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教师教育权
教育学原理 教师的权利与义务

教育学原理教师的权利与义务教师是承担着教育教学工作的专业人员,具有特殊的处境和职责,应拥有一定的权利和义务来保障教育教学工作的正常开展和质量水平的提高。
本文将分别从教师的权利和义务两个方面展开相关阐述。
教师的权利:1.选择教学方法和教材的权利:教师有权根据不同学生的学习特点和教学情况合理灵活选择教学方法,并选择合适的教材进行教学。
2.自主安排课堂教学活动:教师有权安排自己的课堂教学活动,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增加或缩减课程的内容和时间,保证教学质量。
3.基于良心评价学生:教师有权基于良心的评价方式对学生进行综合评价,并不歧视任何学生,公正评价学生的优点和不足。
4.参加学科研究和教育培训:教师有权参加各类学科研究和教育培训活动,增进自己的学术水平和专业知识。
5.维护教师的尊严和权威:教师有权维护自己的尊严和权威,防止学生对其不尊重和不礼貌的表现。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教师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从事违法活动,也不教唆或带动学生参与违法活动。
2.制定科学合理的教学方案:教师应制定科学合理的教学方案,根据教学大纲和学生的需要及能力,为学生提供科学有效的教育教学。
3.尊重学生的个性和差异:教师应尊重学生的个性和差异,不歧视任何学生,对学生以平等和公正的态度对待。
4.正确评价学生:教师应正确评价学生的学业成绩及其品德特点,不扭曲评价结果,公正客观的评价学生。
5.为学生健康成长服务:教师应以促进学生的健康成长为宗旨,尽力为学生的身心健康服务。
总之,教师作为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专业人员,应在教育教学工作中拥有一定的权利和义务,将愿望和责任转化为为学生提供高质量的教育教学服务。
通过教师的努力,促进教育教学品质的不断提高,帮助学生培养成熟健康的个体,为学生的未来奠定基础。
试论教师教育权的强制性及其实践意义

教 师教育权 的公权 力性质决 育 权 的 公 权 力 性 质 问 题 , 者 中有 学
权 利 而 被 确 认 的 职 务 上 必 要 的 权 利 。 日本 学 者 兼
子 仁 提 出 , 师 的 教 育 权 限 旨在 保 障 学 生 的 受 教 育 教 权利 , 这一 范 围 内 , 教 育 权 本 身虽 然 不 是 教 师 在 其 个人 的人 权 , 却 具 有保 障学 生受 教 育 权 利 的 “ 但 教 育 人 权 上 的 价 值 ”, 有 “自治 的 权 限 性 和 人 权 性 具 并 存 的 复 合 性 质 ” 3。 日本 学 者 浦 部 法 穗 认 为 “ [ 3 教
试 论 教 师 教 育权 的 强 制性 及 其 实践 意义
蒋 淑 波
( 大庆师 范学院 法学院, 黑龙江 大庆 13 1 ) 6 72
摘
要: 教育实践和教师教育权 的结构 与性质 决定 , 必须在 法理上 明确教 师教 育权 对相对 人具有 强制性 。从 认识
到制度层面分析 , 罚、 罚或教 师怠于管理 都是对教师教育权强制性 的误读及 制度 设计 上的缺 陷所 致, 师教育 体 心 教 权 强制 性的缺 失也有悖干权利与义务辩证 统 一的基 本 法理 。教 师教育 权具 有公权 力 性质 , 是法定 的专 业职 务权
中与儿 童 接触 。教 师 的 ‘ 育 权 ’ 只 是 在 这 种 制 教 ,
文 拟从 探讨 教师 教 育 权 的 强制 性 入 - 以解 决对 教 T" 师 教育 权认 识 的误 区和制 度设 计 的缺 陷。
浅谈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浅谈教师的权利和义务摘要:教师作为“人类灵魂的工程师”,其一言一行对学生一生的成长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因此了解教师的基本权利以及义务,对于提高教师的业务水平,增强教师的责任感和社会性是必不可少的。
关键词:教师基本权利基本义务二十一世纪最需要的就是人才,而教师恰恰是培育人才最重要的一环。
当今社会,明确教师的权利、义务已成为依法治教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之一。
我们从法律角度对教师的权利和义务进行解读,使教师明确所享有的法定权利及界限,以便更好的行使权利,自觉抵制各种侵害教师合法权益的现象;同时也使教师更加清晰地认识到其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增强教育教学的自觉性和责任感。
因此,在广泛实施“依法治校、依法治教“的今天,了解作为教育者享有哪些权利、应该履行哪些义务,无疑非常重要。
教师的权利和义务是统一的,不可分割的,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
一、教师的基本权利《教师法》在第二章中明确规定了教师的权利,教师的权利可以分为两个部分,一是教师作为公民所享有的各种权利;二是作为教师所享有的权利,这部分权利与教师的职业特点相联系,是教师职业特定的权利。
