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论就业平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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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平等权法律规定(3篇)

就业平等权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就业平等权是公民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是宪法赋予每个公民的权利。

就业平等权法律规定了公民在就业过程中享有的平等权利,旨在消除就业歧视,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本文将从就业平等权的概念、法律依据、具体规定、实施与保障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就业平等权的概念就业平等权是指公民在就业过程中,不受种族、性别、年龄、宗教信仰、残疾、婚姻家庭状况等因素的影响,享有平等的就业机会、平等的工作条件和平等的发展机会的权利。

三、就业平等权的法律依据1. 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这是我国宪法对就业平等权的基本规定。

2. 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3. 雇佣与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雇佣与劳动合同法》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实施就业歧视。

”4.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就业歧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也对就业平等权进行了规定。

四、就业平等权的规定1. 招聘与录用(1)用人单位在招聘过程中,不得设置性别、年龄、民族、宗教信仰、残疾、婚姻家庭状况等歧视性条件。

(2)用人单位应当公开、公平、公正地招聘,对符合条件的劳动者,应当一视同仁。

(3)用人单位应当对残疾、妇女等特殊群体给予适当照顾。

2. 工作条件(1)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2)用人单位应当尊重劳动者的人格尊严,不得侮辱、体罚、殴打劳动者。

(3)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的休息、休假权利。

3. 工资福利(1)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的工作性质、岗位、技能等因素,合理确定劳动者的工资。

平等就业辩论辩题

平等就业辩论辩题

平等就业辩论辩题正方,平等就业是社会进步的必要条件。

首先,平等就业是一项基本的人权,每个人都应该有平等的机会去获得工作,不受种族、性别、宗教或其他因素的歧视。

正如美国总统约翰·肯尼迪曾经说过,“我们不是要求平等的结果,而是平等的机会。

”平等就业不仅是一种道德要求,也是社会进步的必要条件。

其次,平等就业可以促进经济的发展。

如果一个社会中有一部分人因为种族或性别等原因而受到歧视,他们将无法充分发挥自己的才能,这将限制整个社会的发展。

相反,如果每个人都能够根据自己的能力和努力获得工作,那么社会将能够充分利用所有人的潜力,推动经济的繁荣。

最后,平等就业可以减少社会的不公平现象。

如果一些群体长期受到歧视,他们将很难摆脱贫困和边缘化的境地。

而平等就业可以让每个人都有机会改变自己的命运,从而减少社会的不公平现象,实现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反方,平等就业并非完全可行。

首先,虽然我们应该努力推动平等就业,但是完全的平等并不现实。

每个人的能力、背景和经验都不同,所以在实际的招聘过程中,公司往往会根据这些因素来进行选拔。

正如英国前首相温斯顿·丘吉尔曾经说过,“平等并非意味着一视同仁,而是意味着给予每个人适合自己的机会。

”因此,我们不能要求每个人都能够获得同样的工作机会。

其次,强调平等就业可能会导致逆向歧视。

为了满足平等就业的要求,一些公司可能会采取倾向于歧视性少数群体的做法,以弥补过去的不公平。

这种做法虽然看似是为了平等而努力,但实际上却是在制造新的不平等。

所以,我们应该更加注重公平而非绝对的平等。

最后,平等就业的实现需要时间和努力。

尽管我们希望每个人都能够获得平等的工作机会,但是这需要社会各方的共同努力和长期的改革。

正如马丁·路德·金曾经说过,“变革不会一夜之间实现,但我们必须始终坚持追求平等的目标。

”因此,我们应该理性看待平等就业,不要期望一蹴而就。

综上所述,平等就业是一个复杂的问题,虽然我们应该努力推动平等就业,但是我们也要意识到完全的平等并不现实,而且强调平等可能会导致新的不公平。

如何理解平等就业权

如何理解平等就业权

如何理解平等就业权近些年随着成都的经济发展,许多外地⼈来到成都打拼、定居,因此也产⽣了许多的问题,其中如何理解平等就业权就是⼈们的重点关注问题,店铺⼩编整理相关内容,欢迎⼤家阅读,希望这些内容对⼤家有所帮助。

⼀、什么是平等就业权平等就业权包含三层含义:⼀是任何公民都平等地享有就业的权利和资格,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年龄、⽂化、宗教信仰、经济能⼒等⽽受到限制;⼆是在应聘某⼀职位时,任何公民都需平等地参与竞争,任何⼈不得享有特权,也不得对任何⼈予以歧视;三是平等不等于同等,平等是指对于符合要求、符合特殊职位条件的⼈,应给予他们平等的机会,⽽不是不论条件如何都同等对待。

