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平等就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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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如何保障大学生的就业权益

试析如何保障大学生的就业权益

试析如何保障大学生的就业权益摘要:大学生就业是最近几年的热点问题,着力提升大学生就业率成为毕业季政府、学校的头等大事。

如何保障大学生的就业权益,促进大学生就业的公平和效率?本文从个人信息保护、平等就业和加强就业服务三个方面加以阐述,以起抛砖引玉之用。

关键词:个人信息平等就业权就业服务权日前,某地环卫工岗位就招聘了若干硕士研究生。

我们且不论此现象是否是浪费人才,也不论现阶段大学生就业的惨烈程度,就从这一个侧面反映了大学毕业生已成为普通劳动者的主要来源。

虽然大学生作为普通劳动者没有必然的特殊性,也没有必要专门立法对大学毕业生就业权的保障进行规制,但就根据现有的法律制度,对这个群体进行必要的就业权的维护和保障,在目前形势下是极为重要和具有积极意义的。

因之,笔者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大学生就业相关权益的保障进行阐述。

一、就业中个人信息的保护“个人信息”,是指自然人的姓名、出生年月日、身份证号码、户籍、遗传特征、指纹、婚姻、家庭、教育、职业、健康、病历、财务状况、社会活动及其他可以识别的该个人的信息。

【1】目前,大学生在应聘过程中与用人单位存在信息掌握的不对称性。

用人单位利用买方市场的地位可以随意索取大学生的个人信息。

具体而言,一方面,大学毕业生个人的诸多个人信息被招聘者通过各种途径所掌握,如家庭住址、电话号码、身份证号、生活经历、财产状况等;另一方面,用人单位获取这些个人信息后会处于某种利益的考量经意或不经意地将这些信息非法公开或不当处理,甚至将这些个人信息进行非法售卖。

而大学毕业生社会经验不足,个人信息极易被人利用进行非法活动。

严峻的现状除了大学毕业生要加强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意识外,亟待《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出台,进而有效地保护大学毕业生的个人信息。

二、平等就业权的保障大学生平等就业权,是指在就业的地位、机会、条件及权利保护等方面,每个大学生与其他劳动者以及每个大学生之间都享有平等的权利。

【2】“平等就业”实质上就是要反对求职与就业中的各种歧视行为。

大学生平等就业权初探

大学生平等就业权初探

现象 日 司空见惯的今天 , 大学生就 业难成 益 在 为社会和谐稳定隐患的今 天 , 究大学生平等 研 就业权无疑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 实意义。 大学生平等就业权的概念及权能 1 . 大学生平等就业权的概 念。 平等就业权 是公民的基 本权利之 一, 是公民宪法上的平等 权在 劳动权领域的延伸和具体化 。 根据 学界 比 较一致的现点 , 平等就业权是 劳动 关系外劳动
的权利。 大学生获得 平等劳动报酬是我 国宪法 和 劳动法 中贯彻 的“ 劳分配原则” 同工同 按 和“
酬原则” 的具体体现 。 国宪法明确规定 . 我 实行 各尽所能、 劳分配的社会主义分配原则。这 按 分配原则既是我 国现行社会 经济制度 的必 然要求 , 也是公民基本权利的必然要求。按 劳 “ 分 配原则” 同工 同酬原 则” 相互联 系的, 与“ 是
“ 作 权 是 保 障 公 民 实 现 其 生 存 权 的 根 本 途 工
大学 生平等 就 业权初探
●胡拥军
摘 要 : 业是人 生存发展 的前提 , 就 平等
就业权是人权 的重要组成部分。 大学生平等就 业权的权 能包括四个方面 ,具有基 本人权 、 派 生性、 综合性和社会性等特点。 目前 。 国对大 我 学生平等就业权 的保护现状不容乐观。 大学生 平等就业权保 护的 实质就是反对就业歧视 、 促 进 大学生平等就业 。 强和改进大学生平等就 加 业权保护应从修 订完善现有 法律 法规 、制 定 《 大学生就业促进 法》和强化 法律 法规 的执行 等方面努力。 关键词: 大学生 平等就业权 就 业歧视 中图分类号 : 4 3 文献标识码 : G 7. 8 A 文章编号 :04 4 1( 0 8 l一 2 - 2 10 — 9 4 2 0 ) l 14 0 在全社会普遍认 同就 业 为民生之 本的今 天, 在就业竞 争空前激烈的今 天, 障公 民平 保 等就业权 日 受到 学界和社会的广泛关注。 益 在 高等教 育大众化的今天 , 大学毕 业即失业” 在“

