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监察案件审理工作制度(精)
纪检监察案件审理方案

纪检监察案件审理方案1. 前言纪检监察案件审理是维护党纪国法和纪检监察机关权威的重要一环,它关系到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成败。
为了加强纪检监察案件审理工作,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制定详细、科学的纪检监察案件审理方案是非常重要的。
2. 案件筛选规定纪检监察机关应该对每件涉嫌违反党纪国法的案件进行及时调查核实,对查实的纪检监察案件进行登记备案。
其中,审理的先决条件是权责明确、证据确凿、应当交付司法机关处理的案件。
3. 案件分配纪检监察机关应该合理安排人力、物力和时间资源,按照一审、二审、补诉等审理程序,分配给各个审理机构进行审理。
同时,要加强交流、协调,充分发挥各方面的优势,提高办案效率及质量。
4. 审理机构组成纪检监察案件审理机构应该根据立案要求和案情、审理程序的需要,合理安排审理中需要的法官、检察官、书记员、技术人员等工作人员。
5. 审理前准备(1)初审:初审应该按照程序要求进行,通常分为纪律审查和初步核实两个过程。
在审理前应该对案件材料进行全面分析和研判,核实证据,了解被告人情况,梳理案情档案。
(2)二审:二审应该在初审的基础上进行,通过庭前会议、质证、辩论等程序,进一步审查案件事实、认定罪名、评估刑罚、处理程序上错误、认定部分主观因素等。
6. 审理程序纪检监察案件的审理程序应该分为几个重要步骤,包括开庭、出具传票、行使检查权(计算机取证、现场检查、勘验、演示等)、举行听证、进行庭审、进行判决等程序。
7. 审理文书纪检监察案件审理的成果应该以文书形式进行记录和保留,文书分为初审和二审的判决书、裁定书、调查、审查、核实报告等。
8. 督查验收纪检监察机关应该定期对纪检监察案件审理工作进行督查验收,检查各审理机构在程序操作、法律适用、文书书写和办案流程等方面是否符合要求。
同时,也应该及时发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缺陷,及时提出纠正措施和整改建议,强化工作效果,提升工作水平。
9. 总结制定科学合理的纪检监察案件审理方案,对于提高案件审理质量和效率,稳定机关工作秩序,确保党中央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决策和部署落到实处,发挥重大作用。
纪委办公室、监察室案件审理工作流程

纪委办公室、监察室案件审理工作流程1.受理案件应认真审查案卷材料是否齐全,手续是否完备。
材料不齐全,手续不完备,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调查组或有关人员补办手续和补报材料。
司法机关作出生效判决、裁定、决定书后移送的案件,直接作程序性立案后,进入程序性受理。
2.收到移送审理的案件后,(1)分管案件审理工作的领导根据查审分开的原则,指定审理人员,一般案件应由两人审理,一人主审;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应组成两人以上的审理组进行审理,并确定一人主审。
审理人员根据需要,可在调查工作开展后,适时提前介入,了解情况,开展审理工作。
(2)审理案卷过程中,①要着重审核调查报告和错误事实见面材料认定的事实和证据材料,弄清楚全部错误事实的经过,弄清楚受审查人有哪些错误,每一错误发生的时间、地点、情节、后果、本人应负的责任,以及产生错误的主客观原因;②要审核鉴别证据是否真实,是否与案件有联系,来源是否合法,证据是否充分,是否能把案件事实证明清楚,所得出的结论是否是惟一的,证据之间是否有矛盾,有了矛盾是否能得到合理排除;③要审核案件的定性是否准确,是否符合违纪构成的要件。
适用法律法规是否公正有效,用语是否准确严谨;④要审核受审查人员是否应该给予处分,是否有从轻、从重、减轻、加重的情节,所给的处分是否恰当,如不恰当,要提出处理意见和依据;⑤要审查调查案件的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履行了规定的手续,在调查取证过程中是否采用了非法手段等,切实做到审查案件实体与审查办案程序并重。
⑥审理中,如发现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应作补充调查或退调查组补充调查,如对调查报告中所认定的事实有重要改变,应及时报告领导,并与受审查人所在单位、组织联系。
3.在对案件的事实、证据、定性、处理及办案程序等环节进行全面审核后,应当与受审查人进行审理谈话,听取其陈述或申辩,并做好谈话记录,特别是要给予撤职以上重处分、本人意见大、案情复杂以及调查组内部分歧较大的案件,必须派专人与受审查人谈话。
纪检监察案件审理工作制度(精)

纪检监察案件审理工作制度纪检监察案件审理工作制度纪检监察案件审理工作制度一、案件审理工作规范标准㈠、事实清楚1、构成错误事实的基本要求(时间、地点、人员、情节、前因、后果、责任)齐全,成为一个完整的事实体系。
