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命令(令)”格式相关规定的不自洽问题与消解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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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格式规范执行中常见问题分析及解决措施

公文格式规范执行中常见问题分析及解决措施

公文格式规范执行中常见问题分析及解决措施作者:马晓梅来源:《办公室业务》2012年第09期公文一般指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在行政管理活动或处理公务活动中产生的,按照严格的、法定的生效程序和规范的格式制定的、具有传递信息和记录作用的载体文件。

公文格式的规范与标准是体现公文法定权威性和严肃性的要件。

一、遵守公文格式规范的意义(一)有效体现法人意志。

公文是体现法人意志的载体。

其主要作用是传达政令、指导宣传、约束行为、处理公务和记载凭证。

公文格式不规范,将直接影响到公文效力的发挥。

(二)体现企业管理水平。

细节决定成败是现代企业管理的一个重要理念。

一份合格的公文排版应当是要素完整、字体规范、层次清晰,能够准确反映公文内容和主旨。

体现公文的严谨、简洁、整齐之美。

(三)满足企业标准化管理的需要。

公文格式的规范,是企业标准化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公文格式的规范,将大大降低辨识的难度,更易于阅办,减少信息在传递过程中出现偏差。

二、公文格式的主要要素和容易出现的问题公文按照要素可划分为三部分,即眉首、主体、版记。

这样划分是为了叙述方便,更重要的是这三个部分特征明确,具有相对独立性。

眉首的特点是位置相对固定。

主体之所以称为“主体”,是因为主体为公文的实质性内容,其特点是根据文件的长短而定,位置经常变动。

版记的特点是位置要依公文主体的构成而定。

下文从格式角度,分别列举这三部分的常见问题。

(一)眉首。

眉首由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志、发文字号、签发人等要素组成。

其中秘密等级、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和签发人几项内容是根据公文的需求来增设。

发文机关标识与发文字号是眉首的核心内容,也是所有公文中必需的要素。

在实际运行中,眉首在格式方面出现的问题较多。

1.发文标识字号、字体。

常见问题:行文中,常常出现发文机关标识字号不规范,文头字号过大或过小;字体有黑体也有宋体。

2.联合行文。

常见问题:联合行文中常出现主办单位与协办单位排序混乱、级别不对等现象。

行政机关公文格式中常见问题及对策5篇

行政机关公文格式中常见问题及对策5篇

行政机关公文格式中常见问题及对策5篇第一篇:行政机关公文格式中常见问题及对策行政机关公文格式中常见问题及对策行政机关的公文,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

公文格式规范化,是办公自动化的客观要求,也是充分发挥公文作用,维护公文严肃性和权威性的必要条件。

铁道部对铁路行政机关的公文格式有严格的规定和要求。

本文针对实际工作中公文格式常出现的不规范现象进行了归纳分析,提出了相应的对策。

一、公文格式中常出现的不规范现象1.发文字号标注不规范。

在实际工作中,有些单位把机关的简称直接作为机关代字使用,致使文号太长。

有的单位发文字号的年份用圆括号“()”括入,而不是用规范的六角括号“…‟”。

对于字号和字体,有的用小3号;有的用小标宋体字,有的用楷体,也有的用黑体。

一些公文违反发文字号序号出现编虚位(即001),出现“××函…2007‟001号”等不规范格式。

2.文种使用不当。

有的基层单位要求上级机关投资补助的上行文,应用“请示”文种错用为“报告”文种,无法得到上级机关的“批复”;有的单位将对下级单位的“批复”错用为“函”的文种。

公文标题中错用文种,往往使公文失去其应有的严肃性。

有的甚至严重影响行文的作用和效率。

3.公文标题不规范。

有些部门有不规范的做法是:一是标题1中滥用符号;二是在公文标题的拟制上,冗长繁琐。

标题中使用了多种标点符号,较多的是使用顿号和书名号;标题中“事由”概括得不简要,转发(批转)性文件,标题照搬照抄,层层照转,一个词组套一个词组,冗长臃肿。

4.引用文号不规范。

有些部门公文中,将其顺序前后倒臵。

有的先引文号后引标题,有的只引文号不引标题,有的只引标题不引文号。

例如,“根据铁道部铁办…2007‟12号文《关于×××的通知》”,其引用文号的方法就是不符合规定的,正确的引用方式应为“根据铁道部《关于×××的通知》(铁办…2007‟12号)”。

