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事故中民事责任的归责说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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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涉诉民事赔偿案件的法律分析与对策

高速公路涉诉民事赔偿案件的法律分析与对策

(二)公路设计瑕疵引起的民事侵权案件。
设计缺陷一般发生在工程建设前期阶段,但由此引
起的民事责任则大多发生在运营管理过程中,此类 案件一般先由所有者或管理者垫付民事赔偿费用, 再向设计者追索,责任最终承担是在设计方。
三、法律依据
(一)公路运营管理过程中的特殊民事侵权的归责。
特殊侵权主要适用无过错责任和推定过错责任,根据《民法
(二)高速公路收费争议引起的诉讼案件的责任归责。
主要是由于收费车型、无卡、超时等引起的征费数
额的争议。一般适用违约责任,责任承担在于判定 双方是否违反合同义务,对于U转、无卡、超时等 引起的全程计费可适用格式条款的规定。
(三)因工程设计瑕疵导致的侵权损害的 归责原则。
此类诉讼案件一般适用推定过错责任,由设计方、

思考题



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有法律依据? 结合本案,高速公路公司应如何完善服务, 提高服务质量。 联系本案,谈一谈你在实际工作中发现的高 速公路建设及服务方面的问题。
案例(五)噪音污染



因不堪忍受XX高速公路的噪音污染,某区52户居民将开发商A公司和高速公路 的管理者B公司告上了法庭。原告诉称,1994年5月,经XX市综合投资公司拆迁, 包括甲先生在内的52户居民搬到位于XX高速公路旁的某区六里桥10号院9号楼 居住。入住新楼后,甲先生的乔迁之喜很快被冲淡了。此楼距离公路仅30余米, 日夜来往的车辆发出的噪音让全家人寝食不安。甲先生因此患上了严重的失眠症, 家中的老人也不得不搬到别处居住。为了减少噪音,全家人只得终年紧闭窗户。 甲先生找到有关部门检测,该楼所受的噪音污染均超过国家标准。和甲先生相同 遭遇的除了9号楼的居民,相隔不远的7号楼居民也受到噪音的折磨。 不堪噪音的居民们曾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今年5月,9号楼的居民一纸诉状将 开发商A公司和B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开发商为房屋安装隔声窗、赔偿3000元, 同时要求二被告自他们入住起每月支付60元噪音污染损失,直至安装上隔离窗。 法庭上,A公司未作任何答辩。而B公司则答辩说,原告的住房噪音污染问题不 应由他们承担。他们称,XX高速公路于1987年建成通车,当时也进行了必要的 拆迁,目的是为避免公路干线与生活区域混合而导致交通噪音对居民正常生活的 影响,在防止交通噪音方面已尽了必要的义务。XX市市政设计院对XX高速路设 计的车流量为每小时5000辆,到目前为止,该高速公路的车流量未超过原设计 标准。B公司认为,原告居住的地点南邻京石辅路,因而把责任完全归咎于他们 是不确切的。

2022交通事故责任适用哪些归责原则

2022交通事故责任适用哪些归责原则

2022交通事故责任适用哪些归责原则发生交通事必定会对交通事故的责任进行归责,在交通事故归责的过程中一般适用过错原则以及无过错原则两个归责原则。

往往在交通事故中都会采用过错原则。

那么,接下来由我为大家带有关于2022交通事故责任适用哪些归责原则的知识吧,以供大家参考!一、2022交通事故责任适用哪些归责原则(一)侵权归责原则的一般理论所谓归责,是指行为人因其行为和物件致他人损害的事实发生之后,应依何种根据使其负责,此种根据体现了法律的价值判断。

归责原则实际上是确定行为人因为何种原因对损害结果承担赔偿责任,这种原因事实就成为了当事人承担责任的前提和基础。

侵权的民事责任,是指违法行为人对侵害他人的财产权、人身权等所造成的法律后果应当承担民事法律责任。

由于责任构成要件和归责原则的不同,又分为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

一般侵权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侵犯他人财产、人身权利,致人损害而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一般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包括四个方面:损害事实的存在、行为的违法性、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而特殊侵权民事责任,不必具备一般侵权责任的四个方面构成要件。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法律规定了民事主体要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其特殊性在于指明法律的规定不需要全部具备民事责任一般构成要件,其责任也不限于由行为人本人承担。

