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本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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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本管理办法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本管理办法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本管理办法随着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我国金融体系中的重要性不断增加,其资本管理办法至关重要。

本文将就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资本管理办法展开论述,探讨其对金融稳定和风险控制的作用。

一、资本管理的背景与意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是我国金融市场中的一种特殊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清收和管理不良资产。

由于其特殊性质,使得对其资本管理与其他金融机构有所不同。

资本管理是金融机构稳健运营和风险控制的基础,对于金融系统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二、资本管理的原则与要求1. 合规合法性原则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确保资本管理行为合规合法。

2. 风险导向原则在资本管理中,风险导向是首要原则。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强化风险意识,合理评估和控制风险。

3. 适度经营原则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配置资本,平衡风险与收益,确保资本运作能够平稳有序。

4. 分业经营原则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根据其主要业务,合理分配资本,确保资本适应业务需求。

三、资本管理的工具与方法1. 资本充足率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根据风险承受能力和风险敏感性,设定合理的资本充足率指标。

2. 内部控制体系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体系,确保资本使用合理,风险得到有效控制。

3. 风险管理工具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可借助金融衍生品等风险管理工具,对冲风险,提高资本使用效率。

4. 资本补充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必要时可通过内部积累盈利、吸收外部资金等方式进行资本补充。

四、资本管理的挑战与对策1. 高度市场化下的资本管理随着金融市场的深化和金融机构的多元化,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面临着市场化程度不断提升的挑战。

为应对此类挑战,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加强内控管理,提高风险识别能力。

2. 风险和回报的平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要求在风险和回报之间找到平衡点,既要保证资本利润能够覆盖风险和成本,又要确保风险控制能力。

3. 政策评估与调整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本管理办法应不断与金融监管政策相配套,政策的调整与变化将对资本管理产生直接影响,因此,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需要密切关注政策变化,及时调整资本管理策略。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本管理办法(试行)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本管理办法(试行)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本管理办法(试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本管理行为,保护资本市场稳定运行,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机构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获得金融监管机构批准的资产管理公司。

第三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当遵守中央银行、银行保险监管机构等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提高资本管理水平,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确保资本资产安全、流动和合理运营。

第二章资本管理原则第四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当根据公司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资本管理方案,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定期报送金融监管机构。

第五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当按照资本管理方案,合理确定公司的资本构成比例、附加资本和核心资本之比、资本金的投资范围和比例等。

第六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当合理分类自有资本,分别计算市场风险资本、信用风险资本、操作风险资本、流动风险资本和其他风险资本,并设置对应的资产质量措施和风险控制措施。

第七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当严格执行风险和收益的统一原则,以最小程度的风险换取最大化的利润。

第三章资本管理流程第八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当根据公司自身实际情况,建立完善的资本计划与评估制度,并在资本管理方案的基础上制订资本计划。

第九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当对公司的资本规模、结构、质量状况等进行定期评估,并报送金融监管机构审查。

第十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当制定完善的风险控制及监测体系,并按照固定期限对公司的风险状态进行监测,并采取有力的措施修正风险状态。

第四章资本管理报告第十一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当按规定报送资本管理报告,报告内容应当真实、完整、准确,并及时向金融监管机构进行披露。

第十二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当根据金融监管机构的要求,制定及更新资本管理报告、风险管理报告等报告。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三条金融监管机构应当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资本管理行为进行监督,及时发现和处理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金融监管机构要求的资本管理行为。

金融企业资本金管理办法

金融企业资本金管理办法

金融企业资本金管理办法一、总则1.1 为加强金融企业资本金管理,确保资本充足,防范金融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1.2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金融企业,包括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

1.3 金融企业资本金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合法性原则:资本金来源和使用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2)真实性原则:资本金应真实反映企业财务状况;(3)充足性原则:资本金应满足企业正常经营和风险防范需要;(4)流动性原则:资本金应具备一定的流动性,确保企业在面临流动性风险时能够及时补充。

二、资本金的构成及认定2.1 金融企业资本金分为核心一级资本、其他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

2.2 核心一级资本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实收资本;(2)资本公积;(3)盈余公积;(4)一般风险准备金;(5)未分配利润。

2.3 其他一级资本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优先股;(2)永续债;(3)其他符合监管规定的资本工具。