公文制作中容易被忽略的错误及解决办法

公文制作中容易被忽略的错误及解决办法

公文制作中容易被忽略的错误及解决办法公文是指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格式拟制的用来向上呈报、向下布置或对外联系事务的正式文件以及外机关发来的文件。

它以文字记述和传递的方式,作为传达意图、处理问题、联系工作、记录活动的一种工具,具有鲜明的政治性、法定的权威性、格式的特定性和处理的程序性。

笔者在从事公文办理过程中,发现一些公文从格式、标题、符号、字母到内容中,存在着不同程序的问题。

这些问题有的很小,常常被公文制作者忽略,但造成的错误却影响了公文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现将公文制作中容易被忽略的问题和解决办法总结出来,与大家共勉。

一、标题的拟制中常见问题及解决办法(一)冗长累赘,不简洁。

这一问题主要出现在转发类公文中。

此类公文的标题往往要写明被转发文件的发文机关以及文件名称。

如果是直接转发某一机关的某文件,则按标题制作的一般原则拟题,标题构成一般是:发文机关+“转发”+被转发文件的发文机关+被转发文件名称(或其主要内容)+文种,如“××市人民政府转发××省人民政府关于××××意见的通知”。

但在实际工作中,往往出现逐级、多层转发的情况,如标题“××区财政局转发《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纠正干部职工借用、拖欠款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这种绕口令式的标题令人望而生厌,根据标题制作的一般原则,我们可以将其改写:××区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纠正于部职借用、拖欠款有关文件的通知”,这样,既简洁,又揭示了公文的核心内容,还保留了上级权威机构的名称。

(二)成分多余。

有的同志在制作转发类文件时,往往简单地套用现成格式,而不考虑标题中出现的成分多余现象,造成在标题中一个词语重复出现,如上条引例中的多个“转发”和“通知”。

另外,介词“关于”在一个标题中多次出现也是实际公文制作中较为常见的错误现象,如“××省教育厅关于转发《教育部关于××××管理办法》的通知”,词语“关于”的重复使标题读起来别扭。

行政公文的法律纠纷与解决途径

行政公文的法律纠纷与解决途径

行政公文的法律纠纷与解决途径行政公文是指由政府机关或其他行政机构发布的具有行政效力的文件,用于表达政府的决策、要求、命令等。

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行政公文可能会引发各种法律纠纷。

本文将针对行政公文的法律纠纷进行分析,并介绍相应的解决途径。

一、行政公文的法律纠纷行政公文的法律纠纷主要存在于以下几个方面:1. 解释争议:行政公文中一些法律术语或表述可能引起争议,不同的解释可能导致法律纠纷的产生。

例如,对于某个政策的具体实施细则的解释可能存在不一致的观点,从而引发争议。

2. 执行争议:行政公文所要求的具体行动可能会引发执行争议。

例如,一份公文要求某个企业停产整顿,但企业认为该要求不合理,存在执行困难或损害企业利益,从而产生争议。

3. 合法性争议:行政公文的合法性可能受到质疑,一些公文可能存在超出权限或违法的情况。

当公文的合法性受到争议时,可能会引发相应的法律纠纷。

4. 造成损失:行政公文的发文、实施或内容可能会对相关方造成实际损失,如经济损失、信誉损失等。

当相关方因此提出索赔或追究责任时,可能会引发法律纠纷。

二、解决途径针对行政公文的法律纠纷,以下是一些常见的解决途径:1. 行政复议:当行政公文有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时,当事人可以依法向政府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政府机关重新审查、决定或者纠正行政公文的错误。

行政复议是行政争议解决的一种行政途径,有利于快速解决争议,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 行政诉讼:当行政复议未能解决争议或当事人不满意行政复议决定时,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对行政公文予以法律审查。

行政诉讼是最常见的法律途径,当事人可以通过法院来维权。

3. 和解协商:当事人也可以通过和解等方式协商解决行政公文纠纷。

和解是一种相对灵活的解决方式,当事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协商解决纠纷,达成相互满意的结果。

4. 申诉投诉:当事人可以通过向上级行政机关或相关部门提起申诉或投诉,要求对行政公文的违法、不当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公文写作中常见问题及解决办法

公文写作中常见问题及解决办法

公文写作中常见问题及解决办法今天主要想和大家从公文的文面结构、容易用错和写错的字、标题写作中一些常见问题的处理、公文结构层次序数的规范、数字运用的规范、字体和字数的规范、标点符号的运用、公文用印、主题词的提炼、版记标识等十个方面就公文写作中的常见问题和解决办法进行学习和探讨,目的在于进一步提高我们公文写作和处理的能力,促进公文写作和处理的进一步规范。

