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就业平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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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就业平等权初探

大学生就业平等权初探

大学生就业平等权初探摘要平等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平等权包括就业的平等权,就业平等权指的是劳动者拥有机会均等的平等就业权。

目前大学毕业生的就业形势越来越严峻,如何在严峻的形势下保证所有大学毕业生拥有平等的就业机会就显得尤为重要。

关键词大学生就业歧视就业平等权法制保障平等权是宪法赋予公民最基本的权利。

目前,大学生就业难已经成为一个社会问题。

就业难的原因多种多样,其中就业歧视就是众多原因中的一种。

就业歧视使得本来就承受重大压力的大学生雪上加霜。

就业歧视意味着不公平竞争,意味着大学生的平等权受到侵害。

杜绝这种不公平现象,保障大学生的平等就业权,需要各方面的共同努力。

一、大学生就业歧视的表现1.性别限制:这一点主要是针对女性就业者,由于男女在生理结构上的差异,有的单位明确提到不要女性;有的单位虽不明确规定,但不要女性是潜规则。

2.年龄限制:对于年龄限制,主要设在25岁、28岁、30岁、32岁和36岁五个点上。

很多企业招聘人员明确规定了年龄范围。

3.学历限制:学历限制一般分为专科、本科、硕士、博士四个层次,一些用人单位在招聘时甚至明确提出了第一学历为本科以上或是211或985重点大学毕业生的要求。

4.工作年限限制:一些招聘信息中明确提出要有相关工作经验或有几年以上的工作经历。

5.外貌歧视:这种限制一般表现为对男性女性的身高要求,如有的单位要求女生身高在165以上,男生在170以上,形象气质佳。

6.户籍限制:主要体现在户口限制上,如在一些地区的工作岗位要求中,明确表示当地户口优先或仅限本地生源。

7.资格证的限制:一些特殊的行业需要持有相关资质才可以上岗,如司法资格、会计资格、报关员等,但是一些单位并不需要相关的证件,却仍然要求就业者有一些证书,如英语必须过四级、六级,计算机必须是国家一级,即使这些单位的工作性质无需使用英语,这时的资格就变成了限制进入的门槛。

二、大学生就业平等权受损的原因大学生就业的整体情况是对中国高等教育成果最直观的体现,大学生就业率低,意味着教育投入与产出不成正比,意味着教育资源的配置不合理。

论我国公民就业平等权的宪法保护

论我国公民就业平等权的宪法保护

论我国公民平等就业权的宪法保护引言: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12条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到歧视”。

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则分别规定了对女性、残疾人平等就业的保障。

这些规定都是平等就业权的宪法和法律依据。

一、平等权的基本原理平等权之于人权,是基石;而就业之于民生,亦是基石。

那么就业平等权便成为公民兼具政治性与社会性的重要权利之一。

但是我国对就业平等权的保护不仅受就业歧视这一尚未有明晰规制的现象的困扰,还受到宪法司法救济不健全的制度阻碍。

而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一般来说主要涉及两个核心问题:一是保障人权和公民的权利;二是规范和控制国家权力。

而规范国家权力的根本目的还是落脚于保障公民的权利。

由此可见,对公民权利给予充分的宪法保障是十分基本和必要的。

(引:南京师范大学·李燕《论我国公民就业平等权的宪法保护》)。

(一)平等权的具体含义就宪法所规定的“平等权”而言。

平等权并不只是指在适用法律上的平等,严格地说,它由四部分组成:一是权利平等,即所有的公民平等地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二是义务平等,即所有的公民平等地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三是法律适用平等,即国家机关在适用法律时平等地对待所有的公民,在保护或惩罚上一视同仁,不可因人而异;四是法律界限平等,即任何组织或个人都没有超出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这四部分是一个有机的整体,它们的统一构成了法律上的平等权。

其次,平等权表达的是一种原则和信念。

它否定那种强调有差别的个人,且把社会等级的存在视为社会正义的基础,依据各个人的身份或社会地位有差别地分配权利义务,对多数人的自由严加限制而对少数人的自由加以特殊保护的社会现象和制度。

