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汇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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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一、总则1、为了规范银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银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是指银行依托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以数据电文形式制作的、进行资金融通的票据。

银行电子商业汇票包括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和电子商业承兑汇票。

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承兑,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由银行以外的法人或组织承兑。

银行办理银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公平自愿、客户至上的原则,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并遵守中国人民银行有关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各项规定。

2、银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的,以电子签名和电子信息为基础的,由银行承兑或托收的汇票业务。

第二条银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的,以电子签名和电子信息为基础的,由银行承兑或托收的汇票业务。

3、银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应当遵循安全、便捷、高效的原则。

银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安全性是首要考虑因素。

银行应该采取严格的安全措施,包括数据加密、身份验证、访问控制等,确保商业汇票的信息安全和交易安全。

银行应该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机制,防范电子商业汇票业务中的各类风险。

在便捷性方面,银行应该提供方便快捷的电子商业汇票服务,包括即时结算、快速到账等服务。

同时,银行应该优化业务流程和操作界面,提高用户体验和服务满意度。

在高效性方面,银行应该采用先进的技术手段和管理方法,提高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处理效率和质量。

例如,银行可以采用电子签名、电子印章等技术手段,简化商业汇票的签发和背书手续,提高业务处理速度。

银行应该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机制,提高业务处理的规范化和标准化水平。

总之,银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应当遵循安全、便捷、高效的原则,为广大的企业和个人提供更加方便、快捷、安全的金融服务。

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参与者1、银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参与者包括承兑行、托收行、持票行、保证人等。

商业汇票办法-银发[1994]163号

商业汇票办法-银发[1994]163号

商业汇票办法正文:---------------------------------------------------------------------------------------------------------------------------------------------------- 商业汇票办法(1994年7月7日银发[1994]163号)第一条为保证商业汇票的正常使用和流通,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商业汇票是收款人或付款人(或承兑申请人)签发,由承兑人承兑,并于到期日向收款人或被背书人支付款项的票据。

第三条商业汇票按其承兑人的不同,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

商业承兑汇票是由收款人签发,经付款人承兑,或由付款人签发并承兑的票据。

银行承兑汇票是由收款人或承兑申请人签发,并由承兑申请人向开户银行申请,经银行审查同意承兑的票据。

第四条在银行开立帐户的法人之间根据购销合同进行的商品交易,可使用商业承兑汇票。

国有企业、股份制企业、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供销合作社以及三资企业之间根据购销合同进行的商品交易,可使用银行承兑汇票。

其他法人和个人不得使用银行承兑汇票。

商业汇票在同城和异地均可使用。

第五条签发商业汇票应以商品交易为基础。

禁止签发、承兑和贴现无商品交易的商业汇票,严禁利用商业汇票拆借资金和套取银行贴现资金。

第六条商业汇票一律记名。

允许背书转让。

签发人或承兑人在汇票正面记明“不准转让”字样的,该汇票不得背书转让,否则,签发人或承兑人对被背书人不负保证付款的责任。

第七条商业汇票承兑期限,由交易双方商定,最长不超过六个月。

如属分期付款,应一次签发若干张不同期限的汇票,也可按供货进度分次签发汇票。

第八条商业承兑汇票按双方约定签发。

由收款人签发的商业承兑汇票,应交付款人承兑;由付款人签发的商业承兑汇票,应经本人承兑。

付款人须在商业承兑汇票正面签署“承兑”字样并加盖预留银行印章后,将商业承兑汇票交给收款人。

国有企业商业汇票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商业汇票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商业汇票管理办法
为加强国有企业商业汇票管理工作,提高企业财务管理水平,维护国有企业利益,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国有企业内部商业汇票的管理与使用。