一、公文的文面结构主要有哪些要素?主要的要素有八个方面:即版头、发文字号、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发文机关(落款)、成文日期。

(一)版头(1)“红头文件”。

文件的首页上端,印有“×××文件”字样的红色大字。

政府公文版头下面有一道红线,党的公文在红线中间另加一红五星。

(2)“白头文件”。

即不用版头的文件,一般用于印发领导人的讲话等文字材料。

(二)发文字号由机关代字、年份、发文顺序号组成。

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发文顺序号机关代字是发文机关的简化代称,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动。

年份用公元纪年标记,使用阿拉伯数字,并用六角方括号括住。

位置居中略下(纵向)或左下。

顺序号,使用阿拉伯数字,如“58号”。

写作“第58号”或“058号”均不规范。

(三)标题由发文机关名称、事由和文种组成。

机关名称+(关于)事由+(的)文种如:中共政协西安市委员会党组关于召开政协西安市第十三届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有关问题的请示政协西安市委员会办公厅关于报送《关于我市节能减排工作情况调查报告》的函(四)主送机关公文的主要受理机关,应当使用机关全称、规范化简称或者同类型机关统称。

如:政协西安市委员会或西安市政协或市政协中国国民党西安市委员会或民革西安市委员会或市民革顶格,后加冒号。

少数直接面向社会或全体的文件可省略主送机关。

该要素要注意主送机关之间的排列顺序和标点符号的使用。

从系统的角度说,应按党→政→军→群的顺序排列,四大班子排序应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从级别的角度说,应按由高至低的顺序排列。

办公室公文处理中常见的问题及对策探讨

办公室公文处理中常见的问题及对策探讨

办公室公文处理中常见的问题及对策探讨公文指的是公务文书,说的是法定机关与组织在公务活动中,按照特定的体式、经过一定的处理程序形成和使用的书面材料,单单从它的定义上就能够看出它的重要性,办公室公文的规范程度和处理好坏会直接影响到相关单位的权威性,所以我们要重视起办公室公文的处理。

本文将结合办公室公文处理中常见问题的分析,深入的探究提高公文处理质量的具体方法。

标签:办公室;公文处理;常见问题一、办公室公文处理中常见的问题分析(一)下行公文处理中存在的问题分析对于任何组织机构来说,公文都有着很重要的作用,因此对公文的行文形式都进行了规定,对于不同的公文在下达的时候都需要使用不同的行文形式,但是有的工作人员并没有意识到这一点的重要性,致使在下达公文的时候随意使用公文形式,比如说有的公文需要使用较高规格的形式下达,但工作人员却是用一般的形式下达,这就很容易导致公文内容的落实不到位。

部分公文的出台和发布需要多个部门的共同参与,但是在有的部门却存在公文运转时间较长现象,导致公文在短时间内无法签字,最终影响到公文执行和贯彻的时间。

部分办公室工作人员在思想上出现了松懈的情况,使得他们在制定相关的公文的时候总是照搬照抄以前的公文,没有自己的思想,工作方式机械死板,对公文的下达造成了不良的影响。

在公文下达过程中最容易出现的现象就是公文内容的排版不规范、不统一,这些看似都是公文处理中的一些细节问题,像是标点、注释、标题等等使用不规范,这样容易导致理解错误或是侧重点理解的偏差等问题的出现,容易让下级部门错误的判断公文的重要性。

(二)上行公文处理中存在的问题分析在公文上行过程中,行文不规范的问题同样存在,大致的情况跟公文下行出现的问题差不多,需要多个部门签字的上行公文却只发给了一个部门,周转时间较长,有的公文是有一定的时间要求的,超过规定时间之后就会变得没有意义,混淆报告与请求的区别等等。

其次,相关工作人员的处理效率较低也是存在的主要问题,有的工作人员因为培训时间不足够就被安排上岗工作,对公文处理的一些流程还不太熟悉,自己又碍于面子不去请教他人,根据自己的判断对公文进行处理,却与公文处理的标准要求出现偏差,使得公文处理出现各种问题,不仅影响到了公文的处理效率,严重的甚至会出现大量公文堆积的现象,公文随时面临着丢失的危险。

公文处理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解决办法

公文处理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解决办法

公文处理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解决办法(转载)一、行文中的常见问题(一)报送不规范。