⼆、怎么看待平等就业权平等就业权的实现障碍,即限制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由应有的权利转变为实有的权利的因素。

此限制包括规则限制和⾮规则限制,合理限制和⾮合理限制等。

规则限制,是指具有就业规则制定权的机关、组织、单位通过制定法律、规范来限制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规则限制,就是规则限制以外的限制。

合理限制,就是⽤⼈单位根据就业或职业需要和劳动者⾃⾝因素所采取的通常认为是必要⽽且合理的限制;同样,合理限制以外限制就是⾮合理限制。

合理限制和⾮合理限制的区分则有利于就业歧视的认定。

也就是说,从就业或职业需要出发,倘若⼀种限制是必要⽽且合理的,这种限制就是合理限制,否则就是不合理限制。

对平等就业权的不合理限制就是就业歧视,就构成对就业权侵权,从⽽应受到法律的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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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你是怎样看待平等就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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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认为平等就业是一个基本的人权和社会公正的体现,它应该得到广泛的支持和推动。

以下是我对平等就业的看法:
1.机会平等:平等就业要求将所有人不论其性别、种族、宗
教、年龄、残疾、性取向等因素,都给予公平而平等的就业机会。

每个人应该有平等的权利去选择、追求和获得自己理想的职业,而不受歧视或障碍。

2.薪酬平等:平等就业意味着相同工作应该获得相同的薪酬
和福利待遇。

不论性别、种族或其他身份特征,同等工作的人应该享受平等的报酬,不存在性别差距工资或种族不平等的现象。

3.公平选拔:平等就业要求在招聘和选拔过程中,不偏袒特
定群体或做出对某些群体的偏见决定。

招聘和选拔应该以个人的能力、技能、背景和经验来评估,遵循公正的程序和标准。

4.工作环境与机会平等:平等就业同时强调工作环境中的公
平和机会平等,无论是透明的晋升机制还是培训和职业发展的机会,都应该平等且公正。

没有人应因其个人特征或身份面临歧视、排斥或特殊待遇。

平等就业的实现是一个全面而复杂的任务,需要政府、企业和社会各界共同努力。

政府应制定和执行相关法律和政策,提供公正和平等的职业发展机会。

企业应制定公平的人力资源
管理政策,创造包容的工作环境。

而社会各界应加强教育、倡导和意识形态的改变,促进平等就业观念的普及和认同。

最重要的是,平等就业不仅仅是法律和制度层面的变革,更是一种思想和文化的转变,需要每个人的努力和共同推动,使每个人能够在公平、平等的环境下实现自己的职业梦想。

小论就业平等权

小论就业平等权

小论就业平等权就业平等权是每个人都该享有的基本权利。

如今,社会在进步,可是平等的就业机会却还是个老大难的问题。

我们来聊聊这个话题,看看如何能更好地实现就业平等。

首先,社会背景很重要。

大家都知道,不同的地区、不同的家庭背景,决定了一个人的起点。

很多人一出生就有优势,有些人则得拼命努力才能追上。

这种差距就像爬山,起点高的人轻松,而起点低的人得背负重负,真是让人心酸。

再说,教育资源的不均衡也是个大问题。

教育公平是就业平等的基础,缺乏良好教育的孩子,长大后往往难以找到理想的工作。

可见,教育和就业是紧密相连的。

接下来,的支持至关重要。

相关部门的角色就是保障每个人都有平等的机会。

可是,有些往往倾向于特定群体,导致更多人被排除在外。

比如,很多企业在招聘时,喜欢找有经验的人,但这对刚毕业的学生极为不利。

假如能制定一些,鼓励企业招聘年轻人,帮助他们进入职场,那就太好了。

像“平等就业机会法”这样的,能否真正落到实处,是值得我们深思的。

此外,企业文化也扮演着重要角色。

许多企业表面上强调多样性和包容性,实际上却在招聘时存在偏见。

某些行业对性别、年龄、地域等有很多无形的限制。

其实,只要用人看重的是能力和潜力,谁都会是闪亮的那颗星。

企业要从根本上改变这种思维,才能真正实现公平的就业环境。

