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省属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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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管企业财务总监用工薪酬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管企业财务总监用工薪酬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管企业财务总监用工薪酬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06.12•【字号】鲁国资分配[2006]5号•【施行日期】2006.06.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管企业财务总监用工薪酬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鲁国资分配〔2006〕5号)各省管企业:《山东省省管企业财务总监用工薪酬管理办法(试行)》已于5月29日经省国资委第52次主任办公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给我委。

二〇〇六年六月十二日山东省省管企业财务总监用工薪酬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山东省省管企业财务总监用工、薪酬管理,充分调动财务总监的工作积极性,促进省管企业改革、发展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劳动法》、《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和《山东省省管企业财务总监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代表山东省人民政府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以下统称省管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财务总监,是指省国资委向省管企业委派,依法履行财务管理、财务监督职责的人员。

第四条财务总监实行聘任制度和劳动合同制度,聘任的财务总监订立聘书和劳动合同。

第五条聘任的财务总监执行国家对企业各项社会保险的政策规定和住房公积金的规定。

第六条财务总监的薪酬标准由省国资委确定。

财务总监的薪酬、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由省国资委委托山东省国有资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资控股公司)负责发放和缴纳。

第二章合同第七条省国资委负责人签发财务总监的聘书,聘用期限与劳动合同期限相同。

第八条投资控股公司法定代表人受省国资委委托与聘任的财务总监订立劳动合同。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省属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省级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发文字号】鲁财资[2017]65号【发布部门】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17.09.19【实施日期】2017.10.2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省属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省级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资〔2017〕65号)有关省属企业:为规范和加强省属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省级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推动“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开展,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解决省属企业办社会职能和历史遗留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16〕35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资委省财政厅山东省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16〕76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字〔2017〕94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山东省省属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省级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17年9月19日山东省省属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省级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省属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省级财政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管理,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解决省属企业办社会职能和历史遗留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16〕35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资委省财政厅山东省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16〕76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字〔2017〕9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省属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方案》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省属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方案》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省属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4.08.30•【字号】鲁国资办字[2004]11号•【施行日期】2004.08.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省属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方案》的通知(鲁国资办字[2004]11号)省直有关部门、各省管企业:为摸清省属企业“家底”,核实省属企业资产质量,推动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做好企业业绩考核和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等有关工作,我委决定从2004年9月起,有步骤地组织省属企业开展清产核资工作。

现将《山东省省属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

省直有关部门及所出资企业要按照《工作方案》的要求建立健全清产核资组织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组织所属企业全面开展清产核资工作,并将工作中的有关情况和问题及时报省国资委清产核资工作办公室。

二○○四年八月三十日山东省省属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方案为适应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和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需要,落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摸清省属企业“家底”,为做好省属企业改革改制、业绩考核和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等工作创造条件,依据《山东省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实施办法》,省国资委决定自今年9月起,利用10个月左右时间,开展省属企业清产核资工作。

一、工作目标(一)摸清省属企业“家底”,真实、完整地反映企业资产状况、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为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创造条件。

(二)清查核实省属企业各项资产损失情况,并根据国家和省清产核资政策规定进行资产损失认定处理,解决企业历史遗留问题,促进企业改革发展。

(三)清查核实省属企业所属各级企业户数、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规范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和财务报告制度,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落实国有资产经营责任制度。

山东省国资委关于印发山东省省属企业阳光采购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国资委关于印发山东省省属企业阳光采购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国资委关于印发山东省省属企业阳光采购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5.10•【字号】鲁国资〔2022〕3号•【施行日期】2022.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山东省国资委关于印发山东省省属企业阳光采购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国资〔2022〕3号各省属企业:《山东省省属企业阳光采购监督管理办法》已经省国资委第339次主任办公会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山东省国资委2022年5月1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责任体系和制度建设第三章过程管控第四章信息发布第五章服务平台管理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责任追究第八章附则山东省省属企业阳光采购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省属企业阳光采购行为,提高阳光采购公开、公平、公正水平,防范采购廉洁风险和经营风险,持续推进省属企业降本增效,实现省属企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有资产监管、招标采购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结合省属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根据省政府授权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省属企业”)及其各级权属企业的物资、工程建设项目和社会服务等采购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阳光采购,是指省属企业通过信息发布、公开评价选取供应商的方式,有偿取得物资、工程建设项目和社会服务的行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物资,是指省属企业生产、建设、经营、管理所需的各类原(辅)材料、燃料、设备设施、备品备件、办公设备及用品等商品。

本办法所称的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含工程有关的货物和服务)等工程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的社会服务,是指除前款所称物资和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其他各类专业服务,包括但不限于金融保险、物流运输、物业服务、审计评估、法律事务、咨询调查、检验检测等各类服务。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实施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实施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4.09.07•【字号】鲁国资考评[2004]1号•【施行日期】2004.09.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实施办法》的通知(鲁国资考评〔2004〕1号)省直有关部门、各省管企业,各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务院国资委《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我们制定了《山东省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并及时反映工作中的情况和问题。

二○○四年九月七日山东省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范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清产核资,是指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国家和省专项工作要求或者企业特定经济行为需要,按照规定的工作程序、方法和政策,组织企业进行账务清理、财产清查,并依法认定企业的各项资产损溢,从而真实反映企业的资产价值和重新核定企业国有资本金的活动。