论对妇女平等就业权的保障

论对妇女平等就业权的保障

论对妇女平等就业权的保障作者:胡竹亚冯贺来源:《现代商贸工业》2008年第06期摘要:关于妇女平等就业权我国法律已形成了以《宪法》为基础,包括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等在内的初步的保护妇女平等就业为主体的促进男女就业平等的法律体系。

但在现实生活中女性就业歧视问题仍普遍存在。

通过分析当前有关保障妇女平等就业立法现状及存在的不足,结合国际上可借鉴的经验,对保障妇女平等就业权提出了一些看法。

关键词:妇女;平等就业权;保障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08)06-0279-1 我国目前有关保障妇女平等就业权的立法现状妇女平等就业权是宪法所确定的男女平等原则在就业方面的具体体现,其内容包括:就业条件,就业培训,录用标准,就业保障,失业救济,再就业机会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同等的权利。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政府对劳动者就业权的立法工作相当重视,逐步建立了一套保障劳动者就业权的法律体系。

关于男女平等就业权问题也在多部法律法规中得到体现。

当前,我国已形成了以《宪法》为基础,包括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等在内的初步的保护妇女平等就业为主体的促进男女就业平等的法律体系:《宪法》第3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任何公民有享受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有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宪法》第42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宪法》第48条还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1条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同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

该法第22条第1款规定:“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法的平等价值之形式平等与实质平等——以女性平等就业权为例

法的平等价值之形式平等与实质平等——以女性平等就业权为例

法的平等价值之形式平等与实质平等——以女性平等就业权为西北政法大学法治学院(法律硕士教育学院)引言2014年6月,杭州市某烹饪学校在招聘网站发布了关于文案职位的招聘要求,注明招聘人数1人,要求“最低学历大专,工作经验不限”,性别要求为男性。

应届毕业生郭某(女)看到招聘信息后向该学校投递了个人简历,但被学校联系人以各种理由为借口告知“不考虑女生”。

随后郭某以该校招聘性别歧视为由起诉了这家企业,称文案职位并非只有男性才可胜任,烹饪学校仅因自己是女性就拒绝她的应聘,该行为构成就业歧视,侵害了她的平等就业权和人格尊严权。

该案例被列入《2014年中国十大宪法事例评析》。

这是中国第二起影响较大的就业性别歧视诉讼案件。

中国已经通过法律保护女性的平等就业权,但在现实中,仍然存在女性就业遭歧视的现象。

妇女权利专家表示,企业经常会计算女性的生育成本,而没有看到女性在企业中所能发挥的创新和调和人际关系的作用,中国企业需要扭转这种短视的眼光。

这一案例也将“平等”这一话题带入人们的视野,什么是平等?怎样切实保障平等?是我们一直在思考的问题。

一、女性平等的历史沿革平等属于法的基本价值,它既是商品经济的产物,又是人类的永恒追求。

平等有形式平等与实质平等之分。

形式平等有赖于实质平等。

它要求针对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来具体分析, 对特定的人群在经济、社会、文化等方面与其他人群存在着事实上的差异, 采取某些适当的区别对待方式来实现实质上的平等, 缩小仅仅由于形式平等造成的差距。

