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权与姓名权冲突的侵权判定
姓名权与商标权冲突的法律问题分析——以“乔丹案”为例

对 拼音 “ Q I A O D A N ” “ q i a o d a n ” 并不 享有 姓名 权 , 诉 争 商标并 没
有侵 害乔丹 的在先 姓名权 ;而 且诉争 商标 既没有有 害 于社会 主义 道德风 尚 , 也没有 造成其 他不 良影 响 , 同时也 没有 以欺骗 手段 或者 其他不正 当手段 取得 注册 的情形 ,因此对 于该 等诉 争商标 , 最高人 民法 院维 持 了二审法 院 的判 决 , 驳 回乔丹 的再 审 申请 。
为由, 向商标评 审委员会 提 出撤 销前述 争议商 标 的申请 , 商标
评 审委员会 裁定驳 回 了乔 丹的 申请 。后篮 球 明星乔丹 向北京 市第 一 中级人 民法 院提起 行政诉讼 ,败诉 后又 向北京市 高级 人 民法 院上诉但仍 旧败诉 。 2 0 1 5年 , 乔丹 因不 服北京市 高级人 民法 院作 出的关 于诉 争商标 的 6 8件商 标争 议行 政纠 纷 案件
判 结果 概括 如下 : ( 1 ) 对 于涉及 “ 乔丹 ” 商标 的 三个 案件 , 该争
案例 , 结合商标权 与姓名权 的相关法律规定和理论 学说 , 对姓名 权 与商标权 冲突 中的主要法律问题进行分析 。
一
、
“ 乔丹案’ ’ 基本案情 与法院判决
议商 标的注册 确实 侵害乔 丹作 为一名 自然人对 “ 乔丹 ” 享 有 的
姓名 权这一在 先权利 , 违 反 了《 商 标法 》 关 于商标 注册 的规定 ,
应 当予 以撤销 ,因此最 高人 民法 院判 决撤 销商标评 审委 员会 之前 作 出的被诉 裁定 和法院作 出的一 审和二 审判 决 , 判 令商 标评 审委员会 针对争 议商标 重新作 出裁 定 ; ( 2 ) 对 于涉及 拼音 “ Q I A O D A N ” 的 四个 案件 , 以及 拼音 “ q i a o d a n ” 与相 关 图形 组合 而成 的商 标的 三个 案件 ,由于篮球 明争议商标是否享有姓 名权 以及姓 名权人本 身的知名程度和相 关公 众对其认 知水平 , 是 认定争议商标侵 害姓 名权人姓名权与否的关键 。当前我 国对姓名权 与商标权 的冲突主要通过《 商标 法》 中的“ 不良影 响” 条 款或“ 在 先权 利” 条款或《 反不正 当竞争法》 的相关条款三种方式加 以规制 , 在 司法实践 中选择适 用时 , 法官 自由裁量权较
最新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利冲突-法律汇编 (2)

第六十条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第一条下列行为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
(一)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二)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
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论商标权与姓名权的冲突与规制

论商标权与姓名权的冲突与规制作者:魏臻来源:《公关世界》2020年第10期摘要:姓名是自然人特定化的社会标志,而商标是企业用来区分商品和服务来源的标志。
随着市场经济商品化的高速发展,现代企业受利益驱使,抢注名人姓名为商标用于商品的推销或开发其商业价值,从而加剧了姓名权与商标权的冲突。
本文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对姓名权与商标权冲突中的所涉主要法律问题进行分析,明确争议商标侵犯在姓名权的认定标准,并就如何规制姓名权与商标权的冲突提出合理建议。
关键词:姓名权商标权财产利益利益冲突一、问题的提出2019年12月24日,旷日持久的“乔丹”商标争议案件被最高人民法院列入第22批指导性案例。
这一广受关注的案件在商标法领域具有里程碑的意义,并由此引发了学界及司法界对姓名权与商标权问题的一系列探讨。
对于企业而言,显著的商品标示能够极大程度地推动产品市场化从而获得商业利益,追求商标的显著化无疑成为诸多企业的制胜策略。