第三条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是我省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

第四条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及其子企业的清产核资,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清产核资的范围第五条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要求企业进行清产核资:(一)企业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超过所有者权益,或者企业会计信息严重失真、账实严重不符的;(二)企业受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重大、紧急情况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造成严重资产损失的;(三)企业账务出现严重异常情况,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四)其它应当进行清产核资的情形。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管企业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管企业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管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法规类别】企业登记管理【发文字号】鲁国资企改[2008]22号【发布部门】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08.06.10【实施日期】2008.06.1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管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鲁国资企改〔2008〕22号)各省管企业:《山东省省管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指引》已经2008年5月27日省国资委第100次主任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六月十日山东省省管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指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省管企业开展全面风险管理工作,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和市场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参照《中央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指引》,结合省管企业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省管企业)。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企业风险,是指未来的不确定性对企业实现其经营目标的影响。

企业风险一般可分为战略风险、财务风险、市场风险、运营风险、法律风险等。

第四条本指引所称全面风险管理,是指企业围绕总体经营目标,建立健全全面风险管理体系,通过在企业管理和企业经营的各个环节执行风险管理的基本流程,培育良好的风险管理文化,从而为实现风险管理的总体目标提供有效保证的过程和方法。

第五条省管企业开展全面风险管理的总体目标是:(一)确保将风险控制在与企业战略目标相适应并可承受的范围内。

(二)确保内外部,尤其是企业与股东之间实现真实可靠的信息沟通。

(三)确保遵守有关法律法规。

(四)确保企业规章和制度措施的贯彻执行,保障经营管理的有效性,减少实现经营目标的不确定性。

(五)确保企业建立针对各项重大风险发生后的危机处理计划,保护企业不因灾害性风险或人为失误而遭受重大损失。

山东省国资委关于印发《山东省省属企业财务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国资委关于印发《山东省省属企业财务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国资委关于印发《山东省省属企业财务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2.09•【字号】•【施行日期】2021.0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管理正文山东省国资委关于印发《山东省省属企业财务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属企业:《山东省省属企业财务预算管理办法》已经省国资委第318次主任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国资委2021年2月9日山东省省属企业财务预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以下简称省属企业)的财务监管,规范企业财务预算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管理会计基本指引》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参照《中央企业财务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属企业年度财务预算编制、报告、执行、考核及监督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财务预算是指省属企业在预测和决策的基础上,围绕战略规划和经营计划,对预算年度内各种资源和行为合理预计、测算并进行财务控制和监督的活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财务预算报告是指反映省属企业预算年度内企业资产财务状况、经营效益、现金流量、债务风险防控及重要财务事项等预测情况的文件。

第五条财务预算管理原则:(一)战略导向原则。

财务预算是企业战略实施的工具。

省属企业应围绕发展战略,通过财务预算管理手段,确定年度发展目标和资源配置方式,确保战略落地实施。

(二)目标引领原则。

财务预算引领省属企业预算年度内提质增效工作,对布局结构调整发挥资源优化配置作用,对高质量发展发挥价值导向作用。

(三)过程控制原则。

财务预算管理应通过日常监控、定期分析把握预算目标的实现进度并实施有效控制,确保完成全年目标任务。

第六条省属企业应当依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建立财务预算管理制度,组织开展内部财务预算编制、报告、执行、考核和监督工作,完善财务预算工作体系,推进实施预算管理。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管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管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管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02.29•【字号】鲁国资[2008]1号•【施行日期】200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管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鲁国资〔2008〕1号2008年2月29日)各省管企业:《山东省省管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暂行办法》于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九日经第3次省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省管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切实履行省管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省管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考核的企业负责人是指省政府确定的由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董事会成员或不设董事会的经理层成员。

第三条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实行定量和定性相结合,建立经营绩效考核和主要工作考核相结合的考核体系。

第四条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实行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统一、考核结果与奖惩任免相挂钩的考核制度。

第五条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采取由省国资委主任或者其授权代表与企业负责人签订业绩考核责任书,明确考核内容和目标,确定双方权利和责任的方式进行。

第六条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考核原则。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关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制度”等有关规定,按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以及资本收益最大化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依法考核企业负责人的业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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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省属企业资产转让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维护国有资产权益
【发文字号】鲁国资产权[2016]2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6.09.06
【实施日期】2016.1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省属企业资产转让管理办
法》的通知
(鲁国资产权〔2016〕2号)
各省属企业:
《山东省省属企业资产转让管理办法》已经省国资委主任办公会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国资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6年9月6日
山东省省属企业资产转让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省属企业资产转让行为,促进企业结构调整,提高资产运营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山东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属企业及其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境内外各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

拥有实际控制权,是指省属企业直接或间接合计持股比例超过50%,或者持股比例虽然未超过50%,但为第一大股东,并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协议安排能够实际支配企业行为的情形。

第三条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将资产转让给境内外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资产包括生产设备、房产等固定资产、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以及在建工程、债权。

第四条企业资产转让应当遵循法人财产权的资产属性,坚持依法合规、公开透明、经营自主的原则,满足企业资源整合和经营管理的需要,实现资产有效运营和企业持续健
康发展。

第五条省国资委负责省属企业的资产转让监督管理;省属企业负责企业内部资产转让的管理,定期向省国资委报告资产转让情况。

第二章管理权限及工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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