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管理办法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绿色施工科技示范工程管理实施细则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绿色施工科技示范工程管理实施细则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绿色施工科技示范工程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二〇一二年十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绿色施工科技示范工程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绿色施工导则》和《建筑工程绿色施工评价标准》(GB/T 50640-2010)特制定本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绿色施工科技示范工程(以下简称“示范工程”)是指绿色施工过程中应用和创新先进适用技术,在节材、节能、节地、节水和减少环境污染等方面取得显著社会、环境与经济效益,具有辐射带动作用的建设工程施工项目。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示范工程的申报、立项审查、组织实施和验收管理。
第二章【工作环节】第四条“示范工程”管理工作包括申报资料、立项审查、中期检查、验收评审、颁发证书等环节。
第三章【申报要求】第五条申报“示范工程”的项目一般应由项目施工单位组织或项目建设单位与项目施工单位联合组织。
项目监理单位等相关单位参加。
第六条申报“示范工程”的项目应合法、合规。
第七条申报“示范工程”的项目应具有优良的规划设计,保证施工质量与安全,满足节能、节地、节材、节水、环境保护等国家与行业的相关要求,且在使用功能上满足的节能环保的要求。
第八条申报“示范工程”的项目应是具有一定规模的拟建或在建(主体尚未完工)项目,工程规模应符合以下要求:1.公共建筑一般应在2万m2以上。
2.住宅建筑:(1)住宅小区或住宅小区组团一般应在5万m2以上;(2)单体住宅一般应在2万m2以上;(3)住宅建筑必须为全装修工程。
3.应用重大、先导、高新技术的建筑可不受规模限制。
第九条申报“示范工程”的项目应优先选用《绿色施工导则》、《建筑业10项新技术(2010)》、“建设事业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使用技术公告”中的推广应用技术、“全国建设行业科技成果推广项目”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推广项目等先进适用技术。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住房城乡建设部科技创新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住房城乡建设部科技创新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24.02.07•【文号】建标〔2024〕14号•【施行日期】2024.02.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节能与科技正文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住房城乡建设部科技创新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标〔2024〕14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科技创新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2024年2月7日住房城乡建设部科技创新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积极培育住房城乡建设部科技创新平台(以下简称部科技创新平台),规范部科技创新平台建设管理,提高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科技创新能力,依据科学技术进步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部科技创新平台是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支撑引领城乡建设绿色发展,落实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任务,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推动住房城乡建设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创新载体。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部科技创新平台的申报、建设、验收、运行和绩效评价等管理工作。
第四条部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和运行坚持整体部署、聚焦重点、协同创新、开放共享的原则。
第五条部科技创新平台分为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创新中心两类。
重点实验室以支撑性、引领性科学研究和提升行业技术成熟度为重点,主要开展应用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研究。
工程技术创新中心以技术集成创新和成果转化应用为重点,主要开展行业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研究、重大技术装备研发、科技成果工程化研究、系统集成和应用。
第六条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部科技创新平台规划布局和综合管理相关工作。
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部科技创新平台培育、推荐工作,协助开展平台建设及运行管理。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2015年度辽宁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2015年度辽宁省建筑业新
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筑安装施工
【发布部门】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2016.04.11
【实施日期】2016.04.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2015年度辽宁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的通知
各市、绥中县、昌图县建委(局):