2、所认定的事实无疑,主要情节具体详细,叙事用语确切明晰, 判断结论准确,符合逻辑。
3、对有关人员的责任要分清主次,直接或间接,对造成的损失危害和影响作出恰如其分的表述。
4、调查报告、审理报告、复查复审报告等主要材料陈述的事实要层次清晰, 详略得当,称谓正确,对问题发生、发展的来龙去脉和产生错误的主客观原因要陈述清楚.5、材料的措词用语和格式要符合办案专用公文的要求,语言逻辑规范,叙事言必有据,不夸张和形容。
㈡证据确凿1、违纪案件的证据必须由纪检监察工作人员或党组织、行政部门委派的人员进行索取或收集。
2、证据必须客观真实、充分有利、准确无误,能够确认事实真相,足以证明事实真伪,排除其他的可能性.3、证人证言一人一正,一事一正。
要把所证实的问题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事情发生的原因、经过、结果等具体情节书写清楚。
4、被检查人的亲友作为知情人出具的证明,要有他人印证或其他佐证。
5、证言材料要有证人的签字、盖章(手印),并注明工作单位和职务。
复制材料要注明复制人、复制时间及出处,加盖原保存单位的公章。
拍摄的事物照片及其影印件要注明原物存放单位和地点。
6、证言材料必须用钢笔或毛笔书写,字迹清晰,易于辨认。
7、非纪检监察机关查处的案件,作党纪、政纪处理时,必须有摘抄、复制的主要证据及有关的结论材料。
8、证据应认真审查鉴别,剔除错证、伪证和与案件无关的证据。
9、鉴别后的有效证据,不得涂改或弃毁,移送时不得任意取舍。
10、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必须确凿充分,在没有物证、书证的情况下,必须有两个以上证据才能定案。
11、被审查人对认定的错误事实有不同意见的,证据要能够充分证实他的申诉是否有理。
㈢定性准确1、是一种问题的只能作出一种定性结论;是多种问题的要分别定性;性质一时难以确定的,可采取写实的方法作出结论。
规章制度:市纪检监察系统案件交叉审理实施办法(试行)

规章制度:市纪检监察系统案件交叉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利用全市纪检监察系统案件审理人才资源,推动审理业务交流,提高案件办理质量,有效解决基层查办案件存在查审分离难、定性量纪难、公平公正处理难等问题。
根据《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条例》、《关于纪检监察机关严格依纪依法办案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纪律审查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案件交叉审理,是指在市纪委监察局的协调下,县(区)之间或市直部门(单位)之间将需要审理的案件进行交叉移送,由对方的审理部门或审理人员进行审理的案件审查方式。
第三条案件交叉审理工作严格遵循《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条例》和《监察机关审理政纪案件的暂行办法》规定的基本原则的同时,还要坚持依纪依法、统一协调、灵活高效、互助互学的原则。
第二章交叉审理的案件第四条县(区)或市直部门(单位)纪检监察机关查办的下列案件可实行交叉审理。
1、自办案件;2、申诉复查案件;3、上级交办的适宜交叉审理的案件。
第五条交叉审理的案件由各县(区)纪委监察局、市直单位派驻纪检组申请,也可以由市纪委监察局在统计的全市立案案件中直接指定。
第三章交叉审理的程序第六条各县(区)纪委监察局、市直单位派驻纪检组对案件调查结束或申诉案件受理后,可向市纪委监察局申请交叉审理,报送《交叉审理案件呈报表》一式三份(表样附后)。
第七条对申请交叉审理的案件,由市纪委监察局案件审理室审查,提出是否进行交叉审理,以及由哪个单位承办审理等办理意见,报请分管领导审批。
对批准交叉审理的案件,由审理室将签批的《交叉审理案件呈报表》分别发送呈报单位和承办单位,建立交叉审理关系;对不进行交叉审理的案件回复报送单位。
市纪委监察局指定的交叉审理案件,由审理室拟定审理承办单位并报分管领导同意后,印发《交叉审理案件通知书》,通知案件调查单位和审理承办单位,建立交叉审理关系。
第八条案件交叉审理呈报单位收到签批的《交叉审理案件呈报表》,或者案件调查单位接到市纪委监察局指定交叉审理案件的通知后,填写《案件移送审理登记表》,将案件材料装订成检查卷,在三个工作日内与承办单位办理移送手续。
审理室工作制度范本

审理室工作制度范本一、总则为确保案件审理工作的公正、公平、公开,提高案件审理质量,根据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组织机构1. 设立审理室,作为案件审理工作的专门机构,负责对本级纪委直接检查处理和各镇、县直单位报批或备案的案件进行审理。
2. 审理室主任负责审理室的日常工作,对案件审理工作进行统一领导和管理。