然而,个别企业剑走偏锋,在未得到商业授权的情况下,将社会知名人士姓名或其姓名谐音注册为商标以赚取市场流量,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据统计,自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涉及姓名权与商标权冲突的案件就发生了42起,更有甚者将逝世医生姓名注册为产品商标,姓名权人利益遭受极大侵害。
值得庆幸的是,这一类型案件绝大多数都被商标局和人民法院认定为侵害姓名权人的姓名权从而被驳回或宣告无效,在姓名权与商标权的冲突之中,姓名权基本处于上风。
不可否认的是,在商标权与姓名权的冲突之中,亦存在商标系合法使用的案件。
本文拟结合商标权与姓名权的相关法律规定和理论学说,对姓名权与商标权冲突中的主要法律问题进行探析,并就如何实现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在正确的轨道上引领发展,提出自己的建议。
二、姓名权与商标权的冲突(一)姓名权与商标权的权利边界姓名权是自然人对自己姓名设立、使用、变更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姓名符号经长期使用,成为该人的人格象征,便具有了识别或区别自然人个体差异的功能,是自然人特定化的社会标志。
商标权与姓名权的冲突

商标权与姓名权的冲突浅析商标权与姓名权的冲突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竞争的加剧,企业为了争夺市场、获取更好的经济效益,对商标的作用日益予以重视。
而某些企业或个人受利益驱动,故意造成商标与他人姓名的混淆,实施不正当竞争,侵犯他人合法权利。
对于此类权利冲突的解决,目前立法尚欠缺明确的规定,法院在审理商标侵权纠纷中应认真辨析具体法律关系,合理平衡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和经济秩序。
一、基本概念商标是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构成的,具有显著特征的可视性标志。
如“乔丹”、“李宁”等都是一种商标。
商标权指商标主管机关依法授予商标所有人对其注册商标受国家法律保护的专有权,也即通过注册获得权利;它是一项排他性的权利,他人使用或受让商标首先需要确认商标权的归属和权利状态。
姓名权指自然人享有的自主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其姓名,并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的权利。
姓名权在本质上是一项具体的人格权,与主体人身不可分离,不能转让、抛弃,也不能继承。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人格权不再是与财产权相分离的纯粹精神性权利,其包含的经济价值日益被发现和挖掘。
特别是名人的肖像、姓名商业价值越来越大,具有商品化的现实性。
当名人的姓名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被人恶意注册为商标,且导致了该名人利益受损的,就出现了商标侵犯姓名权问题,也即商标权与姓名权发生冲突。
二、商标权与姓名权发生冲突的原因及认定标准㈠权利冲突的原因1 、商标的构成要素包括文字、字母等形象化标识,姓名只能由文字、字母这一形象化标识构成,而且商标和姓名均有区别功能,两者在构成要素和功能上的重合为商标与姓名发生权利冲突提供了客观可能。
2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姓名特别是名人姓名的商业利用价值逐渐显现出来,经济生活中“傍名人”现象随之出现。
一些不法商家为了增加自己产品广告效应,往往会将一些名人姓名注册成为商标,并使用在其产品上。
试论商标权与姓名权的冲突与解决张学友”商标异议案之思考

二、乔丹案分析
在“乔丹”案中,迈克尔·乔丹主张中国乔丹体育公司在商业活动中使用其 姓名“乔丹”构成商标侵权,要求赔偿损失。但法院最终判决中国乔丹体育公司 并未侵犯迈克尔·乔丹的姓名权,因为其使用“乔丹”标识并未暗示与迈克 尔·乔丹本人存在直接关系。
该案中,姓名权和商标权之间的冲突主要来自于对“乔丹”这一标识的不同 理解。迈克尔·乔丹认为“乔丹”直接关联于他本人,而中国乔丹体育公司则认 为“乔丹”是其注册商标的一部分,不涉及迈克尔·乔丹的姓名权。在解决这一 冲突的过程中,法律需要在保护姓名权和商标权之间找到平衡点。
四、结论
