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州市市级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州市城区经济发展调度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州市城区经济发展调度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荆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2.27•【字号】荆政办发[2010]116号•【施行日期】2010.1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州市城区经济发展调度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荆政办发〔2010〕116号)荆州区、沙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市政府有关部门:《荆州市城区经济发展调度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荆州市城区经济发展调度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经济发展调度资金是指为应对后金融危机的影响,支持有潜力、有市场、有效益的企业做大做强,按照市委、市政府要求,必要时利用财政间歇资金,支持市城区企业生产周转,按约定期限收回的财政资金(以下简称调度资金)。
为加强调度资金管理,确保财政资金规范运作、安全运行,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参照《湖北省县域经济发展调度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鄂财企发〔2010〕10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调度资金项目、额度及借款期限的确定,由企业申报,主管部门审核,财政部门核实,报经市委、市政府专题会议审定。
第三条市、区两级财政部门负责按市委、市政府专题会议审定意见进行调度资金的拨付和资金结算,并对项目实施和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监督检查。
对出借的调度资金,应成立专班,明确专人,负责专项资金的出借、使用和回收的监督管理,确保财政资金的有效使用和及时回收。
第四条调度资金用于重点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资源节约政策,对市城区经济发展有影响、有带动作用的龙头企业、成长性产业集群中的重点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及被市政府确定的拟上市企业。
使用调度资金的企业须符合下列条件:企业有较强的短期偿债能力,调度资金借入后,资产负债率不高于65%,企业借入的调度资金占其速动资产的比重不超过05;企业盈利能力强,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显示未出现亏损,在可预见的将来,企业盈利能力持续增强;企业依法纳税,在最近三个会计年度未因偷漏税收等原因受到有关部门的处罚;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健全,会计信用良好,按时向财政等有关部门报送财务会计信息资料,并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依法检查;企业银行信用及商业信用良好,无拖欠银行信用资金及超期拖欠贷款等问题;调度资金预期使用效益明显,能够按期归还调度资金。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政府金融办等部门关于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政府金融办等部门关于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荆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6.24•【字号】荆政办发[2013]45号•【施行日期】2013.06.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政府金融办等部门关于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荆政办发〔2013〕4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荆州大遗址保护区,市政府有关部门:市政府金融办、人行荆州市中心支行、银监会荆州监管分局、市农业局等四部门制定的《关于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指导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13年6月24日关于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指导意见(市政府金融办、人行荆州市中心支行、银监会荆州监管分局、市农业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指在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下,经营规模大、集约化程度高、市场竞争力强的农业经营组织,包括联户经营、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农业经营主体,它不仅是农业先进生产力的典型代表,更是推进现代农业发展的核心主体。
为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加快发展壮大,进一步助推我市由农业大市向农业强市转变,现就加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金融服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明确法人实体地位。
积极推动和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工商登记注册,完善农业经营主体治理结构,使其法人实体地位明确,为农业经营主体与金融有效对接打下良好基础。
力争今年底全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新增500家,其中,荆州区、沙市区、江陵县各新增50家,松滋市、公安县、石首市、监利县和洪湖市各新增70家。
二、大力开展信用评级。
各金融机构要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纳入信用评定范围,积极推广第三方信用评级,建立信用档案,实行名单制管理,做到每年评级一次,逐步完善新增和淘汰机制。
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州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荆政规〔2015〕5号