三、工作职责1. 审理室负责审理本级纪委直接检查处理和各镇、县直单位报批或备案的案件,确保案件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2. 审理室负责承办党员、监察对象对本级纪委作出的党纪政纪处分或其他处理及对各镇、县直单位作出的复查决定的异议申诉等申诉案件,处理、督办申诉信件。
3. 审理室负责承办应当由乡(科)级党委、纪委批准但需要比照处理的案件和其他需要处理报县纪委备案的案件。
4. 审理室负责承担县监察局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承办县监察局给予行政处分的解除工作。
5. 审理室负责承办各镇、县直单位和本级纪委机关有关部门征求案件审理室意见的案件。
6. 审理室负责起草案件审理、申诉复查、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解除行政处分工作的程序性规章制度,指导全县纪检监察系统的相关业务工作。
7. 审理室负责本部门干部日常管理和监督,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工作程序1. 案件受理:审理室对收到的案件材料进行审核,确保材料齐全、手续完备。
2. 案件审查:审理室对案件的事实、证据、程序、处理意见等进行审查,确保案件符合法律法规和党的纪律要求。
3. 集体审议:审理室组织集体审议,形成审理意见。
4. 处分执行:审理室对审理意见进行整理,向相关单位或个人送达处分决定,并监督执行。
五、工作纪律1. 审理室工作人员应当严守工作纪律,保持清正廉洁,不得泄露案件信息,不得滥用职权,不得循私舞弊。
2. 审理室工作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法律素质和业务能力,积极参加业务培训和学习。
3. 审理室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对工作人员进行定期考核和评价。
案件审查工作制度

案件审查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案件审查工作,确保审查工作的公正、公平、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案件审查工作应当坚持依法审查、客观公正、公开透明、效率优先的原则。
第三条案件审查工作由专门机构负责,审查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第四条案件审查工作应当使用规范的审查程序和审查方法,确保审查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二、案件审查的组织和人员第五条案件审查工作由各级监察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专门机构负责。
第六条审查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二)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三)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七条审查人员应当经过专业培训,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案件审查工作。
三、案件审查的程序第八条案件审查工作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接受案件;(二)初步审查;(三)详细审查;(四)提出审查意见;(五)制作审查报告;(六)送达审查结果。
第九条接受案件时,审查人员应当对案件的来源、案由、当事人等信息进行登记。
第十条初步审查时,审查人员应当对案件材料进行审核,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案件,应当及时退回。
第十一条详细审查时,审查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审查案件材料,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勘查、询问当事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
第十二条提出审查意见时,审查人员应当根据案件事实、证据和法律规定,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三条制作审查报告时,审查人员应当将审查过程、审查意见和其他有关情况,制作成书面报告。
第十四条送达审查结果时,审查人员应当将审查报告和其他有关材料,送达当事人或者相关单位、个人。
四、案件审查的要求第十五条审查人员应当依法行使职权,严格遵守审查程序,确保审查工作的公正、公平、公开。
