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行贿罪之定罪量刑问题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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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惩治和防范行贿行为的对策思考

如何惩治和防范行贿行为的对策思考
制定严格的公职人员行为规范,明确禁止接受行贿行为,并加强监督和惩戒机制。
建立公职人员信用档案,对存在行贿行为的人员进行记录和追责,形成有效的约束 机制。
加强教育和宣传
开展广泛的社会宣传活动,提高 公众对行贿行为危害性的认识,
形成抵制行贿的社会氛围。
加强学校教育,从小培养公民的 诚信意识和廉洁观念,树立正确
行为,加强国际法的约束力。
学习借鉴国际先进经验
01
引进国际反腐经验和制度
学习借鉴国际上先进的反腐经验和制度,如新加坡的反腐制度、美国的
《联邦贿赂法》等,结合本国实际情况进行改革和完善。
02
加强国际交流与培训
与国际反腐机构开展交流与合作,加强反腐培训和研讨,提高反腐意识
和能力。
03
引进国际先进的审计和监管技术
的价值观。
鼓励媒体对行贿行为进行曝光和 舆论监督,提高行贿行为的曝光
度和惩戒力度。
推行阳光政务,增加透明度
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推动 政务公开,增加政府工作的透 明度。
推行电子政务,方便公民查询 政府信息和参与公共事务,减 少权力寻租的空间。
强化对政府采购、工程招标等 公共资源分配的监管,防止利 益输送和权力寻租现象的发生 。
加强监督
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强化对行贿行 为的监督和制约,及时发现和惩治 行贿行为。同时加强国际合作,共 同打击跨国行贿行为。
THANKS
谢谢您的观看
05
国际合作与借鉴
加强国际合作,共同打击行贿行为
建立国际反腐合作机制
01
加强各国之间的信息共享、联合调查和执法合作,共同打击跨
腐败组织,如国际反贪局联合会、世界银行
集团等,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

论我国贪污贿赂罪刑罚配置论文

论我国贪污贿赂罪刑罚配置论文

论我国贪污贿赂罪的刑罚配置摘要:本文通过对我国现行刑法分则第八章贪污贿赂罪的法律条文进行分类对比分析,对我国贪污贿赂罪的刑法配置的现状的进行总结,找出其中存在的问题。

然后在此基础上提出完善建议。

关键字:贪污贿赂罪刑罚配置完善建议1 我国贪污贿赂罪刑罚配置的现状及问题1.1 刑罚类型及其适用的现状及问题我国贪污贿赂罪的刑罚类型,涉及自由刑、生命刑和财产刑。

具体而言,可以分为6组:我们可以看到,我国贪污贿赂罪的生命刑即死刑仅仅适用于贪污罪和受贿罪。

自由刑包括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和拘役。

其中,有期徒刑适用范围最广,适用于所有的罪名;拘役适用于除第1组之外的其他罪名;无期徒刑适用于前3组犯罪。

财产刑包括罚金和没收财产,罚金适用于第4组合第5组罪名,没收财产适用于第3组和第4组。

在适用范围上,该两种财产刑的适用范围都比较狭窄;在适用方式上,罚金的适用方式有并处和单处,没收财产的适用方式有并处和可以并处。

我们看到,存在的问题还很多。

首先,我国贪污贿赂罪仍保留了死刑,不符合世界刑罚轻缓化的发展趋势。

其次,我国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有关资格刑的规定仅限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而适用剥夺政治权利,资格刑的规定存在空白。

第三,我国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没有规定适用社区矫正等非监禁刑罚措施。

第四,财产刑的适用范围过于狭窄。

罚金主要适用于单位犯罪中对单位的处罚,没收财产也只适用于4个罪名。

1.2 刑罚配置结构的现状及问题为了清晰的体现我国贪污贿赂罪中各个罪名之间的刑罚配置结构关系,现在将污贿赂罪中各个罪名的法定最高刑加以对比:各个罪名的法定最高刑加以对比我们可以很清晰的看到,我国贪污贿赂罪刑罚配置结构上有重罪过重、轻罪过轻的两极化倾向。

贪污罪和受贿罪的法定最高刑是死刑,挪用公款罪和行贿罪的法定最高刑是无期徒刑。

相比较之下,其他罪名的法定最高刑仅仅为7年有期徒刑,罪名之间的法定刑出现了两极化的趋势。

另外,我国对行贿罪和受贿罪做了区别对待,而且两罪的法定最高刑相差较大,受贿罪最高可能被判处死刑,而行贿罪最高只能被判处无期徒刑。

性贿赂入刑问题探析

性贿赂入刑问题探析

第38卷第4期河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V o l.38 N o.4 2020 年8 月_________JOURNAL OF HENAN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SOCIAL SCIENCE)________A u g.2020【法坛论衡】DOI:10.15926/ki.hkdsL2020.04.011性贿赂入刑问题探析李鑫源(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北京100875)摘要:将性贿赂纳入刑法的规制范围尚不具备条件。

