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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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阳市市级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阳市市级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阳市市级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3.25•【字号】德办发〔2024〕11号•【施行日期】2024.03.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其他规定正文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阳市市级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德办发〔2024〕11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重点产业功能区,市级有关部门: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德阳市市级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实施细则(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3月25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出资人与受托人职责第三章市属国有金融机构管理与监督第四章所监管市属国有金融机构重大事项管理第五章所监管市属国有金融机构管理者选择与考核第六章责任追究第七章附则德阳市市级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实施细则(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指导意见》(中发〔2018〕2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19〕49号)、《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实施意见》(川委发〔2019〕3号)、《四川省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实施办法》(川办发〔2022〕28号)有关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市级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明确出资人职责,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国有金融资本,是指市政府及其授权投资主体直接或间接对金融机构出资所形成的资本和应享有的权益。

凭借政府权力和信用支持的金融机构所形成的资本和应享有的权益,纳入市级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市属国有金融机构,是指市政府及其授权投资主体直接或间接出资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国有独资金融机构、国有全资金融机构、国有绝对控股金融机构、国有相对控股金融机构和国有参股金融机构。

《江苏省省级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办法(试行)》

《江苏省省级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办法(试行)》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财规〔2019〕6号)江苏银行、华泰证券、紫金财险、省再担保集团、省农村信用联社,省农担公司、金财公司,其他省级国有金融机构,有关省属企业:为规范省级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管住管好用好省级国有金融资本,促进省级国有金融机构持续健康经营,更好服务和保障我省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指导意见》(中发〔2018〕25号)、《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实施意见》(苏发〔2019〕11号)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4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省级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实际,经省政府同意,我厅制定了《江苏省省级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省级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办法(试行)江苏省财政厅2019年8月29日附件江苏省省级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省级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管住管好用好省级国有金融资本,促进省级国有金融机构持续健康经营,更好服务和保障我省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指导意见》(中发〔2018〕25号)、《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实施意见》(苏发〔2019〕11号)、《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4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省级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主要适用于省财政厅直接管理的省级国有金融机构。

第三条省级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坚持服务大局、集中统一、权责明晰和稳妥有序原则。

维护企业法人财产权利,赋予省级国有金融机构经营自主权和国有资本管理责任。

健全权责对等、运转协调、有效制衡的国有金融机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

第四条省财政厅建立权力和责任清单,以加强省级国有金融机构管理为重点,实现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的目标。

第五条省级国有金融机构应当按照“统一规制、分级管理”的要求,统一执行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纳入国有金融资产监测统计体系。

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6.10.12•【文号】财金[2006]82号•【施行日期】2007.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产权管理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6年10月12日财金[2006]8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为了进一步做好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工作,加强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全面、及时掌握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分布和变动情况,防止国有金融资产流失,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192号),现将《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工作,加强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全面了解和掌握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与变动情况,防止国有金融资产流失,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19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或境外设立的金融类企业,其实收资本包括国家资本和国有法人资本的,按本办法规定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金融类企业以国有法人资本形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或境外设立子公司或依法投资其他金融类和非金融类企业的,由该金融类企业按本办法规定办理子公司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

金融类企业依法行使债权或担保物权而受偿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的股权资产,不属于产权登记的范围,但要按照相关规定做好登记和处置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获得金融监管机构颁发金融业务许可证的企业,包括但不限于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邮政储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期货公司、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汽车金融公司以及在集团公司内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财务公司等金融企业。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7号《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已经2000年11月1日国务院第3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朱镕基二○○○年十一月十日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活动,依法处理国有银行不良贷款,促进国有银行和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是指经国务院决定设立的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管理和处置因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国有独资非银行金融机构。

第三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最大限度保全资产、减少损失为主要经营目标,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各自的法定职责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公司的设立和业务范围第五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亿元,由财政部核拨。

第六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由中国人民银行颁发《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

第七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设立分支机构,须经财政部同意,并报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由中国人民银行颁发《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

第八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设总裁1人、副总裁若干人。

总裁、副总裁由国务院任命。

总裁对外代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行使职权,负责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经营管理。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须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查任职资格。