二、商业汇票的产生和使用
(一)商业汇票主要由企业向供应商或承揽人支付货款或工程进度款等费用而产生,汇票由企业开具并加盖公章,经指定银行承兑后交付收款方。

(二)商业汇票的使用应明确支付用途、账期和金额,同时应与合同或协议等法律文书相一致。

如需修改或解除商业汇票,需经双方协商一致并提前通知承兑银行。

三、商业汇票的保管
(一)商业汇票原则上由企业出纳员进行保管,应定期统计并登记。

(二)商业汇票应妥善保管,避免遗失、盗窃或损毁,如有遗失、盗窃或损毁的情况,应及时向有关部门进行报告。

(三)商业汇票严禁私自转让或挂失、止付,如有必要,应及时向承兑银行进行申报。

四、商业汇票的兑现
(一)商业汇票到期后,收款方应及时向承兑银行办理兑换手续。

(二)企业在商业汇票到期前应本着信用原则,按期清偿汇票,避免影响企业信用和声誉。

(三)商业汇票到期未能兑现的,承兑银行应向开票企业通报并要求追缴,开票企业亦应加强催收工作,确保欠款被清偿。

五、违规处理
(一)如发现任何有悖于商业汇票管理规定的行为,应及时向有关部门进行汇报并进行严肃处理。

(二)对于恶意挂失、伪造商业汇票等违法行为,有关部门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进行法律追索。

六、附则
(一)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如有修订,另行公布。

(二)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归国有企业所有。

商业汇票管理办法

商业汇票管理办法

商业汇票管理办法商业汇票管理办法一、引言商业汇票是一种重要的商业信用工具,具有很强的流通性和便利性。

为了规范商业汇票的管理,保障交易双方的利益,制定了本管理办法。

二、商业汇票的定义商业汇票是企业之间或企业与个人之间进行交易时,为了证明交易合法性和付款义务而签发的一种凭证。

商业汇票通常由出票人签发,持票人持有并在到期日向出票人兑现。

三、商业汇票的种类商业汇票分为银行承兑汇票和非银行承兑汇票两种。

银行承兑汇票是指由商业银行对商业汇票的支付义务进行担保承兑的汇票,具有较高的支付保障性;非银行承兑汇票则是由非银行机构或个人签发的商业汇票。

四、商业汇票的制作和签发1. 出票人应当在商业汇票上注明票面金额、出票日期、到期日期、收款人等必要信息,确保汇票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2. 商业汇票应当由出票人签发,并盖章加以确认,以确保汇票的有效性和可靠性。

五、商业汇票的背书和转让1. 商业汇票可以进行背书转让,持票人可以将商业汇票权利转让给他人。

背书应当在汇票背面注明,并由背书人签字确认。

2. 背书转让时,应当注明新持票人的姓名和,确保交易安全和合法性。

六、商业汇票的兑现和清偿1. 持票人在商业汇票到期日或提前到期时,应当向出票人兑现商业汇票,并确保兑现过程安全快捷。

2. 出票人应当及时偿付商业汇票的票面金额,以避免逾期违约和信用问题发生。

七、商业汇票的管理和监督1. 商业汇票的管理应当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包括票据登记、存储、审批等环节,确保汇票的安全管理。

2. 监督机构应当对商业汇票市场进行监督和检查,防范商业汇票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和交易安全。

八、商业汇票的风险防范1. 出票人应当对票据承兑对象进行审慎评估和风险控制,避免承兑问题导致资金损失。

2. 持票人应当加强汇票管理和监控,确保持有商业汇票的安全性和可靠性,避免风险发生。

九、结语商业汇票作为一种重要的商业信用工具,对于企业的交易和资金流动具有重要意义。

合理规范商业汇票的管理办法,有助于提高交易效率,维护市场秩序,保障交易双方的利益。

商业汇票管理办法

商业汇票管理办法

商业汇票管理办法商业汇票作为一种重要的支付和融资工具,在企业的经济活动中发挥着关键作用。

为了规范商业汇票的使用,保障相关各方的合法权益,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防范金融风险,特制定本商业汇票管理办法。

一、商业汇票的定义与分类商业汇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按照承兑人的不同,商业汇票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

商业承兑汇票由银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兑,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承兑。

二、商业汇票的签发1、签发商业汇票必须以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为基础,禁止签发无对价的商业汇票用于融资或套取银行信用。

