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暂行办法
(完整版)幼儿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及管理办法

(完整版)幼儿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及管理办法一、背景幼儿园作为儿童早期教育的重要环节,应该保证每个孩子都能够接受公平的教育机会。
然而,一些家庭面临经济困难,无法支付应有的幼儿园费用,这可能会导致他们的孩子失去上学的机会。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制定幼儿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及管理办法,对符合条件的学生提供相应的资助,保障他们的受教育权利。
二、认定标准1. 家庭经济状况:- 家庭低收入: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80%;- 特殊家庭:单亲家庭、父母患有重大疾病、因灾等特殊情况;- 临时困难:由于突发事件(如家庭意外事故、自然灾害等)导致的经济困难。
2. 学生年龄:- 适用范围:年满3岁到6岁的学龄前儿童。
3. 学生人数限制:- 根据幼儿园计划招收学生的数量,确定额度分配。
三、申请和认定程序1. 家长申请:- 家长向幼儿园提出认定申请,提交家庭经济状况证明材料;- 幼儿园工作人员协助家长填写相关申请表格。
2. 家访核实:- 幼儿园工作人员将安排家访,了解申请家庭的实际情况;- 家访记录纳入申请材料,作为认定的重要依据。
3. 认定结果:- 幼儿园根据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情况进行审核,作出认定结果;- 对符合认定标准且学位有空余的学生,提供相应的资助计划。
四、资助措施1. 减免学费:- 根据家庭经济状况认定结果,对符合条件的学生减免一定比例的学费;- 减免比例根据不同情况而定,但最低不低于50%。
2. 生活补助:- 针对极度贫困家庭,提供一定额度的生活补助金,用于购买研究用品、生活必需品等。
3. 特殊需求支持:- 针对特殊家庭,提供额外的支持和关怀,为孩子提供更好的研究和成长环境。
4. 长期监测:- 幼儿园将设立相关岗位,负责对认定学生的资助情况进行跟进和评估;- 定期对学生进行家访,了解他们的成长情况以及家庭经济状况的变化。
五、监督与评估1. 监督:- 幼儿园将设立专门的监督机构或岗位,对资助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接受社会各界监督,鼓励家长和社会公众提出问题和建议。
学校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学校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根据立XX学校和幼儿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的要求,本着公平、公正、公开合理的原则切实保证义务教育政府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此办法。
一、组织机构学校成立由学校领导、教师、家长委员会、学生代表等组成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组成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领导、认定和评议小组,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一)领导小组:组长:XX组员:XX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细则并领导监督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二)认定小组:组长:XX组员:XX(班主任)(二)评议小组:组长:XX组员:XX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条件根据XX学校和幼儿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规定,确定资助范围认定困难等级,困难等级共分一般困难、困难和特别困难三档。
(一)学生本人或家庭能够证明学生难以支付学习费用、学生基本生活游用低于学校所在区域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与学校学生日常平均消步水平,且有下列情况之一,可认定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
1、家庭成员因患重大疾病需支付大额医疗班用的:2、家庭因突发性变故造成人身及财产重大损失的;3、家庭遭遇不可抗力或自然灾害的:4、父母离异导致家庭经济收入明显下降的:5、其它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
(二)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
1、脱贫享受政策家庭学生;2、边缘易致被家庭学生:3、低保家庭学生:4、特困救助供养学生:5、孤儿;6、事实无人抚养儿童:7,重点困境儿童:8、烈士子女:9、低保边缘家庭学生:10、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11、因其它原因(如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重大突发意外、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等)造成经济特别困难的家庭学生。
(二)学生或学校能够证明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已经通过认定的,应取消其受助资格:1、隐瞄家庭经济实际情况、提供虚假信息的;2、由于家庭建房、购房、购车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暂时困难的:3、由丁•生活奢侈浪费等原因造成生活哲时困难的;4、有其它不符合认定条件的。
工程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工程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为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制定的各项高等学校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认定对象认定范围为:注册有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在校学生。
认定条件: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
二、认定原则实事求是、标准合理、学生本人申请、学生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三、认定机构(一)资助工作领导小组。
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认定工作的日常工作。
(二)认定工作小组。
各院系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副书记为组长、院系辅导员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小组,负责所在院系认定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审核。
(三)认定评议小组。
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学生辅导员任组长, 班主任、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
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班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0%。
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班级范围内公示。
四、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等级及基本条件(一)认定等级A类家庭经济特殊困难学生(即特困生);B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C类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
(二)基本条件LA类家庭经济特殊困难学生。
家庭境况特别困难,无直接经济来源,每月可获得的全部生活费用在250元以下,难以维持基本生活水平的学生。
有以下情况任一项即为A类:⑴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及优抚家庭子女等无直接经济来源,仅靠政府救济的;⑵父母均丧失劳动能力,无兄弟姐妹或有兄弟姐妹,但无力供养,没有直接经济来源的;⑶家庭发生重大事件而造成经济特别困难的;⑷家在重灾区、因灾害导致“三无”(无房屋、无父母、无收入);⑸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⑹因其他特殊情况造成家庭经济特殊困难的。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江南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暂行办法一、总则第一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是做好办理国家助学贷款、评定助学金、发放困难补助等助困工作的重要依据与基础。
为进一步完善我校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库建设,完善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科学合理地分配帮困资源,保证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现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江苏省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暂行办法》及《江南大学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规定(修订稿)》(江大校办…2005‟23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注册的有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本科生。
第三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在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的基础上,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考虑到东西部地区经济发展存在差异以及同一地区经济发展存在不平衡性,认定经济困难学生时向中西部贫困地区学生适当倾斜。