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州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州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荆政规〔2015〕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荆州纪南生态文化旅游区,市政府有关部门:《荆州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4年12月2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5年6月11日荆州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投资决策、建设和监督管理制度,提高投资绩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市本级财政资金、政府融资、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以及其他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资金实施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符合本行政区域内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坚持科学统筹、突出重点、量力而行、公开透明、注重绩效的原则。
政府投资可分别采取直接投资、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等方式,以资本金方式投资的,应当明确出资人代表。
第四条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投资委)是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决策机构。
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决定政府投资年度总规模;审定政府投资年度实施和“三年滚动”实施项目;明确项目建设责任单位、项目法人单位、建设方式、建设标准、资金筹措方案以及产权使用单位和产权归属等;批准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和“三年滚动”计划;其他需要决定的事项。
市投资委实行委员制,市长担任主任,常务副市长担任常务副主任,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和秘书长担任副主任。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州市市级权责清单运行情况督察评估方案的通知-荆政办发〔2017〕16号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州市市级权责清单运行情况督察评估方案的通知正文:----------------------------------------------------------------------------------------------------------------------------------------------------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州市市级权责清单运行情况督察评估方案的通知荆政办发〔2017〕16号市政府各部门:《荆州市市级权责清单运行情况督察评估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7年4月21日荆州市市级权责清单运行情况督察评估方案为促进政府部门严格按权责清单履职尽责,确保权责清单落地生效,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不断完善权责清单运行监督机制,充分发挥权责清单在规范权力运行、厘清政府与市场边界、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等方面的作用,打造“权责合法、流程最优、环节最少、时间最短、服务最佳”的经济社会发展软环境。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依法依规。
以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督察评估。
(二)坚持客观公正。
由市审改办、市政府督查室、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市物价局、市审计局等多部门参与组建专项督察组,对部门权责清单执行情况进行全面、公正督察;委托第三方专业组织,对部门权责清单制度改革成效进行客观评估。
(三)坚持统筹兼顾。
既对权责清单运行情况进行督察,又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涉企收费清单、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等进行评估;既对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等职权进行重点督察,又兼顾其他职权;既重点督察有关部门,又兼顾其他部门。
三、督察评估时间原则上每年11月至12月开展市级权责清单督察评估,具体时间和方式以市审改办通知为准。
四、督察评估对象荆州市市级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中的权力行使主体。
荆州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荆州市人民政府令第87号

荆州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荆州市人民政府令(第87号)《荆州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1年3月2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李建明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荆州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我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促进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相结合,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参照《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工作的指导意见》(鄂财行资发[2009]97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直各行政单位(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和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市直行政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配置,是指市直行政事业单位为保证履行职能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制度规定的标准和程序,通过调剂或者购置等方式配备资产的行为。
(一)调剂,是指以无偿调拨的方式配置单位资产的行为。
包括:1.同一部门不同经济独立核算单位之间的资产调剂;2.不同部门之间的资产调剂;3.跨行政级次的资产调剂。
(二)购置,是指以购买或修建的方式配置单位资产的行为。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制度规定;(二)与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需要相适应;(三)科学合理、勤俭节约、从严控制;(四)核定存量、控制增量、调剂与购置相结合;(五)与地方财力相匹配,与加强预算管理相结合;(六)以国产、高效、节能、环保为主。