这两部分权利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教师作为公民享有的权利,有一部分体现在教师的职业中,然而,也有一部分是教师职业所独具的,与其它公民的权利不同。
结合教师的职业特点,教师的权利是指教师依照《教师法》的规定所享有的权利,表现为教师可以自主作出一定的行为,或要求他人作出相应的行为,在必要的时候可请求国家以强制力保障其权利的实现。
《教师法》第7条对我国教师的权利作出了规定。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教育教学权。
2.学术研究权。
3.指导评价权。
4.获取报酬权。
5.民主管理权。
6.进修、培训权。
1、教育教学权。
这是教师的最基本权利,作为教师,有权依据其所在学校的教学计划,教育工作量等具体要求,结合自身教学特点自主地组织课堂教学;有权依照教学大纲的要求确定其教学内容、进度,不断完善教学内容;有权针对不同的教育教学对象,在教育教学的形式、方法、具体内容等方面进行改革和实验。
教师教育权的性质及其内容探讨

性质及其 内容探讨
杨 阳 华 中 师 范 大学教 育 学院 4 0 7 50 9
的 权 利 。 中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教 育 法 》 第 ”
关于教 师教 育权的性 质和 内容不 仅在教 育理 论 研 究界 中争议颇 多而且教师 在行使其教 育 权 的过程 中也存在很 多问题 , 本文试 图以现 有法 律 为依 据 ,以教 育 实 际 问题 为参 考从
教育权。
( )从权 利 的 关 系范 畴 看 ,教 师 三 教 育 权既 是 一 种绝 对 权 利 又是 一 种 相 对权 利 。 权利 是 一个 关系范畴 ,基 于此 ,权 利 的 相对 性 决 定 了 教育 权 的 向对 方 是 依 法 为 教 师教 育权 的 充 分实 现 提 供 各种 条 件 的 方 。教师 的教 育权 要求其它任何组织 、 个人 不得 做 出妨 碍 侵 j教 师 行 使教 育权 巳 的 行 为 。 从这 个 角 度 而 言 ,教 师 教 育权 是 种 绝 对 权 ;但 教 师教 育权 的 实现 又必 须 依 赖 干特 定的 义 务 人 的积 极 作 为 ,必须 依
法 第 三条 规 定 “ 师 是 履 行 教育 教 学 职 教 责的专业人 员,承担教 书育人 ,培养社会
务教育法》等。教师教育仅的行 使必须以
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为准绳 ,不能超 出法律
允许 的 范 围。
’
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提高民族素 质 的使 命 。 ”第 二方面是 来 自干社 会授权 。 社会的发展有赖于教育事业的发展,教师 将社会对培养年青一代的需求转化为实际
以法律形式得 到了保证 。 最后 ,教 师 教 育权 实 质 上是 一 种 委托 权 。 第 一 方面 是 来 自于 国家授 权 。现 代 国 家 的 教育 目的 ,主要 是 通 过 促 进 个体 的 身
教育政策法规中教师权力和救济途径

教育政策法规中教师权力和救济途径一、教师权力的定义和范围教师权力是指教师在教育过程中所拥有的权利和责任。
在教育政策法规中,教师权力是被明确规定的,以确保教育的公平、公正和质量。
教师权力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教学内容的确定教师在教育过程中有权利决定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
教师根据学科要求和学生的实际情况,确定教学目标、教学内容、教学计划和教学方法。
2. 学生成绩评定教师有权对学生进行评价,包括考试成绩、作业评分、课堂参与等方面。
教师应当公正、客观地评价学生的学习情况,确保评价结果公平、公正。
3. 学生行为规范管理教师有权对学生的行为进行规范管理,包括课堂纪律、作业完成情况、考勤等。
教师可以采取适当的措施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和纠正,以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
4. 教育方案和教材的选择教师有权选择适合学生的教材和教育方案。
教师可以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和课堂需要选择合适的教材和教育方案,以提高教学效果。
二、教师权力的限制和界定虽然教师权力在教育政策法规中得到了明确的规定,但同时也有一定的限制和界定。
教师在行使权力时需要遵守以下原则:1. 尊重学生权利教师在行使权力时需要尊重学生的权利和尊严。
教师不能滥用权力,不得进行体罚、歧视或侵犯学生的人身权利。
2. 符合教育目标和要求教师行使权力时需与教育目标和要求相一致。
教师的教学方法、教育方案和评价标准等应当符合国家制定的教育政策和教学要求。
3. 依法行使权力教师行使权力应当依法进行。
教师应当遵守教育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确保教学活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三、教育政策法规中的救济途径在教育政策法规中,对于学生和教师来说,如果发生教育权利受到侵犯或存在争议的情况,有一些救济途径可以被采取:1. 申诉和投诉学生和教师可以向学校或相关教育部门提出申诉和投诉。