二、认定标准第五条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六条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分为贫困生和特困生两个标准。
具体分类标准和分类条件如下:江南大学特困生和贫困生申请标准三、组织实施第七条学校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学生工作部部长担任,成员由分管学生资助工作的学生工作部副部长、学生资助中心主任、副主任组成。
第八条各学院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审核工作组,具体负责实施本学院的认定及审核工作。
认定审核工作组由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担任组长,各年级辅导员等担任组员。
第九条各学院以班级为单位成立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中的民主评议工作。
认定评议小组组长由辅导员或班主任担任,组员由班长团支书,及班级班会推选的学生代表组成。
学生代表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0%。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方案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方案尊敬的教育部门领导:一、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机制1.成立由学校教育局、财政部门、民政局等相关部门组成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委员会,负责制定认定标准、审核申请、发放资助等工作。
2.明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包括家庭月收入、家庭负债情况、特殊家庭情况等。
同时,建议根据当地的消费水平和生活成本,制定合理的认定门槛,并定期进行调整。
二、完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1.提高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标准,包括生活费、学杂费、教育救助金等。
资助金额应根据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和所在地区的实际生活成本进行合理补助。
2.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定期复核机制,定期对资助对象进行复核,以保证资助对象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3.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免费的学习用品,包括教科书、练习册等,减轻学生家庭的经济压力。
三、加强学生心理辅导与教育引导2.组织开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艺术、体育和志愿者活动,帮助他们提高自信心和综合素质。
3.加强家庭教育指导工作,与学生的家长密切合作,共同帮助他们做好学业和生活的平衡。
四、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管理机制1.加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的监督管理工作,确保公正、透明、高效地发放资助。
2.建立学生资助档案,记录学生资助的基本信息、资助金额以及资助效果等。
3.定期对学生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审核和评估,确保资助资金用于有关的学习和生活方面。
这些是我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及实施方案的建议,希望能够得到您的重视和支持。
通过这些措施的实施,我们相信可以更好地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使他们能够获得更好的教育机会,实现自身的发展与成长。
谢谢!。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前提和基础,是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XX市各项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和措施有效落实的关键环节。
根据XX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沪教委学[2022]12号)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工作实际,特修订本认定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三条各二级学院要高度重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深入了解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保护受助学生尊严,不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引导学生以健康、乐观的心态对待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的困难。
第四条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依据其家庭经济状况,不能加入其他非经济因素,力求客观、公正,杜绝将“助学金”变成“奖学金”。
第二章认定标准及申请条件第五条参照XX市当年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设为一般困难、特别困难和特殊困难三档。
依据乡镇、街道一级或以上民政部门开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和相关佐证材料,三档的认定标准分别为:(一)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XX市当年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收入不足以维持正常的家庭生活费用(包括缴纳学生学费)支出的,可认定为一般困难。
(二)家庭人均月收入明显低于XX市当年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有两名以上(含两名)子女同时接受非义务教育,家庭经济负担较重的,可认定为特别困难。
(三)家庭人均月收入严重低于XX市当年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家庭因遭遇突发自然灾害造成重大财产损失、家庭成员罹患重病需承担高额医药费或者属于单亲、离异、孤残、军烈属家庭,家庭无固定经济收入的,可认定为特殊困难。
第六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优先评定范围:(一)家庭成员及本人情况: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边远地区少数民族困难学生。
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切实保证国家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各项资助政策落到实处,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要求,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学生是指根据我院学籍管理规定,取得正式学籍的在校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维持其在校学习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四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民主评议和学院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做到制度严格,程序规范,公开、公平、公正。
第五条对于认定出的经济困难学生,在审批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特殊困难补助、校内外勤工助学岗位等方面优先予以考虑。
第二章工作组织第六条学院成立以党委书记为组长,副书记为副组长,学工部、财务部等相关负责人为成员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学工部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第七条各系成立以主管书记为组长,学生科长为副组长,团总支书记、各年级辅导员为成员的认定工作小组,负责本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第八条各系以年级或专业为单位(但最多不超过8个班),成立以辅导员任组长,学生干部代表、普通学生代表为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
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及助学金、校内补助等各种资助项目的评议工作。
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年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年级或专业总人数的10%(学生干部不高于5%)。
参与民主评议的学生代表必须办事公道、作风正派、认真负责,在学生中有一定威信。
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系范围内公示,并将名单提交学工部备案。
第三章认定标准第九条学院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设置特殊困难学生、困难学生、一般困难学生三个档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江苏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苏教助〔2019〕1号)的相关要求和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是指对提出申请国家教育资助的学生,按统一的工作程序和认定分析方法,核实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确定其是否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并对其家庭经济困难程度进行分级的行为。
第四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作为学校贯彻落实政府各项资助政策和实施学校资助措施的主要参考因素。
第五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
