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省级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办法(试行)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商业银行资本管理行为,维护金融市场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存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并应当与监管部门签订合同,明确资本管理要求。
第二章资本管理基本要求第三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资本管理制度,明确风险管理职责,实行合理有效的资本管理,确保资本充足,风险可控。
第四条商业银行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资本管理规定,合理确定核心资本和一级资本水平,限制风险暴露,确保资本充足。
第三章资本构成与计量第五条商业银行的资本包括核心资本和一级资本,核心资本应占比例不低于一级资本的一定比例。
第六条商业银行应当在每季度末统计一级资本数额,依据《资本管理规定》计量核心资本和一级资本水平,向监管部门报送。
第四章资本充足率要求第七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资本充足率的监管要求,确保资本充足,维护金融市场稳定。
第八条商业银行应当定期进行资本充足率的自查和报告工作,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确保资本充足率符合规定。
第五章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第九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监测资本风险暴露,及时采取措施进行风险应对。
第十条商业银行应当加强员工培训,提升风险意识和风险管理水平,确保资本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
第六章监督检查与处罚措施第十一条监管部门有权对商业银行的资本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指导改正,情节严重的将采取处罚措施。
第十二条商业银行在资本管理工作中存在违规违法行为的,监管部门将根据《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七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如有需要修改的,经监管部门重新制定并公布实施。
第十四条商业银行应当严格执行本办法,确保资本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
第十五条本办法解释权归监管部门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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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6.10.12•【文号】财金[2006]82号•【施行日期】2007.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产权管理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6年10月12日财金[2006]8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为了进一步做好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工作,加强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全面、及时掌握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分布和变动情况,防止国有金融资产流失,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192号),现将《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工作,加强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全面了解和掌握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与变动情况,防止国有金融资产流失,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19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或境外设立的金融类企业,其实收资本包括国家资本和国有法人资本的,按本办法规定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金融类企业以国有法人资本形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或境外设立子公司或依法投资其他金融类和非金融类企业的,由该金融类企业按本办法规定办理子公司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
金融类企业依法行使债权或担保物权而受偿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的股权资产,不属于产权登记的范围,但要按照相关规定做好登记和处置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获得金融监管机构颁发金融业务许可证的企业,包括但不限于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邮政储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期货公司、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汽车金融公司以及在集团公司内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财务公司等金融企业。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银监发〔2017〕56号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银监发〔2017〕56号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现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7年12月26日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资产公司)资本监管,维护资产公司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资产公司及其附属机构组成的集团。
本办法所称集团母公司是指资产公司总部及分支机构。
本办法所称附属机构是指由集团母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的、按照本办法第三章第一节规定应当纳入集团资本监管范围的机构,包括附属法人机构以及特殊目的实体等附属经济组织。
第三条集团及集团母公司应当确保持有的资本能够抵御所面临的风险,包括集团风险、个体风险和系统性风险。
第四条集团及集团母公司应当持续满足本办法规定的资本充足性监管要求和监管指标。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资本充足率,是指集团母公司持有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之间的比率。
一级资本充足率,是指集团母公司持有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一级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之间的比率。
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是指集团母公司持有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核心一级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之间的比率。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集团超额资本,是指集团持有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合格资本净额超出本办法规定的集团最低资本要求之上的部分。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资本净额,是指从集团母公司及附属机构持有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各级资本中对应扣除扣减项(调整项)后的资本余额。