从归责原则看,一般侵权损害赔偿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特殊侵权损害赔偿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为古罗马《阿奎利亚法》以来特别是近代资产阶级革命胜利以来的法律制度中加害人承担损害赔偿民事责任的基础。

无过错责任则是伴随近代大工业发展起来的责任原则,是指在法律规定的特别类型案件中,不考虑加害人有无过错,只要符合其他责任要件就要承担赔偿等民事责任,而免责和减责的事由则由法律做出明确规定。

即不问行为人有无过错,只要行为人造成了损害后果,就应承担民事责任。

即受害人无须证明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也不得以自己无过错作为免责和减轻责任的抗辩事由,而只能依照法律规定的免责条件主张免责。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归责原则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归责原则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事关事故双方是否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甚至是刑事责任的关键,也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检验、鉴定结论,对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作出的具体认定。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实际上是对交通事故因果关系的分析,是对造成交通事故原因的确认,要避免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简单等同于民事责任的分担,应将其作为认定当事人承担责任或者确定受害人一方也有过失的重要证据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认定交通事故责任,必须依法确认事故中各方当事人的法定义务;依法确认各方当事人法定义务的优先原则;确认各方当事人的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确认不同的交通事故责任。

交通事故认定应掌握行为责任原则、因果关系原则、路权原则和安全原则。

(一)行为责任原则如果当事人对某一起交通事故负有责任,则必定因其由行为引起,没有实施行为的当事人不负事故责任。

交通事故认定是确定当事人行为在事故中所起作用程度的技术认定,在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时,应实事求是地表述当事人行为在事故中所起作用的程度,不须考虑法律责任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过错认定原则。

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即指有因果关系的行为在事故中的所起的作用;过错的严重程度。

其中“过错的严重程度”是以“当事人的行为”为前提的。

在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时,先看“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然后,确定该行为过错的严重程度”。

(二)因果关系原则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时,必须认定哪些行为在事故中起作用及作用的大小。

72国开法学本科毕业论文+道路交通事故民事责任认定

72国开法学本科毕业论文+道路交通事故民事责任认定

国家开放大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和开放教育法学专业毕业论文道路交通事故民事责任认定姓名:学校:学号:指导教师:定稿日期:目录摘要 (2)关键词 (2)一、引言 (3)一、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规则原则体系和调整范围 (3)(一)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规则原则 (3)(二)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调整范围 (4)二、道路交通事故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5)(一)道路交通事故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5)(二)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中过错或意外要件 (6)(三)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特殊构成要件 (7)三、道路交通事故则责任的基本责任形态 (7)(一)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中的替代责任 (8)(二)承担替代责任的交通事故责任的类型 (8)(三)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中的自己责任 (9)(四)适用自己责任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类型 (9)(五)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中的连带责任和类型 (10)四、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特殊责任主体 (10)(一)盗窃、抢夺或抢劫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主体确定 (11)(二)擅自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主体确定 (11)(三)出租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责任主体确定 (11)(四)友情出借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责任主体确定 (12)(五)挂靠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责任主体确定 (12)(六)承包经营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责任主体认定 (13)(七)机动车买卖未过户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责任主体确定 (13)(八)保管中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责任主体确定 (13)五、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减轻或者免除的归责 (13)(一)道路交通事故中的第三人过错 (13)(二)道路交通事故中的不可抗力 (14)(三)好意同乘 (14)六、结论 (14)参考文献: (15)内容摘要随着社会的进步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社会的机动车保有量不断增加。

这既是我国人民生活普遍提高的象征,同时也对人民群众的安全构成一个极大的危险。

李尊桂等与张翠芬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鲁01民终5326号民事判决书

李尊桂等与张翠芬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鲁01民终5326号民事判决书

李尊桂等与张翠芬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鲁01民终5326号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03【案件字号】(2020)鲁01民终532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孙磊【审理法官】孙磊【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李尊桂;李秀玲;宋本星;张翠芬;中国人寿财产保险公司莱芜市中心支公司【当事人】李尊桂李秀玲宋本星张翠芬中国人寿财产保险公司莱芜市中心支公司【当事人-个人】李尊桂李秀玲宋本星张翠芬【当事人-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公司莱芜市中心支公司【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李尊桂;李秀玲;宋本星【被告】张翠芬;中国人寿财产保险公司莱芜市中心支公司【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是:1.本案事故责任应如何承担;2.本案事故损失数额应如何认定。