第九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监事会的组成、职责和工作程序,依照《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监事会暂行条例》执行。

第十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其收购的国有银行不良贷款范围内,管理和处置因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时,可以从事下列业务活动:(一)追偿债务;(二)对所收购的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进行租赁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重组;(三)债权转股权,并对企业阶段性持股;(四)资产管理范围内公司的上市推荐及债券、股票承销;(五)发行金融债券,向金融机构借款;(六)财务及法律咨询,资产及项目评估;(七)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活动。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本管理办法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本管理办法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本管理办法随着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我国金融体系中的重要性不断增加,其资本管理办法至关重要。

本文将就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资本管理办法展开论述,探讨其对金融稳定和风险控制的作用。

一、资本管理的背景与意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是我国金融市场中的一种特殊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清收和管理不良资产。

由于其特殊性质,使得对其资本管理与其他金融机构有所不同。

资本管理是金融机构稳健运营和风险控制的基础,对于金融系统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二、资本管理的原则与要求1. 合规合法性原则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确保资本管理行为合规合法。

2. 风险导向原则在资本管理中,风险导向是首要原则。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强化风险意识,合理评估和控制风险。

3. 适度经营原则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配置资本,平衡风险与收益,确保资本运作能够平稳有序。

4. 分业经营原则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根据其主要业务,合理分配资本,确保资本适应业务需求。

三、资本管理的工具与方法1. 资本充足率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根据风险承受能力和风险敏感性,设定合理的资本充足率指标。

2. 内部控制体系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体系,确保资本使用合理,风险得到有效控制。

3. 风险管理工具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可借助金融衍生品等风险管理工具,对冲风险,提高资本使用效率。

4. 资本补充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必要时可通过内部积累盈利、吸收外部资金等方式进行资本补充。

四、资本管理的挑战与对策1. 高度市场化下的资本管理随着金融市场的深化和金融机构的多元化,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面临着市场化程度不断提升的挑战。

为应对此类挑战,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加强内控管理,提高风险识别能力。

2. 风险和回报的平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要求在风险和回报之间找到平衡点,既要保证资本利润能够覆盖风险和成本,又要确保风险控制能力。

3. 政策评估与调整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本管理办法应不断与金融监管政策相配套,政策的调整与变化将对资本管理产生直接影响,因此,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需要密切关注政策变化,及时调整资本管理策略。

国有企业资金管理规定范文(3篇)

国有企业资金管理规定范文(3篇)

国有企业资金管理规定范文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企业的资金管理行为,提高国有资金的使用效率,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是依法、安全、稳定、高效、透明、规范。

第三条: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明确资金的来源、去向和使用范围,严格控制资金支出,合理配置资金资源,防止资金流失和滥用。

第四条:国有企业应当设立专门的资金管理部门,负责资金的筹划、管理和监督,并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和监管部门报告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五条:国有企业应当合理规划资金使用计划,根据企业的发展需求和经营状况,制定资金需求计划,并经有关部门审批后执行。

第六条:国有企业在资金运作过程中应当遵守财务制度,确保资金的安全,严禁挪用和私分资金,不得擅自支取、改变资金用途。

第七条:国有企业应当制定科学、规范的资金监管制度,确保资金流向的透明和合规。

对涉及资金的收入和支出,应当进行审批、备案、登记和记录,并建立相应的账务管理系统。

第八条:国有企业应当加强资金风险的管理,建立健全资金风险评估和防范机制,及时发现、预警和应对资金风险,确保企业的财务安全。

第九条:国有企业应当加强对资金的监督和审计,及时发现和纠正资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防止违规行为和不当操作。

第十条:国有企业应当加强与金融机构的合作,建立健全资金融通渠道,提高资金利用效率和经营效益。

第十一条:国有企业应当加强对员工的资金管理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资金意识和管理能力,防止员工违规行为和损害企业利益。

第十二条:对于违反本规定的国有企业,应当依法追究责任,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规定相冲突的,以本规定为准。