与公民的其他权利相比较,平等权的特殊性在于,它所强调的一视同仁对待的原则渗透在个体、群体彼此之间,或公民与他人相联系的各种法律权利的享有中。

小论就业平等权

小论就业平等权

小论就业平等权就业平等权是每个人都该享有的基本权利。

如今,社会在进步,可是平等的就业机会却还是个老大难的问题。

我们来聊聊这个话题,看看如何能更好地实现就业平等。

首先,社会背景很重要。

大家都知道,不同的地区、不同的家庭背景,决定了一个人的起点。

很多人一出生就有优势,有些人则得拼命努力才能追上。

这种差距就像爬山,起点高的人轻松,而起点低的人得背负重负,真是让人心酸。

再说,教育资源的不均衡也是个大问题。

教育公平是就业平等的基础,缺乏良好教育的孩子,长大后往往难以找到理想的工作。

可见,教育和就业是紧密相连的。

接下来,的支持至关重要。

相关部门的角色就是保障每个人都有平等的机会。

可是,有些往往倾向于特定群体,导致更多人被排除在外。

比如,很多企业在招聘时,喜欢找有经验的人,但这对刚毕业的学生极为不利。

假如能制定一些,鼓励企业招聘年轻人,帮助他们进入职场,那就太好了。

像“平等就业机会法”这样的,能否真正落到实处,是值得我们深思的。

此外,企业文化也扮演着重要角色。

许多企业表面上强调多样性和包容性,实际上却在招聘时存在偏见。

某些行业对性别、年龄、地域等有很多无形的限制。

其实,只要用人看重的是能力和潜力,谁都会是闪亮的那颗星。

企业要从根本上改变这种思维,才能真正实现公平的就业环境。

要知道,包容的企业文化,不仅能吸引更多人才,还能激发创新,带来更好的业绩。

再说说社会观念。

很多人对某些群体的成见依然存在,比如女性、残疾人等。

他们在求职时面临的困难,常常不是能力,而是偏见。

我们需要提升公众的认知,打破这些固有的思维。

每个人都有追求梦想的权利,不应该被性别、年龄或其他因素限制住。

只有在大家都能平等竞争的环境下,才能激发出更多的可能性。

最后,个人努力同样重要。

虽然环境和对就业有影响,但每个人也要为自己负责。

无论起点如何,努力提升自己,抓住机会才是关键。

求职者要不断学习,拓宽自己的视野,增强竞争力。

就像那句老话“天道酬勤”,只要付出,就会有收获。

平等就业权简论

平等就业权简论

平等就业权简论[摘要]就业对绝大多数人而言其意义是不言而喻的,我国目前就业形势不容乐观。

平等就业权作为我国劳动者的一项法定权利,是我国公民基本权利——平等权和劳动权的具体化,对促进就业具有重要意义。

但平等就业权是就业权形式上的平等和实质上不平等的统一,其核心内容是促进就业。

平等就业权注定是一项无法实现的权利,但是我们不能因此而放弃对平等就业权实质平等的追求,形式平等是为实质平等服务的。

[关键词]就业权形式平等实质平等就业,对绝大多数人而言其意义是不言而喻的。

我国目前就业形势不容乐观,就业竞争日趋激烈,薪资差距天壤之别,就业流动呈现出明显的地域化、区域化、集中化的趋势,北京、上海、广州等大城市成为各种各色择业人员的聚居地,江(苏)浙(江)等经济发达地区的中小城市也成为劳动力流动的首选之地,这些地区多有“人满为患”的趋势,但不管采取何种措施也难以阻止大量劳动力的涌入。

中部尤其是西部地区,即使采取种种优惠措施和条件,也难以像东部地区那样对劳动力有极大的吸引力。

这已经对我国社会的和谐发展、协调发展构成了极大的制约。

劳动力流动为什么会出现此种趋势?原因其实很简单,并不是由于上述地区的收入极高所导致的,而在于上述地区为各种劳动者就业提供了足以供其选择的平等机会,为其创造了足够多的可供选择的就业岗位,为其各尽所能、各展所长搭建了宽阔的平台,平等就业权在上述地区得到充分的诠释。