2、商业汇票的签发应当记载下列事项:表明“商业承兑汇票”或“银行承兑汇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

欠缺记载上述规定事项之一的,商业汇票无效。

3、商业汇票的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汇票无效。

对票据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

三、商业汇票的承兑1、商业承兑汇票可以由付款人签发并承兑,也可以由收款人签发交由付款人承兑。

银行承兑汇票应由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存款人签发。

2、付款人承兑商业汇票,应当在汇票正面记载“承兑”字样和承兑日期并签章。

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应在承兑时记载付款日期。

3、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银行,应按票面金额向出票人收取一定比例的手续费。

4、承兑人承兑汇票后,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

四、商业汇票的背书1、商业汇票可以背书转让,背书应当连续。

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汇票权利。

2、背书转让应当记载背书人名称、被背书人名称、背书日期。

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

3、汇票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汇票责任。

五、商业汇票的保证1、汇票的债务可以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办法

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办法

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办法近年来,商业汇票业务在经济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为了保护汇票承兑人、付款人和收款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商业汇票的承兑、贴现及再贴现。

二、定义1、汇票:是指收款人或受托人凭其银行有关证件,委托发出的确认付款义务的凭证,由付款人支付货币或承诺支付货币的凭证。

2、承兑:指付款人的汇票受托人或收款人接受并承诺付款的行为。

3、贴现:指持有汇票的收款人或受托人将汇票以一定价格出售给第三方的行为。

4、再贴现:指贴现汇票的受让方持有汇票至到期日以前,继续将此汇票以一定价格出售给第三方的行为。

三、汇票承兑条件1、付款人必须是合法存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2、汇票必须有付款人的签字,或客户电子签字;3、汇票必须记载付款人的名称、有效的凭证号码、到期日期等内容;4、汇票不得有虚假表述、抵押权声明、冲突声明、其他有关合同担保声明等内容;5、汇票的规定内容应当与其他可能影响收付款事项的法律、法规、规章、文件等相一致。

四、商业汇票贴现1、商业汇票贴现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商业银行汇票贴现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

2、贴现的汇票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符合《证券期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符合下列要求:(1)汇票应当有当事人在汇票抬头处签名或加盖公章;(2)银行凭证号码、付款行、付款行行号、异地汇票时付款行所在地名称等要素应当存在;(3)汇票必须有足够的发票期限;(4)必须保证付款行及其他有关行业的正常经营;(5)汇票应当没有被余额搁置、被交付冻结、被质押、被冻结抵押、被限制转让、拒付或非履行等情况。

3、贴现程序:受托人或收款人应当准备相关的贴现材料,并按照规定的流程提交至银行办理贴现。

4、贴现价格:贴现价格主要由汇票到期日期、付款行和受托人/收款人等因素决定,一般情况下,汇票到期日期越近,贴现价格越高。

人民银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

人民银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

人民银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和金融创新的不断推进,电子商业汇票作为一种新型的支付结算工具,在我国商业交易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为规范电子商业汇票业务,保障电子商业汇票活动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健康发展,人民银行制定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

电子商业汇票是指出票人依托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以数据电文形式制作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它具有高效、便捷、安全等优点,能够有效降低票据交易成本,提高资金周转效率,防范票据风险。

人民银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对电子商业汇票的出票、承兑、背书、保证、提示付款、追索等业务流程进行了详细规定。

在出票环节,出票人必须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电子商业汇票,并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发送给收款人。

出票人应当保证所填写的票据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承兑是指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

电子商业汇票的承兑人必须在收到提示承兑申请后的规定时间内作出承兑或者拒绝承兑的应答。

承兑人承兑汇票后,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

背书是指持票人将电子商业汇票权利转让给他人的票据行为。

背书应当连续,背书人应当在背书栏内记载被背书人的名称、背书日期等信息。

保证是指票据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担保票据债务履行的票据行为。

保证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在电子商业汇票上作出保证的记载,并承担保证责任。

提示付款是指持票人在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请求付款的行为。

持票人应当在汇票到期日前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付款人应当在收到提示付款请求后的规定时间内作出应答。