学校和相关教育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和处理申诉和投诉,并依法给予回应和处理结果。
2. 调解和协商对于教育纠纷,可以通过调解和协商解决。
论教师教育惩戒权合法性、必要性

文0 王其泉 ( 福建省三 明பைடு நூலகம்列 东中学)
因此 ,教 育惩 戒 权 是 教 师拥 有 的 一 种 摘 要 :本 文认 为 ,明 确 教 师教 育 惩戒 权 的合 法性 , 凸显教 师教 育 惩戒 权 的必 要 合法 权 力 ,教 育学 专 家谭 晓 玉 教 授将 教 师 性 , 使 教 师 能 够 正 确 合 理 地 使 用教 育 惩 戒 教 育 惩 戒 权 概 括 如 下 :“ 戒 权 是 一 种 权 惩 权 , 才 能 真 正 贯 彻 “ 人 为 本 ” 的教 育 理 力 , 它是 针 对 学生 违 反 规 范 的 行 为 ,基 于 以 念 , 实 现 素 质 教 育 的 目标 。 教师职业地位而拥有 的一种强制性权力 , 关 键 词 : 育 惩戒 ;合 法 性 ;必 要 性 它来 源 于 教 师 的教 育权 力 ,是 维 持教 育教 教 伴 随 素质教 育 的推广 ,“ 以人 为本 的 学活 动 正 常秩 序 、 保证 教 育 教 学 活动 正 常 教 育理 念 日益 深入 人 心 ,“ 学 生 为 中心 ” 开展 的权 力 , 也是 教 师职 业 权利 之 一 ” 以 。 新 型 教 育模 式 逐 渐 形成 ,教 师 是 否 拥 有教 二 、教 师 教 育 惩 戒 权 的必 要 性 针对 教 育 惩戒 的 必 要性 ,著 名 教育 家 育惩 戒 权 成 为 教 育界 关 注 的 焦 点 。 近 期 , 沈 阳 l65 中学 女教 师与学 生 冲突 事件 引起 马卡 连 科 强 调 : “ 理 的 惩 罚 制 度 不 仅 是 合 的 轩然 大 波 ,凸 显 了教 师 与 学 生 关 系的 错 合法 的 ,而且 也是 必要 的 。 这 种 合理 的 惩 位 ,再次 将 教 师 的 教育 惩 戒 权 推上 争 议 中 罚制 度 有 助 于 形成 学 生 的 坚 强 的性 格 ,能 心 ,引人 深 思 。 作 为一 名 长 期 从 事学 生 工 培 养 学 生 责 任 感 ,能 锻 炼 学 生 的 意志 和 人 作 的 教 育工 作 者 ,我认 为 教 育 惩 戒权 是 良 才 ,能 培 养学 生 抵 制 引 诱 和 战胜 引诱 的 能 性 教 育体 制 的 必要 组 成 部 分 。 只 有 明确 教 力 … …适 当 的 惩罚 ,不 仅 是 一 个 教育 者 的 育 惩戒 权 的 合 法性 ,正 确 合 理 地 使 用教 育 权 利 ,也 是一 个 教育 者的 义 务” 正如 马卡 。 惩 戒权 ,才 能 真 正贯 彻 “ 人 为 本 ” 的教 连 科 所 说 ,教 育惩 戒 是 良性 的教 育体 系 的 以 育 理 念 ,实 现 素 质教 育的 目标 。 重 要 组 成部 分 ,是 实 现 教 育 目标 的客 观 要 教 师 教 育 惩 戒 权 的合 法 性 求 。教 育 惩戒 权 的 必 要 性 可 概 括 如 下 : 1、 促 进 学生 养 成 遵 纪 守 法 的 良好 习 教 育 惩戒 不 是 体 罚 。 体 罚是 对 学 生 给 予 身体 上 痛 苦 或极 度 疲 劳 的 惩 罚 ,并 造 成 惯 。遵 纪 守 法 是 学 生 应 具 备 的 基 本 素 质 , 学 生身 心 健 康 损害 的 侵 权 行 为 ,具 体 包 括 学 生 只有 先 学 会 遵 守 各 种校 纪 校 规 ,走 上 体 罚和变 相体 罚 ,即 “ ” 罚与 “ ” 罚 。 社 会 之后 ,才 能 遵 守 各 种法 律 规 范 ,适 应 体 心 教 育惩 戒 是 指 “ 罚 使 犯过 者 身心 感 觉痛 各 种 工作 制 度 。现 阶 段 ,我 们 强 调 素 质 教 施 苦 ,但 不 以 损 害受 罚 者 身心 健 康 为 原 则 育 ,提 倡 尊 重 学 生 ,维 护学 生 权 益 ,决 不 的一 种 惩 罚方 式 。虽 然 教 育 惩戒 与 体 罚都 意 味 对不 遵 守 纪 律 的学 生 的 迁 就 忍 让 。 对 纪 是 惩锶 ,都使 受 罚 者 感 到痛 苦 ,但 是 两者 此 ,教 育学 家涂 尔干 有 深 刻的 认识 :“ 律 存在本 质 区别 :I 目的不 同 。体 罚为 惩罚 经 常 被 人 们 当 成 是 对 人 的 自然 本 性 的 侵 、 而惩 罚 ,教 育惩 戒为教 育而 惩 罚 ;2、手 段 害 ,因 为 它 阻碍 着 人 们 不 受 限 制 的 发 展 。 不 同。 体 罚的 手 段 缺 乏法 律 保 障 ,教 育 惩 这样 的看 法 有 道理 吗 ?恰 恰 相 反 ,倘 若 一 戒 的 手 段 受法 律 保 障 , 并严 格 依 照法 律规 个 人 没 有 能 力 将 自身 限 制 在 明 确 的 限 度 定 实施 3、产生 的后果 不 同。 体罚 行为 损 内 ,那 么 这就 是 一 种 疾 病 的征 兆 。 因此 , ” 害 了受 罚 者的 身 心 健康 ,教 育惩 戒 以 不损 对违 反纪 律 的 学生 要 进 行 必 要 的 惩 罚 ,是 害 受 罚 者 的身 心 健 康为 原 则 ,并 使 受 罚者 促使 学 生 养 成 遵纪 守法 良好 习 惯 的客 观 要 认 识 错误 、改 进 自我 。