2.4 二级资本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次级债;(2)混合资本债;(3)其他符合监管规定的资本补充工具。

三、资本金的筹集与管理3.1 金融企业应通过以下途径筹集资本金:(1)增资扩股;(2)利润留存;(3)发行资本补充工具;(4)其他合法途径。

3.2 金融企业筹集资本金应遵循以下要求:(1)确保资本金的真实性和合法性;(2)合理确定筹集规模,不得超过企业实际需求;(3)及时披露相关信息,提高透明度;(4)依法履行审批程序。

3.3 金融企业应建立健全资本金管理制度,加强资本金日常管理,确保资本金的安全、流动和收益。

四、资本金的使用与监督4.1 金融企业使用资本金应遵循以下原则:(1)保障企业正常经营;(2)提高资本使用效率;(3)防范金融风险;(4)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

4.2 金融企业使用资本金应主要用于以下方面:(1)补充流动性;(2)扩大业务规模;(3)提高风险防范能力;(4)优化资本结构。

银保监会关于印发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银保监规[2022]12号)

银保监会关于印发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银保监规[2022]12号)

银保监会关于印发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的通
知(银保监规[2022]12号)

【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年(卷),期】2022()25
【摘要】各银保监局,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已经银保监会2022年第2次委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总页数】8页(P49-56)
【作者】无
【作者单位】银保监会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3
【相关文献】
1.银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银保监发[2021]12号
2.银保监会关于印发实施车险综合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41号
3.银保监会关于印发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22号)
4.银保监会关于印发农业保险承保理赔管理办法的通知(银保监规〔2022〕4号)
5.银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银保监规[202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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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4号——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4号——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4号——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6.29•【文号】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4号•【施行日期】2018.06.29•【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其他金融机构监管正文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4号《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原中国银监会2017年第9次主席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郭树清2018年6月29日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设立、变更与终止第三章业务范围和业务规则第四章风险管理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市场化、法治化银行债权转股权健康有序开展,规范银行债权转股权(以下简称债转股)业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意见》《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金融资产投资公司是指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主要从事银行债权转股权及配套支持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第三条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应当遵循市场化、法治化原则运作,与各参与主体在依法合规前提下,通过自愿平等协商开展债转股业务,确保洁净转让、真实出售,坚持通过市场机制发现合理价格,切实防止企业风险向银行业金融机构和社会公众转移,防止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防范相关道德风险。

第四条银行通过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实施债转股,应当通过向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转让债权,由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将债权转为对象企业股权的方式实现。

银行不得直接将债权转化为股权,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鼓励金融资产投资公司通过先收购银行对企业的债权,再将债权转为股权的形式实施债转股,收购价格由双方按市场化原则自主协商确定。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资本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资本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资本管理办法
(试行)》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2.07.08
•【分类】法规、规章解读
正文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资本管理办法(试
行)》
为进一步加强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监管,推动其持续稳健经营,银保监会制定了《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办法》共六章六十六条,主要内容包括:一是资本监管要求。

《办法》规定了核心一级资本、其他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的定义,及相关项目的资本扣减项、对各级资本充足率、杠杆率的具体要求等。

二是风险加权资产的计量方法。

《办法》设定信用风险、操作风险、市场风险、资产管理业务风险等加权资产的计量规则,及表内资产风险权重、合格股权投资风险缓释工具等要求。

三是并表资本监管范围。

按照《办法》相关要求,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对非金融子公司的股权投资应在各级资本中对应扣除。

四是资本管理要求。

《办法》要求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建立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完善报告体系,定期监测和报告公司资本水平和主要影响因素
的变化趋势,确保资本能够充分覆盖主要风险。

五是监管部门职责。

监管部门按照《办法》相关要求,根据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资本状况,分类采取监管措施。

下一步,银保监会将持续强化监管,指导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做好《办法》的贯彻落实,进一步加强资本管理,提升内部管理水平,规范开展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业务,增强服务实体经济能力。

金融公司资产管理制度

金融公司资产管理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金融公司资产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和效益化,确保公司资产安全、完整和有效利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等。