“乔丹”案引发的名人姓名权与商标权冲突的法律思考让我们认识到,在解 决这类冲突时,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包括公平性、平衡保护以及社会影响等。 未来,随着此类案件的增多,我们期待法律在这方面的规定能够更加完善,以便 更好地解决名人姓名权与商标权之间的冲突,实现公平和正义。
姓名权与商标权冲突有关问题的 思考
为了保护姓名权不受商标权的侵犯,首先,个人应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在发 现侵权行为时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其次,国家应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大对 侵犯姓名权行为的处罚力度。同时,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商标申请的审查,防止恶 意注册他人姓名的行为。
二、商标权保护
商标权是商标所有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包括专有使用权、转让权、许可使用 权等。商标作为企业的无形资产,对于企业的经营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然而, 在现实中,商标权也面临着许多挑战。比如,一些人未经授权擅自使用他人的商 标进行宣传,这种行为严重侵犯了商标权。
近年来,备受的“张学友”商标异议案便是一起典型的商标权与姓名权冲突 案例。在此案中,张学友提出异议的商家将他的姓名作为商标使用在服装商品上, 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张学友作为公众人物,其姓名被商业化利用 的现象日益严重,这引发了广泛的社会。
商标权与姓名权冲突对策探究

商标权与姓名权冲突对策探究摘要:21世纪是经济快捷发展的时代,人们的消费水平也显著提高,商标品牌之下隐藏的巨大利益逐渐被发掘。
与此同时,明星及其网红们的姓名也不只是字面上的含义。
很多商家已经意识到,用他们的名字去注册商标,可以快速提高自己的品牌知名度,让自己的商品快速上市,赚取更多的利润。
由于我国《商标法》没有禁止使用姓名进行商标注册,因此许多商家利用这个漏洞赚取利益,这在实践中引发了商标权与姓名权冲突的一系列法律问题。
关键字:商标;商标权;姓名权一、引言在日常消费过程中,消费者在选择商品时,会选择自己喜欢和信任的品牌。
区别商品的符号是商标,商标本身代表一个品牌。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看到一些商品使用某个人姓名:如“张亮”麻辣烫、“乔丹”运动、“林志玲”服装等。
随着个体的成长和发展,他们在社会上产生了一定的影响,个人姓名家喻户晓。
所以当我们提到一个名字时,我们自然可以关联到特定人。
有时名字不仅指个人,还指个人所传递的品质、文化和精神,这使得名字具有超越名字本身的价值。
与此同时,许多企业看到了这个名字背后的商业价值。
为了吸引人们的注意力,更好地将自己的商品在市场流通,他们利用他人的名字注册为商标,误导大众认为其商品与名人有一定联系,从而使商品能够快速进入公众视线,给公众造成混乱。
二、商标权与姓名权法律冲突的原因(一)商标与姓名的构成要素和功能上相似姓名是自然人的名称,一般由姓和名组成,其中姓是其家族的名称,名则是自己的名称。
姓名是个人区别于他人的一种标识,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姓名权人的身份背景、社会评价等,是自然人人格的重要标志。
按照法律的规定,商标是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等要素组成的一种组合。
经营者注册商标用于自己的商品或提供服务区别于其他经营者。
商标是商品的商标,姓名是自然人的商标,都具有区分个人和其他人的独特功能。
而且商标和名字的构成都是由中文构成,难免会出现“重复”现象,这就使得商标权和姓名权之间引发一系列的法律问题。
论姓名权与姓名商标权的冲突

论姓名权与姓名商标权的冲突摘要:近年来,伴随着中国经济的高速发展,涌现出了大量和姓名相关的法律问题,其中最具代表性的问题就是姓名商标问题。
研究姓名权与姓名商标权法律问题具有其社会和法律现实意义。
