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女性平等就业权的法律保障
中国的性别平等法律制度

中国的性别平等法律制度引言在全球范围内,性别平等一直都是一个重要的议题。
中国作为世界人口最多的国家之一,也面临着性别平等的挑战。
为了促进性别平等,中国政府积极改革立法,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以保障女性权益并打击性别歧视。
本文将探讨中国的性别平等法律制度,从法律框架、保障措施和存在问题等方面进行阐述。
一、法律框架1.1 《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国的性别平等法律框架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为核心。
该法于1992年颁布,明确了保障妇女权益的基本原则和政府责任。
它规定了禁止性别歧视、保护妇女权益、促进妇女发展等方面的具体措施,为中国的性别平等立法奠定了基础。
1.2《反家庭暴力法》为了打击家庭暴力现象,中国于2016年颁布了《反家庭暴力法》。
该法旨在保护妇女和儿童免受家庭暴力的侵害,并提供了相关的保护措施和救助机制。
该法对于推动性别平等、保护妇女权益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1.3《劳动法》和《婚姻法》中国的性别平等法律制度还包括《劳动法》和《婚姻法》等。
《劳动法》规定了妇女在就业、劳动报酬、职业培训等方面享有平等的权益。
《婚姻法》则明确了妇女在婚姻家庭中的地位,保障了妇女的婚姻权益和财产权益。
二、保障措施2.1 教育宣传中国政府通过教育宣传活动,提高公众对性别平等重要性的认识。
各级政府和妇联组织开展了宣传教育活动,向社会传递性别平等的理念,倡导尊重女性权益,消除性别歧视。
2.2 制度建设中国政府加强了性别平等的制度建设,不断完善法律法规。
除了上述提到的法律外,还有《妇女权益保障审查办法》、《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纲要》等文件进一步强化了性别平等保障措施。
2.3 女性就业保障中国政府积极推动女性就业,尤其是鼓励妇女在农村和贫困地区创业。
相关政策和措施为妇女提供创业资金、培训支持和市场开拓等帮助,增加了女性就业和自主创业的机会。
三、存在问题尽管中国在性别平等法律制度上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解决。
论女性就业权的法律保护

的要求 ,为其他基本法对女 I 生 平等就业
法) 冲 对有关女 性平等就 业权 的空白 , 使
的女 眭不应为传统 思想昕 禁锢 ,竞聘 中 努力体现 阳光积极 向上的一面 。
参考文献 :
劳动领域的延伸和具体化 ,关乎每个人 权 的规定 制造了宪法上 的 “ 漏洞”。《 宪 并愿意工作的人 ,都应该享有获得 工作 得女 生 平等就业权 的支撑明显不足 。
拔妇女干部 。”该条文只是原则性 的规 确责任所在 ,丰动承担 道德 和法律的 义
应 当努力提高 自身的综合素质 ,新H 、 i l L
就业权 的平等是公民宪法上的平等权在
的生存和发展 ,所以每个具有劳动 能力 的平等权利 ,且该权利不得因为年龄 、 性别 、民族 、种族 、宗教 、信 仰等因素
I 观点. G U A N D I A N
做到有法可依 。所以应该雨新修订这
法律法规 ,并出台相匹配的违法
圃 郑佩雯
施 ,如 《 妇 女权益保障法 》第 2 3条规
定: “ 实 行 男 女 同工 同 酬 。 ” 应 对 “ 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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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 》杂志上发 表的对 2 0 O 2 年1 ( ) 6 8 名
本科大学毕业 生的调查结果显示 , 在相 同条件下 , 女 生一次就 、 率仅 为 6 l . 3 . 4 %,
到的问题 ,制定具体条款 ,拓宽救济范
围, 为 受 害 者 提 供 完 善 的救 济 , 同 时 对
违法者起到威慑的作用 。
社会人才资源的 巨大浪费。本 文以平等
就业权为理论 出发点,对 女性就 业问题
提 出一 些 法 律保 护 。 关 键 词 : 女 性 ; 平 等就 业权 ; 法律 保 护
《我国女性平等就业权保障研究》

《我国女性平等就业权保障研究》一、引言在当今社会,女性平等就业权是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我国在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过程中,女性平等就业权的保障显得尤为重要。
然而,由于历史、文化、社会等多重因素的影响,我国女性在就业过程中仍面临诸多挑战。
本文旨在探讨我国女性平等就业权的现状、问题及解决策略,以期为推动女性平等就业权的保障提供参考。
二、我国女性平等就业权的现状近年来,我国政府在保障女性平等就业权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果。
相关法律法规的出台与实施为女性在就业市场上争取了更多的机会。