一、平等就业权是我国劳动者的一项法定权利,是我国公民基本权利的具体化和体现1、平等就业权是我国劳动者的一项法定权利。

我国《劳动法》明确规定,我国“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

同时,我国《劳动法》亦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我国《劳动法》所规定的平等就业权虽只限于民族、种族、性别和宗教信仰等四个方面的无差别对待,并没有更多实质的内容,但毕竟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平等就业权的客观存在。

论就业平等权

论就业平等权
{ I } I 占缸金 2 0 1 3・ 3 ( 中)
◆法 学研 究
论 就 业 平 等权
龚 鹤 方
摘 要 “ 就业 问题不仅是一个人的尊严问题, 更加是一个人得生存问题”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这个过度里面, 每一个公民 都拥有 劳 动权 , 这 是 宪法明 文规 定的 , 我国的 宪法 是这 样规 定 的: “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公 民有 劳动 的权利 和义 务。 ” 同时《 劳 动 法》 第1 2条也规 定 : “ 劳 动者 就业 , 不 因民族 、 种族 、 性别、 宗教 信仰 不 同而 受歧 视 。 ” 但 是在 我们 生活 当中 , 真 的就 如 宪法
并没有 对就 业பைடு நூலகம்视 等其他 方面 的规定 : 再次, 法 城 务 工抢 走 了城镇 市 民的饭碗 , 甚至 在有关 国家 机 关也认 为 , 农 动者 的保护措 施 ,
民工 进城 工作 造成 城镇 就业 局 面的 紧张 和社会 局 面 的不稳 定 。
律对 这方 面 的规定 不够 具体 , 具体 实施 起来 不容 易操 作 。 2 . 行政 救济 不 明确 。 《 就 业促进 法》 规 定 了劳动行 政部 门可
就 业 的权 力和 资格 : 第二 , 合 理差 别, 一定 程度 的差别 待遇 ; 第三, 针 对一 些特 殊职 位 , 公 民可 以通 过相 同 的平 台竞争 。
为 由拒绝 录用妇 女或 提高 对妇女 的录用 标准 。 ” 中国 1 9 9 0 年 加入
了《 男女 工人 同工 同酬》 公约 , 按道理 , 我们 理应遵 守公约 , 但在社
以对 劳动就 业 问题 进行 监督 检查 , 但 是就 具体怎 么监督 的方式和
所 以, 各 种 有关 限制 劳动 力 自由流通 的行政 法规 , 地方 性法 规和

平等就业权法律制度

平等就业权法律制度

02
平等就业权的法律规范
国际法规范
《世界人权宣言》
强调人人有权享有平等就业机会,不受任何歧视。
《联合国宪章》
呼吁各国保障公民的平等就业权。
《联合国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
禁止基于种族、肤色、宗教或国籍的歧视,保障平等就业机会。
国内法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01
规定公民享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国家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平等就业权程中虽然没有明确规定性别、年龄等歧视条件, 但在实际操作中却存在对这些因素的考虑,从而影响了平等就业权的实现。
挑战二
缺乏法律救济。尽管有一些法律和政策规定保障平等就业权,但在实际执行中 却存在诸多困难,如举证难、维权成本高等问题,导致受到歧视的应聘者难以 获得法律救济。
在中国,平等就业权的法律制度逐步建立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 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
平等就业权的意义
平等就业权是实现社会公正和 平等的重要手段之一,有助于 消除社会歧视和不平等现象。
平等就业权有利于促进社会和 谐与稳定,提高人民的生活水 平和幸福感。
平等就业权有利于促进经济发 展,提高劳动力的供给质量和 效率。
盖面不全等问题。
对未来研究的建议
01
02
03
加强理论研究
深入研究平等就业权的法 律制度,为实践提供更加 科学的理论指导。
完善实践措施
根据实践需求,不断完善 平等就业权的保障措施, 提高实践效果。
更新法律法规
及时关注社会经济发展变 化,更新和完善法律法规 ,以保障公民的平等就业 权。
感谢您的观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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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社会监督,推动公开透明