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荆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3.03•【字号】•【施行日期】2022.03.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荆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荆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州市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鄂文〔2004〕39号)和《中共荆州市委、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级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荆发〔2004〕15号),将荆州市发展计划委员会改组为荆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改委),为市政府工作部门,是综合研究拟定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指导总体经济体制改革的综合经济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划出的职责原市发展计划委员会的部分农产品进出口计划的组织实施职能,划归市商务局。
(二)划入的职责1、原市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的职责。
2、原市经济贸易委员会的产业政策制定实施、工业行业规划与管理、企业技术改造投资管理、重要工业品和原材料的进出口计划编制、促进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推进技术进步与重大装备配置的职责。
(三)转变的职能1、加快推进投融资体制改革。
在国家、省宏观调控下,更好地发挥市场机制对经济的调节作用,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规范政府投资行为,逐步建立投资主体自主决策、银行独立审贷、融资方式多样、中介服务规范、政府调控有效的新型投融资体制。
将基本建设投资管理和技术改造投资管理整合为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并将工作重点转到优化投资结构和产业结构、搞好重大项目布局、防止重复建设、提高投资效益上来。
进一步缩小投资审批范围,对企业使用非政府投资建设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非重大项目和非限制类项目,逐步实行登记、备案制。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州市金融业综合统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州市金融业综合统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6.12•【字号】荆政办电〔2016〕5号•【施行日期】2016.06.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统计,金融综合规定正文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州市金融业综合统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荆政办电〔2016〕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荆州纪南生态文化旅游区,市政府有关部门,各金融机构:《荆州市金融业综合统计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6月12日荆州市金融业综合统计工作实施方案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金融业综合统计工作的通知》(鄂政办电〔2014〕137号)和《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进金融业综合统计工作的通知》(武银办〔2015〕216号)精神,结合荆州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组织领导为保证全市金融业综合统计工作的顺利开展,建立荆州市金融业综合统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联席会议由市政府金融办、人民银行荆州市中心支行、银监会荆州监管分局、市保险业协会、市统计局、市工商局、市经信委、市商务局、市发改委组成。
市政府金融办和人民银行荆州市中心支行为牵头单位。
联席会议召集人由市政府金融办和人民银行荆州市中心支行主要负责人担任,联席会议成员为各成员单位负责同志。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政府金融办和人民银行荆州市中心支行,具体负责荆州市金融业综合统计工作联席会议日常工作。
二、统计主要内容(一)统计对象。
金融业综合统计对象为从事金融业务活动的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
金融业务活动具体指《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中属于“J金融业”行业门类的活动,具体包括“66货币金融服务,67资本市场服务,68保险业,69其他金融业”四个行业大类的活动。
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荆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3.23•【字号】荆政规〔2015〕3号•【施行日期】2015.03.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荆政规〔2015〕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荆州纪南生态文化旅游区,市政府各部门:按照省政府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的工作要求,市政府组织对市本级政府及政府办公室2013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根据2015年2月3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审议意见,以及《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章清理结果的决定》(省政府令第378号)、《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鄂政发〔2015〕4号),决定对本次清理的287件规范性文件,宣布继续有效122件,修改48件,废止72件,失效45件。
现通知如下:2008年12月31日以前(含12月31日)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列入本次清理结果继续有效目录的,有效期统一截止2015年12月31日。
有效期满拟继续实施的,部门应当于2015年6月30日前进行评估,并于2015年9月30日以前提请市政府重新公布实施。
2009年实行有效期制度以后以市政府及其办公室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经过审查、评估应当继续适用的,予以保留;列入修改目录的,由原起草部门或者主要实施部门负责修改,于2015年6月30日以前将修改稿报送市政府办公室。
逾期未报送的,文件自2015年7月1日起停止执行。