关键词:姓名权;姓名商标权;商品化权一、姓名权及姓名商标权的含义与特征自然人的姓名一旦经过户籍登记机关进行登记后,随即成为公民的较为重要的人格权的内容之一,即姓名权,而姓名商标的概念一般可表达为一种以姓氏或姓名标记各类人的具体类型的标记。
根据这个定义我们可以得出姓名商标包含以下两种情形:一是仅以姓氏作标识的商标。
二是姓氏加名字的商标。
为使下文论述更加清晰,下文的姓名商标皆使用前述的第二种含义。
姓名商标作为商标类型的种类之一,其当然的具有商标的一般特征。
但其还存在着其独有的特性:(1)姓名商标和姓名权存在联系。
姓名商标是通过注册自然人的姓名产生的,因此它和姓名权有着绝对联系。
(2)姓名商标和姓名权存在冲突。
姓名权本质上可认为是人身权,不具独占性,而姓名商标权则是财产性权利,可独占且可转让。
鉴于二者的不可分割的联系,姓名商标定然会牵涉到他人的人格利益。
(3)姓名商标中的姓名商业化价值。
姓名的产生是为了我们日常生活的便利,不作为商业交换。
但是一旦作为商标注册就能产生经济利益。
二、姓名商标权与姓名权的冲突姓名商标权和姓名权二者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而变迁,产生了丰富多样的冲突情形,我们所讨论的姓名商标权与姓名权的矛盾则集中体现为姓名商标权侵犯姓名权。
具体有以下情形:(1)直接注册他人的真实姓名为商标具体有两种表现形式:一种是抢注,即在他人未将自己的在真实姓名用于注册商标之前,包括他人已经使用该姓名商标,但由于疏忽大意等原因尚未注册前抢先进行申请注册;另一种则是姓名商标申请人本身不具有故意使用他人姓名作为商标的主观目的,单用简单的日常汉字的组合进行商标注册,但鉴于汉字有限,可能产生碰巧与他人真实姓名相同。
(2)注册与他人姓名相同的姓名商标此情形主要是指自然人的重名问题,就法律而言,我国并未禁止自然人重名。
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冲突了怎么办

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冲突了怎么办由于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冲突产⽣有很多客观原因,⽽现有商标法法律、法规的不完备,所以我们要本着解决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冲突适⽤的原则,去解决这些问题。
与企业名称权冲突了怎么办解决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冲突适⽤的原则(⼀)保护在先权利原则保护在先权利是解决权利冲突的⼀项基本原则。
在前述《第九条、第三⼗⼀条中有关申请不得与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的规定,以及《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有关已经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不得损害他⼈合法权益的规定,都是这⼀原则的体现。
根据这⼀原则,在后权利的取得不得侵犯他⼈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否则在先权利⼈有权要求主管机关不予核准在后的注册申请或者撤消在后取得的权利。
但这⼀原则不是绝对的,在适⽤这⼀原则的同时,应当同时考虑诚实信⽤原则和公平原则。
⽐如甲⼄两企业分别在相隔较远的不同地区,甲的企业名称注册在先,⼄的善意注册在后,经过使⽤已经在相关公众中具有⼀定声誉,该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和该商标相同,并在市场上造成混淆,这时就不能仅以甲的企业名称注册在先⽽阻⽌或者撤消在后商标的注册,⽽应当同时适当保护善意的在后商标权利⼈的权利。
(⼆)诚实信⽤原则诚实信⽤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也是市场经济中的基本⾏为准则。
前述《第⼆条有关经营者应当遵守诚实信⽤原则的规定,则是⽬前处理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冲突应当遵循诚实信⽤原则的明确依据。
前述最⾼⼈民法院的批复中也明确表述了这⼀原则。
根据这⼀原则,商标权或者企业名称权的取得或者⾏使应当出于善意,不能恶意损害他⼈的合法权利。
