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形成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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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名词解释1

民法名词解释1

民法名词解释1 形成权,形成权,是指权利人得以自己一方的意思表示而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权利。

形成权适用除斥期间的规定,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形成权具有下述特点:①形成权的行使表现为单方行为;②单方意思表示一经到达对方即为生效(是故,行使形成权的意思表示可以撤回但不得撤销);③效力的产生不需要另一方作出某种辅助行为或共同的行为,按一方意志即可形成法律关系。

④形成权不能与所依附的原权利分割而单独转让;⑤形成权的存在有一定的除斥期间,形成权不得附条件和期限((合同法》第95 条)。

形成全的种类:1解除权、2变更权、3追认权、4撤销权(合同撤销权、要约撤销权)、5赠与(任意撤销、法定撤销)撤销权、6选择权、7抵销权、8继承权的抛弃、9介入权形成权可以以默示的方式行使。

2抗辩权,广义上是指对抗请求权或否认他人的权利主张的权利,有的称为异议权;狭义上仅指对抗请求权的权利。

抗辩权的作用在于对抗请求权,又可分为一时抗辩权和永久抗辩权特征:抗辩权具有永久性、无被侵害可能性、不可单独让与性、无相对义务观念性等四个特征抗辩权又可分为永久抗辩权(永久有效)和延期抗辩权(暂时有效)。

延期抗辩权有不安/同时履行/先履行抗辩权,债务已罹于诉讼时效之抗辩为永久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合同履行的权利。

规定不安抗辩权是为了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借合同进行欺诈,促使对方履行义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行使不安抗辩权的主体是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

行使的条件是:在同一双务合同中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有确切证据证明负有后履行义务的当事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义务的现实危险;先履行义务人中止己方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给对方合理的期限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提供适当担保。

民法考点重点学习笔记,超经典总结

民法考点重点学习笔记,超经典总结

民法1.形成权:单方意思表示就引起权利变更。

客体是民事法律关系;没有对应的义务;一般适应除斥期间(有例外:离婚请求权、共有物分割请求权、收养关系解除权等);一般不可以附条件、期限(有例外:确定的条件期间可以);不受诉讼时效期间限制。

离婚请求权是形成权;债权请求权、债权撤销权通说认为不是形成权。

形成权可以通过明示、默示的方式表示;抵消权、追认权是形成权。

1、形成权:单方意思表示就引起权利变更,客体是民事法律关系,没有对应的义务。

一般适应除斥期间(有例外:离婚请求权、共有物分割请求权、收养关系解除权等);不受诉讼时效期间限制,离婚请求权是形成权,债权请求权,债权撤销权通说不是形成权。

形成权可以通过明示、模式的方式表示,撤销权、追认权是形成权。

2、抗辩权:法定的抗辩权利,承认你对我享有权利要求,但是依据法律的规定,我享有抗辩权,我可以依法律规定主张部分或者全部权利的消灭。

附条件、附期限的抗议不是抗辩权,包括先诉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诉讼时效经过的抗辩权。

3、支配权:排他性。

包括物权、支持产权、人格权以及身份权。

此权利不要求加害方是否有过错,不要求受害方是否有损失,只要有损害即可。

不适用诉讼时效,但是如果加害方有过错,受害方有损失的,在诉讼时效期间可以提出损害赔偿请求权(这个权利就是请求权)。

4、请求权:债权请求权、物权请求权、人格请求权、身份权请求权、知识产权请求权、占有保护请求权、,一般适用诉讼时效限制,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则适用1年的诉讼时效。

5、委托作品未约定著作权归属的,著作权归受托人所有,如果委托人出卖给善意第三人,则受托人有权请求第三人停止侵害,这就是知识产权请求权。

该权利为支配权,不受松松时效限制,不要求受害方有损失,不要求加害方有过错,。

但是基于这个支配权产生的赔偿损失权利,适用诉讼时效。

加害方有过错,且有损失的才可以。

善意第三人只要停止侵害就行,不用赔偿损失。

德国民法中的形成权

德国民法中的形成权

德国民法中的形成权在德国民法中,形成权是一项至关重要的法律概念。

本文将介绍形成权的基本含义、特征、行使条件、法律效力以及在实践中的应用,并探讨未来形成权的发展趋势。

一、形成权的概述形成权是指权利人通过其单方行为,使他人或与他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能力。