然而,仍然存在一些障碍和挑战。
例如,性别歧视、职业发展的瓶颈、家庭与工作的平衡等问题,使得女性在就业过程中面临诸多困难。
三、我国女性平等就业权面临的问题(一)性别歧视问题尽管我国已经出台了相关法律法规,但在实际招聘过程中,性别歧视现象仍然存在。
一些企业或机构倾向于招聘男性员工,导致女性在就业市场上的机会受限。
(二)职业发展瓶颈许多女性在职业发展过程中会遇到晋升难、薪资待遇不公等问题。
这主要是由于社会对女性的角色定位和期望所导致的。
(三)家庭与工作的平衡家庭与工作的平衡是许多女性面临的一大挑战。
由于传统观念的影响,女性往往需要承担更多的家庭责任,这使得她们在职业发展上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
四、保障我国女性平等就业权的策略(一)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与执行政府应加大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提高企业和公众对性别平等的认识。
同时,要加强对企业的监管力度,确保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二)提高女性的职业技能与素质政府和社会应提供更多的培训机会和资源,帮助女性提高职业技能和素质,增强其在职场上的竞争力。
(三)改善家庭与社会环境政府和社会应共同努力,改善家庭和社会环境,为女性提供更多的支持和帮助,使她们能够更好地平衡家庭与工作。
(四)鼓励企业承担社会责任企业应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关注女性的职业发展,提供更多的机会和平台,为女性的成长和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育龄女性平等就业权劳动法保护

2023-11-07CATALOGUE目录•育龄女性就业现状及问题•育龄女性平等就业权的法律保障•育龄女性平等就业权的实现与保障措施•育龄女性平等就业权保护的案例分析•育龄女性平等就业权保护的建议与展望•育龄女性平等就业权保护的实践意义与价值01育龄女性就业现状及问题尽管近年来育龄女性的就业率逐年上升,但与男性相比仍存在较大差距。
就业现状就业率育龄女性在某些行业如服务业、制造业的就业比例相对较高,而在科技、教育等行业的就业比例较低。
行业分布育龄女性在管理层和高级职位上的数量较少,更多集中在基础岗位和低收入行业。
职位层次面临问题许多育龄女性在求职过程中遭遇性别歧视,被拒之门外或受到不公平待遇。
就业歧视工资差距工作条件职业发展障碍育龄女性的平均工资普遍低于男性,即使在同行业、同职位的条件下也是如此。
一些用人单位对育龄女性员工采取不合理的职场安排和福利待遇,如不给休产假、不给加班费等。
由于性别偏见和职场文化等因素,育龄女性在职业发展上常遇到晋升难、晋升慢等问题。
02育龄女性平等就业权的法律保障0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范劳动合同的签订和履行,保障育龄女性在劳动合同签订和执行过程中享有与其他职工同等的权益。
相关法律法规0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明确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的权利,禁止因性别歧视而受到职业上的限制。
02《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强调保障妇女在就业方面的合法权益,要求各单位不得因性别歧视拒绝招聘育龄女性。
用人单位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如果用人单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拒绝招聘育龄女性或给予育龄女性不公平待遇,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罚款、责令改正、赔偿损失等。
劳动争议解决途径当育龄女性在就业过程中遇到不公平待遇或歧视时,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寻求法律救济: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举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以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责任与救济途径03育龄女性平等就业权的实现与保障措施严格执法和监督政府应加强对劳动法律法规的执行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确保育龄女性平等就业权的落实。
论我国女大学生平等就业权的法律保护

论我国女大学生平等就业权的法律保护作者:黄悦来源:《青年与社会》2019年第15期摘要:现今,我国女大学生就業困难已然是一个残酷事实,很多女大学生在就业时因性别歧视而承受诸多不平等对待,当前媒体新闻等对这一问题的关注也或多或少引起了热议。
文章在分析当下女大学生就业权法律保护存在问题的同时,也针对这些问题加以完善,从而真正保护我国女大学生平等的就业权,这也是文章想要讨论的意义所在。