如甲⼄两个同⾏业内的企业,甲的商标已经注册,并已经在相关公众中具有⼀定声誉,⼄将该为其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并在市场上造成混淆,可以认定⼄具有主观上的故意,构成不正当竞争。
⼜如甲⼄两企业,由于甲不正当的使⽤⾃⼰的企业名称,在市场上造成与⼄的注册商标的混淆,由于甲⾏为的不正当性,可以认为甲具有主观上的故意,违反了诚实信⽤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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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与姓名权冲突的侵权判定
姓名:王雅宇专业:13级知产学号:201321013027
近些年来,公众人物的人格利益越来越多地与商业经营相联系,名人效应在商标领域也有所凸显。
一时间,“粥心驰”、“泻停封”、“锅得缸”等与公众人物姓名相联系的谐音商标竞相出现在商业经营和品牌推广中,令人忍俊不禁。
若细究该种商业现象背后所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主要是化用音译公众人物名字作为商标是否构成侵权的问题,而在此处被侵犯权利所指向的客体除了显而易见的自然人的姓名权之外,还应包括一种特殊形态的权利——形象商品化权。
姓名是自然人以文字的形式对其人格所作出的表达。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姓名权作为一种人格权,受法律保护,自然人的姓名权始于出生,终于死亡,但它并非一种独占权,相互之间并不排斥,同姓同名为法律所容许。
1然而,现代社会“注意力经济”或“眼球经济”已越发重要,对自然人的人格标识要素(如姓名、肖像、声音等)进行商业利用(如用于商品或广告)也已屡见不鲜,这种现象称之为——人格商品化。
形象本与人格因素或角色因素有关,但在商品经济的条件下,知名形象的某些特征具有“第二次开发利用”的价值。
这种利用的目的,并不局限于该形象的知名度与创造性本身,而在于该形象与特定商品的结合而对消费者带1王利明:《民法、侵权行为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311页。
来的良好影响,这即是“形象的商品化”,这就产生了一种具有财产价值的商品化形象权。
2WIPO公布的一份报告认为,形象的商品化可以通过将该形象与不同的商品或服务相联系,使得预期的消费者因为对该形象的熟悉和认同而购买该商品或服务。
3故而,在公众人物的姓名存在商业化利用的形势下,商标权与姓名权的冲突便由此产生。
从侵权责任法与商标法判定侵权的角度来看待姓名权与商标权
的冲突现象,笔者认为可从如下几点来考虑行为人是否构成侵权:(1)行为人是否实施了未经权利人许可,在商业经营中盗用、冒用他人姓名的行为。
我国《商标法实施细则》第25条规定,侵犯他人合法在先权利进行商标注册的,属于以欺骗手段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
显然,如果未经权利人许可,注册商标侵犯了他人合法的在先姓名权,该商标应当被撤销。
(2)行为人是否具有主观上的过错,即明知或恶意为之。
如果行为人是出于利用姓名权人具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的目的,从而达到为自己的商业经营起到宣传效果的作用,这在主观上就明显具有利用名人效应谋取不当得利的意图。
(3)客观上是否给权利人造成了精神上或经济上的损害。
由于姓名权是一种典型人身权,因此对姓名权权利人的利益损害定会涉及到精神方面,如果行为人将他人的姓名用于一些不洁物上作为商业标识,这明显会给姓名权人带来精神伤害。
此外,知名人物的形象商品化权具有财产权利的性质,行为人首先对知名人物的姓名或谐音姓名进行商业利用或宣2吴汉东:《形象的商品化与商品化的形象权》,载《法学》,2004年第10期。
3参见WIPO:Character Merchandising,WC/INF/10847995/IPLD,P6.
传,这对日后这些公众人物进军商业领域,从事自己的商业品牌的宣传无疑会带来巨大的财产性损害。
在新经济时代,在商标权与姓名权的行使已不再相安无事的情况下,认定侵权行为应当立足不同视角、考虑多种因素,在保护权利人的同时,也应尽量使不同权利主体间的利益得到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