形成权具有单独行为和单方意思表示的特点,即权利人可单独作出意思表示,无需对方同意。

形成权的行使可产生法律关系设立、变更或终止的法律效果。

例如,在德国民法中,形成权主要包括解除权、撤销权、追认权等。

这些权利的行使均由权利人单独作出意思表示,无需对方同意。

二、形成权的行使条件形成权的行使需满足以下条件:1、权利人须具备完全的权利能力。

2、权利人应向相对人作出意思表示。

3、权利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和程序要求。

4、行使形成权不得违反公序良俗和诚实信用原则。

这些条件的设立旨在保障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形成权的行使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三、形成权的法律效力形成权的行使具有法律效力,可导致法律关系设立、变更或终止。

具体来说,形成权的法律效力包括:1、创设法律效力:行使形成权可导致某种法律关系的产生或变更,如合同订立、遗嘱设立等。

2、变更法律效力:行使形成权可改变现有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等要素,如债权让与、债务承担等。

3、终止法律效力:行使形成权可导致法律关系的终止,如合同解除、债务免除等。

例如,在德国民法中,形成权人通过行使解除权解除合同,导致合同关系终止,双方权利义务关系解除。

四、案例回顾下面以一个实际案例来说明形成权的重要性及其影响。

例:甲与乙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租期为一年。

半年后,甲因急需用钱,欲以原价将房屋出售给丙。

丙同意购买,甲遂授权丙与乙协商解除租赁合同。

经过协商,乙同意提前解除合同,并与丙签订了新的房屋买卖合同。

在这个案例中,甲对租赁合同享有解除权,可单方解除租赁合同。

同时,甲授权丙与乙协商解除合同,体现了形成权的单独行为特点。

形成权法律后果(3篇)

形成权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形成权是指当事人通过单方意思表示,能够使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权利。

形成权在法律实践中具有重要意义,对于维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具有积极作用。

本文将从形成权的概念、特征、类型、行使条件以及法律后果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形成权的概念与特征1. 概念形成权,是指当事人通过单方意思表示,使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权利。

形成权是民事权利的一种,具有独立性、单方性、溯及力和相对性等特征。

2. 特征(1)独立性:形成权是民事权利的一种,具有独立性,与其他民事权利并存。

(2)单方性:形成权只需一方当事人行使,即可产生法律后果。

(3)溯及力:形成权的行使具有溯及力,即形成权的行使能够使民事法律关系从形成权成立时起发生法律效力。

(4)相对性:形成权是相对权利,其效力仅限于当事人之间。

三、形成权的类型1. 请求权形成权:如请求解除合同、请求终止合同等。

2. 撤回权形成权:如撤回赠与、撤回撤销权等。

3. 请求变更权形成权:如请求变更合同条款、请求变更合同主体等。

4. 请求消灭权形成权:如请求解除合同、请求终止合同等。

四、形成权的行使条件1. 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 形成权存在。

3. 形成权未丧失。

4. 形成权的行使符合法律规定。

五、形成权法律后果1. 产生法律关系:形成权的行使能够使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如赠与合同的成立、撤销权的成立等。

2. 变更法律关系:形成权的行使能够使民事法律关系变更,如合同条款的变更、合同主体的变更等。

3. 消灭法律关系:形成权的行使能够使民事法律关系消灭,如合同的解除、撤销权的消灭等。

4. 产生法律责任:形成权的行使可能产生法律责任,如违反形成权行使条件、滥用形成权等。

六、案例分析1. 请求权形成权法律后果案例:甲乙双方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向乙支付货款,乙向甲交付货物。

后甲以乙提供的货物质量不合格为由,请求解除合同。

分析:甲行使请求权形成权,请求解除合同,根据法律规定,合同解除后,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甲无需再向乙支付货款,乙也无需再向甲交付货物。

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的区分

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的区分

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的区分按民事权利的作用,可以将民事权利分为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和抗辩权。

这是传统民法对权利的最重要分类。

这个知识点在事业单位的常规课程中是很少涉及的知识点,同时它又是涉及一定理论内涵的,在具体讲解时如何用学员能够理解的难度讲其区分,以及用理论来做对题目是一个重难点,本文试图对这个理论进行梳理,以及分析一下它们之间的主要区别。