追索是指持票人在汇票到期不获付款或其他法定原因时,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及其他法定费用的票据权利。

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操作。

人民银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还对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运行管理、信息安全、监督管理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

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办法

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办法

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办法一、缔结承兑与贴现合同1.金融机构承兑汇票必须缔结汇票承兑合同,双方应当签署《商业汇票承兑合同》。

金融机构的授信额度应当根据支付内设单位的信用能力及风险承受能力,并且有明确的限额和负债率约定。

2.合同中应包含以下内容:①受承人、受承期限和承兑限额;②主承兑人在各分支行中承诺之条件;③受承人承兑后拒付手续及违约责任;④受让人允许转让该合同的范围;⑤受承人的违约诉讼权利。

另外,金融机构还应充分熟悉受承人的信用情况,合理设定承兑合同的内容,并定期维护相关合同的有效性。

(二)缔结贴现合同金融机构按照有关监管法规签订商业汇票贴现合同,约定一定的贴现收益率,内容也应包括:①申请方,贴现机构和担保人;②折抵期间和条件;③贴现金额和贴现期;④各方权利和义务等。

在此等情形下,对于申请贴现方,只有满足信用审查、抵押担保等条件后,金融机构才能够处理其贴现申请。

二、承兑与贴现灰色地带监控金融机构承兑商业汇票时,应根据客户提供的商业汇票,仔细查看其编号、收款方、支付方及相关的账户。

发现异常的选择合适的侦测技术,检查汇票是否存在循环吞改、伪造等犯罪行为。

在承兑过程中,金融机构除实施严格的审核程序之外,还要准确正确地处理客户提交的汇票。

此外,金融机构还应当定期对汇票进行跟踪检查,以确保其有效性。

金融机构收到客户的商业汇票贴现申请后,要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仔细检查汇票本金、收款方、贴现额度以及与汇票有关的其他相关证明文件,以防止贴现过程中发生欺诈等违法行为。

另外,一般贴现金额要少于剩余商业汇票本金,也应注意检查客户的可贴现余额及担保条件是否满足,以避免发生担保不足以及贴现侵害原件抵押权等相关风险。

三、再贴现的管理办法(一)再贴现的风险管理金融机构在再贴现时要小心处理,对于涉及到再贴现的汇票,要小心审核,看清清单及汇票本身的担保情况。

根据金融机构的授信额度及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全面合理设定贴现范围、期限及额度等事项,以确保再贴现处理的过程中不会发生重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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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汇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商业汇票(以下简称票据)的管理,理顺票据结算程序,规范票据运作,防范票据风险,保证票据的安全,满足会计法票据管理的规范化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基层各单位、机关各部门及各直属机构(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二章票据管理岗位配置及职责
第四条票据管理岗位包括公司财务部票据管理岗位以及各
业务部门负责收取和支领票据的岗位。

按照集团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中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的要求,公司财务部设置票据收取、保管及支出岗位,负责票据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公司财务部设置票据备查簿,详细登记每类票据的种类、票据号、出票单位、出票行、出票日、到期日、票面金额、
据备查簿”及票据交与保管人;其他应收票据相关管理工作。

三、财务部票据保管岗位职责是:对“应收票据备查簿”及票据进行账实核对后签字;票据的妥善保管;问题票据的跟踪;票据的托管、质押、托收业务及相应备查簿的登记工作;票据的盘点等相关管理工作。

四、财务部票据支领岗位职责是:开出新票据并予以支付;向用户收回收据;公司开出票据到期承付前的所有管理工作及票据的到期承付业务;登记“应付票据备查簿”。

第七条业务部门及财务部门,设定专人分别负责票据相关管理工作,以做到收与支、账与实相互分离,相互制约,确保票
簿”,并将备查簿签字后连同票据一同交付票据保管人;对于即收即支的票据业务,将备查簿签字后连同票据一同交付票据支领人。