在定罪方面,性贿赂入刑的底线是与职务无关的个 人性行为不能成为性贿赂犯罪惩罚的对象,但现有的理论与技术无法准确对性行为与权色交昜进行区分。

在量刑方面,对于不能以金钱计价的性贿赂而言,按情节量刑的理论构想尚不具有实际可操作性。

除此之外,性贿赂入刑还可能会影响刑法结构的协调。

利用现有的刑事处罚与党纪政纪的双层次惩处模式来遏制性贿赂的效果值得期待,并非到了如果不将性贿赂入刑就难以遏制的地步。

关键词:性贿赂;入刑;定罪量刑中图分类号:D914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2-3910(2020)04-0069-07在我国目前的反腐败实践中,性贿赂已经成 为腐蚀官员的强酸,接受性贿赂甚至已经成为某 些腐败分子衡量自己权利与地位的标准[1],性贿 赂相对于普通的财物贿赂也随之成为更加高级的 行贿方式。

所谓性贿赂,包括行贿与受贿两个方 向,又包括国家工作人员权色交易与非国家工作 人员权色交易两个范围,其本质上都是权色交易。

现阶段学术界以及新闻报道中关于这一问题的争 论基本是以国家工作人员权色交易为角度展开 的,本文也采用这一视角。

在这一视角下,对于国 家工作人员即受托人来说,性贿赂表现为性受贿 行为,即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与他人发生 性关系,并基于此为他人谋取利益;对于请托人来 说,性贿赂表现为性行贿行为,是指为谋取不正当 利益,与国家工作人员发生性关系。

从定罪量刑的视角分析单位犯罪问题

从定罪量刑的视角分析单位犯罪问题

从定罪量刑的视角分析单位犯罪问题摘要:本文从定罪量刑的视角,分析了单位犯罪在对单位定罪标准上存在高于和等于自然人定罪标准的两种模式。

对单位犯罪的量刑标准规定又有四种情形。

关键词:单位犯罪;定罪量刑;自然人;双罚制一、单位犯罪概述所谓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依照法律规定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我国刑法第30条、第31条就明确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的规定,对单位犯罪的处罚分为两种情况:(1)一般采取双罚制原则。

即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同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2)即刑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对单位犯罪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对个别的单位犯罪未采用双罚制,而实行了代罚制,即对单位不判处罚金,只对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二、单位犯罪的定罪量刑问题我国刑法对单位犯罪的规定,如《刑法》第 125 条、第 128 条、第 153 条、第150 条、第 211 条、第 220 条、第 231 条、第 346 条等。

但相关条文并没有对自然人犯罪和单位犯罪的定罪标准作出明确的不同规定。

但是,我国刑法中相关犯罪的定罪标准是通过司法解释的方式确定的,结合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我国刑法中的单位犯罪和自然人犯罪的追诉标准实际是采取了两种不同的规定。

(一)单位犯罪的定罪标准高于自然人犯罪。

如《刑法》第 175 条规定的高利转贷罪,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 5 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 10 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单位犯罪的起点是自然人犯罪的起点的 2 倍;《刑法》第 188 条规定的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个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 10 万元以上的、单位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单位犯罪的起点是自然人犯罪的起点的 3 倍;《刑法》第 192 条规定的集资诈骗罪,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 10 万元以上的、单位集资诈骗数额在 50 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单位犯罪的起点是自然人犯罪的起点的 5 倍;《刑法》第 224 条规定的合同诈骗罪,个人诈骗数额在 5 千元至2 万元以上的、单位诈骗数额在 5 万元至 20 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单位犯罪的起点是自然人犯罪的起点的 10 倍;《刑法》第 194 条规定的票据诈骗罪,个人诈骗数额在 5 千元以上的、单位诈骗数额在 10 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单位犯罪的起点是自然人犯罪的起点的 20 倍;《刑法》第 225 条规定的非法经营罪,其中个人违法买卖外汇数额在 20 万美元以上的、单位违法买卖外汇数额在500 万美元以上的应予追诉,单位犯罪的起点是自然人犯罪的起点的 25 倍。

行贿受贿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行贿受贿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行贿受贿罪量刑标准是什么?受贿数额较大,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受贿数额巨大,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没收财产。

行贿受贿通常表现为国家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索取他人财务、非法收受他人财务为他人谋利的行为。