江苏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省省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省省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5.23•【字号】苏国资〔2017〕64号•【施行日期】2017.05.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考核评价正文关于印发《江苏省省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国资〔2017〕64号各省属企业:现将《江苏省省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国资委2017年5月23日江苏省省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建立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根据《深化省管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实施意见》(苏发〔2015〕27号)、《江苏省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苏国资〔2016〕93号)规定,参照《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33号)及其实施方案,结合省属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负责人,是指江苏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负责人,包括企业的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总裁)、纪委书记以及其他副职负责人。
第三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实行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统一、目标考核与综合评价相结合、考核结果与奖惩相挂钩的差异化分类考核制度。
第四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依法依规。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权利、义务、责任相统一的要求,建立健全依法合规经营、可追溯的资产经营责任制。
(二)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
根据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遵循企业发展规律,实行与企业功能定位、经营性质和业务特点相适应的分类考核,提高考核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三)坚持激励与约束紧密结合。
建立与企业负责人选任方式相匹配、与企业功能定位相适应、与经营业绩紧密挂钩的差异化激励约束机制。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本管理办法(试行)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本管理办法(试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本管理行为,保护资本市场稳定运行,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机构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获得金融监管机构批准的资产管理公司。
第三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当遵守中央银行、银行保险监管机构等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提高资本管理水平,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确保资本资产安全、流动和合理运营。
第二章资本管理原则第四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当根据公司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资本管理方案,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定期报送金融监管机构。
第五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当按照资本管理方案,合理确定公司的资本构成比例、附加资本和核心资本之比、资本金的投资范围和比例等。
第六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当合理分类自有资本,分别计算市场风险资本、信用风险资本、操作风险资本、流动风险资本和其他风险资本,并设置对应的资产质量措施和风险控制措施。
第七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当严格执行风险和收益的统一原则,以最小程度的风险换取最大化的利润。
第三章资本管理流程第八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当根据公司自身实际情况,建立完善的资本计划与评估制度,并在资本管理方案的基础上制订资本计划。
第九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当对公司的资本规模、结构、质量状况等进行定期评估,并报送金融监管机构审查。
第十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当制定完善的风险控制及监测体系,并按照固定期限对公司的风险状态进行监测,并采取有力的措施修正风险状态。
第四章资本管理报告第十一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当按规定报送资本管理报告,报告内容应当真实、完整、准确,并及时向金融监管机构进行披露。
第十二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当根据金融监管机构的要求,制定及更新资本管理报告、风险管理报告等报告。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三条金融监管机构应当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资本管理行为进行监督,及时发现和处理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金融监管机构要求的资本管理行为。
风险管理题库与答案

风险管理题库与答案一、单选题(共50题,每题1分,共50分)1、资金业务杠杆率是指()。
A、资金业务同业负债/资金业务总资产B、资金业务总资产/同业负债C、资金业务总资产/债券资产余额D、资金业务总资产/(资金业务总资产-资金业务同业负债)正确答案:D2、由于汇率不利变动或货币贬值,导致债务人持有的本国货币或现金流不足以支付其外币债务的风险,属于国别风险类型中的()。
A、传染风险B、转移风险C、主权风险D、货币风险正确答案:D3、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将关注和维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作为重要职责之一,并确保高级管理层有效履行相应职责。
A、高级管理层B、股东会C、监事会D、董事会正确答案:D4、商业银行应当在银行集团内指定与业务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和业务恢复应急机制,确保各附属机构在重大意外和突发事件中能够健康恢复和维持有效运行。
A、业务处理措施B、业务恢复措施C、业务连续性措施D、应急恢复措施正确答案:C5、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第一道防线包括()。
A、业务部门B、风险管理部门C、审计部门D、合规管理部门正确答案:A6、任何单位和个人购买商业银行股份总额()以上的,应当事先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A、20%B、15%C、5%D、10%正确答案:C7、按照《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指引》规定,不良债权不包括()。
A、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的不良金融债权B、银行持有的关注、次级、可疑及损失类贷款C、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接收的不良金融债权D、非银行金融机构持有的不良债权正确答案:B8、下列选项中,可以抵押的是()。
A、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B、建设用地使用权C、土地所有权D、耕地、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权正确答案:B9、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风险管理报告内容应当至少包括总体风险和()的整体情况。