主要表现在:1.非领导同志交代直报的文件,违规直接报送领导个人。

不少单位将报给市委或市政府的文件或公文代拟稿,直接报送到领导个人手中。

这样做容易出现以下问题:一是熟悉办文程序的领导会将公文退回,并要求按程序办理,这样就耽误了时间,影响了进度;二是对办文程序不熟悉的领导,独自作出批示,而涉及此文件的其他相关领导不知情,无人协调,造成工作被动。

根据公文处理有关规定,除领导同志有交代指示外,单位的公文不能直接报送上级领导个人,只能报送秘书部门按程序办理。

2.倒行文。

有些部门单位将党委、政府或党委、政府办公室文件的代拟稿直接送交党委、政府领导个人,由领导个人对其内容签署批示性意见后交秘书部门办理。

既不符合公文处理有关规定,同样也容易出现与(1)相同的问题。

因此除领导直接交办的重大紧急事项外,部门单位的代拟稿应一律按要求先送交秘书部门的办文机构按程序办理。

各类领导小组要求市委市政府转发的文件,可先送领导小组领导签署意见,再送市委或市政府办公室办文,这种情况不属倒行文范围。

(二)滥发文件。

主要表现:1.所发公文属可发可不发之列。

如有些工作,已经召开了专门会议,领导讲话和会议精神已经部署,而且涉及范围较窄,就不应该另行发文。

2.所发公文只是照抄照转上级的公文。

有些单位拿着中央和省里的文件,基本上就是把“省”改成“市”、“市州”改成“区县(市)”,所发公文内容空洞,无具体措施,不解决问题。

这样的文件可直接翻印,不必转发。

本级机关主要是督促检查抓落实,可就如何督促检查抓落实提出具体工作措施。

3.调整领导小组等议事协调机构成员,每有调整,就要求发文。

原则上党委、政府办公室只发领导小组等议事协调机构成立的文件,而且有特别明确的规定:今后领导小组如有人员变动,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自行调整,由领导小组组长审核后以领导小组名义发文,报党委、政府办公室备案,党委、政府办公室不再行文。

公文写作中的问题解决方案

公文写作中的问题解决方案

公文写作中的问题解决方案公文作为一种正式的信息传递工具,在政府、企事业单位以及机关团体中具有重要作用。

然而,在公文写作过程中,常常会遇到一些问题,例如模板化、语言晦涩、句式单一等问题,导致公文的表达效果不佳,甚至影响信息传递和阅读体验。

本文将就公文写作中常见的问题提出一些解决方案,以期能够改善公文写作的质量和效果。

一、缺乏个性化表达公文写作常常受到模板化的限制,导致表达方式单一,缺乏个性化,使读者难以感受到真实的情感和信息。

为解决这一问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 增加细节描写:在公文中适当增加一些细节描写,以丰富句子的表达方式,使读者能够更加直观地了解事件、问题或建议的内容。

2. 使用生动形象的比喻或隐喻:通过比喻或隐喻的方式,可以将抽象的概念具象化,增强公文的表达力和感染力。

3. 借鉴文学手法:在公文中适当借用一些文学手法,如排比、对偶等,以增加表达的艺术性和活力。

二、语言晦涩难懂公文中常常使用大量的官方术语和行政性语言,导致读者难以理解和疲于琢磨。

为解决这一问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 使用简洁明了的词语:尽量使用通俗易懂的词语,减少或替换过于专业的术语,使公文更加易于理解。

2. 避免长句和复杂的语法结构:尽量使用简短的句子和简单的语法结构,以降低句子的复杂度,提高整体的可读性。

3. 增加解释和补充说明:对于一些专业术语和复杂概念,可以在公文中适当增加解释和补充说明,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

三、句式单一乏味公文写作中,往往使用相似的句式和结构,导致公文的表达单一乏味,缺乏变化和层次感。

为解决这一问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 多种句式转换:在公文中使用多种句式转换,如主被动句的转换、倒装句等,以增加句子的层次感和变化性。

2. 段落分明有序:合理划分公文的段落,每个段落都有明确的中心思想,并通过段落之间的过渡句子进行衔接,使公文整体结构感强。

3. 采用巧妙修饰:在公文中适当使用修饰词和修饰语,使句子更加丰富、生动,并增加表达的灵活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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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令(令)”格式相关规定的不自洽问题与消解方案摘要:通过对“命令(令)”格式相关规定的解读,发现目前的相关规定存在命令标志规定的不合理,令号问题表述模糊或存在空白点等不自洽问题,现实公文中“命令(令)”的行文格式的不统一,发文字号多样化等,与相关规定的不自洽存在一定的关系。

