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恶意诉讼的现状及其规制
《民事恶意诉讼规制研究》范文

《民事恶意诉讼规制研究》篇一一、引言在法治社会中,民事诉讼作为解决纠纷的重要途径,具有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作用。
然而,随着社会发展的复杂性增加,民事恶意诉讼现象逐渐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民事恶意诉讼不仅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还破坏了司法秩序,影响了社会公正。
因此,对民事恶意诉讼的规制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民事恶意诉讼的概念及特点民事恶意诉讼是指当事人出于非正当目的,故意提起无事实或法律依据的诉讼,以获取不正当利益或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其特点主要包括:主观恶意、无事实或法律依据、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等。
三、民事恶意诉讼的危害(一)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民事恶意诉讼的提起者往往以获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通过虚假诉讼、恶意抗辩等手段,损害被诉人的合法权益。
这不仅使被诉人承受经济损失,还可能影响其声誉和社会地位。
(二)破坏司法秩序民事恶意诉讼的频繁发生,使得司法资源被浪费,正常的司法秩序受到破坏。
同时,恶意诉讼的提起者往往通过虚构事实、伪造证据等手段,干扰司法机关的正常审理,影响司法公正。
(三)影响社会公正与诚信民事恶意诉讼的存在,使得社会诚信体系受到严重挑战。
当人们发现可以通过虚假诉讼获取利益时,会助长社会上的不诚信行为,破坏社会公序良俗。
四、民事恶意诉讼的规制现状及问题目前,我国在民事恶意诉讼的规制方面已取得一定成效,如完善了证据制度、加强了司法监督等。
然而,仍存在一些问题,如:对民事恶意诉讼的认定标准不明确、处罚力度不够、司法资源分配不均等。
这些问题导致民事恶意诉讼现象屡禁不止,严重影响了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
五、完善民事恶意诉讼规制的建议(一)明确认定标准为有效规制民事恶意诉讼,应明确其认定标准。
具体包括:主观上是否存在恶意、提起的诉讼是否无事实或法律依据、是否损害了他人合法权益等。
同时,应加强对证据的审查,防止虚假证据的提交。
(二)加大处罚力度对于提起民事恶意诉讼的行为,应加大处罚力度。
《民事恶意诉讼规制研究》

《民事恶意诉讼规制研究》篇一一、引言在法治社会中,民事诉讼作为解决纠纷的重要途径,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然而,近年来,随着诉讼制度不断完善和公众对司法渠道依赖性的增强,民事恶意诉讼现象日益突出,对正常的司法秩序造成了严重影响。
民事恶意诉讼不仅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还导致了司法资源的浪费,甚至可能破坏社会诚信体系。
因此,对民事恶意诉讼的规制研究显得尤为重要。
二、民事恶意诉讼的概念与特点民事恶意诉讼,是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故意提起不真实、无依据或者过度的诉讼请求,以此侵害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破坏正常司法秩序的行为。
其特点主要表现为:一是故意性,即当事人明知无理或缺乏足够证据仍提起诉讼;二是侵害性,即通过诉讼行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三是浪费性,即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
三、民事恶意诉讼的危害性分析(一)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民事恶意诉讼直接侵害了被诉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其承受不必要的诉讼压力和损失。
(二)破坏司法公正与效率恶意诉讼行为干扰了正常的司法程序,破坏了司法公正和效率。
(三)影响社会诚信体系恶意诉讼行为破坏了社会诚信体系,加剧了社会信任危机。
四、民事恶意诉讼的规制现状及问题当前,我国在规制民事恶意诉讼方面已经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如完善证据制度、加强审判监督等。
然而,仍存在一些问题,如法律法规不完善、取证难度大、处罚力度不够等。
五、民事恶意诉讼的规制策略(一)完善法律法规应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民事恶意诉讼的定义、构成要件及法律责任,为规制恶意诉讼提供法律依据。
(二)加强证据制度建设完善证据制度,降低当事人举证难度,提高恶意诉讼的认定准确率。