第三条公司资产管理制度遵循以下原则:1. 安全原则:确保资产安全,防止资产损失、被盗、损坏等。

2. 完整原则:确保资产完整,防止资产流失、流失、浪费等。

3. 效益原则:提高资产利用效率,实现资产保值增值。

4. 规范原则: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规范资产管理工作。

二、资产分类及管理职责第四条公司资产分为以下类别:1. 固定资产:房屋、设备、交通工具等。

2. 流动资产: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存货等。

3. 无形资产:商标、专利、著作权等。

4. 对外投资:股权投资、债权投资等。

第五条各部门、子公司应明确资产管理人员,负责本部门、子公司资产的日常管理、维护和监督。

三、资产采购与验收第六条资产采购应遵循以下程序:1. 编制采购计划,经审批后组织实施。

2. 选择合格的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

3. 采购过程中,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确保采购质量。

4. 采购完成后,及时办理资产入库手续。

第七条资产验收应遵循以下要求:1. 验收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

2. 验收过程中,严格按照采购合同和技术标准进行验收。

3. 验收合格的资产,办理入库手续;验收不合格的资产,退回供应商或重新采购。

四、资产使用与维护第八条资产使用应遵循以下规定:1. 资产使用部门应建立健全资产使用管理制度,明确资产使用范围、使用期限、使用责任人等。

2. 资产使用人员应爱护资产,合理使用,防止资产损坏。

3. 资产使用过程中,如需维修、保养,应及时上报,并按程序办理。

第九条资产维护应遵循以下要求:1. 定期对资产进行检查、维护,确保资产正常运行。

2. 对损坏、报废的资产,应及时进行更换或报废处理。

3. 资产维护记录应完整、准确,便于追溯。

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管理制度

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的经营管理,确保公司合法合规运营,防范金融风险,保障股东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及其子公司、分支机构。

第三条公司应遵循市场化、法治化、风险可控的原则,依法合规开展金融资产投资业务。

第二章业务范围和业务规则第四条公司业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1. 银行债权转股权及配套支持业务;2. 证券、基金、信托等金融资产投资;3. 对外投资、资产管理、投资咨询等业务;4.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业务。

第五条公司业务规则:1. 公司应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开展业务,不得从事非法金融活动;2. 公司应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确保业务稳健运行;3. 公司应遵循市场化原则,合理定价,公平交易;4. 公司应加强内部控制,确保资金安全、信息保密;5. 公司应加强信息披露,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相关信息。

第三章风险管理第六条公司应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包括但不限于:1. 建立风险识别、评估、监控和应对机制;2. 制定风险管理制度,明确风险管理职责;3. 设立风险管理部门,负责风险管理工作;4. 定期进行风险评估,及时调整风险管理措施。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七条公司应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包括但不限于:1. 设立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的监督;2. 定期开展内部审计,发现和纠正违规行为;3. 建立举报制度,鼓励员工举报违规行为;4. 对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第五章人员管理第八条公司应加强员工队伍建设,提高员工素质,确保业务合规运行。

第九条公司应建立健全员工考核、晋升和激励机制,激发员工积极性和创造力。

第六章附则第十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本制度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相抵触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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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银监发[2017]56号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现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7年12月26日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资产公司)资本监管,维护资产公司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资产公司及其附属机构组成的集团。

本办法所称集团母公司是指资产公司总部及分支机构。

本办法所称附属机构是指由集团母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的、按照本办法第三章第一节规定应当纳入集团资本监管范围的机构,包括附属法人机构以及特殊目的实体等附属经济组织。

第三条集团及集团母公司应当确保持有的资本能够抵御所面临的风险,包括集团风险、个体风险和系统性风险。

第四条集团及集团母公司应当持续满足本办法规定的资本充足性监管要求和监管指标。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资本充足率,是指集团母公司持有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之间的比率。

一级资本充足率,是指集团母公司持有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一级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之间的比率。

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是指集团母公司持有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核心一级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之间的比率。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集团超额资本,是指集团持有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合格资本净额超出本办法规定的集团最低资本要求之上的部分。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资本净额,是指从集团母公司及附属机构持有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各级资本中对应扣除扣减项(调整项)后的资本余额。

第八条除上述集团超额资本和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外,集团及集团母公司还应当满足杠杆率监管要求。

本办法所称杠杆率,是指集团母公司持有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一级资本净额与调整后的表内外资产余额的比率。

集团财务杠杆率,是指集团合并净资产与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经调整后的合并表内外资产的比率。