可 见 , 由于教 育惩 求 。 2、有利 于培 养学生 的责 任感 。一 般而 戒 与 体 罚在 目标 、 手段 和 产 生 后 果上 存在 本 质 区 别 ,教 育 惩 戒是 一 种 不 同 于体 罚的 言 ,“ 任 ”包 涵两 个 层次 的 意义 :一 是指 责 惩 罚 。 目前 ,我 国现 行 的 教 育 法 》 义 做 好 分 内 的 事情 ,如 履 行 职 责 、 完成 岗位 、《 务 教 育法 》、《 未成 年 人 保护 法 》 等 法律 明 责 任 等 ;二 是 指 如 果 没 有做 好 分 内 的 事 , 文 禁止 体 罚行 为 ,但珐 律 没 有 禁止 教 育惩 应 承 担 由 此 产 生 的 不 利 后 果 或 强 制 性 义 戒 行 为 ,教 育 惩戒 行 为具 有 合 法性 。 务 。可 见 ,一 个有 责 任 感 的 人 , 必 须学 会 教 师 的 教 育惩 戒 权 受法 律 保 障 。 惩戒 承 担 没 有 做好 分 内 之 事 的 不利 后果 ,接 受 是 指 法律 主 体 基干 特 别 身 份 关 系 , 为维 持 惩 罚 。 今 天 , 很 多 孩 子 是 独 生 子 女 , 家 人 纪 律 与秩 序 ,对干 违 反 一 定 义 务者 所 进 行 的 百 般 宠 爱 , 剥 夺 了 他 们 承 担 责 任 的 机 的 管教 措 施 。 这种 特 别 身 份 关 系主 要 发 生 会 ,使这些 “ 皇帝” 们往往 十分 自私 ,普 小 在 国家 机 关 与 公 务 员 、 企 事 业 单 位 与 员 遍 缺 乏责 任 心 。此 时 ,学 校 的 教育 惩 戒 更 工 、学 校 与学 生 以 及 家长 与子 女 之 间 ,基 显 得 尤 为重 要 ,因 为 合理 的 惩 罚比 一 味 地 于这 种 特 别关 系 ,法 律 赋予 一 方 有 权 单 方 赞 赏更 能 使 学 生 学 会 负责 , 惩 罚的 体验 是 决定 对 另 一方 实 施 惩 罚 。我 国现 行 《 育 深 刻 的 ,甚 至 刻 骨 铭 心 , 从而 使 孩 子 们 吸 教 法* 第 二十 八 条 明 确规 定 学 校 及 其 他 教 育 取 教训 ,踏 实 做 好 自己分 内的 事 情 ,成 为 机 构 行使 “ 照章 程 自主 管理 ” 组 织 实 按 、“ 个有责任感的人 。 施 教 育教 学 运 动”、“ 受 教 育者 进 行学 籍 对 3、有利 于塑 造学 生健全 的 人格 。简单 管 理 ,实 施 奖 励 或者 处 分 ” 等 权 利 ,这 一 而 言 ,人 格 是 指 一个 人在 成 长 发 育过 程 中 法 律规 定 界 定 了学 校 与 学 生 的 特 别 身份 关 所 形 成 的 、区 别 于他 人的 、一 贯 的 行 为倾 系 ,赋予 学 校 依法 惩戒 学 生 的 权 力 。教 师 向和 反 应 模 式 , 即一 个 人 各 种 心理 特 征 的 是 学校 教 育 、 教学 职 能 的 执 行 主 体 ,我 国 总 和 。所 谓 “ 人格 不 同 ,犹 如其 面 ,每 个 现 行 《 师法 》 第三 条 明确 规 定 “ 师 人 都 有 自己 独特 的 人 格 特 点 。 但健 全人 格 教 教 是 履 行 教 育 教 学 职 责 的 专 业 人 员” ,赋 予 拥 有 一 些 共性 ,拥 有 健 全 人 格 的个 体 都 能 了教 师履 行 依 法惩 戒 学 生 的 权 力 , 为教 师 够 正 确 认识 自我 ,具 备 调 控 自我 、承 受 挫 的 教 育 惩戒 权 提 供 法 律 保 障 。 折 、 适 应 环境 的 能 力 。培 养 学 生健 全 的 人
教师教育权的性质及其内容探讨

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本文认为正是由于这种人人受教育的需要,才产生了教师的教育权。
其次,教师教育权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
教育最初只是被作为私人的事来看待的,但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国与国之间的竞争加剧,教育先行成为各国的重要战略,儿童的受教育权的实现有了非常重要的意义,关乎着国民的整体素质,关乎国家和社会的发展,所以出现了频繁地探讨教育权问题,教师教育权也随之产生,并以法律形式得到了保证。
最后,教师教育权实质上是一种委托权。
第一方面是来自于国家授权。
现代国家的教育目的,主要是通过促进个体的身心发展,提高整个民族的素质,达到国家富强的目标[2]。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条规定“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
”第二方面是来自于社会授权。
社会的发展有赖于教育事业的发展,教师将社会对培养年青一代的需求转化为实际行动。
第三方面来自于家长的授权。
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教师,教育子女是父母的职责。
只是学校产生以后,父母把孩子送到学校接受教育,在某种程度上是委托学校、教师来行使其教育权。
所以说,教师的教育权实际上是一种委托权。
(二)从教师教育权实施的目的来看,教师的教育权带有权力性为了完成教育教学职责,教师的教育权是不可以随便放弃的。