【权责关键词】撤销法定代理过错法定代理人物证鉴定意见证据不足新证据拘留诉讼请求反诉【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1.本案事故责任应如何承担;2.本案事故损失数额应如何认定。

一、关于事故责任承担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二)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进入路口前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三)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四)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的机动车让左转弯的车辆先行。

好意同乘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及其法律适用

好意同乘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及其法律适用

2010年3月第1期(总第43期)瘩峡决夸Cros s sw a it L ega l Sci enc eM ar.20l ON o.1(Sum N O.43)好意同乘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及其法律适用吴国平(福建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

福建福州350108)摘要:好意同乘本质上是一种事实行为,但在特殊情况下,它又会演变成为一种准合同关系。

当发生侵权损害后果时,好意人承担的是一种补偿责任,并以过错责任原则为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同时以公平责任原则为补充。

在特定情形下对好意人的民事责任应当予以减轻、部分或者金部免除。

关键词:好意同乘;民事责任;归责原则;法律适用中图分类号:D923.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85572010)01—0031—05随着我国综合国力的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生活状况也有显著改善,不少家庭购置了新房和私家车。

与此同时,“有车族”的同事、朋友等“蹭车族”搭车同乘现象也非常普遍。

当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如何认定民事责任就成为处理道路交通事故不可回避的问题。

目前,我国法律对在好意同乘情况下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如何解决尚无明文规定,实践中争议也比较大。

因此,研究好意同乘的民事责任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与现实意义。

一、好意同乘的基本性质好意同乘,俗称搭便车、搭顺风车,是指搭乘人经非营运性机动车的保有人或驾驶人同意后无偿搭乘的行为。

好意同乘主体分为好意人和同乘人两类。

其中,机动车保有人或驾驶人统称为好意人。

保有人既可以是车辆的所有人(聋主),也可以是车辆的管理人。

有时驾驶人就是所有人(车主)。

同乘人又称为同乘者、搭乘人,是该机动车内的乘车人。

范围包括驾驶人的亲属、朋友、同事、熟人等,有时还包括陌生人,如行车路上遇到陌生人单纯搭顺风车,等等。

”1对于好意同乘的性质问题,目前争议很大。

一为合同关系说。

认为好意同乘是客运合同关系,其依据是《合同法》第302条之规定。

哆1二为合同关系修正说。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归责原则探讨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归责原则探讨

件 承诺 的到位及 更换情 况。 是否积极 配合业 主要求 , ② 指
( 后续服务 方面 。 4) 后续服务 是指设计企 业对项 目的
设计企 业在 项 目实施过 程 中是 否积极 响应 、配合业 主 的 跟踪服务 情况 , 以及在 发生 设计 变更时 , 勘察 设计企业 对
各 项 要 求 。具 体 表 现 为 企 业 是 否 积 极 参 加 业 主 组 织 的 图 问题 的 处理 情 况 。 纸 审 查 、 工 图 设 计 交 底 , 否 积 极 参 加 有 关 方 案 技 术 难 施 是 4 信 用 评 价 评 分 办 法 . 结 合信 用 评 价 指 标 , 广 泛 征 求 专 家 意 见 的基 础 上 对 在
点处理 ,是否积 极 与地 方政府 及相 关部 门沟通 等。⑧ 设
计 文件 交付时间 , 企业 是否按照规定 时间及 时提交设计 文 每 个 指 标 项 赋 予 一 定 分值 ,再 细 化 评 分 依 据 和 评 分 标 准 , 件。④ 设计 文件 管理 , 指企业 提交 的设计 文件格 式、 内容 即 可 根 据 勘 察 设计 企 业 实 际 情 况 对 其 进 行 打 分。
先确 定 归责于谁 , 才能确定如 何赔偿( 包括 全部赔偿 、 限定 之间发生交通 事故 , 非机动 车驾 驶人、 行人没 有过错 的, 由
性 赔偿 、惩罚 性赔偿 ) 。归责原 则是侵权行 为法 的核 心 问 机 动 车 一 方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有 证 据 证 明 非 机 动 车 驾 驶 人 、
程 中专 家组对 设计 文件 的总体评 价情 况。④ 项 目业 主单 设市场信用体系。( 作者单位 : 安徽省公路管理局) 囝
6 交通 6l . 企-童 21年 期总 7期 理 01 第8 第26