柏拉图说过:“对一切人不加以区别的平等就是一种不平等”,人与人之间从出生就有生理、心理、自然条件等方面的差异,如果一味地同等对待,显然是不合理的。

未成年人、女性、少数民族、乡村居民等群体在生理上和生活水平上就有着天然的劣势,只有对他们进行特殊对待才能实现实质平等。

早在古希腊,亚里士多德就提出了分配正义和矫正正义这一组概念。

但是,古希腊的平等仅仅是“成年男性公民”的平等,妇女、奴隶等都不包括在内。

试论女大学生平等就业权的法律保护

试论女大学生平等就业权的法律保护

中追求的目标。我 国宪法第 4 条规定 , 国公 民 2 我 即意味 男女平等是衡量 一个 国家文 明程度 的重要尺 有劳动的权利 和义务。劳动是公 民的权利 ,
度, 也是衡量整个 人类社会 发展进程 的重要标志。 着每个有劳动能力 的公 民都有从事劳动 的平等权 作为男女平等重要 内容之一的平等就业权 , 是劳动 利。平等就业权是法律赋予男女劳动者 的神圣权
在录用人员时应根据国家政策的规定 , 在法律允许 观念并没有彻底消除 , 至今仍 影响着人们 , 特别是 的范围内, 制定一套合理的统一适用 的录用标准 , 对相关决策者和管理者有着相当大的影响 , 在招录
不得在同一项招工考试 中对不 同的应聘者采用不 人员时重男生轻女生 。 其三 , 有关保护女大学生平等就业权 的法律 、 第二 , 就业待遇平等。就业待遇平等是平等就 法规不太完善 。虽然我国已经建立起 了保护妇女 业权的关键 , 主要表现为三个方面: 一是薪酬平等 , 权益的法律 、 法规体系, 但是一些规定较为原则 , 缺 同的录用标准。
பைடு நூலகம்
形下 , 女大学生平等就业权实现及实现程度问题也 “ 妇女享有与男子平 等的就业权 利。《 ” 中华人 民共
已引起 了人们的广泛关注。但是 , 如何从理论上分 和国妇女权益保 障法》 以下简称 《 女权 益保 障 ( 妇 法》 第 2 条规定: 各单 位在录用职工 时 , ) 2 “ 除不适 析阻碍平等就业权实现的成因 , 如何从法律上对平

平等就业权的内涵及其表现形式
妇女权益保障法》 2 条规定 :国家保障妇 第 1 “ 者在就业过程中应享有的一项重要权利 , 它是公 民 利。《 ”《 第 2 的在宪法上的平等权在劳动领域的延伸 和具体化。 女享有与男 子平 等 的劳动权利 。 劳动法》 1

试论大学生平等就业权的法律保护

试论大学生平等就业权的法律保护
第2 8卷
V 12 o. 8
第 9期
四川教育学 院学报
J OUR NAL OF S C I HU OL E DUC I AN C L GE OF E AT ON
21 02年 9月
S p2 1 e.0 2
试 论大 学 生 平等就 业权 的法律 保 护
许 文 刚
( 成都 师范学院 招生就业处 , 成都 6 13 ) 1 10 摘 要:保护平等就业权 与反 对就 业歧视是 “ 一体 两面” 关 系, 等意味着反 对歧视 , 的 平 歧视也就 意味 着一种
不平等。通过剖析 当前 大学生平等就业权 受损的现 象, 发现在就 业歧视 中法律保护 的缺失和 不足 , 而提 出相 关 进
法律 法规 建议 , 以期对大学生平等就业权 的保 护产 生一 定指 导意 义。
关键 词 : 学生 ; 大 平等就业权 ; 法律保护
d i1 .99 ji n 1o 5 5 .0 2 0 .5 o :03 6/ . s .0 O一 77 2 1.9 0 7 s
中图分类号 :9 04 D 2 .
文献标志码 : A
文章编 号 :0055 (0 2 0 -070 10 -7 7 2 1 )90 5 -4
教育 部指 出 ,0 2年全 国普通 高 校 毕业 生 人 数 21 将达 到 60万人 , 2 1 8 比 0 1年净增 2 万人 , 创 我 O余 再 国大学毕 业人数 新高 。大学 毕业 生人数 不 断增多 的 背 后是严 峻 的就业形 势和就 业压力 。就业压 力 的根 源 不仅来 自当前 我 国经济发 展 面临 国内外 十分 复杂 的环境 、 高校毕 业生 就 业 总量 压 力 和 结构 性 矛 盾 依 然突出、 高校扩招造成的劳动力供需失衡 , 也来 自毕 业 生在 就业过 程 中所 遭遇 的种种 就业歧 视 。 就业是每个劳动者安身立命 的根本 , 不仅关乎 劳动者 的生计 , 关 乎 劳动 者 的 尊严 。大学 生 就 业 更 歧视问题不仅影响着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和社会稳

论女性平等就业权

论女性平等就业权

论女性平等就业权作者:赵冬梅黄福盛来源:《城市建设理论研究》2014年第32期摘要:在促进妇女发展、维护妇女权益、推进男女平等方面具有独特的工作优势,肩负着艰巨的历史使命。