据此提出消解方案,以资相关规定的制作机关参考。

关键词:命令(令);格式;不自洽;消解方案Abstract:Through the“命令(令)”interpretation of the relevant provisions of the format,the relevant provisions of the current existence of “命令(令)”flag provisions unreasonable,that number is vague or gaps exist not self consistent problem,“命令(令)”reality in official documents is not a unified style,word diversification,and the related regulations are not consistent and there is some relationship between. Puts forward solutions,for the relevant provisions of the production department references.Keywords:命令(令);Format;Not self consistent;Solutions《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GB/T 9704―2012)(以下简称新《格式》)对“命令(令)”的格式作了特别的规定,“发文机关标志由发文机关全称加‘命令’或‘令’字组成,居中排布,上边缘至版心上边缘为20 mm,推荐使用红色小标宋体字。

发文机关标志下空二行居中编排令号,令号下空二行编排正文……”与原《格式》相比,略有变化,如将“标识”改为“标志”,删去“命令标识”这一提法,将成文日期“右空两字”改为“右空四字”等。

细究这一规定,可以发现其中存在几个方面的不自洽问题,需要加以消解。

1 “命令(令)”格式相关规定的不自洽问题1.1 发文机关标志与标题制作问题1.1.1 如果命令的发文机关标志中带有事由则按发文机关全称加“命令”或“令”字的方式(以下简称为“标志”式)处置遇到困难。

现实的“命令(令)”公文一般采用这样两种形式:一种是“发文机关+关于+事由+文种”,如《公安部关于表彰全国公安系统优秀单位优秀人民警察的命令》、《××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实行森林防火戒严的命令》、《公安部关于表彰“清网行动”成绩突出集体和个人的命令》、《公安部关于表彰全国公安机关专项治理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命令》、《××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县人民政府嘉奖的命令》等;另一种是“发文机关+事由+文种”,与前一种相比少了“关于”二字,如《×××人民政府××年森林防火命令》、《××省人民政府××××年森林防火命令》等。

这两种形式均具约定俗成性,且从语言学角度看具有合“法”性,可称之为“标题”式。

如果一定要按新《格式》要求处理为“标志”式,则从实践上看无法做到,从理论上看又显失合理,而硬性规定取消带有事由一类“命令(令)”,又难以找到相关理据,如此便陷入两难境地。

1.1.2 按新《格式》规定,“命令(令)”似乎也不必制作标题,命令(令)的“发文机关标志”一身二用,既有文件式公文的发文机关标志功能,又兼有标题功能,但从字里行间又不能明确得出这一结论,因此这只能是一种推断。

我们所见的现实公文,有仅标注“发文机关标志”而无标题形式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11号)、《HN省公安厅令》(第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等等,这种格式与新《格式》规定能够吻合,但难得一见行政公文中单纯使用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部命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委员会命令》这一类形式的,即只适用于“令”而不适用于“命令”,这样,“发文机关标志由发文机关全称加‘命令’”这一规定便有名无实了。

1.1.3 现实公文中存在同一份命令中,有既出现文件式的“发文机关标志”,也出现命令(令)格式的“发文机关标志”的情形,如《辽宁省人民政府20××年森林防火命令》(辽政发〔20××〕10号),《辽宁省人民政府森林防火命令》(辽政发〔20××〕5号)便均冠以“辽宁省人民政府文件”的发文机关标志(可称之为“双标志”式),这与新《格式》规定(旧《格式》规定同此)明显发生冲突,究竟是新《格式》的规定有失合理,还是发文机关“有法未依”?1.2 令号问题。

令号如何标注,新《格式》存在空白点。

现实公文中令号的标注方法有好几种,第一种是文件式标注法。

如“公奖字〔2013〕13号”、“×政任〔20××〕4号”等,这种标注能不能算是令号值得商榷,但如果不算,则该命令的令号为空。

第二种是采用“第×号”这种序号系列标注法。

其中的“×”数字、汉字并用,如“第12号”、“第13号”或“第十二号”、“第十三号”等。

其中第一种又有走不同系列的情形。

有的“命令(令)”走的是“函”系列,如令(文)号为“国函〔20××〕68号”,“国函〔20××〕31号”等,还有的“命令(令)”走的是普通的下行的行政公文系列,如《××市人民政府关于防汛工作进入实战状态的命令》的文号是“××政令〔20××〕9号”,《××省人民政府关于李××任职的命令》的文号是“晋政任〔20××〕4号”等。