要知道,包容的企业文化,不仅能吸引更多人才,还能激发创新,带来更好的业绩。

再说说社会观念。

很多人对某些群体的成见依然存在,比如女性、残疾人等。

他们在求职时面临的困难,常常不是能力,而是偏见。

我们需要提升公众的认知,打破这些固有的思维。

每个人都有追求梦想的权利,不应该被性别、年龄或其他因素限制住。

只有在大家都能平等竞争的环境下,才能激发出更多的可能性。

最后,个人努力同样重要。

虽然环境和对就业有影响,但每个人也要为自己负责。

无论起点如何,努力提升自己,抓住机会才是关键。

求职者要不断学习,拓宽自己的视野,增强竞争力。

就像那句老话“天道酬勤”,只要付出,就会有收获。

平等就业辩论辩题

平等就业辩论辩题

平等就业辩论辩题正方观点,平等就业是社会进步的必然要求,应该得到全面推行和支持。

首先,平等就业是一种基本的人权,每个人都应该有平等的机会去争取自己喜欢的工作和职业发展。

正如美国总统林肯曾经说过,“每个人都应该有追求幸福的权利”,而平等就业正是实现这一权利的基础。

其次,平等就业可以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如果某些群体长期被歧视或排斥在就业市场之外,就会导致社会的不公平和不稳定。

而且,平等就业还可以激发人才的潜力,提高整个社会的创造力和竞争力。

比如,美国黑人权利运动领袖马丁·路德·金就曾经说过,“我有一个梦想,梦想不是以肤色而是以能力来评价一个人。

”这句话表达了平等就业对于社会发展的重要性。

反方观点,平等就业虽然是一个值得追求的目标,但实际推行起来却面临着很多困难和挑战。

首先,现实社会中存在着各种各样的歧视和偏见,比如性别歧视、种族歧视等,这些都会影响到平等就业的实现。

其次,即使有平等就业的政策,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往往会出现各种形式的歧视和不公平待遇,这就需要更加严格的监管和执行。

此外,平等就业还需要考虑到市场需求和个人能力的匹配,不能简单地以平等为名义而忽视了实际的工作能力和市场需求。

正如经济学家弗里德曼所说,“平等是一把双刃剑,不能简单地追求平等而忽视了效率和公平。

”这句话提醒我们要在追求平等就业的过程中,要兼顾到市场的需求和个人的能力。

综上所述,平等就业是一个复杂而又重要的议题,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和支持。

正方和反方都有自己的道理和观点,但是我们应该在平等就业的道路上不断前行,不断完善和改进,最终实现一个更加公平和和谐的社会。

论就业平等权

论就业平等权
{ I } I 占缸金 2 0 1 3・ 3 ( 中)
◆法 学研 究
论 就 业 平 等权
龚 鹤 方
摘 要 “ 就业 问题不仅是一个人的尊严问题, 更加是一个人得生存问题”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这个过度里面, 每一个公民 都拥有 劳 动权 , 这 是 宪法明 文规 定的 , 我国的 宪法 是这 样规 定 的: “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公 民有 劳动 的权利 和义 务。 ” 同时《 劳 动 法》 第1 2条也规 定 : “ 劳 动者 就业 , 不 因民族 、 种族 、 性别、 宗教 信仰 不 同而 受歧 视 。 ” 但 是在 我们 生活 当中 , 真 的就 如 宪法
并没有 对就 业பைடு நூலகம்视 等其他 方面 的规定 : 再次, 法 城 务 工抢 走 了城镇 市 民的饭碗 , 甚至 在有关 国家 机 关也认 为 , 农 动者 的保护措 施 ,
民工 进城 工作 造成 城镇 就业 局 面的 紧张 和社会 局 面 的不稳 定 。
律对 这方 面 的规定 不够 具体 , 具体 实施 起来 不容 易操 作 。 2 . 行政 救济 不 明确 。 《 就 业促进 法》 规 定 了劳动行 政部 门可
就 业 的权 力和 资格 : 第二 , 合 理差 别, 一定 程度 的差别 待遇 ; 第三, 针 对一 些特 殊职 位 , 公 民可 以通 过相 同 的平 台竞争 。
为 由拒绝 录用妇 女或 提高 对妇女 的录用 标准 。 ” 中国 1 9 9 0 年 加入
了《 男女 工人 同工 同酬》 公约 , 按道理 , 我们 理应遵 守公约 , 但在社
以对 劳动就 业 问题 进行 监督 检查 , 但 是就 具体怎 么监督 的方式和
所 以, 各 种 有关 限制 劳动 力 自由流通 的行政 法规 , 地方 性法 规和