一、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的概念支配权,又称管领权,指权利主体可以直接支配权利标的物而具有排他性的权利。

这类权利的作用有两方面:一个是积极方面可直接支配标的物,不需他人介入;另一个消极方面可禁止他人妨碍其配,而具有排他性。

物权为典型的支配权,其他如准物权、人身权、知识产权也属支配权。

请求权,是指法律关系的一方主体请求另一方主体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权利人不能对权利标的进行直接支配,而只能请求义务人配合。

债权是典型的请求权,债权人自己无法实现债权,只能请求债务人履行一定的给付义务才能实现债权。

请求权是相对权的典范,即仅仅相对于某个特定的人产生效力。

绝对权也叫对世权,是指除权利人之外的一切人均为义务人的民事权利。

如财产所有权、人格权等。

绝对权的义务人是不特定的,义务人的义务是不作为的义务,即只要不去侵犯权利人的权利即可,因而绝对权一般是支配权。

绝对权的权利主体特定,义务主体不特定。

抗辩权是指妨碍他人行使其权利的对抗权,至于他人所行使的权利是否为请求权在所不问。

而狭义的抗辩权则是指专门对抗请求权的权利,亦即权利人行使其请求权时,义务人享有的拒绝其请求的权利。

民法上的抗辩权很多,诸如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先诉抗辩权、时效消灭抗辩权等等。

形成权,是指依照权利人单方意思表示就可以使已经成立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权利。

如法定代理人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超越其行为能力与他人订立的合同加以承认,这个合同就从效力待定变为有效了,这叫追认权;合同有效成立以后,由于出现法定情形一方可以通知另一方解除合同,合同关系即告消灭,这叫解除权。

形成权名词解释

形成权名词解释

形成权名词解释
形成权是指企业拥有对某项产品或服务设计、制造、销售等方面的专有权利。

它是一种集成了专利、商标、版权等多个知识产权的综合,具有稳定的市场竞争力和较高的商业价值。

下面根据不同层面对形成权进行解释。

一、知识产权层面
在知识产权层面,形成权指企业在产品研发、技术创新以及商业模式等方面的创新能力,通过获得专利、商标、版权等权利形成的知识产权垄断地位。

企业在形成知识产权的过程中,需要掌握先进技术,具备深厚的研究实力,同时需要重视知识转化,将科研成果转化为商业模式,从而形成创新本土化的产品和服务。

二、市场竞争层面
在市场竞争层面,形成权指企业在某一领域中具有相对垄断地位,掌握多项竞争有利的资源和优势。

这些资源主要包括技术积累、市场渠道、品牌口碑等方面,具有稳定的市场定位和较高的市场份额。

企业在形成市场竞争力的过程中,需要重视品牌建设,树立稳定的品牌形象,同时也需要拓展渠道和制定市场策略。

三、商业运作层面
在商业运作层面,形成权指企业在商业运作流程中具有一定程度的垄断地位,通过垄断资源实现盈利,进而实现企业长期发展。

这些资源包括生产流程、销售渠道、商业合作关系等方面,具有稳定的商业合作关系和强大的市场人脉。

企业在形成商业运作力的过程中,需要重视运营效率和资本运作,使企业在商业运作中始终保持竞争力。

总之,形成权是企业在知识产权、市场竞争和商业运作等方面固化的优势地位,具有较高的商业价值和竞争优势。

企业在形成权的发展过程中,需要不断创新和积累,保持领先地位,实现企业自身的持续发展和市场竞争力的不断提升。

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支配权的定义

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支配权的定义

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支配权的定义
【原创实用版】
目录
一、请求权的定义与特点
二、形成权的定义与特点
三、抗辩权的定义与特点
四、支配权的定义与特点
正文
一、请求权的定义与特点
请求权是指权利人基于法律关系,请求义务人履行一定义务的权利。

请求权具有以下特点:
1.请求权是权利人要求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而不是义务人主动履行义务;
2.请求权涉及的是权利人与义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
3.请求权具有相对性,即只对特定的义务人生效,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4.请求权可以通过诉讼或非诉讼方式实现。

二、形成权的定义与特点
形成权是指权利人通过自己的行为,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化,从而产生新的权利或消灭原有权利的权利。

