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印发2017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类)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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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加强金融企业财务监管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加强金融企业财务监管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加强金融企业财务监管若干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1999.10.29•【文号】财债字[1999]217号•【施行日期】2000.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财政部关于加强金融企业财务监管若干问题的通知(财债字〔1999〕217号1999年10月29日)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招商银行,中国民生银行,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中国光大信托投资公司,中国民族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中国金谷信托投资公司,中煤信托投资公司,中国科技信托投资公司,中国教育信托投资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切实加强金融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提高金融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现就加强金融企业财务管理工作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一、金融企业要严格按照《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及国家有关财务规定,全面反映企业的资产和负债,正确核算企业收入和支出,健全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加强企业财务管理工作;要严格按照《金融企业费用专户管理办法》(财债字〔1998〕69号)的规定,切实建立费用支出专户管理制度,制订科学合理的费用指标,加强支出管理。

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财务制度、规定和财经纪律,接受各级财政主管部门的财务监督和管理。

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要严格按照《关于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财务管理的规定》(财商字〔1997〕43号)的要求,按时向主管财政部门报送财务计划和财务决算。

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要接受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的财务监管。

二、严格按规定核算应收息和应付息。

金融企业要严格按照权责发生制的核算原则和财务制度规定,核算和计提应收利息和应付利息。

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1.05.12•【文号】财金[2011]50号•【施行日期】2011.05.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办法》的通知财金[2011]50号各中央管理金融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为了加强对金融企业的财务监管,进一步规范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工作,综合反映金融企业资产营运质量,推动金融企业提升经营管理水平,促进金融企业健康发展,现印发《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办法》及《金融企业绩效评价指标及结果计分表》、《金融企业绩效评价指标计算公式说明》,请遵照执行。

附件:1.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办法2.金融企业绩效评价指标及结果计分表3.金融企业绩效评价指标计算公式说明财政部二○一一年五月十二日附件1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金融企业的财务监管,进一步规范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工作,综合反映金融企业资产营运质量,推动金融企业提升经营管理水平,促进金融企业健康发展,根据《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4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金融企业的绩效评价工作,适用本办法,金融企业具体包括:(一)执业需取得银行业务许可证的政策性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信用社、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财务公司等;(二)执业需取得保险业务许可证的各类保险企业等;(三)执业需取得证券业务许可证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等;(四)各类金融控股公司、信用担保公司以及金融监管部门所属的从事相关金融业务的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绩效评价,是指通过建立评价财务指标体系,对照相应行业评价标准,对金融企业一个会计年度的盈利能力、资产质量、偿付能力以及经营增长状况等进行的综合评判。

财政部关于印发2017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保险类)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2017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保险类)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2017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保险类)的通知【法规类别】公司企业财务管理【发文字号】财金[2017]108号【发布部门】财政部【发布日期】2017.10.23【实施日期】2017.10.2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财政部关于印发2017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保险类〕的通知(财金〔2017〕10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有关中央金融企业:为了做好2017年度金融企业的财务决算工作,及时掌握全国保险类金融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资产质量等基础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国务院令第287号)、《企业会计准则》、《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42号)、《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办法》(财金〔2016〕35号)等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2017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保险类〕》及编制说明。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套报表的构成及填报范围本套报表包括报表封面、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资产减值准备明细表、资产质量情况表、固定资产情况表、业务及管理费与营业外收支明细表、税金及社会保险费用缴纳情况表、基本情况表、(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表、绩效评价基础数据表、绩效评价基础数据调整表以及绩效评价加减分事项表等15部分(见附件1、附件2、附件4、附件5、附件6、附件7),适用于境内各类所有制形式和组织形式的保险类金融企业填报。

二、本套报表的填报要求(一)本套报表是保险类金融企业向财政部门报送2017年度财务决算报表的统一格式,各企业要认真按照编制说明做好填报工作,对报表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中央金融企业和各地财政部门应按我部规定的基本格式、体例和要求(见附件3),认真撰写财务分析报告,包括分析本企业或本地区金融企业的基本财务状况、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有关政策建议。