附件:1、荆州市本级政府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22件)2、荆州市本级政府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48件)3、荆州市本级政府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72件)4、荆州市本级政府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45件)2015年3月23日附件1附件2荆州市本级政府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附件3荆州市本级政府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附件4荆州市本级政府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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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州市市级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12.25•【字号】荆政办发〔2020〕30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综合规定正文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州市市级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纪南文旅区,荆州高新区,市政府有关部门:《荆州市市级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0年12月25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出资人与受托人职责与义务第三章国有金融资本基础管理第四章重大事项管理第五章管理者选择与绩效薪酬管理第六章财务监管第七章市级其他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第八章监督管理与责任追究第九章附则荆州市市级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级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管好用好市级国有金融资本,促进市级国有金融企业持续健康经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19〕49号)、《中共湖北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实施意见》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级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鄂政办函〔2020〕11号)等精神,结合我市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国有金融企业及其金融资本、市级其他国有金融资本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市级国有金融企业,是指市政府使用财政资金或由国有企业出资、依法设立获得金融业务许可证的金融企业,投资运营企业及金融基础设施等从事金融业务的其他企业。
包括市级国有独资、国有全资、国有控股、实际控制的金融企业。
本办法所称市级其他国有金融资本,是指市政府及其授权投资主体对不具有实际支配地位的金融企业出资,所形成的资本和应享有的收益。
第三条根据市政府授权,市财政局集中统一履行市级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
采取直接管理或委托其他部门、企业(以下统称受托人)管理国有金融资本。
其中:直接管理荆州产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荆州市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委托市人社局管理荆州市创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委托荆州市城市发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管理市政府及其部门用财政资金投资形成的湖北银行等金融企业的股权。
受托人按照受托权限履行职责,市财政局履行出资人职责的身份不变、产权管理责任不变、执行统一规制不变、全口径报告职责不变(以下简称“四不变”)。
受托人应定期向市财政局报告受托管理国有金融资本情况。
第四条市级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应当遵循坚持党的领导、服务大局、集中统一、权责明晰、公开透明的原则。
依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赋予市级国有金融企业经营自主权和国有资本管理责任。
建立健全权责对等、运转协调、有效制衡的国有金融企业决策执行监督机制。
第五条市政府国资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要压紧压实国有金融企业党组织主体责任和纪检监察机构监督责任。
地方国有金融企业应当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发挥党组织领导作用,落实党建各项要求,将党建工作纳入公司章程,明确党组织在公司治理中的法定地位,参与重大决策的内容和程序,要把企业党组织会议研究讨论作为董事会决策重大问题的前置程序。
第六条市财政局建立市级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权力和责任清单制度,以加强国有金融企业管理为重点,实现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本管理的目标,促进市级国有金融资本保值增值。
第七条市级国有金融企业应当统一执行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法律法规和制度,落实国有金融资本统计监测各项规定。
第二章出资人与受托人职责与义务第八条市财政局作为市级出资人代表机构的主要职责:(一)坚决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重大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指导推进国有金融企业改革;(二)组织实施金融企业国有资本基础管理工作;(三)将市级国有金融资本纳入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统一管理,提出金融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建议,组织上缴国有金融资本收益;(四)对所出资企业行使股东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五)按照公司治理程序,制定或参与制定所出资金融企业章程,依法选派董事、监事,委托股东代表参与股东(大)会;(六)通过法定程序参与所出资金融企业管理者的任免、考核,按照考核结果对其进行奖惩,负责国有金融企业薪酬监管,完善激励约束机制;(七)承担监督金融企业国有金融资本保值增值责任,负责对国有金融企业进行绩效考核,制定国有金融企业的绩效考核办法;(八)加强国有金融资本统计监测;(九)委托其他部门、企业管理国有金融资本,督促检查国有金融企业、受托人执行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制度;(十)履行出资人其他职责和承办市政府交办的事项。