关键词:女大学生;就业歧视;平等就业权;法律保护一、我国女大学生就业现状分析很多企业的领导因女大学生生育等问题会影响企业经济利益等因素,而不情愿录用女大学生,尤其是在“二胎政策”放宽之后,女大学生的就业就更加艰难,其中,对性别的歧视更加明显。
针对女大学生的就业歧视尤为突出问题,有关女大学生遭受着性别歧视的报道和评论性的文章也屡屡报道。
并且在2016年11月18日,李克强总理在第六次全国妇女儿童工作会议上也强调,要“坚决消除就业中存在的性别歧视,促进妇女公平就业,实现同工同酬,加强对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
二、我国女大学生就业歧视的原因探究(一)传统社会伦理观念的偏见我国经历了几千年的封建王朝的统治,加之古老的传统农业的农耕方式及生产规律,在大的社会习俗文化的土壤之中埋下了深刻的重男轻女的性别伦理观念。
社会上人们普遍地认为我国女性的耐力极差、意志力较弱等,认为女性所能从事的职业仅仅限制在教师、行政岗、助理等范围内。
因此,也就造成女大学生毕业后在就业中经常处在被动的情形中。
很多情况下大家会普遍地认为女性的家庭角色通常大于社会角色的扮演,从而也就更加严重地阻碍女性在其职业晋升中发挥其实力,影响发展空间。
(二)我国政府相关劳动政策的保障体系不够完善从整体来看的话,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只是限定了指导性的一般原则性的问题,当女大学生就业后的权益受到侵犯时,很难发现比较明确的细则规定。
在执行的保障机构设置上也缺乏相应的全面的体系和组织框架。
论我国妇女平等就业权的宪法保护

仅 仅兼 具有 自由权 、 生存 权 、 展权 的属性 , 发 而且 是后 三者赖 以实
是 是 现 的 重要 条件 。 为发 展中 国家 的 我们 , 先应该 强调 的 人权 是 权 , 国际 劳工 四项 核心 标准 之一 , 国际社 会 的普遍 诉求 。首 作 首
平等 在 宪法 中 占有 重 要地 位 , 与 自由是近 代 宪法 所标 榜的 它 生存 权 , 劳动 权 是最 重要 的生存 权 。因此 , 而 能够 提供 平等 的就 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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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 我 国支 目女 平 等 就 业 杈 的 宪 法 屎 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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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当前 , 国妇女 平等 就 业权 受侵 害的现 象 日益 严 重。 本文从 宪法理论 上 分析 这种 就业机 会 上 的不平 等性 , 察我 我 考
业权 意 义非凡 , 保证每 个 公 民能生存 的最基 本 的条件 。 是 但在 实 两 大 原理 。平等 原则 , 法律 面前 , 在 人人 平等 。 平等 权 的效力 , 即
际 中, 我们 女 性公 民的 就业 的平 等性遭 受 了极 大侵 害 。 麦可 思 的调 查 以 2 1 0 0年届 大学 生 为调 查对象 , 共获 得有 效 答卷 6 余份 , 中本 科 35 多份 , 万 其 .万 高职 高 专 2 . 多份 。 查 9万 调
国的 法律规 定 以及 司法 实践 情况 , 妇女 平等 就业 权受 侵 害的状 况提 出相 应 的 宪法保 护措 施 。 对 关键 词 妇 女 平等 就 业权 宪法 中图 分类 号: 9 I D 2 文献标 识 码 : A 文章编 号 :090 9(0 O1-5一l 10 —.22 1)23 7O 5
女性就业权益保障法律制度研究的开题报告

女性就业权益保障法律制度研究的开题报告
一、研究背景和意义
近年来,我国的女性就业率有了明显的提升,但在就业机会、工作
岗位、职务晋升等方面,与男性仍存在着较大的差距。
同时,在工作过
程中,女性也常常受到性别歧视、性骚扰等问题的困扰,其就业权益面
临着较大的风险。
因此,加强对女性就业权益保障的研究,进一步完善
我国的法律制度体系,对于促进女性就业和平等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研究目的和内容
本研究旨在探讨女性就业权益的法律保障制度,具体研究内容包括:
1. 国内外女性就业权益保障现状的比较分析;
2. 中国女性就业权益保障法律制度的现状和问题,包括法规不健全、执行不严格等问题;
3. 女性就业权益保障的法律制度体系构建,利用法律手段保障女性
的就业权益,如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等建议;
4. 通过案例分析,探讨实施女性就业权益保障的具体方法和措施。
三、研究方法和途径
本研究采用文献研究、实证分析和案例分析的方法,结合国内外女
性就业权益保障实践和现状,通过梳理和分析相关研究文献,获取实证
数据,分析具体案例等方式,全面深入地探讨女性就业权益的法律保障
制度。
四、预期研究成果