小论就业平等权

小论就业平等权

小论就业平等权在当今社会,就业是人们生活中的一个重要方面,而就业平等权则是保障每个人能够在公平的环境中谋求职业、实现自身价值的基本权利。

然而,现实中就业不平等的现象却时有发生,给许多求职者带来了困扰和不公。

就业平等权,简单来说,就是指劳动者在就业过程中享有平等的机会和待遇,不受种族、性别、宗教信仰、年龄、残疾等因素的歧视。

这一权利的核心在于确保每个人都能凭借自身的能力和努力获得工作,而不是因为一些与工作能力无关的因素被拒之门外。

先来看种族歧视在就业中的表现。

在某些地区和行业,一些企业主可能会因为求职者的肤色、民族等因素而对其产生偏见,拒绝给予他们公平的就业机会。

这种歧视不仅违背了道德原则,也严重侵犯了劳动者的就业平等权。

同样,性别歧视也是就业领域中的一个突出问题。

女性在求职过程中,可能会因为怀孕、生育等因素而受到不公平对待,比如被限制晋升、薪酬低于同等能力的男性等。

这种性别歧视不仅损害了女性的个人利益,也对整个社会的发展产生了消极影响,因为它限制了女性的职业发展,浪费了女性的人力资源。

年龄歧视也是不容忽视的一个方面。

随着社会的发展,一些企业为了追求所谓的“创新活力”,倾向于招聘年轻的员工,而对年龄较大的求职者设置各种障碍。

这使得许多有丰富经验和专业技能的中老年人在就业市场上处于劣势,无法充分发挥自己的才能。

此外,宗教信仰、残疾等因素也可能导致就业歧视的发生。

比如,某些企业可能因为对某些宗教的误解或偏见,而拒绝招聘信仰该宗教的人员;对于残疾人士,一些企业可能认为他们无法胜任工作,而不愿意提供就业机会。

就业不平等现象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首先,一些企业和雇主的观念陈旧,缺乏对就业平等权的正确认识和尊重。

他们往往更注重眼前的利益,而忽视了公平、公正的用人原则。

其次,法律法规的不完善也是一个重要原因。

虽然我国已经有相关的法律法规来保障就业平等权,但在具体的执行和监管方面还存在一些漏洞和不足,使得一些违法违规行为难以得到及时有效的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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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论就业平等权
目前,在我国的劳动就业中,充满了各种歧视,不但歧视的名目繁多,而且有些歧视规定是不合理的。

最为常见的就业歧视通常有性别、户籍、健康、身高、身份、学历、工作经验等方面的歧视.就业歧视,不但在企业等私法主体里面严重存在,而且在国家机关等常见的公法主体里也一定程度存在。

对歧视的规定,有的是以明文规定存在的,有的则是“玻璃屋顶”,以无形的壁垒形式存在.无论以何种形式存在,都是与就业平等相冲突的.这表明,反对就业歧视、促进就业平等,是我国当前极为迫切且十分艰巨的任务.
就业平等权是一种具体平等权,理应包括就业形式平等和就业实质平等的内容,也意味着在就业方面既要适用法律平等,又要受立法的平等保护,其效力既能拘束国家的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也能拘束私人行为。

而在宪法视角下思考就业平等权的性质、含义,并以此为基础探讨就业平等权,而不是单纯从歧视现象等表面来简单描述就业平等权,有助于我们对就业平等权的深层次理解,从而为我们对就业歧视进行法律规制和加强就业平等权的法制保障奠定坚实的理论基础。

从宪法的角度来思考平等的性质,认为平等既是原则,又是权利,兼具原则和权利两种属性,可认为,宪法规范意义上的平等,对于国家一方来说,即表现为一种原则(“平等原则”);而对于个人一方而言,则意味着一种权利(“平等权”)因而在宪法上通常将平等权分为一般平等权和具体平等权。

一般平等权与平等原则相对应,具体平等权与作为权利的“平等”对应,一般平等权通过具体平等权得以体现和实现,如没有具体平等权,一般平等权就失去了指向和目的.具体平等权需要一般平等权规范要素作指导,或本身就是一般平等权规范在某项具体权利中的运用,是直接的具体平等权,它实际上是一种竞合性权利,是一般平等权的普遍原理与其他某项具体权利的结合。

而且法院在对平等权案件进行裁判时,都是将一般平等权理论运用于具体宪法权利之中。

具体平等权在实际生活中表现为就业平等权、教育平等权等权利。

就业平等权,又称为平等就业权,是平等权在就业方面的具体化,意即劳动者在就业方面享有平等就业的权利,是一种具体平等权。

而所谓就业,按照国际劳工组织的定义,就是达到国家规定年龄阶段的人们从事的获取劳动报酬或位赚取利润的活动.因此就业平等权作为一种具体平等权,就是指平等获得就业机会和就业报酬的权利,是社会平等在就业方面的必然要求。