道路交通事故处责任认定规定

道路交通事故处责任认定规定

道路交通事故处责任认定规定很多的⼈由于不遵守交通规则导致很多的事故的发⽣以及很多的⽣命的逝世,所以任何时候我们都是需要按照交通规则进⾏办事,交通事故的发⽣也是需要进⾏责任的认定,以下就由店铺⼩编对于该⽅⾯的知识进⾏介绍。

道路交通事故处责任认定第⼀,《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的责任是:处理交通事故现场、认定交通事故责任、处罚交通事故责任者、对损害赔偿进⾏调解。

⽽没有也不可能有对犯罪嫌疑⼈的刑事责任作出认定的规定。

第⼆⼗四条规定了具体的⾏政处罚标准,如对造成重⼤事故,负次要责任的,或者造成⼀般事故,负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的,处⼗⽇以下拘留或者五⼗元以上⼀百五⼗元以下罚款。

该办法第⼆⼗⼆条也规定:当事⼈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后⼗五⽇内,向上⼀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认定。

即对该具体⾏政⾏为不服者,可依该条之规定,向上级⾏政机关寻得⾏政救济。

因此,责任认定书是公安机关作为道路交通管理的⾏政机关,对交通事故责任⼈之间或者责任⼈与受害⼈之间的⾏政违法⾏为所作出的⾏政责任认定书。

依据它,公安机关对责任⼈予以⾏政处罚,对道路交通民事侵权案进⾏⾏政调解。

⽽且,刑事诉讼法第⼗⼆条明确规定:未经⼈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都不能确定有罪。

即说明,对刑事责任的认定,只能由⼈民法院决定,这也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内容体现。

所以,公安机关不能依据⾏政法规对犯罪嫌疑⼈(被告⼈)刑事责任作出认定,法院也不能依据⾏政机关作出的⾏政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的刑事责任。

第⼆,责任认定不是证据问题,⽽是法律问题对法律问题,只能由法官通过庭审以裁判的形式获得解决。

从另外⼀个⾓度讲,如把责任认定书当作证据使⽤,在实践中,作出该责任认定的警察,通常都是对该案进⾏刑事侦查的警察,本案也是这样,即该认定书的承办⼈(鉴定⼈)和本案的侦查⼈员都是相同的两位警察。

这就有违刑事诉讼法第⼆⼗⼋条,担任过本案的证⼈、鉴定⼈的,不得作为侦查⼈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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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中民事责任的归责问题本课题将研究对道路交通事故所导致的赔偿责任进行准确确认与归责,对解除争端纠纷、及时赔偿损害、维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及社会的稳定。

道路交通事故的归责责任,是指确认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归属所必须依据的法律准则,即依据何种标准来确定道路交通事故中的民事责任。

我国《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通则》第10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这在事实上确立了无过错责任原则,即指行为人只要给他人造成了损害,不论其主观上是否具有过错,都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法律规定的有受害人故意和不可抗力造成损害事实的除外)。

有的学者认为:《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的高速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应当包含道路交通事故,进而认为我国立法对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归责原则采用无过错原则。

[关键词]1归责道路交通事故的归责责任《民法通则》过错推定原则机动车第三人责任强制险无过错责任目录引言 (3)1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经济法 (4)2 加入WTO,经济法所表现的功能 (4)2.1系统综合调整社会经济关系 (4)2.2对社会经济发展施加直接、导向性影响 (5)2.3实现最大效益的经济法法律目标 (6)2.4充分体现社会公平 (7)3 对经济法定位的思考 (8)4 经济法的发展趋势 (9)5 我国目前的经济法制建设的任务 (9)5.1对照世贸组织规则与我国的承诺,修改我国有关的经济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 (9)5.2制定完善符合WTO规则的防止国内产业损害的有关法律法规 (9)5.3根据WTO规则中的有关例外和减免义务规定制定必要的法律法规 (10)5.4适应加入WTO后新的经济形势,积极完善我国市场经济法律体系 (10)5.5加入WTO后我国经济法制建设走向国际化 (11)6 结束语 (12)引言伴随人民法制观念的加强,我将研究对道路交通事故所导致的赔偿责任进行准确确认与归责,对解除争端纠纷、及时赔偿损害、维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及社会的稳定。