试论公民的平等就业权

试论公民的平等就业权

试论公民的平等就业权【内容摘要】就业权是人权的重要内容。

就业权不仅关系到公民的生存,更关系到公民的尊严。

当前社会,公民平等就业权的实现存在诸多难题,尤其是农民工、妇女和高校毕业生的平等就业权的实现更是困难重重。

如何有效破解平等就业权的实现,不仅需要在理论上厘清平等就业权,更需要在实践中解决具体问题,实现就业面前人人平等的美好理想。

【关键词】平等就业权农民工平等就业权妇女平等就业权高校毕业生平等就业权一、平等就业权的由来就业权,是指具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愿望的公民享有从事劳动的权利,包括平等就业权和自由择业权。

平等就业权发轫于西方的人权理念,平等就业权与就业权具有非常紧密的联系。

就业作为一种权利产生于宪法时代,很多国家宪法明确规定了公民的就业权。

在1919年,德国《魏玛宪法》规定:“人民应当享有劳动并取得生活资料的机会。

”在1946年,《法国宪法》明确规定了公民的就业权。

《世界人权宣言》第23条和第24条规定了劳动者的劳动权利和休息权利,包括就业权、自由选择职业权、获得公正报酬和平等待遇权、组织和参加工会权以及休息和休假权等。

在我国,就业所体现的权利属性有其特殊的涵义:一方面,就业权具有政治属性。

就业作为一种权利是建立在生产资料公有制基础之上的,劳动者享有生产资料“主人翁”资格,有权要求国家和社会依法为其安排工作;另一方面,就业权还具有经济属性。

在劳动还是人们谋生的基本手段的历史条件下,就业权承载了保障人的生存权的基本功能,具有极其重要的经济属性。

平等就业权主要是通过反就业歧视和践行有关平等就业政策而得以贯彻和落实;平等就业权在各国受到不同文化和“意思场域”的影响,表现出多样性和复杂性,平等就业权似乎很难在西方语境中探究其直接而完整的概念支撑体系。

同时,平等就业权概念的解读还与平等具有不可分割的内生关系,平等是一个含义十分宽泛的概念,“平等的历史证明了平等是一个内涵极其丰富的多形概念,平等的价值理念之所以得以传之久远并播及四海,为各种不同的文明所接纳,其实质是得益于它作为一种理念的内涵的含糊和泛。

论我国就业平等权

论我国就业平等权

论我国就业平等权就业平等权,是指就业机会上平等的权利。

它包含三层意思,一是公民享有平等就业的权利和资格;二是针对特定职位时,公民有相同平台竞技;三是认可合理化的差别待遇,例如对未成年人、残疾人以及妇女等弱势群体的特别保护政策。

平等就业权,不是一种道德要求,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是平等权在劳动就业领域的延伸和具体化。

就业不仅关系一个人的生计,而且关系一个人的尊严”,每个有劳动能力又愿意工作的人都应有获得工作的权利,这一权利不因性别、年龄、民族、种族、宗教、信仰等的不同而有所区别。

但是目前公民平等就业受到诸多限制,就业歧视已成为当今社会的突出问题维护就业平等权,就必须反对就业歧视。

“就业歧视”,就是指条件相等或者相近的求职者在求职过程中,或者受雇者在就业时,由于受到某些与个人工作能力无关的因素的影响,而不能够享有平等的就业机会以及工资、升迁、培训机会等就业安全保障的平等待遇,从而其平等就业机会受到损害的现象就业歧视具有非常大的危害性,它不仅导致社会公平正义的缺失,而且严重挫伤了劳动者的积极性,激化了社会矛盾,影响了社会稳定。