第十六条审查人员应当客观、全面地审查案件材料,不得主观臆断、偏听偏信。
第十七条审查人员应当保守案件秘密,不得泄露案件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信息。
案件审理内部工作制度

案件审理内部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案件审理工作,确保案件审理的公正、公平、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案件审理工作应当坚持依法审理、客观公正、严谨高效、保密安全的原则,确保案件审理工作质量。
第三条案件审理工作由专门机构负责,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法律专业知识和审理能力,严格遵守本制度和相关法律法规。
二、案件受理第四条案件受理部门应当对受理的案件进行初步审查,确保案件符合受理条件。
第五条案件受理部门应当及时告知案件当事人受理情况,并告知其相关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案件受理部门应当对案件材料进行归档管理,确保案件材料齐全、完整。
三、案件审理第七条案件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等方面进行审查,确保审理工作客观公正。
第八条案件审理部门应当召开审理会议,集体讨论案件审理情况,形成审理意见。
第九条案件审理部门应当将审理意见提交给领导机关,由领导机关作出决定。
第十条案件审理部门应当对领导机关的决定进行执行,确保决定得到有效实施。
四、案件质量评查第十一条案件质量评查应当定期进行,对案件审理工作的质量进行评估和监督。
第十二条案件质量评查应当包括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法律适用正确、程序合法、文书规范等内容。
第十三条案件质量评查结果应当反馈给案件审理部门,并提出整改要求。
五、保密工作第十四条案件审理工作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敏感信息,应当严格遵守保密法律法规,确保信息安全。
第十五条审理人员应当签订保密协议,承诺保密事项,违反保密规定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六、工作协作第十六条案件审理部门应当与相关部门建立协作机制,共享案件信息,协同推进案件审理工作。
第十七条案件审理部门应当加强与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司法机关等部门的沟通协调,确保案件审理工作顺利进行。
七、培训和考核第十八条案件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审理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提高审理工作能力和水平。
纪检监察部门案件审理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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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目的
为保证办案质量,实现案件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全面履行纪捡监察部门案件审理职能,制定本规定。
2 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单位纪检监察部门案件审理工作的管理。
3 术语和定义
3.1 案件审理程序
是指纪检监察机关的案件审理部门,对本级纪检监察机关调查结束的案件和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呈报审批的案件,按照审理工作的原则和要求,对案件的事实、证据、定性、处理以及办案手续程序方面进行审核,提出审理部门的意见,提请纪委常委会议或监察机关领导办公会议审查批准和执行监督的程序。
4 职责
4.1 审计监察处(以下简称党群工作处)
4.1.1 审查处理处职干部违犯党纪政纪的案件和复查的案件;
4.1.2 核对违纪案件的事实和证据;
4.1.3 分析认定案件的性质,提出正确的处理意见;
4.1.4 案件审理结果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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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监察案件审理工作制度
纪检监察案件审理工作制度纪检监察案件审理工作制度