(三)强化审判监督加强对审判过程的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恶意诉讼行为。
(四)建立诚信机制建立诚信机制,对诚信守法的当事人给予奖励,对恶意诉讼行为进行惩罚,形成社会舆论压力。
(五)提高司法人员素质加强司法人员培训,提高其识别和应对恶意诉讼的能力。
《2024年民事恶意诉讼规制研究》范文

《民事恶意诉讼规制研究》篇一一、引言在法治社会中,民事诉讼作为解决民事纠纷的重要手段,其公正、公平、高效的原则是社会正义的体现。
然而,近年来,民事恶意诉讼现象逐渐增多,不仅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破坏了司法秩序的公正性。
因此,对民事恶意诉讼的规制研究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旨在分析民事恶意诉讼的现状、成因及其危害,并探讨有效的规制措施。
二、民事恶意诉讼的现状与成因(一)现状民事恶意诉讼是指当事人出于非正当目的,滥用诉讼权利,通过提起无事实依据或法律根据的诉讼,故意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当前,民事恶意诉讼现象在司法实践中屡见不鲜,给当事人和社会带来了极大的负面影响。
(二)成因1. 法律制度不健全:当前法律制度在防止恶意诉讼方面存在不足,如举证责任分配不合理、诉讼成本低等,为恶意诉讼提供了可乘之机。
2. 社会诚信缺失:部分当事人缺乏诚信意识,为追求不当利益,故意提起无根据的诉讼。
3. 司法资源浪费:部分案件因恶意诉讼导致司法资源被大量消耗,影响了司法效率。
三、民事恶意诉讼的危害(一)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民事恶意诉讼严重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无辜的当事人陷入漫长的诉讼过程,耗费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
(二)破坏司法公信力恶意诉讼行为破坏了司法的公信力,使公众对司法产生不信任感,影响了司法权威。
(三)浪费司法资源恶意诉讼行为大量消耗了司法资源,使得真正需要司法救济的当事人无法及时得到帮助。
四、民事恶意诉讼的规制措施(一)完善法律制度1. 完善举证责任分配制度,使举证责任更加合理。
2. 提高诉讼成本,如增加诉讼费用、律师费用等,使提起无根据的诉讼变得不经济。
3. 完善证据制度,加强对证据真实性的审查。
(二)加强司法监督1. 加强对案件的审查力度,严格把关立案、审理等环节。
2. 建立完善的司法监督机制,对恶意诉讼行为进行惩处。
3. 加强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协作,共同打击恶意诉讼行为。
(三)提高社会诚信意识1. 加强诚信教育,提高公民的诚信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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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恶意诉讼规制研究》篇一一、引言在法治社会中,民事诉讼作为解决民事纠纷的重要手段,其公正、公平、高效地运行对于维护社会秩序和保障公民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近年来,民事恶意诉讼现象频发,不仅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浪费了司法资源,影响了司法公信力。
因此,对民事恶意诉讼的规制研究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旨在探讨民事恶意诉讼的内涵、现状、成因及规制措施,以期为完善我国民事诉讼制度提供参考。
二、民事恶意诉讼的内涵与现状1. 内涵:民事恶意诉讼是指当事人出于非法占有、损害他人利益等不正当目的,故意提起无事实依据或无合理理由的民事诉讼,导致司法资源的浪费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2. 现状: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法律意识的提高,民事诉讼案件数量逐年增加。
其中,不乏一些恶意诉讼案件。
这些案件往往具有较高的隐蔽性、复杂性和社会危害性,给当事人和社会带来了极大的负担。
三、民事恶意诉讼的成因分析1. 法律制度不完善:我国民事诉讼制度在规制恶意诉讼方面存在一定缺陷,如举证责任分配不均、诉讼成本低廉等,为恶意诉讼提供了可乘之机。
2. 诚信缺失:部分当事人缺乏诚信意识,为追求不当利益,故意提起恶意诉讼。
3. 司法资源有限:司法机关在处理大量案件时,难以对每一起案件进行详尽的调查和审查,为恶意诉讼提供了生存空间。
四、民事恶意诉讼的规制措施1. 完善立法:加强民事诉讼立法,明确恶意诉讼的定义、构成要件及法律责任,提高恶意诉讼的成本。
同时,完善举证责任分配制度,减轻受害人的举证负担。
2. 强化司法监督:司法机关应加强对民事诉讼的监督,对涉嫌恶意诉讼的案件进行深入调查,依法严肃处理。