现阶段主要存在的就业歧视的形式有性别歧视、农民工歧视、户籍歧视等。

《就业促进法》以列举的方式规定了几种常见的歧视行为,但是这种列举方式存在很大的缺陷。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那《就业促进法》未规定的其他的歧视行为就不算歧视,这对以后的劳动者维权行动造成了困难。

目前我国的现有制度存在缺陷1.立法上存在不足。

一是现实中许多就业歧视现象在法律上没有依据可循;二是就业歧视的判断规则不清晰;三是我国立法中除了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就业所实施的特殊保护措施外,并没有关于就业歧视的其他例外规定,这不符合国际就业歧视立法的一般规则;第四,规定过于笼统,不利于实际操作2.我国缺乏专门的反就业歧视机构,劳动者的就业平等权得不到切实的保护,合法权益也得不到保障。

3.行政救济渠道不畅通。

《就业促进法》规定了劳动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权,但是如何操作并未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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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就业平等权摘要“就业问题不仅是一个人的尊严问题,更加是一个人得生存问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这个过度里面,每一个公民都拥有劳动权,这是宪法明文规定的,我国的《宪法》是这样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同时《劳动法》第12条也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

”但是在我们生活当中,真的就如宪法和劳动法所说的一样吗?其实不然,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公民平等就业的权力受到各种形式的限制,表现形式可谓五花八门,导致就业歧视已经成为当今社会一个社会问题。

关键词平等权就业歧视反就业对策作者简介:龚鹤方,甘肃政法学院法学院,法学硕士,2011级宪法学与行政法学方向。

中图分类号:d92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3-011-02一、就业平等权的含义就业平等权,是指劳动者在就业的各个方面享有平等的权力,笔者认为主要包含三个方面的平等保护:第一,公民享有平等就业的权力和资格;第二,合理差别,一定程度的差别待遇;第三,针对一些特殊职位,公民可以通过相同的平台竞争。

劳动法中的就业平等权,是指劳动者享有平等职业的权力、取得报酬的权力、休息休假的权力、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力、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力、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力以及组织和参与工会等各方面的权力。

二、就业平等权的现状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对权力观念的理解也在日益深入,对就业平等的权力就尤为关注,这关系到人民的生计营生。

就业平等权作为劳动法的一项基本内容,得到了广大劳动者的广泛认可。

但是,另我们十分遗憾的事情也时有发生,在我们的生活当中,就业平等权的实现受到了诸多因素的限制,难于充分有效地实现。

其中,在我们生活中比较常见的“就业歧视”现象包括:户口歧视、性别歧视、年龄歧视、身高歧视、学历歧视、健康歧视、经验歧视、农民工歧视、政治面貌歧视等。

在此笔者就阐述一下社会中比较典型的几种歧视类型:(一)户口歧视首先,关于户口歧视,在许多人的眼中,他们认为,农民工进城务工抢走了城镇市民的饭碗,甚至在有关国家机关也认为,农民工进城工作造成城镇就业局面的紧张和社会局面的不稳定。

所以,各种有关限制劳动力自由流通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以及办法先后出台。

其次,外地人歧视,近年来,我国城市失业和下岗率增高,很多地方政法机关把问题着眼于外来劳动力带来的竞争压力。

从而制定了许许多多排斥外来劳动力的规定和政策;现在许多单位招聘中,许多用人单位的招聘要求中明确说明要本地人,拒绝外地人进入企业或单位;更加严重的是在一些地区的国家公务员的报考中,户口也受到了限制。

比如陕西的“户籍限制门”事件。

(二)性别歧视我们应当承认,当今的中国在两性平等方面取得了巨大的进步。

学界很多学者都专注于女权保护的研究,这个对男女就业的平等保护起到了重要作用。

我国《宪法》第48条规定:“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和家庭的生活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力”,从根本法的高度确立了男女平等的权力。

我国《劳动法》第13条也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力,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中国1990年加入了《男女工人同工同酬》公约,按道理,我们理应遵守公约,但在社会现实生活中,男女就业不平等,女性在就业时受到侵害的现象屡屡发生。