而其中的走“函”系列的又与“命令(令)”的文种内涵大相径庭。

尽管有学者区分了“函的形式”与“函”的文种,认为:“与‘函的形式’有关的是实体令。

实体令主要用于‘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嘉奖有关单位及人员’,还包括依照法律规定向一些准军事机关的工作人员颁授职衔(如关衔、警衔等)……这类实体令,大都以‘函的形式’制发。

”[1]但这些潜在的规则(也可以说是“奥秘”)毕竟难以从相关规定中找到直接性依据,需要学者、专家花费较大的气力去挖掘、阐发,普通的公文学习者与写作者要作较为充分的了解又谈何容易?故而有理由认为“命令(令)”的格式规定、要求等存在模糊不清之处。

从这个意义上说,新《格式》有失入之嫌,即不能完全概括命令标志应有的方法与形式,导致不严密、顾此失彼、矛盾背离等不自洽问题的产生。

2 消解方案2.1 细化并明确命令(令)格式的规则2.1.1 对于发文机关标志可分别作出规定。

“标志”式可以继续使用,这是完全符合命令(令)格式的标注形式。

“标题”式具有简洁、明确、实用、大众化、可接受度高等特点,合法合理。

“双标志”式应当取消,因为既然特别对命令(令)作了发文机关标志的规定,就不应当再存在这一种不同的形式,否则,一方面标志重复,另一方面也显不出命令(令)格式的特定性。

现实公安行政公文中,还出现发文机关标志下再加标题这种“标志+标题”式,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命令》(公奖字〔2013〕13号)“关于给新疆巴楚县公安局色力布亚派出所记集体一等功和追授任昌举等6名同志全国公安系统二级英雄模范荣誉称号的命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命令》(公奖字〔2012〕126号)“关于追授胡永海同志全国公安系统二级英雄模范称号的命令”。

《国务院关于授予和晋升赵福地等5名同志海关关衔的命令》(国函〔20××〕68号)等,这种形式是矛盾运动的产物,即发文机关欲加标题,但按规定又不能省去发文机关标志,所以只好如此标志。

从学理上看,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因为仅有发文机关标志而没有标题,将来归档、查询等可能会出现意想不到的问题,同时也与文件式、信函式差别过大,而且还不利于揭示公文主题,特别是在《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取消了“主题词”这项格式要素的背景下。

因此,这种形式可以作为一种标志形式,它与文件格式、信函格式同中有异,异中有同,在公文格式的整齐美观性和不同格式公文间的差异性的表现方面,都具有可取之处。

正因为“命令(令)”格式的相关规定、要求等存在模糊不清之处,加之各地行政机关制定实施细则时又各自持有自己的看法,才导致“命令(令)”的格式实际上并非整齐划一。

有学者通过对现实“命令(令)”行文现象的分析、归纳发现,它们使用了不同的格式。

发布令使用了令号即“第×号”,表明发布令使用的是公文的特定格式的“命令格式”。

行政令使用了通常的发文字号,表明行政令使用的是“文件格式”;嘉奖令和任免令的发文字号为“×函”,表明其使用的是“信函式格式”。

[2]问题在于“命令(令)”格式既然是三种“公文的特定格式”之一,就应当与一般的公文格式有所不同,两者不应存在交叉、包含关系,更不能存在完全相同的情形。

而三种格式情形恰恰说明了“命令(令)”格式的包蕴性、多样性,出现一种特定“命令(令)”格式与“三种现实格式”的矛盾。

可见,相关规定、现实公文、研究成果三者之间存在不太一致甚至于抵牾的地方。

2.1.2 统一令号的标注规则。

现实命令(令)令号的形式多样,学者的分析也较为复杂。

应尽量避免将简单问题复杂化、不便于实际使用等弊端。

可一律以“第×号”为标准,其中“×”为阿拉伯数字,以与文件式公文发文字号的有关要求一致起来,加“第”一方面与现代汉语表达相一致,另一方面显示与文件式发文字号不加“第”的差异,显示特定格式的特定性。

2.2 出台相关解释性文件,补充交代相关规定之理由。

这一点,《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条文释义》(以下简称《释义》)的做法值得继续沿用。

原则上说,每一种规定都有相应的理由或依据,可在相关解释性条文中加以说明,细致程度可区别对待,或详细说明,或点明出处等,尤其是新老规定不同的地方,目的在于方便学习者知其然且知其所以然,同时也制约、启发相关规定的制定者,方便相关解释性文件的出台。

《释义》强调,“本标准特别规定了命令(令)的格式,而且是比照国务院命令(令)的现行格式设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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