3. 推进诚信建设:加强诚信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诚信意识,营造诚信的社会环境。
同时,建立诚信档案,对恶意诉讼当事人实施信用惩戒。
4. 完善证据制度:加强证据规则的建设和完善,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
对虚假证据的提供者应依法追究责任。
5. 建立奖惩机制:对在民事诉讼中表现诚信的当事人给予一定的奖励和表彰,对恶意诉讼行为给予严厉的惩罚,形成有效的奖惩机制。
民事恶意诉讼的司法规制以我国新《民事诉讼法》为中心的考察

四、结语
总体来说,我国在《民事诉讼法》修改中引入小额诉讼程序具有积极意义, 有利于提高民事诉讼效率,减轻法院负担,为当事人提供更加便捷的司法服务。 但在实施过程中,也需要和解决可能出现的问题。在未来的民事诉讼改革中,应 进一步深入研究和完善小额诉讼程序,促进我国民事诉讼制度的持续发展和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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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理背景下的虚假诉讼 规制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民事诉讼领域中的虚假诉讼现象日益增多。这种不正 当行为不仅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浪费了宝贵的司法资源,严重影响了诉 讼秩序和司法公正。因此,如何有效制约和打击虚假诉讼,成为民事诉讼法理研 究的重要课题。
《民事诉讼法》第112条的适用: 虚假诉讼规制的关键
民事恶意诉讼的司法规制以我 国新《民事诉讼法》为中心的
考察01 一、引言目录02二、民事恶意诉讼的 概念与特点
三、新《民事诉讼法》
03 对民事恶意诉讼的规 制
04 四、结语
05 参考内容
一、引言
近年来,民事恶意诉讼的问题在我国逐渐凸显。这种不正当诉讼行为,严重 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扰乱了正常的司法秩序,对公正、公平、诚信的法治 环境造成了极大的破坏。为了应对这一问题,我国于2012年修订了《民事诉讼 法》,新增了一系列针对恶意诉讼的规制措施。本次演示将以新《民事诉讼法》 为中心,对民事恶意诉讼的司法规制进行考察。
3、设立了失权制度和罚款制度
新《民事诉讼法》设立了失权制度和罚款制度,对于当事人不按规定的期限 和要求出庭应诉或者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同时,对于故意 妨碍法庭秩序或者故意妨碍对方行使诉权的,可以处以罚款等措施。这些制度的 设立,有助于遏制恶意诉讼行为的发生。
4、强化了法院的审查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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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恶意诉讼规制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法治建设的深入推进,民事诉讼制度在我国社会生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然而,在民事诉讼中,恶意诉讼的现象日益突出,不仅给当事人带来了沉重的经济和心理负担,还对社会公信力产生了严重的不良影响。
因此,对民事恶意诉讼的规制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二、民事恶意诉讼的界定及危害(一)民事恶意诉讼的界定民事恶意诉讼,是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以获取非法利益为目的,故意制造虚假诉讼事实、伪造证据或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导致另一方当事人受到损失的行为。
这种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破坏了正常的民事诉讼秩序。
(二)民事恶意诉讼的危害1. 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恶意诉讼行为导致当事人承担不必要的诉讼负担,甚至陷入困境,严重损害其合法权益。
2. 破坏社会诚信体系:恶意诉讼行为破坏了社会公信力,损害了社会诚信体系。
3. 浪费司法资源:恶意诉讼行为导致司法资源的浪费,影响了司法效率。
三、民事恶意诉讼的规制现状及问题(一)规制现状目前,我国在规制民事恶意诉讼方面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果。
一方面,相关法律法规对恶意诉讼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法律依据。
另一方面,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时,也逐渐加强对恶意诉讼行为的识别和惩处。