A、市场风险B、各类风险C、流动性风险D、信用风险正确答案:B10、按照《贷款风险分类指引》规定,逾期(含展期)超过一定期限、其应收利息不再计入当期损益的贷款,至少归为()。
关于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实施方案

关于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实施方案国有金融资本是指由国家拥有或控制的金融机构资本,是国家金融实力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工具。
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实施方案具有重要的意义,不仅关系到国家金融安全和宏观经济稳定,也直接关系到金融机构的经营效益和社会责任履行。
建立一套科学、有效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制度,对于促进金融业健康发展,维护国家金融安全和服务实体经济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就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具体实施方案进行阐述。
一、国有金融机构的法人治理国家对金融机构持股比例较高,国有金融资本管理首先应建立健全国有金融机构的法人治理结构,确保国家对金融机构的控制权,并有效履行出资人职责。
具体措施包括:1.建立国有金融机构股东大会制度,明确国家对金融机构的控制权力,并对重大事项的决策进行监督和控制;2.建立国有金融机构监事会,加强对董事会的监督,保证国有金融机构的合规经营和风险管理;3.建立健全的国有金融机构高管任职资格审查机制,确保国有金融机构高管人员的质量和稳定性。
二、国有金融资本的投资管理国有金融机构作为国家资本的承载者,其投资管理应当服务于国家战略需求和宏观经济调控,确保国家金融资本的安全和增值。
具体措施包括:1.制定国有金融机构的投资管理规定,明确国有金融机构的投资方向和行为规范;2.建立国有金融机构的投资风险管理制度,对投资项目进行全面风险评估和控制,确保国有金融资本的安全性;3.加强国有金融机构的社会责任管理,鼓励国有金融机构开展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和社会公益事业的投资,服务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
三、国有金融机构的国际化经营国有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国家对外开放政策和国际金融市场的需求,积极推进国际化经营,提高国有金融资本的国际影响力和竞争力。
具体措施包括:1.推动国有金融机构参与国际金融合作和国际金融机构治理,促进国际金融规则的制定和国家金融利益的维护;2.鼓励国有金融机构在境外设立机构,开展跨境金融服务,服务“一带一路”建设和国际产能合作;3.加强国有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和合规经营监管,确保国有金融资本在国际市场的安全和稳定运作。
江苏省《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62号

江苏省《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正文:---------------------------------------------------------------------------------------------------------------------------------------------------- 江苏省《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实施办法(1995年8月2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62号发布)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按照《条例》执行;《条例》没有规定或者规定比较原则的,按照本实施办法执行。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授权有关部门或者有关机构作为监督机构,对省管辖的和省人民政府指定由其监督的下级人民政府管辖的企业财产的经营管理实施分工监督。
经省人民政府授权,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条例》和本实施办法的规定,确定有关部门或者有关机构作为监督机构,对本级人民政府管辖的或指定的企业财产的经营管理实施分工监督。
第四条在国务院统一领导下,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政府管辖的企业财产实行分级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同级人民政府管辖企业的国有资产依法实行行政管理。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企业财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按照企业财产实行分级行政管理的原则,管好企业财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六条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是省人民政府的国有资产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条例》履行下列职责:(一)依据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国有企业财产管理规章和政策措施;(二)汇总和整理全省国有资产信息,建立企业财产统计报告制度,向省人民政府反映企业财产经营状况;(三)组织全省清产核资、产权登记、产权界定、资产评估等基础管理工作;(四)制定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对全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进行监督检查,从总体上考核和评价全省企业财产经营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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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省级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省级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管住管好用好省级国有金融资本,促进省级国有金融机构持续健康经营,更好服务和保障我省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指导意见》(中发〔2018〕25号)、《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实施意见》(苏发〔2019〕11号)、《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4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省级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主要适用于省财政厅直接管理的省级国有金融机构。
第三条省级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坚持服务大局、集中统一、权责明晰和稳妥有序原则。
维护企业法人财产权利,赋予省级国有金融机构经营自主权和国有资本管理责任。
健全权责对等、运转协调、有效制衡的国有金融机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
第四条省财政厅建立权力和责任清单,以加强省级国有金融机构管理为重点,实现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的目标。
第五条省级国有金融机构应当按照“统一规制、分级管理”的要求,统一执行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纳入国有金融资产监测统计体系。
第二章基础管理
第六条省级国有金融机构应当及时向省财政厅报送国有资本占有、使用及变动情况,按规定办理国有资本产权占有、变动及注销登记等,领取省财政厅核发的金融企业国有资本产权登记证。
第七条省级国有金融机构遇到改制和重组、产权和资产转让、确定非货币性资产价值等情形,应当委托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开展资产评估,并将资产评估结果报送省财政厅核准或备案。
第八条省级国有金融机构国有资产转让主要通过证券交易系统或有资质
的产权交易机构交易。