国有企业资金管理规定范文(2)是指国家对国有企业的资金管理进行的规定和指导。

这些规定通常包括以下内容:1. 资金来源:规定国有企业的资金来源,包括国家资金、国有资本、债务资金等。

2. 资金运用:规定国有企业的资金运用方向和范围,包括投资、补充流动资金、资本运作等。

国企资金使用管理制度

国企资金使用管理制度

国企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企资金使用管理,合理配置、有效利用企业资金,提高国企综合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企业法》、《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国有资本控股的企业(以下简称国企)。

第三条国企应当建立健全资金使用管理体制,明确资金使用管理职责,制定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建立资金使用管理制度档案,健全内部控制机制,确保资金使用活动合法、合规、合理、有效。

第二章资金使用计划第四条国企应当根据企业经营目标和资金需求,编制年度资金使用计划。

第五条年度资金使用计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资金净额计划:包括资金收入、资金支出、资金净额预算。

(二)资金调度计划:包括资金流入、资金流出的时间安排。

(三)资金监管措施:包括资金使用监管机制、风险防范措施等。

第六条国企应当根据年度资金使用计划的要求,编制月度和季度的资金使用计划,并及时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国企应当在年度、月度、季度结束后对资金使用计划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和总结,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三章资金使用审批第八条国企资金使用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审批:(一)资金使用单位提出资金使用申请。

(二)财务部门审核资金使用申请,确认资金使用合法、合规。

(三)资金管理部门审核资金使用申请,确认资金使用合理、有效。

(四)企业领导审批资金使用申请,签字盖章。

(五)资金使用单位执行资金使用计划。

第九条资金使用申请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资金使用单位名称、资金使用事项、资金使用金额。

(二)资金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

(三)财务部门审核意见。

(四)资金管理部门审核意见。

第十条资金使用审批应当披露资金使用事项、资金使用金额等关键信息,做到公开、透明。

第四章资金使用监督第十一条国企应当建立健全资金使用监督机制,包括内部审计、风险管理、法务合规等环节。

第十二条国企应当定期进行资金使用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三条国企应当建立健全资金使用违规违纪处理机制,对违规违纪行为进行惩处。

金融公司国有资产监管制度简介

金融公司国有资产监管制度简介

银行法律简报 2008年7月如您需要了解我们的出版物,请与下列人员联系:韩东红: (86 21) 6881 8100 - 6609 Publication@通力律师事务所 If you would like an English versionof this publication, please contact:Lily Han: (86 21) 6881 8100 - 6609Publication@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监管的背景及现状¾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管机构1998年以前, 我国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由财政部管理的副部级机构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

在1998年机构改革中, 国有资产管理局被撤销, 其职能由财政部行使。

金融和非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的基础管理职能分别划归财政部金融司和企业司。

2003年, 随着《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 2003年5月27日发布, 以下称“378号令”)的发布以及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国资委”)的成立, 非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的管理结构发生了较大变动。

378号令明确了由国资委代表国务院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的职责, 并监督和管理企业国有资产。

但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管并不适用378号令, 在实践中也不由国资委负责。

1目前, 我国金融企业由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银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证监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保监会”)等机构在不同方面分别进行监管。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的登记和管理工作由财政部以及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负责。

¾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监管的法规体系自378号令颁布以来, 国资委就非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管发布了一系列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非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管已形成了初步的法规体系。

但长期以来, 就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管没有出台过像378号令一样的文件, 也暂未形成系统的法规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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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制度
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制度是指国家对其拥有的金融资本进行管理
和监督的制度体系。

该制度旨在保障国有金融资本的安全和稳定,促进金融业的健康发展,维护金融市场的公平和透明,增强金融监管的有效性和权威性。

在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制度中,包括了国有金融企业的组织结构、管理机制、经营规范、风险控制、利润分配等方面的规定。

国家对国有金融企业的董事会、监事会、高管层等进行严格的任职资格、任职程序和任职责任的要求,以确保国有金融企业的管理和经营具有高效性、公正性和透明度。

此外,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制度还包括了对金融市场的监管和调控措施,如金融监管机构的设立、金融风险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金融市场公正竞争的维护等。

同时,国家加强对金融机构的风险监测和评估,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权益。

总之,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制度是保障国家金融安全和市场稳定的重要制度之一,其完善和落实将为金融业的可持续发展和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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