经企业申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推荐,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复查和专家评审,确定新世界花园一期A地块商业项目等28项工程为2015年度辽宁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现予以公布。
2015年辽宁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名单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4月11日 2015年辽宁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名单。
关于印发《辽宁省建设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的通知

关于印发《辽宁省建设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的通知(辽建发[2007]37号)各市建委(局)、人事局,省直有关部门,有关院校,厅直属各单位,厅属各社团:为落实科学人才观,结合国家、省人事行政部门的有关要求和全省建设工程专业技术人员队伍的实际情况,我厅对原《辽宁省建设系统工程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与评审等级标准》进行了修订,并已经省人事厅同意。
现将修订后的《辽宁省建设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印发给你们。
从2007年起,全省建设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按照修订后的标准实施。
二○○七年六月一日辽宁省建设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为落实科学人才观,客观公正地评价建设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鼓励专业技术人员多出成果和技术创新,推动建设事业的进步与发展,结合建设工程专业特点,制定本评审标准。
一、评审范围及专业本标准适用于在辽宁省各类企、事业单位从事建设科研、勘察、设计、施工及技术管理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根据建设工程专业技术工作的特点,建设工程系列共设置16个评审专业,分别为:城市规划、建筑学、建筑装饰、城市景观与风景园林、结构工程、道路桥隧、工程地质、给排水、采暖通风、建筑电气、煤气热力、工程概预算、建筑施工、建筑设备安装、建筑机械、建设管理。
二、评审等级建设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分为四个等级,分别为:高级工程师、工程师、助理工程师、技术员。
三、申报及评审标准凡申报建设工程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必须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且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结果均达到合格。
(一)高级工程师申报及评审标准1、学历、资历要求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满2年,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取得工程师资格满2年;(2)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学士以上学位)满5年,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取得工程师资格满5年。
2、专业技术理论要求(1)系统掌握本专业理论和技术,了解相关专业及计算机应用等专业知识;(2)在本专业领域有较高的学术造诣,能够指导本专业中级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或具有培训指导本专业大学本科生的能力;(3)熟悉本专业先进技术在国内外的应用情况,能够把国内外先进技术成果融会于专业技术工作中,不断提高工作质量。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2015年度辽宁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2015年度辽宁省建筑业新
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筑安装施工
【发布部门】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2016.04.11
【实施日期】2016.04.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2015年度辽宁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的通知
各市、绥中县、昌图县建委(局):
经企业申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推荐,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复查和专家评审,确定新世界花园一期A地块商业项目等28项工程为2015年度辽宁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现予以公布。
2015年辽宁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名单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4月11日 2015年辽宁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名单。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工程系列安全工程专业职称评审标准》的通知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工程系列安全工程专业职称评审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应急管理厅•【公布日期】2023.07.05•【字号】辽人社职〔2023〕 36号•【施行日期】2023.07.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工程系列安全工程专业职称评审标准》的通知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急管理局,沈抚示范区党建工作部、应急管理局,省直有关单位:现将新修订的《辽宁省工程系列安全工程专业职称评审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应急管理厅2023年7月5日辽宁省工程系列安全工程专业职称评审标准为进一步深化我省安全工程领域职称制度改革,加快推进安全工程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根据《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辽委办发〔2018〕58)号》和《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辽人社发〔2021〕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一、职称设置安全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分为初级、中级、高级三个层级,其中高级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