第九条市财政局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主要义务:(一)执行国家金融政策法规,落实国有金融资本布局调整,健全资本补充和动态调整机制;(二)健全国有金融资本形态转换、合理流动机制,保持在金融领域的主导作用,保持国家对重点金融企业的控制力;(三)探索有效的国有金融资本授权经营体制及实现方式,促进国有金融资本保值增值,防范流失;(四)促进国有金融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健全风险管理和内控体系,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推进金融治理现代化;(五)尊重国有金融企业经营自主权,依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增强活力、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配合做好重大风险处置工作;(六)尊重受托人受托履行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职责,不得不当干预受托人履职;(七)定期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国有金融资产管理情况,承担市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金融企业国有资产情况的具体工作;(八)接受外部监督,依法依规披露国有金融企业经营状况,提升国有金融资本运营透明度。
第十条受托人主要职责:根据市财政局委托,按照产权关系,参照本规定第八条要求实施管理(省、市政府明确规定由财政部门直接管理的除外);市财政局直接管理事项包括委托管理涉及“四不变”事项,可能导致被委托金融企业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的重大事项,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须经本级政府批准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受托人主要义务:(一)按照受托权责对等原则,提升国有金融资本运管效率,保障金融安全、防范金融风险,实现保值增值;(二)落实统一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规章制度;(三)督促受托管理金融企业履行好服务实体经济和防控金融风险的主体责任,监交其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四)定期向市财政局报告受托履行职责情况;(五)接受市财政局的评价、监督和考核;(六)落实市财政局委托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二条市级国有金融资本的管理方式和对象,由市政府根据市级国有金融资本的整合、重组进行动态调整;市级国有金融资本的委托管理,应当由市财政局报市政府批准;受托人不得将受托管理的国有金融资本转委托给其他部门、企业管理。
第三章国有金融资本基础管理第十三条市财政局组织实施市级国有金融企业国有资本监管,包括清产核资、产权登记、资产评估、产权转让、保值增值、统计分析、资本收益等工作,对国有产权变动实施全流程监管,落实国有金融资本穿透式管理职责。
纳入母公司并表管理或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各级子公司,由母公司按照公司治理程序,负责落实统一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对采取股权划转或首次明确等方式改变管理关系、由市财政局直接管理的市级金融企业,市财政局可根据需要委托第三方进行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和财务审计。
第十五条市级国有金融企业应按规定及时向市财政局报送国有资本占有、使用及变动情况,市财政局依法确认国有产权归属,核发产权登记证(表)。
第十六条市财政局根据出资具体情况及产权隶属关系,直接收取或监交市级国有金融企业应当上缴的国有金融资本经营收益。
国有资本经营收益主要用于优化市级国有金融战略布局,提高市级国有金融企业核心竞争力。
第十七条市级国有金融企业发生改制和重组、产权和资产转让、确定非货币性资产价值等情形,应委托有资质的资产评估企业开展资产评估工作;市财政局负责对国有资产评估结果进行核准和备案。
第十八条市级国有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应通过市财政局认可的有资质的产权交易机构交易,确保过程公开透明。
涉及上市公司股权的,通过证券交易系统转让。
转让金融企业本部市级国有产权、一级子公司产权及重要行业、重点下属公司市级国有产权等情形,应当向市财政局报批国有产权转让事项。
转让全部或部分国有股权,致使市级金融企业或其重点子公司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或可能导致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的重大股权管理事项,市财政局应依法依规审核并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九条市级国有金融企业应加强国有资本管理,实现保值增值。
市财政局依法依规确认市级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结果,及时将国有金融资本保值增值考核结果反馈市级国有金融企业。
第二十条市级国有金融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国有金融资本统计监测和报告制度,向市财政局完整反映国有金融资本的总量、投向、布局、处置、收益等内容,报告国有金融企业改革、资产管理、风险控制、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境外投资等情况。
市财政局负责向市政府报告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及出资人履职情况。
第四章重大事项管理第二十一条市级国有金融企业重大事项分为特别重大事项、需要审批的重大事项和需要报备的重大事项,前两项应于事前向市财政局报告,市财政局依法依规研究提出意见。
第二十二条特别重大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可能导致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的事项,包括国有独资公司改制、合并、分立、重组、上市、股权变动、解散、申请破产,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第二十三条重大事项管理分为审批、备案事项两种方式。
审批事项须事前报市财政局审批;备案事项为事后报市财政局备案。
审批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一)章程修订;(二)重大投资(含境外投资),发行债券或其他重大融资,捐赠,为他人提供除主营担保业务以外超过2000万元的大额担保,100万元以上重大资产处置;(三)国有融资担保企业为他人(企业)提供单笔超过2000万元或累计为同一企业担保超过4000万的大额担保;(四)产业基金公司投资、设立新的专项子基金;(五)发展战略规划和投资规划;(六)年度企业主要负责人绩效考核目标方案,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七)年度费用预算方案、年度薪酬方案;(八)年度招聘方案;(九)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十)法人企业设立和撤并;解散、申请破产等。
备案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一)企业及其所属子企业的资产评估;(二)企业财务管理办法、企业年度工作报告、财务审计报告;(三)企业及其子企业发生重大诉讼、仲裁、重大经济损失、重大安全生产等影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事件等;(四)负责人履职待遇和业务开支管理办法;(五)企业中层以下人事调整方案;(六)政府性融资担保质押物处置方案、产业基金股权投资退出方案;第二十四条审批事项须在企业董事会(或决策层)作出决议后5个工作日内以正式书面文件形式报市财政局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