它具体包括就业机会平等、就业条件平等和就业结果平等。

就业机会平等就是要求宪法和法律保障劳动者在就业机会面前的人人平等,而不能基于民族、种族、性别、宗教、健康、身高等差别因素,决定个人就业机会的不同。

就业条件平等就是保障劳动者相同的就业条件获得相同的就业机会。

形式平等和实质平等作为一种宪法权利,平等主要是指形式平等,即“机会相等”,就业平等权当然主要也是指形式平等。

形式平等意在反对以身份、地位等为基础的特权,要求人们自由竞争,保障人们在各种社会活动中起点上的平等,它并不念及或者说它一般地反对考虑各个具体的“人”的差异,它所关注的是各个“人”在其人格的形成发展或权利的享有实现过程中的机会上的均等,其主旨是反对差别对待,反对歧视。

就业形式平等是指劳动者在就业过程中机会均等。

但在劳动就业过程中,实际上每个劳动者都有个体的特质,人们各不相同.每一个劳动者在劳动能力方面有差别,每一个劳动岗位实际上也有不同的要求。

此时形式平
等并不能提供明确的答案,需要不歧视原则来填补漏洞。

不受歧视是平等就业的一个重要内容。

在劳动就业方面,我们并不是不允许差别存在,我们只是不允许存在不合理的差别待遇。

我们允许以劳动者的劳动能力、工作经验、工作水平、专业技术等职位所需的条件作为岗位录用的条件,这是合理的差别待遇,并不违反平等。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最初含义,是指适用法律平等,国家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在适用法律的时候,不得区分适用对象,必须根据法律和事实进行判断,平等地将法律规范适用于所有的人。

其实质要求为国家权力应当平等地对公民的合法权利予以保护,对公民的违法行为应平等地追究其法律责任,不得因人而异适用不同的标准.现在,平等的法律含义既包括适用法律平等,也包括受法律的平等保护(立法上的平等),这已成为学界认识的主流。

而就业平等权意味着在就业方面既要适用法律平等,也要受法律的平等保护.适用法律平等表明在就业方面,在适用法律的过程中对所有人一视同仁,不搞特殊对待,没有特殊公民。

其实质要求为国家权力应当平等地对公民的合法权利予以保护,对公民的违法行为应平等地追究其法律责任,不得因人而异适用不同的标准。

ﻫ而立法平等表明立法权受到宪法平等权的限制,要求国家在立法活动中必须依照相同的事件,相同的规范;不同的事件,制定不同的规范,也就是说,平等允许合理差别存在,禁止的只是不合理的差别。

合理差别既需要合理依据,又不超越合理程度;因而,在一定的限度上,应允许合理的差别对待。

至于差别的“合理依据”或“合理程度"的确定,这是个不易确定的技术难题,并没有一个统一的放之四海皆准的标准.一般认为,以知识、能力、经验等可以通过个人努力达到的自获条件为标准的区别对待,是通过个体之间的竞争达到资源合理配置的需要,因而是正当的。

就业平等权的效力——既拘束国家又约束个人的权利平等权的效力有一定的个性特色,表现在平等权既拘束国家又约束个人,即能拘束国家行为,也能对私人行为具有拘束效力。

ﻫ平等权能拘束国家的司法权、立法权、行政权,它能限制司法机关在司法行为中对公民享有的权利或承担的义务进行不合理的差别对待;能限制立法机关在立法活动中对公民享有的权利或承担的义务进行不合理的差别对待,立法的合法眭问题突出要求我们深化平等权对立法的约束。

就业平等权能拘束国家的立法权.这我们可从新通过的《就业促进法》很好地发现这一点。

它也能禁止行政主体在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中,对公民享有的法律权利或承担的法律义务进行不合理的差别对待。

就业平等权既拘束我国的中央或地方政府的行政行为,这些行政主体在工作中经常性地进行差别分类。

平等权对私人行为的拘束效力,在国际人权法中,平等权对私人行为能产生直接的拘束效力。

在欧盟法中,平等权既直接拘束国家又直接约束私人行为的权利,由此在法律上确认了禁止歧视的直接效力.平等权可以直接拘束私人行为,这里的私人行为,并不是纯粹的私人个人行为,此时的私人行为进行的是与公共服务有关的事项,行为人的私人身份不能使其免受拘束效力。

企业,尤其是私人企业,招人也不是随心所欲的,企业等私法主体的用工自主权也不是没有限度,理应受到平等就业权一定程度的约束.在平等就业权与企业用工自主权发生冲突的时候,国家应该优先保护平等就业权,这才是国家应该采取的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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