文章分析其就业现状,探讨其平等有效途径。

关键词:女性平等就业权;现状;措施中图分类号:F241文献标识码: A引言就业乃民生之本,就业问题一直都是社会的关注热点,就业歧视亦备受关注。

就业平等权作为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在实践中并没有被真正落实,就业歧视现象屡见不鲜。

一、女性就业歧视现状(一)在就业准备阶段中就业准备阶段主要是指劳动者通过招聘等方式获得就业机会,然而在此过程中却有很多基于性别因素的歧视存在,主要包括显性歧视和隐性歧视。

显性歧视是指用人单位在招聘过程中明确提出对性别的要求,而隐性歧视则是指用人单位在招聘条件中没有确切表明对性别的要求,但是在面试过程中却都优先考虑男性,变相增加女性的面试难度,从而降低女性的录用几率。

无论是哪一种歧视,都会对女性的就业造成困难,让其在就业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

(二)在就业发展阶段中第一,同工不同酬。

女性在工作过程中往往面临一个问题,即在同一岗位,同样的劳动付出,取得了相同的劳动绩效,女性职工的报酬却远低于男性职工。

这属于用人单位变相的性别歧视行为,一方面会严重的挫伤女性职工的工作积极性,产生消极懈怠的心理;另一方面,这也会影响女性职工继续对自身进行人力资本投资,从而反过来对其事业的发展产生不良的影响,形成恶心循环。

第二,职业性别隔离。

职业性别隔离指,男女在某一职业中的构成比例与其在全部劳动力人口中的比例不一致。

女性通常都分布在对人力资本要求低,劳动报酬低,工作层次也相对较低的行业中,这种职业性别隔离不但会拉大两性的收入差距,让女性在家庭开支方面不得不依靠男性,从而降低女性的家庭地位,进一步来说,职业性别隔离还会限制女性的就业选择和发展方向,不利于女性提升自己的社会地位。

第三,职业晋升空间狭小。

如何保障妇女平等就业权

如何保障妇女平等就业权
我国现行的有关保护妇女平等就业的法律法规虽存在一定的缺陷并有待于完善但毕竟已初步形成了以宪法为基础以妇女权益保障法劳动法和就业促进法为主体包括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等在内的初步保护妇女平等就业权为主体的促进男女就业平等的法律体系
如何保障妇女平等就业权
孙 桂 珍 而雇 佣 男 性 就 不会 存在 这 一 问题 。 所 以 , 为避 免 成 本 增 加 影 响 目前 , 着 市 场 经 济 的 变 化 , 业结 构 的 调 整 , 业 机 制 的改 用 。 随 产 就 企 革 . 妇女就业带来前所未有的; 击。 给 中 妇女平等就业权问题 引起社 利 润 . 业 就 会 尽 量 减 少 妇女 的雇 佣 。 ( 保 护 性 劳动 立 法 中存 在 着性 别偏 见 . 二) . 会广泛关注 。本文对此提 出思考与建议 。
期 妇女 的规 定 , 愿 意雇 佣 妇 女 , 者 在 雇 佣 时 对 男 女 求 职者 采取 雇用女性职工有很多的条条框框 , 不 或 而且还要提供产假 、 哺乳 时间和