(二)存在的问题尽管如此,当前民事恶意诉讼的规制仍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法律法规不够完善,对恶意诉讼行为的认定和处罚标准不够明确。
其次,司法实践中对恶意诉讼行为的识别和惩处力度不够,导致恶意诉讼行为屡禁不止。
此外,社会诚信体系不健全也是导致民事恶意诉讼频发的重要原因之一。
四、完善民事恶意诉讼规制的建议(一)完善法律法规1. 明确恶意诉讼行为的认定标准:通过制定详细的法律条文,明确恶意诉讼行为的认定标准,为司法实践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2. 加大处罚力度:对恶意诉讼行为加大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从而遏制恶意诉讼行为的发生。
(二)加强司法实践1. 提高法官素质:加强法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识别和惩处恶意诉讼行为的能力。
《民事恶意诉讼规制研究》

《民事恶意诉讼规制研究》篇一一、引言在法治社会中,民事诉讼作为解决纠纷的重要途径,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作用。
然而,近年来,民事恶意诉讼现象逐渐增多,给当事人带来了极大的经济和精神压力,同时也损害了司法公正和司法公信力。
因此,对民事恶意诉讼的规制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本文将从民事恶意诉讼的概述、现状分析、规制困境、国外经验借鉴以及完善我国民事恶意诉讼规制措施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民事恶意诉讼概述民事恶意诉讼是指当事人出于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损害他人名誉等不正当目的,故意提起无事实依据或法律根据的诉讼,给他人造成损失的行为。
这种行为严重破坏了民事诉讼的公正性和权威性,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浪费了司法资源。
三、民事恶意诉讼现状分析当前,民事恶意诉讼现象在各地均有发生,涉及领域广泛,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纠纷、侵权纠纷、知识产权纠纷等。
这些恶意诉讼行为给当事人带来了巨大的经济和精神压力,严重影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同时,由于司法资源的有限性,恶意诉讼还导致了司法效率的降低和司法公信力的下降。
四、民事恶意诉讼规制困境尽管我国法律对民事恶意诉讼有一定的规制措施,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诸多困境。
首先,法律对恶意诉讼行为的界定不够明确,导致司法实践中难以准确判断。
其次,取证难度大,当事人往往难以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对方提起的是恶意诉讼。
再次,处罚力度不够,对恶意诉讼行为的惩戒措施不够严厉,难以起到震慑作用。
最后,司法资源有限,难以应对日益增多的恶意诉讼案件。
五、国外经验借鉴针对民事恶意诉讼的规制,国外一些国家和地区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例如,美国通过完善证据规则和举证责任制度,强化了对恶意诉讼行为的约束。
英国则建立了严格的起诉资格制度和诉前程序,防止滥用诉权。
此外,德国、法国等国家还通过加大对恶意诉讼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了司法的威慑力。
这些经验为我国规制民事恶意诉讼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六、完善我国民事恶意诉讼规制措施针对我国民事恶意诉讼的规制困境,本文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完善:1. 明确界定恶意诉讼行为。
《2024年民事恶意诉讼规制研究》范文

《民事恶意诉讼规制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民事诉讼作为解决社会矛盾的重要手段,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然而,民事恶意诉讼现象的频繁出现,不仅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破坏了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
因此,对民事恶意诉讼的规制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本文旨在通过对民事恶意诉讼的内涵、特点、成因及危害进行分析,探讨其规制措施,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二、民事恶意诉讼的内涵及特点民事恶意诉讼,是指当事人出于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损害他人名誉等不正当目的,故意提起无事实依据或法律根据的诉讼请求,导致对方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诉讼行为。