一些用人单位,在录用劳动者的时候明确宣称只招男性,一些用人单位歧视的手法比较隐蔽,他们分为两个程序,第一个程序对女性不做限制,第二个程序(所谓的面试)的时候,对女性提出不可能达到的标准,变相的歧视女性。

我们也应该承认,由于两性之间的生理差异,有些职位的确不适合女性,但是绝大多数工作还是不存在这样的问题,女性与男性的智慧相同,在很多情况下,98%的职位女性完全可以胜任。

但是许多用人单位还是会制造一些非正当的因素,拒绝雇佣女性,实行女性歧视。

其实,说严重一点,这种行为已经触犯了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是违法行为。

三、就业平等权问题的突出原因(一)制度缺陷1.立法缺陷。

首先,生活中的许多就业歧视现象,我国法律中没有保护依据;其次,在我国的法律规定中,比如《劳动合同法》中,只有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措施和用人单位不得伤害劳动者的保护措施,并没有对就业歧视等其他方面的规定;再次,法律对这方面的规定不够具体,具体实施起来不容易操作。

2.行政救济不明确。

《就业促进法》规定了劳动行政部门可以对劳动就业问题进行监督检查,但是就具体怎么监督的方式和措施并没有明确的规定。

3.司法救济方式不完善。

《就业促进法》明文规定,用人单位实施就业歧视时,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就具体诉讼的方式,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该种诉讼的类型,都没有做出规定。

(二)社会问题在如今中国的社会,国人对就业歧视现象抱着无所谓的的态度,面对社会中的各种就业歧视现象已经见怪不怪,甚至这种意识已经融入血液之中。

从根本上说,最重要的原因在于经济制度的转型和劳动力的供大于求,自从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制度从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

在计划经济的体制下,劳动者的就业严格按照政府的计划,虽然用人单位在录用工人时,也会存在一定的偏好,但是总体来讲,计划经济采取平均主义,所以其实不是非常的严重,即使有些工作岗位非常有限,但为了安排就业,国家会采取一些强制性的政策,强制安排就业。

而到了20世纪90年代,我国的市场经济初见雏形,用人单位在法律,法规的范围内,可以自主决定用工的形式、办法、数量、时间、条件等。

一些用人单位,以自己拥有自主用工权,认为就可以毫无约束,为所欲为,对劳动的用工进行限制和约束,这实际上对用工自主权的滥用,于是,就业歧视就开始慢慢泛滥起来。

我国是一个劳动密集型国家,劳动力供大于求。

在计划经济时代,由于户籍制度制度、粮食副食品定量供应制度,绝大多数的农村劳动力被束缚在土地上,很难进城务工。

改革开放以后,尤其在90年代以后,进城务工的人数越来越多,导致劳动力严重供大于求,就业结构矛盾突出。

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对用工的选择范围和有了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借着“择优录取”的借口下进行着就业歧视的本质。

四、就业平等权实现的保护(一)立法保护我国对劳动歧视方面的立法存在不足,导致劳动者的平等就业的权力无法得到切实的保护。

针对立法不完善,笔者给出几点建议:一方面扩大就业平等权保护的法律范围。

《就业促进法》在认定就业歧视范围上过于狭窄,只有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不能涵盖生活中很多的就业歧视现象。

《就业促进法》只列举了6种歧视的可能情况,这也是导致就业歧视得不到救济的重要原因,笔记认为,应当就就业歧视保护进行概括式认定和列举式认定两种方法,最好加入兜底条款。

另一个方面,要加强法律的可操作性,既然有了法律的保护,那么当劳动者的权力受到侵害时,就要能运用法律,是劳动者的合法权力能有效的得到保护,所以要完善保护劳动者权力的措施。

(二)完善就业平等权的行政救济方式行政救济是指劳动行政部门对就业平等权的监督和检查,一般行政救济主要存在两种形式:主动式和被动式。

第一,主动式救济。

如上文所讲,现在社会中,用人单位的歧视主要来自用人单位的优势,所谓的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