第九条票据收取范围。

为降低票据风险,各单位原则上应收取工行、农行、中行、建行、交行及全国性股份制银行(如:
国家开发银行、招商银行、浦发银行、深发展银行、华夏银行、兴业银行、中信银行、光大银行、民生银行、渤海银行等)出具的票据,原则上不得收取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出具的票据,但特殊原因必须收取的,由业务部门收票人负责票据的全程安全,财务部门票据收取人配合;按集团公司要求,各单位不得
(六)汇票票面有破损或撕裂的。

(七)承兑期限超过6个月或该票已过期的。

(八)出票人的签章与出票人名称不一致或收款人与第一背书人签章不一致的。

(九)粘贴单不是银行统一格式的。

(十)连续背书转让时,日期填写不符合前后逻辑关系的。

(十一)附带条件的背书,非全额转让背书的。

(十二)已挂失止付票据。

(十三)出票人或出票行因经济或其他因素造成票据无法承兑的票据。

第十一条财务部票据保管人将收取人移交的票据及备查薄核实无误后签字,将票据整理入库,并根据票据情况及业务需求,负责与银行办理票据托管、质押和托收业务,并负责向银行提供托管、质押、托收业务所需资料。

保管人要随时检查票据状态,对即将到期的票据及时提示银行办理托收;同时做好托管和质押
备查簿的登记工作。

第十二条票据保管人按支领人提供的所需支付票据的金额、数量及相关要求,对出库的票据逐一核实后移交支领人;对到期已承付票据在收到银行存款后及时予以会计处理,并与银行协商办理存款期限协定事宜,做到合理理财。

予银行办理质押手续,由银行业务人员在质押交接清单上签字;对于银行上门服务的,加盖所在银行有业务日期的上门服务专用章,对于交接地点在银行的,财务部至少应配备两人,并用专车护送至银行,加盖所在银行业务专用章,留存备查之用。

二、票据保管人对办理质押的票据登记“质押票据备查簿”,
并向银行提供质押票据前手及开出票据后手的合同。

第十五条到期票据托收
一、票据保管人需每天根据票据实际托收情况对“托管票据备查簿”和“质押票据备查簿”进行实时更新,并在盘点时将库存票据与质押、托收凭证进行核对,建立和完善相关跟踪机制。

押清单”向银行提供业务后手发票、开票需求与银行签订的各类合同等相关手续后,与银行共同办理开具新票据。

三、银行开出新票据后,财务部票据支领人对开具的新票据再次进行详细审核。

依据经领导签字的支款单,由用户提供收据,并要求用户在“应付票据备查簿”和支款单上签字后,方可领取
商业汇票。

四、为减少资金占用,节约财务费用,对有贴现需求的用户,应尽量采用开具商业承兑汇票方式予以支付。

开具商业承兑汇票时,由票据支领人按银行要求及本办法规定支付程序履行手续,按业务实际需要开出纸质或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并随票给开户银
第二十条商业票据的会计核算涉及的一级科目有“应收票据、应付票据、其他货币资金”等。

在“应收票据”一级科目下,按照开具票据的所在银行设置二级明细科目,在二级科目下,按照业务需要分别设置“收到票据”、“托管票据”、“质押票据”等三级明细科目;在“其他货币资金”一级科目下设置“保证金”
二级明细科目,按照开具票据的银行设置三级明细科目。

具体业务处理如下:
一、收到票据时,借记“应收票据-收到票据”,贷记“应收账款”。

二、托管票据时,借记“应收票据-托管票据”,贷记“应收
第十二条所有商业汇票的交接均应有完整的签收与交接记录,相关记录应归档管理。

第二十三条每日进行库存承兑的盘点,由票据保管人与记账人员进行核对,保证账实相符。

第二十四条定期对票据备查账簿进行更新管理,并对相关
资料进行归档管理。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解释权归由公司财务部。

第二十六条在本办法执行过程中,若遇国家有关政策、制度、法规变更时,以国家颁布的有关规定为准。

原公司相关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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