它既是教师的职权,又是教师的职责,所以教师教育权带有“权力”的色彩。
教师的教育权是“教师”这个特定职业所拥有的,但教师的教育权所具有的权力性与国家权力机关的成教师教育权的性质及其内容探讨杨阳 华中师范大学教育学院 430079教师的教育权是教育权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或方面。
探讨教师的教育权问题首先要明确教育权的概念。
教育权是指能对教育问题作出一定决定,并能够付诸实施的一种技能。
教师的权力与责任

教师的权力与责任
教师的权力与责任是构成其职业角色的两个重要方面。
教师的权力主要包括教育教学权、学术研究权、指导评价权、报酬待遇权、参与管理权以及进修培训权。
教育教学权是教师履行教学职责所必需的,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侵犯。
学术研究权则是教师作为教学专业工作人员所享有的基础权利,包括进行科研、撰写和发表学术论文,以及在学术团体中担任职务。
指导评价权允许教师指导学生的学业和发展,并对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进行评定。
报酬待遇权确保教师能够按时领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统一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参与管理权则使教师能够对学校的教育、教学及管理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
最后,进修培训权赋予教师提升自身素质和水准的机会。
与此同时,教师也肩负着重要的责任。
他们必须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学生树立榜样。
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是教师的核心职责。
此外,教师还需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以及爱国主义.民族团结、法制教育、思想品德文化和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并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的全面发展也是教师的重要任务。
教师还需要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并不断提升自身的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平。
综上所述,教师的权力与责任相辅相成,共同构成了他们作为教
育者的角色。
在行使权力的同时,教师也必须承担起相应的责任,以确保教育的质量和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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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教育科研!""7年第l期理论探讨权利是一个被普遍使用的概念它在人类历史的发展过程中被依据不同的哲学政治法律倾向而做出不同的解释和界定对各学说进行总结不难发现正如夏勇博士所说权利本来就至少包括五个要素利益inter# est主张ciaim资格entitiement力量power和自由capacity其中任何一个都能表示权利的某种本质以其中任何一个为原点给权利下定义都不为错l由此本文认为权利是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2在这个定义上将权利界定为一种关系概念即是法律关系主体所具有的表明权利主体与相对人或义务人之间的关系它是与义务相对称的同时认为其需要权利主体的相应的法律实践,并总是涉及到某种利益意味着某种资格代表了某种主张隐含了某种选择也预示了某种可能一!教师教育权的概念从对权利的界定出发教师的教育权应该是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教育法律关系中的教师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是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即教师教育权是教育法律关系中教师所具有的表明教师与相对人或义务人之间的关系同时它是与教师相应承担的义务相对称的其需要教师的相应的法律实践涉及到某种利益意味着教师教育教学活动的资格代表了教师从事教育教学活动的主张隐含了在此活动中教师的选择也预示了此活动过程中出现的某种可能具体而言是指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享有的由教育法教师法等国家法律赋予的权利是国家对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可以为或不为的许可和保障教师的教育权是为了保障学生的受教育权利而被确认的职务上必要的权利3权利所包含的要素具体至教师教育权领域意味着首先教师教育权主体通过教育教学活动是应该获得某种利益的这种利益往往通过其资格主张选择等体现出来其次教师教育权主体可以根据法律规定要求权利相对方为其实施教育教学提供一定条件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并有在教育权利受到侵害时申请救济的要求权资格可以转化为谁有权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的问题即主体问题一般各国法律都有明确规定权能则是对教师教育权主体提出的要求即教师教育权主体具备享有和实现其实施教育教学的权利的实际能力或可能性自由的要素是指教师教育权主体可以按照个人意志去行使教育教学的权利这一点因法律对不同的教师教育权主体规定的不同而有所不同二!