其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主观恶意性:提起诉讼的当事人具有明显的恶意目的,即故意编造事实、伪造证据等手段,以达到获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
2. 行为违法性:民事恶意诉讼行为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的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司法秩序。
3. 结果危害性:民事恶意诉讼行为给对方当事人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严重破坏了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
三、民事恶意诉讼的成因及危害民事恶意诉讼的成因复杂多样,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法律制度不完善:民事诉讼制度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存在一定程度的漏洞和不足,为民事恶意诉讼提供了可乘之机。
2. 诚信缺失:部分当事人缺乏诚信意识,为追求个人利益不择手段,故意提起虚假诉讼。
3. 司法资源浪费:民事恶意诉讼导致司法资源的浪费,影响了正常诉讼的进行。
民事恶意诉讼的危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民事恶意诉讼行为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给其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
2. 破坏司法公正和权威:民事恶意诉讼行为破坏了司法公正和权威,降低了人民群众对司法制度的信任度。
3. 浪费司法资源:民事恶意诉讼导致司法资源的浪费,影响了正常诉讼的进行,加剧了法院的工作负担。
四、民事恶意诉讼的规制措施针对民事恶意诉讼的危害,应采取以下规制措施:1. 完善立法:加强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明确民事恶意诉讼的定义、构成要件及法律责任,为司法实践提供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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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恶意诉讼的现状及其规制摘要:诉讼是法制社会保护实体权利的特别程序制度,是人们维护合法权益和解决争议的司法救济途径,然而在公民用法律维权的同时,出现了“好讼”这种假象,即恶意诉讼。
由于我国法律上的缺失,恶意诉讼导致了很多严重的后果,因此寻找遏制恶意诉讼的路径和良策,更是一项重要而迫切的任务。
为此,应做好以下几点:完善民事诉讼程序制度;建立恶意诉讼民事侵权责任机制;建立刑事法律惩处机制;进一步完善司法管理制度;构建国家诚信体系。
关键词:民事恶意诉讼;司法现状;法律规制所谓的民事恶意诉讼是指行为人明知或者应当知道自己没有提起诉讼的事实理由或者缺乏法律依据,但为了实现某些非法目的、伪造证据、虚构事实等恶意行为,故意提起恶意民事诉讼,给他人的合法权益带来损害的行为。
在司法中出现以下后果:第一,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加剧了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损害司法的权威,民众对司法的信任度降低;第二,严重损害了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第三,极大降低了诉讼制度的性能和效用,对社会秩序构成了巨大的冲击[1]。
所以笔者鉴于这种危害性,分析了造成此现象的现状,并就此提出了自己的对策。
一、恶意民事诉讼的现状诚信是市场活动中由道德规范上升形成的重要原则,是道德规范在法律上的再现,法律的遵守最终还是需要诉诸主体内心的自觉。
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的转型时期,在这一时期经济的快速发展,使人们传统的道德观念也受到各种思潮的冲击,一些不顾他人利益的现象不断的滋生和蔓延并造成社会诚信的缺失,又由于我国的诚信机制不完善,信用方面的法律制度还没有构建,缺少刚性的约束力,使得恶意诉讼大量的出现。
第一,起诉的门槛和惩罚力度低。
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中,起诉条件很宽泛,惩罚力度也很低,这么宽限的法规制度给了恶意诉讼人可乘之机。
首先,对于民事诉讼的起诉条件,《民事诉讼法》第108条作了规定。
这条规定过于宽泛,法院只审查是否有明确的被告,是否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以及理由,而对于被告、诉讼请求、事实、理由是真是假,法院不予以追究。