形成权具有以下特点:
1.形成权是权利人通过自己的行为来实现权利,而非依赖于义务人的行为;
2.形成权的行使可以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化,产生新的权利或消灭原有权利;
3.形成权具有相对性,即只对特定的权利人生效,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4.形成权的行使可以通过诉讼或非诉讼方式实现。

三、抗辩权的定义与特点
抗辩权是指对抗请求权或否认对方权利主张的权利。

抗辩权具有以下特点:
1.抗辩权是权利人针对请求权或否认对方权利主张的权利;
2.抗辩权的行使可以使权利人的请求权受到限制或否定;
3.抗辩权具有相对性,即只对特定的权利人生效,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4.抗辩权的行使可以通过诉讼或非诉讼方式实现。

四、支配权的定义与特点
支配权是指权利人对他人的行为或财产直接加以支配,而无需对方同意的权利。

形成权在中国的法律规定(3篇)

形成权在中国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形成权,是指权利人仅凭自己的意思表示,即可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权利。

在我国,形成权是民事法律关系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对于维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民事交易的便捷性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形成权的概念、种类、法律依据以及相关法律规定等方面,对中国形成权的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形成权的概念与种类(一)形成权的概念形成权是指民事主体通过单方意思表示,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权利。

形成权具有以下特征:1. 单方性:形成权仅需权利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成立,无需相对人的同意。

2. 法律性:形成权的行使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3. 效力性:形成权一经行使,即产生相应的法律效果。

(二)形成权的种类1. 约束性形成权:是指权利人有权要求相对人履行一定义务的权利,如债权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等。

2. 解除性形成权:是指权利人有权解除与相对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权利,如合同解除权、赠与撤销权等。

3. 归属性形成权:是指权利人有权将自己的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请求他人承担权利的权利,如债权转让权、债务承担权等。

4. 约束性形成权:是指权利人有权要求相对人不得为一定行为或者必须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如相邻权、知识产权等。

三、形成权的法律依据(一)宪法我国《宪法》规定,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形成权作为民事主体合法权益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宪法层面上得到了确认。

(二)民法通则《民法通则》第二条规定,民事主体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

形成权作为民事权利的一种,在《民法通则》中得到了明确的规定。

(三)合同法《合同法》第二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合同法中对形成权的规定主要体现在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等方面。

(四)物权法《物权法》第三条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

物权法中对形成权的规定主要体现在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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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形成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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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成权,指权利人单方意思表示就能使权利发生、变更、消灭的权利。

1、形成权的类型:
(1)财产法上的形成权:
a债法上的形成权:效力待定合同中的追认权、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选择之债中债务人的选择权、法定抵销权、债务免除权、合同解除权及其他法定解除权与约定解除权、试用买卖合同中买受人的认可权、间接代理中的第三人的选择权。

b物权法上的形成权:典物回赎权、共有物分割请求权、
(2)身份法上的形成权:
a继承法上的形成权:遗嘱撤销权、继承权抛弃、受遗赠权抛弃、遗产分割请求权。

b婚姻法上的形成权:可撤销婚姻中受胁迫人的撤销权、离婚请求权、收养关系解除权。

(3)单纯形成权:指无须通过诉讼行使的形成权。

形成诉权:又称间接形成权,指无须通过法院或者仲裁机关行使的形成权。

2、形成权的特点:
(1)形成权的客体是民事法律关系。

(2)形成权无对应的义务。

(3)形成权具有从属性。

(4)行使形成权的行为均属于有相对人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

(5)行使形成权可采用明示、推定、单纯沉默的方式。

3、形成权的行使:
(1)形成权适用除斥期间,须在除斥期间内行使。

除斥期间届满,形成权消灭。

个别形成权不适用除斥期间,例如:离婚请求权、共有物分割请求权、收养关系解除权。

(2)形成权的行使原则上不得附条件或期限。

作为例外,如果条件的成就与否依相对人意思而定或者所附期限明确的,形成权的行使可以附条件或者期限。

4、形成权与除斥期间的区别:
(1)并非所有的形成权均适用除斥期间。

(2)并非所有适用除斥期间的权利均为形成权。

例如:
a保证期间为除斥期间,但其适用的是债权请求权;
b占有回复请求权属于请求权,但适用1年的除斥期间。

C债权人撤销权不是形成权,但适用1年和5年的除斥期间。

5、以下两种权利不是形成权:
(1)债权人撤销权;
(2)效力待定合同中相对人的催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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