教师教育权的结构l.教师教育权的主体权利的主体指的是权利的所有者或具有某项权利的人或组织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与其它权利主体发生法律关系作为一个重要的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而存在我国教师法第三条规定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教师是教师教育权的主体就教师教育权这项特定的权利而言其主体必须具备特定之条件教师法第十条规定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凡是在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批准举办的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专职教师以及系统讲授学校教学计划规定的一门以上课程的兼职教师必须具有依法取得的教师资格此外可以依据教师所处教育机构的不同对权利主体加以分类即有中小学教师的教育权和高校教师的教育权之分由于中小学教师和高校教师各自教育教学活动的独特性决定了具体的教师教育权及其程度也有所不同在教师教育权主体的讨论中还需注意的是教师教育权主体的两个层次即教师教育权利的持有者和权利的享有者对权利主体进行持有者和享有者的区分有着重要意义权利的持有者持有Loid的权利是由法律成文法或是习惯法所加以规定或认可的权利只是一种静态的权利或可能的权利而权利享有者享有Lave 的权利则是通过权利人行使权利后形成的权利是通过权利人的主观努力而将法律中规定明确的或隐含而可以推定的的权利客观化现实化的结果是一种动态的权利或现实的权利4这里教师教育权的主体在两个层次之间的转化其实就是教师教育权由法定权利向现实权利转化的一个过程也是需要关注和研究的重点2.教师教育权的客体权利客体是权利结构的一个组成方面关于权利客体的含义学界有诸多学说史尚宽先生认为权利以有形或无形之社会利益为其内容或目的~~为此内容或目的之成立所必要之一定对象为权利之客体5根据一般观点权利客体包括的范围比较广物质和非物质的东西都包括在内就教师教育权而论教师教育权!宋熙炯摘要"文章对教师教育权的性质\渊源\权利结构\基本内容等加以总结阐释s试图构建较为完整的教师教育权结构体系O 关键词"权利Z教师Z教育权作者简介"宋熙炯(19831)s男s河北张家口人s北京师范大学教育学院2005级硕士研究生s(北京100875)!江西教育科研!""7年第l期理论探讨言教师作为权利行使的主体其教育权利的行使和教育义务的履行都在于保护学生各种合法权利的实现为此教师教育权的客体直接指向的是学生受教育权利的实现以此为基点出发教师行使教育权利和履行教育义务的客体还指向学生受教育权利得以实现所必要的物质和非物质因素如所需创设的合适的教育环境教育教学得以实施之条件等物质因素以及学生的公平评价权人格尊严权表达自由权人身自由权等等3.教师教育权的相对方权利是一个关系范畴基于此权利的相对性决定了教育权的相对方是依法为教师教育权的充分实现提供各种条件的一方教师的教育权要求其它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做出妨碍侵犯教师行使教育权的行为从这个角度而言教育权是一种绝对权但教师教育权的实现又必须依赖于特定的义务人的积极作为必须依赖于接受教育主体的作为才能得以实现由此教师教育权在此种意义上又是一种相对权利并由此决定了教师教育权相对方的广泛性教师教育权的相对方除主要作为教育教学活动的对象学生之外还包括国家各级人民政府学校及各类教育机构家庭和社会4#教师教育权的内容从静态看教师行使其教育权主要涉及到三个要素即教育环境学生和家长相应地教师应该享有教育环境创设权学生管理权和对学生家长的平等协商权从动态看教师要改进发展教育教学必须享有教育改革实验权而教育环境创设权包括教师有权使用学校的各种教学设施有权要求学校改进教学工作条件教师有参与教育教学决策的权力教师有选择教科书教学方法的权利而在对学生的管理权上则首先是教师有管教权其次是教师有评价权6根据我国<教师法>之规定在日常教学活动中教师可以享有的教育自主权有以下几个方面l教师有权自主确定教学进度和教学内容教师可根据不同的教育对象自主确定教育形式和教学方法只要有利于学生的学习和发展2教师有权对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进行评价3教师有权进行教学改革教学实验和教学研究仅以教育教学活动"为例还包括教育课程的选择权教育方式方法的自主权考试内容的决定权课外活动的内容与方式的自主选择权等7尽管学者们有不同的划分与归纳但多数都认为教师教育权应该包括教学自主权学生管教权和教学改革权其中教学自主权和教学改革权可被归纳为教师的专业自主权在学生管教权中是否应该包括惩戒权是讨论的一个热点三!