第二章认定机构与职责第六条学校成立以分管校领导为组长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监督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大学生资助中心具体负责组织、管理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学院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为组长、辅导员代表等相关人员参加的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认定工作组成员名单应在本学院相应范围内公示。
班级成立认定评议小组,成员应包括班主任、学生代表(不少于班级人数的20%,由班长、团支书等主要学生干部和普通同学组成)等,开展民主评议工作。
认定机构人员名单应在本学院相应范围内公示。
第三章认定依据和等级第七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依据。
(一)学生属于扶贫部门认定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民政部门认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子女、特困救助供养人员、孤儿、困境儿童、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子女、因公牺牲警察子女、残联认定的残疾人及残疾人子女、工会组织认定的特困职工家庭子女等。
(二)学生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
(三)学生户籍所在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校所在地的物价水平和学校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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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高中阶段教育义务教育和学前教育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提出的“不让一名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和“精准资助”工作目标,认真做好各
类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确保国家各项资助政策
顺利实施,根据我省现行学前教育、义务教育、普通高中、
中等职业教育等学段相关资助政策,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认定工作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各类学校是指经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批准
设立,实施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小学、初中、特殊教育学校、普通高中、综合高中、完全中学、普通中专(含中师)、成人中专、
职业高中(含职业中专)、普通本专科院校附属的中专部和中等
职业学校等,以及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幼儿园。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各类学校具有正式学籍,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支付其在校学
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有困难的在校生。
第二章认定机构与原则
第四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首先由学生本人或监护人提出申请,由学生所在学校负责组
织认定,学校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实行学校法人代表负责制,校(园)长是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三章认定困难等级与条件
第五条对贫困学生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基本情况分为三个类型。
(一)第一种类型为以下几种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1.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
2.残疾学生;
3.孤儿或福利机构监护的学生;
4.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
5.重点优抚对象子女;
6.五保户;
7.患艾滋病学生。
(二)第二种类型为以下几种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1.学生本人或其父母和兄弟姐妹因患重大疾病需支付大额医疗费用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
2.家庭遭遇不可抗力或自然灾害造成人身及财产重大损失;
3.家庭子女中有两名及以上正接受非义务教育导致家庭经济困难;
4.经济困难的单亲家庭;
5.监护缺失处于困境。
(三)第三种类型的认定:其它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
各地区根据上级的有关要求参照地区经济发展水平总体划定困难比例,在比例内确定困难学生,并向农村学校和贫困地区倾斜。
经民政、扶贫等部门认定为贫困户的,要无遗漏地全部划分到三种类型中。
第四章认定程序
第六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秋季学期进行一次。
认定程序如下:
(一)提出申请
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如实填写《河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详见附件1)报所在学校审核。
(二)提供证明
申请人在提出申请的同时,必须向所在学校按各学段资助管理办法的要求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相关证明材料。
如证明材料不符合要求,申请人应在提出申请后10日之内提供符合要求的证明材料。
(三)信誉承诺
申请人或其监护人必须对其所陈述的家庭经济情况、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做出书面承诺(《河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承诺书》详见附件2)。
(四)资格认定
1.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认定工作由学生所在学校负责实施。
2.认定内容
A.申请人所陈述的家庭经济状况是否符合申请条件;
B.申请人日常生活消费的实际情况;
C.申请人所提供的证明材料原件是否真实、合法、有效(如肯定则留存复印件)。
3.认定方式
A.审阅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
B.以个别谈话、相关人员调查等方式了解申请人日常生活消费情况;
C.根据需要联系申请人家庭所在地的有关机构和单位,对申请人所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核实或对申请人进行家庭访问。
(五)动态管理
学校对认定结果进行动态管理,对于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明显变化或所提供的证明材料不真实等情况,学校要及时审核,对该学生最近一次确认的类型进行再确认,并对学生认定结果作相应变更处理。
第七条学校根据学生提交的《河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组织有关人员,采取多种方
式认真进行评审,确定本学年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
报学校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第八条学校主管部门要认真审核学校申报的初步评审结果。
如有异议,应在征得学校意见后调整和更正。
第九条各学校负责汇总审核通过的《河南省家庭经济困
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填写《河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情况汇总表》(详见附件3),并将最终结果通知被确认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家庭经
济困难学生信息主要使用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管理,各学校要及时进行维护,各学校和各级资助机构均要使
用该系统数据开展学生资助管理工作。
第五章监督与管理
第十条各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家庭经济困难学
生认定工作的监督、指导和考核,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一条学校要全面、认真部署每学年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提前做好各项认定准备工作。
第十二条学校要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
教育学生如实提
供家庭情况,随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等。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三条各类学校和各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在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整个过程中都要对学生的个人信息严格保密。
第十四条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制定细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河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2、《河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承诺书》
3、《河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情况汇总表》河南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2016年4月1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