本研究将全面探讨女性就业权益保障的法律制度,并针对中国女性
就业权益保障的问题和现状,提出相应的建议和措施,强化对女性就业
权益的保障。
最终,希望能为促进中国女性的就业和平等发展作出有益的贡献。
论妇女平等就业权保障机制

本研究将围绕以下问题展开探讨:1 )妇女平等就业权保障机制的现状和 存在的问题;2)影响妇女平等就业 权保障机制的因素;3)如何完善妇 女平等就业权保障机制,提高妇女的 就业质量和地位。
02
妇女平等就业权概述
妇女平等就业权的定义
• 妇女平等就业权是指妇女在就业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包括平等就业机会、平等工资待遇、平等职业发展等。
强化执法力度
加大对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执法力度,严厉打击 性别歧视、就业歧视等违法行为。
建立司法救济机制
为受侵害妇女提供司法救济途径,确保其合法权 益得到有效维护。
完善政策保障机制设计
制定就业促进政策
制定有利于妇女平等就业的政策措施,如提供就业培训、创业扶 持等,促进妇女充分参与劳动力市场。
优化招聘流程
深入了解和全面考虑,导致政策效果不佳。
政策执行不到位
02
政策执行过程中往往存在各种阻碍和干扰,导致政策无法得到
有效落实。
政策监督机制不健全
03
对于涉及妇女平等就业权的政策执行情况缺乏有效的监督和评
估机制,无法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改进。
社会保障机制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1 2
社会保障体系不完善
目前的社会保障体系在保障妇女平等就业权方面 还存在很多不足,如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制度 尚不完善。
推动企业社会责任
深化研究
鼓励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关注女性员 工的发展和权益,为妇女平等就业权的实 现提供有力支持。
进一步深化对妇女平等就业权保障机制的 研究,探索更加有效的保障措施和方法, 推动妇女平等就业权的全面实现。
THANKS
谢谢您的观看
规范招聘流程,确保招聘过程中不出现性别歧视、学历歧视等问 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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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稿日期:2009-10-09作者简介:张妍妍(1979-),女,山东威海人,山东大学法学院讲师,宪政专业博士研究生,主要从事法学研究。
第31卷第6期宁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Vol.31No.62009年11月Journal of Ningxia University (Humanities &Social Sciences Edition )Nov.2009论女性平等就业权的法律保障张妍妍(山东大学法学院,山东济南250100)摘要:目前我国女性在就业过程中遭受歧视现象日益严重,尤其是刚踏出校门的女大学生其平等就业权受到侵害的情形更是司空见惯。
就业歧视现象违背了宪法上的平等原则和公平理念,阻碍了人才市场的正常、合理流动,造成了社会人力资源的巨大浪费。
劳动权是一项基本人权,平等就业权作为其重要组成部分关乎每一个人的生存和发展。
女性就业歧视现象具有深层次、多方面的原因,当前我国在保障女性平等就业权方面存在诸多法律缺陷,加快保障两性平等就业权的法律制度建构,对于促进我国妇女权益的合理保障和男女真正意义上平等原则的实现意义深远。
关键词:妇女权益;平等就业权;反就业歧视;法律救济中图分类号:D922.5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1-5744(2009)06-0196-03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人们权利意识和平等意识的提高,有关劳动就业歧视争议的事件在我国越来越多。
在就业市场上,女性就业歧视现象尤为严重,甚至已经到了司空见惯的地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虽然确立了男女平等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以下简称《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以下简称《就业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也对女性平等就业权作了相应规定,但两性平等就业目标的实现还受到诸多因素的限制,步履维艰。
劳资关系是社会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建立和谐的劳资关系。
十七大报告把就业放在民生之本的战略高度,女大学生作为一个受过高等教育的知识阶层,对其平等就业权的研究亟须加强,以加紧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推动女性个体职业生涯的成长及社会的和谐发展。