教师教育权的渊源l#教师的身份定位权利与义务总是基于身份衍生出来的教师的权利与义务也是如此而教师的教育权则是被认为出自于教师的职业身份而在中外教育史上教师的职业身份并不完全一样首先教师被认为是公务员在日本德国法国等发达国家公立学校的教师拥有国家公务员或地方公务员的身份教育是国家的公共事务教师是国家和社会的代表国家把教育权委托给教师教师严格按照国家的教育目标和教育计划进行教育教学工作履行国家公务员的义务同时教师享有国家公务员的权利可以终身任教毫无失业之忧由此教师具有教育权其次教师被定位为雇员在美国和英国这样的高度分权制的国家教师与各州学校之间的关系是平等的雇佣与被雇佣的契约关系教师作为学区董事会的雇员按合约的规定履行教育义务同时按合约主张权利教师在权利得不到保障的情况下可以通过教师组织与学区专门设立的劳资关系主管"进行集体谈判甚至可以通过集体罢工来维护权利再次教师被定义为专业人员l966年国际劳工组织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关于教师地位的建议>中提出应把教育工作视为专门的职业 "该文件认为教师同律师医生一样是专业性很强的具有不可替代性的职业教师是必须经过长期的专业训练才能执业的专业人员由此教师具有本专业内的高度的自主权世界上多数国家都采纳了这一建议在我国古代素有官师合一" 以吏为师"的说法建国以来我国借鉴苏联的教师管理模式实行教师任命制教师同国家公职人员一起被并称为国家工作人员"或干部" 教师更多地有公务员的性质但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教育事业的不断发展教师任命制日益暴露出其弊端所以l993年的<教师法>将教师的身份定位为专业人员" 可以说教师的法定权利和义务主要是基于教师的法律职业身份专业人员"而来的从现行法律层面而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对教师的身份问题作了法律规定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 "教师法的这一规定明确了教师的职业身份突出了教师劳动的特殊性但是教师法关于教师与学校教师与政府的关系等方面却没有给出进一步的更为确切的界定2#教师教育权的学理依据教师教育权是根据教师这一职务而产生的事务性质的权限其学说主要有以下几种首先是自由权说" 基于宪法规定之学术自由"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关于教师地位的建议书>中第5l条规定之教职者在完成本职任务时享有研究学术的自由" 承认在被批准的课程大纲的范围内在教育当局的援助下可以选择和采用教材可以选择教科书和教学方法"其次是专门职业说" 在法律中规定了教师的资格正因为教师具有了这一资格就不能不承认他的权限从这个意义上讲教师作为专业人员就享有自觉行使职业行为的权限还有就是真理代言者说" 教师被认为是传播真理的让真理在儿童心灵上扎根成长给儿童以真理的创造力" 8教师在完成这一使命上享有教育权再次是亲权委托说" 此说认为教师并没有自己固定的教育权其之所以具有教育权完全是因为父母将固有的自然权利让渡给了他们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复杂化!江西教育科研!""7年第1期理论探讨父母行使教育权出现了困难而无法得以实现9由此委托给了教师0最后一种学说是H教育权限独立说,0教师根据自己所取得的资格证9享有掌管教育的专权0从内部事务的角度看9没有职务上的上下级9所以不受职务命令和其它的指挥监督9享有独立完成其职务的权利09就教师教育权的来源而言9主要有三种观点0其一9当前9日本乃至欧美学术界普遍认为9教师教育权是受父母的委托而产生的010儿童的教育本来属于父母双亲的自然权利9在现代社会9单靠父母个人的力量已不可能完全保障儿童受教育权利的实现9因而9为了儿童的福利9父母把一部分教育权委托给学校进行0我国学者也有相同的观点9认为学校与未成年学生监护人之间构成的是委托关系9与未成年学生之间构成的是委托监护关系9教师受父母委托而行使教育权011第二种观点则是第一种观点的延展9认为教师的教育权其法律渊源是来自于国家的授权和父母~社会的委托9其性质与一般的可自由放弃的权利不同9教师的教育权是为了保障学生的受教育权利而被确认的职务上必要的权利012日本学者奥平康弘认为9教师是在学校教育制度的框架内9在和儿童~家长~教师集团~学校设置者等关系中存在的0在这诸种关系中9教师是受到家长的直接委托(私立学校>~或受到家长的间接委托(公立学校>9乃至受到一般公民的抽象的委托9在学校设置者设立的教育机关中与儿童接触0即9第一个方面是来自于国家授权;第二个方面是来自于父母授权9他们把孩子送到学校接受教育9在某种程度上是委托学校行使其教育权;第三个方面是来自于社会授权9他们通过监督~参与的方式促使教师行使权利9使教育事业得以开展0第三种观点则是9秦惠民教授认为9教师的教育权不构成一种独立的教育权形态9要么是国家教育权9要么是社会教育权9其性质的归属取决于教师所在的学校是公立还是非公立0本文认为9尽管就教师教育权的学理来源观点很多9但可以归纳为第二种观点9即教师的教育权来自于国家教育权~社会教育权和家长教育权的委托与授权9在此基础上形成教师教育权0教师在受到授权之后9其性质已然不再是单纯的国家教育权或者是社会教育权9而具有了独立存在的价值和必要性9直接引导教育功能的实现0经过授权之后的教师才可能将其专业知识或是已掌握之真理用各种方式加以传递0四!