道路交通事故的归责责任,是指确认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归属所必须依据的法律准则,即依据何种标准来确定道路交通事故中的民事责任。

针对道路事故中的民事责任的一些基础理论问题做出重新认识。

一、各国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归责原则概说(一)过错责任制采过错责任制的国家主要是英国、美国的部分州等。

英国在道路交通事故的赔偿问题上,一直坚持普通法侵权责任原则,即过错责任原则,强调交通事故的伤害责任必须以肇事者的过错为前提。

在阿蒙德诉克斯维尔一案中,法官丹宁勋爵对这一普通法原则表述如下:汽车所有人同意他人驾车在公路上行驶,不论该他人是其雇员、有人或者其他什么人,法律都使车所有人承担一种特殊的责任。

只要是汽车是全部或部分被用于所有人的事务或者为了所有人的目的,则汽车所有人应为驾驶人一方的任何过失负责。

只在汽车是出借或者出租给第三人,被用于对所有人无益或无关的目的时,汽车所有人才能免除责任。

可见,损害赔偿责任的成立必须以所有人或驾驶人一方有过错为要件,属于过错责任。

(二)推定过错责任制采取推定过错责任原则的国家主要有德国、日本等。

德国1953年《道路交通法》第7条规定:车辆在驾驶过程中致人死亡、受伤或者损害人的健康和财物时,由车辆所有人就所生损害向受害人负赔偿责任。

如果事故是由于不可避免的事件引起的,而这种不可避免的事件既不是因车辆故障也不是因操作失灵而引起,则不负赔偿责任。

所谓不可避免的事件,是指由于受害人或者第三人的过失或动物而引起的事件,并且所有人或驾驶人对此情况已予以高度的注意。

这里所规定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为介于无过失责任和过错责任之间的中间责任。

日本1955年的《机动车损害赔偿保障法》关于机动车事故的赔偿责任与德国法类似,即对于机动车提供者,驾驶人员的过失和汽车本身毛病的举证责任转换为所谓的中间责任。

该法第3条规定:为自己而将汽车供运行之用者,因其运行而侵害他人生命或身体时,对所生损害负赔偿责任。

但如能证明自己及驾驶者对汽车运行并无怠于注意之情形,以及被害人或驾驶者以外至第三人有故意或过失,而汽车并无构造上的缺陷或技能上的障碍时,则不在此限。

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191条第2款规定:“汽车、机车或其他非依轨道行驶之动力车辆,在使用中加害于他人者,驾驶人应赔偿因此所生之损害。

但于防止损害之发生,已尽相当之注意者,不在此限。

”(三)无过错责任制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国家主要由法国、美国的部分州、原苏联等。

在美国,有部分州通过保险方法对道路交通事故引起的损害采取无过错责任。

美国交通部于1971年的一个报告中对过失责任提出了强烈批评,认为该原则在适用中,只有45%的受害人获得了赔偿,确定损害赔偿额极不准确,且拖延时间长,因此主张对道路事故致人损害应采取无过错责任。

二、我国道路交通事故归责原则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2款,“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我国实行的亦应为无过错责任制。

正是由于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属于无过错责任,因此过去实践中所发生的“行为人违章撞了白撞”的做法是不符合法律要求的,也是违反《民法通则》规定的,更是违反现在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的。

进入11月份以来,我市辖区死亡事故出现高峰期,从10月21日至11月10日,我市共发生死亡事故40起,死亡40人,分析这些事故,主要有以下特点:1)从事故发生时间上看,夜间事故多发,且相对集中,每天17---19时事故多发,此时间段死亡7人,占死亡总人数的17.5%,3---4时死亡6人,占死亡总人数的15%,14---16时死亡5人,占死亡总人数的12.5%,7---9时、21---22时各死亡4人,各占死亡总人数的10%。

2)从肇事车辆类型看,大货车事故所占比例最大,其次是摩托车、自行车。

大货车发生事故18起,占事故总数的22.5%,摩托车发生事故14起,占事故总数的17.5%,自行车发生事故13起,占事故总数的16.2%。

3)从死亡人交通方式看,摩托车所占比例最大,其次是自行车、行人,摩托车驾驶员共死亡13,占死亡总人数的32.5%,自行车死亡12人,占总数的30%,行人死亡8人,占死亡总人数的20%。

