与职称评审,严格执纪问责,确保评审工作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实施。

(三)要进一步完善评审委员会专家遴选机制,严格执行•实施方案‣和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推荐高级职称评委库委员的通知‣(湘人社函…2016‟58号)文件规定,加强评审专家库建设和动态管理。

建立职称评审前
后“双公示”和职称评审政策、标准、程序、结果“四公开”制度。

充分发挥广大教师的主体作用,广泛听取教师的意见建议,合理引导教师预期。

建立健全中小学教师日常考核制度和聘后管理制度,通过岗位聘用、岗位考核、竞争上岗、解聘辞聘,加强聘后动态管理,建立退出机制,使中小学教师在岗位聘用中实现能上能下。

(四)中央驻湘单位和外省委托我省评审中小学高级教师职称的,须经中央人事主管部门或外省省级职称管理部门同意后提交委托函并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核同意后,相应评审机构方可受理。

四、做好中小学正高级教师职称申报推荐工作
2017年中小学正高级教师数量仍实行总量控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批复我省评审正高级教师的总数为147人。

根据各地中小学教师队伍总体状况、区县数量、人口规模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按一定比例核定各市州正高级教师职务评审推荐名额。

中央驻湘单位、省直厅局、省属企事业单位所举办的中小学实行推荐指标单列,由省教育厅统一组织申报推荐。

具体要求另行通知。

五、其他要求
(一)各市州提交中小学高级教师职称评审职数申报核准表(附件2)的时间为11月1日至11月10日。

(二)各市州根据实际确定本地集中接收中小学高级教
师职称申报材料截止时间。

在集中接收申报材料截止日前达到退休年龄的,不得提交职称申报材料,也不接受其参评。

集中接收申报材料截止时间之后取得的学历证书、论文著作(版权页所载日期)、获奖证书、业绩成果等,不作为2017年度评审的有效材料。

(三)2017年度中小学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完成时间为2018年4月30日以前。

2018年4月30日以前完成评审的,高级职称确认时间为2017年12月31日,之后完成的,确认时间为评委表决通过时间。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教育部门是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共同的责任主体,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政策制定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为主,具体实施以教育部门为主。

各地要早部署、早开展,共同做好2017年度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各项工作,改革中遇到的问题和重要情况要及时向两厅报告。

附件:1、湖南省中小学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称(职务)评审表
2、中小学高级教师职称评审职数申报核准表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教育厅
2017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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