也就是说,对于一个案件的诉讼请求,只要你提供了明确的被告、提出证据就行。
其次,在我国现行法律中,对恶意诉讼的制裁仅有民事诉讼法中妨碍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在司法实践中,对恶意诉讼者不予司法处罚,仅仅让其承担为数不多的诉讼费用,这更凸显了制裁措施的形同虚设,刑事责任更是无从谈起。
显然惩罚机制的空白使恶意诉讼者为所欲为,不能对恶意诉讼的快速增长趋势起到很好地防范作用。
第二,过分强调当事人主义。
民事诉讼模式是民事诉讼活动中,关于法官、各方当事人的地位及相互关系的制度安排。
1991年民事诉讼审判方式的改革最主要的变化是弱化了法官职权主义,增加了当事人处分权利[2]。
在司法实践中,虽然并不完全遵循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但是,当事人承担事实发现的责任,法院一般不主动依职权调查证据,除非可能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或他人的合法权益的事实方面,此外,现代当事人主义的诉讼确立了以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为核心的自由处分原则和辩论原则。
过度强化当事人主义,虽然,充分体现了私法自治原则,准确把握了市场经济发展的时代脉搏,但是,却使法院处于一种相对中立与消极的地位,民事审判权的被动性特征,客观上为恶意诉讼提供了生成空间,民事活动应该遵循的当事人意思自治与权力自主处分相结合的原则,这显然给恶意诉讼行为人留下了缺口,给行为人进行恶意诉讼带来了可乘之机,让行为人有虚构案件事实的可能和机会。
第三,证据制度的疏漏。
目前,我国证据制度中的一些规定为恶意诉讼的发生埋下了隐患。
例如《证据规定》第63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以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为依据依法作出”。
这条规定看做是证据裁判案件规则。
也就是说,诉讼证据是法官作出裁判的根据,而并非发现客观真实的根据,法官对于客观事实究竟发生了什么,在所不问,这无疑为恶意诉讼埋下了隐患。
第四,民事诉讼调解的虚置。
《民事诉讼法》第9 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第8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节”。
而在司法实践中,法官有时为了片面追求结案率,对达成调解协议的案件,不注重审查案件事实和相关证据,在案件事实不清,当事人责任不明的情况下,不论是否存在违法之处就予以确认,制作调解书。
这使得民事诉讼的调解处于一种虚置的地位。
1.司法权严重弱化在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社会经济呈现蓬勃发展的态势,民事诉讼也逐渐发生变革,越来越注重当事人诉权的保护,实行当事人主义,弱化法院职权。
我国当前的这种诉讼模式造成了司法权的被动性,在审理案件中,法院主要是依靠证据来认定事实,往往不会主动干预,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权利,正是这种不平衡的模式给某些不法行为人利用诉讼非法牟利、追求不当利益留下一定的空间。
2.受“案多人少”矛盾的影响随着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并受西方法律思想的影响,人们的法律意识逐渐增强,通过诉讼途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取代了古代的“和为贵”、“无争无讼”的价值理念,再加上我国的起诉门槛宽松,使得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数量日益增多,出现了“案多人少”的矛盾。
这种案多人少的现象影响办案质量、社会信任以及法官素质的提高[3],给恶意诉讼人提供了可乘之机。
二、恶意诉讼的规制措施1.兼顾当事人主义和法院职权主义的平衡从世界范围来看,英美法系国家的民事诉讼模式中,法官在控制诉讼程序上的主动性日益加强,已经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当事人主义。
基于我国当前的司法诉讼环境,有必要在某些空间和范围内加强法院的职权,法官在庭审过程中对于被怀疑的恶意诉讼案件,可以要求当事人接受法庭调查出庭参加诉讼或者强化主动调查取证等措施。
2.要加强立案审查法院在受理案件时,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严格审查起诉法官形成预防和识别恶意诉讼的意识,并制订具有一定针对性的工作方法。
第一,建立起诉阶段风险警示和报告制度,并搭建案件信息共享平台,实现法院之间案件的联网查询。
第二,审前会议制度,对于即将开庭审理但又有疑点的案件,法院首先要组织法官之间进行商会,其次还要组织双方当事人及他们的代理人进行会讨,以断定案件是否是恶意诉讼,如果构成恶意诉讼可以赋予法官直接驳回权。
第三,全面形式审查的同时辅以初步的实质审查,其中重点关注管辖问题、被告的送达问题、请求权基础问题及当事人适格问题等,对于不符合诉讼条件的,应裁定不予受理。