不平等的标准。 目前 .妇女与男性之间在就业状况上有着显著差

些特别措施。 因此 在 录 用 时 更偏 好 于 男 性 , 妇 女 置 于 劳动 市 场 把
妇 女群 体 。 业 或 待业 的 比例 高 达 2 _% 。 总之 , 失 55 目前 我 国 妇 女谋 的实施这些法律的机制 ,推行这些法律 只会 增加妇女在寻求雇佣 求职 业 时 受歧 视 的现 象 相 当 突 出。
时的负担。联合国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 关注 中国高度计划经济
随 着 经济 全 球 化 进 程 的 加快 , 企 业 竞 相 压 低 人 工 成 本 , 各 劳动 向市 场 经 济 转 变过 程 中妇 女 的 经济 状 况 ,认 为在 劳 动 力 市 场 上 对 力市 场 供 需 矛盾 加 剧 。 果 没 有 足 以遏 制 就 业 歧 视 的 对 策 , 妇 女 妇女 过 度 保 护 而不 是 提 供 平 等 的机 会 ,会 形 成 妇 女 在 市 场 经济 竞 如 对 的就 业 歧 视就 会 日益 严 重 , 将直 接 危 及 妇 女 的 劳动 权 。 这 劳动 权 是 争 中 的额 外 障碍 。 实 现 妇 女 生存 权 、 政 议 政 权 和 发展 权 的 重 要保 障 。 参 在社 会 主 义 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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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论 平 等 就 业 权 (本部) 序号152 姓名:何斌 学号:1017010318 【摘要】:不歧视原则是人权平等在就业领域的集中体现,是平等就业权的核心内容。不歧视原则为农民工平等就业权的保障提供了最直接的理论证成和最充分的现实依据。农民工不平等就业是我国当前不平等就业问题的一个最为突出的表现,对劳动者公平分享改革发展成果的负面影响是全局性的。走出我国农民工不平等就业困境的关键,是重构农民工平等就业权保障的制度体系,并着力解决好三个主要问题:依法确认农民工平等的劳动者身份;建立健全农民工平等就业的权利内容;完备农民工平等就业权的保障机制。

关键词:不歧视原则;平等就业权;农民工;保障机制 随着我国城镇化建设不断推进和农村生产力不断解放,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进入城镇,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农民工劳动力队伍。农民工是指具有农村户口而在城镇务工的劳动者,他们是在中国城镇化建设过程中出现的一类特殊的劳动者[1]。农民工在城镇就业使我国劳动关系呈现出一种“城市人”对“农村人”、“体制内”对“体制外”的双重等级劳动关系。目前,不平等就业问题日益严峻,而农民工的不平等就业问题成为所有就业问题中的一个热点和难点。平等权利与不歧视原则是国际人权法的核心,平等就业权是反就业歧视的权利支点和权利平台。不歧视原则为农民工平等就业权的保障提供了全新的视角,坚持不歧视原则不仅是农民工平等就业权保障的必由之路,也是农民工公平分享改革发展成果的基本途径。

一、不歧视原则与农民工平等就业权保障的内在关系 (一)不歧视原则的涵义 不歧视原则是联合国人权条约的核心内容,国际劳工组织(ILO)八个基本公约中有两个涉及不歧视[2]。在国际文件中,最早对“歧视”概念进行解释的是国际劳工组织于1958年通过的《(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该公约第一条第一款将“歧视”定义为:“基于种族、肤色、性别、宗教、政治见解、民族血统或社会出身的任何区别、排斥或特惠,其效果为取消或损害就业或职业方面的机会平等或待遇平等。”[3]国际人权法中的不歧视规定是基于个人受到歧视性待遇不符合平等这样一个理念产生的。歧视的本质特征在于不合理的差别对待,或者说没有正当理由的差别处理[4]。

【参考文献】 [1]李雄.劳动权保障与制度重构——以农民工为视角[J].现代法学,2006,(5):112. [2]ILO Convention No.111,Discrimination (Employment and Occupation)Convention,1958;and ILO Convention No.100,Equal Remu neration,1951:1. [3]M. Banton, Discrimination, Buckingham of Philadelphia: Open University Press,1994:7. [4]周伟.论禁止歧视[J].现代法学,2006,(5):69. 2

(二)不歧视原则与农民工平等就业权保障的内在关系 一方面,不歧视原则为农民工平等就业权的保障提供了最直接的理论证成。这主要是因为:不歧视原则是建立在人的固有尊严的基础之上的。人的尊严作为人的一种类似本能的需求和渴望,伴随着人类的产生而产生。人的尊严是一个有着悠久历史和丰富内涵的概念,正如罗纳德·德沃金所说,“有权享有尊严”的概念曾被道德哲学家和政治哲学家冠以不同的含义[5]。