4)从事故发生的路段公面上看,省道上事故高发,三城线发生事故8起,占事故总起数的20%,804线发生事故7起,占事故总起数17.5%,朱诸路发生事故6起,占事故总起数15%。

行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居于弱者地位,他们只要稍有疏忽,就将为此付出沉重的代价,轻则只提伤残,重则丧失生命。

行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当然有遵守交通规则的义务,但与汽车驾驶人遵守交通规则的义务有本质的不同。

汽车驾驶人履行此项义务,目的是保护他人免受伤害,行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则是保护自己免受伤害,从交通管理的角度看,对严重违章的行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除思想教育外,采取适当的惩戒,如科处罚款,亦无不可,但由于违章而撞了白撞则是反人道,反正义,反人权的。

三、无过错责任的必要性规定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为无过错责任,符合世界立法的潮流。

关于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目前虽有不同的立法例,但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已成为一种世界性潮流。

自20世纪以来,诸多国家先后制定了特别法,对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

如奥地利、意大利、瑞典、荷兰、芬兰、挪威、丹麦、瑞士、法国等。

我国顺应了这一潮流,对道路交通事故责任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

采取无过错责任符合我国道路交通事业发展的趋势。

从我国道路交通事业的发展来看,机动车的拥有量将越来越多,行驶速度将越来越快。

相应地,作为道路交通事业发展的副产品的道路交通事故的数量也会有所增长。

因此,尽量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是发展道路交通事业的一个重要方面。

从民法角度来说,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加重道路交通事隔的赔偿责任,进而加重机动车辆所有人或驾驶人的注意义务,是减少事故发生的一个重要措施。

因为唯有机动车辆所有人或驾驶人员可以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2采取无过错责任符合民法“保护弱者”的救济思想。

道路交通事故是道路交通事业发展的副产品,如果拘守过错责任或推定过错责任原则,则对于受害人未免过于苛刻,不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利益,不符合民法“保护弱者”的救济思想。

而采取无过错责任,可以使受害人得到最大限度的法律保护,而对机动车辆所有人也并不过于苛刻。

因为机动车辆所有人可以将赔偿费用计入成本或者通过责任保险将其转嫁给消费者或社会分担。

采取无过错责任符合危险责任理论。

机动车辆是一种危险性比较高的机器,因此,我国民法通则将其列入了“高度危险作业”之中。

作为伴随这种“高度危险作业”而产生的道路交通事故,是机动车辆高度危险性的具体体现。

机动车辆所有人应当对自己活动的这种危险所造成的实际损害后果承担责任,而无论其是否存在过错。

采取无过错责任符合报偿责任理论。

按照报偿责任理论,利之所在,损之所归。

机动车辆的所有人或驾驶人是机动车辆运行利益的享受者,因此就应当对机动车辆运行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

这是符合社会伦理道德观念的。

因此,采无过错责任是合理合法,符合社会人文关怀精神,是值得肯定的。

四、相关制度的跟进新交法无疑使赔偿数额大大提高,这会让司机在驾驶时尽到充分的谨慎义务,且人的生命权大大高于通行权。

不过有人会抗议司机是否承受的起如此高的数额,为了避免让发生事故的机动车方不至于因承担责任而无力生存,也为了无过错责任的顺利实施,必须同步跟进一些相关的制度。

(一)机动车第三人责任强制险汽车责任保险起源于德国、瑞典、挪威。

目前,法国、英国、美国、韩国、智利、新加坡、日本、瑞士、我国台湾地区、香港地区、澳门地区等国家和地区通过专门立法或在民法典中规定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

可见,实行机动车强制保险是各国或地区的立法趋势,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顺应了这种趋势。

实行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对于有效地解决道路交通事故赔偿问题,减少社会矛盾,促进社会稳定和保护公民的生命与财产安全有着重要的意义。

其作用集中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加强对受害人权益的保护;二是分担肇事者的责任。

分担被保险人的损失无疑是保险制度的一项重要功能,而且肇事者还可以从繁琐的赔偿解决程序中解脱出来,享有诉讼程序方面的便利。

(二)社会救助基金为充分救济受害人,除法定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外,还应该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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