转让一级子公司产权,及一级子公司转让涉及重要行业、重点下级公司的国有产权等情形,应当向省财政厅报批国有资产转让事项。
第九条省财政厅根据出资具体情况及产权隶属关系,直接收取或监缴省级国有金融机构应当上缴的国有资本收益。
国有资本收益主要用于优化省级国有金融资本战略布局,提高省级国有金融机构核心竞争力。
第十条省级国有金融机构应当加强国有资本管理,实现保值增值。
省财政厅依法依规确认省级国有金融机构的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并将结果反馈给省级国有金融机构。
第十一条省级国有金融机构及其重要一级控股子公司建立企业年金制度,已实行股份制改革的,应当履行公司治理程序后报省财政厅备案;未实行股份制改革的,应当报送省财政厅审核。
其他子公司建立企业年金制度,应当履行其内部管理程序。
企业年金运作情况应当于每年4月底前向省财政厅报告,中止、终止企业年金方案应当及时报告。
第十二条省级国有金融机构应当依法依规制定集团(控股)公司和各级子公司负责人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管理实施办法,并报送省财政厅备案。
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对省级国有金融机构负责人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进行指导监督。
第十三条省级国有金融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国有金融资本统计监测和报告
制度,完整反映国有金融资本的总量、投向、布局、处置、收益等内容,报告国有金融机构改革、资产管理、风险控制、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等情况。
第三章重要事项管理
第十四条省级国有金融机构涉及重大事项的,应于事前向省财政厅报告,省财政厅依法依规研究提出意见,特别重大的事项报请省政府审定。
省级国有金融机构涉及一级子公司的重大事项,应于事前报省财政厅审核。
前述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改制、重组、上市、股权变动;章程修改;重大投(融)资、重大资产处置、大额境外投资;发展战略规划;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等。
涉及上市公司的重大事项,应当严格执行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省财政厅依法依规向省级国有金融机构委派股权董事和外部董事,并定期组织培训和指导,开展履职情况考核。
省级国有金融机构应当提供必要工作保障,支持股权董事和外部董事履职尽责。
相关股权董事和外部董事应当按照省财政厅要求,发表意见及行使职权。
第十六条省级国有金融机构应当至少在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召开10个工作日前,将会议议程和内容报送省财政厅。
第十七条省级国有金融机构应当全面贯彻落实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简称“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并将“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具体实施办法按照规定报送省财政厅等相关部门审查批准。
第十八条省财政厅健全完善经营绩效考核制度,按年度对省级国有金融机构下达绩效指标并进行考核评价,综合反映资产营运水平和社会贡献。
第十九条省财政厅健全完善省级国有金融机构负责人薪酬管理制度,审核相关负责人薪酬并按规定程序报批。
每年年度终了,省级国有金融机构应当按规定制定本单位负责人薪酬清算方案,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后执行,清算结果及时报送省财政厅备案。
第二十条省财政厅依法依规研究制定省级国有金融机构工资总额管理制度,备案和核准省级国有金融机构工资总额预算方案。
省级国有金融机构应当严格执行经备案或核准的工资总额预算方案,并逐级落实工资总额预算执行责任。
每年年度终了,省级国有金融机构应当按规定制定本企业工资总额清算方案,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后执行,清算结果及时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二十一条省财政厅根据国家政策和规定,研究制定省级国有金融机构员工持股管理办法。
省级国有金融机构依法依规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有效实现企业与员工之间的利益和风险绑定,强化内部激励,完善公司治理。
第四章财务管理
第二十二条省级国有金融机构应当依法依规加强财务管理,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按规定分别于季度终了后7个工作日内、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向省财政厅报送财务快报和财务决算书面材料及电子数据。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必须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二十三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需要计提准备金的省级国有金融机构,应当及时、足额计提准备金,并于每季度终了后1个月内向省财政厅报送准备金计提情况,同时按类别提供相关准备金余额变动、不良资产和不良贷款拨备覆盖率情况。
第二十四条省级国有金融机构应当依法依规加强呆账核销管理工作,制定完善本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实施办法,建立健全呆账责任认定和追究、呆账核销责任追究等相关管理制度,并于每年4月底前向省财政厅报送上年度呆账核销情况和专项审计报告。
第二十五条省级国有金融机构应当依法依规加强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
工作,建立健全本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制度,在每批次不良资产转让工作结束后1个月内,向省财政厅报告转让方案及处置结果,并于每年4月底前向省财政厅报送上年度批量转让不良资产情况报告。
第二十六条省级国有金融机构应当依法依规加强贷款减免管理工作,制定完善本企业贷款减免管理实施办法和工作程序,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报送省财政厅备案。
严格落实减免额度分级授权原则,减免单户贷款达到规定金额的,应当将贷款减免方案提交省财政厅审核,省财政厅出具审核意见并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省级国有金融机构应于每年4月底前,向省财政厅报送上年度贷款减免情况、责任追究情况,以及专项审计报告。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省财政厅依法依规对省级国有金融机构定期或不定期开展监
督检查,重点检查和评估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及财务管理各项制度执行情况。
第二十八条省财政厅推动省级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监督、内部监督、外派董事监督与金融监管、审计、纪检监察、巡视、社会公众等监督力量协同配合,加强信息沟通、建立协作机制,形成监督合力。
第二十九条省级国有金融机构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经营绩效考评结果以及履行国有资本和财务管理职责情况,作为确定企业工资总额和负责人薪酬等事项的重要依据,同时由省财政厅抄送有关部门作为负责人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条省财政厅对违反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和财务管理规定的省级国有
金融机构,依法依规予以提醒和督促纠正;涉嫌违纪的,移送有权部门查处;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省财政厅采用委托方式管理的省级国有金融资本,由受托管理机构根据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参照本办法实施管理,国家和省明确规定由财政部门直接管理的事项除外。
委托管理中涉及特别重大的事项,受托管理机构应事前报省财政厅研究提出意见后报省政府审定。
第三十二条省财政厅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度以及本办法要求,结合实际制定省级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相关实施细则。
第三十三条各设区市、县(市)财政部门可以依照本办法和其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2019年9月30日起施行。
以前发布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