各地财政部门应将银行类、证券类、保险类、担保类、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类和金融控股集团公司类报表数据汇总后撰写一套财务分析报告。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的通知(2009年修订)-财建[2009]648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的通知(2009年修订)-财建[2009]648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的通知(2009年修订)正文:----------------------------------------------------------------------------------------------------------------------------------------------------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9]648号)财政部(投资评审中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指导财政部门及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开展财政投资评审工作,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提高财政投资评审工作效率,我部对《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财建[2001]591号)的有关内容进行了修订。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馈。

财政部二00九年十月十四日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等法律和行政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财政部门通过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进行评价与审查,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资金使用情况,以及其他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是财政资金规范、安全、有效运行的基本保证。

财政投资评审业务由财政部门委托其所属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或经财政部门认可的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进行。

其中,社会中介机构按照《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通过国内公开招标产生。

第三条财政投资评审的范围包括:(一)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含国债)安排的建设项目;(二)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三)政府性基金、预算外资金等安排的建设项目;(四)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五)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六)需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的其他项目或专项资金。

商业银行绩效评价办法

商业银行绩效评价办法

附件1商业银行绩效评价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完善商业银行绩效评价体系,推动商业银行更加有效响应国家宏观政策、服务实体经济、服务微观经济,引导商业银行高质量发展,增强活力,提高运营效率,做优做强国有金融资本,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指导意见》、《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商业银行(含国有实际控制商业银行)、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实质性管理的商业银行。

其他商业银行可参照执行。

本办法所称商业银行,是指执业需取得银行业务许可证的国有大型商业银行、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绩效评价,是指财政部门根据商业银行功能特点建立评价指标体系,运用适当评价方法和评价标准,对商业银行一个会计年度响应国家宏观政策、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情况,以及发展质量、经营效益情况进行的综合评价。

第四条商业银行绩效评价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服务国家宏观政策和服务实体经济导向。

商业银行绩效评价要为国家宏观政策实施提供强有力的保障支撑,体现更好服务实体经济、服务微观经济的导向,促进商业银行与实体经济的良性互动、共生共荣。

(二)坚持高质量发展和创新驱动导向。

商业银行绩效评价以新发展理念为指导,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可持续发展为目标,引导商业银行加快转变发展理念和发展方式,加大自主创新力度,优化资源配置,提升投入产出效率,增强核心竞争力,强化金融服务功能,有效防范金融风险。

(三)坚持市场机制和政府引导相统一。

商业银行绩效评价遵循市场经济和企业发展规律,坚持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

政府通过制定规则,发挥宏观指导作用,维护经济金融安全。

财政部门依法履行金融企业出资人职责,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引导,促进国有金融资本保值增值。

(四)坚持统一规制和分级管理相结合。

财政部负责分类制定全国金融企业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负责采集数据,计算并发布行业标准值,并负责组织实施中央管理的商业银行绩效评价。

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金融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金融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金融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0.06.07•【文号】财金[2010]56号•【施行日期】2010.06.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财务制度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金融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0]5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了加强对地方金融企业的财务监督管理工作,促进地方金融企业健康发展,现将《地方金融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地方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地方金融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工作,合理安排人员和经费,积极发挥工作主动性,切实提高财务监督管理水平。

财政部二〇一〇年六月七日附件:地方金融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地方金融企业的财务监督管理,规范地方金融企业的财务行为,防范地方金融企业财务风险,促进地方金融企业健康发展,根据《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4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法取得金融业务许可证的非中央管理金融企业,包括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信用社、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财务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等(以下简称地方金融企业)适用本办法。

非中央管理的金融控股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和融资性担保公司等从事金融性业务的其他企业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地方财政部门是地方金融企业的财务主管部门,对本级地方金融企业实施财务监督管理,指导下级财政部门开展财务监督管理工作。

主要职责包括:监督地方金融企业执行本办法及其他财务管理规定;指导、督促地方金融企业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指导、督促地方金融企业建立健全财务风险控制体系,监测地方金融企业财务风险及其运营状况;监督地方金融企业的财务行为;加强地方金融企业财务信息管理;监督地方金融企业接受社会审计和资产评估等。

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地方金融机构财务监管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地方金融机构财务监管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地方金融机构财务监管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1999.08.02•【文号】财债字[1999]164号•【施行日期】1999.08.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财政监督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地方金融机构财务监管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财债字〔1999〕164号1999年8月2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促进地方财政部门加强对地方金融机构的财务监管工作,针对目前地方金融机构财务监管的现状,依据现行有关财务制度和规定,财政部制定了《关于加强地方金融机构财务监管的指导意见》,现印发你们,请组织实施。