从法律上讲,人的尊严的概念源于现代人权思想和康德的哲学学说,与人本身固有价值相联系。人的尊严是每个人人之为人的固有属性,具有普遍意义[6]。因此,从维护人的尊严出发,从无差别的人的自然属性出发,研究农民工的平等就业权保障,可以使我们更加清晰地认识到,保障农民工平等就业权的法理学底蕴,凸显农民工应有的主体价值。另一方面,不歧视原则还为农民工平等就业权的保障提供了最充分的现实依据。从根本上讲,建立在人的尊严基础之上的不歧视原则,不仅反映了人权的普遍性,也是人权平等的内在要求。即是说,不歧视原则是人权平等的核心内容,不歧视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并有权享受法律的平等保护”一并成为人人享有人权的基础。正如舍思特克所指出,平等与不歧视原则是“人权法的核心”[7]。就权利保障而言,不歧视原则所渗透的平等精神为农民工平等就业权的保障提供了最充分的现实依据。

二、农民工平等就业权保障的现状及其困境 (一)农民工平等就业权保障的现状 考察我国农民工平等就业权保障的现状,我们可以从如下两个维度进行观察:一方面,在我国城镇化建设和农村生产力不断解放的双重拉动下,越来越多的农民进入城镇,形成一个巨大的农民工劳动力队伍。从根本上讲,“民工潮”是在我国以城乡或工农利益差别为基本内容的二元经济的社会结构背景下,由部门间比较收益势差而引导的、以致富为目的的一种地区间劳动力自愿流动;是一个农村隐性失业问题在城市公开化的过程;同时,也是改革开放以来经济体制尤其是劳动体制改革促动下区域经济不平衡发展的反映[8]。其为“民工”,有人称其为“城市外来务工人员”,有人称其为“流动人口”,有人称其为“农村劳动力”,有人称其为“农民”,等等。另一方面,由于我国既有的劳动用工制度主要还是针对改革前国有企业职工而设计的,在我国劳动就业市场化改革步伐明显快于相关配套制度改革的情况下,本来就处于弱势地位的农民工遭遇了制度失衡和权利失衡的双重挤压,最终处于被“边缘化”的危险境地。 【参考文献】 [5][美] 罗纳德·德沃金.生命的主权[M].伦敦Harper Collins出版社,1993:223. [6]齐延平.社会弱势群体的权利保护[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6:32-33. [7]Jorome J. Shestack, The Jurisprudence of Human Rights, in Theodor Meron(eds),Human Rights in International Law: Legal and Policy Issues, 1984:101. [8]李拓.新时期中国阶级阶层结构问题研究[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2:155. 3

一个非常典型的例子为:农民工平等就业权的保障或者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形式出现,或者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现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政策规定的形式出现。农民工平等就业权保障的“政策性”过强而“法制化”过弱,这是当前农民工平等就业权保障的集中写照。 (二)农民工平等就业权保障的困境 首先,农民工的身份不明确。身份即一个人在社会中所处的地位,映射了人们对一个人的印象、认识或评价。从整体上讲,我国对农民工身份的认识和定位还处于十分混乱的状态。虽然农民工这一称谓沿用已久,甚至成为一个家喻户晓的概念,但这并不表示农民工就是其应有的身份。现实生活中与农民工有关的概念还不少,比如,有人称其为“盲流”,有人称

从上述对农民工各种不同的称谓中,我们不难看出,农民工自其产生之日起,就面临社会对其身份的不同理解、认识和对待;甚至可以说,林林总总的农民工称谓,不是一个简单的社会对农民工的感知、认识或评价问题,更体现了社会对农民工身份——这个严肃问题所持的何种态度。身份即意味着利益,我们无法想象,当“主体相互尊重、利益共享和谐、公平正义普惠”成为时代主旋律的时候,主体身份十分混乱的农民工是处于多么尴尬的境地!同时,农民工这种称谓混乱的身份已经成为其享有正当权益并公平分享改革发展成果的最大障碍。 其次,农民工平等就业的权利不健全。我国《劳动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应当说,《劳动法》并未把农民工排除在其适用范围之外。关键问题是,《劳动法》规定劳动者享有的平等就业权过于原则和抽象,不具有操作性。比如,《劳动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法》第十二条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从表面上看,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权。但如果仔细推敲,我们不难发现,平等就业权究竟是一种什么权利?平等就业权的定义和权利内容为何?就业歧视的定义及其判断规则是什么?对于这些最基本的问题,《劳动法》可谓语焉不详。另外,《劳动法》也未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身份不同而受歧视。当历史的车轮已经跨入新世纪的时候,如果中国还存在就业“身份歧视”的话,这既是中国政府无法容忍的问题,也是世界无法容忍的问题。又比如,千呼万唤的《就业促进法》终于出台了,其中的平等就业制度是一大亮点,“公平就业”的专章规定是其集中体现。纵观《就业促进法》的平等就业规定,我们不难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平等就业权规定依然宣示性过强,缺乏健全的实质内容。回溯平等就业权在我国的现状,我们不难看出,我国的平等就业权策略还只是一种对当前各种就业问题简单应对的策略,是一种存在“系统性”缺陷的平等就业权策略,是一种没有中国立场的平等就业权策略;而在各种不平等就业的问题中,最核心的问题在于劳动者平等就业权的实际沦落和用工自主权对平等就业权的肆意剥夺和侵害[9]。难怪许多国内学者和欧洲学者评价道,《就业促进法》在促进平等就业方面,仍然带有过重的政策化色彩,而平等就业权缺少健全的实质内容,这导致《就业促进法》的“软法”特征非常明显。 【参考文献】 [9]李雄.论平等就业权[D].重庆:西南政法大学2008年6月博士学位论文,2008:9. 4