行贿受贿罪作为一种行为严重,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的犯罪,不仅破坏了国家公职人员的形象更成为社会的毒瘤,受到法律的严厉打击。

那么,行贿受贿罪量刑标准是什么?365律师为您解答。

一、行贿罪1、个人对个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贿:立案标准为:(1)1万元以上;(2)虽不满1万但有下列情形的(1)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2)向三人以上行贿的;(3)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行贿的;(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2、对单位行贿:立案标准为:(1)个人行贿10万元以上;单位行贿20万以下;(2)个人行贿不满10万,单位行贿10万以上不满20万,但有下列情形的(1)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2)向三人以上行贿的;(3)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行贿的;(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3、单位行贿处罚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个人行贿相关规定定罪处罚。

量刑标准根据第三百九十条规定,对行贿罪的处罚有以下情形:1、对一般行贿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2、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3、情节恃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关于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法律未作具体规定。

受贿罪定罪量刑若干问题研究

受贿罪定罪量刑若干问题研究

受贿罪定罪量刑若干问题研究受贿罪是我国打击腐败的重要法律工具之一,但在定罪量刑方面却存在着一些争议。

本文将对受贿罪的定罪量刑问题进行探讨,并结合案例进行分析。

一、定罪量刑的标准根据《刑法》规定,受贿罪是指向行使职权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或者利用职权受贿的行为。

根据行贿或受贿的数额大小,可以分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和数额特别巨大三个档次,其最高刑罚分别为有期徒刑十年以上、无期徒刑和死刑。

在定罪量刑时,需要考虑以下因素:1.数额大小:数额较大、数额巨大和数额特别巨大的划分点是不同的,而这三个档次的判决标准也会有所不同;2.行为人的主观恶性:行贿或受贿的目的和手段,是否具有非法占有、非法利益交换等恶劣情节;3.社会危害程度:受贿行为对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的损害程度。

二、案例分析1.李华贪污案李华是某个城市的市长,他利用职权收受了多名企业老板的贿赂,每人为其贿赂了100万,涉案金额共计数百万元,李华赚取非法所得逾千万元。

最终,他因涉嫌受贿罪被判处无期徒刑。

该案中,涉案金额较大,李华严重违反了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且其贪污行为对经济、政治和社会带来了严重危害,因此,最终判处无期徒刑的刑罚是符合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的。

2.张某行贿案张某是某企业老板,他为了获取政府项目的合同,向某政府官员行贿200万元。

最终,他因涉嫌行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在这个案例中,张某为了谋取非法利益,采取了不正当的手段,并大量占用财政和社会资源,其行为对经济和社会带来了负面影响,因此,最终的判决符合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

3.王某受贿案王某是某银行行长,他利用职权收受企业老板的贿赂,一次性金额为200万元。

最终,他因涉嫌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在这个案例中,贿赂金额虽然达到了“数额较大”的标准,但相对于李华案或者其他曾被定罪的受贿案件来说,罪行属于轻度,从判决结果来看,判决比较温和,也反映出一定的司法公正。

三、结论在受贿罪定罪量刑方面,应该充分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程度,不仅仅只是依据数额大小来量刑。

2019年度全国十大无罪辩护经典案例

2019年度全国十大无罪辩护经典案例

2019年度全国十大无罪辩护经典案例序在司法领域,无罪辩护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它不仅关乎一个人的生死存亡,更关系到司法公正和社会正义。

2019年度,全国范围内出现了一些极具代表性的无罪辩护经典案例,这些案例在推动司法改革、保障国家法律权益和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通过对这些案例的深入研究和详细分析,不仅可以更好地了解我国司法实践的现状和发展趋势,也能够挖掘出其中的法律逻辑和人性关怀。

在本文中,我将结合自己的理解和观点,选取2019年度全国十大无罪辩护经典案例进行深入剖析,希望能够为读者呈现一个全面而深刻的无罪辩护案例画卷。

01案例一:某省A市被控故意杀人罪案在这个案例中,被告人小王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起诉。

然而,通过律师团队对案件进行的调查和事实查证,最终证实了小王无罪。

律师们通过调查发现,现场搜集的证据存在瑕疵,并且证人证言存在矛盾之处。

法院经过审理后撤销了小王的有罪判决,宣布其无罪释放。

这个案例充分体现了律师在无罪辩护中的积极作用,也展现了法律逻辑和人性关怀在案件审理中的重要性。

02案例二:某省B市被控抢劫罪案在这个案例中,被告人小李被控抢劫罪被捕。

然而,经过律师团队的努力,他最终获得了无罪释放。

律师们通过对案件的梳理和分析发现,小李在案发当时并非现场,在调查过程中也存在证据不足的情况。

法院依法作出无罪判决,正义战胜了冤假错案。

这个案例引发了社会舆论关于司法公正和证据确凿性的讨论,也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相关司法制度的完善和改进。