一平等就业权是劳动权的起点和重点“我们的时代是权利的时代。
人权是我们时代的观念,是已经得到普遍接受的唯一的政治与道德观念。
”[1]劳动权是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生存权与发展权的双重属性[2]。
劳动就业权的平等是公民宪法上的平等权在劳动领域的延伸和具体化[3],关乎每个人的生存和发展,每个具有劳动能力并愿意工作的人都应该享有获得工作的平等权利,且该权利不应因年龄、性别、民族、种族、宗教、信仰等因素而有所不同。
平等的理念在就业权这一基本人权内容中的体现,在我国法律上也有所见。
我国《宪法》在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中第4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
”《劳动法》第3条、第12条、第13条,《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2条、第23条,《就业促进法》第3条对禁止性别歧视、保护妇女的平等就业权亦有所规定。
而《劳动合同法》对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女职工权益保护有所体现,对女性择业过程中的平等就业权则无所涉及。
理论上,目前我国已形成了一套以《宪法》为基础,包括《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就业促进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等在内的、初步的保护妇女平等就业权的法律体系。
平等就业权应包括起点公平、过程公平和结果公平,而实践中的事实是女性作为一个就业弱势群体,在就业机会、就业待遇、安全保障及发展机会等条件方面都与男性存在较大差距。
二女性平等就业权实现的障碍分析据西南政法大学一项调查显示,约70%的女大学生认为在求职过程中存在男女不平等,而认为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存在性别歧视的,占四成以上。
综合分析我国就业市场上“大学生就业难、女大学生就业更难”的就业歧视现象,女性平等就业权的实现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障碍。
(一)人才供求市场的极端失衡当前我国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的矛盾十分突出。
据统计,在未来20年内,年度供大于求的缺口大概为1400万到1500万,再加上农村需要转移的1.5亿富余劳动力,我国就业形势的异常严峻可见一斑[4]。
就业市场上用人单位掌握了绝对的控制权,拥有较大的自主选择权。
很多单位对求职—691—者的性别、相貌、身高、学历等应聘条件作出限制,更有众多用人单位在就业双向选择会上声明“不招女生”或就业合同的签订以限制女性结婚或生育行为为条件。
对这些限制条件我们必须认真加以甄别,以确定某些招聘要求是否构成对女性就业的歧视。
从法律意义上说,除了一些特殊行业或职位需要必须对就业条件作出规定外(如招录警察对报考者的身高作出适当规定,录用模特对报名者的相貌作出适当要求等),用人单位不得随意把一些与工作无关的因素作为人员录用条件,否则,即构成就业歧视。
(二)两性生理差异的影响是女性遭遇就业歧视的重要因素很多单位因为女性要经历结婚、怀孕、生育和哺乳等一系列事情不能专心工作,且单位的福利开支相比男子要额外增大等因素而排斥或限制聘用女性。
妇女拥有相对短的、间断的工作经验,一方面“与具有同一教育水平的男子相比拥有更少的参加职业培训的动机”,特别是生育将导致“非连续性工作”,并且“先前获得的技能将发生损失或者面临减少的劳动市场机会”[5]。
由此,女性特殊的生理现象(经期、怀孕期、分娩期和哺乳期)和所承担的再生产劳动(生育、家务及家庭照顾性工作)违背了用人单位追求利益最大化的经济效益目标;单位在女性生育期内,需提供相应的假期,另加一定的补助。
单位运营成本的增加,对女性平等就业权的实现造成很大障碍。
因此,男性与女性之间的职业和行业差异及由此产生的工资待遇、职业教育和培训等方面的不同便成为非常普遍的现象。
女性平等就业权的难实现很大程度上根源于法律对于用人单位在经济利益驱动下用人自主权规制的严重欠缺。
三女性平等就业权保障的法律缺陷虽然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在保护男女平等方面取得了很大进步,但关于男女平等就业权的法律规定还局限于法理、原则层面,缺乏具体可行的制度支撑和有效的司法保障。
如宪法中虽然包含了对妇女保护的规定,但缺乏说明差别对待的正当性理由,这也为立法机关随意立法留下了空间[6]。
女性平等就业法律的严重滞后和不足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现有法律中欠缺女性就业歧视的判断标准《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性别而受歧视,《劳动合同法》则无此明文规定,“平等”的内涵只限于合同双方当事人法律地位的平等,对于两性平等就业原则无任何体现。