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将情况报送我部。

附件:关于加强地方金融机构财务监管的指导意见附件:关于加强地方金融机构财务监管的指导意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地方金融机构发展很快,地方金融已成为我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但是,长期以来,各级财政部门对地方金融机构的财务监管比较薄弱,地方金融风险问题十分突出。

在清理整顿地方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城乡信用社和农村基金会等的过程中,有些地区的金融风险已经转化为财政风险。

为此,我部向国务院上报了《关于防范和化解地方金融债务风险有关问题的请示》,提出了加强地方金融机构财务监管的若干建议,国务院已批准同意。

现就地方财政部门加强地方金融机构的财务监管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提高对加强地方金融机构财务监管的认识。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在我国国民经济中的作用日益显著。

金融风险的突发性强、涉及面广、危害极大,一旦爆发重大问题,就会危及经济、社会甚至政治稳定,严重影响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进程。

各级财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到,财务监管簿弱是当前产生地方金融风险并由此导致财政风险的重要原因之一,必须高度重视并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对地方金融机构的财务监管,认真解决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避免出现严重的全局性或局部性金融风波。

A06441《基本情况表(适用执行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的金融控股集团公司类)》

A06441《基本情况表(适用执行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的金融控股集团公司类)》
A06441
【分类索引】业务类别
申报纳税表单类型
纳税人填报设置依据(表单来源)
政策规定表单财务决算报表(金融控股集团公司类)的通知》(财金〔2012〕146号)
【表单】
基本情况表
金控07表
编制单位:年度金额单位:元
项目
行次
数额
项目
行次
数额
一、机构户数(个):
22
(二)纳入决算合并范围法人企业户数
8
4、三级及三级以下分公司、子公司人数
23
1、总公司户数
9
其中:境外机构人数
24
2、一级子公司户数
10
(三)内退人员人数
25
3、二级子公司户数
11
(四)全年平均职工人数
26
4、三级及三级以下子公司户数
12
(五)年末离退休人数
27
其中:境外子公司户数
13
(六)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职工人数
1
二、职工人数(人):
16
——
(一)全部法人企业户数
2
(一)年末从业人员人数
17
1、总公司户数
3
其中:劳务用工人数
18
2、一级子公司户数
4
(二)年末职工人数
19
3、二级子公司户数
5
1、总公司人数
20
4、三级及三级以下子公司户数
6
2、一级分公司、子公司人数
21
其中:境外子公司户数
7
3、二级分公司、子公司人数
28
(三)分公司户数
14
(七)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职工人数
29
其中:境外分公司户数
15
(八)参加失业保险职工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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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2017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金融资产
管理公司类)的通知
【法规类别】公司企业财务管理
【发文字号】财金[2017]110号
【发布部门】财政部
【发布日期】2017.10.23
【实施日期】2017.10.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财政部关于印发2017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类〕的通知
(财金〔2017〕1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为了做好2017年度金融企业的财务决算工作,及时掌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资产质量等基础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国务院令第287号)、《企业会计准则》、《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42号)、《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办法》(财金〔2016〕35号)等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2017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类〕》及编制说明。

现将有关
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套报表的构成及填报范围
本套报表包括报表封面、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资产减值准备明细表、资产质量情况表、固定资产情况表、业务及管理费与营业外收支明细表、税金及社会保险费用缴纳情况表、基本情况表、(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表、绩效评价基础数据表、绩效评价基础数据调整表以及绩效评价加减分事项表等15部分(见附件1、附件2、附件4、附件5、附件6、附件7),适用于境内各类所有制形式和组织形式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资产公司)填报。

二、本套报表的填报要求
(一)本套报表是资产公司母公司向财政部门报送2017年度财务决算报表的统一格式,各资产公司要认真按照编制说明做好填报工作,对报表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中央金融企业和各地财政部门应按我部规定的基本格式、体例和要求(见附件3),认真撰写财务分析报告,包括分析本企业或本地区金融企业的基本财务状况、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有关政策建议。

各地财政部门应将银行类、证券类、保险类、担保类、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类和金融控股集团公司类报表数据汇总后撰写一套财务分析报告。

(二)金融企业向财政部门报送(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表,其中国有绝对控股和国有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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