3.改革审判机制,从制度上防范与阻止恶意诉讼[4]首先,完善第三人参加诉讼制度,扩大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制度范围,将对诉讼标的的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诉讼结果将损害其利益的情形包括进来[5]。
或者借鉴法国、日本等国家的法律设置防止诈害案外的第三人诉讼参加制度。
其次,要重视调解审查,一方面除了要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的正当性和合法性依法进行审查,还需告知原告提供与案件事实相关的证据和理由。
另一方面,对明显有欺骗性质的调解协议不能简单确认其合法有效。
4.赋予被告特定情况下的同意撤诉权民事诉讼撤回制度在民事诉讼的诸多制度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充分体现了民事处分原则,可以看做是对私权的尊重。
但是一些恶意行为人常常不是以胜诉作为根本目的,所以有时会滥用这一制度,如在一方恶意起诉另一方企图损毁对方的声誉来提升自己的知名度的案件中,在被告精心做好准备来应付这场官司的时候,原告却撤诉了,这时会给被告带来很大的损害,而原告撤诉是充分行使自己的权利,法律也不能对原告进行惩处。
因此应当赋予被告特定情形下的同意,即如果原告在应诉方向法庭提交答辩状前或者对案件做了口头陈述或者口头答辩后提出撤诉的,要经过应诉方的同意,否则不可撤诉,这样可以避免应诉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5.健全对恶意诉讼的惩罚机制在西方国家的惩罚体系中,如果一方败诉了,那么他承担的不仅仅是败诉的诉讼费用,还必须承担胜诉方在这次诉讼中所产生的全部费用,可见,西方国家的惩罚力度是很大的,这值得我国对恶意诉讼进行规制时对此予以借鉴,在经济上使败诉方感觉到有巨大的压力,使其望而却步,不仅仅让败诉方承担很少的诉讼费用,还要对恶意诉讼中的败诉方予以一定的罚款措施。
6.在民事诉讼中确立诚实信用原则恶意诉讼行为是行为人经过利益的权衡之后做出的“自觉”选择,这种选择是违背自己的良心做事,所以恶意诉讼实际上就是不道德的行为。
对于人们的这种内心思想意识由于缺乏法律的约束,心中没有形成正确的诉讼观,而这恰恰就成为了恶意诉讼出现的思想根源,才造成恶意诉讼现象的泛滥,因此对诚实信用赋予法律上的意义,把它引入到民事诉讼法中是很必要和迫切的。
诚实信用原则首先是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它要求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诚实、守信、以善意的态度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持自己与对方当事人的利益平衡[6]。
根据我国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由于恶意诉讼的行为在刑法上没有规定为罪,这样在惩罚上就显得很无力。
相对于其他的法律来说,刑事制裁是最严厉的惩罚,再加上恶意民事诉讼的后果较为严重,有必要将其纳入刑法的调整范围。
同时,如果在刑法上增设恶意诉讼的罪名,可以增加违法的风险,使其望而生畏,并形成威慑作用,降低恶意诉讼的发生,同时也使法官操作起来更容易。
因此通过立法在刑法上对恶意诉讼予以明确的规定是非常必要和可行的。
1.大力提高法官队伍的整体素质法官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是正义的化身,法官队伍的整体素质,直接决定着法院整体的司法能力。
精英化和职业化的法官,在审理案件中,正直诚信,秉公办事,实战经验,很容易判断诉讼的恶意与否。
第一,培养法官的职业道德,确立法官的职业良知,让法官成为社会道德的典范。
第二,加强对现有法官学历、业务再培训,拥有专业的法律知识结构,独特的法律思维方式,加快改变现有审判力量构成中的“低学历多经验”和“少经验高学历”现象,使法律理论知识和实际审判业务能力统一持平,互长互进。
2.缓解法院“案多人少”矛盾缓解法院的案多人少矛盾,审理出高质量的案件,必须多措并举,注重实效:第一,整合现有审判资源合理调配法院审判力量。
将有审判资质的精英人才调整到办案一线,并配强物质装备,最大限度地保障审判、执行办案之需。
第二,适当提高法官职业待遇,避免现有法官人员的流失,大量吸引社会精英化人才,招录具有法律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稳固和充实法官队伍。
第三,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要把目前社会上的协商、和解、人民调解、司法调解、仲裁、信访等等社会资源,充分有效地利用起来,让这些纠纷解决机制发挥自己固有的特点和优势[8]。
第四,完善民事案件速裁机制。
第五,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工作的积极性。
3.建立恶意诉讼信息通报和披露制度首先,法院应在显眼的位置如立案大厅、窗口位置设立恶意诉讼的宣告通知,告知恶意诉讼行为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