教师教育权的性质从教师教育权的渊源来看9是为了保障学生的受教育权利而被确认的职务上必要的权利9是一种委托权9即受委托行使权利0从而产生教师的教育教学活动相对于教育行政机关~学校行政领导与管理等的自主性9即保持教师在教育活动中的自主性和独立性9防止过多的行政干预0其次9关于教师教育权究竟属于绝对权利还是相对权利9上文已有所论述9即教育权是一种绝对权9但同时又是一种相对权利0而在其属于专属权还是可转移权的范畴上9教师的教育权因是受国家~社会和家庭委托产生的一种综合权利9其主体的适格要求具备法律所相应要求的条件9它是完全属于教师所有的;但这种专属权只能在法律所赋予教师权利的相应范围内行使9不能够将其权利转移于不适格的主体之上0在教师的教育权是行动权抑或是接受权这个范畴上9则与教师教育权的主体划分密切相关0教育权是法律规定或隐含着的权利9如果不去积极加以实施的话9权利对于持有者而言只是一种接受权;只有权利真正被行使9这时的教师教育权方为行动权0也就是说9教师的教育权在静态的作为法定权利之时9带有接受权之色彩;而在动态的由法定权利向现实权利转化过程中9具有行动权之性质0需要特别注意的是9教师教育权在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上所体现出的性质0同受教育权的权利义务复合的法律规范相类似9教师的教育权同样是带有义务性质的权利0奥平康弘认为9教师是在学校教育制度的框架内9在和儿童~家长~教师集团~学校设置者等关系中存在的0基于教师教育权受委托性质9教师的教育权只是在这种制度的制约下才确立的9因而9与其说是权利9不如说是权限0由此9教师的教育权是带有义务性的权利0即教师的教育权与一般的可自由放弃的权利不同9这决定了教师在履行权限范围内所规定的职责时9还必须注意防止权力滥用013"参考文献#1夏勇.人权概念起源---权利的历史哲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92001.46-48.2杨春福.权利法哲学研究导论M.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9 2000.69.3尹力.教育权与学习权简论J.辽宁高等教育研究919889(1>.4杨春福.权利法哲学研究导论M.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9 2000.97.5史尚宽.民法总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9 2000.248.6吴锋.论'教师权利,及其法律保护J.保定师范专科学报9 20039(3>.7尹力.教育权与学习权简论J.辽宁高等教育研究919989 (1>.8宗像诚也.教育与教育政策M.日本:岩波书店91961.94.转引自久下荣志朗.现代教育行政学M.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9 1981.244.9久下荣志朗.现代教育行政学M.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9 1981.244-245.10劳凯声主编.变革社会中的教育权与受教育权---教育法基本问题研究M.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92003.195.11劳凯声9郑新蓉.规矩方圆---教育管理与法律M.北京:中国铁道出版社91997.234.12尹力.教育权与学习权简论J.辽宁高等教育研究.19989 (1>.13尹力.教师教育权与学生受教育权的冲突与协调J.高等师范教育研究920029(3>.责任编辑!程方生!论教师教育权作者:宋熙炯, Song Xi-jiong作者单位:北京师范大学教育学院,北京,100875刊名:江西教育科研英文刊名:JIANGXI EDUCATIONAL RESEARCH年,卷(期):2007(1)被引用次数:3次1.夏勇人权概念起源--权利的历史哲学 20012.杨春福权利法哲学研究导论 20003.尹力教育权与学习权简论 1988(01)4.杨春福权利法哲学研究导论 20005.史尚宽民法总论 20006.吴锋论"教师权利"及其法律保护[期刊论文]-保定师范专科学校学报 2003(03)7.尹力教育权与学习权简论 1998(01)8.宗像诚也教育与教育政策 19619.久下荣志朗现代教育行政学 198110.久下荣志朗现代教育行政学 198111.劳凯声变革社会中的教育权与受教育权--教育法基本问题研究 200312.劳凯声;郑新蓉规矩方圆--教育管理与法律 199713.尹力教育权与学习权简论 1998(01)14.尹力教师教育权与学生受教育权的冲突与协调[期刊论文]-高等师范教育研究 2002(03)1.李琢对中小学教师教育权构成的探究[期刊论文]-新课程(教研版) 2010(7)2.杨阳教师教育权的性质及其内容探讨[期刊论文]-中国科技信息 2008(14)3.方琴教师教育权失真现象探究[期刊论文]-贵州教育学院学报 2008(5)引用本文格式:宋熙炯.Song Xi-jiong论教师教育权[期刊论文]-江西教育科研 200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