值得一提的是,我国长期存在的就业区分制度对农民工的平等就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所谓就业区分制度,是指在就业制度中,国家将劳动者因其社会身份的不同而区分为不同的就业在法律对平等就业权规定不足的情况下,在就业压力日益严峻的情况下,在用人单位日益膨胀的用工主权意识的情况下,农民工就业遭遇了形形色色的就业歧视和不平等待遇,就不难理解了。群体,并针对区分结果对不同就业群体采取不同就业政策的现象[10]。农民工就业因为其固有的农民身份而无法进入主流劳动力市场,其就业领域的典型特征表现为“3D”(Dirty/Dangerous/Demanding)[11]。另外,在法律对平等就业权的内容规定不足,并缺乏就业歧视定义及其判断规则的情况下,一方面,农民工既不知道自己究竟享有哪些平等就业的权利,也不知道用人单位的招工行为是否存在就业歧视;另一方面,法律对平等就业权规定的不足还为地方就业立法制造了不应有的机会。 当前,一个十分严重的问题是,尽管中央在逐步淡化农民工就业政策和法制的区别,但在GDP情节的影响和左右下,地方政府出台的各种就业管理规定成为限制农民工平等就业的一个最大障碍。比如,1995年2月13日,上海市劳动局发布《上海市单位使用和聘用外地劳动力分类管理办法》,将行业工种分为三类:A类为可以使用外地劳动力的行业工种;B类为调剂使用外地劳动力的行业工种;C类为不准使用外地劳动力的行业工种。《上海市单位使用和聘用外地劳动力分类管理办法》是作为上海市政府推行再就业工程的重要举措而出现的,实际上成为新中国第一部“职业保留法”[12]。可以说,我国几乎所有的大城市都有类似的规定,而这些规定实际上已经把农民工从整体上排斥在城市主流社会之外。我们把城市社会对农民工所采取的这些政策,统称为“集体排他”政策。“集体排他”政策由美国社会学家帕金(F.Pakin)在社会分层问题上而提出,其基本含义是将某一个社会群体整体地排斥在一种体制之外,使他们丧失了向社会上层流动的机会。从根本上讲,对农民工的“集体排他”政策违背了不歧视的法律原则。 最后,农民工平等就业权的保障机制非常脆弱。在农民工平等就业权立法不足的基础上,这里所指的农民工平等就业权的保障机制脆弱,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农民工平等就业权的执法保障机制脆弱;农民工平等就业权的司法保障机制脆弱。就农民工平等就业权的执法保障机制来看,当前存在的问题主要有,有的地方政府以经济增长为唯一目标,片面强调经济发展指标而忽视劳动者利益的保护,把严格执行劳动法与招商引资和优化投资环境对立起来,对劳动监察重视不够[13]。 【参考文献】 [10]肖玉.我国制度性就业歧视的法理学分析[D].长春:吉林大学2005年硕士学位论文,2005:19. [11]刘传江,董延芳.农民工的隐性失业——基于农民工受教育年限和职业学历要求错配的研究[J].人口研究,2007,(6):14. [12]刘翠霄.进城务工人员的社会保障问题[J].法学研究,2005,(2):111 [13]蒋月等.中国农民工劳动权利保护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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