按照《注册安全工程师分类管理办法》(安监总人事〔2017〕118号)要求,不再进行安全工程系列初级、中级相应的职称评审。
安全工程专业领域分为安全管理、安全技术和安全教育三个专业:(一)安全管理:从事生产安全监督、检查管理,事故预防与调查评估,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等工作。
(二)安全技术:从事安全生产科学理论应用,安全技术标准修订,安全生产领域的新产品、新技术、新设施设备(仪器)、新工法研发,安全生产技术研究与推广,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等工作。
(三)安全教育:从事安全生产专业教育与技术培训,安全生产技术咨询服务等工作,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以及安全生产标准化培训等工作。
2017年版建筑业十项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申报与验收

《2017年版建筑业十项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申报与验收》一、前言近年来,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建筑业也在迅速转型升级。
为了推动建筑业新技术的应用和推广,促进建筑行业的创新发展,相关部门于2017年提出了建筑业十项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申报与验收,以鼓励企业引进和应用新技术,提高建筑业的技术水平,推动行业发展。
二、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概述建筑业十项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旨在推动建筑业科技创新,提升建筑业的技术含量和附加值。
该计划涵盖了建筑工程领域的多个方面,包括建筑设计、施工工艺、材料应用、节能技术等,旨在促进建筑业生产方式的转变,提高建筑工程质量,推动绿色、智能、可持续发展。
三、申报与验收流程1. 申报阶段企业在申报阶段需要向相关部门提交申报材料,包括项目说明、技术方案、技术应用效果预期等内容。
申报材料需真实、准确地反映新技术在项目中的应用情况和效果预期,经过相关部门的初审后方可进入验收阶段。
2. 验收阶段通过初审合格的项目将进入验收阶段,相关部门将组织验收专家对项目进行现场评估和检查,验证新技术在工程中的应用情况、效果以及对工程质量、节能、环保等方面的影响。
经过专家组的评审,合格的项目将获得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的认定和奖励。
四、示范工程的意义与影响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的实施,不仅有利于促进新技术的应用和推广,提高建筑工程的品质和技术水平,还有利于引领建筑业的发展方向,推动行业的转型升级。
示范工程还可以为其他企业提供成功的经验和典范,激励更多的建筑企业积极引进和应用新技术,推动整个行业的发展。
五、个人观点与总结在当前科技迅速发展的时代背景下,建筑业面临着机遇和挑战并存的局面。
新技术的应用不仅可以提高建筑工程的质量和效益,还能促进行业的创新与发展。
建筑业十项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将为行业带来新的活力和动力,为建筑业的可持续发展注入新的活力。
建筑业十项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的申报与验收将对建筑行业的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
建设部关于公布首批“全国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的通知-建建字第307号

建设部关于公布首批“全国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的通知正文:---------------------------------------------------------------------------------------------------------------------------------------------------- 建设部关于公布首批“全国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的通知(1995年5月30日建建字第307号文发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国务院各有关部门(总公司),总后营房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为推进建筑业技术进步,提高行业整体素质,把10项新技术推广应用工作落到实处,我部建建〔1994〕490号和建建技〔1995〕7号文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建立一批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并择优申报“全国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
这项工作得到多数地区和企业的积极响应。
目前已收到有关地区、部门申报的71项示范工程,我部根据其技术复杂程度、拟采用新技术的情况及建设规模,经过认真的审查,择优确定北京西客站主站房等31项工程为首批“全国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现予以公布(见附件)。
为做好这批示范工程的实施工作,特通知如下:一、有关地区、部门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示范工程实施工作的领导,组织建设、设计、施工、科研等单位制订实施计划,协调解决实施中遇到的问题,每半年总结检查一次,并将总结材料报送我部建筑业司。
二、施工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认真落实示范工程应用新技术的实施计划,强化技术管理、质量管理和财务管理,使示范工程确实成为质量优、科技含量高、效益好、施工速度快的样板工程;工程竣工后一个月内要提出示范工程应用新技术的总结材料和书面验收申请。
三、我部将不定期地对示范工程进行抽查,并根据需要组织10项新技术咨询服务单位进行技术指导。