我国用人单位处于强势地位的重要原因就是劳动力供大于求,在很多企业的招聘要求中,歧视条件或多或少的存在,有的条款明显,有的条款不明显,如果这种现象得不到改善的话,不仅不利于劳动者就业平等权的保护,而且从长远来看还不利于我国经济的稳定发展。

如何摆脱这种尴尬的局面,就需要我们行政机关的主动出击,针对主动出击的问题,这里也要注意一个度的问题,就是行政法上的合理行政问题,不然用人单位又要认为,行政机关的行为侵害了他们的用工自主权。

在此笔者认为:劳动行政部门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拟定本年度的录用劳动者的计划,包括录用劳动者的数量,岗位的种类以及应聘的条件交至劳动行政部门备案,劳动行政部门对此进行审查,主要审查用人单位应聘条款中是否存在歧视性条款,如果存在,可以责令用人单位整改。

第二,被动式救济。

被动式救济的方式主要是指,劳动者受到就业歧视的时候,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诉,要求行政部门协助解决。

笔者认为,申诉的范围可以包括:(1)用人单位招聘书的条款;(2)进入企业或者单位后,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歧视现象。

如果存在这种情况,劳动者可以向其申诉,劳动行政部门5日内受理,受理后15日内作出申诉处理。

如果劳动者对此申诉不服,可以进行复议或者诉讼。

(三)完善就业平等权的司法救济途径《促进就业法》颁布已经有4年多了,生活中的就业歧视显现并没有得到有效的根治,司法程序是保护劳动者权力的最后一道程序,当劳动者的就业平等权受到侵害时,如果连这道程序都不完善的话,那么想要保护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力,就变得非常困难。

这就要求我们要有完备的诉讼机制,但是《就业促进法》中对此方面的的规定是空白的。

在此笔者建议应当从两个方面来完善:第一,明确诉讼的类型。

我国现有的诉讼类型主要有三种:一是民事诉讼;二是刑事诉讼;三是行政诉讼。

到底侵害劳动者的诉讼属于那种类型呢?这个就要看侵害行为的性质,根据不同的侵害行为的性质来确定不同的诉讼类型。

比如,用人单位在招聘劳动者的时候侵害了劳动者的就业平等权,劳动者可以提起民事诉讼;如果是地方政府的一些规定、办法的文件侵害了劳动者的就业平等权,笔者认为,针对一些地方政府的规定和办法,只要是和就业平等权,歧视性规定有关的,就可以要求上一级劳动主管部门或者同级政府对该规定和办法进行审查,如果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同级政府认为该规定和办法不合理的,可以建议制定该规定的政府或者主管部门进行修改。

这里诉讼类型的区分,主要看侵害的主体是谁来确定。

第二,举证责任的合理分配,在生活实际中,受歧视的一方往往处于弱势地位,而要求他们收集相关证据,比较困难。

相反,用人单位却很容易掩盖自己的歧视行为。

笔者认为,此处可以采用举证责任倒置。

劳动者只要举证其平等权遭到侵害,用人单位就其行为没有侵害劳动者的平等权来举证,不然就推定歧视成立。

(四)提高人们平等观念平等权在当今社会中是非常重要的,它关系到社会的发展,所以认清平等的重要性和不平等的极大危害性就变得尤为关键。

“平等带来福利,它可以团结所有的人,提高人的品格,培养人们相互善意和友爱的情感。

不平等将带来不幸,降低人们的品格,在人们中间散布不和与憎恨。

”这个道理同样也是用于就业平等。

说的严重一点,如果没有就业平等权得不到保护,那么其他权利也终究会成为泡影。

当今中国的科技发展飞速,神舟九号在2012年的6月也登天了,然而就业平等权的问题却迟迟不能得要解决,难道这个问题的解决比登天还难吗?我想不是吧!所以本文认为针对社会观念,可以对人们进行一些普法教育,比如在一些有地位的电视台上播放一些侵害平等权的案例,宣传栏宣传平等性的重要性,在报亭等地方设立一些免费书籍,让劳动者知道平等的重要性,时时刻刻提醒自己要维护自己就业平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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