第九条集团及集团母公司资本充足性相关监管指标的计算应当建立在充分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基础之上。

第十条集团母公司应当参照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关于商业银行资本监管的相关规定,建立全面风险管理架构和内部资本充足性管理及评估程序。

第十一条集团母公司应当按照本办法披露资本充足性信息。

第十二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办法对集团及集团母公司资本充足性、杠杆率、资本管理等情况进行日常监管和现场检查,可以视情况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第十三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在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的领导下,加强与财政部、人民银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等主管部门和监管机构的监管协调和监管合作,最大限度地消除监管空白和减少监管套利。

第二章集团母公司资本监管要求第一节资本充足率计算及监管要求第十四条集团母公司应当按照以下公式计算资本充足率:第十五条集团母公司总资本包括核心一级资本、其他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

集团母公司应当按照本章第二节的规定计算各级资本和扣减项。

第十六条集团母公司风险加权资产包括信用风险加权资产、市场风险加权资产和操作风险加权资产。

集团母公司应当按照本章第三节的规定分别计量信用风险加权资产、市场风险加权资产和操作风险加权资产。

第十七条集团母公司各级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如下最低要求:(一)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9%。

(二)一级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10%。

(三)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12.5%。

第二节资本定义第十八条核心一级资本包括:(一)实收资本或普通股。

(二)资本公积。

(三)盈余公积。

(四)一般风险准备。

(五)未分配利润。

(六)其他综合收益。

(七)其他可计入部分。

第十九条其他一级资本包括:(一)其他一级资本工具。

(二)其他一级资本工具溢价。

第二十条二级资本包括:(一)二级资本工具。

(二)二级资本工具溢价。

(三)超额信用风险类资产减值准备。

1.集团母公司采用权重法计量信用风险加权资产的,超额信用风险类资产减值准备可计入二级资本,但不得超过信用风险加权资产的1.25%。

前款所称超额信用风险类资产减值准备是指集团母公司实际计提的信用风险类资产减值准备超过最低要求的部分。

信用风险类资产减值准备最低要求是指100%拨备覆盖率对应的信用风险类资产减值准备和应计提的信用风险类资产减值准备两者中的较大者。

集团母公司信用风险类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标准,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另行制定。

2.集团母公司采用内部评级法计量信用风险加权资产的,超额信用风险类资产减值准备可计入二级资本,但不得超过信用风险加权资产的0.6%。

前款所称超额信用风险类资产减值准备是指集团母公司实际计提的信用风险类资产减值准备超过预期损失的部分。

第二十一条计算资本充足率时,集团母公司应当从核心一级资本中全额扣除以下项目:(一)商誉。

(二)其他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除外)。

(三)由经营亏损引起的净递延税资产。

(四)信用风险类资产减值准备缺口。

1.集团母公司采用权重法计量信用风险加权资产的,信用风险类资产减值准备缺口是指实际计提的信用风险类资产减值准备低于信用风险类资产减值准备最低要求的部分。

2.集团母公司采用内部评级法计量信用风险加权资产的,信用风险类资产减值准备缺口是指实际计提的信用风险类资产减值准备低于预期损失的部分。

(五)资产证券化销售利得。

(六)固定收益类的养老金资产净额。

(七)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票。

(八)对资产负债表中未按公允价值计量的项目进行套期形成的现金流储备,若为正值,应予以扣除;若为负值,应予以加回。

(九)自身信用风险变化导致负债公允价值变化带来的未实现损益。

(十)对纳入集团资本监管范围的附属机构的核心一级资本投资。

第二十二条集团母公司与其他金融机构之间通过协议相互持有的各级资本工具,或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定为虚增资本的各级资本投资,应从相应的监管资本中对应扣除。

集团母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及附属机构发行的其他一级资本工具和二级资本工具,应从相应的监管资本中对应扣除。

对应扣除是指从集团母公司自身相应层级资本中一次性全额扣除。

集团母公司某级资本净额小于应扣除数额的,缺口部分应从更高一级的资本净额中扣除。

第二十三条集团母公司对未纳入集团资本监管范围的金融机构的小额少数资本投资,合计超出本公司核心一级资本净额30%的部分,应从各级监管资本中对应扣除。

小额少数资本投资是指集团母公司对金融机构各级资本投资(包括直接和间接投资)占该被投资金融机构实收资本(普通股加普通股溢价)10%(不含)以下,且根据本办法第三章第一节规定可不纳入集团资本监管范围的资本投资。