03案例三:某省C市被控诈骗罪案在这个案例中,被告人小张被控诈骗罪被判有罪。

然而,经过律师团队的不懈努力,最终成功逆转了判决结果,小张获得了无罪释放。

律师们在案件审理中发现,起诉方提供的证据并不充分,证人证言也存在矛盾。

法院依法作出了无罪判决,为小张洗刷了冤屈。

这个案例引发了社会对于证据收集和证人证言真实性的关注,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相关法律规范的完善和落实。

行贿罪量刑变化对受贿罪追诉的影响及对策

行贿罪量刑变化对受贿罪追诉的影响及对策

行贿罪量刑变化对受贿罪追诉的影响及对策庞梅【摘要】出于抑制受贿犯罪发生及打击行贿犯罪本身的需要,刑法修正案(九)通过增设罚金刑、缩减从宽处罚的幅度等规定加大了对行贿罪的处罚力度.受贿犯罪本身的证明特点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决定了受贿犯罪的成功追诉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行贿人的自愿配合,刑法修正案(九)对行贿罪量刑的修改势必对受贿犯罪的追诉造成消极影响.通过对刑法修正案(九)有关行贿罪量刑规定的“主动交待”、“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重大立功表现”采取一些有利于被告人的刑法解释,可以最大限度地减轻行贿罪量刑变化给受贿犯罪追诉带来的消极影响.【期刊名称】《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年(卷),期】2017(029)004【总页数】8页(P38-45)【关键词】受贿罪追诉;行贿罪量刑;刑法修正案(九)【作者】庞梅【作者单位】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浙江杭州310024【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4.3922015年8月29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以下简称为《刑九》),除加大对贪污、受贿犯罪的处罚力度外,也加大了对行贿犯罪的处罚力度。

行贿罪与受贿罪是一种对向犯,但这种对向犯与其他对向犯不同,由于贿赂犯罪行为的隐蔽性,很多时候需要选择其中一方作为突破口才能有效侦破案件。

由于行贿犯罪相对于受贿犯罪来说性质较轻,刑事打击的重点是受贿犯罪,因而在司法实践中,一般都是利用刑法有关行贿罪的从宽处罚情节说服行贿人主动交待行贿行为来侦破案件。

《刑九》对行贿犯罪处罚力度的加大,不可避免地会影响行贿人主动交待犯罪行为的积极性,进而会对侦破受贿犯罪案件产生一些不利影响,因而如何缓解这种不利影响,也就成为司法实践中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

本文从分析立法机关加大行贿罪处罚力度的背景入手,分析新规定对受贿犯罪追诉的消极影响,进而提出相应的对策。

(一)《刑九》加大行贿罪处罚力度的背景受贿犯罪这种“权钱交易”行为是最严重的腐败行为,受贿犯罪严重损害了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同时也严重地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形象,进而危及国家政权的稳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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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贿罪之定罪量刑问题探讨
当今社会腐败现象的最主要表现形式是受贿犯罪,但引起受贿的直接原因是行贿,因而预防与打击行贿是减少受贿的首要环节。

司法实践中,对行贿案件追究刑事责任的较少。

发生这种现象,是由于刑法对行贿罪的构罪条件规定较高呢,还是由于司法实践中处罚行贿罪存在种种困难?笔者认为涉及行贿定罪与量刑的许多问题值得探讨。

一、司法实践
中行贿犯罪认定之误区
司法实践中,行贿案件查处判刑较少,除了人们对打击行贿罪的重要性没有充分认识外,客观上存在以下种种原因:
1、单位行贿现象较多,但难以认定处罚。

行贿犯罪的主体,可分单位和个人,在刑事处罚中,对自然人犯罪容易明确主体和责任,而单位犯罪因情况比较复杂,有的系个人犯罪还是单位犯罪难以分清,往往无法明确责任人,若明确了责任人,个人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也难以把握。

因而在司法实践中,对单位行贿存在难落实责任人、难定性和难处罚等情况。

因而,在当今发达的市场经济环境下,单位行贿案件多,对单位行贿追究责任却较少,不用说刑事处罚,进行行政处罚也鲜有所闻。

2、将“不正当利益”理解为“非法利益”。

刑法第三百八十X大大缩小了构成行贿罪的范围。

“不正当利益”应当理解为“不合理或不合法”,而“不合理”并非不合法。

故笔者认为,“不正当利益”不能等同于“非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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