一、案件审理工作规范标准
㈠、事实清楚
1、构成错误事实的基本要求(时间、地点、人员、情节、前因、后果、责任)齐全,成为一个完整的事实体系。
2、所认定的事实无疑,主要情节具体详细,叙事用语确切明晰, 判断结论准确,符合逻辑。
3、对有关人员的责任要分清主次,直接或间接,对造成的损失危害和影响作出恰如其分的表述。
4、调查报告、审理报告、复查复审报告等主要材料陈述的事实要层次清晰, 详略得当,
称谓正确,对问题发生、发展的来龙去脉和产生错误的主客观原因要陈述清楚。
5、材料的措词用语和格式要符合办案专用公文的要求,语言逻辑规范,叙事言必有据,不夸张和形容。
㈡证据确凿
1、违纪案件的证据必须由纪检监察工作人员或党组织、行政部门委派的人员进行索取或收集。
2、证据必须客观真实、充分有利、准确无误,能够确认事实真相,足以证明事实真伪,排除其他的可能性。
3、证人证言一人一正,一事一正。
要把所证实的问题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事情发生的原因、经过、结果等具体情节书写清楚。
4、被检查人的亲友作为知情人出具的证明,要有他人印证或其他佐证。
5、证言材料要有证人的签字、盖章(手印),并注明工作单位和职务。
复制材料要注明复制人、复制时间及出处,加盖原保存单位的公章。
拍摄的事物照片及其影印件要注明原物存放单位和地点。
6、证言材料必须用钢笔或毛笔书写,字迹清晰,易于辨认。
7、非纪检监察机关查处的案件,作党纪、政纪处理时,必须有摘抄、复制的主要证据及有关的结论材料。
8、证据应认真审查鉴别,剔除错证、伪证和与案件无关的证据。
9、鉴别后的有效证据,不得涂改或弃毁,移送时不得任意取舍。
10、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必须确凿充分,在没有物证、书证的情况下,必须有两个以上证据才能定案。
11、被审查人对认定的错误事实有不同意见的,证据要能够充分证实他的申诉是否有理。
㈢定性准确
1、是一种问题的只能作出一种定性结论;是多种问题的要分别定性;性质一时难以确定的,可采取写实的方法作出结论。
2、定性要恰如其分,不得拔高或敷衍淡化。
3、定性用语要确切严密,不能出现歧意。
4、引用政策法规内容要恰当具体,写明条款出处,不可断章取义,牵强附会。
5、要把确定违纪性质与分析危害、追究当事人责任分开叙述,不得混为一谈。
㈣处理恰当
1、确定处理结论的轻重,要有政策依据和衡量尺度,处理决定与所犯错误的性质及危害程度要相对应。
2、处理的对象应是本案所查清的错误事实,对于以前所处
理的错误可在履历中写明,不能新老错误捆在一起,作为本案处理的依据。
3、受理的主体应是违纪党员、行政监察对象或是违纪党组织本身,不能株连无辜。
4、处理违纪案件时,对违纪情节、动机、手段、责任、后果、违纪人员的一贯表现及认错态度要全面衡量。
违纪者的态度好坏要有具体事实,不能将其合理申辩者看作态度不好而加重处理。
5、处理要轻重适度,经得起实践检验,防止畸轻畸重。
6、对于应追究违纪者法纪责任的案件,应在作出党纪、政纪处理决定的同时,提出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建议。
㈤手续完备
1、受理违法违纪案件,要完备立案手续。
2、对违纪党员的处理除特殊情况外,要经支部大会讨论,并通知本人参加。
3、支部大会讨论的结论,要反映出支部党员数,参加会议人数和表决情况。
4、党组织对违纪党员的处分决定和所依据的事实材料要同受处分者本人见面。
5、本人对错误事实材料和处分决定提出不同意见,报案的党组织要做出有理有据的书面说明,不能回避实质问题。
6、对于上报审批的案件,有关党组织要提出具体明确的处理意见,并以党组织正式公文逐级呈报。
7、所有案件都要进行审理,写出审理报告,提交纪委、党委或行政讨论做出处理决定,并将处理决定送达本人和有关部门。
8、要按照审批权限办理报批手续,不能越权审批。
9、报批材料要齐全,要符合纪检监察机关文书材料要求。
10、按规定应备案的案件,要及时呈送上级纪委备案,备案材料按规定报送。
11、需要通报的案件,要另行整理材料,不得用批复或处分决定代替通报。
12、结束后应及时向上一级纪委审理部门报送案件材料。
13、结束后应在两个月内,按要求搞好案件材料的立卷归档。
二、案件审理工作程序
㈠受理
受理案件材料要求:
1、呈报审批的案件应具备下列材料:⑴呈报审批的请示;⑵调查报告、审理报告及主要证据材料;⑶处分决定及所依据的错误
事实书面材料;⑷被调查人的检查和对处分决定的意见;⑸对被调查
人所提意见的说明。
2、纪检监察室立案调查移送的案件应具备以下材料:⑴立案依据;⑵调查报告和全部证据材料;⑶错误事实书面材料、被调查人对错误事实的意见及调查部门对其意见的说明;⑷被调查人的检查材料;⑸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材料。
3、申诉案件的提出应具备下列材料:⑴不服党纪、政纪处分的申诉书;⑵原处分决定书、复审决定书的复制件;⑶具体申诉请求和理由。