第二十四条集团母公司对未纳入集团资本监管范围的金融机构的大额少数资本投资中,核心一级资本投资合计超出本公司核心一级资本净额30%的部分应从本公司核心一级资本中扣除;其他一级资本投资和二级资本投资应从相应层级资本中全额扣除。

大额少数资本投资是指集团母公司对金融机构各级资本投资(包括直接和间接投资)占该被投资金融机构实收资本(普通股加普通股溢价)10%(含)以上,且根据本办法第三章第一节规定可不纳入集团资本监管范围的资本投资。

第二十五条除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递延税资产外,其他依赖于本公司未来盈利的净递延税资产,超出本公司核心一级资本净额10%的部分应从核心一级资本中扣除。

第二十六条根据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未在集团母公司核心一级资本中扣除的对金融机构的大额少数资本投资和相应的净递延税资产,合计金额不得超过本公司核心一级资本净额的35%。

第二十七条计算资本充足率时,其他应在核心一级资本、其他一级资本、二级资本中扣除的项目,应从相应的监管资本中对应扣除。

第三节风险加权资产计量第二十八条集团母公司应采用权重法计量信用风险加权资产,并可结合实际申请采用内部评级法。

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准,集团母公司不得变更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计量方法。

第二十九条权重法下信用风险加权资产为表内资产信用风险加权资产与表外项目信用风险加权资产之和。

第三十条集团母公司计量各类表内资产的风险加权资产,应首先从资产账面价值中扣除相应的减值准备,然后乘以风险权重。

本办法施行后新增的各类表内资产的风险权重按照本办法附件1的规定执行,存续的表内资产按照《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非现场监管报表指标体系的通知》(银监办发〔2016〕38号)规定的集团母公司表内资产的风险权重执行。

第三十一条集团母公司计量各类表外项目的风险加权资产,应将表外项目名义金额乘以信用风险转换系数得到等值的表内资产,再按表内资产的处理方式计量风险加权资产。

各类表外项目的信用风险转换系数按照本办法附件1的规定执行。

集团母公司应当按照本办法附件2的规定计量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的信用风险加权资产。

第三十二条集团母公司采用权重法计量信用风险加权资产时,可按照本办法附件1的规定考虑合格质物质押或合格保证主体提供保证的风险缓释作用。

合格质物质押的债权(含证券融资类交易形成的债权),取得与质物相同的风险权重,或取得与对质物发行人或承兑人直接债权相同的风险权重。

部分质押的债权(含证券融资类交易形成的债权),受质物保护的部分获得相应的较低风险权重。

合格保证主体提供全额保证的债权,取得与对保证人直接债权相同的风险权重。

部分保证的债权,被保证部分获得相应的较低风险权重。

第三十三条集团母公司采用权重法的,质物或保证的担保期限短于被担保债权期限的,不具备风险缓释作用。

第三十四条集团母公司应采用标准法计量市场风险资本要求。

第三十五条集团母公司应当制定清晰的交易账簿和非交易账簿划分标准,明确纳入交易账簿的金融工具和商品头寸以及在交易账簿和非交易账簿间划转的条件,确保执行的一致性。

第三十六条集团母公司交易账簿总头寸如未达到80亿元或未超过表内外总资产的5%,可不计提市场风险资本。

第三十七条集团母公司市场风险加权资产为市场风险资本要求的8倍,即:市场风险加权资产=市场风险资本要求×8。

第三十八条集团母公司应当按照本办法附件3的规定分别计量利率风险、汇率风险、商品风险和股票风险的资本要求,并单独计量以各类风险为基础的期权工具风险的资本要求。

第三十九条集团母公司应采用基本指标法计量操作风险资本要求。

第四十条集团母公司操作风险加权资产为操作风险资本要求的8倍,即:操作风险加权资产=操作风险资本要求×8。

第四十一条集团母公司应当以集团母公司最近三年平均总收入为基础计量操作风险资本要求。

总收入按照本办法附件4的规定进行确认,包括不良资产经营及处置净收入、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投资收益、利息净收入以及其他收入。

操作风险资本要求按照以下公式计量:其中:KBIA为按基本指标法计量的操作风险资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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