作为规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广泛劳动关系的基本法,《劳动合同法》在保护两性平等就业机会的法理价值方面处于缺位状态。
“平等”原则的落实需要多方面的协同努力,首先必须明确界定女性就业歧视的判断标准和合理就业限制的说明。
在就业市场完全体现为买方市场的形势下,由于缺乏法律上性别就业歧视的判断标准,现实中绝大部分女性就业歧视现象不能等同于法律意义上的就业歧视,女性在寻求司法救济时就很难获得保障。
(二)缺乏专门的促进两性平等就业的法律国际劳工组织在《费城宣言》中主张:人类不分种族、信仰或性别,都享有在自由、尊严和经济有保障及机会均等的条件下谋求物质福利及精神发展的权利。
为落实该平等精神,国外(如美国、英国、德国)很多宪法判例和实务早已把平等就业权纳入司法保护范围[7],但我国宪法性权利司法化还需要在理论和实践中探索。
《劳动法》中虽然规定了对女职工就业的特殊保护,但范围过窄,只注重调整已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规范。
对于广大正处于求职阶段的女性与正处于招聘阶段的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法律呈现无力状态。
反就业歧视法的缺乏直接导致用人单位肆意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女性个体在平等就业权遭受侵害时的无奈和求助无门,更造成了司法部门对有关就业歧视争议案件的解决甚为艰难,极不利于和谐社会的建立,甚至导致悲剧的发生。
(三)缺乏就业歧视的法律救济途径完善的法律救济程序是一项法律权利能否最终得以落实的有力保障。
我国目前对女性平等就业救济途径的缺乏体现在救济机构缺位、救济范围狭窄、救济手段不足、救济责任不明四大方面。
从保护机构的设置来看,我国能对劳动法律关系予以保护的国家机构(劳动行政部门、仲裁机构、工会和法院)中均没有设立专门的保护劳动者就业机会平等、处理就业歧视争议的部门。
并且,现有劳动争议处理机制的启动绝大部分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已经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或建立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为前提,对处于招聘过程中的就业歧视争议则少有涉及。
如《劳动法》第95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对女职工的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对女职工或者未成年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从该法的前后内容及该条文的解释来看,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只限于已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女职工”,对于合同订立过程中的性别歧视行为则无从涉及。
(三)制裁用人单位就业歧视的法律责任不清实践中受到性别歧视的妇女即使向相关行政执法部门申诉,由于缺乏具体的性别歧视执法的法律依据和制裁用人单位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规定,相关部门仍然无法直接进行相应处罚或处理;或者即使行政监管部门判定用人单位招工行为违法,也无法令其承担经济赔偿责任,不能对受害人进行适当的补偿。
如《劳动法》第98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的规定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该法除了对订立合同中女性平等就业权的规定不周全外,对于如何判断用人单位拖延行为的主观意图是否是故意、损害的认定标准及赔偿责任的法律依据等实际问题均不明确,也无其他法律法规对此予以解释说明。
四促进女性平等就业的制度构建女性就业歧视现象是一种严重妨碍效率和社会公平的主观偏见,剥夺了众多女性的工作机会和就业权利。
从经济学角度讲,这更将增加社会交易成本,降低社会福利水平[8],危害甚重。
用人单位用人自主权的无限乃至违宪扩大和我国反就业歧视立法的缺陷有很大关联,亟须完善我国就业平等权的法律建构。
(一)加快制定反就业歧视法首先,该法应强调平等就业权作为劳动者基本人权的重要地位,对就业歧视的含义、种类、适用主体、用人单位范围、招聘标准、平等就业权的权利内容、责任的承担、救济途径等内容作出明确规定,在涉及妇女、残疾人等弱势群体就业权—791—益方面采取适当的倾斜措施。
借鉴国际劳工组织1958年通过的《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的相关内容,我国法律可以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家庭出身、财产状况等不同或依据与工作正常运行无关的任何因素对劳动者设定不同录用条件,由此导致取消或有损于劳动者就业或职业上的机会均等或待遇平等,否则,构成就业歧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