4、呈报备案的案件应具备下列材料:⑴呈报备案的报告;⑵调查报告;⑶处分决定和依据的错误事实材料;⑷被处分人对处分决定的意见及党组织或纪检监察室
对其意见的说明。
㈡审理
1、案件移交审理后,指定专人承办,一般案件由两人审理,特别重要或复杂的案件由两人以上审理,其中一人主办。
2、承办人在审理中,要审查核实:⑴被调查人犯有哪些错误,每一错误发生的时间、地点、情节、原因及造成的后果、有关人员的责任;⑵证据是否确凿、充分,证据之间有无矛盾;⑶根据党和国家的政策、法律、法规以及党纪、政纪处分规定,判断所认定的错误性质是否准确,提出的处分是否恰当;⑷调查活动和手续是否符合规定的程序和要求;⑸被调查人如对错误事实提出不同意见,有关组织和调查部门的说明能否将其所提的问题说明清楚。
3、审理中,如发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有关人员责任不明时,主动同被调查人的所在部门交换意见,确需补充证据的,由被调查人的所在部门予以补证;经分管领导同意也可直接调查补证;必要时,可以同被调查人核对错误事实,听取其陈述和申辩。
4、案件涉及专业技术问题或具体业务政策规定的,可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
5、审理承办人草拟审理报告,经集体讨论,提出结论性意见。
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⑴被调查人的基本情况;⑵经审理后认定的错误事实和主要证据;⑶被调查人的申辩及对该申辩的说明;⑷对案件性质的认定及政策法规依据;⑸移送或呈报部门的意见;⑹对被调查人的处理意见。
6、审理报告经负责人审核后,连同移送或呈报部门的有关材料一并提请院纪委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7、经院纪委办公会研究后,分不同情况办理有关手续。
8、凡给予处分或免于处分的案件,按干部管理权限将处分决定或免予处分的结论抄送组织人事处。
9、案件处结后,承办人按有关规定将案件材料立卷归档(一人同时受党纪、政纪两种处分的可立一个卷)。
10、按照处分权限所作出的处分决定从批准之日起生效。
处分决定或批复送受处分人一份。
㈢、复查(复审)、复议(复核)
1、对不服党纪、政纪处分的申诉案件,一般由原作出处分决定的单位进行复查、复审。
2、申诉案件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和《监察机关处理不服从行政处分申诉的办法》立案办理。
3、审理申诉案件应指定原承办本案以外的人员办理。
4、审理申诉案件,必须调阅原案的全部材料,按审理违纪案件的要求进行全面审查,不受申诉内容的限制。
必要时可直接调查核实或与原办案部门共同调查核实。
如果原证据与复查(复审)、复议(复核)时所取得的证据有矛盾,应认真鉴别真伪。
5、承办人对申诉案件复查(复审)、复议(复核)后,在提出意见经讨论的基础上,写出复查(复审)或复议(复核)报告。
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⑴、原案处理的经过,原处分决定或复查(复审)决定认定的事实和处理结论;⑵、申诉的请求和理由;⑶、复查(复审)或复议(复核)的情况和认定的事实、证据、定性以及适用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等;⑷、复查(复审)或复议(复核)意见;⑸、经院纪委办公会研究审定后,按批准权限办理。
6、申诉案件经复查(复审)、复议(复核)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⑴、维持原处理决定或复查(复审)决定;⑵、变更原处理决定或复查(复审)决定;⑶、撤消原处理决定或复查(复审)决定。
7、院纪委作出复查(复审)或复议(复核)决定,应制作复查(复审)或复议(复核)决议书。
决议书应载明下列事项:⑴、申诉人的基本情况;⑵、原作出处分决定或复查(复审)决定的部门名称;⑶、原作出处分决定或复查(复审)决定所认定的主要错误事实、性质及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和政策;⑷、申诉的主要请求和理由;⑸、复查(复审)或复议(复核)后所认定的事实性质、理由及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和政策;⑹、复查(复审)或复议(复核)结论;⑺、落款、日期。
8、复查(复审)或复议(复核)决
定书,应送达申诉人和原作出处分决定或复查(复审)决定的部门,并由申诉人签署意见。
9、对上级党委、政府或上级纪检监察机关交办的申诉案件,及时办理并报告处理结果。
如果决定撤消或改变原处分决定或结论是上级机关批准的,要报请原批准给予处分的机关审批。
㈣、备案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呈报和受理备案案件。
[,感谢原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