示范工程竣工后,我部将会同或委托有关方面组织验收,必要时将组织召开示范工程现场观摩会、经验交流会,并通过新闻媒介广泛宣传,以充分发挥示范工程的先导、辐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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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辽宁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建委、局:
为适应建筑技术迅速发展的形势,树立科学发展观,推进我省建筑业技术进步,进一步强化科技兴业意识,提高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同时为加强对全省建筑业新技术示范工程的管理,依据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10项新技术推广应用的通知》(建质【2005】26号)文件精神,制订了《辽宁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组织实施。
二〇〇五年五月十六日辽宁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建筑业新技术在我省工程上的广泛应用,推动建筑业技术进步,做好建筑业新技术示范工程的管理工作,根据建设部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业新技术是指建设部当前公布重点推广的“建筑业10项新技术”。
本办法所称辽宁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目标工程(以下简称目标工程)是指经企业申报、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推荐、省建设厅审核公布的以创辽宁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为目标的工程。
本办法所称辽宁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以下简称目标工程)是指目标工程通过专家评审、经省建设厅批准并授予称号的工程。
第三条省建设厅负责全省示范工程的立项审批、过程监督及成果评审等工作。
第四条目标工程的立项条件:
1 新开工、建设规模大、技术复杂、质量标准要求高、社会影响大的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2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应用了建设部“建筑业10项新技术”中多项新技术的工程。
(2) 应用了建设部“建筑业10项新技术(2005)”某一项(子项)新技术,且应用水平突出的工程。
3 推广应用建筑业新技术工作中,能结合工作特点,组织技术攻关和技术创新。
4 拟三年内完成申报全部新技术内容。
第五条申报单位填写《辽宁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申报书》(见附件一),一式三份,经所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上报省建设厅。
第六条已经被批准列为目标工程的,如果立项条件发生变化,应重新履行申报推荐工作,批准单位可做出取消或更改的决定。
第七条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示范工程应用建筑业新技术工作的领导,制定实施计划,并对目标工程进行不定期监督检查,每季度将检查结果书面报省建设厅。
省建设厅对目标工程进行抽查。
第八条目标工程参建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认真落实新技术应用实施计划,强化管理,使目标工程成为工程质量优、科技含量高、经济和社会效益好的样本工程。
第九条示范工程申报单位全部完成《辽宁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申报书》中提出的新技术内容,且应用新技术的分项工程质量达到现行质量验收标准的,申报单位应将《辽宁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应用成果评审申请书》(见附件二)一式三份及评审资料报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经初审合格后,报省建设厅。
第十条申报单位应提交以下评审资料:
1、施工许可证或开关报告;
2、工程施工组织设计中有关新技术应用部分;
3、应用新技术综合报告:阐述应用新技术内容,综合分析推广应用新技术的成效等;
4、单项新技术应用工作总结,包括每项新技术所在分项工程状况、关键技术的施工方法及创新点、保证质量的措施、直接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
5、工程质量证明:单位工程或地基与基础和主体结构两个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证明;
6、效益证明:由有关单位出具的经济、社会效益证明及效益汇总表;
7、企业技术文件:实施过程中采用的技术规程、工法等;
8、新技术应用的演示光盘。
第十一条应用成果评审的主要内容:
(1)提供评审的资料是否齐全;
(2)是否完成了申报书中提出的推广应用新技术内容;
(3)施工企业应用新技术中有无创新内容;
(4)应用新技术后对工程质量、工期、效益的影响。
根据以上内容,对该目标工程应用新技术的整体水平做出综合评价。
第十二条应用成果评审由省建设厅组织专家组进行评审。
申报单位有关人员,不得聘为专家组成员。
申报工程所在地区或部门的评审专家不得超过专家组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十三条评审专家必须认真审查资料和抽查施工现场情况,实事求是地提出审查意见。
评审专家必须为申报单位保守技术秘密。
第十四条评审专家组组长应综合评审专家审查意见提出初步评审意见,当有超过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的评审专家对评审意见提出不同意见时,该评审意见不能成立。
评审意见形成后,由评审专家组组长签字。
第十五条评审通过的目标工程,经公示批准后授予“辽宁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称号。
第十六条在质量状况等同的情况下,示范工程可优先推荐和评选各类优质工程,以提高优质工程的科技含量。
示范工程参加“省世
纪杯”优质工程申报时,可不受本地区申报“省世纪杯”的名额限制。
第十七条对已授予称号的示范工程,发现申报单位有弄虚作假行为或应用建筑业新技术的分项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时,批准单位将取消其称号,并予以公告。
第十八条省建设厅从省级目标工程中择优推荐申报建设部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
第十九条辽宁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的管理工作由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负责实施。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